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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保保险待遇发放风险

发布时间:2021-10-10 16:07:26

㈠ 为避免缴纳社保,可以在两家公司发工资么有什么风险

风险就是这样子会引起税务局的误会,到时候一查账就不太好办了。

㈡ 约定社会保险费随工资发是否违反法律规定

《劳动法》和《社保费征缴暂行条例》规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缴费单位和缴费个人应当以货币形式全额缴纳,由所在单位从其本人工资中代扣代缴。“工资报酬中包含社会保险费”的约定,与上述法律规定相悖,是用人单位变相逃避缴费义务的行为,该约定无效。

㈢ 缴纳社会保险会承担哪些法律风险

一、用人单位违背劳动法律的规定,不缴纳或不按规定缴纳都是违法行为,均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1、劳动者有权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支付经济补偿金。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上述法律赋予劳动者对于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有权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用书面通知,不用提前通知。并且用人单位还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如果不支付经济补偿金的话还应当支付两倍于经济补偿金的赔偿金。2、劳动者有权以用人单位未为其社会保险手续,且社会保险经机构不能补导致其无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为由,要求用人单位赔偿损失。(详见拙作《《劳动争议案件司法解释(三)》齐精智律师解读》)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一条的规定: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为其社会保险手续,且社会保险经机构不能补导致其无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为由,要求用人单位赔偿损失而发生争议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在本条司法解释出台之前,劳动仲裁机构和法院一般对于劳动者要求用人单位将未缴纳的社保直接补偿给劳动者的请求,予以驳回。而对于劳动者要求用人单位补交社保的请求虽会支持,但由于社保机构明确不补交业务,导致劳动者的诉求在实质上是无法实现的。而本条司法解释出台,将会对用人单位在缴纳社保上产生巨大而深远的影响!3、社保机构对用人单位的行政处罚。(1)社保机构有权对不社保登记的用人单位及负责人直接罚款。《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四条规定:用人单位不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用人单位处应缴社会保险费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2)社保机构对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用人单位有权直接罚款。《社会保险法》第八十五条规定: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限期缴纳或者补足,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由有关行政部门处欠缴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二、社保征收机构对未缴或欠缴用人单位的强制措施。(1)社保征收机构有权申请直接划扣用人单位的银行账户。《社会保险法》第六十三条规定:用人单位逾期仍未缴纳或者补足社会保险费的,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可以向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查询其存款账户;并可以申请县级以上有关行政部门作出划拨社会保险费的决定,书面通知其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划拨社会保险费。用人单位账户余额少于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的,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可以要求该用人单位提供担保,签订延期缴费协议。(2)社保征收机构有权申请法院扣押、查封、拍卖用人单位财产。《社会保险法》第六十三条规定:用人单位未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且未提供担保的,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扣押、查封、拍卖其价值相当于应当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财产,以拍卖所得抵缴社会保险费。随着司法解释明确劳动者可以要求用人单位赔偿未依法缴纳社保的规定出台,以及《社会保险法》在媒体上的广泛宣传,劳动者以诉讼或劳动仲裁的形式大规模要求用人单位赔偿社保损失的时代已经到来!

㈣ 社保养老保险金发放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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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社保统一了,养老金发放标准也不会统一——按照缴费地区当地标准享受养老金。
农民和城镇居民,缴费标准相同。到领取的时候,享受待遇的标准也相同。——现在也是这样的。

㈤ 确认金融社保卡卡为社保征缴和待遇发放帐户是什么意思

金融社保卡是根据国家统一规划,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发行、加载金融功能的社会保障卡,金融社保卡既是一张社会保障卡也是一张银行借记卡,即一卡两用。

目前参保人个人缴纳社会保险费或者申领社会保险待遇等业务,需到社保局业务受理窗口提供银行账号办理,当银行账号因各种原因变更时,若未及时到社保窗口申报,将影响参保人社保业务的办理。

金融社保卡的金融账户需在发卡银行激活后方可使用。

(一)已持有金融社保卡且金融账户已激活的参保人。

(二)已持有金融社保卡但金融账户尚未激活的参保人。

(三)未办理金融社保卡的参保人。

金融账户因挂失、注销、冻结等各种原因导致不能正常使用的,参保人可前往金融社保卡办理银行各网点申请增加本行其他借记卡账户或中、农、工、建、招五家银行的借记卡账户作为备用账户。


(5)社保保险待遇发放风险扩展阅读:

