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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公司操作风险管控研究新进展

发布时间:2021-10-07 17:15:58

A. 关于我国商业银行操作风险管理研究

银行操作风险成因及对策研究
杨天玲
一、操作风险的主要特征
(一)内生性为主
从操作风险的引发因素来看,主要因内部因素而引发,如内部程序、人员和系统的不完善或失效;银行工作人员越权或从事职业道德不允许的或风险过高的业务,因此操作风险具有很强的内生性,但是银行作为社会性企业或组织,其业务计划的完成还需要其他组织予以配合,其他组织同样也存在内部程序、人员和系统失败的可能性,因此外部因素也可能导致操作风险的发生,如提供通讯线路租赁业务的电信公司技术故障而导致银行IT通信系统无法正常运行,因此操作风险也具有一定的外生性。
信用风险和市场风险主要是外生性风险。市场风险是指因市场价格(利率、汇率、股票价格和商品价格)的不利变动而使银行表内和表外业务发生损失的风险,如利率风险、汇率风险(包括黄金)、股票价格风险和商品价格风险,发生风险的因子主要是利率、汇率、股票价格和商品价格的变动等外部因素。信用风险是指债务人不能履行合约而给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可能性,发生风险的因子主要是债务人的履约能力等外部因素,如借款企业遭受重大的资产损失而导致借款无法正常归还。
(二)涵盖全部业务
一个银行要使用人、流程和技术来实现业务计划,这些因素中的每一项都可能产生一些类型的失败,因此操作风险具有普遍性,操作风险发生可能性遍布银行的所有业务环节,涵盖所有的部门。但是信用风险和市场风险发生的环节仅限于与之相关的部分业务环节,如发放贷款、吸收存款;主要涵盖业务发展部门和业务管理部门。一般来说后勤保障部门基本不涉及信用风险和市场风险。因此对于操作风险的管理必须贯彻“三全”原则(全面性、全员性和全程性)。
(三)难以度量性
与市场风险和信用风险不同的是,影响操作风险的因素基本上在银行内部,并且风险因素与发生的可能性和损失大小之间不存在清晰的联系,通常操作风险以不经常发生的离散事件等形式出现。虽然经过近几年对操作风险测量技术的研究和历史数据的积累,国际银行业对操作风险的严重性(损失大小)计量还是主要依赖于业务管理者的经验来获得,因为发生较大损失的经验和时间序列数据对于大多数银行而言都是不足的,远没有产生一些标准的模型。而市场风险和信用风险量化技术目前基本成熟,基本采用数据模型进行风险的计量,如信用风险中在国际上被广泛使用的Credit Monitor TM(KMV模型)和Credit Metrics TM(信用计量模型)等;市场风险中广泛使用的缺口分析、外汇敞口分析(Foreign Currency Exposure Analysis)、敏感性分析(Sensitivity Analysis)等方法。
二、操作风险管理的发展阶段及趋势
一般而言,操作风险管理的发展可分为五个阶段。
第一阶段是传统、基本的阶段。这一阶段主要依靠内部控制或内部审计等方式进行操作风险管理,且等到损失事件发生时,才开始谋求对策。第二阶段是认识阶段。银行认识到加强和改善操作风险管理的重要性,董事会和高级管理层针对操作风险管理识别、衡量、监测和控制等各个环节拟定政策方针与风险管理策略,设置风险管理部门和职位并指派专人负责操作风险管理。第三阶段是监控阶段。银行开始针对足以反映操作风险的各项风险数据和现象进行追踪与自我评估,加强员工风险管理培训,设定风险限额控制,董事会和高级管理层根据上述结果,确定对操作风险的容忍度,明确风险临界指标。第四阶段是量化阶段。相对于第三阶段较重视以质化指标作为评估基础,量化阶段的操作风险管理功能已日趋周全,银行开始建立损失数据库、制订量化管理目标,开始发展风险为基础的资本量化模型来衡量操作风险。第五阶段是全面风险管理阶段。银行将操作风险管理充分融人全行整体的风险管理之中,操作风险衡量与市场风险、信用风险衡量进行有机整合,应用系统化的风险度量和管理工具,建立风险指标和损失之间的相关性,全面引入基于风险分析和资本实力考虑的保险策略与调整的收益分析等,确立全方位风险管理的理念。
