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重大疾病保险的疾病定义使用规范是什么呢
您好!重大疾病保险的疾病定义使用规范如下:
为方便消费者比较和选择重大疾病保险产品,保护消费者权益,结合我国重大疾病保险发展及现代医学进展情况,并借鉴国际经验,中国保险行业协会与中国医师协会共同制定重大疾病保险的疾病定义(以下简称“疾病定义”)。
为指导保险公司使用疾病定义,中国保险行业协会特制定《重大疾病保险的疾病定义使用规范》(以下简称“规范”)。
根据重大疾病保险的起源、发展和特点,本规范中所称“疾病”是指重大疾病保险合同约定的疾病、疾病状态或手术。
1 适用范围
本规范中的疾病定义在参考国内外成年人重大疾病保险发展状况并结合现代医学进展情况的基础上制定,因此,本规范适用于保险期间主要为成年人(十八周岁以上)阶段的重大疾病保险。
2、使用原则
2.1 保险公司将产品定名为重大疾病保险,且保险期间主要为成年人(十八周岁以上)阶段的,该产品保障的疾病范围应当包括本规范内的恶性肿瘤、急性心肌梗塞、脑中风后遗症、冠状动脉搭桥术(或称冠状动脉旁路移植术)、重大器官移植术或造血干细胞移植术、终末期肾病(或称慢性肾功能衰竭尿毒症期);除此六种疾病外,对于本规范疾病范围以内的其它疾病种类,保险公司可以选择使用;同时,上述疾病应当使用本规范的疾病名称和疾病定义。
2.2 根据市场需求和经验数据,各保险公司可以在其重大疾病保险产品中增加本规范疾病范围以外的其它疾病种类,并自行制定相关定义。
2.3 重大疾病保险条款和配套宣传材料中,本规范规定的疾病种类应当按照本规范3.1所列顺序排列,并置于各保险公司自行增加的疾病种类之前;同时,应当对二者予以区别说明。
2.4 保险公司设定重大疾病保险除外责任时,对于被保险人发生的疾病、达到的疾病状态或进行的手术,保险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的情形不能超出本规范3.2规定的范围。
3 重大疾病保险条款的相关规定
重大疾病保险条款中的疾病名称、疾病定义、除外责任和术语释义应当符合本规范的具体规定。
3.1 重大疾病保险的疾病名称及疾病定义
被保险人发生符合以下疾病定义所述条件的疾病,应当由专科医生明确诊断。
3.1.1 恶性肿瘤
指恶性细胞不受控制的进行性增长和扩散,浸润和破坏周围正常组织,可以经血管、淋巴管和体腔扩散转移到身体其它部位的疾病。经病理学检查结果明确诊断,临床诊断属于世界卫生组织《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ICD-10)的恶性肿瘤范畴。
下列疾病不在保障范围内:
(1)原位癌;
(2)相当于Binet分期方案A期程度的慢性淋巴细胞白血病;
(3)相当于Ann Arbor分期方案I期程度的何杰金氏病;
(4)皮肤癌(不包括恶性黑色素瘤及已发生转移的皮肤癌);
(5)TNM分期为T1N0M0期或更轻分期的前列腺癌(注);
(6)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期间所患恶性肿瘤。
注:如果为女性重大疾病保险,则不包括此项
3.1.2 急性心肌梗塞
指因冠状动脉阻塞导致的相应区域供血不足造成部分心肌坏死。须满足下列至少三项条件:
(1)典型临床表现,例如急性胸痛等;
(2)新近的心电图改变提示急性心肌梗塞;
(3)心肌酶或肌钙蛋白有诊断意义的升高,或呈符合急性心肌梗塞的动态性变化;
(4)发病90天后,经检查证实左心室功能降低,如左心室射血分数低于50%。
3.1.3 脑中风后遗症
指因脑血管的突发病变引起脑血管出血、栓塞或梗塞,并导致神经系统永久性的功能障碍。神经系统永久性的功能障碍,指疾病确诊180天后,仍遗留下列一种或一种以上障碍:
(1)一肢或一肢以上肢体机能完全丧失;
(2)语言能力或咀嚼吞咽能力完全丧失;
(3)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无法独立完成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中的三项或三项以上。
3.1.4 重大器官移植术或造血干细胞移植术
重大器官移植术,指因相应器官功能衰竭,已经实施了肾脏、肝脏、心脏或肺脏的异体移植手术。
造血干细胞移植术,指因造血功能损害或造血系统恶性肿瘤,已经实施了造血干细胞(包括骨髓造血干细胞、外周血造血干细胞和脐血造血干细胞)的异体移植手术。
3.1.5 冠状动脉搭桥术(或称冠状动脉旁路移植术)
指为治疗严重的冠心病,实际实施了开胸进行的冠状动脉血管旁路移植的手术。
冠状动脉支架植入术、心导管球囊扩张术、激光射频技术及其它非开胸的介入手术、腔镜手术不在保障范围内。
3.1.6 终末期肾病(或称慢性肾功能衰竭尿毒症期)
指双肾功能慢性不可逆性衰竭,达到尿毒症期,经诊断后已经进行了至少90天的规律性透析治疗或实施了肾脏移植手术。
3.1.7 多个肢体缺失
指因疾病或意外伤害导致两个或两个以上肢体自腕关节或踝关节近端(靠近躯干端)以上完全性断离。
