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粮食风险基金管理规定

发布时间:2021-10-02 05:18:54

A. 粮食风险基金资金性质

粮食风险基金资金性质?粮食风险基金的用途主要有:

用于国家储备粮油、国家专项储备粮食的利息、费用支出和在特殊情况下需动用中央储备粮调节粮食市场价格时所需的开支,用于地方政府为平抑粮食市场价格吞吐粮食发生的利息、费用和价差支出,对贫困地区吃返销粮的农民由于粮价提高而增加的开支的补助。当年节余的粮食风险基金结转到下年度滚动使用。

粮食风险基金的建立为国有粮食购销企业的发展带来了一定的优惠政策,尤其是对于粮食主产区。但在接下来的一段时间里,我国面临到连续几年的粮食大丰收,给国有粮食收储企业造成了收购上的难度,粮食收购难度加大,为此,国家专门调整了粮食风险基金的使用范围。

在国办发[1998]17号文件中,明确规定粮食风险基金必须专项用于:

第一,支付省级储备粮油的利息、费用补贴;

第二,粮食企业执行敞开收购农民余粮的政策,致使经营周转粮库存增加,流转费用提高,而又不能通过顺价出售予以弥补的超正常库存的利息、费用补贴。

根据粮食风险基金用途,按照丰年向产区倾斜、歉年向销区倾斜的原则分配中央财政补助资金。当年节余的粮食风险基金,如数结转到下年滚动使用,但不得抵顶下年应到位资金。

国务院国发[1999]11号《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完善粮食流通体制改革政策措施的通知》中又明确,中央对地方粮食风险基金补助,在合理确定补助基金技术的前提下,从1999年起,实行地方政府包干办法。实行包干后各地节余的粮食风险基金只能用于粮食方面的支出,不得挪作他用。原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财政部、国家粮食局、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国粮调[2000]87号文件《关于进一步做好陈化粮处理工作的意见》中,对处理陈化粮价差亏损明确规定,陈化粮发生的价差亏损,中央储备粮和地方储备粮分别由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负担;粮食购销企业周转库存粮由粮食风险基金适当补助。对粮食企业周转库存中陈化粮价差亏吨补贴,原则上由粮食风险基金负担。

在《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意见》(国发[2001)28号)文件中明确,适当增加中央对粮食主产区的粮食风险基金补助,由地方包干使用。根据建立省级人民政府对粮食生产和流通全面负责的要求,为给粮食主产区更大的支持,从2001年开始,中央适当增加对粮食主产区的粮食风险基金补助,由地方包干使用。节余的粮食风险基金,要用于陈化粮价差亏损补贴、粮食出口补贴和消化粮食财务挂账等粮食方面的开支,不准挪作他用。

在国发[2001]28号文件下发后,由财政部、国家计委、粮食局、中国农业发展银行等四部门制定了《粮食风险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以法律法规的形式确立了粮食风险基金在国家对粮食进行宏观调控中的作用。财政部财建[2004]75号文件《实行对种粮农民直接补贴,调整粮食风险基金使用范围的实施意见》中,明确:实行对农民直接补贴及粮食流通体制市场化改革后,粮食风险基金的使用范围调整为:

1.对种粮农民的直接补贴。

2.省级储备粮油的利息费用补贴。

3.对政策性挂账的利息补贴。包括陈化粮挂账利息开支;改革前按保护价购进的库存粮食销售发生的价差亏损,经省级人民政府审核后,允许挂账,挂账利息从粮食风险基金中列支;1998年6月以后,新发生的亏损挂账,经省级人民政府认定为政策性挂帐的,挂账利息从风险基金中列支。

4.按保护价收购的老库存粮食在销售之前,补贴的利息费用仍从风险基金中列支,费用补贴标准要适当降低,具体标准由省级人民政府根据本省情况自行确定。

5.对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分流人员给予的适当补助,超过有关部门审批额度的补助,不允许从粮食风险基金中列支,由地方自筹资金解决。

6.为做好对农民直补工作,与直补相关的工作经费,如宣传费、纸张费、印刷费、核实种粮面积所需的必不可少的经费,原则上由地方财政预算安排,中央财政适当补助。地方财政安排有困难的,在从紧控制的前提下,允许从粮食风险基金中列支,具体列支金额由省级财政部门提出申请,报财政部核定。节余的粮食风险基金,要用于陈化粮差价亏损补贴、消化粮食财务挂账等粮食方面的开支,不准挪作他用。

B. 粮食风险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粮食风险基金包干

(一)从1999年开始,中央财政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实行了粮食风险基金包干。在此基础上,为了给粮食主产区更大的支持,从2001年开始,中央财政适当增加了对粮食主产区的粮食风险基金补助,由地方包干使用。没有增加补助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粮食风险基金维持1999年包干基数不变。
(二)粮食风险基金实行包干后,财政部的主要职责是:研究和制定指导性政策;按时拨付中央补助;监管资金的到位和使用;定期向国务院报告粮食风险基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等。国家计委、国家审计署、国家粮食局、中国农业发展银行等部门根据各自职能负责监督粮食风险基金的管理和使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主要职责是:在中央政策指导下,制定本地区粮食风险基金的具体补贴范围、补贴标准和补贴方式,以及具体监督管理办法;应确保地方粮食风险基金及时足额筹集到位;按时拨付粮食风险基金;负责本地区粮食风险基金的具体管理,确保专款专用。
(三)粮食风险基金继续实行农业发展银行专户管理。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必须在同级农业发展银行开设粮食风险基金专户,粮食风险基金必须通过专户拨付。

