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银行并购贷款和并购基金有什么区别
所谓并购贷款,即商业银行向并购方企业或并购方控股子公司发放的,用于支付并购股权对价款项的本外币贷款。是针对境内优势客户在改制、改组过程中,有偿兼并、收购国内其他企事业法人、已建成项目及进行资产、债务重组中产生的融资需求而发放的贷款。并购贷款是一种特殊形式的项目贷款。普通贷款在债务还款顺序上是最优的,但如果贷款用于并购股权,则通常只能以股权分红来偿还债务。
并购基金,是专注于对目标企业进行并购的基金,其投资手法是,通过收购目标企业股权,获得对目标企业的控制权,然后对其进行一定的重组改造,持有一定时期后再出售。并购基金与其他类型投资的不同表现在,风险投资主要投资于创业型企业,并购基金选择的对象是成熟企业;其他私募股权投资对企业控制权无兴趣,而并购基金意在获得目标企业的控制权。
『贰』 证券投行业务和并购基金业务 可以同时开展么
投资银行没有准确的定义,但一般的投资银行主要从事证券市场业务,不经营传统的商业银行业务,也不直接面向居民个人开展业务。像证券、基金的承销、风险企业的首次公开发行、企业的再发行、参与企业并购筹划等等,是常见的投资银行业务。在我国,投资银行就是证券公司,宋国良的《投资银行学》上是这么说的,这本书不错,对了解投资银行很有帮助。证券公司和投行业务确有重叠,但证券公司还有其他的经纪业务、IB业务等等,这些事投行所不具有的
『叁』 论华尔街金融危机对中国金融监管的借鉴作用
文档格式的不好弄,给你一个在线的文章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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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外还有银监会副主席的一篇讲话,你可以参考一下
---------------------------------------------------------------------金融监管的趋势和变化将直接影响未来金融业的发展模式和创新模式。眼前的这场金融危机过后,金融监管将会有哪些重大的调整和变化?金融业未来发展的趋势是什么?在此谈几点看法,供大家借鉴和参考,以更好地适应监管环境的变化,在复杂的金融全球化和金融监管框架下找准定位,发挥优势,提高竞争力。
第一个值得关注的重要趋势是金融监管进入了一个新的发展轮回,监管的广度和深度都会进一步扩展。
19291933年间的大危机中,一大批银行机构破产、倒闭,引起金融业的恐慌,并带来经济萧条。危机后出现大反思和大变革,出台了格拉斯-斯蒂格尔法案,金融业开始实行严格的分业经营,银行业、保险业、证券业严格分离。从上世纪30年代到60年代,金融业基本上是在分业经营和严格管制的路径、框架和模式下运行的。
到上世纪60年代,人们发现分业经营的监管模式严重损害了商业银行的竞争能力,限制了金融市场的发展,降低了金融市场的效率;由于无法向投资者提供多元化的金融产品和服务,实际上也减少了金融消费者效用。于是,从上世纪60年代末70年代初开始,金融业进入新一轮的大松绑、大创新时期。
首先是金融业开始相互购并和渗透,商业银行并购证券公司和保险公司,下设资产管理公司,并将触角延伸至创投基金和私人股权基金等非传统领域,混业经营迅猛发展。1999年,美国出台《金融现代化法案》替代格拉斯-斯蒂格尔法案,金融业进入了全面混业的时代,出现了以花旗为代表的一大批金融超市和金融集团。
其次是金融创新的涌现。上世纪90年代以前的金融创新还处于初级阶段,风险相对可控。但在世纪之交前后,金融创新开始升级,大量复杂的金融衍生产品充斥市场。金融资产被广泛证券化,期权、期货、互换交易盛行,并出现了以信用违约互换协议(CDS)为代表的信用衍生产品,而且产品复杂程度越来越高,以至于只有少数人能够理解。