3.1.8 急性或亚急性重症肝炎
指因肝炎病毒感染引起肝脏组织弥漫性坏死,导致急性肝功能衰竭,且经血清学或病毒学检查证实,并须满足下列全部条件:
(1)重度黄疸或黄疸迅速加重;
(2)肝性脑病;
(3)B超或其它影像学检查显示肝脏体积急速萎缩;
(4)肝功能指标进行性恶化。
3.1.9 良性脑肿瘤
指脑的良性肿瘤,已经引起颅内压增高,临床表现为视神经乳头水肿、精神症状、癫痫及运动感觉障碍等,并危及生命。须由头颅断层扫描(CT)、核磁共振检查(MRI)或正电子发射断层扫描(PET)等影像学检查证实,并须满足下列至少一项条件:
(1)实际实施了开颅进行的脑肿瘤完全切除或部分切除的手术;
(2)实际实施了对脑肿瘤进行的放射治疗。
脑垂体瘤、脑囊肿、脑血管性疾病不在保障范围内。
3.1.10 慢性肝功能衰竭失代偿期
指因慢性肝脏疾病导致肝功能衰竭。须满足下列全部条件:
(1)持续性黄疸;
(2)腹水;
(3)肝性脑病;
(4)充血性脾肿大伴脾功能亢进或食管胃底静脉曲张
因酗酒或药物滥用导致的肝功能衰竭不在保障范围内。
3.1.11 脑炎后遗症或脑膜炎后遗症
指因患脑炎或脑膜炎导致的神经系统永久性的功能障碍。神经系统永久性的功能障碍,指疾病确诊180天后,仍遗留下列一种或一种以上障碍:
(1)一肢或一肢以上肢体机能完全丧失;
(2)语言能力或咀嚼吞咽能力完全丧失;
(3)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无法独立完成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中的三项或三项以上。
3.1.12 深度昏迷
指因疾病或意外伤害导致意识丧失,对外界刺激和体内需求均无反应,昏迷程度按照格拉斯哥昏迷分级(Glasgow coma scale)结果为5分或5分以下,且已经持续使用呼吸机及其它生命维持系统96小时以上。
因酗酒或药物滥用导致的深度昏迷不在保障范围内。
3.1.13 双耳失聪
指因疾病或意外伤害导致双耳听力永久不可逆性丧失,在500赫兹、1000赫兹和2000赫兹语音频率下,平均听阈大于90分贝,且经纯音听力测试、声导抗检测或听觉诱发电位检测等证实。
注:如果保险公司仅承担被保险人在某年龄之后的保障责任,须在疾病定义中特别说明。
3.1.14 双目失明
指因疾病或意外伤害导致双眼视力永久不可逆性丧失,双眼中较好眼须满足下列至少一项条件:
(1)眼球缺失或摘除;
(2)矫正视力低于0.02(采用国际标准视力表,如果使用其它视力表应进行换算);
(3)视野半径小于5度。
注:如果保险公司仅承担被保险人在某年龄之后的保障责任,须在疾病定义中特别说明。
3.1.15 瘫痪
指因疾病或意外伤害导致两肢或两肢以上肢体机能永久完全丧失。肢体机能永久完全丧失,指疾病确诊180天后或意外伤害发生180天后,每肢三大关节中的两大关节仍然完全僵硬,或不能随意识活动。
3.1.16 心脏瓣膜手术
指为治疗心脏瓣膜疾病,实际实施了开胸进行的心脏瓣膜置换或修复的手术。
3.1.17 严重阿尔茨海默病
指因大脑进行性、不可逆性改变导致智能严重衰退或丧失,临床表现为明显的认知能力障碍、行为异常和社交能力减退,其日常生活必须持续受到他人监护。须由头颅断层扫描(CT)、核磁共振检查(MRI)或正电子发射断层扫描(PET)等影像学检查证实,且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无法独立完成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中的三项或三项以上。
神经官能症和精神疾病不在保障范围内。
注:如果保险公司仅承担被保险人在某年龄之前的保障责任,须在疾病定义中特别说明。
3.1.18 严重脑损伤
指因头部遭受机械性外力,引起脑重要部位损伤,导致神经系统永久性的功能障碍。须由头颅断层扫描(CT)、核磁共振检查(MRI)或正电子发射断层扫描(PET)等影像学检查证实。神经系统永久性的功能障碍,指脑损伤180天后,仍遗留下列一种或一种以上障碍:
(1)一肢或一肢以上肢体机能完全丧失;
(2)语言能力或咀嚼吞咽能力完全丧失;
(3)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无法独立完成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中的三项或三项以上。
3.1.19 严重帕金森病
是一种中枢神经系统的退行性疾病,临床表现为震颤麻痹、共济失调等。须满足下列全部条件:
(1)药物治疗无法控制病情;
(2)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无法独立完成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中的三项或三项以上。
继发性帕金森综合征不在保障范围内。
注:如果保险公司仅承担被保险人在某年龄之前的保障责任,须在疾病定义中特别说明。
