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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的功能包括分散风险

发布时间:2021-10-05 00:23:15

1. 保险的功能包括

保险具有经济补偿、资金融通和社会管理功能,这二大功能是一个有机联系的整体。经济补偿功能是基本的功能,也是保险区别于其他行业的最鲜明的特征。资金融通功能是在经济补偿功能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社会管理功能是保险业发展到一定程度并深入到社会生活诸多层面之后产生的一项重要功能,它只有在经济补偿功能
一、资金融通的功能
资金融通的功能是指将形成的保险资金中的闲置的部分重新投入到社会再生产过程中。保险人为了使保险经营稳定,必须保证保险资金的增值与保值,这就要求保险人对保险资金进行运用。保险资金的运用不仅有其必要性,而且也是可能的。一方面,由于保险保费收入与赔付支出之间存在时间差;另一方面,保险事故的发生不都是同时的,保险人收取的保险费不可能一次全部赔付出去,也就是保险人收取的保险费与赔付支出之间存在数量差。这些都为保险资金的融通提供了可能。保险资金融通要坚持:合法性、流动性、安全性、效益性的原则。
二、社会管理的功能
社会管理是指对整个社会及其各个环节进行调节和控制的过程。目的在于正常发挥各系统、各部门、各环节的功能,从而实现社会关系和谐、整个社会良性运行和有效管理。
1.社会保障管理:保险作为社会保障体系的有效组成部分,在完善社会保障体系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一方面,保险通过为没有参与社会保险的人群提供保险保障,扩大社会保障的覆盖面;另一方面,保险通过灵活多样的产品,为社会提供多层次的保障服务。
2.社会风险管理:保险公司具有风险管理的专业知识、大量的风险损失资料,为社会风险管理提供了有力的数据支持。同时,保险公司大力宣传培养投保人的风险防范意识;帮助投保人识别和控制风险,指导其加强风险管理;进行安全检查,督促投保人及时采取措施消除隐患;提取防灾资金,资助防灾设施的添置和灾害防治的研究。
3.社会关系管理:通过保险应对灾害损失,不仅可以根据保险合同约定对损失进行合理补充,而且可以提高事故处理效率,减少当事人可能出现的事故纠纷。由于保险介入灾害处理的全过程,参与当社会关系的管理中,改变了社会主体的行为模式,为维护良好的社会关系创造了有利条件。
4.社会信用管理:保险以最大诚信原则为其经营的基本原则之一,而保险产品实质上是一种以信用为基础的承诺,对保险双方当事人而言,信用至关重要。保险合同履行的过程实际上就为社会信用体系的建立和管理提供了大量重要的信息来源,实现社会信息资源的共享。险单的局限性等忠告。因为保险经纪公司可以掌握多家保险公司的产品的情况,从而向市场上"贩卖"费率低保障高的保险。但是在中国,保险经纪行业刚刚起步,数量少而且很不规范。
一些保险公司开始尝试将保险条款进行通俗化的改造,以使大多数人看得懂。拥护的意见认为这是一个好的方向。但是许多业内人士和法律专家认为,这样做会导致保险条款失去法律意义上的严谨性,可能导致歧义,从而引发经济纠纷。

2. 简述保险的主要功能

保险的作用
(1)转移风险
买保险就是把自己的风险转移出去,而接受风险的机构就是保险公司。
(2)均摊损失
转移风险并非灾害事故真正离开了投保人,而是保险人借助众人的财力,给遭灾受损的投保人补偿经济损失,为其排忧解难。
(3)实施补偿
分摊损失是实施补偿的前提和手段,实施补偿是分摊损失的目的。
(4)抵押贷款和投资收益
一些人寿保险产品不仅具有保险功能,而且具有一定的投资价值,由此可以看出,保险既是一种保障,又兼有投资收益。

扩展阅读:【保险】怎么买,哪个好,手把手教你避开保险的这些"坑"

