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工程机械设备综合保险条款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财产一切险条款
总则
第一条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以及批单组成。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保险标的
第二条本保险合同载明地址内的下列财产可作为保险标的:
(一)属于被保险人所有或与他人共有而由被保险人负责的财产;
(二)由被保险人经营管理或替他人保管的财产;
(三)其他具有法律上承认的与被保险人有经济利害关系的财产。
第三条本保险合同载明地址内的下列财产未经保险合同双方特别约定并在保险合同中载明保险价值的,不属于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
(一)金银、珠宝、钻石、玉器、首饰、古币、古玩、古书、古画、邮票、字画、艺术品、稀有金属等珍贵财物;
(二)堤堰、水闸、铁路、道路、涵洞、隧道、桥梁、码头;
(三)矿井(坑)内的设备和物资;
(四)便携式通讯装置、便携式计算机设备、便携式照相摄像器材以及其他便携式装置、设备;
(五)尚未交付使用或验收的工程。
第四条下列财产不属于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
(一)土地、矿藏、水资源及其他自然资源;
(二)矿井、矿坑;
(三)货币、票证、有价证券以及有现金价值的磁卡、集成电路(IC)卡等卡类;
(四)文件、账册、图表、技术资料、计算机软件、计算机数据资料等无法鉴定价值的财产;
(五)枪支弹药;
(六)违章建筑、危险建筑、非法占用的财产;
(七)领取公共行驶执照的机动车辆;
(八)动物、植物、农作物。
保险责任
第五条在保险期间内,由于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造成保险标的直接物质损坏或灭失(以下简称“损失”),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前款原因造成的保险事故发生时,为抢救保险标的或防止灾害蔓延,采取必要的、合理的措施而造成保险标的的损失,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也负责赔偿。
第六条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为防止或减少保险标的的损失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也负责赔偿。
责任免除
第七条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投保人、被保险人及其代表的故意或重大过失行为;
(二)行政行为或司法行为;
(三)战争、类似战争行为、敌对行动、军事行动、武装冲突、罢工、骚乱、暴动、政变、谋反、恐怖活动;
(四)地震、海啸及其次生灾害;
(五)核辐射、核裂变、核聚变、核污染及其他放射性污染;
(六)大气污染、土地污染、水污染及其他非放射性污染,但因保险事故造成的非放射性污染不在此限;
(七)保险标的的内在或潜在缺陷、自然磨损、自然损耗,大气(气候或气温)变化、正常水位变化或其他渐变原因,物质本身变化、霉烂、受潮、鼠咬、虫蛀、鸟啄、氧化、锈蚀、渗漏、烘焙;
(八)盗窃、抢劫。
第八条下列损失、费用,保险人也不负责赔偿:
(一)保险标的遭受保险事故引起的各种间接损失;
(二)设计错误、原材料缺陷或工艺不善造成保险标的本身的损失;
(三)广告牌、天线、霓虹灯、太阳能装置等建筑物外部附属设施,存放于露天或简易建筑物内的保险标的以及简易建筑,由于雷电、暴雨、洪水、暴风、龙卷风、冰雹、台风、飓风、暴雪、冰凌、沙尘暴造成的损失;
(四)锅炉及压力容器爆炸造成其本身的损失;
(五)非外力造成机械或电气设备本身的损失;
(六)被保险人及其雇员的操作不当、技术缺陷造成被操作的机械或电气设备的损失;
(七)盘点时发现的短缺;
(八)任何原因导致公共供电、供水、供气及其他能源供应中断造成的损失和费用;
(九)本保险合同中载明的免赔额或按本保险合同中载明的免赔率计算的免赔额。
保险价值、保险金额与免赔额(率)
第九条保险标的的保险价值可以为出险时的重置价值、出险时的账面余额、出险时的市场价值或其他价值,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协商确定,并在本保险合同中载明。
第十条保险金额由投保人参照保险价值自行确定,并在保险合同中载明。保险金额不得超过保险价值。超过保险价值的,超过部分无效,保险人应当退还相应的保险费。
第十一条免赔额(率)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合同中载明。
保险期间
第十二条除另有约定外,保险期间为一年,以保险单载明的起讫时间为准。
保险人义务
第十三条订立保险合同时,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的,保险人向投保人提供的投保单应当附格式条款,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保险合同的内容。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第十四条本保险合同成立后,保险人应当及时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
