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欺诈保险属于什么风险

发布时间:2021-10-03 06:19:48

保险欺诈情形有哪些,保险欺诈法律后果是什么

您好,为保护保险人的合法权益,防止保险欺诈,保险法规定严格禁止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进行保险欺诈。根据规定,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进行保险欺诈主要有三种情形:

一是在未发生保险事故的情况下谎称发生了保险事故。在这种情形下,当事人通常会伪造事故现场,编造事故原因,伪造有关证明文件和资料等,以骗取保险人的信任,非法取得保险金。

二是故意制造保险事故。现实中已发生了不少这样的案例,有的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保险合同的受益人,为了获取保险金而杀害被保险人或者造成被保险人伤残、染病,有的财产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纵火烧毁保险财产等,在这种情形下,虽然确实发生了被保险人死亡、伤残或者财产损失等事故,但这种事故是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图谋获取保险金而故意制造的,因此这种事故不属于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事故。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故意制造保险事故这种行为,显然是一种保险欺诈行为。

三是保险事故发生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以伪造、变造的有关证明、资料或者其他证据,编造虚假的事故原因或者夸大损失程度。这种情形是确实有保险事故发生,但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并不是根据保险事故实际所造成的人身伤残情况或者财产损失情况提出赔付保险金的请求,而是弄虚作假,伪造证据,夸大人身损害程度或者财产损失程度,企图得到超额的赔付。

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采取以上三种方式进行保险欺诈的,应承担以下法律后果:

1、在未发生保险事故的情况下,被保险人、受益人谎称发生了保险事故,向保险人提出索赔的,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结束保险合同关系,并且不退还保险费。

2、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故意制造保险事故的,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除保险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外,保险人也不退还保险费。按照保险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人身保险合同的投保人如果已交足二年以上保险费的,保险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向其他享有权利的受益人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3、发生保险事故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伪造、变造有关证明、资料或其他证据,虚报事故原因,夸大保险标的损害程度或者损失程度的,保险人对其虚报的部分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有以上保险欺诈行为致使保险人支付保险金或者支出费用的,应当退回或者赔偿。
如能给出详细信息,则可作出更为周详的回答。

⑵ 保险诈骗

你的标题很吸引人,但是看了内容其实跟保险诈骗挨不上边。是你托付的公司没有帮你买保险,而不是保险公司收你的钱诈骗你。
请以后注意言辞,共同维护保险的信誉------一个新华人寿普通业务员。

⑶ 保险合同欺诈,什么是保险诈骗

保险诈骗罪
(一)概念
保险诈骗罪是指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违反保险法规定,采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保险金;数额较大的行为。
(二)构成
1、罪体
主体 保险诈骗罪的主体是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这里的投保人,是指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并按照保险合同负有支付保险费义务的人。被保险人,是指在保险事故发生或者约定的保险期间届满时,依据保险合同,有权向保险人请求补偿损失或者领取保险金的人。受益人,是指由保险合同明确指定或者依照法律规定有权取得保险金的人。
行为 保险诈骗罪的行为是违反保险法规定,采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保险金。刑法列举了五种保险诈骗的表现方式:
(1)投保人故意虚构保险标的,骗取保险金。这里的虚构保险标的,是指虚构根本不存在的保险对象而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虚构保险标的具体表现为:保险标的本身不存在、保险标的虽然存在,但是与实际保险物之间质量与数量不相符合。例如将不合格的标的伪称合格的标的,或者故意增大保险标的的金额。
(2)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对发生的保险事故编造虚假的原因或者夸大损失的程度,骗取保险金。这里的编造虚假的原因,是指在发生保险事故后,对造成保险事故的原因作虚假陈述或者隐瞒真实情况,编造使保险人承担保险赔偿责任的原因。夸大损失程度,是指对发生的保险事故,夸大保险标的的损失程度,从而获取更多的保险赔偿金。
(3)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编造未曾发生的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这里编造的未曾发生的保险事故,是指在未发生保险事故的情况下,虚构事实,谎称发生保险事故。
(4)投保人、被保险人故意造成财产损失的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这里的故意造成财产损失的保险事故,是指投保财产险的投保人、被保险人,在保险合同的有效期内,故意人为地制造保险标的出险的保险事故。
(5)投保人、受益人故意造成被投保人的死亡、伤残或者疾病,骗取保险金。这里的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或者疾病,是指投人身险的投保人、受益人,在保险合同的有效期内,故意人为地制造被保险人死亡、伤残或者疾病。
客体 保险诈骗罪的客体是保险金。这里的保险金,是指投保人和保险人约定的,在保险事故发生后,由保险人负责赔偿的金额。
2、罪责
保险诈骗罪的责任形式是故意。这里的故意,是指明知是保险诈骗行为而有意实施的主观心理状态。保险诈骗的故意,既可能发生在投保之前,例如投保人故意保险标的;也可能发生在投保之后,例如对发生的保险事故夸大损失程度。
3、罪量
保险诈骗罪的罪量要素是数额较大。这里的数额较大,参照《追诉标准》的规定,是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1)个人进行保险诈骗,数额在一万元以上的;(2)单位进行保险诈骗,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
(三)认定
1、罪数
刑法第198条第2款规定:“有前款第四项、第五项所列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这里的前款第四项规定,是指故意造成财产损失的保险事故。第五项规定,是指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或者疾病。行为人在实施上述保险诈骗行为时,可能采取爆炸、投毒、放火等方法制造财产保险事故,或者采取故意伤害、故意杀人等方法制造人身保险事故,这一方法行为已经构成犯罪,它与诈骗保险金的目的行为之间存在牵连关系,系牵连犯。对此,刑法明文规定实行数罪并罚。
2、共犯
刑法第198条第4款规定:“保险事故的鉴定人、证明人、财产评估人故意提供虚假的证明文件,为他人诈骗提供条件的,以保险诈骗的共犯论处。”对保险事故意的鉴定人、证明人、财产评估人故意提供虚假的证明文件的行为之所以以保险诈骗的共犯论处,是因为这种虚假的证明文件在客观上为他人实施保险诈骗提供了便利条件,是保险诈骗罪的帮助犯。
(四)处罚
根据刑法第198条第1款之规定,犯本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3款规定,单位犯本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加重处罚事由 犯保险诈骗罪而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是本罪的加重处罚事由。这里的数额较大,参照《解释》第8条的规定,是指个人进行保险诈骗数额在五万元以上,单位进行保险诈骗数额在二十五万元以上。
特别加重处罚事由 犯保险诈骗罪而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是本罪的特别加重处罚事由。这里的数额特别巨大,参照《解释》第8条的规定,是指个人进行保险诈骗数额在二十万元以上,单位进行保险诈骗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