遵循国际银行业操作风险管理的发展过程,我国银行业操作风险管理也将会呈现以下发展趋势:对操作风险的认识将得到强化并会成为制度化;对操作风险的识别、计量、监测、控制和转移将更具合理性和可分析性;操作风险产生将随迅速变化的环境而变化且涉及更多业务领域,银行监管部门更加重视操作风险;银行业开始考核现有组织结构对操作风险管理的影响,操作风险管理理念开始进行更新,操作风险管理框架将进行重构。中小银行将普遍使用基本指标法或标准法,规模较大的银行开始尝试使用内部衡量法;度量模型将从国外商业银行陆续引进,并结合国情进行改造;内部和外部的操作风险损失数据库将开始建立。
三、我国商业银行操作风险成因分析
目前我国商业银行真正意义上的各业务部门内部控制制衡机制尚未建立,而管理部门机构控制设置繁多,但职责不清,职能不明确,容易产生控制的重复(资源的浪费)和出现管理的真空地段,同时各部门间又缺乏协调与制约,极易对同一控制点产生不同的控制标准和办法,使一线管理和操作人员无所适从。
由于内部约束不力、规章制度不够健全或执行不力所造成的操作风险,一是制度的空缺,前些年我国商业银行出现的盲目投资,办公司经商以及由此造成的巨大损失,很多都与没有明确的制度规定有关,现在存在部分商业银行的基层行违规经营,有些根本就没有规矩;二是虽有制度,但制度设计的漏洞很多,许多制度的设计多是从方便管理层工作的角度考虑,而却很少从方便客户和防范风险的角度去考虑;三是有章不循,本来就不多而且存在漏洞的制度在实践中也没有得到认真执行,有的甚至是上有政策,下有对策。从近年来有关银行多次对分支行会计科目使用情况进行的检查分析,会发现普遍存在科目随意使用,账户核算混乱,会计统计信息严重失真的现象。
银行管理人员对内控管理认识不足,旧的观念和行为惯性一时难以扭转,认识有偏差,同时由于受传统专业银行控制的影响,部分管理人员对现代银行管理理论与方法缺乏系统的了解,对体现银行管理水平的内控系统认识不足,没有把内控这种自我调节、自我制约、自我控制的自律行为作为管理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缺乏强化内控的自觉性和主动性。
随着金融创新业务不断增多,服务领域不断拓展,银行内部队伍素质不高已成为操作风险发生的原因之一。一是没有形成防范风险所要求的人员能进能出、干部能上能下的激励与约束机制;二是员工队伍受社会环境的影响,个别人经不住腐蚀诱惑,这些年发生的一系列案件足以说明这个问题;三是员工队伍的专业技术水平不高,缺乏识别和防范风险的能力,更不要说运用专业技术来分散风险了;四是一些领导干部的责任心不强,管理粗放,甚至大撒手。
稽核审计部门缺乏应有的权威性、独立性、超脱.性、制衡性和全面性。稽核部门是对已发生的经营行为进行监督,是事后监督,没有渗入到经营管理的开始与过程中进行监督,且稽核手段落后,工作效率低下,内部稽核人员数量不足,素质偏低,知识结构不合理,且得不到及时培训与更新,内部审计有时流于形式,查出来的问题也不一定得到应有的处理。财务核算上事前分析、预测和监督少,监察系统对近年来银行各种案件的分析结果也表明,有章不循、检查监督不力是案件居高不下的重要原因。
近年来,电子计算机在商业银行中得到广泛应用,使金融业务实现了一次革命性的转变,但是电子计算机处理信息也存在一定的问题。而且内控部门未形成一套科学有效的内部电子监督、预警系统,仍是看报表、翻传票、查漏洞等老一套,内控效率低,局限性大,时效慢,反应不够灵敏,内控信息不系统不完整,系统支持和运作能力的复杂程序与银行业务活动量的大小和复杂性不相协调,不能容纳所从事的各类越来越复杂的银行业务。
四、我国商业银行操作风险控制的对策分析