第十五条保险人依据第十九条所取得的保险合同解除权,自保险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三十日不行使而消灭。自保险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二年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承担赔偿责任。
保险人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六条保险人按照第二十五条的约定,认为被保险人提供的有关索赔的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应当及时一次性通知投保人、被保险人补充提供。
第十七条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的赔偿保险金的请求后,应当及时作出是否属于保险责任的核定;情形复杂的,应当在三十日内作出核定,但保险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保险人应当将核定结果通知被保险人;对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被保险人达成赔偿保险金的协议后十日内,履行赔偿保险金义务。保险合同对赔偿保险金的期限有约定的,保险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赔偿保险金的义务。保险人依照前款约定作出核定后,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应当自作出核定之日起三日内向被保险人发出拒绝赔偿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第十八条保险人自收到赔偿的请求和有关证明、资料之日起六十日内,对其赔偿保险金的数额不能确定的,应当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付;保险人最终确定赔偿的数额后,应当支付相应的差额。
投保人、被保险人义务
第十九条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并如实填写投保单。
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
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
第二十条投保人应按约定交付保险费。
约定一次性交付保险费的,投保人在约定交费日后交付保险费的,保险人对交费之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保险责任。
约定分期交付保险费的,保险人按照保险事故发生前保险人实际收取保险费总额与投保人应当交付的保险费的比例承担保险责任,投保人应当交付的保险费是指截至保险事故发生时投保人按约定分期应该缴纳的保费总额。
第二十一条被保险人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消防、安全、生产操作、劳动保护等方面的相关法律、法规及规定,加强管理,采取合理的预防措施,尽力避免或减少责任事故的发生,维护保险标的的安全。
保险人可以对被保险人遵守前款约定的情况进行检查,向投保人、被保险人提出消除不安全因素和隐患的书面建议,投保人、被保险人应该认真付诸实施。
投保人、被保险人未按照约定履行其对保险标的的安全应尽责任的,保险人有权要求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
第二十二条保险标的转让的,被保险人或者受让人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
因保险标的转让导致危险程度显著增加的,保险人自收到前款规定的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可以按照合同约定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保险人解除合同的,应当将已收取的保险费,按照合同约定扣除自保险责任开始之日起至合同解除之日止应收的部分后,退还投保人。
被保险人、受让人未履行本条规定的通知义务的,因转让导致保险标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而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三条在合同有效期内,如保险标的占用与使用性质、保险标的地址及其他可能导致保险标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的、或其他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继续承保或是否增加保险费的保险合同重要事项变更,被保险人应及时书面通知保险人,保险人有权要求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
