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唐志峰
链接:https://www.hu.com/question/44054274/answer/96839032
来源:知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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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保监会于2016年4月22日发布“关于内地居民赴港购买保险的风险提示”,一时间在社会上炸开了锅。在笔者的朋友圈里,一拨是香港的保险从业人员,另一拨是内地的保险从业人员,可谓一半欢喜一半忧。对于那些准备赴港投保的消费者,更多的是不知所措。如何正确解读该提示,显然非常之必要。
一、风险提示的出发点
保监会在越来越多内地居民选择赴港购买保险产品的大背景下作出风险提示,其出发点是为了维护广大消费者的利益,无论是时机的选择,还是其呵护消费者的出发点,都是值得肯定的。风险提示本身不存在对香港保险的好坏评价。
二、香港保单的法律保护问题
由于投保风险最大的风险来自于法律保护与否的风险,也是消费者比较容易迷惑的事项,故保监会将此事宜列为第一要点加以提示是非常正确的。需要强调的是:
1)“香港保单不受内地法律保护”不等于“香港保单不受法律保护”,换言之,“香港保单受香港法律保护”;
2)在境内投保香港保单,则属于非法的“地下保单”,既不受内地法律保护,也不受香港法律保护。消费者如果有心购买香港保险,必要的劳苦是免不掉的。
三、汇率风险和外汇政策风险
这是一项非常暖心的提示,现在的金融市场瞬息万变,美元时涨时跌,保监会实时做出提示,确实可以令到很多非理性思考的消费者重新审视自己的投保是否恰当,是否在自己的风险承受范围内。此外,外汇管理不属于保监会的职责范围,人家也是点到为止的提醒这里面存在“政策风险”,精明的消费者就应该去外汇管理局进一步咨询到底什么是“金融和资本项下的交易”,什么是“非金融和资本项下的交易”,否则到时候交不了保费就麻烦了。
四、保单收益问题
根据笔者对香港保险产品的研究,香港保险确实存在保证收益和非保证收益(见笔者之前的文章“ ”)。但该提示有点过于强调“不确定性”,忽略了香港保险产品对于收益一步步确定的合同安排,将“不确定收益”逐步转化为“确定收益”,比如香港保诚“隽升”保单中的“归原红利”一经年报披露即转化为确定收益。
五、现金价值问题
香港保险保单前期现金价值低,退保损失大,这是一个客观的事实,提示非常到位。所以,消费者应根据自身的状况来决定购买哪种类型的保险。譬如,很多年轻家长为孩子购买长期的教育储蓄基金,本身就是长期投资的心态,中途退保的概率就很低,存在的风险不大。
六、合同条款问题
笔者作为律师,阅读香港的保险合同都非常困难,更何况普通的非法律人士,所以对保监会这一提示感同身受。为此,笔者还专门以“隽升”为例,用内地阅读习惯对该产品的合同条款进行了解读,可谓有先见之明(小得意中)。
② 平安人寿保险中的风险提示不是本人写的会怎样
出险时保险公司可以拒绝赔付,因此在签订保险合同时,在投保单的填写过程中一定要亲自填写风险提示和亲自签名,否则保险合同可以无效。
③ 为什么要进行基金,保险的风险提示
做个不是很恰当的比喻,吸烟有害健康,香烟上都会这么写。。
并不是为了撇清责任,风险性是投资的基本性质,风险就是可能亏损可能盈利,而中国的大多数人对这个并没有清楚认识,觉得投资股票基金就是赚钱,多少人在股票上倾家荡产,甚至跳楼阿,基金有风险,这是一个善意的提示!!
另,投资连结险、万能险等有投资账户的保险才是有投资风险的,而传统的保障性质的保险产品是无风险的,相反他们是对风险的处理和防范!