C. (桂发[1994]4号)_关于当前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

在党的十四大精神指引下,我国农业和农村经济进入了一个新的发展时期,农村总的形势是好的。在经济体制转换和国民经济高速增长中,农村出现了一些亟待解决的新问题,主要是农业特别是粮棉生产的比较效益降低,工农业产品价格剪刀差扩大,农民收入增长缓慢;大量耕地被占,农村资金外流,一些地方财政用于农业的资金减少,加剧了农业发展后劲不足的矛盾。中央认为,在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新形势下,要特别重视和加强农业和农村工作,切实强化农业的基础地位,保障农业稳步发展,不断增加农民收入。这对于促进国民经济的持续快速健康发展,推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完成九十年代经济社会发展战略任务,实现农村小康目标,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解决当前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中的各种矛盾和问题,从根本上讲,就是要在邓小平同志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的指导下,按照党的十四大确定的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总体目标,稳定和完善党在农村的各项基本政策,深化农村经济体制改革,把农业和农村经济的发展全面转入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轨道;坚持把农业放在一切经济工作的首位,逐步调整社会资金和国民收入的分配格局,增加农业投入,加强农业基础地位;抓住当前加强宏观调控的有利时机,进一步采取措施,解决影响农业生产和农民积极性的一些紧迫问题。

一、稳定、完善以家庭联产承包为主的责任制和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

以家庭联产承包为主的责任制和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是我国农村经济的一项基本制度,要长期稳定,并不断完善。
为了稳定土地承包关系,鼓励农民增加投入,提高土地的生产率,在原定的耕地承包期到期之后,再延长三十年不变。开垦荒地、营造林地、治沙改土等从事开发性生产的,承包期可以更长。为避免承包耕地的频繁变动,防止耕地经营规模不断被细分,提倡在承包期内实行“增人不增地、减人不减地”的办法。在坚持土地集体所有和不改变土地用途的前提下,经发包方同意,允许土地的使用权依法有偿转让。少数第二、第三产业比较发达,大部分劳动力转向非农产业并有稳定收入的地方,可以从实际出发,尊重农民的意愿,对承包土地作必要的调整,实行适度的规模经营。
乡村集体经济组织要积极做好为农户提供生产、经营、技术等方面的统一服务。运用股份合作制等形式,兴办各类经济实体,在为农民提供服务的过程中,逐步增强集体经济的实力。

二、深化粮食购销体制改革。

经过十多年来的改革,粮食统购统销体制已经结束,适应市场经济要求的购销体制正在形成。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要继续深化改革,使新体制尽快完善。这对于保障我国粮食生产稳步增长和产销平衡关系极大。
从明年起,国家定购的粮食全部实行“保量放价”,即保留定购数量,收购价格随行就市。明年要继续执行价外加价办法,将“三挂钩”的好处切实兑现给农民。粮食价格和购销放开以后,国家对粮食实行保护价制度,并相应建立粮食风险基金和储备体系。
粮食保护价由国家根据农业生产成本和粮食供求状况每年确定一次,在粮食秋播前公布。鉴于今年农业生产资料涨价,农业生产成本上升较多,明年要提高主要粮食品种收购的保护价,改变目前粮价普遍偏低的状况,调动农民发展粮食生产的积极性。为了支持保护价收购,从今年起建立粮食风险基金。粮食价格放开后,中央和地方财政减下来的粮食加价、补贴款要全部用于建立粮食风险基金。
建立健全中央和地方的多级粮食储备体系。粮食储备除救灾应急外,主要用于粮食市场的吞吐调节。当市场粮价过低时,按国家规定的保护价格收购;市场粮价过高时,按合理价格抛售。通过吞吐调节,把市场粮价稳定在合理的范围内,保护农民和消费者的利益。粮食储备所需收购资金,由政策性银行负责保障;中央储备发生的亏损由中央财政建立的风险基金解决,地方储备发生的亏损由地方财政建立的风险基金解决,对于粮食主产区,中央财政可给予适当补助。有关部门对粮食储备及其吞吐调节,要制定具体的实施办法。
要尽快妥善解决粮食企业财务挂帐问题。以一九九一年粮食年度为界,实行新老帐划断。新的挂帐由上一级财政扣回;老帐按“限期清理,分清责任,区别情况,逐年解决”的原则处理。各地必须在明年六月底以前清理完毕,在分清责任的基础上制定还款付息计划,最长期限为五年。对粮食主产区和贫困地区的政策性挂帐,可在清理完毕后给予停息照顾。财政、银行、审计、粮食等部门要抓紧共同组成调查组,解剖典型,提出具体处理方案。
粮、棉、油等主要农产品的收购资金必须切实保证,绝不允许再出现“打白条”现象。收购农产品要坚持户交户结,在收购中除了农业税以外,其它各种款项一律不准代扣。

三、支持粮棉主产区发展经济。

粮棉主产区在我国粮棉生产中占有极其重要的地位。主产区的生产状况如何,对保证国家粮食安全和棉花供求平衡关系重大。目前,这些地区大多数经济发展不快,矛盾比较集中。各级政府要把扶持主产区发展经济,确保粮棉生产稳定增长作为一项重要任务。
粮棉主产区要坚持“稳定粮棉、调整结构、综合开发、提高效益”的方针,在确保粮棉生产稳定增长的基础上,合理调整农村产业结构,充分发挥资源和经济优势,大力发展多种经营,搞好养殖业和农副产品加工业,走增加生产与增殖转化相结合的发展道路。从明年起,在主产区选择五百个商品粮大县、一百五十个优质棉大县,由国家安排专项贷款,并适当增加基地建设投资,集中力量进行扶持。
提倡粮食销区与主产区签订长期购销合同,使粮食主产区能够按需要安排生产。产区要按时调出,销区要按时调入,逾期不调,违约方要承担经济责任。铁道部门对购销合同粮、专储调拨粮、进出口粮、以工代赈粮以及救灾粮等的调运要优先安排。
粮食调出省的粮食出口由现行的平价供货制改为议价代理制。在国家统筹安排出口任务的前提下,赋予调出粮食较多的省、区一定的粮食进出口权。