3. 简述保险的功能有哪些内容

保险小编帮您解答,更多疑问可在线答疑。

您好!保险的职能主要有基本职能、派生职能之分,其中基本职能又可分为补偿损失职能、经济给付职能,派生职能可分为防灾防损职能、融资职能。具体情况如下:
(一)保险的基本职能
保险的基本职能就是保险的原始职能与固有职能,它不因时间的推移和社会形态的不同而改变。保险的基本职能包括以下两个。
(1)补偿损失职能
保险是在特定风险损害发生时,在保险的有效期和保险合同约定的责任范围以及保险金额内,按其实际损失数额给予赔付。这种赔付原则使得已经存在的社会财富因灾害事故所致的实际损失在价值下得到补偿,在使用价值上得以恢复,从而使社会再生产过程得以连续进行。保险的补偿职能,只是对社会已有的财富进行再分配,而不能增加社会财富。因为从社会角度而言,个别遭受风险损害的被保险人所得,正是没有遭受损害的多数被保险人所失,它是由全体投保人给予的补偿。这种补偿既包括财产损失的补偿,又包括了责仟损害的赔偿。
(2)经济给付职能
财产保险与人身保险是两种性质完全不同的保险。由于人的价值是很难用货币来计价的,所以,人身保险是经过保险人和投保人双方约定进行给付的保险。因此,人身保险的职能不是损失补偿,而是经济给付。
(二)保险的派生职能
随着保险内容的丰富和保险种类的增多,保险的职能也有新的发展,在保险基本职能的基础下产生出派生职能。保险的派生职能主要有以下两项。
(1)防灾防损职能
防灾防损是风险管理的重要内容,由于保险的经营对象就是风险,因此,保险本身也是风险管理的一项重要措施。保险企业为了稳定经营,要对风险进行分析、预测和评估,看哪些风险可作为承保风险,哪些风险可以进行时空上的分散等。而人为的因素与风险转化为实现损失的发生概率具有相关性,因此,通过人为的事前预防,可以减少损失。由此,保险又派生了防灾防损的职能。而且,防灾防损作为保险业务操作的环节之一,始终贯穿在整个保险工作之中。
(2)融资职能
保险的融资职能,就是保险融通资金的职能或保险资金运用的职能。保险的补偿与给付的发尘具有一定的时差性,这就为保险人进行资金运用提供了可能。同时,保险人为了使保险经营稳定,必须壮大保险基金,这也要求保险人对保险资金进行运用。因此,保险又派生了融资的职能。而且,资金运用业务与承保业务并称为保险企业的两大支柱。保险融资的来源主要包括:资本金、总准备金或公积金、各项保险准备金以及未分配的盈余。保险融资的内容主要包括:银行存款、购买有价证券、购买不动产、各种贷款、委托信托公司投资、经管理机构批准的项目投资及公共投资、各种票据贴现等。

4. 保险的功能主要有哪些

1、从经济角度看,保险是分摊意外事故损失的一种财务安排;

2、从法律角度看,保险是一种合同行为,是一方同意补偿另一方损失的一种合同安排;

3、从社会角度看,保险是社会经济保障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社会生产和社会生活“精巧的稳定器”;

4、从风险管理角度看,保险是风险管理的一种方法。

(4)保险的功能包括分散风险扩展阅读:

保险的作用:

一、保险必须有风险存在。建立保险制度的目的是对付特定危险事故的发生,无风险则无保险。为了应用大数原则,有可能受益的风险不在可保范围内,因此商业保险机构一般不承保此类风险。

二、保险必须对危险事故造成的损失给予经济补偿。所谓经济补偿是指这种补偿不是恢复已毁灭的原物,也不是赔偿实物,而是进行货币补偿。因此,意外事故所造成的损失必须是在经济上能计算价值的。

在人身保险中,人身本身是无法计算价值的,但人的劳动可以创造价值,人的死亡和伤残,会导致劳动力的丧失,从而使个人或者其家庭的收入减少而开支增加,所以人身保险是用经济补偿或给付的办法来弥补这种经济上增加的负担,并非保证人们恢复已失去的劳动力或生命。