最后,混业经营和复杂的衍生产品创新带来了“太大而不能倒闭(too big to fail)”和“太复杂而不能倒闭(too complex to fail)”的问题,大量复杂的金融产品之间的联系非常密切,一旦某个环节出了问题,整个金融体系就有可能崩溃。混业经营、金融创新,再加上流动性泛滥和次级贷款的推动,最终酿成了2007年下半年的这场金融危机。至此,金融发展与监管模式完成一个完整的轮回:大危机触发大反思、大调整,大松绑引来大泡沫,大泡沫再次导致大危机。
这场危机给我们带来的第一个反思就是,金融监管的深度、广度、严厉程度将会进一步加强。原来不受监管的和只受到轻度监管的金融机构,包括对冲基金、股权基金、评级公司等,都要纳入监管范围,以往的监管真空将得到弥补和覆盖;从监管的深度来看,会进一步深化相关监管标准,完善资本充足率、流动性等监管指标,提高金融产品创新和金融风险透明度要求;监管当局对商业银行的公司治理和内部风险管控将有更深程度的介入和干预。
第二个变化和趋势是监管者和商业银行对风险的关注范围会进一步扩大。
一是除了继续关注信用风险外,将更加关注流动性风险。英国北岩银行被挤提时的资产质量很好,资本充足率也很高,但它却成为英国银行业近150年历史中第一家由于挤提而被政府接管的银行,最直接的原因就是受到流动性的冲击。因此,监管者和商业银行要进一步加强对流动性的监测和监管,建立流动性应急处理机制。
二是市场风险,这是一个更大的风险源和危机源。此次危机中,正是“一房”和“二房”的“合谋”导致了资产证券化市场的最后崩溃。“一房”是指数量庞大的房贷公司,他们向那些没有收入来源、仅仅依靠高房价支撑的借款人发放了低标准的按揭贷款(即次级贷款),然后把这些贷款卖给了“二房”,即具有政府背景并获得财政隐性担保的“房地美”和“房利美”公司。“二房”将购入的贷款进行重组、打包,然后再发行以政府信用为支持的债券,大部分被投资银行购买用于进一步的金融创新。投资银行用“二房”发行的债券构建资产池,在此基础上进一步进行分拆和整合,即资产证券化的平方,甚至n次方,使重新分配后的现金流更好地迎合包括商业银行在内的不同投资者的偏好。这些经过多道“加工程序”的产品已经极其复杂,投资者根本不清楚它内部的结构,也搞不清它的风险,主要依据评级公司的评级进行投资决策。由于“二房”具有政府担保背景,评级公司就给了所谓的“AA”和“AAA”评级。政府背景加上高评级使这些证券化资产备受追捧。证券化和证券化的n次方方便了“一房”们迅速地回收资金,用于发放更多的次级贷款,泡沫就这样被不断吹大。在这个复杂的链条中,只要房地产市场不出现大幅下跌,借款人似乎就拥有足够的资产清偿债务,链条的循环就会继续下去。而当房地产价格持续下行时,多米诺骨牌就被推倒了。抵押债券的价格一落千丈,变成有毒资产,整个次贷市场迅速凝结,流动性几乎丧失殆尽,市场风险演化为流动性风险。购买了有毒资产的银行被迫进行资产减记,出现巨额亏损,资本被蚕食殆尽,流动性风险进一步演变为清偿性风险。危机表明,现代银行的资产负债表上,已经不再限于那些传统的贷款资产,交易账户乃至可供出售类金融资产所占的比重越来越大,市场价格波动直接影响到商业银行盈亏状况和资本的充足程度,这促使我们必须进一步关注市场风险,特别是那些复杂的投资产品、金融衍生品价格波动对商业银行带来的影响。
最后,我们还应更加关注其他类型的风险,如声誉风险。银行是典型的公众性机构,其生存在很大程度上依赖于公众的信任。如果银行的信誉受到严重损害,导致公众、投资者不再信任,就会影响到银行的流动性,进而影响到银行的生存。总而言之,无论是商业银行,还是监管者,都需要进一步扩展对风险的关注范围,从单纯的信用风险扩展至市场风险、流动性风险、声誉风险、操作风险、国家风险等等。
第三,危机后,监管当局会更加关注金融机构内部公司治理的有效性和激励约束机制的平衡性。
商业银行出现这么大的问题,形成了这么多不良资产,使人们对金融机构决策的科学性、公司治理的有效性和风险管控的适应性等均提出了质疑。有观点认为,商业银行的治理和风险管控实际被两类人操纵着:一类是追求短期回报的股东和高管,另一类是精于模型计算的小团队。股东追求当期利润最大化,高管追求薪酬最大化,并导致过度追逐高风险高收益的复杂金融资产。而很多高管人员和董事会成员并不了解这些资产的风险,投资决策过度依赖只有极少数专家明白的模型,而董事和高管根本就看不懂,也就无法对风险进行有效制约。在只注重效率而忽视风险的治理架构和激励机制下,整个机构被贪婪的股东、贪婪的银行家、贪婪的交易员,以及掌握模型的技术官僚所左右和控制。
