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十大保险语录
1、保险就象怀孕,时间久了才能看出收益来。
2、只要你有钱,和什么保险都有缘。
3、受到再大的打击,只要生命还在,请相信每天的太阳都是新的。
4、人生只有创造才能前进;只有适应才能生存。
5、当一个小小的心念变成成为行为时,便能成了习惯;从而形成性格,而性格就决定你一生的成败。
6、钱不是万能的,但它可以买到赚钱的能力、免税的资产、生命的尊严、无忧的生活、美满的家庭、未来的时间,它的前提是通过购买保险实现。
7、在茫茫沙漠,唯有前时进的脚步才是希望的象征。
8、生命之长短殊不重要,只要你活得快乐,在有生之年做些有意义的事,便已足够。
9、保险事业如教育百年大计,今日十年树木的成就,皆由过去百年树人的奋斗而来。
10、人性最可怜的就是:我们总是梦想着天边的一座奇妙的玫瑰园,而不去欣赏今天就开在我们窗口的玫瑰。
Ⅱ 谁能给我说几条关于保险的宣传语
平时当存钱,有事少花钱,万一领大钱,理财最养钱!老有所养,病有所医,伤有所赔,子有所教!
Ⅲ 保险理财产品宣传语录
银行保险产品宣传主要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
1、细分市场
进行市场定位,针对银行保险产品的不同可以有不同的客户群体,根据不同的人群要用不同的方式,不同的理念进行宣传,这样才能达到目的,提高效率。
2、项目带动,进行精准营销宣传
联合银行开展一些项目,比如信用卡活动,代发工资,银行的转帐机并结合银行一些业务以及银行的一些理财产品进行宣传。通过为客户提供一些服务,取得客户的信任,和客户成为朋友,打消客户的防备心。
针对客户的不同喜好及对投资理财的不同风险承受力,进行精准营销宣传。如分红保险适合于风险承受能力低、有稳健理财需求、希望以保障为主的投保人。万能寿险适合于需求弹性较大、风险承受能力较低、对保险希望有更多选择权的投保人等等。
通过项目带动,帮客户结合理财目标来制定如何购买银行保险产品,效率一定会大大提高的。
3、规范产品宣传用语
应正面准确地进行银行保险产品宣传,不存在误导销售,让每个客户都清楚明白他们购买的保险产品而不是银行定期或者银行的理财产品,在宣传过程中要和客户讲清楚产品期限,不得隐瞒风险或夸大收益。
4、宣传保险知识,增加客户保险意识
通过各方面宣传和教育,加强客户的保险理念和保障意识。以法律为依托,以现实生活为宣导,使银行保险为社会所普遍认同和真正接受。
平时在银行保险产品折页的宣传上我们可以加入一些保险知识的宣传。在宣传方面,要打破银行柜台的单一宣传模式,通过一套专业工具为客户提供银保业务个性化服务,向公众普及银行保险知识、推荐银行保险产品、开展银行保险咨询。并通过新的销售方式,将银行保险带出银行柜台,与客户进行更多的双向沟通,提供适合的风险保障计划和个性化服务。
5、进行产品关联宣传
真正以客户为中心,在宣传过程中通过多种营销渠道提供更多的银保产品。银保双方应联手开发合作新领域,在开发新产品的前端就可引入银行意见,将保险产品纳入银行理财服务中,为客户提供全面的风险保障和财务规划,并且充分考虑现金柜、理财柜、信贷柜等多种渠道,从而在银行和客户之间建立多元化的宣传营销平台。
6、银行驻点宣传
银行网点是留存客户,生产客户的场所。银行是营销的主要阵地,也是举办沙龙的基地。在银行进行银保产品宣传,容易得到客户的信任,也比较容易促成。充分利用银行的资源可以减少相应的成本。
7、“走出去”宣传
可以通过发送产品宣传折页、进行问卷调查形式、走进社区宣传、保险知识下乡、周边社区、乡镇、走进工厂、企业进行大力度的倡导宣传。
8、通过网络进行大力正面宣传
加快银行保险业的网络化和信息化,大力利用网络宣传产品,在网络上树立有利正面的一面,并大量开展网上营销。使银行保险产品宣传呈多方位、立体化的态势。使更多的人能够正面地认识银行保险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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Ⅳ 每年保险广告宣传语
保险小编帮您解答,更多疑问可在线答疑。
保监会这个宣传语真好!