《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中规定:

第二章征缴管理

第七条缴费单位必须向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参加社会保险。

登记事项包括:单位名称、住所、经营地点、单位类型、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开户银行账号以及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八条本条例施行前已经参加社会保险的缴费单位,应当自本条例施行之日起6个月内到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补办社会保险登记,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发给社会保险登记证件。

本条例施行前尚未参加社会保险的缴费单位应当自本条例施行之日起30日内,本条例施行后成立的缴费单位应当自成立之日起30日内,持营业执照或者登记证书等有关证件,到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审核后,发给社会保险登记证件。

社会保险登记证件不得伪造、变造。

社会保险登记证件的样式由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制定。

第九条缴费单位的社会保险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或者缴费单位依法终止的,应当自变更或者终止之日起30日内,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社会保险登记手续。

第十条缴费单位必须按月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报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数额,经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后,在规定的期限内缴纳社会保险费。

缴费单位不按规定申报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数额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暂按该单位上月缴费数额的百分之一百一十确定应缴数额;没有上月缴费数额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暂按该单位的经营状况、职工人数等有关情况确定应缴数额。缴费单位补办申报手续并按核定数额缴纳社会保险费后,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规定结算。

第十一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由税务机关征收社会保险费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及时向税务机关提供缴费单位社会保险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以及缴费申报的情况。

第十二条缴费单位和缴费个人应当以货币形式全额缴纳社会保险费。

缴费个人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由所在单位从其本人工资中代扣代缴。

㈥ 社保发放 劳动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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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保险涉及三方当事人,劳动者、用人单位、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从争议内容看,可分为待遇争议、缴费争议和发放争议;从法律关系看,既涉及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的私法关系,又涉及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公法关系,所以社保争议是否属于劳动争议受案范围,不能一概而论,需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涉及公法关系的不应作为劳动争议案件受案范围。
司法实践主要出现以下几种争议,第一,劳动者要求用人单位补办社会保险争议,包括要求足额补交引发的争议,即社会保险缴费争议。第二,因用人单位未办理社会保险而导致劳动者遭受工伤待遇、失业待遇、生育待遇、养老待遇以及医疗待遇损失的,即社会保险待遇争议。第三,劳动者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因发放数额引发的争议,即社会保险发放争议。
实践中各地劳动仲裁委、法院对要求支付社会保险待遇[第二种争议]的基本上是按劳动争议处理的。(《北京高院民一庭关于企业与职工因社会保险缴纳发生争议的受理问题》的复函中,规定除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缴纳社会保险的争议外,其他因社会保险发生的争议,应按劳动争议受理。)第一、第三种情况实践中基本上认为不属于劳动争议,一般不予受理。各地法院根据上述规定认为,社会保险的征缴、发放应属于行政机关的行政职责,司法权不应对社会保险的征缴、发放进行处理,否则,有司法干预行政的越权嫌疑。(2004年北京高院民一庭在对劳动争议案件的总结报告中指出:根据国务院1999年颁布的《社会保险费征缴条例》,并参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2001年发布的《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举报工作管理办法》、《社会保险基金行政监督办法》、《社会保险行政争议处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对于用人单位整体未上“三险”,职工要求处理社会保险问题的,应告之由劳动监察部门处理,法院不予受理;职工对社会保险基数有意见要求处理的,应告之由社保中心核对,法院不予受理;其他因社会保险产生的纠纷,法院应予受理。)
社会保险的强制性性质,使其不同于用人单位基于劳动合同约定向劳动者履行一般义务的行为,社会保险待遇争议不应受劳动争议仲裁时效的限制。
关于未缴、未足额缴纳社会保险的行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八十四条用人单位不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用人单位处应缴社会保险费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
第八十六条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限期缴纳或者补足,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由有关行政部门处欠缴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三条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其限期缴纳或者补足。
用人单位逾期仍未缴纳或者补足社会保险费的,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可以向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查询其存款账户;并可以申请县级以上有关行政部门作出划拨社会保险费的决定,书面通知其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划拨社会保险费。用人单位账户余额少于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的,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可以要求该用人单位提供担保,签订延期缴费协议。
用人单位未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且未提供担保的,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扣押、查封、拍卖其价值相当于应当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财产,以拍卖所得抵缴社会保险费。

