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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台与保险公司合作有什么风险

发布时间:2021-10-11 06:42:45

保险机构参与互联网金融有哪些风险

互联网金融模式的创新与风险

互联网金融模式是传统金融业与现代信息科技特别是搜索引擎、移动支付、云计算、社会化网络和数据挖掘等互联网技术相结合的产物。目前互联网金融不仅包括传统商业银行的网上银行,而且还包括手机银行、P2P网贷、众筹、电商金融和线上网络银行等多种模式。

互联网金融作为一种新型金融形式,通过社交网络、电子商务、第三方支付和搜索引擎等方法形成庞大的数据库,运用云计算和行为分析等方式进行信息创造,大幅提高了金融市场的信息有效性。互联网金融模式充分借助互联网手段,把金融业传统营销渠道和网络营销渠道紧密结合,实现了金融业由“产品中心”向“客户中心”的转变。互联网金融的商业模式创新及其深化发展引发了金融业的商业和服务模式创新,直接推动了金融市场环境、组织方式和思维模式的深刻变革。

互联网金融模式将加剧金融脱媒。互联网金融通过互联网技术手段,可以绕开金融机构在资金融通过程的主导地位,融资双方直接交易,并且能够吸收大量社会和个人的闲散资金,使金融机构的金融中介作用和资金集聚功能不断弱化。

互联网金融模式较好地弥补了传统金融模式的不足,拓展了传统金融模式的商业边界,更好地“让金融成为一池活水,更好地浇灌小微企业、"三农"等实体经济之树”。一方面,互联网金融模式大幅降低了金融需求者的综合成本和互联网金融机构的运营成本;另一方面,由于互联网金融机构没有庞大而复杂的机构设置,使其决策更加灵活有效,有效解决了传统金融模式的低效率和覆盖盲区问题。

互联网金融模式具有较强的信息创造功能,降低了传统金融业的信息不对称程度,提高了金融的信息有效性。互联网金融模式通过网络化方式进行信息处理和风险评估,市场信息不对称程度较低,资金供求双方在资金期限匹配、风险分摊等方面的成本较低,各类金融交易和资金支付直接在互联网上进行,互联网金融市场充分有效,接近一般均衡定理描述的无金融中介状态,提高了资金配置效率,在促进经济增长的同时,还能大幅减少交易成本和费用。

互联网金融模式推动了我国现存金融运行模式、监管模式和利益格局的变革。互联网金融模式大大淡化了当前金融业的分工和专业化;提高了互联网金融市场参与的广度和深度,金融资产的风险定价、期限匹配等复杂交易都会大大简化和可操作,市场参与者更为大众化,金融普惠性在最大程度上得到发挥,金融服务需求的个性化程度在最大范围内得到实现。

互联网金融模式改变了人们的金融消费方式,推动了金融机构商业模式变革。互联网金融使得金融服务的可获得性、及时性和便利性成为参与者的主要选择,改变了金融业传统的柜台消费模式,促使传统金融机构业务网络化,创造了许多新的金融产品和业务形态。

互联网金融模式是在信息化时代大背景下信息技术与金融业融合发展的产物:一方面,包括互联网企业在内的非金融机构进入金融领域,不仅扩大了这些企业的业务和服务领域,而且直接增加了社会的金融服务供给,对实体经济融资需求提供了最大可能,从而推动了经济社会发展;另一方面,传统金融机构借助和大力运用信息技术手段,大幅度降低其经营成本,也可以通过服务创新产生新的金融业务、新的客户,甚至可能出现一种全新的基于传统金融机构的组织形式,进一步提高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可以预期,互联网金融模式与传统金融业模式相互融合发展,从金融体制机制、业务流程、金融工具和金融理念等方面持续创新,将为我国经济社会的发展带来新的契机。

虽然目前互联网金融带来促使传统金融变革和金融创新的“红利”,但也同时具有与传统金融模式不同的风险特征。

其一,互联网金融模式的风险是基于互联网金融的不确定性、不可控性和发生损失的可能性,既包含了金融风险,又包含了具有复杂性和多变性特征的互联网金融风险。互联网金融风险具有强传播性、影响瞬时性和复杂性,以及互联网金融边界模糊,增加了金融风险的可能性。

