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航:首页 > 风险投资 > 保险资管风险偏好

保险资管风险偏好

发布时间:2021-10-12 12:36:10

❶ 大资管时代积聚了哪些风险

中债登发布《中国银行业理财市场年度报告》,2015年银行理财规模达到23.5万亿,同比增长56.5%。理财整体信用风险可控,大资管信用风险将更多体现在信托、基金公司子公司。

以银行理财为代表的大资管快速发展,2015年余额达到59万亿。我们估计信托中9.4万亿、券商资管中10.3万亿、基金专户和子公司中8.8万亿为通道业务。银行理财资金和应收款项投资构成了主要的资金来源。此外,我们估计25%左右的理财产品为保本理财,已经合并到了银行资产负债表中。
理财整体信用风险可控,大资管信用风险将更多体现在信托、基金公司子公司。理财资金中67%投向实体经济,其中非标资产占比15.73%,信用债占比25.42%。支持实体经济部分主要是投向基础设施和房地产相关行业,煤炭业占比约4.77%,黑色金属相关行业1.82%,约占整个理财资产的4.4%。此外,信用债中约80%评级在AA+级以上。由于大部分银行理财业务需要纳入整体的信用评审体系,我们理解信用风险不大。相比理财,信托、基金公司子公司等主体业务更加激进。
低息环境下大资管行业风险偏好逐渐上升。商业银行为了竞争资管业务市场份额,银行理财的收益率下降幅度较慢,目前股份制银行3个月期银行理财收益率约为4.16%。在低息环境下,这对资管业务的收益能力带来影响,迫使金融机构提升风险偏好,加大流动性较低的另类资产配置。这种风险偏好提升也反映在保险资管等机构上。
中小金融机构是薄弱环节,传染效应值得关注。2015年城商行和农村金融机构理财产品余额占比17%,但相比1月底增长约76%。这些机构风控能力相对较弱,如果出现兑付风险有可能出现传染效应,影响公众对理财产品这一资产类别的信心。理财业务存在着不同程度的期限错配,如果购买者信心下降,是否会带来流动性风险值得警惕。
理财业务监管需要进一步严格。2015年底净值型理财产品占比约为8.7%,其余为预期收益型产品。虽然从理论上银行不对非保本理财产品承担刚性兑付责任,但从声誉风险角度银行又需要提供本金和收益保证。按照实质重于形式原则,是否需要对个人非保本理财产品提出拨备和资本金要求值得探讨,特别是如何激励银行发展净值型产品。

❷ 举例说明个人风险偏好对个人资产配置的影响

个人喜欢冒险的话。估计风险投资的投入比较多。如果比较老师的话,估计现金存款比较多。是不是这样的啊?

