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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办学校风险防范基金

发布时间:2021-10-03 03:14:55

㈠ 民办学校年底要提哪些基金

按民办教育促进法的规定,民办学校年末要按净资产增加额的25%提取发展基金,提取的发展基金是属于限定性净资产还是非限定性净资产。

㈡ 民办学校的资金使用由谁监管监管主体是谁,监管职责是什么

民办学校资金来源主要是投资方 当然学费也蛮贵的 虽然目前有很多政策要求民办学校资金使用变的更加透明、清晰 但事实是还是老样子 监管主体应该是由投资方组织的一个财政小组以及一些管理人员 你就把民办学校当成一个大学只是它不拿国家的钱 运营模式差不多 只是规模小点罢了 说到监管职责那就像一家公司主要是不使公司亏损 还有避免大量人员贪污等 老实说在当今政策下民办的是越来越越不好做 偶是指那些真心想办学的 但很多地方还鼓励开办 理由很简单 当地教育局还等着拿油水钱 之所以谈这么多是因为偶就念过3年民办 顺便说一句 那三年里偶就没一天搞明白过偶交的钱是用来干嘛的 呵呵 也许偶讲得也不全对 你有空查查专业的......

㈢ 办学收益如何提取

一、民办学校的收入

民办学校收入分为主营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投资收益和营业外收入。

主营业务收入是指民办学校通过提供学历和非学历教育,向受教育者收取的学费、杂费、住宿费及其他办学收入。

二、民办学校的支出

民办学校的支出包括主营业务成本、主营业务税金及附加、管理费用、财务费用、其他业务支出、营业外支出等。

其中,主营业务成本包括学历教育支出、非学历教育支出。

三、专向资金

专项资金是指民办学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办学需要提取的下列资金:

1.发展基金。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时,民办学校应当从年度净收益中,按不低于年度净收益的25%的比例提取发展基金。

2.奖学助学基金。奖学助学基金是指按照董事会等决策机构确定的比例,在办学结余中提取或企业、社会团体和个人的捐助。

3.风险保证金。风险保证金是根据董事会等决策机构的决议,在办学结余中提取的风险防范基金。

4.民办学校按照国家规定和董事会等决策机构的决议,提取的其他有专门用途的资金。

[例1]2005年张某开办一所民办学校,收到办学收入150万元,其中学历教育收入100万元,非学历教育收入50万元。

借:银行存款1500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学历教育收入100000

主营业务收入——非学历教育收入500000

[例2]某民办学校收到社会的捐资助学款20万元。

借:银行存款200000

贷:营业外收入——捐资助学收入200000

注:民办学校取得其他非办学收入时,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营业外收入——其他非办学收入”。

[例3]某民办学校收到学历教育者的学杂费18.5万元。

收到时:

借:银行存款185000

贷:预收账款——学历教育预收费185000

确认收入时:

借:预收账款——学历教育预收费185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学历教育收入185000

注:民办学校收到非学历教育者的学杂费时,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预收账款——非学历教育预收费”;确认收入时:借记“预收账款——非学历教育预收费”,贷记“主营业务收入——非学历教育收入”。

[例4]截止年末,某民办学校按净利润的25%提取发展基金12.5万元。

借:利润分配——提取法定盈余公积(发展基金)125000

贷:盈余公积——法定盈余公积(发展基金)125000

[例5]如果提取奖学助学基金5万元并支付。

借:利润分配——奖学助学基金50000

贷:应付奖学助学基金50000

支付时:

借:应付奖学助学基金50000

贷:现金50000

注:如果提取风险保证金时,借记“利润分配——提取任意盈余公积(风险保证金)”科目,贷记“盈余公积——任意盈余公积(风险保证金)”科目。

民办学校执行《小企业会计制度》时,本年办学结余可以使用“本年利润”科目;分配办学结余时可以使用“利润分配”科目;以前年度办学结余的调整可以使用“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科目。