被保险人未履行前款约定的通知义务的,因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而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四条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应该:
(一)尽力采取必要、合理的措施,防止或减少损失,否则,对因此扩大的损失,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二)立即通知保险人,并书面说明事故发生的原因、经过和损失情况;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保险人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但保险人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的除外;
(三)保护事故现场,允许并且协助保险人进行事故调查;对于拒绝或者妨碍保险人进行事故调查导致无法确定事故原因或核实损失情况的,保险人对无法确定或核实的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五条被保险人请求赔偿时,应向保险人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一)保险单正本、索赔申请、财产损失清单、技术鉴定证明、事故报告书、救护费用发票、必要的账簿、单据和有关部门的证明;
(二)投保人、被保险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投保人、被保险人未履行前款约定的单证提供义务,导致保险人无法核实损失情况的,保险人对无法核实的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
赔偿处理
第二十六条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不具有保险利益的,不得向保险人请求赔偿保险金。
第二十七条保险标的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保险人有权选择下列方式赔偿:
(一)货币赔偿:保险人以支付保险金的方式赔偿;
(二)实物赔偿:保险人以实物替换受损标的,该实物应具有保险标的出险前同等的类型、结构、状态和性能;
(三)实际修复:保险人自行或委托他人修理修复受损标的。
对保险标的在修复或替换过程中,被保险人进行的任何变更、性能增加或改进所产生的额外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第二十八条保险标的遭受损失后,如果有残余价值,应由双方协商处理。如折归被保险人,由双方协商确定其价值,并在保险赔款中扣除。
第二十九条保险标的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保险人按以下方式计算赔偿:
(一)保险金额等于或高于保险价值时,按实际损失计算赔偿,最高不超过保险价值;
(二)保险金额低于保险价值时,按保险金额与保险价值的比例乘以实际损失计算赔偿,最高不超过保险金额;
(三)若本保险合同所列标的不止一项时,应分项按照本条约定处理。
第三十条保险标的的保险金额大于或等于其保险价值时,被保险人为防止或减少保险标的的损失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在保险标的损失赔偿金额之外另行计算,最高不超过被施救保险标的的保险价值。
保险标的的保险金额小于其保险价值时,上述费用按被施救保险标的的保险金额与其保险价值的比例在保险标的损失赔偿金额之外另行计算,最高不超过被施救保险标的的保险金额。
被施救的财产中,含有本保险合同未承保财产的,按被施救保险标的的保险价值与全部被施救财产价值的比例分摊施救费用。
第三十一条每次事故保险人的赔偿金额为根据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约定计算的金额扣除每次事故免赔额后的金额,或者为根据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约定计算的金额扣除该金额与免赔率乘积后的金额。
第三十二条保险事故发生时,如果存在重复保险,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相应保险金额与其他保险合同及本保险合同相应保险金额总和的比例承担赔偿责任。
其他保险人应承担的赔偿金额,本保险人不负责垫付。若被保险人未如实告知导致保险人多支付赔偿金的,保险人有权向被保险人追回多支付的部分。
第三十三条保险标的发生部分损失,保险人履行赔偿义务后,本保险合同的保险金额自损失发生之日起按保险人的赔偿金额相应减少,保险人不退还保险金额减少部分的保险费。如投保人请求恢复至原保险金额,应按原约定的保险费率另行支付恢复部分从投保人请求的恢复日期起至保险期间届满之日止按日比例计算的保险费。
第三十四条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应由有关责任方负责赔偿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有关责任方请求赔偿的权利,被保险人应当向保险人提供必要的文件和所知道的有关情况。