❸ 保险资金运用管理办法有哪些呢

《保险资金运用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保险资金运用行为,防范保险资金运用风险,保护保险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保险市场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国境内依法设立的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从事保险资金运用活动适用本办法规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保险资金,是指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以本外币计价的资本金、公积金、未分配利润、各项准备金以及其他资金。
第四条保险资金运用必须以服务保险业为主要目标,坚持稳健审慎和安全性原则,符合偿付能力监管要求,根据保险资金性质实行资产负债管理和全面风险管理,实现集约化、专业化、规范化和市场化。
保险资金运用应当坚持独立运作。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的股东不得违法违规干预保险资金运用工作。
第五条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保监会)依法对保险资金运用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第二章资金运用形式
第一节资金运用范围
第六条保险资金运用限于下列形式:
(一)银行存款;
(二)买卖债券、股票、证券投资基金份额等有价证券;
(三)投资不动产;
(四)投资股权;
(五)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资金运用形式。
保险资金从事境外投资的,应当符合中国保监会、中国人民银行和国家外汇管理局的相关规定。
第七条保险资金办理银行存款的,应当选择符合下列条件的商业银行作为存款银行:
(一)资本充足率、净资产和拨备覆盖率等符合监管要求;
(二)治理结构规范、内控体系健全、经营业绩良好;
(三)最近3年未发现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四)信用等级达到中国保监会规定的标准。
第八条保险资金投资的债券,应当达到中国保监会认可的信用评级机构评定的、且符合规定要求的信用级别,主要包括政府债券、金融债券、企业(公司)债券、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以及符合规定的其他债券。
第九条保险资金投资的股票,主要包括公开发行并上市交易的股票和上市公司向特定对象非公开发行的股票。
保险资金开展股票投资,分为一般股票投资、重大股票投资和上市公司收购等,中国保监会根据不同情形实施差别监管。
保险资金投资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的公司股票,以及以外币认购及交易的股票,由中国保监会另行规定。
第十条保险资金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其基金管理人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公司治理良好、风险控制机制健全。
(二)依法履行合同,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
(三)设立时间1年(含)以上。
(四)最近3年没有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设立未满3年的,自其成立之日起没有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五)建立有效的证券投资基金和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之间的防火墙机制。
(六)投资团队稳定,历史投资业绩良好,管理资产规模或者基金份额相对稳定。
第十一条保险资金投资的不动产,是指土地、建筑物以及其他附着于土地上的定着物,具体办法由中国保监会制定。
第十二条保险资金投资的股权,应当为境内依法设立和注册登记,且未在证券交易所公开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和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
第十三条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购置自用不动产、开展上市公司收购或者从事对其他企业实现控股的股权投资,应当使用自有资金。
第十四条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对其他企业实现控股的股权投资,应当满足有关偿付能力监管规定。保险集团(控股)公司的保险子公司不符合中国保监会偿付能力监管要求的,该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不得向非保险类金融企业投资。
实现控股的股权投资应当限于下列企业:
(一)保险类企业,包括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机构以及保险专业代理机构、保险经纪机构、保险公估机构;
(二)非保险类金融企业;
(三)与保险业务相关的企业。
本办法所称保险资产管理机构,是指经中国保监会同意,依法登记注册,受托管理保险资金等资金的金融机构,包括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及其子公司、其他专业保险资产管理机构。
第十五条保险资金可以投资资产证券化产品。
前款所称资产证券化产品,是指金融机构以可特定化的基础资产所产生的现金流为偿付支持,通过结构化等方式进行信用增级,在此基础上发行的金融产品。
第十六条保险资金可以投资创业投资基金等私募基金。
前款所称创业投资基金是指依法设立并由符合条件的基金管理机构管理,主要投资创业企业普通股或者依法可转换为普通股的优先股、可转换债券等权益的股权投资基金。
第十七条保险资金可以投资设立不动产、基础设施、养老等专业保险资产管理机构,专业保险资产管理机构可以设立符合条件的保险私募基金,具体办法由中国保监会制定。
第十八条除中国保监会另有规定以外,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从事保险资金运用,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存款于非银行金融机构;
(二)买入被交易所实行“特别处理”、“警示存在终止上市风险的特别处理”的股票;
(三)投资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企业股权和不动产;
(四)直接从事房地产开发建设;
(五)将保险资金运用形成的投资资产用于向他人提供担保或者发放贷款,个人保单质押贷款除外;
(六)中国保监会禁止的其他投资行为。
第十九条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从事保险资金运用应当符合中国保监会比例监管要求,具体规定由中国保监会另行制定。
中国保监会根据保险资金运用实际情况,可以对保险资产的分类、品种以及相关比例等进行调整。