操作风险的这种特殊性质决定了商业银行要注重防范损失的发生,而损失发生的减少就意味着收益的增加。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也于2004年末颁布了《商业银行内部控制评价试行办法》,共设八章七十二条,从评价目标和原则、评价内容、评价程序和方法、评价标准和评价等级、组织和实施及罚则等六个方面对商业银行内部控制管理问题进行了全面的规范,是中国银行业走向科学化管理、完善自我约束机制的一部具有现实意义的指导性文件。目前中国商业银行业的内部管理架构都属于大型、非集中式的管理模式,对于这类银行实施内部控制防范操作风险的管理原则是:首先,在全行实施分散化管理,各业务部门的前线经理应当是操作风险管理的主要负责人,负责降低风险的各项具体工作;其次,对全行的风险实施统一的监督管理,要求总行的内控委员会负责监督全行的操作风险,界定全行各相关部门在操作风险不同层面的具体工作之间的相互联系,以确保全行一致,充分合作,避免重复工作,推广最佳做法,并促进银行高级管理层在风险问题上统一立场。银行内部控制的目的在于确保银行的运营是有效率和效果的,交易记录是准确的,财务报表是可信的,风险管理系统是可依赖的。银行内部控制的手段包括限制授权、保护银行资产和记录的使用与接触、分离重要岗位的职责并不定期地加以轮换、确保有定期和不定期的评估及测试。银行有效的内部控制系统应该包括一个可控的环境,及时的风险测评,有效的控制活动,完整的会计、信息及通讯交流系统和完善的自我评估监测机制。
(一)建立清晰的操作风险管理战略和政策
要根据银行的业务种类和流程建立操作风险管理流程和框架,建立与本行的业务性质、规模和复杂程度相适应的、完善的、可靠的操作风险管理体系。包括董事会和高级管理层的有效监控;完善的操作风险管理政策和程序;完善的操作风险识别、计,量、监测和控制程序;完善的内部控制和独立的外部审计以及适当的操作风险资本分配机制。
(二)建立分工明确的操作风险管理架构
设立专门独立的部门负责操作风险的管理,由它牵头、各部门配合制定操作风险管理战略和政策,提供必要的管理工具,并负责汇总全行操作风险管理信息向管理层报告。各业务条线管理部门在制定的操作风险管理框架内负责组织实施,保证业务运作的合规性,保证条线内的全体员工认识到操作风险的存在并采取必要的措施去回避和管理这些风险。每一员工严格按照规章制度去开展自己的工作,准确识别操作风险,确保自己办理的业务和管理的事项无差错、无事故、无损失,有责任及时报告那些有可能威胁银行正常经营,损害银行、股东、客户和员工利益的事件。内部审计部门应定期地、独立地检查操作风险管理系统是否由上至下得到有效贯彻。此外银行应有效依靠外部审计来实施对操作风险的独立第三方评价。
(三)找准关键风险环节,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
操作风险与内部控制有密切的联系,内部控制失败可能形成操作风险,因此必须强化内部控制建设,找准关键的风险环节,做到“制度完善、目标准确”,提高操作风险防范的效率和能力。
银行应对各项业务操作流程制订全面和系统的政策、制度、程序,并在全系统范围内统一业务标准和操作要求。内部控制贯穿于整个业务操作的全过程,渗透于各项业务流程和各个操作环节,涵盖所有的部门和岗位,覆盖所有主要的风险点。各项业务经营管理活动均应以审慎为出发点,贯彻“内控优先”要求,在控制措施严密充分的前提下进行,以准确计算和评估风脸,防患于未然。同时,对现有制度要不断进行评估修订、补充和整合,确保各项制度在各部门、各层次得到贯彻执行,并加强规章制度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判断控制制度是否有效的重要标准是是否批准了此项业务的风险关键环节,并有针对性地提出控制措施,事实上,抓住了关键环节,也就抓住了风险控制的全局。因此,银行应对各层级、各岗位、各环节的业务流程、操作规程等进行梳理和分析,找出关键的风险环节,从而制定出切实可行的控制和改进措施。
(四)培养员工的操作风险意识,提高规章制度执行力