车在路上跑,所以要投保!车坏可以修,人坏把命丢!留债不留爱,你说坏不坏!老婆有人疼,儿女无人带!父母年事高,怎忍把心操!车保十几年,不退一分钱!人保十几年,让你稳赚钱!保命又保病,人生肯定顺!若是人不在,留给下一代!一生平安好,拿它来养老!君若明白了,劝君早投保!(中国保监会)
Ⅳ 保险广告宣传语2019年
中国保监会关于进一步完善人身保险精算制度有关事项的通知
保监发〔2016〕76号
各人身保险公司:
为进一步完善人身保险精算制度,发挥保险保障功能,维护保险消费者合法权益,促进人身保险行业持续健康发展,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保险公司应着力提升保险产品的风险保障水平,保险金额应满足以下要求:
到达年龄比例下限
18-40周岁160%
41-60周岁140%
61周岁以上120%
保险公司开发销售的个人定期寿险、个人两全保险、个人终身寿险和个人护理保险产品,死亡保险金额或护理责任保险金额与累计已交保费或账户价值的比例应符合以下要求:
其中,到达年龄指的是被保险人原始投保年龄,加上当时保单年度数,再减去1后所得到的年龄。
死亡保险责任至少应当包括疾病身故保障责任和意外身故保障责任。
二、保险公司应根据精算原理、产品实际销售和管理成本及公司自身经营实际,合理确定人身保险产品预定附加费用、风险保费、初始费用、退保费用等各项费用的收取。自本通知实施之日起,对于利润测试结果显示新业务价值为负的新产品,中国保监会将不接受其审批与备案。如利润测试主要假设与实际经营结果发生重大偏差,中国保监会将依法追究总精算师责任。
三、保险公司应根据自身经营实际、市场利率水平、投资市场变化等情况,科学合理地进行产品定价,并根据外部市场的变化及时调整。
自本通知实施之日起,万能保险责任准备金的评估利率上限调整为年复利3%。
自本通知实施之日起,保险公司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将新开发的预定利率或最低保证利率不高于评估利率上限的人身保险产品报送中国保监会备案,将新开发的预定利率或最低保证利率高于评估利率上限的人身保险产品报送中国保监会审批。
四、保险公司提供保单贷款服务的,保单贷款比例不得高于保单现金价值或账户价值的80%。保险公司不得接受投保人使用信用卡支付具有现金价值的人身保险保费以及对保单贷款进行还款。
五、各公司应严格执行《中国保监会关于规范中短存续期人身保险产品有关事项的通知》(保监发〔2016〕22号)有关规定,按照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和相关认定标准做好产品预期存续时间的评估工作。
(一)自2017年1月1日起,对于投资连结保险产品、变额年金保险产品,应按照中短存续期产品的定义要求进行评估和报告。
(二)自2017年1月1日起,保险公司不得将终身寿险、年金保险、护理保险设计成中短存续期产品。
(三)自2017年1月1日起,对于附加万能保险和附加投资连结保险等附加险产品,应单独评估该产品的预期存续时间,并判断其是否属于中短存续期产品。
(四)对于预期存续时间的评估与产品实际经营情况有明显偏差且未及时进行修正的,或者中短存续期产品数据瞒报、少报、漏报的,中国保监会将依法追究公司总精算师的相关责任。
六、保险公司董事长和总精算师应切实加强对中短存续期产品的资本管控和业务规划等工作,应根据公司资本实力等因素合理确定中短存续期产品的保费规模。保险公司中短存续期产品的年度保费收入应控制在本条所要求的限额以内。
(一)自2016年1月1日起,保险公司中短存续期产品年度保费收入应控制在公司最近季度末投入资本和净资产较大者的2倍以内。
(二)对2015年度中短存续期产品保费收入高于当年投入资本和净资产较大者2倍的保险公司,自2016年1月1日起给予公司5年的过渡期。过渡期内,保险公司的中短存续期产品年度保费收入应当控制在基准额以内。
基准额=最近季度末投入资本和净资产较大者×2+(1-0.2t)×(2015年度中短存续期产品保费收入-2015年末投入资本和净资产较大者×2),t=年度-2015,年度范围为2016年至2020年。
(三)保险公司所销售的预期60%以上的保单存续时间在1年以上(含1年)3年以下(不含3年)的中短存续期产品的年度保费收入,2016年应控制在总体限额的90%以内,2017年应控制在总体限额的70%以内,2018年及以后应控制在总体限额的50%以内。
(四)自2019年1月1日起,保险公司中短存续期产品年度规模保费收入占当年总规模保费收入的比重不得超过50%;自2020年1月1日起,保险公司中短存续期产品年度规模保费收入占当年总规模保费收入的比重不得超过40%;自2021年1月1日起,保险公司中短存续期产品年度规模保费收入占当年总规模保费收入的比重不得超过30%。
(五)对中短存续期产品违反限额要求的保险公司,中国保监会将按规定要求,对相关公司采取停止部分或全部新业务等监管措施。
七、保险公司总精算师作为公司产品精算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应严格按照监管规定和精算原理要求,切实履行责任。保险公司应建立产品定价回溯机制,总精算师应定期对产品定价假设合理性进行评估,对产品定价发生率或退保率与实际经营结果发生重大偏差的,要及时向中国保监会报告并进行说明,对于主观或故意原因导致的,中国保监会将依法追究总精算师责任。
若保险公司出现利差损、偿付能力、现金流等方面重大风险,或产品精算方面出现重大违法违规行为,总精算师应及时向中国保监会报告。未及时报告的,中国保监会将依法追究总精算师责任。
八、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对于不符合本通知要求的保险产品,应当在2017年4月1日前全部停售。中国保监会此前印发的有关规定与本通知不符的,以本通知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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