危机后,美国政府提出一项重要的干预措施——向金融机构注资的同时,严格限制接受注资银行的高管薪金。然而,这仅仅是一项暂时性的干预措施,真正解决问题还需要重新构建金融机构的公司治理机制、激励约束机制和分配机制,使董事会不成为花瓶董事,使高管团队不成为花瓶高管,董事和高管的薪酬必须和长期风险而不是短期利润挂钩。
第四,要对商业银行或者金融机构的组织架构进行反思,对商业银行的混业模式采取相应的有效监管。
这次危机主要是大型商业银行和投资银行兴风作浪而造成的系统性风险,形成严重的“too big to fail”和“too complex to fail”的格局。这些机构实在太大了,他们一旦出现问题,就会引起系统性危机。所以政府必须要救助他们。正是由于道德风险的存在,商业银行更加冒险,不断放大风险以博取更高的收益。因此政府和监管当局一定要采取措施,阻止这种现象的进一步发生和蔓延,包括运用反垄断法对一些并购进行干预。
但硬币的另一面是,危机中一些小型商业银行也同样遭受灭顶之灾,美国近9000家商业银行中,有400500家小商业银行关门。所以,太大了不行,太小了也不行,对应“too big to fail”的是“too small to survive”。因此,中型可能会成为一种流行的发展模式。但是到底什么标准是大,什么标准是小,又是一门很难掌握的艺术,需要监管部门敏锐的经验判断,以及必要的风险提示和干预。
如何打造我国金融机构未来的组织架构已经成为非常迫切的问题。现在我国金融业已经出现混业模式的尝试,商业银行开始设立或并购基金管理公司、金融租赁公司、信托公司,最近又启动了银行投资保险公司的试点工作。如果资本市场发生问题,基金公司、信托公司的风险必然会传染到母公司,进而影响系统稳定性。所以,需要针对混业模式制订有效的监管措施。
第一,监管部门要适当干预金融机构无限做大的冲动;第二,要督促金融机构设置内部的防火墙装置,防止利益冲突和风险传导;第三,要加强内部管控和并表管理;最后,监管也要具备并表监管能力。我认为,在法律法规和内部管控及监管能力还没有完全到位的情况下,混业经营的速度还是慢一点比较好,否则就可能失控,酿成新一轮的系统性风险,90年代的混业教训殷鉴未远。我们应当加快用于规范混业发展模式、银行组织架构以及相应监管规则方面的制度建设,先定规则再玩游戏。
第五,对金融创新要有正确的把握。
这次金融危机与金融产品业务创新过快、过猛、过复杂,并失于监控有直接关系。产品太复杂了以至于投资者无法有效识别风险、计量风险,也就谈不上控制风险。金融创新本身没有错,但是金融创新应当建立在有效的风险识别、判断基础之上,而超越风险管控能力的创新是极其危险和有害的。金融创新的发展水平应取决于商业银行及监管当局对创新风险的识别和管控能力。
首先,要提高创新产品的透明度,充分披露产品的结构和风险,进行更有效的投资者教育,使投资者能够认识和了解产品的结构和风险。其次,监管者也要对创新产品的结构和风险有充分理解,才能允许其进入市场;最后,参与创新的商业银行要具备有效的风险控制措施,能够对风险进行识别、计量和控制。
对我国而言,金融业还处于发展的初级阶段,金融产品创新、业务创新仍是金融业发展的主题。如果我们不创新,我们的金融竞争力就无法得到提高。所以,要把握好金融创新和金融监管能力建设、商业银行的风险管理建设、投资者风险教育,以及信息披露制度之间的内在联系,在稳妥、适度的前提下鼓励金融创新。
第六,未来的金融监管标准可能出现较大的变化和调整。
首先,对资本充足率的要求会更高,8%可能远远不够,提高资本充足率将有效降低银行的杠杆率,减弱其扩张能力,抑制金融泡沫的形成,实现对风险的有效抵御。
第二,资本质量要进一步提高。除了提高银行总的资本充足水平外,资本构成要求也会有很大的调整。要提高核心资本所占的比重,相应降低附属资本和债务资本的比例,通过提高资本质量提升银行业抵御风险的能力。
第三,监管者不仅要关注单个银行的危机和风险,还要关注宏观风险和系统风险,采取带有反周期特点的监管措施。单个银行陷入危机和破产是一种正常的经济现象,而监管的重点是避免发生系统性危机和全面危机。所以,监管者要更加关注宏观和系统性风险,采取有效的措施,在经济扩张期提高资本要求和监管标准;而在经济下行期适当放松,使经济运行更加平稳,保障银行资产安全。
