㈠ 辽宁省社保和沈阳市社保有什么区别
有以下几点不同:
1、缴费基数:
辽宁省社保的缴费基数是按照全省的年职工月薪进行计算,而沈阳市社保是以沈阳市当地的月薪为基础进行计算。
2、资金流向:
辽宁省社保的钱最后流入省级管理基金,而沈阳市社保的钱最终流向市级社保管理基金。
3、参保范围:
辽宁省社保范围再全省统用,而沈阳市社保范围只在沈阳市使用。
(1)沈阳个人社保基金扩展阅读:
省级社保统筹来源和用途:
1、省级统筹起步时上缴的辅底资金:
各地从历年积累的养老基金总额中,按当地1997年度月平均离退休费水平。
以市州为单位一次性向省缴纳两个月的辅底资金(武汉市按半个月水平分两年上缴),用于省、市(州)两级调剂,其中省返回一个月的辅底资金给市州,用于对县(市)调剂使用(武汉市不返还,由省里直接调剂),其余的历年积累养老基金仍留各地,作为省级统筹的后备基金。
各地动用留存的后备基金和省返回的铺底资金,需由当地劳动、财政部门提出申请,经当地政府同意,由省劳动厅、财政厅审核后报省政府批准。
2、每年上缴和下拔的调剂金:
全省以离退休费实际负责率20%为结算调剂线,结算调剂线原则上两至三年调整一次。第一年,各市、州1997年度实际离退休费总额占其工资总额的比例(以下简称实际负担比例)高于或低于结算调剂线不足两个百分点的,按与结算调剂线的实际差额比例确定调剂金;
高于或低于结算调剂线超过两个百分点的,按两个百分点确定调剂金,以后每年的调剂金,根据各市、州上年度实际负责比例减轻幅度,参照原调剂金数额,由省劳动厅统一核定调整。
近三年内根据省里基金承受能力,每年给予武汉市适当调剂补助,待省级统筹制度完全建立后,再按规定对武汉市适当调剂补助,待省级统筹制度完全建立后,再按规定对武汉市进行调剂。
3、是存入银行的利息收入:
省级统筹基金主要用于当年下拔各地的调剂资金;解决后备金赤字的地方欠发养老金的部分资金;应付重大自然灾害或突发性事件造成养老金不足所需部分资金。
省级统筹基金收支结算办法
各地一次性上缴两个月的铺底资金,于省级统筹起步后一个月内,由各市、州的社会保险基金财政专户直接划入省社会保障基本财政专户。
上缴、下拨的调剂金,一年核定一次,按季调剂,每季上缴的调剂金,由各市、州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于每季末10日内从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支出户划入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收入户。
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收到各地上缴的调剂金后10日内全部划入省财政厅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每季下拨的调剂金,由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出下拨计划报省劳动厅、财政厅审核后下达,于每季后5日内从省社会保险基金财政专户划入省基本养老保险支出户。
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于每季后10内从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支出户划入各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基金收入户。
4、统筹范围:
辽宁省社保是以全省为统筹范围,沈阳市社保则指的是以全市为统筹范围。
㈡ 沈阳个人交养老保险如何办理
一、办理程序
1、 每月1-20日申请人向户籍所在地的乡镇社保所提出申请;
2、 社保所在收到申请材料后,当场予以审核。对符合条件的进行参保登记。不符合条件的,退还资料给申请人并说明原因;
3、 参保人员达到退休年龄的当月,并足额缴纳养老保险费后,1-20日到申报地社保所进行养老保险待遇资格初审;
4、 乡镇社保所对养老待遇资格初审合格人员的相关材料报县社保局居民养老科,居民养老科1-24日进行资格复审;
5、 县社保局按月支付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
二、申报材料
1、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主页、本人页、增减页);
2、本人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3、银行卡原件及复印件;
4、如是重度残疾人员还需提供一、二级残疾证原件及复印件;
5、如是独生子女家庭还需提供户籍所在地计生办出具的独生子女资格确认表。
(2)沈阳个人社保基金扩展阅读
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基金主要由个人缴费和政府补贴构成。
(一)个人缴费。参加城镇居民养老保险的城镇居民应当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缴费标准设为每年100元、200元、300元、400元、500元、600元、700元、800元、900元、1000元、1500元、2000元12个档次,地方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增设缴费档次。
参保人自主选择档次缴费,多缴多得。国家依据经济发展和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增长等情况适时调整缴费档次。
(二)政府补贴。政府对符合待遇领取条件的参保人全额支付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其中,中央财政对中西部地区按中央确定的基础养老金标准给予全额补助,对东部地区给予50%的补助。
地方人民政府应对参保人员缴费给予补贴,补贴标准不低于每人每年30元;对选择较高档次标准缴费的,可给予适当鼓励,具体标准和办法由省(区、市)人民政府确定。对城镇重度残疾人等缴费困难群体,地方人民政府为其代缴部分或全部最低标准的养老保险费。
(三)鼓励其他经济组织、社会组织和个人为参保人缴费提供资助。
㈢ 外地人在沈阳个人可以缴纳养老保险吗
可以的,沈阳市个人参保的条件:
(1)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城镇个体工商户业主及其从业人员(包括外埠在沈的个体业主及从业人员);
(2)未与任何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聘用关系的本市居民户籍自由职业者、灵活就业人员、商业联销员、推销员等;