3.1.20 严重Ⅲ度烧伤
指烧伤程度为Ⅲ度,且Ⅲ度烧伤的面积达到全身体表面积的20%或20%以上。体表面积根据《中国新九分法》计算。
3.1.21 严重原发性肺动脉高压
指不明原因的肺动脉压力持续性增高,进行性发展而导致的慢性疾病,已经造成永久不可逆性的体力活动能力受限,达到美国纽约心脏病学会心功能状态分级IV级,且静息状态下肺动脉平均压超过30mmHg。
3.1.22 严重运动神经元病
是一组中枢神经系统运动神经元的进行性变性疾病,包括进行性脊肌萎缩症、进行性延髓麻痹症、原发性侧索硬化症、肌萎缩性侧索硬化症。须满足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无法独立完成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中的三项或三项以上的条件。
注:如果保险公司仅承担被保险人在某年龄之前的保障责任,须在疾病定义中特别说明。
3.1.23 语言能力丧失
指因疾病或意外伤害导致完全丧失语言能力,经过积极治疗至少12个月(声带完全切除不受此时间限制),仍无法通过现有医疗手段恢复。
精神心理因素所致的语言能力丧失不在保障范围内。
注:如果保险公司仅承担被保险人在某年龄之后的保障责任,须在疾病定义中特别说明。
3.1.24 重型再生障碍性贫血
指因骨髓造血功能慢性持续性衰竭导致的贫血、中性粒细胞减少及血小板减少。须满足下列全部条件:
(1)骨髓穿刺检查或骨髓活检结果支持诊断;
(2)外周血象须具备以下三项条件:
① 中性粒细胞绝对值≤0.5×109/L ;
② 网织红细胞<1%;
③ 血小板绝对值≤20×109/L。
3.1.25 主动脉手术
指为治疗主动脉疾病,实际实施了开胸或开腹进行的切除、置换、修补病损主动脉血管的手术。主动脉指胸主动脉和腹主动脉,不包括胸主动脉和腹主动脉的分支血管。
动脉内血管成形术不在保障范围内。
3.2 重大疾病保险的除外责任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发生疾病、达到疾病状态或进行手术的,保险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
3.2.1投保人、受益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3.2.2 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或拒捕;
3.2.3 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3.2.4 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3.2.5 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
3.2.6 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3.2.7 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3.2.8 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
3.3 术语释义
3.3.1 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
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是指:(1)穿衣:自己能够穿衣及脱衣;(2)移动:自己从一个房间到另一个房间;(3)行动:自己上下床或上下轮椅;(4)如厕:自己控制进行大小便;(5)进食:自己从已准备好的碗或碟中取食物放入口中;(6)洗澡:自己进行淋浴或盆浴。
3.3.2 肢体机能完全丧失
指肢体的三大关节中的两大关节僵硬,或不能随意识活动。肢体是指包括肩关节的整个上肢或包括髋关节的整个下肢。
3.3.3语言能力或咀嚼吞咽能力完全丧失
语言能力完全丧失,指无法发出四种语音(包括口唇音、齿舌音、口盖音和喉头音)中的任何三种、或声带全部切除,或因大脑语言中枢受伤害而患失语症。
咀嚼吞咽能力完全丧失,指因牙齿以外的原因导致器质障碍或机能障碍,以致不能作咀嚼吞咽运动,除流质食物外不能摄取或吞咽的状态。
3.3.4 永久不可逆
指自疾病确诊或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经过积极治疗180天后,仍无法通过现有医疗手段恢复。
3.3.5 专科医生
专科医生应当同时满足以下四项资格条件:(1)具有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资格证书》;(2)具有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执业证书》,并按期到相关部门登记注册;(3)具有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主治医师或主治医师以上职称的《医师职称证书》;(4)在二级或二级以上医院的相应科室从事临床工作三年以上。