㈣ 民办学校的提取风险保证金怎么做账务处理啊

按民办教育促进法的规定,民办学校年末要按净资产增加额的25%提取发展基金,提取的发展基金是属于限定性净资产还是非限定性净资产。
另外,我们学校在天津。天津市教委要求按年培训收入的3%提取办学风险保证金。提取的风险保证金存入指定银行账户。今天在教育局开会,事务所讲年度审计问题时强调提取的保证金的账务处理是:
借:其他费用
贷:限定性净资产---风险保证金
怎么感觉这样的处理都不对。首先、将保证金从一个银行账户存到另一个银行账户,这笔业务没有做分录反映。第二、提取的保证金怎么直接算做了费用,存入专户只不过限制了这项资产的用途,并不是资产的流出。第三、按上述事务所的处理,增加了限定性净资产,但按民间非盈利组织会计制度规定,期末要将所有的费用转入非限定性净资产,即,借:非限定性净资产 贷:其他费用(业务成本、管理费用、筹资费用),这样提取保证金记入了净资产的贷方,期末再把提取保证金形成的其他费用转入非限定性净资产,则净资产总额没有变动。

㈤ 在学校里财务常用到的会计科目有哪些

首先,确定学校是民办还是其他,出资人不要求取得合理回报的民办学校应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 出资人要求取得合理回报、对外不筹集资金且规模较小的民办学校可选择执行 《小企业会计制度》;其他出资人要求取得合理回报的民办学校应执行《企业会计制度》。对于初学者一开始相对来说是学校简单明了。

详细请看

广 州 市 教 育 局
广 州 市 财 政 局 文件
广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穗教财基[2005]19号

关于印发《广州市民办学校财务
会计管理规定》的通知

各区(县级市)教育局、财政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直管民办学校: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及其实施条例,进一步加强我市各类民办学校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工作,促进我市民办教育事业的健康发展。现将《广州市民办学财务会计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在执行过程中遇到问题,请迳向市教育局、财政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反映。