(3)按企、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政策参保,与企、事业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人员(含并轨、失业等人员);
(4)在企、事业单位从业期间未参加基本养老保险,与企、事业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后,经同级人社部门对其原参加工作录用手续认定合格的人员;
(5)职工所在企业已参加养老保险,因企业不能正常经营,职工长期下岗,企业未能及时为其缴纳养老保险费,因各种原因不能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本人申请,并与企业签订转移养老保险关系协议后,自愿按个体政策接续补缴的人员;
(6)外埠在沈从业人员、在本市各类企业从业期间已参加养老保险并按规定缴费,失业后继续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居住并从事自由职业,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经本人申请,自愿按个体政策接续缴费的人员;
(7)被征地农民中符合参加个体养老保险条件的人员(征地时年满16周岁至男未满45周岁、女未满40周岁的,可根据本人意愿从1999年1月1日起,至被征地并参保时止一次性补缴养老保险费,未满16周岁的,从16周岁时补缴[市政办160号])。
(3)沈阳个人社保基金扩展阅读
沈阳市个体参保的缴费比例:
1.参加个体养老保险的个体灵活就业人员,经申请,缴费基数可选择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70%、80%、90%、100%、200%、300%七个档次。缴费基数选定后,在一个社保年度(指当年7月1日至次年6月30日)内不再调整。
2.城镇个体工商户业主及其从业人员,经申请,缴费基数可选择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70%、80%、90%、100%五个档次。缴费基数选定后,在一个社保年度(指当年7月1日至次年6月30日)内不再调整。
3.缴费比例:
灵活就业人员和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业主缴费比例为20%,其中8%记入个人账户,12%纳入社会统筹基金。
有雇工的城镇个体工商户从业人员本人按照缴费基数的8%缴纳,并全部计入个人账户,城镇个体工商户业主为其从业人员按照缴费基数的20%缴纳,划入社会统筹基金。
㈣ 沈阳现在社保个人缴纳什么比例
现在养了保险最低缴费年限为15年,多交多得,医疗保险是在退休前缴费才能享受待遇,不缴费的话待遇就停止了。
一、养了保险:个人是按照上年职工平均工资的18%缴纳,其中8%记入个人帐户,10%纳入社会统筹基金。以沈阳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70%、80%、90%、100%为基数,可以自由选择。
二、医疗保险按上年市职工月平均工资10%或6.8%的比例缴费,缴费比例选择后不允许再变更。参保人员选择按10%比例缴费的,建立个人账户;按6.8%比例缴费的,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期间不建立个人账户,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且办理退休手续后,从次月起建立个人账户。
三、2010年沈阳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为41899元。
扩展阅读:【保险】怎么买,哪个好,手把手教你避开保险的这些"坑"
㈤ 请问沈阳市个人养老保险和医保得如何办理啊~谢谢了
一:国家固定公司必须给员工购买社保的
企业应为员工参加社保可分为本市城镇户口、外市户口(外来务工人员)的社保;
本市城镇户口社保险种和费率:
基本养老保险:费率18%,单位负责10%,个人负责8%;
基本医疗保险:费率8%,单位负责6%,个人负责2%;
工伤保险:费率按企业行业分0.2%、0.4%、0.6%三级,由单位负责,个人不缴;
失业保险:费率2%,由单位和城镇户口个人各缴1%,农村户口个人不缴;
生育保险:费率0.7%,由单位负责,个人不缴。
外市户口社保险种和费率:(可选择参加以上5险或以下4险)
基本养老保险:费率18%,单位负责10%,个人负责8%;
大病住院医疗保险:费率2%,单位负责2%,个人不缴;
工伤保险:费率按企业行业分0.2%、0.4%、0.6%三级,由单位负责,个人不缴;
失业保险:费率2%,由单位和城镇户口个人各缴1%,农村户口个人不缴。
二:公司不交处理办法:
准备证据,工资条、工作证、考勤记录等,去劳动局投诉或者申请劳动仲裁,要求如下赔偿
1.双倍工资,3个月
2.要求签订劳动合同,或者如果打算离职,那么还可以要求1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
3.补交4个月社保
三:灵活就业人员只缴纳基本养老和基本医疗两项社会保险费。退休前以上年度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为缴费基数。
其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比例为20%,缴费基数按照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70%、80%、90%、100%分为5个档次,由参保人员自主选择一档;由此核定的5档月缴费额分别为425.8元、496.6元、567.6元、638.6元、709.6元。(每年会根据公布的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调整。)
基本医疗保险缴费比例为5%,缴费基数统一为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100%;由此核定月缴费额为177.4元,加上大病统筹金9元,合计医疗保险月缴费额为186.4元。
灵活就业人员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全部划入统筹基金,享受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待遇,不建立个人账户。
个人缴费流程
一、申报。