第四,更加关注贷款集中度问题。银行应避免将过多的资产和贷款集中在某个企业、某个行业或某个地区,过度集中的资产结构一旦在该企业、行业或地区出现大的风险和灾难时就会威胁银行的生存。在我国,很多银行热衷于“垒大户”,贷款集中度过高问题较为突出。一旦大企业、大项目出现问题,就会给放贷银行带来致命性的打击。
第五,要进一步加强透明度建设。要提高商业银行的透明度,提高金融产品的透明度,提高金融业务的透明度,提高金融风险和金融资本的透明度,使投资者及交易对手了解其产品,了解银行的风险状况和对风险的抵御能力,这有助于降低危机时刻的恐慌情绪。
最后,金融监管要进一步加强境内不同监管机构之间以及国际监管机构之间的合作。境内不同监管部门要加强合作,尽可能避免监管真空和监管套利,减少投机和风险的蔓延;在国际方面,要注意银行东道国和母国之间的密切合作。中国的商业银行在海外设立机构,我们就是母国监管当局;外国银行在中国设立机构,我们就是东道国监管机构。母国和东道国之间必须建立信息共享和危机处理协作机制,才能够有效地防止风险的蔓延,避免系统性的危机。最近,欧盟和美国提出要建立一个超级监管机构,专门对那些国际化的银行进行监管。建立母国和东道国监管当局均参与的监管俱乐部,对银行的全球风险进行监管。监管的国际合作会越来越密切,G20峰会和金融稳定论坛委员会均将加强国际监管合作作为一个重要议题,也必将对全球银行业的发展产生深远影响。
『肆』 怎样加强商业银行系PE监管
事实确实如此。一方面,国内商业银行面临着转型的现实,另一方面股权市场内的“短视行为”急需大型机构投资者的介入,在带来资金、技术以及营销渠道等多个资源的同时,也有利于规范PE行业的发展。对于PE而言,其运作通常会引发以下几种风险:一是杠杆风险,二是产权不明晰的经济风险,三是市场效率降低的风险。此外,PE基金自身、基金投资者以及基金持有股权的公司之间也会产生利益冲突,从而损害投资者利益。与其他机构类投资者相比,银行还是一个信贷机构,信贷资金来源广泛,金融衍生工具多样化。在这种情况下会更容易将PE的风险传递出去,对整个社会经济造成更大的冲击力。不过聊以慰藉的是,2008年的金融危机让美国这个PE领先者开始反思监管模式。危机发生前,美国对包括PE等非证券类投资基金监管的指导思想是行业自律为主,政府对PE的监管采取的是注册制,对反欺诈和内部交易作了规定。危机发生后,美国对本国金融监管大刀阔斧地改革,这种监管模式转变的背后折射出了PE市场的高风险,也体现了美国对商业银行开展PE业务的谨慎性。我国商业银行目前还不是PE机构的主流,但是未来成为PE的主体毫无疑义,而在这股“气候风”形成之前,应该未雨绸缪,构建好对商业银行系PE的监管体系。我国目前的金融监管体系基本上是按照机构监管模式,如银监会监管银行,证监会监管证券公司,保监会监管保险公司。基于此,商业银行系PE的监管主体角色也宜由银监会扮演,结合我国目前的监管现状,本文提出以下三点建议,仅供参考:一是法律平衡。根据《商业银行法》43条的规定,“商业银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得从事信托投资和证券经营业务,不得向非自用不动产投资或者向非银行金融机构和企业投资,但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实践中,商业银行参与PE也形成了两个派系:一派是股份制/城市商业银行派系,提供基金募集、发行顾问、融资/并购财务顾问、基金托管等创新性中介服务;另一个派系则是国有商业银行,通过设立在香港地区的投行业务子公司返程进入内地,投资于未上市企业股权和私募股权基金。对于商业银行而言,在境外设立子公司,首先要获得批准,其次要符合境外的注册和纳税要求,既增加了银行的营运成本,也导致税收收入的流失。对于那些未能获批境外设立的国有商业银行而言,则只能参与外围业务,比如先前提到的投融资顾问、托管业务,只能在PE的“豪门盛宴”外徘徊。然而,市场和行业以及盈利空间拓展的需要又呼唤商业银行进入PE市场。因此,如何实现这种境内外进入壁垒平衡,是目前司法界和业界共同的话题。二是考虑引入央行作为托管人。私募股权基金中托管人的引入参考了非证券类投资基金的监管模式。