科学合理设置岗位,贯彻“不相容职务分离”原则;建立完整而清晰的岗位职责制度,明确岗位的职责、担任人员的资格和素质、岗位工作目标等;根据岗位特点,选择合适的员工从事该岗位的工作,做到量才施用;加强员工的风险教育培训,提高操作风险的识别和控制能力。强化对操作过程的控制,对关键风险设置定性和定量指标,建立操作风险预警机制,对这些指标进行持续监测和早期预警,使管理层及时采取预防措施,如采用现场和非现场的监控手段,对可能发生操作风险的环节要持续跟踪检查,对检查出的问题督促其及时整改。实行严格的问责制度,对发生操作风险事件的直接经办人员和相关人员进行处理。
(五)建立完善的事件管理机制
如何加强案件事故管理,最大限度降低负面影响,甚至利用媒体的高度关注和传播,将事件转化为增加品牌知名度和美誉度的契机,反败为胜,成为各银行在操作风险管理中的一个重要课题。
应尽快在银行内部建立危机公关机制,并逐渐形成危机公关管理的智慧和体系,不断摸索有效的危机公关方法、危机管理反应方案,确定危机出现后危机处理工作的基本原则。重大操作风险事件发生后,迅速启动应急预案,在第一时间及时发布信息,以积极的姿态与媒体、政府部门等利益攸关者进行“恳谈”沟通,争取各方的支持,将负面影响降到最低甚至在逆市中提升品牌。
作者单位:建设银行黑龙江省分行 原载《现代商业银行导刊》(京),2008.1. 48—51
本文摘自《金融与保险》2008/6 99页

B. 田玲的学术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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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The Pricing of Catastrophe Bond by Monte Carlo Simulation, 2008 International Conference on Risk Management and Engineering Management(EI检索)。
3. The Optimal structure of incentive in catastrophe risk securitization,2008 IEEE International Conference on Engineering,Services and Knowledge Management(EI检索)。
4. The Management of Optimal Size of China Insurance Firms,2007 International conference on Enterprise Engineering and Management Innovation(ISTP检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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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 《基于GARCH模型的我国保险公司经济资本测度》,第一作者,《保险研究》2010年第3期。
31. 《“助推器”还是“稳定器”:保险业对经济产出作用的经验证据》,第一作者,《保险研究》2011年第3期。
32. 《基于Copula函数的保险公司经济资本配置研究》,第一作者,《保险研究》2011年第6期。
33. 《基于经济资本的我国保险公司投资风险限额配置研究》,第一作者,《保险研究》2011年第11期。
34. 《灾害风险、福利损失与政府最优救助计划》,第一作者,《经济管理》2012年第1期。

C. 保险行业风控怎么做

保险业的风险控制有系统操作风险、制度漏洞风险、人为风险等。

D. 2019年承保运营管理提升年活动考核指标中,对于车险回退率考核值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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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加强保险公司核心业务系统监管