④ 保险公司业务员可以自己填写38字的风险提示录吗填写保险合同的内容和日期吗
这个是投保人和被保人该填的,业务员填了就是代签,这个是要重处的,所以最好不要违规,不然风险就在身边
⑤ 中国保监会关于投保新型人身保险产品风险提示的公告
为防止保险公司营销员和银行代理机构的销售人员通过夸大新型人身保险产品收益率,套用“本金”、“利率”等概念混淆新型人身保险产品和银行理财产品,隐瞒新型人身保险产品各项费用扣除情况等手段误导保险消费者。切实维护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的合法权益,中国保监会向广大保险消费者提示如下:
一、本提示中的新型人身保险产品包括分红保险、投资连结保险和万能保险。这些产品具有下列主要特点:
(一)分红保险产品。分红保险产品具有确定的利益保证和获取红利的机会。分红水平主要取决于保险公司的经营成果,可分配给您的红利是不确定的。
(二)投资连结保险产品。投资连结保险产品的投资回报具有不确定性,实际投资收益可能赢利或亏损,投保人承担全部投资风险。投资连结保险产品一般分设多个账户,由于投资目标及相应资产配置策略的不同,每个账户的风险、收益也不尽相同,请您根据自己的风险承受能力选择在各投资账户之间的资金分配。您所缴纳的保险费并不是全部进入投资账户用于投资,而是要扣除初始费用或在进入投资账户时收取买入卖出差价。进入投资账户后也可能发生一定的费用支出,如资产管理费,风险保险费,保单管理费等。保险公司在提供账户转换、部分领取等服务时也可能收取一定的手续费或退保费用。请详细了解所有费用扣除情况。此外,请您注意各项费用水平是否为确定的,若不确定,还应注意费用收取的最高水平或在合同条款中约定变更收费水平的方法。
(三)万能保险产品。万能保险产品结算利率设有保证利率,超过保证利率的部分是不确定的。保险公司每月公布的结算利率是年化收益率,只能代表当月的投资情况,不能理解为对全年的预期。结算利率并不是针对全部保险费,仅针对投资账户中的资金。您所缴纳的保费并不是全部进入投资账户,而是要扣除初始费用。进入投资账户后也可能发生一定的费用支出,如风险保险费,保单管理费等。保险公司在提供部分领取等服务时也可能收取一定的手续费或退保费用。请详细了解所有费用扣除情况。此外,请您注意各项费用水平是否为确定的,若不确定,还应注意费用收取的最高水平或在合同条款中约定变更收费水平的方法。
二、请注意区分新型人身保险产品与其他金融产品。新型人身保险产品兼具保险保障功能和投资功能,按照产品性质的不同,对于保障功能和投资功能具有不同的偏重,但本质上均属于保险产品。不宜将兼具保险保障和投资功能的新型人身保险产品与银行存款、银行理财产品、基金等金融产品的收益进行片面比较,更不要把保险产品混同于银行存款或者基金。
三、请关注保险销售人员的销售资格。通过保险公司营销员购买新型人身保险产品或者通过银行等兼业代理机构购买投资连结保险和万能保险产品,您有权利要求销售人员出示《保险代理从业人员展业证书》。
四、投保前请认真考虑缴费能力。新型人身保险产品一般保险期限较长,保费缴纳方式分一次性缴费和分期缴费两种,如果选择分期缴费,请您投保前充分考虑是否有持续稳定的财力支付保费。否则,投保人可能会丧失保险保障并承担退保损失或者丧失部分保险合同利益。
五、投保前请认真阅读保险条款和产品说明书。请您投保前特别关注保险条款中的保险责任、除外责任、犹豫期和退保事项,认真阅读并充分理解产品说明书和利益演示,了解保险产品的费用扣除情况和产品特点,清楚您购买保险后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宣传材料或产品说明书对未来收益的描述纯粹是描述性的,不能理解为对未来的预期,也不能简单理解为分红率和投资回报率。
六、请如实填写投保单中的内容。请您填写投保单时一定要严格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即对投保单上需要填写的被保险人年龄、健康状况等项目如实填报,以免日后产生不必要的纠纷。投保人和被保险人要亲笔签字确认,不要让销售人员或其他人代签名,否则将会影响您的权益。