市教育局 市财政局 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二00五年六月八日

广州市民办学校财务会计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了规范民办学校的财务会计工作,规范财务管理,加强会计核算,保证会计信息质量,促进我市民办教育事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 以及财政部颁布的《企业财务通则》、《企业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制度》和《小企业会计制度》等有关规章制度,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审批或管理的、所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规定、出资人要求合理回报的民办学校,包括高等院校、 中等职业学校、中学、小学及其他培训机构。
第三条 出资人不要求取得合理回报的民办学校应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 出资人要求取得合理回报、对外不筹集资金且规模较小的民办学校可选择执行 《小企业会计制度》;其他出资人要求取得合理回报的民办学校应执行《企业会计制度》。
民办学校所属独立核算、 自负盈亏的校办产业执行相应的企业会计制度,并定期向民办学校报送会计报表。
民办学校所执行的会计制度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并应在会计报表附注中披露。
第四条 民办学校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应当依法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没有配备会计人员的,应当委托经批准设立从事会计代理记账业务的中介机构代理记账。
第五条 民办学校应当建立健全内部财务管理制度和会计控制制度,规范学校财务会计管理。
第六条 民办学校收入分为主营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投资收益和营业外收入。
主营业务收入是指民办学校通过提供学历和非学历教育向受教育者收取的学费、杂费、住宿费及其他办学收入,包括学历教育收入、非学历教育收入, 以及民办学校接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委托承担义务教育任务而获取的教育经费补助款等。
其他业务收入指民办学校主营业务之外的附带业务所得,主要包括租赁收入、学校科研收入。
投资收益是指民办学校向勤工俭学项目投资和其他对外投资所获得的收入营业外收入包括捐资助学收入和其他非办学收入。
(—) 捐资助学收入是指受教育者自愿捐赠的款项。
(二) 其他非办学收入,指上述收入以外的各项收入,包括固定资产盘盈、处理固定资产净收益、罚款收入、债务重组收益确实无法支付的应付账款等。
第七条 民办学校按学年、学期或学段收取的学历教育收入和非学历教育收入,应按权责发生制原则分摊到每—个教学月份 收取的捐资助学款,当期确认收入。
受教育者中途退学的,所退学杂费及捐资助学款直接冲减当月收入。
第八条 民办学校的各项收入必须使用国家规定的合法票据,收入必须全部纳入学校预算,统一管理,统一核算。
第九条 民办学校的各项收费应当主要用于教育教学活动和改善办学条件,不得挪作它用。
第十条 民办学校的支出包括主营业务成本、主营业务税金及附加、管理费用、财务费用、其他业务支出、营业外支出等。
(一)主营业务成本包括学历教育支出、非学历教育支出。
支出项目包括与教学直接相关的教师的工资、津贴、补贴、奖金、社会保险费、福利费,工会经费,教育经费,教学场地设施、设备的租赁费、折旧费,教研活动支出,教学资料支出等。
(二) 主营业务税金及附加包括与教学收入直接相关的营业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堤围防护费等。
(三) 管理费用包括教师以外的管理人员、工勤人员及其他人员的工资、津贴、补贴、奖金、社会保险费、福利费,工会经费,教育经费,非教学场地设施、设备的租赁费、折旧费,招待费,会议费, 印刷费, 办公费,专用材料支出, 劳务费,水电费,邮寄费,电话通讯费,取暖费,物业管理费,交通费,差旅费,维修费,印花税, 学校缴纳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等。