⑷ 哪些行为属于保险诈骗行为

保险诈骗行为,是指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以骗取保险金为目的,采用虚构保险标的、故意制造人员或者财产保险事故等欺骗手段,蒙骗保险公司,骗取保险金的行为。《保险法》第174 条规定,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有下列行为之一,进行保险诈骗活动,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罚:(1)投保人故意虚构保险标的,骗取保险金的;(2)编造未曾发生的保险事故,或者编造虚假的事故原因或者夸大损失程度,骗取保险金的;(3)故意造成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的。保险事故的鉴定人、评估人、证明人故意提供虚假的证明文件,为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进行保险诈骗提供条件的,依照前款规定给予处罚。

⑸ 汽车保险欺诈属于什么行为

属于骗保行为,轻则商业诈骗诉讼,重者依据相关法律,提请刑事诉讼,承担相应责任。

⑹ 什么是保险欺诈与保险诈骗

保险欺诈和保险诈骗的关系和区别:与保险有关的任何虚假告知与隐瞒真相的行为均可构成保险欺诈。保险诈骗罪是指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违法保险法律、法规,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保险金数额较大的行为。保险欺诈与保险诈骗的区别:其一、行为目的不尽相同,保险诈骗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而保险欺诈则无此要求。其二。行为主体不同。保险欺诈的行为主体是一切与保险活动有关的人员和单位;而保险诈骗的主体仅限于保险人、被保险人、受益人及与保险理赔有关的保险事故鉴定人、证明人、财产评估人等。其三,行为方式不同。

⑺ 什么是保险欺诈,保险欺诈行为有哪些,承担什么后果

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进行保险欺诈的,应承担以下法律后果:
1.被保险人、受益人在未发生保险事故的情况下。谎称发生了保险事故,向保险人提出索赔的,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结束保险合同关系,并且不退还保险费。
2.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故意制造保险事故的,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也不退还保险费。
3.保险事故发生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伪造、变造有关证明、资料或其他证据,虚报事故原因,夸大损失程度的,保险人对其虚报的部分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有保险欺诈行为致使保险人支付保险金或者支出费用的,应当退回或者赔偿

⑻ 有哪些,保险欺诈行为承担什么法律后果

人性的幽微永,永远能突破你的想象力。

接触保险行业这么多年,出于工作需要,我看过不少案子。


其中有一类非常特殊——骗保。


骗保,我想分为两类:

一类,是没出事,骗保险公司说出事了,这顶多算诈骗。

另一类,则是本来没出事,自己动手让人出事。

保险理赔范围里,能人为制造的只有伤残、死亡。这背后,意味着一桩桩血案。


虽然都叫“骗保”,但有着天壤之别。第一类只是坑蒙拐骗,而第二类则充斥着各种恐怖残忍。


现代保险有四大原则,第一条就是保险利益原则。

简单说,就是投保人和被保人必须存在利害关系。

为什么?

可以想象一下,如果两个相互不在乎的人可以互买保险,会发生什么?

人为了利益,什么事都可能做得出来。伤害一个不在意的人不算什么。


这条原则最后认为只有直系亲属才足够让人在乎,也就是父母、配偶、子女才能相互投保。

甚至兄弟姐妹都不行。读到这里,想到背后的含义,我不由感到恶寒。


但我接下来讲的这些案例可能会告诉你,即便这样,我们也许还是高估了人性。



2018年3月9日,付白莲从广州回老家,到家已经是凌晨。

此时一个完整的计划已经在付白莲脑中成形了,回头,绝无可能。


为了不让家中其他人听到母亲的呼救声,他小心地关上了其他房间的门。

付白莲骗母亲说,自己带了一个按摩器回来,给她试一下。对儿子毫无戒心的任芳任由儿子把电线缠上了母亲的手。

随后付白莲接通了电源。

这时任芳开始抽搐,并发出了呻吟声。付白莲见状并没有产生内疚,或者后悔的情绪而就此停手,反而因为怕被家里其他人发现,而拿起一条板凳狠狠砸向母亲的头、脸。


付白莲后来回忆:母亲没有求饶,也没有反抗,只是看着自己,嘴里喊着:“幺儿,幺儿…”


7月3日,付白莲被判处死刑。法庭上,这个弑母凶手不停啜泣。

不知是为自己再也无法看着孩子长大成人,还是回想起了那晚,母亲最后看他时的眼神,和直到生命最后一刻都不曾反抗的溺爱。


最可怕的,不是支离破碎的肉体,滴血的屠刀。

而是藏匿在人身边,至亲至爱的脸庞背后,隐晦的恶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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