㈦ 此次阶段性减免政策力度大、范围广,是否会对社保基金运行及社会保险待遇发放产生影响

此次阶段性减免政策是在充分考虑三项社会保险制度的运行和基金结余的基础上制定的,总体上基金支撑能力较强,减免政策实施后可保证制度及社保基金正常运行。各省级政府要切实承担起主体责任,确保职工个人权益不受影响,各项社会保险待遇按时足额发放。此外,我们也将继续推进社会保险的省级统筹工作,继续实施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央调剂制度,2020年的调剂比例提到4%,以进一步加大对困难地区的支持力度。

㈧ 社保认证提示待遇发放异常,及时办理相关手续什么原因

有可能是因为您是停保状态所以异常或者是说您有单位参保但是单位没有按时缴纳社保费用就会出现异常,建议您去咨询当地社保中心。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障卡是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统一规划,由各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面向社会发行,用于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各项业务领域的集成电路(IC)卡。
面向城镇从业人员、失业人员和离退休人员发放的称为社会保障(个人)卡,面向用人单位发放的称为社会保障(用人单位)卡。人社部表示将用5年左右时间,使社会保障卡普遍具有金融功能。
社会保障卡作用十分广泛。持卡人不仅可以凭卡就医进行医疗保险个人账户实时结算,还可以办理养老保险事务;办理求职登记和失业登记手续,申领失业保险金,申请参加就业培训;申请劳动能力鉴定和申领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在网上办理有关劳动和社会保障事务等。 社会保障卡采用全国统一标准,社会保障号码按照《社会保险法》的有关规定,采用公民身份号码。