四、积极发展高产优质高效农业。

我国农业正处在调整结构,发展高产优质高效农业的新阶段,这是我国农业发展史上的一个重大转变。
发展高产优质高效农业,必须面向市场,发展适销对路产品;大力培育市场体系,抓好信息服务;加快农业良种和先进技术的研究、开发和引进、推广,建立健全农业标准体系和监测体系。农业结构调整要和我国人民食物结构的改善相适应。要大力发展优质品种,特别是增加优质小麦、大豆、棉花和其他农产品生产。要积极鼓励优质农产品生产、加工企业和企业集团面向国际市场,扩大出口创汇。
为了引导和推动高产优质高效农业的发展,要有计划地在不同地区建立一批各具特色的高产优质高效农业示范区,实行科技、资金、物资等生产要素的综合投入,在品种和质量方面进行深度开发。国家要安排专项贷款予以支持。示范区应尽量采取组建公司或企业集团等经济实体的办法,承贷承还,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带动千家万户发展生产,出效益、出经验,发挥示范带头作用。

五、建立健全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

建立比较完备的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是保障我国农业生产稳步增长的必备条件。要逐步形成社区集体经济组织、国家经济技术部门、各种民办专业技术协会(研究会)等组织相结合的服务网络。
各级农业(林业、水利)技术推广机构是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要充分发挥技术优势,实行技物结合,不断扩大服务范围,向产前、产中、产后服务领域延伸。要继续建设和完善县级农业技术推广中心,抓紧落实乡镇农业推广机构的定编定员,稳定农村科技队伍。各级财政用于农业事业单位的经费要逐年增加。
各级供销社都要继续深化改革,真正成为农民的合作经济组织。成立全国供销合作总社,加强供销合作社系统改革的指导,探索向综合性农业服务组织发展的新路子。鉴于供销社是农民的合作组织,今后有关供销社的体制改革要同时接受农口的指导和协调。
农村各类民办的专业技术协会(研究会),是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的一支新生力量。各级政府要加强指导和扶持,使其在服务过程中,逐步形成技术经济实体,走自我发展、自我服务的道路。
以市场为导向,积极发展贸工农一体化经营。通过公司或龙头企业的系列化服务,把农户生产与国内外市场连接起来,实现农产品生产、加工、销售的紧密结合,形成各种专业性商品基地和区域性支柱产业。这是我国农业在家庭经营基础上向专业化、商品化、社会化生产转变的有效途径。为了加快贸工农一体化进程,银行要安排贷款,重点支持有一定基础、初具规模的,特别是外向型的一体化经营组织。

六、积极发展乡镇企业。

乡镇企业是农村经济的重要支柱和国民经济的重要力量,对于今后转移农村剩余劳动力、保障农业稳定发展、增加农民收入、繁荣农村经济和加速农村现代化,将发挥越来越大的作用。要通过发展股份制、股份合作制和企业集团,进一步搞活乡镇企业的经营机制,优化结构,提高效益。要围绕乡镇企业的技术进步,继续组织实施“星火计划”,大力开发应用先进实用技术和高新技术成果,不断提高企业素质。积极支持外向型企业发展,比照对国有企业的有关规定,让更多的乡镇企业享有自营进出口权,直接参与国际市场竞争。
目前多数地区的乡镇企业布局过于分散,不利于节约土地和基本建设投资,不利于污染治理和环境保护。要引导乡镇企业向小城镇适当集中,发挥企业群体优势,带动农村第三产业的发展,为促进农村剩余劳动力的转移创造条件。
加快中西部地区乡镇企业的发展,是农村经济发展的一个战略重点。中西部地区要面向市场需求,因地制宜,充分发挥资源优势,积极兴办农副产品加工、储运和商业、服务等企业;在统一规划的基础上,发展矿业、建材、小水电和旅游等资源型产业。同时,要积极鼓励东部地区与中西部地区之间开展各种形式的联合,促进协调发展。国家新增加的扶持中西部地区发展乡镇企业的贷款要抓紧落实,确保资金全部到位。

七、推广先进实用的农业科学技术。

农产品的市场竞争,归根到底是产品科技含量的竞争。要加速发展农业和农村经济,必须紧紧依靠科技进步和提高劳动者的素质,继续推进农科教“三结合”,全面实施科技、教育兴农的发展战略。
要结合实施“丰收计划”,集中力量组织推广一批重大农业实用技术项目,如农业高产、优质、抗病新品种,农作物模式化栽培技术,节水灌溉和旱作农业技术,优良畜禽和水产品养殖技术,秸秆氨化饲养技术,农业主要病虫害综合防治技术等。有关部门要通力协作,力争在短期内见到成效。
要进一步加强农业科技研究。围绕农业生产面临的一些重大问题,组织联合攻关,重点解决一批影响面大、效益高的关键技术,为农业和农村经济的发展提供强有力的技术支持。目前各级农业(林业、水利)科研单位的事业费普遍偏低,明年要适当增加。要提高国家基础研究、攻关项目经费和自然科学基金中农业项目所占的比重,各省(区、市)的科技三项经费用于农业的部分也要增加。
农村在普及基础教育的同时,要依靠社会力量,采取多种形式,加强农民职业教育和技术培训,不断提高农业劳动者的素质。