(四)财务费用包括利息支出、汇兑损失(减汇兑收益)及相关的手续费等。
(五)其他业务支出是指民办学校从事其他业务活动所发生的有关成本和费用支出。
(六) 营业外支出是指与民办学校办学活动没有直接关系的各项支出,包括固定资产盘亏、处理固定资产净损失、出售无形资产损失、罚款支出、非常损失等。
第十一条 民办学校的学历教育收入和非学历教育收入、学历教育支出和非学历教育支出应当划分清楚;无法划分清楚的支出项目,应合理确定标准进行分摊归集到有关项目下;分摊标准一经确定,本年度内不得变更,下年度确需变更的,按规定程序办理; 并在会计报表附注中说明变更的内容、事由和影响。
第十二条 民办学校的支出范围, 国家有规定的,应当严格按规定执行;没有规定的, 民办学校应该明确作出规定。
第十三条 民办学校的固定资产应按类别设置和登记明细账,定期盘点和对账,保证账实相符、账账相符。
民办学校购置的大批量小件耐用物品应列入固定资产进行管理和核算。
第十四条 民办学校固定资产应计提折旧、折旧年限一般为:
(—)房屋、建筑物为20年;
(二) 专用设备、交通工具和陈列品为10年;
(三) —般设备、图书和其他固定资产为5年。
第十五条 专项资金是指民办学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办学需要提取的下列资金:
(一)发展基金。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时,民办学校应当从 年度净收益中,按不低于年度净收益的25%的比例提取发展基 金,用于民办学校的建设、维护和教学设备的添置、更新等。
年度净收益是指民办学校年度收入扣除办学成本后的余额。
(二)奖学助学基金。奖学助学基金是指按照董事会等决策机构确定的比例在办学结余中提取或企业、社会团体和个人的捐助,用于支付学生奖学金、助学金、开展勤工助学活动报酬以及困难学生补助的资金。
(二)风险保证金。风险保证金是根据董事会等决策机构的决议在办学结余中提取的风险防范基金,用于民办学校发生意外事故和学校终止的善后处理。
(四) 民办学校按照国家规定和董事会等决策机构的决议提取的其他有专门用途的资金。
民办学校各专项资金应当单独核算,专款专用。
第十六条 民办学校取得的有指定项目和用途并且要求单独核算的专项经费,应当在每年度末向教育主管部门报送资金使用情况;项目完成后,还应当报送资金支出决算和使用效果的书面报告,并接受教育主管部门的检查、验收。
第十七条 民办学校出资人可以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时从可分配的办学结余中按一定比例取得合理回报。
办学结余,是指民办学校扣除办学成本等形成的年度净收益,扣除社会捐助、国家资助的资产,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的规定预留发展基金以及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取其他必须的费用后的余额。
可分配的办学结余是指办学结余扣除按民办学校的规定提取奖学助学基金、风险保证金以及其他必须的费用后的余额。
第十八条 在《企业会计制度》、 《小企业会计制度》设置的会计科目基础上, 民办学校可根据业务需要增设以下科目:
(一)短期投资和长期股权投资科目下设二级科目 “对外勤工俭学项目投资”。
1.本科目核算民办学校以货币资金、实物、无形资产等向独立核算的勤工俭学项目投资(不包括民办学校依法兴办的附属非独立核算的校办产业)。
2.以货币资金向勤工俭学项目投资,借记“短期投资——对外勤工俭学项目投资”科目或“长期股权投资——对外勤工俭学项目投资”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3.以货币以外的资产向勤工俭学项目投资,若合同确认的价值高于账面价值,则按合同确认的价值和应交纳的税费,借记“短期投资一一—对外勤工俭学项目投资”科目或“长期股权投资——对外勤工俭学项目投资”科目:以固定资产向勤工俭学项目投资时,按已提的折旧借记“累计折旧”科目;贷记“固定资产”、“库存物资”、“无形资产”、“应交税金”等科目,差额贷记“资本公积”科目。若合同确认的价值低于账面价值,则按合同确认的价值和应交纳的税费,借记“短期投资——对外勤工俭学项目投资”科目或“长期股权投资——对外勤工俭学项目投资”科目;以固定资产向勤工俭宇项目投资时,按已提的折旧 借记“累计折旧”科目;贷记“固定资产”、“库存物资”、“无 形资产”、“应交税金”等科目,差额借记“营业外支出”科目。