七、请慎重考虑退保。新型人身保险产品规定有犹豫期(一般指自您收到保险合同并签字起的10日内)。在犹豫期内撤销保单,您可以收回全部已缴纳保费,保险公司将扣除不超过10元的工本费。在犹豫期后退保,您将承担一定的损失,保险公司将只退还保单的现金价值或账户价值。建议您在投保前仔细考虑,不要将短期内可能需要使用的资金用于购买保险,以免因将来退保而遭受不必要的损失。
八、请协助保险公司做好客户回访工作。中国保监会要求各保险公司对投资连结保险产品和万能保险产品在犹豫期内实行100%回访确认,一般为电话、信函和上门回访等形式。回访目的是为了维护您的权益,再次确认您是否清楚购买保险产品应注意的主要事项。请您投保时准确、完整填写个人信息,以便保险公司能够对您及时回访。
九、中国保监会高度重视投保人权益保护工作。如您发现保险销售人员在保险销售过程中存在销售误导问题,请注意保留书面证据或其他语音证据,以便维护您的权益。您可以向保险公司反映,也可以向中国保监会及各保监局投诉,必要时还可以通过法律程序解决。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二○○八年五月十八日
⑥ 关于保险合同中“风险提示语”问题
效力待定合同,不被认可视为无效!
⑦ 关于保险公司 从哪一年需要投保人抄录风险提示语句的问题
从2009年起。
2009年10月1日起实施的《人身保险新型产品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第六条第三款规定:向个人销售新型产品的,保险公司提供的投保单应当包含投保人确认栏,并由投保人抄录下列语句后签名:“本人已阅读保险条款、产品说明书和投保提示书,了解本产品的特点和保单利益的不确定性”。本条是对2002年实施的《人身保险新型产品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的扩充和完善。事实上,《办法》中并未出现“风险提示语句”字样。只是在《关于<人身保险新型产品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有关条文解释的通知》中指出“《办法》规定投保人抄录有关语句的主要目的是向投保人进行风险提示,帮助其正确认识所购买的保险产品和可能面临的风险”,才将该语句称为“风险提示语句”。
⑧ 以下哪些属于增强保险消费风险提示的有效性
为推进保险消费风险提示工作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进一步提高保险消费者风险识别和自我保护能力,保监会今天发布《关于加强保险消费风险提示工作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
《意见》明确了保险消费风险提示工作的原则、机制目标、重点内容。保险消费风险提示工作将按照“以人为本、依法合规,统筹规划、协同推进,及时准确、客观审慎”的工作原则推进。逐步建立在全行业建立起科学规范、运行有效的消费风险提示工作机制,形成多方参与、上下联动、协同运作、及时有效的消费风险提示工作格局,建立统一保险消费风险提示平台。
《意见》围绕上述目标提出了三项重点工作内容:一是建立完善工作机制,要求行业有关单位加强制度建设、明确职责分工、构建各司其职齐抓共管的工作格局;二是推进风险提示平台建设,建立信息汇集、发布、共享联动机制;三是规范运作流程,加强保险消费风险监测、识别,增强保险消费风险提示有效性。
《意见》的出台是落实保监会“加强保险监管、治理市场乱象、补齐监管短板、防范行业风险、服务实体经济”工作的具体举措。保监会高度重视保险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特别是全国金融工作会议后,进一步加大了保险消费风险的监测、提示工作力度,并着手建立保险消费风险提示制度。《意见》制定过程中,在保险行业内外开展了广泛的调研、论证工作,充分吸收了保险监管部门、行业协会、保险机构、消费者等各方面的意见建议,总结了保险消费风险提示工作经验。
《意见》的发布将进一步丰富、完善保险消费者权益保护制度体系,为保险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提供基础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