八、切实加强农业基础设施建设。

增强农业的发展后劲,提高综合生产能力,必须强化农业基础设施建设。要下决心增加农业基础设施建设投资,落实《九十年代农业发展纲要》。
水利是农业持续稳定发展的命脉。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内,要在抓好现有水利工程维修改造、提高效益的同时,集中力量建设一批新的重要水利工程。南水北调工程要抓紧立项,力争早日开工建设。继续坚持劳动积累制度,组织群众投工投劳,加强农田水利建设。加快水土流失严重地区的治理步伐,做好水土保持工作。
林业既是农村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农业高产稳产的生态屏障。要加快培育、加强保护森林资源,提高森林覆盖率,合理调整生产布局和林种结构,增加木材和林产品供给能力。继续在三北、长江、沿海、平原以及风沙危害大、水土流失严重的地区建设一批重点防护林和农田防护林工程。
对于一些与农业生产关系重大的基础性体系建设,如农业技术推广体系、良种繁育供应体系、主要病虫害测报防治体系、农业气象服务体系、农业机械服务体系、农产品批发市场和信息网络、以及重要渔港、远洋渔业建设等,有关部门要制定具体规划,在原有的基础上完善和强化。
加强农业综合开发是实现九十年代农业发展目标的一项重要措施。要继续组织实施“八五”农业综合开发计划。对农业综合开发区的现行各项优惠政策要稳定不变,国家安排的农业综合开发资金要逐年增加。
化肥、农药等农用工业与农业发展关系较为密切,应予以重点扶持。要提高技改投资中用于农用工业的比重,促进化肥、农药、农膜、农机等行业的更新改造,提高产业素质。抓紧建设农药创制中心,加快高效低残留农药的研制和开发。农用工业企业可以本业为主,多种经营,开发一定的非农用工业品,可与主产品统一核算盈亏。

九、多渠道增加农业投入。

为了切实加强农业的基础地位,要下决心调整国民收入分配格局,提高国家基本建设投资、财政预算内资金、信贷资金用于农业的比重。为此,中央和地方都要调整财政投资和银行信贷的结构,不仅要调整增量结构,还必须调整存量结构,真正向农业倾斜。这是当前加强宏观调控的一项主要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关于“国家财政每年对农业总投入的增长幅度应当高于国家财政经常性收入的增长幅度”的规定,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坚决贯彻落实。国家在安排信贷计划时,要确保农业贷款增长率高于各项贷款平均增长率二个百分点以上,明年银行新增贷款规模中农业贷款的比重要达到百分之十以上,同时要完成收回农业贷款的任务。增加的农业投资主要用于水利骨干工程,重大农业基础设施建设,支持粮棉主产区发展经济,扶持高产优质高效农业,发展贸工农一体化服务组织建设等。要加强各种农业资金的管理,提高使用效益,防止资金外流和挪用。
要多渠道增加农业投入。国家即将开征的土地增值税,应主要用于农业综合开发;积极引导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增加农业资金投入和劳务积累。逐步扩大农业利用外资的数量和范围。
积极推进农村金融体制改革,建立起能适应发展市场经济需要的农村金融新体制。抓紧组建农业政策性银行,把农村政策性金融和商业性金融业务分开,保证国家用于农业的各项资金能落实到位并有效运转。农村合作基金会要办成社区性的资金互助组织,不搞存贷业务,在社区范围内为农业、为农民服务。

十、集中力量打好扶贫开发的“攻坚战”。

我国农村地区之间经济发展很不平衡,要实现共同富裕的目标,必须切实解决贫困地区的问题。目前,我国仍有八千多万人没有完全稳定解决温饱问题,主要集中在高山地区、边远地区和多灾地区,又多为革命老区和少数民族地区,自然条件恶劣,扶贫难度很大。各级党委和政府要继续坚持扶贫开发工作“分级负责、关键在省”的原则,进一步加强领导,稳定和加强扶贫开发工作机构,集中力量打好扶贫开发的“攻坚战”。
中央和地方都要增加扶贫投入。中央的各项扶贫资金要相对集中,重点用于最贫困的省、区。东部经济比较发达省、市的扶贫资金由地方政府负责,这些省、市贫困地区的温饱问题要限期解决。明年起国家再扩大以工代赈规模,重点扶持最贫困地区修建公路、基本农田和解决人畜饮水。要严格扶贫开发资金的项目管理和审计制度,禁止挤占和挪用,保证扶贫效益。

十一、切实保护耕地。

耕地是我国最稀缺的资源。要坚决贯彻“十分珍惜和合理利用每寸土地,切实保护耕地”的基本国策,严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管理土地,保护耕地。
建立基本农田保护区制度。基本农田保护区包括商品粮、棉、油基地,名、优、特、新产品基地和城郊蔬菜生产基地等。基本农田保护区划定之后,任何单位、个人不得擅自改变和占用。因国家重点建设项目必需占用的,须经国务院或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审批,并且要有区别于一般占地的高补偿办法。要尽快制定基本农田保护条例,作出具体规范。
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征收耕地占用税、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和土地复垦费用,不得随意减免。所有征收到的资金,按国家规定专款专用,不得侵占和挪用。

十二、坚持不懈地做好农民负担监督管理工作。

农民负担问题,既是经济问题,又是政治问题。各级党委和人民政府的主要负责同志要对本地区农民负担监督管理工作全面负责。
各级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必须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和《农民承担费用和劳务管理条例》为依据,按照法定程序,严格审核涉及农民负担的收费、罚款、集资、基金等文件和项目;对村提留、乡统筹费实行预决算制度和民主管理制度;县、乡农村经营管理部门应尽快健全农民负担费用和劳务的专项审计制度,进一步加强农民负担规范化、法制化管理。
要坚决贯彻党中央、国务院一系列保护农民利益,减轻农民负担的政策措施。对中央和省(区、市)已经明令废止和取消的涉农集资、基金、收费项目,在农村的达标升级活动,需要纠正的错误收费与管理方法,以及暂缓执行的项目等,各地区、各部门必须不折不扣地贯彻执行。
以上十二项政策措施,是根据党的十四大精神,结合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的新情况制定的。各地、各部门要按照上述规定的原则,拟出具体实施方案,认真组织落实。
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农业,必须始终坚持两手抓、两手都要硬的指导方针。在加快农村改革开放和经济建设的同时,切实加强以党支部为核心的基层组织建设、精神文明建设、民主法制建设。应当充分肯定,农村改革以来取得的各项成就,与广大基层组织的努力是分不开的,农村大多数党员、干部是好的,他们的工作是有成效的。同时也要看到,不少地方确实存在着基层组织软弱涣散,治安不好等问题,有的还相当严重。这些问题不解决,不仅农业和农村经济上不去,而且会危及农村的稳定,削弱甚至动摇我们党在农村的基础。各级党委和政府一定要狠下功夫,把农村基层组织建设好。要充分依靠广大农民群众,加强以农村治保会为主体的群防群治组织建设,搞好农村的社会治安,使农村经济社会面貌有个较大的改观。
当前,我国农业和农村工作面临着新的形势和任务,需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创造性地进行工作。各级党委和政府要比过去任何时候都更加重视农业、农村和农民问题,进一步加强对农业和农村工作的领导。中央、国务院重申: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和政府要用很大的精力抓农业和农村工作,地、县党委和政府要把工作重心和主要精力放在农业和农村工作上。各级领导要切实转变作风,深入实际,调查研究,讲真话,办实事,狠抓各项政策措施的落实,团结和带领广大农民,在推进农村改革开放和经济社会发展中,不断取得新的胜利。