被保险人已经从有关责任方取得赔偿的,保险人赔偿保险金时,可以相应扣减被保险人已从有关责任方取得的赔偿金额。
保险事故发生后,在保险人未赔偿保险金之前,被保险人放弃对有关责任方请求赔偿权利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保险人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后,被保险人未经保险人同意放弃对有关责任方请求赔偿权利的,该行为无效;由于被保险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致使保险人不能行使代位请求赔偿的权利的,保险人可以扣减或者要求返还相应的保险金。
第三十五条被保险人向保险人请求赔偿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争议处理和法律适用
第三十六条因履行本保险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保险单载明的仲裁机构仲裁;保险单未载明仲裁机构且争议发生后未达成仲裁协议的,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三十七条与本保险合同有关的以及履行本保险合同产生的一切争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法律)。
其他事项
第三十八条保险标的发生部分损失的,自保险人赔偿之日起三十日内,投保人可以解除合同;除合同另有约定外,保险人也可以解除合同,但应当提前十五日通知投保人。
保险合同依据前款规定解除的,保险人应当将保险标的未受损失部分的保险费,按照合同约定扣除自保险责任开始之日起至合同解除之日止应收的部分后,退还投保人。
第三十九条保险责任开始前,投保人要求解除保险合同的,应当按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向保险人支付退保手续费,保险人应当退还剩余部分保险费。
保险责任开始后,投保人要求解除保险合同的,自通知保险人之日起,保险合同解除,保险人按短期费率计收保险责任开始之日起至合同解除之日止期间的保险费,并退还剩余部分保险费。
保险责任开始后,保险人要求解除保险合同的,可提前十五日向投保人发出解约通知书解除本保险合同,保险人按照保险责任开始之日起至合同解除之日止期间与保险期间的日比例计收保险费,并退还剩余部分保险费。
第四十条保险标的发生全部损失,属于保险责任的,保险人在履行赔偿义务后,本保险合同终止;不属于保险责任的,本保险合同终止,保险人按短期费率计收自保险责任开始之日起至损失发生之日止期间的保险费,并退还剩余部分保险费。
释义
第四十一条本保险合同涉及下列术语时,适用下列释义:
(一)火灾
在时间或空间上失去控制的燃烧所造成的灾害。构成本保险的火灾责任必须同时具备以下三个条件:
1.有燃烧现象,即有热有光有火焰;
2.偶然、意外发生的燃烧;
3.燃烧失去控制并有蔓延扩大的趋势。
因此,仅有燃烧现象并不等于构成本保险中的火灾责任。在生产、生活中有目的用火,如为了防疫而焚毁站污的衣物,点火烧荒等属正常燃烧,不同于火灾责任。
因烘、烤、烫、烙造成焦糊变质等损失,既无燃烧现象,又无蔓延扩大趋势,也不属于火灾责任。
电机、电器、电气设备因使用过度、超电压、碰线、孤花、漏电、自身发热所造成的本身损毁,不属于火灾责任。但如果发生了燃烧并失去控制蔓延扩大,才构成火灾责任,并对电机、电器、电气设备本身的损失负责赔偿。
(二)爆炸
爆炸分物理性爆炸和化学性爆炸。
1.物理性爆炸:由于液体变为蒸汽或气体膨胀,压力急剧增加并大大超过容器所能承受的极限压力,因而发生爆炸。如锅炉、空气压缩机、压缩气体钢瓶、液化气罐爆炸等。关于锅炉、压力容器爆炸的定义是:锅炉或压力容器在使用中或试压时发生破裂,使压力瞬时降到等于外界大气压力的事故,称为“爆炸事故”。
2.化学性爆炸:物体在瞬息分解或燃烧时放出大量的热和气体,并以很大的压力向四周扩散的现象。如火药爆炸、可燃性粉尘纤维爆炸、可燃气体爆炸及各种化学物品的爆炸等。
因物体本身的瑕疵,使用损耗或产品质量低劣以及由于容器内部承受“负压”(内压比外压小)造成的损失,不属于爆炸责任。
(三)雷击
雷击指由雷电造成的灾害。雷电为积雨云中、云间或云地之间产生的放电现象。雷击的破坏形式分直接雷击与感应雷击两种。
1.直接雷击:由于雷电直接击中保险标的造成损失,属直接雷击责任。
2.感应雷击:由于雷击产生的静电感应或电磁感应使屋内对地绝缘金属物体产生高电位放出火花引起的火灾,导致电器本身的损毁,或因雷电的高电压感应,致使电器部件的损毁,属感应雷击责任。
(四)暴雨:指每小时降雨量达16毫米以上,或连续12小时降雨量达30毫米以上,或连续24小时降雨量达50毫米以上的降雨。
(五)洪水:指山洪暴发、江河泛滥、潮水上岸及倒灌。但规律性的涨潮、自动灭火设施漏水以及在常年水位以下或地下渗水、水管爆裂不属于洪水责任。
(六)暴风:指风力达8级、风速在17.2米/秒以上的自然风。
(七)龙卷风:指一种范围小而时间短的猛烈旋风,陆地上平均最大风速在79米/秒-103米/秒,极端最大风速在100米/秒以上。
(八)冰雹:指从强烈对流的积雨云中降落到地面的冰块或冰球,直径大于5毫米,核心坚硬的固体降水。
(九)台风、飓风:台风指中心附近最大平均风力12级或以上,即风速在32.6米/秒以上的热带气旋;飓风是一种与台风性质相同、但出现的位置区域不同的热带气旋,台风出现在西北太平洋海域,而飓风出现在印度洋、大西洋海域。
(十)沙尘暴:指强风将地面大量尘沙吹起,使空气很混浊,水平能见度小于1公里的天气现象。