其二,信息系统的安全性风险。在客户的资金安全、客户的信息安全和信息系统的安全等方面,互联网金融企业都面临较大的法律风险、声誉风险和信息管理风险。这些风险的暴露,极易引发社会对互联网金融的安全性产生信任危机。

其三,合规管理风险。互联网金融企业在主观上对金融风险认识不够,客观上没有资本约束和相应的风险准备金,在市场环境出现急剧变化时,可能产生流动性风险、资金安全风险和信用风险。

其四,政策性风险。主要包含法律政策风险、货币政策风险和洗钱风险。目前我国没有专门针对互联网金融新业务的明确的法律规定,出现问题后涉及的责任确定、承担、仲裁结果的执行等问题难以解决。互联网金融的虚拟性和高流动性,使货币供应量的可控性与可测性下降,加剧货币乘数的不稳定,将对货币政策目标和金融市场的运行及传导机制产生影响。互联网金融的便捷、快速、隐蔽的特性,决定了无法对资金流向真正有效跟踪,极易引发洗钱风险。

因此,互联网金融的风险放大性和复杂性特征对现行金融监管体制机制提出了新挑战。作为金融改革的一个突破点,对互联网金融模式要坚持鼓励创新和规范发展并重的理念,要逐步完善互联网金融的法律建设,转变金融监管形式的变革,促进金融监管从“机构监管型”向“功能监管型”的变革,逐步建立完善互联网金融的消费权益保护机制,以便更好地保护金融消费权益,提高消费者风险识别能力。此外,还要通过法律手段,建立互联网金融行业的自律管理机制,深入推动互联网金融可持续发展。(作者单位:上海立信会计学院金融学院;本文系上海市教委科研创新一般项目“信息创造与传导对金融市场风险的影响机制研究”[项目编号:14YS137]的阶段性成果)

⑵ 电销平台保险有什么弊端

保险小编帮您解答,更多疑问可在线答疑。

人民生活水平的提供,越来越注重生活的品质,买车买房是人们谈论得最多的话题,随着车辆市场的热销,让各大保险公司门庭若市。而近年来兴起的电话、网络车险直营模式,以其“优惠、便捷”的特点成为增速较快的业务板块。但是,存在的弊端却是不可忽视的。
价格是优势理赔是难点
电销的低价是其市场的开路先锋,但是,电销因为省掉了业务员环节,也就存在理赔麻烦的问题,车主得自己跑保险公司报销费用,比较麻烦。遇到责任认定比较含糊复杂的,来来回回,花费了不少时间精力和交通费用,比起省下的那点保费,车主付出的比向传统业务员购买车险付出的更多。
电销保单暗藏条款陷阱
杨先生的车险5月底到期,此前一个月他开始接到各种车险销售短信,“这些短信都是来自私人手机号码,而且应该是之前我投保公司的内部人员,因为他们能够清楚地计算出我今年应该交的保费数额。”杨先生介绍,“这些短信都说如果我通过他们购买电话车险,可以在原有基础上打折。”
谨慎的杨先生赶紧询问了懂行的朋友,才明白一些门道。那些超低价的保险报价,有可能会在保险合同里做文章。业内人士介绍,有的保险公司电销人员常利用信息不对称,在车主毫不知情的情况下,在车险合同中加入例如“指定驾驶员”、“指定行驶区域”等特约条款,以达到变相降低保险费的效果。上述条款的含义分别是指车主在投保车险时可指定1名或2名驾驶员,并获得相应的费率优惠;车主和保险公司约定保险车辆的行驶区域,获得相应的费率优惠。
有些保险公司电销理赔条款与普通保险公司条款不一样,如:正常保险公司停放受损30%免赔,但在电销的条款中停放受损是不赔,希望各位车友在购买保险的时候能够看清条款。
传统业务员销售更有保障
相比传统业务员购买车险,可以了解清楚条款再买,出险后的理赔有业务员代为跑腿,万一遇到复杂的险情,业务员的丰富的处理方法还能更好地保障车主的利益,争取最大的保障。
保险销售和保险公估战略合作,充分保障车主合法利益
保险公估是什么?保险公估就是裁判员!保险公估机构是指依照《保险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以及本规定,经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设立的,接受保险当事人委托,专门从事保险标的的评估、勘验、鉴定、估损、理算等业务的单位”以及《保险法》第一百二十三条“保险人和被保险人可以聘请依法设立的独立的评估机构或者具有法定资格的专家,对保险事故进行评估和鉴定”来看,保险公估是指接受保险当事人委托,独立的对保险事故所涉及的保险标的进行评估、勘验、鉴定、估损、理算等活动的行为。
保险销售公司与保险公估公司合作,是充分保障消费者利益的表现。保险公估公司对保险标的进行检验、鉴定和理算,并出具保险公估报告,其地位超然,不代表任何一方的利益,使保险赔付趋于公平、合理,有利于调停保险当事人之间关于保险理赔方面的矛盾,在打击保险欺诈,避免理赔纠纷等方便担任着重要的角色。真正实现保险公司、消费者双赢的和谐局面。
保险公估与仲裁的相同之处
所谓仲裁,是指根据有关规定或者当事人之间的协议,由一定的机构以第三者的身份,对双方发生的争议,在事实上做出判断,在权利义务上做出裁决的一种方式。简而言之,仲裁是指发生争议的当事人共同将争议事项提交第三者居中做出裁决的一种方法。从字义上讲,仲裁的“仲”字表示地位居中的意思,“裁”字表示对是非进行评断,做出结论的意思。二字连用,意即由地位居中的人对争议事项公正地做出评断和结论,也即居中公断之意。因此仲裁也称为公断,与公估的字面意思相比较,两者的行为都是“公正地”。同时,保险公估与仲裁都是双方当事人之外的第三者因双方当事人已经或者可能出现的争议而受当事人的委托。当然,仲裁的重点是在双方权利义务上做出裁决,而保险公估的重点是对保险标的的评估、勘验、鉴定、估损、理算等。

