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银行存款利息需要交个人所得税吗
银行存款利息是不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的,储蓄存款在2008年10月9日后(含10月9日)孳生的利息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根据《关于储蓄存款利息所得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中规定。为配合国家宏观调控政策需要,经国务院批准,自2008年10月9日起,对储蓄存款利息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即储蓄存款在1999年10月31日前孳生的利息所得,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储蓄存款在1999年11月1日至2007年8月14日孳生的利息所得,按照20%的比例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
储蓄存款在2007年8月15日至2008年10月8日孳生的利息所得,按照5%的比例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储蓄存款在2008年10月9日后(含10月9日)孳生的利息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1)储蓄存款利息所得扣缴个人所得税扩展阅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二条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应当缴纳个人所得税:
(一)工资、薪金所得;
(二)劳务报酬所得;
(三)稿酬所得;
(四)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五)经营所得;
(六)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七)财产租赁所得;
(八)财产转让所得;
(九)偶然所得。
居民个人取得前款第一项至第四项所得(以下称综合所得),按纳税年度合并计算个人所得税;非居民个人取得前款第一项至第四项所得,按月或者按次分项计算个人所得税。纳税人取得前款第五项至第九项所得,依照本法规定分别计算个人所得税。
⑵ 个人储蓄存款利息应当如何缴纳个人所得税
个人在我国境内存储人民币、外币而取得的利息所得应缴纳个人所得税。储蓄存款利息所得,以每次取得的利息全额为应纳税所得额,适用20%的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计算公式为:
应纳个人所得税税额=利息全额×20%。
储蓄存款利息所得个人所得税由储蓄机构在向储户结付利息时代扣代缴。
⑶ 储蓄存款利息所得扣缴个人所得税应怎样申报
现在没这个税了,不用缴。
⑷ 储蓄存款利息所得如何征收个人所得税
《对储蓄存款利息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的实施办法》第14 条规定,储蓄存款在1999 年10 月31 日前孳生的利息所得,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储蓄存款在1999 年11 月1 日至2007 年8 月14 日孳生的利息所得,按照20% 的比例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储蓄存款在2007 年8 月15 日后孳生的利息所得,按照5% 的比例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
⑸ 个人储蓄存款利息是否交纳个人所得税
个人所得税法规定:个人取得利息、股息、红利、要交纳20%得个人所得税。但购买国债收益免征所得税。
⑹ 储蓄存款利息是否缴纳个人所得税
国务院《对储蓄存款利息征收个人所得税的实施办法》第五条规定:“对个人取得的教育储蓄利息所得以及财政部门确定的其他专项储蓄存款或者储蓄性专项基金存款的利息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
个人所得税(personal income tax)是调整征税机关与自然人(居民、非居民人)之间在个人所得税的征纳与管理过程中所发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义务人,既包括居民纳税义务人,也包括非居民纳税义务人。居民纳税义务人负有完全纳税的义务,必须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全部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而非居民纳税义务人仅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
个人所得税是国家对本国公民、居住在本国境内的个人的所得和境外个人来源于本国的所得征收的一种所得税。在有些国家,个人所得税是主体税种,在财政收入中占较大比重,对经济亦有较大影响。
⑺ 储蓄存款利息所得征个人所得税的方法自什么实施
对储蓄存款利息所得征 收个人所得税的实施办法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十 二条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储蓄机构取得人民 币、外币储蓄存款利息所得的个人,应当依照本办法缴纳 个人所得税。
第三条 对储蓄存款利息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计税 依据为纳税人取得的人民币、外币储蓄存款利息。
第四条 对储蓄存款利息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适用 百分之二十的比例税率。
第五条 对个人取得的教育储蓄存款利息所得以及国 务院财政部门确定的其他专项储蓄存款或者储蓄性专项基 金存款的利息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
前款所称教育储蓄是指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指定 银行开户、存入规定数额资金、用于教育目的的专项储蓄 。
第六条 对储蓄存款利息所得,按照每次取得的利息 所得额计征个人所得税。
第七条 对储蓄存款利息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以结 付利息的储蓄机构为扣缴义务人,实行代扣代缴。
第八条 扣缴义务人在向储户支付利息或者办理储蓄 存款自动转存业务时,依法代扣代缴税款。
扣缴义务人代扣税款,应当在给储户的利息结付单上 注明。
第九条 扣缴义务人每月所扣的税款,应当在次月7 日内缴入中央国库,并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代扣代缴 税款报告表;所扣税款为外币的,应当按照缴款上一月最 后一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人民币基准汇价折算成人民币 ,以人 民币缴入中央国库。
第十条 对扣缴义务人按照所扣缴的税款,付给百分 之二的手续费。
第十一条 税务机关应当加强对扣缴义务人代扣代缴 税款情况的监督和检查,扣缴义务人应当积极予以配合, 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不得拒绝、隐瞒。
第十二条 对储蓄存款利息所得征收的个人所得税, 由国家税务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本办法的规定负责征 收管理。
第十三条 本办法所称储蓄机构,是指经中国人民银 行及其分支机构批准的商业银行、城市信用合作社和农村 信用合作社办理储蓄业务的机构以及邮政企业依法办理储 蓄业务的机构。
第十四条 储蓄存款在1999年10月31日前孳 生的利息所得,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储蓄存款在1999 年11月1日后孳生的利息所得,应当依照本办法征收个 人所得税。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1999年1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