已参保个人持①《养老保险手册》
②《医疗保险手册》等资料,到个人缴费申报窗口申请缴费。
新参保人员持①《城镇个体工商户、灵活就业人员就业登记表》
②《个人初次参保缴费通知单》
③《职工参加社会保险基本信息情况表》,到缴费申报窗口申请缴费。
④新参保人员要带三张一寸近照。
二、核定征缴计划。缴费申报窗口审核材料①②③,作出个人征缴计划。
三、打印发票。缴费个人到发票打印窗口按本人姓名领取《社会保险费征收发票》。
三、交款。缴费个人持《社会保险费征收发票》到指定银行窗口交款,领取《现金交款单》或《进帐单》。
四、基金结算。参保个人交款后持《社会保险费征收发票》、《现金交款单》或《进帐单》到基金结算窗口盖。
五、基金记账。基金结算窗口将到位基金及时入帐。
㈥ 沈阳社保缴费基数是多少
根据《辽宁省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综合实施方案》,沈阳市社保基数由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确定,目前为4801元,缴费基数下限是60%,上限为300%;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降至16%,个人缴费比例仍为8%。
辽宁省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综合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综合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9〕13号)精神,改革完善社会保险(以下简称社保)制度,确保企业社保缴费实际负担有实质性下降,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降低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
自2019年5月1日起,全省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包括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以下简称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降至16%。全省执行统一的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
二、继续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
自2019年9月1日起,全省失业保险继续执行总费率为1%的阶段性降低费率政策,期限延长至2020年8月31日。
三、调整社保缴费基数政策
调整就业人员平均工资计算口径。自2019年7月1日起,以全省城镇非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和城镇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加权计算的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以下简称全口径平均工资),核定社保个人缴费基数上下限,合理降低部分参保人员和企业的社保缴费基数。
全口径平均工资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省税务局依据省统计局、省市场监管局提供的数据计算,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每年公布一次,作为社保专用指标。调整就业人员平均工资计算口径后,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要制定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的过渡措施,确保退休人员待遇水平平稳衔接。
完善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缴费基数政策。自2019年7月1日起,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可在全省全口径平均工资的60%、70%、80%、90%、100%、200%、300%七个缴费基数中自愿选择,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完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缴费基数政策。自2019年7月1日起,各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缴费基数按本市城镇非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和城镇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加权计算的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确定,缴费费率等其他政策保持不变。
四、加快推进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省税务局要加快制定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方案,逐步统一参保缴费、单位及个人缴费基数核定办法等政策,建立完善基金收支缺口分担机制,加快建设数据省级集中的信息系统,确保2020年底前实现基金省级统收统支。
五、建立工作协调机制
省政府成立由分管副省长任组长,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省税务局、省市场监管局、省统计局、省医保局有关负责同志参加的辽宁省降低社会保险费率和完善省级统筹工作领导小组,统筹协调降低社保费率和完善省级统筹等相关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市、县(市、区)政府都要建立由政府负责人牵头,有关部门参加的工作协调机制,确保各项工作顺利进行。
六、认真做好组织落实工作
降低社保费率是党中央、国务院从经济社会发展全局出发作出的重大决策,是减轻企业负担、完善社会保险制度的重要举措。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切实提高政治站位,加强组织领导,精心组织实施,确保各项政策落地落实,确保企业社保缴费负担有实质性下降。