[保险评述][2008年3月27日]编辑整理:[中国保险网]双击自动滚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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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业务运营系统是指保险公司以业务、财务、客户服务流程处理和数据管理为主要内容的信息化运营平台,是构造公司信息技术应用体系最核心、最基础的内容。近年来,各家保险公司推进核心业务运营系统的改造和优化,逐步实现了业务平台的统一化和经营数据大集中,核心业务运营系统已广泛渗透到公司经营管理的各个环节,为公司的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提供了有力的支撑。同时,业务运营系统的数据和报表也反映着公司违规的市场行为和经营结果,因此,核心业务运营系统也成为监管机构对各机构业务运营情况实施现场检查的一个重要渠道。监管机构应将公司核心业务系统运营风险监管纳入保险监管的统一框架之中,完善保险信息技术风险监管体系,提高防范和化解业务风险的能力。
一、加强保险公司核心业务运营系统监管的重要作用
(一)有助于规范保险市场,解决违规问题违规的市场行为和违规的数据有一定的联系,而违规数据的产生必然有不合规的核心业务运营系统的支持。检查核心业务运营系统的目的,就是消除对违规行为的技术支持,从而降低公司违规行为发生的可能性。
(二)有助于监管机构把违规问题查实、查透
核心业务运营系统设计和建设的薄弱环节,也是风险聚集环节,易产生违规行为,此类违规行为具有面广、量大等特点,监管机构如果从保险公司的“生产流水线”设计问题人手查找,就能全面、准确地发现“产品”的瑕疵。比如,在批改处理中,运营系统支持非正常批改操作,公司就可能普遍存在批改退费的违规行为。
(三)有助于实现“监管前移,防范风险”
如果核心运营系统存在问题,监管只能是亡羊补牢,而不能做到未雨绸缪。根据检查中发现的问题、新颁布或修订以后的法律法规要求,保险公司要及时修正、补充、完善核心业务运营系统,就可以降低或消除系统平台支持违规操作的风险,防患于未然。
(四)有助于解决保险公司违规行为的“屡查屡犯”问题
核心业务运营系统漏洞,是违规行为的“温床”,消除其漏洞,也就消除了违规行为产生的平台,从而解决屡禁不止的问题。
此外,由于公司业务经营管理依托在信息系统平台之上,通过检查和评估公司的核心运营系统,监管机构可以掌握公司业务处理和管理的性能和效率,把握公司业务的管控能力和水平。
二、公司核心业务运营系统监管存在的主要问题
目前,监管机构对公司核心业务运营系统的监管主要是通过对公司实施信息技术的现场检查来实现的。在信息技术现场检查中,对系统本身日常运行管理检查多,对系统处理、管理业务合规性检查少,对业务问题本身分析多,对产生问题的系统技术原因分析少,核心业务运营系统监管工作在一定程度上存在不深入、不到位的问题。此外,公司核心业务运营系统建设和应用过程中缺乏统一的规范和标准,造成各公司在建设和应用方面客观上存在缺陷、主观上存在问题。
(一)系统功能设计不完善
一是缺失某些业务处理必须具备的重要功能。有的公司财务系统缺失“1/365”法计提未到期责任准备金的核算功能,无法实现新的会计核算要求;有的公司在查勘和定损环节缺失预估损管理功能,无法统计已发生已报告未决赔案金额;有的公司未能实现全险种、全流程的计算机处理,造成业务、资金等无法进行系统管控。二是功能存在严重缺陷。有的公司承保车辆时,费率无法通过车型、座位或吨位、使用年限、使用性质等因素自动带出,系统中理赔计算公式存在逻辑错误等,给变相套用费率、多赔、惜赔等行为留下可乘之机。
(二)合规性控制不规范