⑶ 银保合作带来哪些风险

由于我国实行严格的“分业经营、分业监管”的金融管理体制,银保合作起步较晚,但发展迅速。近年来,逐步形成双方业务渗透、优势互补、互惠互利、共同发展的新格局。国内银保合作日益加强的同时,也存在一些深层次的问题与隐患,亟待银保双方共同面对,妥善解决。
本人认为,作为保险企业银保合作主要风险有三:
1、成本风险:掌握大量客户资源的银行因在渠道市场上独占主导地位,具有按照手续费的高低选择合作伙伴的先天优势,迫使保险公司之间展开手续费交替攀升的恶性竞争,保险企业可能被迫跳入“零利润”商业陷阱,取之无味,弃之可惜。
2、技术风险:利益驱使,一家银行可能和多家保险企业合作,操作平台不一。保险产品的销售实际上就是保险合同的签订,其中销售人员的诚信,对客户的如实告知是保险合同成立的前提条件。银行保险业务对经营技术的要求,可能导致保险公司的非主观性损失。
3、信誉风险:银行柜台人员缺乏系统的保险知识,对保险条款的理解不透彻,在销售保险产品的过程盲目套用银行“本金”、“利息”等概念误导消费者,直接影响客户到银行购买保险的主动性与积极性,最终影响保险企业及银行信誉。不利于合作双方长远发展。