要妥善处理好历史欠费问题,各地区不得自行对企业历史欠费进行集中清缴,不得采取任何增加小微企业实际缴费负担的做法。要加强宣传引导,主动解读政策,积极回应关切,稳定社会预期。要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扎实做好资金保障和待遇落实工作,确保各项社会保险待遇按时足额支付。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医保、税务等部门要加强沟通,合理调整2019年度社保基金收入预算。
㈦ 沈阳地区五险一金公司和个人缴纳比例
1、养老保险:公司缴20%,个人缴8%;
2、失业保险:公司缴0.5%,个人缴0.5%;
3、工伤保险:公司缴根据行业,个人不缴;
4、生育保险:公司不缴,个人不缴;
5、医疗保险:公司缴8.6%,个人缴2%。
6、补充大病:公司缴5.5元,个人缴5.5元。
7、住房公积金:单位自行确定5%-12%是免税范围最高不得超过20%。个人扣同样比例。
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灵活就业人员,在规定时间内未重新选择缴费档次的,默认为原缴费档次。
重新选择缴费档次的人员,需在7月1日—7月15日期间登陆沈阳市社会养老和工伤保险管理局网站或到户籍所在社区填写《2018年度缴纳养老保险基数和档次选择申请表》进行选择,重复选择的以网上选择为准。缴费档次选定后,在一个社保年度内不再调整。
由于2018年不再设置200%和300%档次,建议上年度选择200%和300%档次的灵活就业人员,在7月15日前登陆沈阳市社会养老和工伤保险管理局网站或到户籍所在社区进行选档,逾期默认为选择100%档次。
㈧ 沈阳市社保咨询电话
沈阳市社会保险咨询:82510065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规章及省有关要求,拟订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规划,组织起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不含医疗保障,下同)地方性法规草案、规章、政策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二)拟订全市人力资源市场发展规划和人力资源流动政策并组织实施,指导全市人力资源市场建设,规范人才、劳动力、高等院校毕业生就业市场。
(三)负责促进就业工作,拟订统筹城乡的就业发展规划和政策,完善公共就业服务体系;拟订就业援助制度;完善职业资格制度相关政策,建立面向城乡劳动者的职业培训制度,牵头拟订高校毕业生就业政策;统筹协调选拔高等院校优秀毕业生赴基层工作;
会同有关部门拟订高技能人才、农村实用人才培养和激励政策;贯彻落实国家、省、市关于国(境)外人员(不含专家)就业管理政策,做好组织实施工作。
(四)会同有关部门拟订事业单位人员工资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实施意见,建立企事业单位人员工资正常增长和支付保障机制,拟订企事业单位人员福利政策和离退休政策。代市政府承办有关人事任免事项。组织实施国家功勋荣誉制度;拟订表彰奖励制度,指导和协调表彰奖励工作。
(五)会同有关部门负责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拟订事业单位人员管理政策。参与人才管理工作,制定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和继续教育政策,牵头推进深化职称制度改革工作,健全博士后管理办法,负责高层次专业技术人才选拔、培养和引进工作。
(六)贯彻落实国家关于农民工工作的决策部署及省、市有关要求,组织制定和审议全市农民工工作的有关规定,组织推动全市农民工工作,督促检查各地区、各部门相关政策落实情况和任务完成情况,协调解决政策落实中的重点难点问题。
统筹协调落实国家关于家庭服务业工作重大决策和部署及省、市有关要求。
(七)统筹实施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制度。拟订劳动关系政策,完善劳动关系协调机制,拟订和监督落实非法使用童工政策和女工、未成年工的特殊劳动保护政策。组织实施劳动监察,协调劳动者维权工作,依法查处重大案件;完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系统信访工作制度。
(八)统筹建立覆盖城乡的社会保障体系,统筹拟订城乡社会保险及其补充保险政策和标准并组织实施。
组织拟订全市统一的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办法,统筹拟订机关企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政策,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全市社会保险及其补充保险基金的管理和监督办法,编制全市社会保险基金预决算草案,拟订全市社会保险基金投资运营政策。
(九)负责就业、失业、社会保险基金预测预警和信息引导,拟订应对预案,实施预防、调节和控制,保持就业形势稳定和社会保险基金总体收支平衡。
(十)承担本部门及所属单位党组织建设相关工作。
(十一)指导全市技工学校、职业培训机构的安全生产和职业健康工作。
(十二)将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纳入有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培训内容。
(十三)按分工负责企业帮扶工作。
(十四)本部门具体行政职权见政府门户网站公布的权责清单和政务服务事项清单。
(十五)完成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8)沈阳个人社保基金扩展阅读
沈阳市社保中心其他联系电话:
1、企业职工与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处。 办公电话:22824906
2、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处。 办公电话:22899373
3、工伤保险处。 办公电话:22522810
4、失业保险处。 办公电话:225391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