一是对法律、法规的禁止行为在业务运营系统中不加限制。如有的公司对车险费率优惠幅度无限制,无交通事故与交强险费率浮动的关联机制。二是运营系统中存在未经监管机构审批或备案的险种和费率,或与已报备或审批的费率不符,导致不严格执行条款费率。三是系统中单方面违规设置保险条款以外的责任免除、费用扣除等规定。
(三)业务流程控制不严密
一是系统流程各环节之间没有承上启下的关联控制机制,某些重要环节缺少防篡改机制,存在人为对数据进行增加、修改、删除等非法操作和数据断流风险。如有的公司某些数据处理到中途,被无限期终止,造成“垃圾”数据,给数据真实性带来隐患;有的公司缺失报、立案管控机制,系统支持出险后,需补录承保信息,再进行理赔,或根据利润核算要求,通过立案来调整未决件数和金额。二是子系统之间脱节或链接不严密,业务、财务、统计、客户信息等子系统相关数据无勾稽机制。有的公司业务和财务系统的对接不严密,造成保费不及时入账或应收保费管控不力,通过各种理由随意注销已生效保单来减少应收,或产生“注销退费”行为,给应收保费和保费收入的管理带来隐患。
(四)指标口径不一致
各家公司运营系统数据库字段或报表项目等关键指标口径不一致,导致公司数据之间没有可对比性。比如未决赔款指标,有的公司以立案为起点来统计,有的公司以报案为起点来统计;赔付率指标,除了简单赔付率、综合赔付率外,产险公司还有所谓的满期赔付率、历年制赔付率、保单项下赔付率等。
(五)操作不规范
一是“不录”问题。有的公司数据没有全部录入核心业务运营系统,存在游离于系统之外的数据,易产生“埋单”、“Pc单”等违规行为。二是“补录”问题。对某些需要补录的业务,核保环节缺乏对保单补录的时效性控制,延时补录,造成保费无法及时人账等现象发生。三是“误录”问题。受操作人员业务水平等因素影响,加之数据的录入无有效的核对机制,易输入不准确的数据至数据库中。
另外,核心业务运营系统运行效率决定着公司数据、报表质量,具备高质量的生产流水线,才有可能“生产”出高质量的数据、报表。目前,部分公司数据、报表质量不高,直接影响到公司经营的真实性,同时导致监管信息失真,影响监管决策。
三、加强保险核心业务运营系统监管的建议和措施
鉴于公司核心业务运营系统在监管机构实施监管中的重要地位和目前建设应用中存在的问题,监管机构应把对公司核心业务运营系统风险的监管纳入保险监管的统一框架之中,通过完善机制、制定规范、统一标准、深化监管,实现核心业务运营系统监管与其他监管工作的统筹规划、协调发展,及时防范化解业务风险。
(一)引导保险公司完善保险信息化治理机制
监管机构应通过出台政策、制定措施,引导公司把信息技术纳入企业发展战略规划。各公司应立足于公司长远发展,统一筹划保险信息化工作,实现保险信息化与保险业同步和协调发展。一方面,建立公司层面的信息化工作管理、决策与审计机制。建立既能加强风险管控,又富有弹性的科学的信息化管理架构,明确各层级信息化工作的职责,加强信息化人才队伍建设和制度建设,完善组织保障体系。另一方面,突出核心业务运营系统在信息化建设中的基础作用,在公司经营管理中的支撑作用,体现公司经营理念的导向作用。进一步提高业务运营系统应用方案的执行力,通过优化业务运营系统提升公司合规管理的能力和水平,规范保险公司市场行为,降低违法违规风险。
(二)出台核心业务运营系统规范指引
监管机构应借鉴国内外业务流程管理的成熟经验,深入研究国际上主流的信息化管理服务规范,结合我国实际情况,根据风险导向原则,抓关键风险点和关键的业务环节,制定相应的核心业务运营系统规范指引,主要包括功能设计、合规性控制、流程控制、操作控制等规范。
1.功能设计规范。指核心业务运营系统对保险业务处理时,在承保、核保、批改、报案、立案、定损、核赔、理算、结案以及统计、财务核算等关键业务流程和环节必须具备的最基本功能,尤其重点建立影响偿付能力指标的功能规范,如“1/365”法计提未到期责任准备金、未决案件统计等功能的规范。
2.合规性控制规范。对法律法规限制性或禁止性的规定,必须在核心业务运营系统中加以限定,以避免违规操作。当新的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和行业规范出台后,公司应针对相应的要求,及时对系统进行修改,一个合规的核心业务运营系统将有力减少违规的可能性。