3.3.6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
艾滋病病毒指人类免疫缺陷病毒,英文缩写为HIV。艾滋病指人类免疫缺陷病毒引起的获得性免疫缺陷综合征,英文缩写为AIDS。
在人体血液或其它样本中检测到艾滋病病毒或其抗体呈阳性,没有出现临床症状或体征的,为感染艾滋病病毒;如果同时出现了明显临床症状或体征的,为患艾滋病。
3.3.7遗传性疾病
指生殖细胞或受精卵的遗传物质(染色体和基因)发生突变或畸变所引起的疾病,通常具有由亲代传至后代的垂直传递的特征。
3.3.8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
指被保险人出生时就具有的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先天性畸形、变形和染色体异常依照世界卫生组织《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ICD-10)确定。
4 重大疾病保险宣传材料的相关规定
在重大疾病保险的宣传材料中,如果保障的疾病名称单独出现,应当采用以下主标题和副标题结合的形式。
4.1 恶性肿瘤——不包括部分早期恶性肿瘤
4.2 急性心肌梗塞
4.3 脑中风后遗症——永久性的功能障碍
4.4 重大器官移植术或造血干细胞移植术——须异体移植手术
4.5 冠状动脉搭桥术(或称冠状动脉旁路移植术)——须开胸手术
4.6 终末期肾病(或称慢性肾功能衰竭尿毒症期)——须透析治疗或肾脏移植手术
4.7 多个肢体缺失——完全性断离
4.8 急性或亚急性重症肝炎
4.9 良性脑肿瘤——须开颅手术或放射治疗
4.10 慢性肝功能衰竭失代偿期——不包括酗酒或药物滥用所致
4.11 脑炎后遗症或脑膜炎后遗症——永久性的功能障碍
4.12 深度昏迷——不包括酗酒或药物滥用所致
4.13 双耳失聪——永久不可逆
注:如果保险公司仅承担被保险人在某年龄之后的保障责任,须在副标题中注明。
4.14 双目失明——永久不可逆
注:如果保险公司仅承担被保险人在某年龄之后的保障责任,须在副标题中注明。
4.15 瘫痪——永久完全
4.16 心脏瓣膜手术——须开胸手术
4.17 严重阿尔茨海默病——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
注:如果保险公司仅承担被保险人在某年龄之前的保障责任,须在副标题中注明。
4.18 严重脑损伤——永久性的功能障碍
4.19 严重帕金森病——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
注:如果保险公司仅承担被保险人在某年龄之前的保障责任,须在副标题中注明。
4.20 严重Ⅲ度烧伤——至少达体表面积的20%
4.21 严重原发性肺动脉高压——有心力衰竭表现
4.22 严重运动神经元病——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
注:如果保险公司仅承担被保险人在某年龄之前的保障责任,须在副标题中注明。
4.23 语言能力丧失——完全丧失且经积极治疗至少12个月
注:如果保险公司仅承担被保险人在某年龄之后的保障责任,须在副标题中注明
4.24 重型再生障碍性贫血
4.25 主动脉手术——须开胸或开腹手术
5 附则
5.1 中国保险行业协会建立常设机构,研究重大疾病保险相关疾病医疗实践的进展情况,并组织人员定期对疾病定义及规范进行修订。
5.2 本规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07年8月1日后,保险公司签订的保险期间主要为成年人(十八周岁以上)阶段的重大疾病保险合同应当符合本规范。对本规范施行前已经签订的重大疾病保险合同,保险公司要做好相关服务工作。
5.3 本规范由中国保险行业协会负责解释。
Ⅱ 太平洋寿险保险合同特别约定《重大疾病保险的定义使用规范(2020年修订版)》变更有什么利与弊吗
对于客户而言,修订前和修订后客户具有选择更符合客户利益的条款,如果修订后购买则只能享受修订后的条款利益。
Ⅲ 重大疾病保险的疾病定义使用规范
重大疾病保险的疾病定义使用规范给出了保险公司设计重大疾病保险产品的原则、相关条款规定和各种疾病的等级、准确定义。
适用范围
适用于保险期间主要为成年人(十八周岁及以上) 阶段的重大疾病保险。
使用原则
1.保险公司推出重大疾病保险时必须使用本规范内的疾病名称和疾病定义。
2.重大疾病保险产品保障范围至少应包含本规范内的恶性肿瘤——重度、较重急性心肌梗死、严重脑中风后遗症、重大器官移植术或造血干细胞移植术、冠状动脉搭桥术和严重慢性肾衰竭六种重大疾病。如果该保险产品还对其他疾病提供保障,则至少应包含恶性肿瘤——轻度、较轻急性心肌梗死和轻度脑中风后遗症三种疾病。保险公司还可自行选择将本规范内的其他疾病纳入保障范围。除此之外,各保险公司可以根据自身特性和市场需求,在保障范围内增加本规范疾病范围以外的其他疾病,但必须合理制定相关定义。