第二十条投资连结保险产品和非寿险非预定收益投资型保险产品的资金运用,应当在资产隔离、资产配置、投资管理等环节,独立于其他保险产品资金,具体办法由中国保监会制定。
第二节资金运用模式
第二十一条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应当按照“集中管理、统一配置、专业运作”的要求,实行保险资金的集约化、专业化管理。
保险资金应当由法人机构统一管理和运用,分支机构不得从事保险资金运用业务。
第二十二条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应当选择符合条件的商业银行等专业机构,实施保险资金运用第三方托管和监督,具体办法由中国保监会制定。
托管的保险资产独立于托管机构固有资产,并独立于托管机构托管的其他资产。托管机构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进行清算的,托管资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
第二十三条托管机构从事保险资金托管的,主要职责包括:
(一)保险资金的保管、清算交割和资产估值;
(二)监督投资行为;
(三)向有关当事人披露信息;
(四)依法保守商业秘密;
(五)法律、行政法规、中国保监会规定和合同约定的其他职责。
第二十四条托管机构从事保险资金托管,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挪用托管资金;
(二)混合管理托管资金和自有资金或者混合管理不同托管账户资金;
(三)利用托管资金及其相关信息谋取非法利益;
(四)其他违法行为。
第二十五条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机构开展保险资金运用业务,应当具备相应的投资管理能力。
第二十六条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根据投资管理能力和风险管理能力,可以按照相关监管规定自行投资或者委托符合条件的投资管理人作为受托人进行投资。
本办法所称投资管理人,是指依法设立的,符合中国保监会规定的保险资产管理机构、证券公司、证券资产管理公司、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等专业投资管理机构。
第二十七条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委托投资管理人投资的,应当订立书面合同,约定双方权利与义务,确保委托人、受托人、托管人三方职责各自独立。
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应当履行制定资产战略配置指引、选择受托人、监督受托人执行情况、评估受托人投资绩效等职责。
受托人应当执行委托人资产配置指引,根据保险资金特性构建投资组合,公平对待不同资金。
第二十八条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委托投资管理人投资的,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妨碍、干预受托人正常履行职责;
(二)要求受托人提供其他委托机构信息;
(三)要求受托人提供最低投资收益保证;
(四)非法转移保险利润或者进行其他不正当利益输送;
(五)其他违法行为。
第二十九条投资管理人受托管理保险资金的,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违反合同约定投资;
(二)不公平对待不同资金;
(三)混合管理自有、受托资金或者不同委托机构资金;
(四)挪用受托资金;
(五)向委托机构提供最低投资收益承诺;
(六)以保险资金及其投资形成的资产为他人设定担保;
(七)将受托资金转委托;
(八)为委托机构提供通道服务;
(九)其他违法行为。
第三十条保险资产管理机构根据中国保监会相关规定,可以将保险资金运用范围内的投资品种作为基础资产,开展保险资产管理产品业务。
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委托投资或者购买保险资产管理产品,保险资产管理机构应当根据合同约定,及时向有关当事人披露资金投向、投资管理、资金托管、风险管理和重大突发事件等信息,并保证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和完整。
保险资产管理机构应当根据受托资产规模、资产类别、产品风险特征、投资业绩等因素,按照市场化原则,以合同方式与委托或者投资机构,约定管理费收入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保险资产管理产品业务,是指由保险资产管理机构作为发行人和管理人,向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机构以及其他合格投资者发售产品份额,募集资金,并选聘商业银行等专业机构为托管人,为投资人利益开展的投资管理活动。
第三十一条保险资产管理机构开展保险资产管理产品业务,应当在中国保监会认可的资产登记交易平台进行发行、登记、托管、交易、结算、信息披露以及相关信用增进和抵质押融资等业务。
保险资金投资保险资产管理产品以外的其他金融产品,金融产品信息应当在中国保监会认可的资产登记交易平台进行登记和披露,具体操作参照保险资产管理产品的相关规定执行。
前款所称其他金融产品是指商业银行、信托公司、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等金融机构依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发行,符合中国保监会规定的金融产品。
第三章决策运行机制
第一节组织结构与职责
第三十二条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应当建立健全公司治理,在公司章程和相关制度中明确规定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和经营管理层的保险资金运用职责,实现保险资金运用决策权、运营权、监督权相互分离,相互制衡。
第三十三条保险资金运用实行董事会负责制。保险公司董事会应当对资产配置和投资政策、风险控制、合规管理承担最终责任,主要履行下列职责:
(一)审定保险资金运用管理制度;
(二)确定保险资金运用管理方式;
(三)审定投资决策程序和授权机制;
(四)审定资产战略配置规划、年度资产配置计划及相关调整方案;
(五)决定重大投资事项;
(六)审定新投资品种的投资策略和运作方案;
(七)建立资金运用绩效考核制度;
(八)其他相关职责。
董事会应当设立具有投资决策、资产负债管理和风险管理等相应职能的专业委员会。
第三十四条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决定委托投资,以及投资无担保债券、股票、股权和不动产等重大保险资金运用事项,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三十五条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经营管理层根据董事会授权,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负责保险资金运用的日常运营和管理工作;
(二)建立保险资金运用与财务、精算、产品和风险控制等部门之间的沟通协商机制;