⑷ 与保险公司合作的平台

1、借款人购买账户安全险
这种保险主要是保证用户账户的安全,个人账户资金安全保险,是指由投资人购买的,并且保险责任仅针对平台操作过程中因盗刷、盗用导致账户资金损失这一非常规风险。而与投资者资金安全直接相关的、网贷平台运营过程中的风险:借款人的信用风险、资金兑付风险、市场风险均不在该保险的保障范围内。
2、借款人购买交易资金损失险
交易资金损失险,是指保险公司为投资人在平台每笔交易过程中可能的资金损失进行保障,包括资金的充值、提现、投资及还款等。
3、借款人投保意外险
P2P平台为平台借款人的人身安全投保,一旦借款人出现亡故、伤残、重大疾病等情况以致无法还款时,保险公司来向投资人进行赔付。
如微金所与中国人寿合作,中国人寿财险为微金所提供了300万元额度上限的借款人人身意外险。
需要注意的是,既然是意外险,也就意味着只有在发生意外时,这一保险才具有保障效力,而并非投资人所期望的本息保障。
4、融资方投保抵押物财产
这种保险是指融资方对担保抵押物投保财产险,抵押物出现意外时比如遭受火灾、洪水时,保险公司将对抵押物进行赔付。这种情况只有在抵押物出现意外情况时才有保障效力,同样并非投资人所期待的本息保障。
5、借款人投保履约信用保证保险
履约信用保证保险,即P2P平台上的部分项目采用信用保证保险进行承保,由借款人投保,保证偿还投资人借款,如果借款人不能按时还款,将由保险公司进行赔偿,赔偿款项将直接支付给投资人,用来保障投资人的本金和投资收益
6、融资方投保履约保证保险
另一种履约保证保险则由融资方购买,融资方将基础资产作质押,如果发生逾期或坏账,则由保险公司理赔。保险公司为P2P平台的融资方提供保证保险,融资方将基础资产比如银行承兑汇票或商票做质押,如果发生逾期或坏账,则由保险公司理赔。
7、P2P平台投保风险准备金管理保险
国外保险公司在小微企业信用保险方面积累了更多经验。近日,和德保险与国内一家P2P公司签约,引入一种新型的保险保障机制,被称为风险准备金管理保险。
据了解,其主要的运作模式是由P2P公司每月缴纳保费,保险公司为P2P公司的风险准备金池子提供保障,确保风险准备金始终能覆盖坏账,一旦出现风险准备金不足,则由保险公司垫付。作为条件之一,P2P公司的风险准备金则由保险公司的资产管理部门进行管理。
6、其他形式合作
P2P平台与保险公司合作模式也还在继续探索之中,除了以上的形式,国内某大型P2P平台的负责人表示,也曾考虑过让投资人通过互助保险的形式来保障投资回报和实现风险防范等方式。

扩展阅读:【保险】怎么买,哪个好,手把手教你避开保险的这些"坑"

⑸ 保险公司与中介结构合作有哪些注意事项

对于一般消费者而言,找一个大一点的或者是比较有规模的代理商,应该是比较值得信赖的。首先在选择保险中介时,应该注意以下几点:第一点:应该选择具有合法资格、信誉较好的大的汽车经销商或者4S店,一般不要选择街头小维修点代理的保险,小维修厂一般不具有合法的“保险兼业代理资格”。所以保单造假可能性也较大。第二点:即便保险中介给您推荐"最适合您的险种",您也要有所选择.有时他们推荐的险种虽然很多,但不一定适合您。曾有一位私家车主朋友在4s店被推荐购买一个“车载货物掉落责任险”,而这个险种一般是营运性货车才承保的,私家车几乎不可能用到这个险种,所以他这几百块钱算是白花了。第三点:收到保单后,一定要打电话到保险公司确认一下保单是否生效,以及确认一下保单的期限,这倒不是说对保险中介不信任,而是检查疏漏,避免错误的一个注意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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⑹ 互联网保险包括哪些风险防范措施

