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法律上对成立同学互助基金会有何规定
申请条件
申请基金会名称预先核准,拟筹备成立的基金会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为特定的公益目的而设立;
(二)地方性公募基金会的原始基金不低于400万元人民币,非公募基金会的原始基金不低于200万元人民币;原始基金必须为到账货币资金;
(三)有规范的名称、章程、组织机构以及与其开展活动相适应的专职工作人员;
(四)有固定的住所;
(五)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六)基金会名称必须符合《基金会名称管理规定》(2004年6月21日民政部令26号)的相关规定。
Ⅱ 我们公司想建立一个员工互助基金,是外包出去比较好还是自己建立比较
当然是自己管理了,这个又不难的,制订制度,找一个人进行管理,定期进行审计就好了。也没有多少工作量的。
员工互助基金管理办法
如有具体问题可以进行探讨。
1. 目的
设立“员工互助基金”的目标是为了为帮助解决企业内部部分优秀员工碰到困难或急需部分资金解决实际问题而设立的。
设立“员工医疗爱心互助基金”的目标,是为了帮助解决企业内部员工及子女因生病住院需要资金而设立的,其宗旨是基金互助、帮困解难、服务会员。
为保证两项基金的设立目的及实施过程得到有效监督及系统管理,特制订本办法。
2. 适用范围
xx“员工互助基金”借支、归还等手续。
3. 职责
财务监控中心作为“员工互助基金”和“员工医疗爱心互助基金”的监督管理机构。
3.1公司成立基金管理委员会:
会长:xxx
名誉会长:xxx
副会长:
委员:
3.2各岗位职责
3.2.1会长
3.2.1.1负责基金账目及使用的全盘管理;
3.2.1.2对各项用款申请进行最终的审批;
3.2.1.3领导小组会议及相关临时会议,协调、安排好各部门的工作;
3.2.2副会长
3.2.2.1协助会长开展工作,对各基用款申请进行调查审核;
3.2.2.2参与审核用款申请,提出工作建议;
3.2.2.3定期、不定期检查各组员的工作情况,将检查信息反馈给会长;
3.2.2.4参与制定补充文件、表单,提出修正建议,必要时进行具体指导;
3.2.3精细化管理领导小组组员
3.2.3.1负责副会长交办的任务;为用款申请提供支持性文件、表单及其它需协助的事项;
3.2.3.2发现用款申请中的问题及时提出改善建议;
3.2.3.3参与员工互助基金相关会议,并严格执行会议达成的决议;
4. 管理内容
4.1基金来源
4.1.1公司捐投 :由公司捐投1200万元作为基金的启用资金,后期根据运作情况再作内部融资、借贷或捐赠。
4.1.2员工医疗爱心互助基金:公司员工每年每人交纳会费(员工级30元/人、组长组检级50元/人、主管经理以上100元/人)后即成为医疗互助公益基金会员,会员有效期一年;
会员在保险期内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等作自动退会,不再享受会员权益,会费不予退还;
会员因违反厂规厂纪、打架斗殴、车祸、暴食汹酒、自残造成伤害的医疗费用不得享受基金会的医疗补贴。
4.1.2.1每年7月份公司统一为老员工办理会费交纳手续;
4.1.2.2新员工转正之日起可以办理入会手续,有效期至次年7月;
4.1.2.3员工互助基金理财收入。
4.1.3其它捐赠款:社会捐赠等。
4.2基金的使用范围
4.2.1“员工互助基金”主要针对员工购买金额较大资产时:如房产、汽车或自建住房、子女转校、子女接受高等教育等(此部分采用无息贷款,但必须按期归还);
4.2.2“员工医疗爱心互助基金”主要帮助员工本人及子女生病住院急需治疗的资助。
4.2.2.1员工本人及子女生重病住院治疗时,医疗费一次性超过3000元,按实际发生额根据下面说明一次性给予分段计算补贴。
3000元至6000元,按20%补贴;
6001元至10000元,按15%补贴(最低补贴1200元);
10001元至20000元,按10%补贴(最低补贴1500元);
医疗爱心互助基金补贴最高上限2000元。
此部分补贴从员工医疗爱心互助基金支付,不足时动用员工互助基金或动员公司员工作慈善公益捐赠;(特殊医疗事故由委员会讨论处理)
4.3申报和发放程序
4.3.1申请员工互助基金的员工必须在公司工作年满1年以上,工作表现良好,愿意继续在公司服务3年以上;申请员工医疗互助专用基金的员工必须是加入员工医疗互助专用基金的会员。
4.3.2员工个人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提交所在部门负责人初审,初审通过后报人力资源部复审。
4.3.3人力资源中心对申请材料进行复审,并对申请人的实际情况进行调查核实。对于不符合救助范围的退回申请,并说明原因;对符合申请范围的,填写《员工互助基金申请表》并签署复审意见,对申请人和事项进行审批,确定受助金额,提交财务监控中心。
4.3.4财务监控中心对经人力资源中心复审过的资料进行复核后,提交分管副总经理(胡革新),在审批通过后办理相关借贷、支付手续,并备案和资料归档。
4.3.5对于需要员工提供的存档资料由人力资源中心统一收集并进行保管。
4.3.6在申报中弄虚作假者,一经查实,收回资助并视情节给予相应处分。
4.4使用限额及期限
为保证员工互助基金的正常使用,发挥最大的作用,必须对各项借支上限和借支时间做出规定,以保证长期持续的发展。
4.4.1购买资产时申请借支款不得超出所购、所建资产价格的20%。
4.4.2所有借支款不得超出本人年薪的50%。(最高10万)
4.4.3所有借支款项还款期限分一年、两年、三年;最长不得超出3年,必须按月分期还款。
4.6员工互助基金账务管理
4.6.1“员工互助基金”由财务监控中心在设置专用账户,专款专用,并于每月5日前与人力资源中心进行帐务核对,保证帐务的真实、准确、完整。
4.6.2每月15日对还款异常情况与当事人重新确认还款计划,并追踪还款进度。
4.6.3每年1月10日前由人力资源中心与财务监控中心对财务进行核对,并对应收款项进行梳理。
Ⅲ 如何成立帮扶基金
要到当地红十字会申请,具体得到你们当地红十字会去办理!
Ⅳ 个人成立的商业互助基金会是不是合法的啊
合法,要求:
1、合法与否首先是国家是否许可这类组织成立。
2、即使许可成立这类组织,你也得走设立的程序。
这类基金会一般在法律上是财团法人,你可以去看相应的法律规定。
据我所知,没有有个人成立的。但个人出资是可以的,个人出资的,不等于是个人成立的
Ⅳ 民间个人成立公益帮扶基金需要什么手续怎么办
当然需要,只有办理登记手续才合法,权益才能受到保障.
社团登记管理条例