D. 谁有(国家粮食直补政策 )相关文件

该政策是从2004年开始的,依据是当年发布的中央一号文件《关于促进农民增加收入若干政策的意见》。另外,05、06、07、08和09这几年的一号文件当中也都涉及到了,详情如下。由于各年文件的内容很多,只节选它们当中涉及直补政策的那一部分。2004年《关于促进农民增加收入若干政策的意见》(一)加强主产区粮食生产能力建设。当前种粮效益低、主产区农民增收困难的问题尤为突出,必须采取切实有力的措施,尽快加以解决。抓住了种粮农民的增收问题,就抓住了农民增收的重点;调动了农民的种粮积极性,就抓住了粮食生产的根本;保护和提高了主产区的粮食生产能力,就稳住了全国粮食的大局。从2004年起,国家将实施优质粮食产业工程,选择一部分有基础、有潜力的粮食大县和国有农场,集中力量建设一批国家优质专用粮食基地。要着力支持主产区特别是中部粮食产区重点建设旱涝保收、稳产高产基本农田。扩大沃土工程实施规模,不断提高耕地质量。加强大宗粮食作物良种繁育、病虫害防治工程建设,强化技术集成能力,优先支持主产区推广一批有重大影响的优良品种和先进适用技术。围绕农田基本建设,加快中小型水利设施建设,扩大农田有效灌溉面积,提高排涝和抗旱能力。提高农业机械化水平,对农民个人、农场职工、农机专业户和直接从事农业生产的农机服务组织购置和更新大型农机具给予一定补贴。(十七)深化粮食流通体制改革。从2004年开始,国家将全面放开粮食收购和销售市场,实行购销多渠道经营。有关部门要抓紧清理和修改不利于粮食自由流通的政策法规。加快国有粮食购销企业改革步伐,转变企业经营机制,完善粮食现货和期货市场,严禁地区封锁,搞好产销区协作,优化储备布局,加强粮食市场管理和宏观调控。当前,粮食主产区要注意发挥国有及国有控股粮食购销企业的主渠道作用。为保护种粮农民利益,要建立对农民的直接补贴制度。2004年,国家从粮食风险基金中拿出部分资金,用于主产区种粮农民的直接补贴。其他地区也要对本省(区、市)粮食主产县(市)的种粮农民实行直接补贴。要本着调动农民种粮积极性的原则,制定便于操作和监督的实施办法,确保补贴资金真正落实到农民手中。2005年《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工作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若干政策的意见》(一)继续加大“两减免、三补贴”等政策实施力度。减免农业税、取消除烟叶以外的农业特产税,对种粮农民实行直接补贴,对部分地区农民实行良种补贴和农机具购置补贴,是党中央、国务院为加强农业和粮食生产采取的重大措施,对调动农民种粮积极性、保护和提高粮食生产能力意义重大。这些行之有效的政策不能改变,给农民的实惠不能减少,支农的力度要不断加大。进一步扩大农业税免征范围,加大农业税减征力度。2005年,在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实行免征农业税试点,在其他地区进一步降低农业税税率。在牧区开展取消牧业税试点。国有农垦企业执行与所在地同等的农业税减免政策。因减免农(牧)业税而减少的地方财政收入,由中央财政安排专项转移支付给予适当补助。有条件的地方,可自主决定进行农业税免征试点。继续对种粮农民实行直接补贴,有条件的地方可进一步加大补贴力度。中央财政继续增加良种补贴和农机具购置补贴资金,地方财政也要根据当地财力和农业发展实际安排一定的良种补贴和农机具购置补贴资金。继续对短缺的重点粮食品种在主产区实行最低收购价政策,逐步建立和完善稳定粮食市场价格、保护种粮农民利益的制度和机制。搞好农业生产资料供应和市场管理,继续实行化肥出厂限价政策,通过税收等手段合理调节化肥进出口,控制农资价格过快上涨,严厉打击制售假冒伪劣农业生产资料等各种坑农害农行为。2006年《关于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若干意见》(十三)稳定、完善、强化对农业和农民的直接补贴政策。要加强国家对农业和农民的支持保护体系。对农民实行的“三减免、三补贴”和退耕还林补贴等政策,深受欢迎,效果明显,要继续稳定、完善和强化。2006年,粮食主产区要将种粮直接补贴的资金规模提高到粮食风险基金的50%以上,其他地区也要根据实际情况加大对种粮农民的补贴力度。增加良种补贴和农机具购置补贴。适应农业生产和市场变化的需要,建立和完善对种粮农民的支持保护制度。2007年《关于积极发展现代农业扎实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若干意见》(二)健全农业支持补贴制度。近几年实行的各项补贴政策,深受基层和农民欢迎,要不断巩固、完善和加强,逐步形成目标清晰、受益直接、类型多样、操作简便的农业补贴制度。各地用于种粮农民直接补贴的资金要达到粮食风险基金的50%以上。加大良种补贴力度,扩大补贴范围和品种。扩大农机具购置补贴规模、补贴机型和范围。加大农业生产资料综合补贴力度。中央财政要加大对产粮大县的奖励力度,增加对财政困难县乡增收节支的补助。同时,继续对重点地区、重点粮食品种实行最低收购价政策,并逐步完善办法、健全制度。2008年《关于切实加强农业基础建设进一步促进农业发展农民增收的若干意见》(二)巩固、完善、强化强农惠农政策。按照适合国情、着眼长远、逐步增加、健全机制的原则,坚持和完善农业补贴制度,不断强化对农业的支持保护。继续加大对农民的直接补贴力度,增加粮食直补、良种补贴、农机具购置补贴和农资综合直补。扩大良种补贴范围。增加农机具购置补贴种类,提高补贴标准,将农机具购置补贴覆盖到所有农业县。认真总结各地开展政策性农业保险试点的经验和做法,稳步扩大试点范围,科学确定补贴品种。全面落实对粮食、油料、生猪和奶牛生产的各项扶持政策,加大对生产大县的奖励补助,逐步形成稳定规范的制度。根据保障农产品供给和调动农民积极性的需要,统筹研究重要农产品的补贴政策。强农惠农政策要向重点产区倾斜,向提高生产能力倾斜。继续对重点地区、重点粮食品种实行最低收购价政策。2009年《关于促进农业稳定发展农民持续增收的若干意见》(二)较大幅度增加农业补贴。2009年要在上年较大幅度增加补贴的基础上,进一步增加补贴资金。增加对种粮农民直接补贴。加大良种补贴力度,提高补贴标准,实现水稻、小麦、玉米、棉花全覆盖,扩大油菜和大豆良种补贴范围。大规模增加农机具购置补贴,将先进适用、技术成熟、安全可靠、节能环保、服务到位的农机具纳入补贴目录,补贴范围覆盖全国所有农牧业县(场),带动农机普及应用和农机工业发展。加大农资综合补贴力度,完善补贴动态调整机制,加强农业生产成本收益监测,根据农资价格上涨幅度和农作物实际播种面积,及时增加补贴。按照目标清晰、简便高效、有利于鼓励粮食生产的要求,完善农业补贴办法。