三、保险必须有互助共济关系。保险制度是采取将损失分散到众多单位分担的办法,减少遭灾单位的损失。通过保险,投保人共同交纳保险费,建立保险补偿基金,共同取得保障。

四、保险的分担金必须合理。保险的补偿基金是由参加保险的人分担的,为使各人负担公平合理,就必须科学地计算分担金

5. 分散危险是保险的第一功能

郑云瑞再保险的性质
再保险是保险人将其所承保的危险责任的一部分或者全部转嫁给其他保险人承担的保险合同,是保险业者之间分散风险责任的方法,而责任转移是再保险的核心所在,以原保险
人基于直接保险合同所承担的责任为保险的对象,从这个意义上说,再保险属于责任保险。再保险合同当事人是原保险人与再保险人,合同的目的是为了原保险人将要支付保险金而遭受的损失由再保险人给予补偿。
换言之,原保险人因直接保险合同所规定的危险事故发生而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时,再保险人根据再保险合同的规定承担原保险人的部分或者全部赔偿责任,因此,再保险合同又可称为损失补偿的保险合同。再保险人是以原保险人向被保险人支付保险金为再保险事故,而以原保险人对被保险人所承保的责任为标的。
责任保险说认为,再保险是责任保险,但是再保险意义上的责任保险,并非一般意义上的责任保险。按照通常意义上的责任保险,其保险责任发生的原因是:应当是被保险人对第三人依法应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应当是第三人要求被保险人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是,再保险则是以原保险人的填补责任发生为再保险人承担责任的要件,而不管其发生的原因或者被保险人是否具有损害赔偿请求权。此外,再保险合同的成立是以原保险合同的存在为前提条件,再保险的填补责任如果没有原保险的存在,那么,则没有存在的必要,这是一般责任保险所不具备的。也就是说,一般责任保险并非以任何保险为前提条件,而仅仅以是否存在赔偿责任为条件。再者,再保险的填补责任,是受到原保险合同内容和条件的约束,这是再保险合同的特殊性所在,因而再保险是有条件的责任保险。
原保险人所承保的业务在超过其自身能够承担的危险责任时,必须谋求减轻过重的责任,否则,可能丧失其经营上稳定性,甚至可能导致经营失败。责任的减轻属于危险责任的转移,由于原保险人责任的减轻,对于前来投保的业务,便可以大量接受。再保险一方面使原保险人增加承保能力,获得了更多的保险费收入;另一方面,再保险使被保险人的财产和经济活动获得了更大保障。在原保险人与再保险人之间因危险转移所形成的利害关系,是一种荣辱与共的关系。任何一方当事人均不得利用为危险责任转移关系而长期使另一方当事人受到损害,否则,双方的再保险关系无法维持。通过再保险,原保险人与再保险人均获得各自的利益,原保险人因获得再保险保障,可以尽其所能拓展业务,增加保险费收入,而再保险人则因承担危险责任的转移而获得再保险费收入,这项收入因与原保险人利害与共的关系,可以继续增加,而再保险功能进一步得以发挥,从而使原保险人与再保险人均从再保险中获益。
再保险的功能
再保险的基本功能是为了分散风险,原保险人为避免承保的标的遭受巨额损失,或者因灾害频繁发生而影响其正常的业务经营活动,因而将其所承保的部分业务分出给其他保险人,通过再保险的方式将一些保险人的承保力量聚积到一起。具体说来,再保险具有以下功能:
第一,分散危险责任。根据大数法则,保险人承保业务数量越多,风险的分散就越彻底,保险经营的财务稳定性就越好。保险业务由保险人承保之后,利用再保险方式,由接受再保险的公司按照一定的比例分担部分保险责任,从而减轻了原保险人承担的责任。由于再保险业务交换的结果,一方面对不良危险尽可能地分散,另一方面尽量交换危险较少的业务,从而使所承保业务的平均质量有较大的提高。
保险公司是经营风险的特殊行业,经营安全是保险业的最基本要求。保险公司必须将承担的风险及时分散,同时将自留的风险责任均衡化。保险公司所承保业务的保险金额通常大小不一,有高有低,而且相差悬殊,对于保险金额巨大的危险单位,虽然有非常可观的保险费收入,但往往由于风险责任过于集中,很可能影响保险公司经营的稳定性。因此,保险公司为了避免自己承保的业务遭受巨额损失,影响保险公司的正常经营活动,要么放弃巨额风险业务或者仅承保一部分业务,将保险金额控制在一定范围之内;要么全额承保之后,再另行安排再保险。因此,保险公司在承保一项巨额风险业务之后,将超过承保能力的风险分保出去,以保障保险公司经营的稳定性。承保业务的保险公司,可以根据承保的责任大小,将超过部分安排再保险,通过层层再保险,巨额风险被一次又一次地平均化,使风险在众多的保险人之间分散。
第二,扩大承保能力。保险公司是经营被保险人转嫁的各类风险的企业,就每一危险单位而言,是否发生保险事故有其偶然性,难以预测其发生的规律。但通过对同类保险事故长期的数据的积累和分析研究,可以发现近似保险事故发生的频率。这种大数法则是近代保险业赖以生存的数理基础。根据大数法则,经营风险的保险人只有大量地接受风险,才能平衡风险责任,增加保费收入,稳定业务成绩。但保险人的承保能力又受到其资本金和责任准备金等因素的制约,资本较少的保险人难以承保巨额的保险业务,即使财力雄厚的保险人,其承保能力也是有一定限度的,特别是承保巨额风险。原保险人在将其所承保的业务分出之后,减轻了本身所承保的责任,将其风险分散到再保险公司,增加了其保险能力,从而可以接受超过自身财力的较大金额的危险。
保险公司在其所承保的业务中,保险金额大小不一,而且有时相差巨大,特别是保险公司在承保巨额风险时,保险金额过大,一旦发生保险事故,必然影响保险公司经营的稳定性。这对保险公司不仅存在巨大的风险,而且对被保险人也极为不利,因而这种行为被法律所禁止。为了保护被保险人利益,保障保险公司经营的稳定性,世界各国的保险立法均规定,保险公司对每一危险单位的最高自留额不得超过其资本金加公积金总额的一定比例,有的国家规定5%,有的国家则规定10%,超过部分则必须办理再保险,否则,将受到保险监管机构的处罚。超过法律规定的限度,保险公司的赔偿能力则可能出现瑕疵,一旦发生特大保险赔偿,被保险人则很可能因保险公司丧失偿付能力而得不到应有的补偿,从而使保险制度失去其应有的意义和功能。
为此,《保险法》第一百条规定:“保险公司对每一危险单位,即对一次保险事故可能造成的最大损失范围所承担的责任,不得超过其实有资本金加公积金总和的百分之十;超过的部分,应当办理再保险。”例如,某甲保险公司的资本金加公积金总额为6亿元人民币,那么,甲保险公司所承保的每笔保险业务或者每个危险单位的最高自留额不得超过6000万元人民币。如果没有再保险制度,超过6000万元人民币的业务,甲保险公司就不能承保。显然,这不利于甲保险公司与其他保险公司进行公平的竞争,而且不能承保大额保险业务,严重影响甲保险公司保险费的收入。因此,通过再保险,保险公司扩大了承保能力。