㈨ 我国社会保险待遇给付问题及对策

一.当前我国社会保险面临的问题
1. 保障水平低,与经济发展水平和企业.职工承受能力有差距
A.企业社会保险成本分析:
企业社会保险支出构成: 6% 20% 2% 1.5% 4% 4% 医疗 养老 失业 工伤生育 医疗补充 养老补充
总计37.5%。结论:企业成本加大,负担加重
B.个人缴费分析:
个 人 缴 费
1% 8% 2%
失业 养老 医疗
总计11%。结论:个人负担比例高
C.保障水平
月平均养老金538元/人;月平均缴费工资623元/人
养老金替代率:86.4%,世界最高
其中:河北.山西.内蒙古.吉林.安徽.江西.山东.河南等八个省超过100%
由此形成提前退休比率达30%-33%。
2. 政策不完善,制度尚待规范
A.养老保险:
●现收现付与部分积累结合
社会统筹基金+个人帐户基金
全部用于发放养老金年缺口300亿元
●企业负担重
设计缺陷:个人帐户=个人缴费部分8%+企业缴费部分(3%)
现实情况:个人帐户=个人缴费部分(5%)+企业缴费部分(6%)
●提前退休
――病退
――特殊工种1836种,各行业自行规定没有规范
――已破产――纺织压锭
●余命计算
方案设计余命以10年计算;退休年龄:女50岁(干部55岁),男(60岁)
但以大连测算为例:男女混合平均余命为17.55年,平均退休年龄62.5岁,寿命73岁
B.医疗保险:
统筹起付标准(起付线):社平工资的10%左右(金额或比例),相当于一个月工资
最高支付限额(封顶线):社平工资的4倍左右(保险有限责任)(2.5~5.5万元)
●结论:大病风险无法抵御
●待遇水平:与原公费医疗和劳保医疗相比,水平下降较大
3. 劳动力市场建设滞后,用工不规范
劳动力市场建设:规范劳动关系,规范用工制度←→社会保险关系用工
合同工 用工
季节工
非合同工 农民工
外来工
用工不规范:无劳动合同,不缴费
4. 基金支撑能力薄弱
● 无积累:计划经济-→市场经济
保险制度建立,无积累,以代际为主支付养老金
● 欠费严重:养老保险欠费:398亿元,涉及1/5企业
失业保险欠费:67亿元;医疗保险欠费:20亿元
● 替代率高:养老保险年缺口300多亿元,养老基金收不抵支的超过20个省
医疗保险费用增长过快,支付困难
● 风险预测和抵御能力差
5. 保险层次单一,多层次社会保险有待完善
养老保险:仅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制度
医疗保险:仅建立基本医疗保险制度
企业补充保险制度没有建立,不能满足需要
6. 社会保险法尚未出台,缺乏法律依据支持
依法参保:目前,社会保险的强制特性没有得到真正体现,缺乏法律依据。
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及补缴欠费:对企业经营情况.财务状况难以及时.准确了解,很大程度上依靠企业的财务报表和企业的自觉性,缺乏强制手段。
基本管理:基金运营.基金流失
7. 社会保险管理体制不完善,管理手段落后
管理体制:费率差别较大(最高为36%);统筹层次参差不齐;基金运营渠道单一,调拨.划转不顺畅;不同统筹地区待遇标准差别较大;
社会保险关系转移:仅统筹地区内可以转移,统筹地区之间无法转移(缴费年限计算.视同缴费.个人帐户为空帐)
管理手段:业务量大,并且要求准确性.及时性;管理手段的落后直接造成工作效率低,工作质量差;信息化管理还有待完善。
8. 对社会保险认识不足,制度推行难度大
地方政府:对社会保险的意义和重要性没有充分的认识和重视;对社会保险与国家经济发展。产业结构调整.国企改革的密切联系认识不足。
企业:对社会保险的强制特性及其分配机制不理解
个人:不清楚社会保险与自己的权利义务关系
三. 采取的对策
1. 国务院已确定在辽宁进行完善城镇社会保障体系的试点
● 调整和完善城镇社会保障体系主要内容:
――职工个人缴费比例8%,全部计入个人帐户,企业缴费部分不再划入个人帐户,实帐运行――增加积累,减轻企业负担,计发与个人缴费挂钩。
――由现行的“三条保障线” 向“两条保障线” 并轨
――各地也要选择一个县(市)进行试点
● 目的:改变模式上的缺陷
2. 加快建立独立于企业事业单位之外的社会保障体系
完善社会保障体系的总目标是:建立独立于企业事业单位之外.资金来源多元化.保障制度规范化.管理服务社会化的社会保障体系。
资金来源多元化:确保主渠道:扩大覆盖面,提高收缴率。
政府分配:各级财政调整支出结构
探索基金运营渠道:国有资产变现.发行彩票等等
保障制度规范化:规范和加强制度建设,适应逐步发展的社会保险需要
管理服务社会化:养老保险:养老金实行社会化发放,退休人员纳入社区管理
3. 增强基金支撑能力,探索基金运营渠道
一方面,进一步扩大社会保险覆盖范围,提高收缴率,统筹层次
(1)在城镇强制推行以养老\失业\医疗保险为重点的社会保险;(扩面对象:全覆盖)
(2)规范和健全社会保险基金统筹,逐步提高统筹层次,增强调节功能。
另一方面,开拓资金渠道,多渠道筹集社会保险基金
(1) 建立社会保障国家预算,调整财政预算支出结构(占财政预算的15-20%)
(2) 将征收利息税.遗产税的收入充实社会保障基金;
(3) 通过回购.配售等形式变现部分国有资产(国有股减持.债转股)
(4) 探索社保基金投资运营的保值增值渠道,成立社会保险基金理事会,对个人帐户基金管理运营
4. 规范用工.分配制度,促进以市场为导向的就业机制
用工:从机制上解决企业职工社会保险关系建立的问题。
即:建立劳动关系→保险关系→转移→接续→享受待遇
分配制度:坚持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原则。实行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制度。
就业:
● 围绕经济结构.产业结构调整,广开就业门路(如社区就业)
● 加强职业培训和再就业培训,提高就业能力
● 全面加强劳动力市场建设
5. 医疗保险制度.医疗机构和药品生产流通体制三项改革要同步推进
打破垄断,建立医疗费用的分担机制,医疗机构的竞争机制和药品流通的市场运行机制。
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和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总体目标是:用比较低廉的费用提供比
较优质的医疗服务,努力满足广大人民群众基本医疗服务的需要。
● 医疗保险制度改革的核心是建立分担机制
● 医疗机构和药品流通体制改革的核心是引入竞争机制
● 药品流通领域去掉“虚高“价,医疗机构实行医药分<

㈩ 不签合同不买社保,但通过公司发工资存在什么法律风险

一、你方可以和对方签订以完成一定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的。合同必须要签的,不然劳动者可以根据劳动合同法82条的规定要求支付双倍工资。

二、保险买了就行。至于如果那些人在工地上发生意外,那么用工方和保险方承担责任,保险方在保险额度范围内承担责任超出部分则需要用工方承担了。因为不是社保,所以不能使用工伤保险基金。

劳动合同法

第十五条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以某项工作的完成为合同期限的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

第八十二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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