4.收回对勤工俭学项目的投资时,借记“银行存款”、 “库存物资”、 “固定资产”等科目,贷记“短期投资——对外勤工俭学项目投资”科目或“长期股权投资——对外勤工俭学项目投资”科目;按收回投资与账面数的差额, “借”或“贷”记“投资收益”科目。
5,本科目应按投资对象设置明细账,进行明细核算。
6.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民办学校对勤工俭学项目的投资总额。
(二)增设负债类一级科目 “预收账款”科目,并下设二级科目“学历教育收费”和“非学历教育收费”。
1. “学历教育收费”科目核算每学期初或学年初预收的受学历教育者的学杂费。民办学校收到学历教育者的学杂费时,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预收账款——学历教育收费”;确认收入时:借记“预收账款——学历教育收费”,贷记“主营业务收入——学历教育育收入”。
2. “非学历教育收费科目”核算每学期初或学年初预收的受非学历教育者的学杂费。 民办学校收到非学历教育者的学杂费时,借记“银行存款” 等科目,贷记“预收账款——非学历教育收费”:确认收入时:借记“预收账款——非学历教育收费”,贷记“主营业务收入一一非学历教育收入”。
(三)增设负债类一级科目 “奖学助学基金”。
1.本科目核算民办学校计提的奖学、助学金。本科目应设置“奖学金”、 “助学金”两个二级科目进行明细核算。月末,本科目余额归到资产负债表中的“其他流动负债”项目反映。
2.计提和使用奖学助学金的办法由民办学校自行确定。计提奖学、助学金时,借记“利润分配——奖学助学基金”科目,贷记“奖学助学基金”科目;支付时,借记“奖学助学基金”科目,贷记“现金”等科目
3.本科目期末贷方余额,反映民办学校已计提但尚未支付的奖学、助学金;期末如为借方余额,反映民办学校实际支出数大于计提数的差额,即需要补提的奖学助学基金。
(四)其他应付款科目下设二级科目“代管款项”。
1.本科目核算民办学校接受委托代收、代管的各类款项。
2.本科目应按代收、代管的各类款项的项目进行明细核算,如代购课本款、代购校服款、代管学生食堂伙食款、代收住宿费及其他代收代管款项。
3.民办学校收到代收代管款项时,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其他应付款——代管款项”。代为支会各项代收代管款项及事后结算退回余款时,借记:“其他应付款一代管款项”,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五)盈余公积科目下设二级科目“法定盈余公积(发展基金)”
1.本科目核算民办学校提取的发展基金。
2.按规定提取发展基金时,借记“利润分配——提取法定盈余公积(发展基金)”科目,贷记“盈余公积——法定盈余公积(发展基金)”科目。
3.本科目期末贷方余额,反映民办学校提取的发展基金余额。
(六)盈余公积科目下设二级科目“任意盈余公积(风险保证金)”。
1.本科目核算民办学校自行确定的从办学结余中提取的风险保证金。
2.提取风险保证金时,借记“利润分配——提取任意盈余公积(风险保证金)”科目,贷记“盈余公积——任意盈余公积(风险保证金)”科目。
3.本科目期末贷方余额余额,反映民办学校提取的风险保证金余额。
(七) 主营业务收入下设二级科目“学历教育收”、“非学历教育收入”。
1.“学历教育收入”和“非学历教育收入”科目核算民办学校收取的办学收入。
2. 民办学校收到办学收入时,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按照是否学历教育的收入分别贷记“主营业务收入——学历教育收入”或“主营业务收入——非学历教育收入”。
(八) 营业外收入科目下设二级科目“捐资助学收入”。
1.本科目核算民办学校在受教育者入校之初收取的建校资助款等。
2.民办学校收取捐资助学款时,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营业外收入——捐资助学收入”科目。
(九)营业外收入下设二级科目 “其他非办学收入”
1.本科目核算民办学校上述收入以外的其他收入。
2.民办学校取得其他非办学收入时,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营业外收入——其他非办学收入”。
第十九条 民办学校执行《企业会计制度》、 《小企业会计制度》时,有关内容在以下科目核算:
(一)本年办学结余使用“本年利润”科目;
(二)分配办学结余时使用“利润分配”科目;
(三) 以前年度办学结余的调整使用 “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科目
第二下条 本规定自2005年7月1日起施行。