3.流程控制规范。对核心业务运营系统的关键业务流程和各环节之间的关联和控制进行规范,建立完善的防篡改机制,制定业务和财务系统之间链接标准,切实实现业务、财务系统的无缝链接。
4.操作控制规范。建立业务运营系统相关的操作规范控制体系。建立公司层面的核心业务运营系统操作人员岗位职责、操作规范、责任追究、绩效评估等相关制度,加强人工和系统之间的“对接”管理,以解决核心业务系统运行中各环节存在的操作风险。
(三)加快保险数据信息标准的制定和实施
完善保险数据信息标准,推进保险数据标准的应用,有利于核心业务运营数据的采集、处理、贮存,为行业间保险资源共享打下基础。因此,监管机构应组织力量,加强调查研
究,尽快制定出台全国统一的保险数据信息标准。主要包括:
1、制定数据的接口标准。用来解决监管机构与保险机构之间的数据共享、通讯问题,为建立远程的电子化监管体系和“保险稽核系统”改造升级打下基础。
2、制订统计指标的准确定义及具体操作、实现标准。除了准确定义一些行业通用的基本指标,还应解释其实务操作方法,以便有效解决指标口径理解上的差异导致实务操作不一致的问题。
3、制订运营指标的风险分析、评价、预警指标体系。
(四)加强业务运营系统的现场检查力度
1、在加大对常见违规问题的查处力度的同时,重点查外主观故意在核心业务运营系统留有违规操作窗口的行为。加强支持违规的技术原因分析,在对症下药,整改违规问题的同时,完善核心业务运营系统。根据法律法规要求,加强对系统合规性的检查力度。
2、强化业务运营系统报表真实性检查。掌握报表的生成方式,如果存在人工干预报表生成,就要通过原始数据的统计与报表数据核对,查找问题。
3、重点关注“中国保监会统计信息系统”报表数据与公司报表数据的一致性,进而验证公司核心业务运营系统报表数据的可靠性、真实性,防范核心业务运营系统报表质量风险。
4、专业人员通过分析业务运营系统流程和编码设计直接找出问题。

E. 2019年保险行业管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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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人身保险公司:
为进一步完善人身保险精算制度,发挥保险保障功能,维护保险消费者合法权益,促进人身保险行业持续健康发展,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保险公司应着力提升保险产品的风险保障水平,保险金额应满足以下要求:
保险公司开发销售的个人定期寿险、个人两全保险、个人终身寿险和个人护理保险产品,死亡保险金额或护理责任保险金额与累计已交保费或账户价值的比例应符合以下要求:
到达年龄
比例下限
18-40周岁
160%
41-60周岁
140%
61周岁以上
120%
其中,到达年龄指的是被保险人原始投保年龄,加上当时保单年度数,再减去1后所得到的年龄。
死亡保险责任至少应当包括疾病身故保障责任和意外身故保障责任。
二、保险公司应根据精算原理、产品实际销售和管理成本及公司自身经营实际,合理确定人身保险产品预定附加费用、风险保费、初始费用、退保费用等各项费用的收取。自本通知实施之日起,对于利润测试结果显示新业务价值为负的新产品,中国保监会将不接受其审批与备案。如利润测试主要假设与实际经营结果发生重大偏差,中国保监会将依法追究总精算师责任。
三、保险公司应根据自身经营实际、市场利率水平、投资市场变化等情况,科学合理地进行产品定价,并根据外部市场的变化及时调整。
自本通知实施之日起,万能保险责任准备金的评估利率上限调整为年复利3%。
自本通知实施之日起,保险公司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将新开发的预定利率或最低保证利率不高于评估利率上限的人身保险产品报送中国保监会备案,将新开发的预定利率或最低保证利率高于评估利率上限的人身保险产品报送中国保监会审批。