在我国,托管人一般由商业银行充当。但是当商业银行自身充当基金管理人时,如果仍然由其自身托管,则存在“监守自盗”的风险;如果由其他商业银行担任托管银行,又会出现交叉托管相互勾结的情况,面对这种两难,就需要引入新的独立托管人。央行作为“最后的借款人”,可以作为托管人,起到有效监督作用。PE投资周期较长,收益存在不确定性且资产流动性较差,流入私募股权投资行业的商业银行资金需得到有效隔离和严格监管,央行作为商业银行PE的托管人,可以在保障商业银行资金安全的同时提高资金运行效率。三是继续加强银行金融创新监管。国内的金融创新往往由具有立法权的监管机构来推动,而非从事金融活动的经营机构来推动,面对这种监管社会各界也有不少质疑的声音,主要观点有两种:一是金融机构无自主创新权,不利于发展;二是我国的金融创新常常出现“一管就死”的局面。然而,2008年金融危机的主要教训是高杠杆率和衍生工具的滥用杠杆风险的“多米诺骨牌”效应发挥到了极致。商业银行事关整个社会体系的日常经营活动,金融创新必须被限制在可控范围之内。我国目前尚未完全放开并购基金中的债券融资市场,杠杆风险尚不是主要风险,如果未来放开债券市场允许杠杆收购,则也要注意对杠杆率进行监管。
『伍』 PE 私募基金 和 VC 风险投资的区别
风险投资(Venture Capital,VC)
Venture Capital五个阶段的种子期、初创期、成长期、扩张期、成熟期无不涉及到较高的风险,具体表现有项目的筛选、尽职调查、后期监控、知识产权、选择技术、公共政策、信息高度不对称、道德品质、管理团队、商业伙伴、财务监管、环境、税收、政治、沟通平台等。在西方国家,据不完全统计,Venture Capitalists(风险投资家)每投资10个项目,只有3个是成功的,而7个是失败的。正是因为这样,在风险投资界才会奉行“不要将鸡蛋放在一个篮子里”的分散组合投资原则。
风险投资的目的不是控股,无论成功与否,退出是风险投资的必然选择。引用风险投资的退出方式包括首次上市(IPO)、收购和清算。目前国内风险投资公司进行IPO的退出渠道主要有:以离岸公司的方式在海外上市;境内股份制公司去境外发行H股的形式实现海外上市;境内公司境外借壳间接上市、境内公司在境外借壳上市;境内设立股份制公司在境内主板上市;境内公司境内A股借壳间接上市;另外一种间接上市的方式就是境内公司A股借壳上市。
私募股权投资(Private Equity,PE)
在中国通常称为私募股权投资。指通过私募形式对私有企业,即非上市企业进行的权益性投资,在交易实施过程中附带考虑了将来的退出机制,即通过上市、并购或管理层回购等方式,出售持股获利。
按照投资阶段,广义的私募股权投资可划分为创业投资、发展资本、并购基金、夹层资本、重振资本、Pre-IPO资本,以及其他如上市后私募投资、不良债权Distressed Debt和不动产投资等等。
国内活跃的PE投资机构大致可以归纳为以下几类:
一是专门的独立投资基金,如The Carlyle Group,3ipuorgetc;
二是大型的多元化金融机构下设的直接投资部,如:Morgan Stanley Asia,JP Morgan Partners,Goldman Sachs Asia,CITIC Capital etc;
三是中外合资产业投资基金的法规出台后,新成立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如弘毅投资,申滨投资等;
四是大型企业的投资基金,服务于其集团的发展战略和投资组合,如GE Capital等;
五是其他如Temasek,GIC。
PE与VC都是对上市前企业的投资,两者在投资阶段、投资规模、投资理念和投资特点等方面有很大不同。
很多传统上的VC机构现在也介入PE业务,而许多传统上被认为专做PE业务的机构也参与VC项目,也就是说,PE与VC只是概念上的一个区分,在实际业务中两者界限越来越模糊。
另外,PE基金与内地所称的“私募基金”有着本质区别。PE基金主要以私募形式投资于未上市的公司股权,而私募基金主要是指通过私募形式,向投资者筹集资金,进行管理并投资于证券市场(多为二级市场)的基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