(三)审议资产管理部门拟定的保险资产战略配置规划和年度资产配置计划及相关调整方案,并提交董事会审定;
(四)组织实施经董事会审定的资产战略配置规划和年度资产配置计划;
(五)控制和管理保险资金运用风险;
(六)其他相关职责。
第三十六条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应当设置专门的保险资产管理部门,并独立于财务、精算、风险控制等其他业务部门,履行下列职责:
(一)拟定保险资金运用管理制度;
(二)拟定资产战略配置规划和年度资产配置计划及相关调整方案;
(三)执行资产战略配置规划和年度资产配置计划;
(四)实施保险资金运用风险管理措施;
(五)其他相关职责。
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自行投资的,保险资产管理部门应当负责日常投资和交易管理;委托投资的,保险资产管理部门应当履行监督投资行为和评估投资业绩等委托人职责。
第三十七条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的保险资产管理部门应当在投资研究、资产清算、风险控制、业绩评估、相关保障等环节设置岗位,建立防火墙体系,实现专业化、规范化、程序化运作。
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自行投资的,保险资产管理部门应当设置投资、交易等与资金运用业务直接相关的岗位。
第三十八条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风险管理部门以及具有相应管理职能的部门,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拟定保险资金运用风险管理制度;
(二)审核和监控保险资金运用合法合规性;
(三)识别、评估、跟踪、控制和管理保险资金运用风险;
(四)定期报告保险资金运用风险管理状况;
(五)其他相关职责。
第三十九条保险资产管理机构应当设立首席风险管理执行官。
首席风险管理执行官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负责组织和指导保险资产管理机构风险管理,履职范围应当包括保险资产管理机构运作的所有业务环节,独立向董事会、中国保监会报告有关情况,提出防范和化解重大风险建议。
首席风险管理执行官不得主管投资管理。如需更换,应当于更换前至少5个工作日向中国保监会书面说明理由和其履职情况。
第二节资金运用流程
第四十条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应当建立健全保险资金运用的管理制度和内部控制机制,明确各个环节、有关岗位的衔接方式及操作标准,严格分离前、中、后台岗位责任,定期检查和评估制度执行情况,做到权责分明、相对独立和相互制衡。相关制度包括但不限于:
(一)资产配置相关制度;
(二)投资研究、决策和授权制度;
(三)交易和结算管理制度;
(四)绩效评估和考核制度;
(五)信息系统管理制度;
(六)风险管理制度等。
第四十一条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应当以独立法人为单位,统筹境内境外两个市场,综合偿付能力约束、外部环境、风险偏好和监管要求等因素,分析保险资金成本、现金流和期限等负债指标,选择配置具有相应风险收益特征、期限及流动性的资产。
第四十二条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应当建立专业化分析平台,并利用外部研究成果,研究制定涵盖交易对手管理和投资品种选择的模型和制度,实时跟踪并分析市场变化,为保险资金运用决策提供依据。
第四十三条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应当建立健全相对集中、分级管理、权责统一的投资决策和授权制度,明确授权方式、权限、标准、程序、时效和责任,并对授权情况进行检查和逐级问责。
第四十四条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应当建立和完善公平交易机制,有效控制相关人员操作风险和道德风险,防范交易系统的技术安全疏漏,确保交易行为的合规性、公平性和有效性。公平交易机制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实行集中交易制度,严格隔离投资决策与交易执行;
(二)构建符合相关要求的集中交易监测系统、预警系统和反馈系统;
(三)建立完善的交易记录制度;
(四)在账户设置、研究支持、资源分配、人员管理等环节公平对待不同资金等。
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开展证券投资业务,应当遵守证券行业相关法律法规,建立健全风险隔离机制,实行相关从业人员本人及直系亲属投资信息申报制度,切实防范内幕交易、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利益输送等违法违规行为。
第四十五条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应当建立以资产负债管理为核心的绩效评估体系和评估标准,定期开展保险资金运用绩效评估和归因分析,推进长期投资、价值投资和分散化投资,实现保险资金运用总体目标。
第四十六条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应当建立保险资金运用信息管理系统,减少或者消除人为操纵因素,自动识别、预警报告和管理控制资产管理风险,确保实时掌握风险状况。
信息管理系统应当设定合规性和风险指标阀值,将风险监控的各项要素固化到相关信息技术系统之中,降低操作风险、防止道德风险。
信息管理系统应当建立全面风险管理数据库,收集和整合市场基础资料,记录保险资金管理和投资交易的原始数据,保证信息平台共享。
第四章风险管控
第四十七条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应当建立全面覆盖、全程监控、全员参与的保险资金运用风险管理组织体系和运行机制,改进风险管理技术和信息技术系统,通过管理系统和稽核审计等手段,分类、识别、量化和评估各类风险,防范和化解风险。
第四十八条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应当管理和控制资产负债错配风险,以偿付能力约束和保险产品负债特性为基础,加强成本收益管理、期限管理和风险预算,确定保险资金运用风险限额,采用缺口分析、敏感性和情景测试等方法,评估和管理资产错配风险。
第四十九条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应当管理和控制流动性风险,根据保险业务特点和风险偏好,测试不同状况下可以承受的流动性风险水平和自身风险承受能力,制定流动性风险管理策略、政策和程序,防范流动性风险。
第五十条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应当管理和控制市场风险,评估和管理利率风险、汇率风险以及金融市场波动风险,建立有效的市场风险评估和管理机制,实行市场风险限额管理。
第五十一条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应当管理和控制信用风险,建立信用风险管理制度,及时跟踪评估信用风险,跟踪分析持仓信用品种和交易对手,定期组织回测检验。