第三,稳定经营成果,增加经营收益。保险人在经营业务过程中,决定盈利的主要因素是保险费的收入和赔付的支出。如果保险赔付和经营成本超过其保险费收入,保险人则出现亏损;如果保险赔付率非常低,保险人则盈利。由于每年的保险赔付率是不确定的,保险人难以对经营状况作出准确的判断。然而,保险人通过再保险,可以减少保险赔付率的变动幅度,从而稳定业务经营。在损失较少的年份,虽然因付出再保险费而减少了盈利的数额,但是在损失较多或者发生巨额损失时,则可以减少保险公司的赔偿责任,因此,保险公司通过再保险将自身的责任控制在一定范围之内,从而每年均能获得均衡的利润。
再保险增加原保险人收入
保险人分出业务,应向再保险人支付相应的再保险费,分出业务虽然导致保险费的外流,但由于保险人所承保的风险减少、保险能力的增加,因而增加了保险费的收入。再保险也是原保险人增加收入的一种途径,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
首先是分保手续费的收取。分保手续费分为固定分保手续费和累进计算分保手续费,固定分保手续费按照分出保险费的一定百分比计算,而累进计算分保手续费则是根据赔付率在一定的范围内变动。不管再保险合同执行年度的经营结果如何,再保险人必须接受分入业务,因此,分保手续费对分出公司———即原保险人———来说是一种“旱涝保收”的收益。
其次是保险费准备金的提留。在比例再保险合同中,根据保险惯例,分出公司通常要扣留40%的保险费准备金,一年后再返还给再保险人。扣留保险费准备金的目的在于如再保险人一旦出现支付危机,可以用以承担其未了的再保险责任。因此,客观上增加了分出公司的运营资金,扩大了业务量,进而增加了收入。
再次是分保费缴付时间差的利用。再保险合同的分保费一般按季度或者每半年缴付,分出公司从投保人收到保险费到缴付分保费之间有一个时间差,因此,分出公司可以把数量可观的分保费进行投资,从而获得收益。
从宏观上看,再保险制度的建立,在整个保险业可以建立起分散风险的网络,彻底分散经营风险。再保险业务的要求高于直接保险,要求有较高的业务能力和管理水平,这有助于提高保险业的经营管理能力。由于再保险业务离不开国际再保险市场,通过与国际再保险公司的分保联系,加强了同国外保险公司的沟通,增进了对国外保险业的了解,学习到国外先进的保险技术和成功的保险经验,促进我国保险和再保险的健康、快速的发展。
(作者系华东政法学院法学博士、副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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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保险产品主要功能包括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主席吴定富说,除经济补偿、资金融通功能之外,当前在我国还要努力发挥商业保险的社会管理功能,为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服务。
吴定富在这两天召开的“第一届中国保险业发展改革论坛暨现代保险功能研讨会”上介绍,保险业作为经营与管理风险的特殊行业,提供经济补偿是最基本的功能,也是我国保险业恢复国内业务后的主要功能表现。在经济补偿基础上发展起来的资金融通功能,是保险金融属性的具体体现。
保险业积累的大量资金,通过投资国债、证券投资基金和同业拆借等在资本市场、货币市场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今年年底保险资金运用余额将达到9000亿元。随着保险业发展到一定程度并深入到社会生活诸多层面,保险实际具有的社会保障管理、社会风险管理、社会关系管理和社会信用管理功能,已经开始被认识。
他说,正确认识现代保险的社会管理功能,关系到保险的性质、地位以及保险业的发展方向。当前经济改革对我国保险业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为适应新形势和新任务,保险业将主要从以下三大方向出发,发挥好保险的社会管理功能:
一是要为优化经济运行环境服务。充分发挥保险的防灾防损作用,在提供预防信息、识别和控制风险、督促安全检查等方面,指导被保险人加强风险管理。积极发展信用保证保险,提高企业的信用风险管理水平,改善经济发展的信用环境,同时,建立保险业的失信惩戒机制,为完善社会信用体系服务。要在经济结构调整的大背景下,积极发展农业保险,拓宽保险服务领域,推出针对非公有制经济的保险产品,大力发展东北地区和中西部地区保险业。
要利用保险资金的特点和优势,进一步促进保险市场与资本市场、货币市场有机结合、协调发展,发挥保险在维护金融市场的整体稳定和防范系统性风险方面的积极作用。
二是要为政府宏观调控和社会公共管理服务。建立健全保险应对公共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机制,积极与有关部门配合,减少社会公共突发事件造成的损失。大力发展责任保险,实现风险责任的分散,降低侵权纠纷的法律成本。配合住房、教育等社会领域的各项改革提供保险服务,积极开发相应的保险产品,解决人们的后顾之忧。建立人口和人群健康档案库,为社会公共管理提供科学依据及信息服务,逐步提高全社会的风险与保险意识。
三是要为提高人民生活水平服务。大力发展商业养老保险,积极参与企业年金市场,丰富企业年金的产品种类,逐步提高覆盖面。大力发展商业健康保险,把目前仅提供费用补偿的医疗保险转变为提供全面健康管理和服务的商业健康保险,满足多元化的健康保障需求。
要在今年调研的基础上,根据农村和农民特点,积极开发广覆盖、低费率、低保障的农村养老和医疗保险产品,提高农民的社会保障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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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保险的“分散危险”的功能其实指的将被保险人和投保人的风险转嫁给保险人(保