(1989年10月2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50号发布
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公民的结社自由,维护社会团体的合法权益,加强对社会团体的登记管理,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精神文明建设,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社会团体,是指中国公民自愿组成,为实现会员共同意愿,按照其章程开展活动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国家机关以外的组织可以作为单位会员加入社会团体。
第三条 成立社会团体,应当经其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依照本条例的规定进行登记。社会团体应当具备法人条件。
下列团体不属于本条例规定登记的范围:
(一)参加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的人民团体;
(二)由国务院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核定,并经国务院批准免于登记的团体;
(三)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内部经本单位批准成立、在本单位内部活动的团体。
第四条 社会团体必须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不得反对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不得危害国家的统一、安全和民族的团结,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以及其他组织和公民的合法权益,不得违背社会道德风尚。
社会团体不得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
第五条 国家保护社会团体依照法律、法规及其章程开展活动,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非法干涉。
第六条 国务院民政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是本级人民政府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以下简称登记管理机关)。
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国务院或者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授权的组织,是有关行业、学科或者业务范围内社会团体的业务主管单位(以下简称业务主管单位)。
法律、行政法规对社会团体的监督管理另有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二章 管 辖
第七条 全国性的社会团体,由国务院的登记管理机关负责登记管理;地方性的社会团体,由所在地人民政府的登记管理机关负责登记管理;跨行政区域的社会团体,由所跨行政区域的共同上一级人民政府的登记管理机关负责登记管理。
第八条 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与其管辖的社会团体的住所不在一地的,可以委托社会团体住所地的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负责委托范围内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三章 成立登记
第九条 申请成立社会团体,应当经其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由发起人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筹备。第十条 成立社会团体,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50个以上的个人会员或者30个以上的单位会员;个人会员、单位会员混合组成的,会员总数不得少于50个;
(二)有规范的名称和相应的组织机构;
(三)有固定的住所;
(四)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专职工作人员;
(五)有合法的资产和经费来源,全国性的社会团体有10万元以上活动资金,地方性的社会团体和跨行政区域的社会团体有3万元以上活动资金;
(六)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社会团体的名称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违背社会道德风尚。社会团体的名称应当与其业务范围、成员分布、活动地域相一致,准确反映其特征。全国性的社会团体的名称冠以"中国"、"全国"、"中华"等字样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过批准,地方性的社会团体的名称不得冠以"中国"、"全国"、"中华"等字样。
第十一条 申请筹备成立社会团体,发起人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下列文件:
(一)筹备申请书;
(二)业务主管单位的批准文件;
(三)验资报告、场所使用权证明;
(四)发起人和拟任负责人的基本情况、身份证明;
(五)章程草案。
第十二条 登记管理机关应当自收到本条例第十一条所列全部有效文件之日起6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筹备的决定;不批准的,应当向发起人说明理由。
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登记管理机关不予批准筹备:
(一)有根据证明申请筹备的社会团体的宗旨、业务范围不符合本条例第四条的规定的;
(二)在同一行政区域内已有业务范围相同或者相似的社会团体,没有必要成立的;
(三)发起人、拟任负责人正在或者曾经受到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或者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四)在申请筹备时弄虚作假的;