第五十二条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应当加强同业拆借、债券回购和融资融券业务管理,严格控制融资规模和使用杠杆,禁止投机或者用短期拆借资金投资高风险和流动性差的资产。保险资金参与衍生产品交易,仅限于对冲风险,不得用于投机,具体办法由中国保监会制定。
第五十三条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机构开展投资业务或者资产管理产品业务,应当建立风险责任人制度,明确相应的风险责任人,具体办法由中国保监会制定。
第五十四条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应当建立内部稽核和外部审计制度。
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应当每年至少进行一次保险资金运用内部稽核。
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应当聘请符合条件的外部专业审计机构,对保险资金运用内部控制情况进行年度专项审计。
上述内部稽核和年度审计的结果应当向中国保监会报告。具体办法由中国保监会制定。
第五十五条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主管投资的高级管理人员、保险资金运用部门负责人和重要岗位人员离任前应当进行离任审计,审计结果应当向中国保监会报告。
第五十六条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应当建立保险资金运用风险处置机制,制定应急预案,及时控制和化解风险隐患。投资资产发生大幅贬值或者出现债权不能清偿的,应当制定处置方案,并及时报告中国保监会。
第五十七条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应当确保风险管控相关岗位和人员具有履行职责所需知情权和查询权,有权查阅、询问所有与保险资金运用业务相关的数据、资料和细节,并列席与保险资金运用相关的会议。
第五十八条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的保险资金运用行为涉及关联交易的,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国家会计制度,以及中国保监会的有关监管规定。
第五章监督管理
第五十九条中国保监会对保险资金运用的监督管理,采取现场监管与非现场监管相结合的方式。
中国保监会可以授权其派出机构行使保险资金运用监管职权。
第六十条中国保监会应当根据公司治理结构、偿付能力、投资管理能力和风险管理能力,按照内控与合规计分等有关监管规则,对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保险资金运用实行分类监管、持续监管、风险监测和动态评估。
中国保监会应当强化对保险公司的资本约束,确定保险资金运用风险监管指标体系,并根据评估结果,采取相应监管措施,防范和化解风险。
第六十一条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分管投资的高级管理人员、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任职前取得中国保监会核准的任职资格。
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的首席投资官由分管投资的高级管理人员担任。
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的首席投资官和资产管理部门主要负责人应当在任命后10个工作日内,由任职机构向中国保监会报告。
第六十二条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的重大股权投资,应当报中国保监会核准。
重大股权投资的具体办法由中国保监会另行制定。
第六十三条保险资产管理机构发行或者发起设立的保险资产管理产品,实行核准、备案或注册管理。
注册不对保险资产管理产品的投资价值以及风险作实质性判断。
第六十四条中国保监会有权要求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提供报告、报表、文件和资料。
提交报告、报表、文件和资料,应当及时、真实、准确、完整。
第六十五条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应当依法披露保险资金运用的相关信息。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的股东(大)会、董事会的重大投资决议,应当在决议作出后5个工作日内向中国保监会报告,中国保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六十六条中国保监会有权要求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将保险资金运用的有关数据与中国保监会的监管信息系统动态连接。
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应当按照中国保监会规定,及时、准确、完整地向中国保监会的监管信息系统报送相关数据。
第六十七条保险集团(控股)公司和保险公司违反本办法规定,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中国保监会可以限制其资金运用的形式和比例:
(一)偿付能力状况不符合中国保监会要求的;
(二)公司治理存在重大风险的;
(三)资金运用违反关联交易有关规定的。
第六十八条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违反资金运用形式和比例有关规定的,由中国保监会责令限期改正。
第六十九条中国保监会有权对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保险资产管理部门负责人进行监管谈话,要求其就保险资金运用情况、风险控制、内部管理等有关重大事项作出说明。
第七十条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严重违反资金运用有关规定的,中国保监会可以责令调整负责人及有关管理人员。
第七十一条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严重违反保险资金运用有关规定,被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中国保监会可以决定选派有关人员组成整顿组,对公司进行整顿。
第七十二条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违反本办法规定运用保险资金的,由中国保监会依法予以罚款、限制业务范围、责令停止接受新业务或者吊销业务许可证等行政处罚,对相关责任人员依法予以警告、罚款、撤销任职资格、禁止进入保险业等行政处罚。
受到行政处罚的,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应当对相关责任人员进行内部责任追究。
第七十三条保险资金运用的其他当事人在参与保险资金运用活动中,违反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本办法规定的,中国保监会应当记录其不良行为,并将有关情况通报其行业主管部门;情节严重的,中国