3.重大疾病保险产品除外责任不得超出本规范 3.2 规定的范围。
2020年修订版
为更好地指导保险公司使用疾病定义,2020年中国保险行业协会重新修订《重大疾病保险的疾病定义使用规范》。
1.与旧版本相比,《重大疾病保险的疾病定义使用规范(2020修订版)》最大的变化是首次引入轻症定义。规范将恶性肿瘤、急性心肌梗死和脑中风后遗症3种核心疾病,按照严重程度分为重度疾病和轻度疾病两级,同时明确规定上述三种高发轻症赔付比例不超过保额的30%。
2.新版本还对疾病目录作出更改调整。如原位癌、交界性肿瘤被从轻度恶性肿瘤名单中删去。重度疾病的数量从原有的25种扩展为28种,增加严重慢性呼吸功能衰竭、严重克罗恩病和严重溃疡性结肠炎3种重度疾病。
Ⅳ 银保监新规前买的保险,在新规后按新规算吗
按所购买的保险合同算,已经购买的保险就按当时的合同。有保险咨询随时关注留言。
Ⅳ 《重大疾病保险的疾病定义使用规范》什么时候颁布的
巴纳德医生受一位病人的启发,他的一位癌症病人是个单亲妈妈,经过长期治疗后最终还是撒手人寰留下了他年幼的女儿,小孩子没有独立生活及经济能力,这让巴纳德医生很是心痛,他为了防止这样的事件源源不断的发生,就联合保险公司设计了历史上最早的重疾险,最初的目的就是能让病人拿这笔钱养病或者生活,但当时的重疾险只能保四种重大疾病。随后不久重疾险就被引入到中国大陆,也很快就成为保险类型中的佼佼者。
为了让客户更直观的比较和选择重大疾病险产品,结合重大疾病险的发展以及医学水平的进步,2007年中国保险行业协会定制了《重大疾病保险的疾病定义使用规范》。本规范适用于保险期间主要为成年人(十八周岁以上)阶段的重大疾病保险。保险公司出重疾险时保障范围内必须包括保监局必保的6种重大疾病:恶性肿瘤、急性心肌梗塞、脑中风后遗症、冠状动脉搭桥术(或称冠状动脉旁路移植术)、重大器官移植术或造血干细胞移植术、终末期肾病(或称慢性肾功能衰竭尿毒症期)。除了这6种重疾以外,还有19种高发重疾,保险公司可以选择。
19种高发重疾:
(1)动脉手术——须开腔或开腹手术
(2)急性或亚急性重症肝炎
(3)良性脑肿瘤——须开颅手术或放射治疗
(4)慢性肝功能衰竭失代偿期——不包括酗酒或药物滥用所致
(5)脑炎后遗症或脑膜炎后遗症——永久性功能障碍
(6)深度昏迷——不包括酗酒或药物滥用所致
(7)双耳失聪——永久不可逆
(8)双目失明——永久不可逆
(9)瘫痪——永久完全
(10)心脏瓣膜手术——须开腔手术
(11)严重阿尔茨海默病 ——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
(12)严重脑损伤——永久性功能障碍
(13)严重帕金森病——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
(14)严重Ⅲ度烧伤——至少达表面积的20%
(15)严重原发性肺动脉高压——有心力衰竭表现
(16)严重运动神经元病——自主能力完全丧失
(17)语言丧失能力——完全丧失且经治疗至少12个月
(18)重型再生障碍性贫血
(19)多个肢体缺失——完全性断离
Ⅵ 重大疾病保险的疾病定义使用规范2020
重大疾病保险的疾病定义使用规范 (2020 年修订版)
前 言 为进一步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提升重大疾病保险产品供给 质量 ,更好地发挥对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补充作用 ,结合我国重 大疾病保险发展及现代医学最新进展情况 ,并广泛研究参考国际 经验 ,中国保险行业协会与中国医师协会共同对2007年制定的重 大疾病保险的疾病定义(以下简称疾病定义)进行了修订。 为更好地指导保险公司使用疾病定义 ,中国保险行业协会特 制定《重大疾病保险的疾病定义使用规范(2020年修订版)》(以 下简称规范)。 本规范中所称“疾病”是指重大疾病保险合同约定的疾病、 疾病状态或手术。
1 适用范围 本规范中的疾病定义主要在参考国内外成年人重大疾病保 险发展状况并结合现代医学最新进展情况的基础上制定 ,因此 , 本规范适用于保险期间主要为成年人(十八周岁及以上)阶段的 重大疾病保险。 2 2 使用原则 2.1 保险公司将产品定名为重大疾病保险 ,且保险期间主要为成 年人(十八周岁及以上)阶段的 ,该产品保障的疾病范围应当包 括本规范内的恶性肿瘤——重度、较重急性心肌梗死、严重脑中 风后遗症、重大器官移植术或造血干细胞移植术、冠状动脉搭桥 术(或称冠状动脉旁路移植术)、严重慢性肾衰竭;如果该产品 还保障了保险金额低于上述六种重度疾病的其他疾病 ,则还应当 包括本规范内的恶性肿瘤——轻度、较轻急性心肌梗死、轻度脑 中风后遗症。