根据新增农业补贴的实际情况,逐步加大对专业大户、家庭农场种粮补贴力度。另外还有个直补政策的实施具体办法:财政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农业部、国家粮食局、中国农业发展银行2005年《关于进一步完善对种粮农民直接补贴政策的意见》根据国务院的统一部署,2004年,对种粮农民直接补贴(以下简称粮食直补)工作在全国范围内全面推开,粮食直补机制已初步确立。各地认真贯彻粮食直补政策,措施得力,效果较好。为进一步促进粮食生产、保护粮食综合生产能力、调动农民种粮积极性,推动粮食直补政策的深入贯彻和落实,现就进一步完善粮食直补政策,提出以下实施意见。一、进一步完善对种粮农民的直补机制(一)坚持粮食直补向产粮大县、产粮大户倾斜的原则。省级政府依据当地粮食生产的实际情况,对种粮农民给予直接补贴。(二)省级政府对当地的主要粮食生产品种进行直接补贴,具体补贴品种及补贴标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确定,并提前向社会公布。2004年补贴标准过低、农民意见较大的地区,2005年要新增一部分补贴资金专项解决这个问题。新增资金的分配,必须用在标准确实过低的产粮大县和产粮大户身上,不搞平均分配。(三)对种粮农户的补贴方式,粮食主产省、自治区(指河北、内蒙古、辽宁、吉林、黑龙江、江苏、安徽、江西、山东、河南、湖北、湖南、四川,下同)原则上按种粮农户的实际种植面积补贴,如采取其他补贴方式,也要剔除不种粮因素,尽可能做到与种植面积接近;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要结合当地实际选择切实可行的补贴方式;具体补贴方式由省级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确定。(四)粮食直补资金的兑付方式,可以采取直接发放现金的方式,也可以逐步实行“一卡通”或“一折通”的方式,向农户发放储蓄存折或储蓄卡。兑现直接补贴可以与农民缴纳农业税同步进行,但要分开操作,缴归缴、补归补,不许采取直接抵扣农业税的办法,也严禁抵扣其他任何税费。具体兑现方式,由省级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实际,结合农民意愿自行确定。(五)当年的粮食直补资金尽可能在播种后3个月内一次性全部兑现到农户,最迟要在9月底之前基本兑付完毕。具体兑付方式由省级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确定。(六)粮食主产省、自治区必须在全省范围内实行对种粮农民(包括主产粮食的国有农场的种粮职工)直接补贴;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也要比照粮食主产省、自治区的做法,对粮食主产县(市)的种粮农民(包括主产粮食的国有农场的种粮职工)实行直接补贴,具体实施范围由省级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实际情况自行决定。二、粮食直补的资金安排、筹措与拨付(七)保持粮食直补资金规模的相对稳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安排的粮食直补资金,不得低于2004年的直补资金额度,有条件的省份,可以适当增加,加大对种粮农民的补贴力度,确保农民已得的实惠不减少。(八)粮食直补资金,从现行中央对省级政府包干的粮食风险基金中优先安排。13个粮食主产省、自治区,粮食风险基金暂时腾不出来,粮食直补资金不足的,经省级人民政府申请,由中央财政根据其粮食风险基金缺口情况给予借款支持,所借资金3年后逐步归还。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实行粮食直补后,粮食风险基金不足的,由省级人民政府自筹资金解决。(九)需中央财政借款支持的粮食主产省、自治区,必须在每年的2月底之前提出申请,中央财政在审核后,在3月底之前将借款资金拨付到省级粮食风险基金专户。(十)省级财政部门要将粮食直补资金与粮食风险基金的其他开支分开,单独测算补贴额度,单独拨付资金。三、对粮食直补资金的监管(十一)粮食直补资金实行专户管理。直补资金通过省、市、县(市)级财政部门在同级农业发展银行开设的粮食风险基金专户,进行管理。各级财政部门要在粮食风险基金专户下单设粮食直补资金专账,对直补资金进行单独核算。县以下没有农业发展银行的,有关部门要在农村信用社等金融机构开设粮食直补资金专户。要确保粮食直补资金专户管理、封闭运行。(十二)要健全粮食直补财务公开制度。粮食直补资金的兑付,要做到公开、公平、公正。每个农户的补贴面积、补贴标准、补贴金额都要张榜公布,接受群众的监督。(十三)要健全粮食直补基础档案管理工作,粮食直补的有关资料,要分类归档,严格管理。(十四)地方各级财政部门要加强对粮食直补资金的监管,确保直补资金及时兑付到种粮农民手中,禁止集体代领。坚决杜绝截留、挤占、挪用补贴资金现象的发生。四、坚持粮食省长负责制,积极稳妥地推进粮食直补工作(十五)实行粮食直补,直接关系到广大农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各省级政府要对本地粮食补贴方式改革全面负责,实行严格的粮食省长(主席、市长)负责制。省级政府要责成省级财政部门牵头,由财政、发展改革(计划)、农业、物价、粮食等部门和农业发展银行组成粮食直补工作小组,分工协作,共同落实粮食直补工作。(十六)省级政府要结合当地的实际,认真细致地制定具体实施方案,保证粮食直补工作的顺利实施。具体实施方案要报财政部备案。(十七)为做好粮食直补工作,与直补相关的工作经费,如宣传费、资料费、纸张印刷费、核实种粮面积所需的必不可少的经费,原则上由地方财政预算安排,中央财政适当补助。地方财政安排有困难的,在从紧控制的前提下,允许从粮食风险基金中列支,具体列支金额由省级财政部门提出申请,报财政部核定。(十八)省级政府要负责将本省、自治区、直辖市粮食直补所需资金及时筹措到位。粮食风险基金中的地方配套资金应根据直补需要提前到位。(十九)省级政府要采取切实措施,保证将粮食直补资金及时足额地兑现到农民手中。(二十)此文自印发之日起执行,以前政策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此文为准。法律条文并没有,因为这只是政府行政政策层面的,而不是法律制度层面的,属于国务院及其各部委法定行政职权的一部分。因此只需要国务院进行统筹安排规定,无需涉及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来制定法律。