❹ 你认识的证券投资工具有哪些 根据自己的风险偏好和风险承受能力,你如何选择适合自己的证券投资产品

股票、基金、债券、期权、期货
股票就是分界线,一般人都是投资基金比较多,有能力的才能去股市操作

❺ 各个银行的风险偏好陈述书能在哪里查到

国际先进银行的风险偏好实践
——以苏格兰皇家银行(RBS)为例
虽然许多机构对其风险偏好有所设定,但是并不会将公司内部限额等信息进行披露。我们认为这是由于风险偏好是一个比较新的概念,同时考虑到市场竞争问题,公司往往选择不公开此类信息。然而,我们认为一部分风险偏好相关信息是可以被披露的,例如:目标信贷评级、目标经济利润、大部分VaR限额和市场风险的实际结果等信息。但是竞争对手可用的信息(例如业务增长上限或最低资本缓冲等)将不被披露。一些定性指标,例如监管合规标准通常被披露,因为其对公司声誉的支持,但是此类指标往往在不同银行间有较小的差别。我们基于公开披露的年报、第三支柱披露报告以及一些行业调查研究报告的内容,详细介绍苏格兰皇家银行的整体风险偏好体系。苏格兰皇家银行集团建于1727年,总部设在英国的爱丁堡,是欧洲领先的金融服务集团,也是英国最大的银行,其业务遍及英国和世界各地。该银行在英国的法人、个人及海外银行业等业务中排名第一。
苏格兰皇家银行集团是英国最大的银行。图为建于1774年、位于爱丁堡圣安德鲁斯广场的该银行总部
风险偏好的描述方式
苏格皇家银行认为风险偏好是该集团为了实现其业务目标创造价值而准备并愿意接受的风险水平高低的描述。集团整体的风险管理与资产负债管理需建立在经过董事会审批的银行整体风险偏好的基础上。银行董事会定期审查与监控银行集团整体风险管理相关的表现,并实施压力测试确保在不正常的市场环境下银行也可以将其风险控制在风险限额内。苏格兰皇家银行的风险偏好从定量和定性两个方面进行定义与陈述。从定量和定性角度的对风险偏好进行陈述与说明可以使银行能够通过技术手段及时跟踪在战略实施过程中的风险管理表现。苏格兰皇家银行采用的具体定量的风险偏好描述方式主要包含情景压力测试、风险集中度、VaR(在险价值)、流动性和信用风险相关矩阵、经营风险和监管措施等;定性的风险偏好描述方式主要为确保银行集团实施使用正确的原则、政策和流程,管理集团声誉风险,发展集团风险控制和文化。
风险偏好的传导机制
◆ 分支机构(Divisions)层次的风险偏好传导机制。基于银行整体战略风险目标,银行董事会及董事会层面的风险委员会设定集团层面的风险偏好,并确保风险偏好与银行集团战略发展计划和风险回报要求保持统一,而集团层面的风险偏好主要通过两种渠道在其分支机构进行传导。一是分支机构层面的风险偏好陈述书。基于分支机构的业务计划,每个分支机构设定单独的风险偏好陈述书,该陈述书需要与集团层面风险偏好陈述书保持一致。二是分支机构层面的风险限额体系。与集团风险目标保持一致,设置在分支机构层面的所有重大风险类型风险管理的明确指导以及限额体系。
◆ 集团层级风险偏好的形成与传导机制。苏格兰皇家银行风险偏好形成由整体风险战略出发,进行分层级的传导。苏格兰皇家银行风险偏好的形成是从集团整体战略风险目标作为出发点,并在其基础上设置银行整体的经营策略。通过将银行的战略风险目标与银行的经营策略相链接,苏格兰皇家银行进一步形成银行整体风险偏好陈述以对关键风险进行管理。明确的风险偏好陈述及在整体业务运作过程中推广嵌入强大的风险管理文化,苏格兰皇家银行认为可以通过关键风险轮廓与限额的方式对风险敞口进行有效的识别、计量和控制,并能有效应对冲击。最终将风险偏好通过其定性定量的表述贯穿到日常风险管理工作中。