除前述疾病外 ,对于本规范疾病范围以内的其他疾 病 ,保险公司可以选择使用;同时 ,上述疾病均应当使用本规范 的疾病名称和疾病定义。 2.2 保险公司设计重大疾病保险产品时 ,所包含的本规范中的每 种轻度疾病累计保险金额分别不应高于所包含的本规范中的相 应重度疾病累计保险金额的 30%;如有多次赔付责任的 ,轻度疾 病的单次保险金额还应不高于同一赔付次序的相应重度疾病单 次保险金额的 30% ,无相同赔付次序的 ,以最近的赔付次序为参 照。 2.3 根据市场需求和经验数据 ,各保险公司可以在其重大疾病保 险产品中增加本规范疾病范围以外的其他疾病 ,并合理制定相关 定义。 2.4 重大疾病保险条款和配套宣传材料中 ,本规范规定的疾病应 当按照本规范 3.1 所列顺序排列(对于分组列示疾病的 ,本规范 3 规定的疾病可以按照疾病分组顺序排列) ,并置于各保险公司自 行增加的疾病之前;同时 ,应当对二者予以区别说明。 2.5 保险公司设定重大疾病保险除外责任时 ,对于被保险人发生 的疾病、达到的疾病状态或进行的手术 ,保险公司不承担保险责 任的情形不能超出本规范 3.2 规定的范围。 3 重大疾病保险条款的相关规定 重大疾病保险条款中的疾病名称、疾病定义、除外责任和术 语释义应当符合本规范的具体规定。 3.1 重大疾病保险的疾病名称及疾病定义 被保险人发生符合以下疾病定义所述条件的疾病 ,应当由专 科医生明确诊断。 以下疾病名称仅供理解使用 ,具体保障范围以每项疾病具体 定义为准。 3.1.1 重度疾病 3.1.1.1 恶性肿瘤——重度 指恶性细胞不受控制的进行性增长和扩散 ,浸润和破坏周围 正常组织 ,可以经血管、淋巴管和体腔扩散转移到身体其他部位 , 病灶经组织病理学检查(涵盖骨髓病理学检查)结果明确诊断 , 临床诊断属于世界卫生组织(WHO ,World Health Organization) 《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第十次修订版(ICD-10) 的恶性肿瘤类别及《国际疾病分类肿瘤学专辑》第三版(ICD-O-3) 的肿瘤形态学编码属于 3、6、9(恶性肿瘤)范畴的疾病。 4 下列疾病不属于“恶性肿瘤——重度” ,不在保障范围内: (1)ICD-O-3 肿瘤形态学编码属于 0(良性肿瘤)、1(动态 未定性肿瘤)、2(原位癌和非侵袭性癌)范畴的疾病 ,如: a.原位癌 ,癌前病变 ,非浸润性癌 ,非侵袭性癌 ,肿瘤细胞 未侵犯基底层 ,上皮内瘤变 ,细胞不典型性增生等; b.交界性肿瘤 ,交界恶性肿瘤 ,肿瘤低度恶性潜能 ,潜在低 度恶性肿瘤等; (2)TNM 分期为Ⅰ期或更轻分期的甲状腺癌; (3)TNM 分期为 T1N0M0期或更轻分期的前列腺癌; (4)黑色素瘤以外的未发生淋巴结和远处转移的皮肤恶性 肿瘤; (5)相当于 Binet 分期方案 A 期程度的慢性淋巴细胞白血 病; (6)相当于 Ann Arbor 分期方案Ⅰ期程度的何杰金氏病; (7)未发生淋巴结和远处转移且 WHO 分级为 G1 级别(核分 裂像<正常的 25%;如≥正常的 25%但<50% ,则残存的造血细胞 应<30%; (2)外周血象须具备以下三项条件中的两项: ①中性粒细胞绝对值<0.5×109 /L; ②网织红细胞计数<20×109 /L; ③血小板绝对值<20×109 /L。 3.1.1.25 主动脉手术 指为治疗主动脉疾病或主动脉创伤 ,已经实施了开胸(含胸 腔镜下)或开腹(含腹腔镜下)进行的切除、置换、修补病损主 动脉血管、主动脉创伤后修复的手术。主动脉指升主动脉、主动 脉弓和降主动脉(含胸主动脉和腹主动脉) ,不包括升主动脉、 主动脉弓和降主动脉的分支血管。 所有未实施开胸或开腹的动脉内介入治疗不在保障范围内。 3.1.1.26 严重慢性呼吸衰竭 指因慢性呼吸系统疾病导致永久不可逆性的呼吸衰竭 ,经过 积极治疗 180 天后满足以下所有条件: (1)静息时出现呼吸困难; (2)肺功能第一秒用力呼气容积(FEV1)占预计值的百分 比<30%; (3)在静息状态、呼吸空气条件下 ,动脉血氧分压(PaO2) <50mmHg。 14 3.1.1.27 严重克罗恩病 指一种慢性肉芽肿性肠炎 ,具有特征性的克罗恩病(Crohn 病)病理组织学变化 ,须根据组织病理学特点诊断 ,且已经造成 瘘管形成并伴有肠梗阻或肠穿孔。 3.1.1.28 严重溃疡性结肠炎 指伴有致命性电解质紊乱的急性暴发性溃疡性结肠炎 ,病变 已经累及全结肠 ,表现为严重的血便和系统性症状体征 ,须根据 组织病理学特点诊断 ,且已经实施了结肠切除或回肠造瘘术。 3.1.2 轻度疾病 3.1.2.1 恶性肿瘤——轻度 指恶性细胞不受控制的进行性增长和扩散 ,浸润和破坏周围 正常组织 ,可以经血管、淋巴管和体腔扩散转移到身体其他部位 , 病灶经组织病理学检查(涵盖骨髓病理学检查)结果明确诊断 , 临床诊断属于世界卫生组织(WHO ,World Health Organization) 《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第十次修订版(ICD-10) 的恶性肿瘤类别及《国际疾病分类肿瘤学专辑》第三版(ICD-O-3) 的肿瘤形态学编码属于 3、6、9(恶性肿瘤)范畴 ,但不在“恶 性肿瘤——重度”保障范围的疾病。