一、互联网保险创新的现状
根据中国保险行业协会在2015年年初发布的《互联网保险行业发展报告》显示,针对经营互联网保险业务的公司分类,人身险公司有44家,财产险公司有16家,总体占全行业133家产寿险公司的45%。包括中国人保财险、泰康人寿、平安人寿、太平洋保险、天安财险等在内的多家险企已率先在线上跑马圈地,中国保险公司与互联网的深度融合已全面到来。
首先在监管层面,上个月,酝酿已久的《互联网保险业务监管暂行办法》终于由中国保监会发布,这标志着中国互联网保险业务基础监管规范的形成。《办法》以鼓励创新、防范风险和保护消费者权益为基本思路,从经营条件、经营区域、信息披露、监督管理等方面明确了互联网保险业务经营的基本规则;规定了互联网保险业务的销售、承保、理赔、退保、投诉处理及客户服务等保险经营行为应由保险机构管理负责;强化了经营主体履行信息披露和告知义务的内容和方式,着力解决互联网自主交易中可能存在的信息不透明、信息不对称等问题,以最大限度保护消费者的知情权和选择权。
其次在保险主体方面,早在2013年,中国人保就推出“掌上人保”,并号称是指尖上的保险;去年,以“理赔简单,就在天安”为口号的天安财险“车易赔”APP在全国上线;随后,“中国太保”“大地通保”、“泰康在线”等保险在线服务平台如雨后春笋般出现,可见,拼服务、拼体验已经成为各家保险主体竞争的主要方向。同时,各家保险公司在立足保险本身的同时,从渠道上也不断向外围延伸,分别与P2P平台、信用保证机构等开展不同程度的合作。以下是中国保险行业协会从服务创新、技术创新、渠道创新等三个方面对2014年60家提供互联网服务的产、寿险公司进行评价后的前15名榜单:
二、互联网保险创新背后的风险
应该说基于提升客户体验的互联网保险创新,方向是对的。互联网保险作为一个新兴的领域,发展空间巨大,但同时互联网保险创新也带来一系列风险和问题。从目前已经暴露的风险来看,主要包括保险产品创新异位、消费者投诉急剧增加、消费者道德风险敞口扩大、风险评估和控制不到位等。
(一)保险产品创新异位
自2013年底由“三马”投资的众安在线成立以来,带动了中国各大保险主体在保险产品上的创新热潮。盗刷险、高温险、退货险、喝麻险、世界杯足球流氓险等创新险种不断涌现,寿险公司也相继推出求关爱、爱升级、救生圈等所谓的基于微信平台的“扔捞”产品,名字一个比一个花哨,其中,不乏一些险种初具规模,但更多的是为创新而创新。如世界杯足球流氓险从头到尾就没卖出几份,导致本来就比较便宜的3元/份,到后期直接降价到1分钱/份,变成了一个十足的噱头。更有甚者,开发出雾霾险、赏月险、摇号险等,严重脱离保险的本质。
(二)消费者投诉急剧增加
据保监会近日公布的《关于2015年上半年保险消费者投诉情况的通报》显示,2015年上半年,中国保监会12378投诉维权热线全国转人工呼入总量157544件,同比上升40.24%。而其中,捆绑销售互联网产品的投诉占据一定比例,究其原因,很多保险主体互联网保险业务发展迅速,但管理和服务能力严重不足,片面注重销售前端网络化,后台运营管理却仍是传统思维,前端和后台不配套,买时容易退时难,从而导致消费者投诉。
(三)消费者道德风险敞口扩大
目前,各家保险主体在理赔服务上基本上都推出了简易赔付,即保险公司对于一定金额以下(2000-10000元不等)的保险事故实行简易赔付,消费者通过保险公司自己推出的APP平台,或拍照、或视频,将事故现场信息传输到保险公司后台,保险公司审核确认后立刻赔付,全程一般在5分钟左右时间完成。应该说这种做法极大地简化了理赔程序,缩短了理赔时间,方便了消费者。但是,客观地讲,我们也不得不面对当下国内的基本现状,国民的平均道德水准有待提高,修理厂、4S店有组织地批量造假,保险欺诈层出不穷,这些无疑都将保险公司的风险敞口无限扩大。
(四)风险评估和管理不到位
保险从本质上是风险转移的安排,应该有可量化的数据支撑,目前,很多产品的创新,缺少基本的费率厘定、成本测算等程序。同时,保险讲究的是大数法则,如果一款产品不能具备一定规模,赔付水平就会极不稳定,风险管理也就无从谈起。
三、互联网保险创新的风险管理
(一)保险产品创新:回归本质
保险,在法律和经济学意义上,是一种风险管理方式。因此,保险产品创新的基本原则和底线是创新的产品具有风险管理的可能性,即通过经验的积累和有效的管理措施能够降低保险标的风险。这也就是一般情况下地震、飓风等不可抗力不列入保险范围的根本原因,因为到目前为止,人类还无法通过自身的行为影响上述事件的发生。反观现在的保险产品创新,雾霾险也好,赏月险也罢,甚至是高温险,基本上都突破了上述这一基本原则。