(五)有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情形的。
第十四条 筹备成立的社会团体,应当自登记管理机关批准筹备之日起6个月内召开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通过章程,产生执行机构、负责人和法定代表人,并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成立登记。筹备期间不得开展筹备以外的活动。
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不得同时担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十五条 社会团体的章程应当包括下列事项:
(一)名称、住所;
(二)宗旨、业务范围和活动地域;
(三)会员资格及其权利、义务;
(四)民主的组织管理制度,执行机构的产生程序;
(五)负责人的条件和产生、罢免的程序;
(六)资产管理和使用的原则;
(七)章程的修改程序;
(八)终止程序和终止后资产的处理;
(九)应当由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第十六条
登记管理机关应当自收到完成筹备工作的社会团体的登记申请书及有关文件之日起30日内完成审查工作。对没有本条例第十三条所列情形,且筹备工作符合要求、章程内容完备的社会团体,准予登记,发给《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登记事项包括:
(一)名称;
(二)住所;
(三)宗旨、业务范围和活动地域;
(四)法定代表人;
(五)活动资金;
(六)业务主管单位。对不予登记的,应当将不予登记的决定通知申请人。
第十七条 依照法律规定,自批准成立之日起即具有法人资格的社会团体,应当自批准成立之日起60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备案。登记管理机关自收到备案文件之日起30日内发给《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社会团体备案事项,除本条例第十六条所列事项外,还应当包括业务主管单位依法出具的批准文件。
第十八条 社会团体凭《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申请刻制印章,开立银行帐户。社会团体应当将印章式样和银行帐号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第十九条 社会团体成立后拟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应当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有关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名称、业务范围、场所和主要负责人等情况的文件,申请登记。
社会团体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是社会团体的组成部分,不具有法人资格,应当按照其所属于的社会团体的章程所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在该社会团体授权的范围内开展活动、发展会员。社会团体的分支机构不得再设立分支机构。社会团体不得设立地域性的分支机构。
第四章 变更登记、注销登记
第二十条 社会团体的登记事项、备案事项需要变更的,应当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变更备案(以下统称变更登记)。社会团体修改章程,应当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第二十一条 社会团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注销备案(以下统称注销登记):
(一)完成社会团体章程规定的宗旨的;
(二)自行解散的;
(三)分立、合并的;
(四)由于其他原因终止的。
第二十二条 社会团体在办理注销登记前,应当在业务主管单位及其他有关机关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完成清算工作。清算期间,社会团体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二十三条 社会团体应当自清算结束之日起15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办理注销登记,应当提交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注销登记申请书、业务主管单位的审查文件和清算报告书。登记管理机关准予注销登记的,发给注销证明文件,收缴该社会团体的登记证书、印章和财务凭证。
第二十四条 社会团体撤销其所属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办理注销手续。社会团体注销的,其所属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同时注销。
第二十五条 社会团体处分注销后的剩余财产,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六条 社会团体成立、注销或者变更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由登记管理机关予以公告。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七条 登记管理机关履行下列监督管理职责:
(一)负责社会团体的成立、变更、注销的登记或者备案;
(二)对社会团体实施年度检查;
(三)对社会团体违反本条例的问题进行监督检查,对社会团体违反本条例的行为给予行政处罚。
第二十八条 业务主管单位履行下列监督管理职责:
(一)负责社会团体筹备申请、成立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前的审查;
(二)监督、指导社会团体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依据其章程开展活动;