且特指下列六项之一: (1)TNM 分期为Ⅰ期的甲状腺癌; (2)TNM 分期为 T1N0M0期的前列腺癌; (3)黑色素瘤以外的未发生淋巴结和远处转移的皮肤恶性 肿瘤; 15 (4)相当于 Binet 分期方案 A 期程度的慢性淋巴细胞白血 病; (5)相当于 Ann Arbor 分期方案Ⅰ期程度的何杰金氏病; (6)未发生淋巴结和远处转移且 WHO 分级为 G1 级别(核分 裂像4cm ,局限于甲状腺内或大体侵犯甲状腺外带状肌 pT3a:肿瘤>4cm ,局限于甲状腺内 pT3b:大体侵犯甲状腺外带状肌 ,无论肿瘤大小 19 带状肌包括:胸骨舌骨肌、胸骨甲状肌、甲状舌骨肌、肩胛舌骨肌 pT4:大体侵犯甲状腺外带状肌外 pT4a:侵犯喉、气管、食管、喉反神经及皮下软组织 pT4b:侵犯椎前筋膜 ,或包裹颈动脉、纵隔血管 甲状腺髓样癌 pTX:原发肿瘤不能评估 pT0:无肿瘤证据 pT1:肿瘤局限在甲状腺内 ,最大径≤2cm T1a肿瘤最大径≤1cm T1b肿瘤最大径>1cm ,≤2cm pT2:肿瘤 2~4cm pT3:肿瘤>4cm ,局限于甲状腺内或大体侵犯甲状腺外带状肌 pT3a:肿瘤>4cm ,局限于甲状腺内 pT3b:大体侵犯甲状腺外带状肌 ,无论肿瘤大小 带状肌包括:胸骨舌骨肌、胸骨甲状肌、甲状舌骨肌、肩胛舌骨肌 pT4:进展期病变 pT4a:中度进展 ,任何大小的肿瘤 ,侵犯甲状腺外颈部周围器官和软组织 ,如喉、气管、食 管、喉反神经及皮下软组织 pT4b:重度进展 ,任何大小的肿瘤 ,侵犯椎前筋膜 ,或包裹颈动脉、纵隔血管 区域淋巴结:适用于所有甲状腺癌 pNx:区域淋巴结无法评估 pN0:无淋巴结转移证据 pN1:区域淋巴结转移 pN1a:转移至Ⅵ、Ⅶ区(包括气管旁、气管前、喉前/Delphian 或上纵隔)淋巴结 ,可以为 单侧或双侧。 pN1b:单侧、双侧或对侧颈淋巴结转移(包括Ⅰ、Ⅱ、Ⅲ、Ⅳ或Ⅴ区)淋巴结或咽后淋巴结 转移。 远处转移:适用于所有甲状腺癌 M0:无远处转移 M1:有远处转移 乳头状或滤泡状癌(分化型) 年龄<55 岁 T N M Ⅰ期 任何 任何 0 Ⅱ期 任何 任何 1 年龄≥55 岁 Ⅰ期 1 0/x 0 2 0/x 0 Ⅱ期 1~2 1 0 3a~3b 任何 0 Ⅲ期 4a 任何 0 ⅣA 期 4b 任何 0 ⅣB 期 任何 任何 1 髓样癌(所有年龄组) 20 Ⅰ期 1 0 0 Ⅱ期 2~3 0 0 Ⅲ期 1~3 1a 0 ⅣA 期 4a 任何 0 1~3 1b 0 ⅣB 期 4b 任何 0 ⅣC 期 任何 任何 1 未分化癌(所有年龄组) ⅣA 期 1~3a 0/x 0 ⅣB 期 1~3a 1 0 3b~4 任何 0 ⅣC 期 任何 任何 1 注:以上表格中“年龄”指患者病理组织标本获取日期时的年龄。 3.3.6 肢体 肢体是指包括肩关节的整个上肢或包括髋关节的整个下肢。 3.3.7 肌力 指肌肉收缩时的力量。肌力划分为 0-5 级 ,具体为: 0 级:肌肉完全瘫痪 ,毫无收缩。 1 级:可看到或者触及肌肉轻微收缩 ,但不能产生动作。 2 级:肌肉在不受重力影响下 ,可进行运动 ,即肢体能在床 面上移动 ,但不能抬高。 3 级:在和地心引力相反的方向中尚能完成其动作 ,但不能 对抗外加阻力。 4 级:能对抗一定的阻力 ,但较正常人为低。 5 级:正常肌力。 3.3.8 语言能力完全丧失或严重咀嚼吞咽功能障碍 语言能力完全丧失 ,指无法发出四种语音(包括口唇音、齿 舌音、口盖音和喉头音)中的任何三种、或声带全部切除 ,或因 21 大脑语言中枢受伤害而患失语症。 严重咀嚼吞咽功能障碍 ,指因牙齿以外的原因导致器质障碍 或机能障碍 ,以致不能作咀嚼吞咽运动 ,除流质食物外不能摄取 或吞咽的状态。 3.3.9 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 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是指:(1)穿衣:自己能够穿衣及脱 衣;(2)移动:自己从一个房间到另一个房间;(3)行动:自己 上下床或上下轮椅;(4)如厕:自己控制进行大小便;(5)进食: 自己从已准备好的碗或碟中取食物放入口中;(6)洗澡:自己进 行淋浴或盆浴。 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能力的鉴定不适用于 0-3 周岁幼儿。 3.3.10 永久不可逆 指自疾病确诊或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 ,经过积极治疗 180 天 后 ,仍无法通过现有医疗手段恢复。 3.3.11 美国纽约心脏病学会(New York Heart Association , NYHA)心功能状态分级 美国纽约心脏病学会(New York Heart Association ,NYHA) 将心功能状态分为四级: Ⅰ级:心脏病病人日常活动量不受限制 ,一般活动不引起乏 力、呼吸困难等心衰症状。 