㈥ 请问民办学校每年从非限定资产计提的发展基金第二年使用时账目处理怎样做

提取时应当按当年累计的非限定性净资产计提借:非限定性净资产贷:限定性净资产--发展基金发展基金一般用于发展学校借:限定性净资产--发展基金贷:银行存款(应付账款)等如果用如扩建教学楼,宿舍等,则借:固定资产--房屋建筑物--教学楼贷:银行存款(应付账款)等再将限定性净资产转入非限定性净资产借:限定性净资产--发展基金贷:非限定性净资产

㈦ 如何审计民办学校的营业收入

一、民办学校的收入

民办学校收入分为主营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投资收益和营业外收入。

主营业务收入是指民办学校通过提供学历和非学历教育,向受教育者收取的学费、杂费、住宿费及其他办学收入。

二、民办学校的支出

民办学校的支出包括主营业务成本、主营业务税金及附加、管理费用、财务费用、其他业务支出、营业外支出等。

其中,主营业务成本包括学历教育支出、非学历教育支出。

三、专向资金

专项资金是指民办学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办学需要提取的下列资金:

1.发展基金。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时,民办学校应当从年度净收益中,按不低于年度净收益的25%的比例提取发展基金。

2.奖学助学基金。奖学助学基金是指按照董事会等决策机构确定的比例,在办学结余中提取或企业、社会团体和个人的捐助。

3.风险保证金。风险保证金是根据董事会等决策机构的决议,在办学结余中提取的风险防范基金。

4.民办学校按照国家规定和董事会等决策机构的决议,提取的其他有专门用途的资金。

㈧ 民办学校存出的办学风险保证金记入什么科目

譬如赚了A元

DR:银行存款---指定银行账户 A

CR:营业收入 A*97%
资本公积--风险保证金 A*3%

私募基金风险的防范方法有什么

私募基金风险的防范方法有:
一、私募基金投资的风险类别
私募机构失联跑路,投资者可能会为此交高昂的学费,作为普通投资者该怎样鉴别选择私募?对此,业内人士为投资者们总结了一些建议,供投资者参考。
1. 募集形式
私募不能公开募集,这条规定是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与非法集资类犯罪最根本的区别。《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明确指出,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销售机构不得向合格投资者之外的单位和个人募集资金,不得通过公众传播媒体或者讲座、报告会、分析会和布告、传单、手机短信、微信、博客和电子邮件等方式,向不特定对象宣传推介。
2. 投资门槛
私募投资门槛不低,按照规定私募基金的募集对象是少数的特定投资者,单个投资者的投资额不能低于100万元。
3. 收益承诺
不承诺保本保收益,《办法》第十五条规定,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销售机构不得向投资者承诺投资本金不受损失或承诺最低收益。在签订私募股权投资合同过程中不应有明确的还本付息的约定。如果私募基金的发起人向投资人许诺保底收益,那就涉嫌违法了。
4. 人数
募集不得超人数限制,事实上私募对投资人人数有严格的限制,以股份公司设立的,投资者人数(包括法人和自然人)不得超过200人;以有限公司形式设立的,投资者人数(包括法人和自然人)不得超过50人;以合伙制形式设立的,合伙人人数(包括法人和自然人)不得超过50人,这是区分是否属于非法集资的关键点。
5. 备案
不拿备案当幌子,虽然私募基金公司已经开始实行备案制,但由于门槛并不高,中小私募均可以登记。私募基金登记备案证明、证书和相关公示信息权仅表明该私募基金管理人已履行相关登记备案手续,不构成对私募基金管理人投资能力、持续合规定情况的认可,不作为基金财产安全的保证。如果有私募把在协会备案的资格当做自己的一种信用保证,投资者不能盲目轻信。
二、私募基金风险的防范对策
1. 综述
投资者购买了失联、跑路的私募公司产品时,该如何追讨、维权?浙江和义观达律师事务所王向宇律师从几个方面进行了分析,王律师表示,谈到维权,投资者需要先明确自己的权益是不是真的受到了侵害?基金业协会发布的《关于失联私募机构最新情况及拟公示第六批失联私募机构的公告》,只是一个疑似的名单。况且,失联不意味着侵权。
2. 权益判断
投资者如何判断自己的权益是否受到了侵害?一般而言,投资者在出资前,都会签订一份协议,投资者先要看看自己的协议做了如何的约定?比如合同的性质是投资协议还是借款协议,资金是否由银行进行了托管等等。比如投资者签订的是投资协议,投资者就需要再做一定的调查,自己投的钱拿不回来了,是基于正常的商业风险导致的投资失败,还是被基金公司卷款跑了。如果是正常的投资失败,那就不存在维权之说,如果是被卷款逃了,那么才需要维权。
3. 救济途径
投资者确定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了侵害,那么该如何维权。维权通常有两个途径:一个是民事途径,另一个是刑事途径。具体的维权形式,投资者需要根据具体的情况确定。比如,基金管理公司卷款逃了的,基金管理公司就可能涉嫌诈骗罪等刑事罪名,投资者就应当向公安机关报案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以上便是私募基金风险的防范方法,私募基金虽然收益较高,但是投资时对于它的风险防范意识一定不能少,作为投资者,对自己的财产安全要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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