为达成风险偏好有效传导,苏格兰皇家银行构建由董事会统领风险偏好、强大的风险管理文化、部门间协调机制、问责机制组成的整体风险偏好架构。其中,集团董事会在构建与设定风险偏好、确保风险偏好目标在集团各个层面得到广泛的认识与了解,以及推广风险偏好作为良好的经营实践过程中具有强有力的主导及领导能力;强大的风险管理文化链接了风险与相应经营行为和结果;部门间的协调机制促使风险、战略、资金、财务部门的密切合作,并在关键问题上展开内容商议和协调;问责机制使各分支机构、业务部门在其为实现业务目标可承担最大风险水平问题上具有清晰明确的责任。与风险偏好的传导进行有机结合,苏格兰皇家银行也会进行集团层级压力测试用于评估集团战略计划是否与风险偏好相一致,评估业务单位层级的主要风险驱动因子,评估采用风险缓释措施后的风险轮廓是不是超出了风险偏好可承受水平。
风险类别及其管理方法
在风险偏好陈述的基础上,风险轮廓是对各个风险类型的识别和细化,苏格兰皇家银行的风险偏好体系描述覆盖了主要的风险领域,现举例介绍风险偏好中覆盖的风险类别、定义、特点以及银行使用的具体风险管理方法。苏格兰皇家银行认为资本充足性风险为集团没有充足资本的风险,其主要特点表现为可能会造成对集团商业模式的破坏或使集团日常运营停滞,也可能会导致集团无法满足监管机构的要求,还非常可能由信用风险损失导致此类风险。集团进行资本计划,并保留与其风险轮廓相符的资本,资本额度通过风险识别和压力测试确定,还可通过积极运作资本密集型资产以满足资本充足率要求。此外,苏格兰皇家银行对信用风险、流动性及资金风险、国别风险、市场风险、保险风险、操作风险、合规风险、行为风险、业务风险等都进行了定义,并结合其特点使用相应的风险管理方法。
风险限额体系
银行集团整体的风险管理基于由银行董事会及董事会层面的风险管理委员会等制定的风险偏好。董事会通过制定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建立风险偏好体系指标:设定战略发展方向、帮助设定并最终通过每一个部门的年度计划、通过每个月的董事会报告定期审核监控银行集团的风险状况。具体而言,苏格兰皇家银行针对不同风险类别,采用定性定量限额指标体系对各风险类别进行管理和监控。
风险偏好的职能职责
苏格兰皇家银行董事会承担银行风险偏好设计与建立的最终职责。董事会承担牵头建立银行整体“高层次风险管理基调”与审批集团整体风险偏好的职责。经董事会审批的集团整体风险偏好进一步将通过银行规章制度、管理职能与职责以及风险限额体系在各层次进行传达与实施。董事会需要确保高级管理人员能够执行相应的风险偏好政策和程序,并确保高级管理人员的专业性与合规性。
在苏格兰皇家银行董事会统领下,银行的风险偏好的表述基于银行整体战略、年度发展计划、银行业绩管理流程及相关行为而构建。集团风险委员会(GRC)和集团资产负债管理委员会(GALCO)对风险偏好相关工作进行支持。其中,GRC负责设置风险限额,并负责审批相应流程和银行主要政策,确保银行集团主要风险被有效地管理和控制;GALCO负责识别、管理和控制银行集团的资产负债风险。