(三)负责社会团体年度检查的初审;
(四)协助登记管理机关和其他有关部门查处社会团体的违法行为;
(五)会同有关机关指导社会团体的清算事宜。
业务主管单位履行前款规定的职责,不得向社会团体收取费用。
第二十九条 社会团体的资产来源必须合法,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或者挪用社会团体的资产。
社会团体的经费,以及开展章程规定的活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所取得的合法收入,必须用于章程规定的业务活动,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社会团体接受捐赠、资助,必须符合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必须根据与捐赠人、资助人约定的期限、方式和合法用途使用。社会团体应当向业务主管单位报告接受、使用捐赠、资助的有关情况,并应当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社会团体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条 社会团体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还应当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
社会团体在换届或者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应当组织对其进行财务审计。
第三十一条 社会团体应当于每年3月31日前向业务主管单位报送上一年度的工作报告,经业务主管单位初审同意后,于5月31日前报送登记管理机关,接受年度检查。工作报告的内容包括:本社会团体遵守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的情况、依照本条例履行登记手续的情况、按照章程开展活动的情况、人员和机构变动的情况以及财务管理的情况。
对于依照本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发给《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对其应当简化年度检查的内容。
第六章 罚 则
第三十二条 社会团体在申请登记时弄虚作假,骗取登记的,或者自取得《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之日起1年未开展活动的,由登记管理机关予以撤销登记。
第三十三条 社会团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记管理机关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可以限期停止活动,并可以责令撤换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情节严重的,予以撤销登记;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涂改、出租、出借《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或者出租、出借社会团体印章的;
(二)超出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进行活动的;
(三)拒不接受或者不按照规定接受监督检查的;
(四)不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的;
(五)擅自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或者对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疏于管理,造成严重后果的;
(六)从事营利性的经营活动的;
(七)侵占、私分、挪用社会团体资产或者所接受的捐赠、资助的;
(八)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筹集资金或者接受、使用捐赠、资助的。
前款规定的行为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1倍以上3倍以下或者违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四条 社会团体的活动违反其他法律、法规的,由有关国家机关依法处理;有关国家机关认为应当撤销登记的,由登记管理机关撤销登记。
第三十五条 未经批准,擅自开展社会团体筹备活动,或者未经登记,擅自以社会团体名义进行活动,以及被撤销登记的社会团体继续以社会团体名义进行活动的,由登记管理机关予以取缔,没收非法财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第三十六条 社会团体被责令限期停止活动的,由登记管理机关封存《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印章和财务凭证。社会团体被撤销登记的,由登记管理机关收缴《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和印章。
第三十七条 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八条 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的式样由国务院民政部门制定。
对社会团体进行年度检查不得收取费用。
第三十九条 本条例施行前已经成立的社会团体,应当自本条例施行之日起1年内依照本条例有关规定申请重新登记。
第四十条 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1989年10月25日国务院发布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同时废止。
Ⅵ 私营企业成立互助基金合法吗
成立商会,是不是就可以部分解决你的问题。
Ⅶ 个人怎么申请国家扶持科技创新基金小企业能直接向国家申请吗
注册公司就可以了,申请初创型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