E. 粮食风险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粮食风险基金监督检查

(一)粮食风险基金纳入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重点监管范围。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要积极配合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做好监督检查工作,粮食风险基金有关制度文件和月报、年报要及时抄送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
(二)财政部每年组织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审计部门或社会中介机构,对粮食风险基金的管理和使用进行检查。

F. 粮食风险基金的用途

粮食风险基金始建于1994年,是国家为保护种粮农民、稳定粮食市场、确保国家粮食安全设立的专项调控基金,由中央财政与地方政府共同筹资建立,地方政府包干使用。粮食风险基金作为我国粮油宏观调控的一项基本制度,有效促进了流通市场稳定和国家粮食安全。
在国办发[1998]17号文件中,明确规定粮食风险基金必须专项用于:
第一,支付省级储备粮油的利息、费用补贴;
第二,粮食企业执行敞开收购农民余粮的政策,致使经营周转粮库存增加,流转费用提高,而又不能通过顺价出售予以弥补的超正常库存的利息、费用补贴。
根据粮食风险基金用途,按照丰年向产区倾斜、歉年向销区倾斜的原则分配中央财政补助资金。当年节余的粮食风险基金,如数结转到下年滚动使用,但不得抵顶下年应到位资金。
国务院国发[1999]11号《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完善粮食流通体制改革政策措施的通知》中又明确,中央对地方粮食风险基金补助,在合理确定补助基金技术的前提下,从1999年起,实行地方政府包干办法。实行包干后各地节余的粮食风险基金只能用于粮食方面的支出,不得挪作他用。原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财政部、国家粮食局、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国粮调[2000]87号文件《关于进一步做好陈化粮处理工作的意见》中,对处理陈化粮价差亏损明确规定,陈化粮发生的价差亏损,中央储备粮和地方储备粮分别由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负担;粮食购销企业周转库存粮由粮食风险基金适当补助。对粮食企业周转库存中陈化粮价差亏损补贴,原则上由粮食风险基金负担。
在《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意见》(国发[2001)28号)文件中明确,适当增加中央对粮食主产区的粮食风险基金补助,由地方包干使用。根据建立省级人民政府对粮食生产和流通全面负责的要求,为给粮食主产区更大的支持,从2001年开始,中央适当增加对粮食主产区的粮食风险基金补助,由地方包干使用。节余的粮食风险基金,要用于陈化粮价差亏损补贴、粮食出口补贴和消化粮食财务挂账等粮食方面的开支,不准挪作他用。
在国发[2001]28号文件下发后,由财政部、国家计委、粮食局、中国农业发展银行等四部门制定了《粮食风险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以法律法规的形式确立了粮食风险基金在国家对粮食进行宏观调控中的作用。财政部财建[2004]75号文件《实行对种粮农民直接补贴,调整粮食风险基金使用范围的实施意见》中,明确:实行对农民直接补贴及粮食流通体制市场化改革后,粮食风险基金的使用范围调整为:
1.对种粮农民的直接补贴。
2.省级储备粮油的利息费用补贴。
3.对政策性挂账的利息补贴。包括陈化粮挂账利息开支;改革前按保护价购进的库存粮食销售发生的价差亏损,经省级人民政府审核后,允许挂账,挂账利息从粮食风险基金中列支;1998年6月以后,新发生的亏损挂账,经省级人民政府认定为政策性挂帐的,挂账利息从风险基金中列支。
4.按保护价收购的老库存粮食在销售之前,补贴的利息费用仍从风险基金中列支,费用补贴标准要适当降低,具体标准由省级人民政府根据本省情况自行确定。
5.对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分流人员给予的适当补助,超过有关部门审批额度的补助,不允许从粮食风险基金中列支,由地方自筹资金解决。
6.为做好对农民直补工作,与直补相关的工作经费,如宣传费、纸张费、印刷费、核实种粮面积所需的必不可少的经费,原则上由地方财政预算安排,中央财政适当补助。地方财政安排有困难的,在从紧控制的前提下,允许从粮食风险基金中列支,具体列支金额由省级财政部门提出申请,报财政部核定。节余的粮食风险基金,要用于陈化粮差价亏损补贴、消化粮食财务挂账等粮食方面的开支,不准挪作他用。