之所以会出现现在这种情况,我想主要有两个方面原因,一是保险本身,在目前的保险市场上,规模产品的同质性非常严重,基本相同的条款,基本相同的费率,基本相同的服务,在这种情况下,产品创新的目标已经不再是客户的“需求”,而是客户的“眼球”。记得若干年前,有一个保险公司开发了一个险种叫“酒驾险”,从始至终没卖出一份保单,但公司从上到下都非常开心,因为这个产品在当时引起了包括新闻媒体、监管部门、同业公司以及消费者的极大关注,很好地提高了公司的知名度。二是与目前整个社会的大环境有关,当下,从集体到个体,在物质和经济的指挥下,每一个社会组织和细胞都在极力获取尽量多的资源,而忽视了资源本身的效用和价值。正像有一句话所说,走着,走着,忘记了出发的目的。
(二)保险风险管理:大数据为器
1.大数据在费率厘定中的应用。保单的费率设定是保险公司风险管理的源头,也是一项非常重要的工作,主要目的是使设定的费率对应于投保人的风险等级,风险越小,费率越低,尽量做到公平。确定费率较为关键的问题就是找出“影响赔付支出的风险因素或变量”,其实生命表就是“影响赔付支出的风险因素或变量”之一年龄的一个分类。再如,在车险定价中城市交通的拥挤程度、驾驶员的年龄、驾龄、性别、汽车的新旧程度等都可能是“影响赔付支出的风险因素或变量”,而这些因素或变量就是可以通过大量数据分析和处理来确定。
2.大数据在风险评估中的应用。在大数据时代,风险评估已经不仅仅局限于公司的历史数据、行业的历史数据,无论是风险特征的描述还是数据资源的获取都更加便利。首先在占据财产险市场70%以上份额的车险领域,保险公司可以获取三个层级数据来支撑风险评估,第一层级是核心层,包括公司和行业数据,第二层级是紧密层,包括车型、汽车零整比、二手车等数据;第三层级是外围移动层,包括利用车载传感设备收集驾驶员行为数据等。同时,对于保险公司的精算师来讲,更多、更广的数据获取,可以更精确地识别个体对象的潜在风险,建立更加有效的数据模型,不断改善和提高精算的精准程度,以帮助判断和评估风险以及风险准备金。
3.大数据在反理赔欺诈中的应用。在确保数据资源的情况下,通过完整的、多样化的数据(数据包括但不限于公司内部保单及理赔历史记录、行业数据、征信记录、公共社交网络数据、犯罪记录等),辅之以有效的算法和模型,来识别理赔中可能的欺诈模式、理赔人潜在的欺诈行为以及可能存在的欺诈链条,应该是未来反理赔欺诈的主要方向。而对于整个中国保险行业来讲,尽快建立起一套行业级的保险数据信息平台,是反理赔欺诈的关键。目前,上海、江苏等省市已经实现理赔信息数据共享,在这些地区反理赔欺诈行为的成效明显提高。
4.大数据在保险行业风险管理中应用之核心—数据整合。目前保险公司的数据有行业平台的同业数据、前端客户APP导入(或现场出单)数据,中端中介、渠道、理赔、呼叫数据,后端财务收付数据,另外,还有定价系统的汽车零配件数据、人事系统的人员数据、稽核审计风控系统的风控数据等,种类繁多和庞杂,因此,急需建立大数据平台进行数据整合,统一数据存储和传递标准,并将不同系统进行数据打通,再根据不同需要进行数据挖掘。
(三)保险风险控制:新技术应用
未来,新技术、新设备的应用将成为保险行业风险控制的主要途径。在承保环节,基于大数据基础的数据分析技术将在第一时间立体呈现保险标的各项数据和特征,为承保决策和政策提供第一手资料,从源头控制风险。在理赔环节,新技术、新设备同样将被广泛应用。在车辆保险领域,通过装载在车上的无线电子设备,运用通讯网络,实现对车辆、道路以及行车驾驶员进行静、动态信息提取和行为记录,从而监督行车驾驶员人的行为风险和道德风险,并进行出险前预防、出险中响应和出险后处理,从而使保险事故管理变被动为主动,降低理赔成本。在人寿保险领域,利用能够实时监控人体健康情况的可穿戴设备,来获取和细分不同群体、不同年龄的人体健康和生死概率,并适时向客户提供饮食、健身等方面的建议,从而降低投保人的医疗费用。在家庭财产险领域,通过智能家居系统对住宅进行远程监控并及时发现和缓解风险,当家中发生煤气泄漏或水管爆裂,可自动关掉阀门,从而减轻损失等。
任何事物的发展,都要有与之相对应的配套管理措施,互联网保险创新也不例外。今后相当长一段时间,互联网保险创新都将在路上,基于互联网保险创新的风险管理也必将亦步亦趋,紧紧跟随。

⑺ 医羽有和保险公司合作吗

为了给客户一个强有力的保障,医羽与中国人保进行深度合作,为客户提供不同的保险业务,让客户的生命和财产安全得到有效的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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