保险的“分散危险”的功能不是将被保险人和投保人的风险转嫁给保险人,而是将风险分摊到所有被保险人,由所有被保险人共同承担风险。

8. 保险产品的功能包括哪些

1、保险自出现以来,从最初的仅仅具有经济补偿功能和资金融通功能,发展到目前还具有社会管理功能。而如何认识保险功能是一项重大的实践问题,是对保险相关知识基本了解的最初表现。
2、保险产品是保险公司为市场提供的有形产品和无形服务的综合体。保险产品在狭义上是指由保险公司创造、可供客户选择在保险市场进行交易的金融工具;在广义上是指保险公司向市场提供并可由客户取得、利用或消费的一切产品和服务,都属于保险产品服务的范畴。进一步讲,保险产品是由保险人提供给保险市场的,能够引起人们注意、购买,从而满足人们减少风险和转移风险,必要时能得到一定的经济补偿需要的承诺性组合。从营销学的角度讲,保险产品包括保险合同和相关服务的全过程。
3、保险产品,既要满足保险服务提供者的需要,又要满足保险服务需求者的需要。因此,优良的保险产品还应具有以下条件:是被保险人真正需要的;能保证被保险人的利益不受侵害;费率合理公正,能令双方接受。
4、保险产品的功能包括转移风险、分摊损失、补偿损失、融通资金等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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