❻ 风险偏好和风险承受度的区别

  1. 风险偏好(Risk Preference or Risk appetite),是指为了实现目标,企业或个体投资者在承担风险的种类、大小等方面的基本态度。风险就是一种不确定性,投资实体面对这种不确定性所表现出的态度、倾向便是其风险偏好的具体体现。

  2. 风险偏好的概念是建立在风险容忍度概念基础上的。针对企业目标实现过程中所面临的风险,风险管理框架对企业风险管理提出风险偏好和风险容忍度两个概念。

  3. 从广义上看,风险偏好是指企业在实现其目标的过程中愿意接受的风险的数量。风险偏好的概念是建立在风险容忍度概念基础上的。

  4. 风险容忍度是指在企业目标实现过程中对差异的可接受程度,是企业在风险偏好的基础上设定的对相关目标实现过程中所出现差异的可容忍限度。

  5. 风险承受度是组织或个人能够承担的风险限度,泛指各方面风险承受能力和水平。

  6. 通过科学的测试具体估算风险承受能力,定位自己的风险承受能力对于投资者有重要的意义。

  7. 对个人而言,影响风险承受度的因素有很多,主要包括:

    1.年龄:经验表明,受经济条件和身体条件的影响,不同年龄的人适宜投资股票的比例有所差异

    2.工作性质:工作性质不同决定了在生活中对资金需求的不同,从而对风险承受能力有一定影响

    3.置业状况:房产是普通居民一生中的最大开支,置业情况体现了未来的资金需求

    4.每月衣食住行消费比例:吃、穿、住是生活中的必需开支,这部分占家庭收入的比例决定了日常资金的宽裕程度,从而对风险承受能力有较大影响

    5.是否购买保险:保障程度不同,对风险的抵御能力也有一定区别

❼ 保险方面:小李属于哪类风险偏好的人 是嫌恶、中性还是喜好

小李是属于保守类型的。

❽ 风险偏好较高的投资者应该如何做大类资产配置

建议风险偏好较高的投资者,偏股型基金、债券型基金、货币市场基金和QDII基金(包括主要投资港股的基金)的资金分配可依照5:2:1:2的比例为中枢进行配置;风险偏好中等的投资者,则可按照4:3:2:1的比例为中枢进行配置;风险偏好较低的投资者,则可按照2:4:3:1的比例为中枢进行配置。
偏股型基金:
选择行业配置均衡绩优基金
目前A股仍处在2019年1月以来的上行周期之中,市场将会逐渐演绎“从流动性驱动到基本面驱动”的逻辑。上市公司中报陆续披露,A股公司上半年整体盈利状况出现较大幅度修复,部分中小创公司利润增速已经反弹至正增长。二季度绝大多数行业业绩出现好转,业绩向好且景气度向上的行业主要集中在汽车、机械、电气设备等中游制造行业,以及疫情下消费增多的医药和食品饮料。展望下半年,保险银行等金融板块,建材、化工等周期板块,轻工家电等地产后周期消费板块,以及航空、酒店、机场、影视等出行消费板块也有望恢复。
在投资标的选择上,建议投资者在进行配置时优先选择长期业绩表现稳健、行业配置均衡的绩优基金,谨慎规避重点布局科技、医药等前期涨幅较大、估值偏高板块的行业主题基金;关注金融、周期、地产后周期消费等低估值板块的投资机会,酌情搭配相关主题基金以把握板块估值修复所带来的投资机会。
债券型基金:
注重基金信评团队实力
站在当前时点来看,被疫情打断的经济周期将迎来复苏中继,下半年经济名义增速将保持上行。总的来说,在名义增速上行和信用二次扩张休止的作用下,本轮利率上行过程可能还未结束。
建议投资者关注中短债基金的投资价值,可考虑将其作为底仓进行配置,以获取稳健收益、平滑组合波动。在进行具体投资标的选择时,考虑资金流动性需求的同时,关注基金公司的信评团队实力,规避信用风险。
QDII基金:
关注黄金ETF等避险资产配置价值
从各方面数据来看,今年4月是全球经济的底部,5月至今全球经济持续改善。这种持续的改善趋势由两个因素决定,一是单一国家的复苏和改善持续,二是不同国家的改善因疫情发展而存在时间上的差异,两者叠加决定了海外经济基本面的改善具有一定持续性。海外复苏可能使得海内外股票市场风格形成共振,继续推动由成长向价值的风格切换和价值股的修复。值得注意的是,基本面变化使得海外货币政策宽松预期面临潜在变化,享受“流动性盛宴”的阶段或已经过去。美联储已缺乏再加码宽松的动力,或对股债市场产生长远影响。
按照风险分散原则,建议风险偏好较高的投资者配置一定仓位的海外资产,重点关注黄金ETF等避险资产的配置价值。在基金选择方面,建议投资者选择具有丰富海外管理经验、投资团队实力较强的基金公司旗下产品。
建议低风险偏好的投资者,可以多看一下银行理财类产品。而且建议在投资之前到辨险识财查看一下风险评估报告,这样可以比较全面的了解该款银行理财产品的风险点,有效保证资金安全。

❾ 风险偏好提升 f是变大还是变小

市场风险偏好,是指在经济活动中个体对承担市场风险的基本态度,是个人感知决策情景及制定风险决策的重要前导因素。
市场风险偏好可以解释为:主动追求风险,喜欢收益的波动性胜于收益的稳定性的态度。风险偏好型者选择资产的原则是:当预期收益相同时,选择风险大的,因为这会给他们带来更大的效益。
风险回避者选择资产的态度是:当预期收益率相同时,偏好于具有低风险的资产;而对于具有同样风险的资产,则钟情于具有高预期收益率的资产。
与风险回避者恰恰相反,风险追求者通常主动追求风险,喜欢收益的动荡胜于喜欢收益的稳定。他们选择资产的原则是:当预期收益相同时,选择风险大的,因为这会给他们带来更大的效用。

阅读全文

与保险资管风险偏好相关的资料

热点内容
炒股可以赚回本钱吗 浏览:367
出生孩子买什么保险 浏览:258
炒股表图怎么看 浏览:694
股票交易的盲区 浏览:486
12款轩逸保险丝盒位置图片 浏览:481
p2p金融理财图片素材下载 浏览:466
金融企业购买理财产品属于什么 浏览:577
那个证券公司理财收益高 浏览:534
投资理财产品怎么缴个人所得税呢 浏览:12
卖理财产品怎么单爆 浏览:467
银行个人理财业务管理暂行规定 浏览:531
保险基础管理指的是什么样的 浏览:146
中国建设银行理财产品的种类 浏览:719
行驶证丢了保险理赔吗 浏览:497
基金会招募会员说明书 浏览:666
私募股权基金与风险投资 浏览:224
怎么推销理财型保险产品 浏览:261
基金的风险和方差 浏览:343
私募基金定增法律意见 浏览:610
银行五万理财一年收益多少 浏览:79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