G. 粮食风险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罚则

(一)省级人民政府制定的粮食风险基金具体补贴政策与中央的规定不一致的,由财政部会同国家计委、国家粮食局、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提出意见并帮助纠正。
(二)中央财政按年考核地方自筹粮食风险基金到位情况,对不能按时到位的地区,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完善粮食生产和流通有关政策措施的通知》(国发〔2000〕12号)规定,中央财政将在下一年度初相应扣拨中央对地方财政税收返还款,直接拨入省级粮食风险基金专户,强制到位。
(三)粮食风险基金使用有违反规定挪作他用的,根据《粮食购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规定,没收违纪款,上交中央金库,并按规定追究相关单位和个人的责任。
(四)在对粮食风险基金监督检查过程中,如发现任何单位或个人以任何借口,将企业应享受的粮食风险基金补贴抽回或挪用,根据《粮食购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规定,没收违纪所得,上交中央金库,并按规定追究相关单位和个人的责任。
(五)如因农业发展银行汇拨不及时造成补贴资金不能按时到位的,由中国农业发展银行追究主要责任人的责任。
(六)对不按时报送粮食风险基金月报及年报的地区,财政部将以文件形式通报批评。
九、本办法自2001年12月1日起施行,本办法由财政部负责解释。以前规定与本办法相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可参照本办法制定具体监管办法

H. 粮食风险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介绍

粮食风险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 国家计委 粮食局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关于印发《粮食风险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建〔2001〕691号

I. 粮食风险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粮食风险基金使用

(一)在中央政策指导下,粮食风险基金的具体补贴范围、补贴标准和补贴方式,由省级人民政府确定,并抄报财政部、国家计委、国家粮食局、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备案。
(二)省级人民政府制定粮食风险基金具体补贴范围、补贴标准和补贴方式,既要与中央政策相一致,又要与本地实际情况相结合。粮食购销企业执行保护价政策应得到合理的补贴,不得缩小补贴范围,压低补贴标准;制定保护价要能补偿粮食生产成本,并使农民得到适当收益,不得压低保护价,损害农民利益。
(三)粮食主产区要继续执行“三项政策、一项改革”。粮食主产区的粮食风险基金的使用,必须确保粮食购销企业按保护价敞开收购农民余粮。具体补贴方式可由省级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制定。
(四)粮食主销区的粮食风险基金使用,必须重点确保地方储备粮油所需的利息费用补贴。
(五)粮食购销平衡地区,可视本地区特点,比照粮食主产区或主销区,确定本地区粮食风险基金必须确保的重点。
(六)粮食风险基金在确保重点后,如有节余,可用于陈化粮价差亏损补贴、消化粮食财务挂账等粮食方面的开支,不准挪作他用。

J. 什么是专用基金

专用基金(special-purpose funds)是科学事业单位按照规定提取或者设置的具有专门用途的金钱。

专用基金是按财政或上级主管部门有关规定提取、设置的有专门用途的资金。包括修购基金、职工福利基金、医疗基金、科技成果转化基金、住房基金、其它基金等。专用基金的用途明确、单一,要求单位专款专用,不得随意改变资金的用途或挪作他用。

《事业单位财务规则》第六章“专用基金管理”规定:

第二十七条 专用基金是科学事业单位按照规定提取或者设置的具有专门用途的金钱。包括:

(一)修购基金,即单位按照事业收入和经营收入的一定比例提取,在修缮费和设备购置费中列支(各列50%),以及按照其他规定转入,用于固定资产维修和购置的资金。

(二)职工福利基金,即按照结余的一定比例提取以及按照其他规定提取转入,用于单位职工的集体福利设施、集体福利待遇的资金。

(三)医疗基金,即未纳入国家公费医疗经费开支范围的单位,按规定提取并参照公费医疗有关规定直接用于职工公费医疗开支的资金。

(四)科技成果转化基金,即单位按照事业收入的一定比例提取,在业务费中列支,以及在经营收支结余中提取转入,用于科技成果转化的资金。

(五)其它基金,即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取或者设置的资金。

第二十八条 专用基金的提取比例和管理办法,国家有统一规定的,按照统一规定执行;没有统一规定的,由财务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确定。

专用基金的管理原则:

1、先提后用:指各项专用基金必须根据规定的开源渠道,在取得资金以后才能安排使用。

2、专设账户:指各项专用基金应单独设账户进行管理和核算。

3、专款专用:指各种专用基金都要按规定用途和使用范围安排开支,支出不得超出资金规模,保证基金使用合理、合法。

1、专用基金的提取均有专门规定,即根据一定的比例或数额提取。

2、规定有专门的用途和使用范围,除财务制度规定可以允许合并使用外,一般不得相互占用、挪用。

3、他的使用属于一次性消耗,没有循环周转,不可能通过专用基金支出直接取得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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