Ⅱ级:心脏病病人体力活动轻度受限制 ,休息时无自觉症状 , 一般活动下可出现心衰症状。 22 Ⅲ级:心脏病病人体力活动明显受限 ,低于平时一般活动即 引起心衰症状。 Ⅳ级:心脏病病人不能从事任何体力活动 ,休息状态下也存 在心衰症状 ,活动后加重。 3.3.12 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 艾滋病病毒指人类免疫缺陷病毒 ,英文缩写为 HIV。艾滋病 指人类免疫缺陷病毒引起的获得性免疫缺陷综合征 ,英文缩写为 AIDS。 在人体血液或其他样本中检测到艾滋病病毒或其抗体呈阳 性 ,没有出现临床症状或体征的 ,为感染艾滋病病毒;如果同时 出现了明显临床症状或体征的 ,为患艾滋病。 3.3.13 遗传性疾病 指生殖细胞或受精卵的遗传物质(染色体和基因)发生突变 或畸变所引起的疾病 ,通常具有由亲代传至后代的垂直传递的特 征。 3.3.14 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 指被保险人出生时就具有的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先天 性畸形、变形和染色体异常依照世界卫生组织《疾病和有关健康 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第十次修订版(ICD-10)确定。 4 重大疾病保险宣传材料的相关规定 在重大疾病保险的宣传材料中 ,如果保障的疾病名称单独出 现 ,应当采用以下主标题和副标题结合的形式。 23 4.1 〔恶性肿瘤——重度〕——不包括部分早期恶性肿瘤 4.2 较重急性心肌梗死 4.3 严重脑中风后遗症——永久性的功能障碍 4.4 重大器官移植术或造血干细胞移植术——重大器官须异体 移植手术 4.5 冠状动脉搭桥术(或称冠状动脉旁路移植术)——须切开心 包手术 4.6 严重慢性肾衰竭——须规律透析治疗 4.7 多个肢体缺失——完全性断离 4.8 急性重症肝炎或亚急性重症肝炎 4.9 严重非恶性颅内肿瘤——须开颅手术或放射治疗 4.10 严重慢性肝衰竭——不包括酗酒或药物滥用所致 4.11 严重脑炎后遗症或严重脑膜炎后遗症——永久性的功能障 碍 4.12 深度昏迷——不包括酗酒或药物滥用所致 4.13 双耳失聪——永久不可逆 注:如果保险公司仅承担被保险人在某年龄之后的保障责任 , 须在副标题中注明。 4.14 双目失明——永久不可逆 注:如果保险公司仅承担被保险人在某年龄之后的保障责任 , 24 须在副标题中注明。 4.15 瘫痪——永久完全 4.16 心脏瓣膜手术——须切开心脏手术 4.17 严重阿尔茨海默病——严重认知功能障碍或自主生活能力 完全丧失 注:如果保险公司仅承担被保险人在某年龄之前的保障责任 , 须在副标题中注明。 4.18 严重脑损伤——永久性的功能障碍 4.19 严重原发性帕金森病——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 注:如果保险公司仅承担被保险人在某年龄之前的保障责任 , 须在副标题中注明。 4.20 严重Ⅲ度烧伤——至少达体表面积的20% 4.21 严重特发性肺动脉高压——有心力衰竭表现 4.22 严重运动神经元病——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 注:如果保险公司仅承担被保险人在某年龄之前的保障责任 , 须在副标题中注明。 4.23 语言能力丧失——完全丧失且经积极治疗至少12个月 注:如果保险公司仅承担被保险人在某年龄之后的保障责任 , 须在副标题中注明 4.24 重型再生障碍性贫血 25 4.25 主动脉手术——须开胸(含胸腔镜下)或开腹(含腹腔镜 下)手术 4.26 严重慢性呼吸衰竭——永久不可逆 4.27 严重克罗恩病——瘘管形成 4.28 严重溃疡性结肠炎——须结肠切除或回肠造瘘术 4.29 恶性肿瘤——轻度 4.30 较轻急性心肌梗死 4.31 轻度脑中风后遗症——永久性的功能障碍 5 附则 5.1 中国保险行业协会设立保险行业疾病定义管理办公室 ,协助 中国银保监会做好健康保险产品监管中有关疾病定义的管理工 作 ,建立行业疾病定义长效管理机制 ,研究重大疾病保险相关疾 病医疗实践的进展情况 ,原则上至少每 5 年对疾病定义及规范进 行全面评估 ,视评估结果决定是否开展修订工作。 5.2 本规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本规范发布之日前已生效的重大 疾病保险合同 ,保险公司应按该保险合同约定做好相关服务工作。 自 2021 年 2 月 1 日起签订的保险期间主要为成年人(十八周岁 及以上)阶段的重大疾病保险合同应当符合本规范。 5.3 本规范由中国保险行业协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