四、保险公司提供保单贷款服务的,保单贷款比例不得高于保单现金价值或账户价值的80%。保险公司不得接受投保人使用信用卡支付具有现金价值的人身保险保费以及对保单贷款进行还款。
五、各公司应严格执行《中国保监会关于规范中短存续期人身保险产品有关事项的通知》(保监发〔2016〕22号)有关规定,按照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和相关认定标准做好产品预期存续时间的评估工作。
(一)自2017年1月1日起,对于投资连结保险产品、变额年金保险产品,应按照中短存续期产品的定义要求进行评估和报告。
(二)自2017年1月1日起,保险公司不得将终身寿险、年金保险、护理保险设计成中短存续期产品。
(三)自2017年1月1日起,对于附加万能保险和附加投资连结保险等附加险产品,应单独评估该产品的预期存续时间,并判断其是否属于中短存续期产品。
(四)对于预期存续时间的评估与产品实际经营情况有明显偏差且未及时进行修正的,或者中短存续期产品数据瞒报、少报、漏报的,中国保监会将依法追究公司总精算师的相关责任。
六、保险公司董事长和总精算师应切实加强对中短存续期产品的资本管控和业务规划等工作,应根据公司资本实力等因素合理确定中短存续期产品的保费规模。保险公司中短存续期产品的年度保费收入应控制在本条所要求的限额以内。
(一)自2016年1月1日起,保险公司中短存续期产品年度保费收入应控制在公司最近季度末投入资本和净资产较大者的2倍以内。
(二)对2015年度中短存续期产品保费收入高于当年投入资本和净资产较大者2倍的保险公司,自2016年1月1日起给予公司5年的过渡期。过渡期内,保险公司的中短存续期产品年度保费收入应当控制在基准额以内。
基准额=最近季度末投入资本和净资产较大者×2+(1-0.2t)×(2015年度中短存续期产品保费收入-2015年末投入资本和净资产较大者×2),t=年度-2015,年度范围为2016年至2020年。
(三)保险公司所销售的预期60%以上的保单存续时间在1年以上(含1年)3年以下(不含3年)的中短存续期产品的年度保费收入,2016年应控制在总体限额的90%以内,2017年应控制在总体限额的70%以内,2018年及以后应控制在总体限额的50%以内。
(四)自2019年1月1日起,保险公司中短存续期产品年度规模保费收入占当年总规模保费收入的比重不得超过50%;自2020年1月1日起,保险公司中短存续期产品年度规模保费收入占当年总规模保费收入的比重不得超过40%;自2021年1月1日起,保险公司中短存续期产品年度规模保费收入占当年总规模保费收入的比重不得超过30%。
(五)对中短存续期产品违反限额要求的保险公司,中国保监会将按规定要求,对相关公司采取停止部分或全部新业务等监管措施。
七、保险公司总精算师作为公司产品精算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应严格按照监管规定和精算原理要求,切实履行责任。保险公司应建立产品定价回溯机制,总精算师应定期对产品定价假设合理性进行评估,对产品定价发生率或退保率与实际经营结果发生重大偏差的,要及时向中国保监会报告并进行说明,对于主观或故意原因导致的,中国保监会将依法追究总精算师责任。
若保险公司出现利差损、偿付能力、现金流等方面重大风险,或产品精算方面出现重大违法违规行为,总精算师应及时向中国保监会报告。未及时报告的,中国保监会将依法追究总精算师责任。
八、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对于不符合本通知要求的保险产品,应当在2017年4月1日前全部停售。中国保监会此前印发的有关规定与本通知不符的,以本通知为准。
中国保监会
2016年9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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