(十一)暴雪:指连续12小时的降雪量大于或等于10毫米的降雪现象。
(十二)冰凌:指春季江河解冻期时冰块飘浮遇阻,堆积成坝,堵塞江道,造成水位急剧上升,以致江水溢出江道,漫延成灾。
陆上有些地区,如山谷风口或酷寒致使雨雪在物体上结成冰块,成下垂形状,越结越厚,重量增加,由于下垂的拉力致使物体毁坏,也属冰凌责任。
(十三)突发性滑坡:斜坡上不稳的岩土体或人为堆积物在重力作用下突然整体向下滑动的现象。
(十四)崩塌:石崖、土崖、岩石受自然风化、雨蚀造成崩溃下塌,以及大量积雪在重力作用下从高处突然崩塌滚落。
(十五)泥石流:由于雨水、冰雪融化等水源激发的、含有大量泥沙石块的特殊洪流。
(十六)地面突然下陷下沉:地壳因为自然变异,地层收缩而发生突然塌陷。对于因海潮、河流、大雨侵蚀或在建筑房屋前没有掌握地层情况,地下有孔穴、矿穴,以致地面突然塌陷,也属地面突然下陷下沉。但未按建筑施工要求导致建筑地基下沉、裂缝、倒塌等,不在此列。
(十七)飞行物体及其他空中运行物体坠落:指空中飞行器、人造卫星、陨石坠落,吊车、行车在运行时发生的物体坠落,人工开凿或爆炸而致石方、石块、土方飞射、塌下,建筑物倒塌、倒落、倾倒,以及其他空中运行物体坠落。
(十八)自然灾害:指雷击、暴雨、洪水、暴风、龙卷风、冰雹、台风、飓风、沙尘暴、暴雪、冰凌、突发性滑坡、崩塌、泥石流、地面突然下陷下沉及其他人力不可抗拒的破坏力强大的自然现象。
(十九)意外事故:指不可预料的以及被保险人无法控制并造成物质损失的突发性事件,包括火灾和爆炸。
(二十)重大过失行为:指行为人不但没有遵守法律规范对其较高要求,甚至连人们都应当注意并能注意的一般标准也未达到的行为。
(二十一)恐怖活动:指任何人以某一组织的名义或参与某一组织使用武力或暴力对任何政府进行恐吓或施加影响而采取的行动。
(二十二)地震:地壳发生的震动。
(二十三)海啸:海啸是指由海底地震,火山爆发或水下滑坡、塌陷所激发的海洋巨波。
(二十四)行政行为或司法行为:指各级政府部门、执法机关或依法履行公共管理、社会管理职能的机构下令破坏、征用、罚没保险标的的行为。
(二十五)简易建筑:指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建筑:(1)使用竹木、芦席、蓬布、茅草、油毛毡、塑料膜、尼龙布、玻璃钢瓦等材料为顶或墙体的建筑;(2)顶部封闭,但直立面非封闭部分的面积与直立面总面积的比例超过10%的建筑;(3)屋顶与所有墙体之间的最大距离超过一米的建筑。
(二十六)自燃:指可燃物在没有外部热源直接作用的情况下,由于其内部的物理作用(如吸附、辐射等)、化学作用(如氧化、分解、聚合等)或生物作用(如发酵、细菌腐败等)而发热,热量积聚导致升温,当可燃物达到一定温度时,未与明火直接接触而发生燃烧的现象。
(二十七)重置价值:指替换、重建受损保险标的,以使其达到全新状态而发生的费用,但不包括被保险人进行的任何变更、性能增加或改进所产生的额外费用。
(二十八)水箱、水管爆裂:包括冻裂和意外爆裂两种情况。水箱、水管爆裂一般是由水箱、水管本身瑕疵或使用耗损或严寒结冰造成的。
附录
短期费率表
保险
期间一
个
月二
个
月三
个
月四
个
月五
个
月六
个
月七
个
月八
个
月九
个
月十
个
月十
一
个
月十
二
个
月
年费率的百分比1020304050607080859095100
注:不足一个月的部分按一个月计收。
扩展阅读:【保险】怎么买,哪个好,手把手教你避开保险的这些"坑"
② 挖机可以买保险吗
挖机可以买保险。
贷款买挖掘机,必须上保险。
意外险,即意外伤害保险。是以被保险人的身体作为保险标的,以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而造成的死亡、残疾、医疗费用支出或暂时丧失劳动能力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保险。
工程机械设备综合保险是一种特殊的财产保险。该险种包括主险和附加险,主险与财产综合险承保责任基本一致,附加险包括碰撞倾覆、第三者责任、盗抢、自燃和雇主责任,其中附加碰撞倾覆责任风险较高,尤其是吊车、挖掘机、旋挖钻机等山区作业标的,因倾覆导致全损事故较为频繁。该险种业务来源主要包括工程机械设备厂商、经销商、银行、融资租赁公司、设备所有人等渠道。
③ 做机械行业的应该购买什么保险,种类,金额希望能够详细点
汽车商业险
一、国内常见车险种类:
1.车辆损失险:
车辆损失险是指保险车辆遭受保险责任范围内的自然灾害(不包括地震)或意外事故,造成保险车辆本身损失,保险人依据保险合同的规定给予赔偿。
2.第三者责任险:
指合格驾驶员在使用被保险车辆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而造成第三者的财产直接损失与人员伤亡的。
3.盗抢险:
机动车辆全车盗抢险的保险责任为全车被盗窃、被抢劫、被抢夺造成的车辆损失以及在被盗窃、被抢劫、被抢夺期间受到损坏或车上零部件、附属设备丢失需要修复的合理费用。可见,机动车辆全车盗抢险的保险责任包含两部分:一是因被盗窃、被抢劫、被抢夺造成的保险车辆的损失;二是因保险车辆被盗窃、被抢劫、被抢夺造成的合理费用支出。对上述两部分费用由保险公司在保险金额内负责赔偿。
4.车上座位责任险:
车上人员责任险负责赔偿保险车辆发生意外事故,导致车上的司机或乘客人员伤亡造成的费用损失,以及为减少损失而支付的必要合理的施救、保护费用。
5.玻璃单独碎险:
指使用过程中发生本车玻璃单独破碎,注意“单独”两字,而如是其他事故引起的,车损险里也可以赔偿。
6.自燃险:
车辆在行驶过程中,因本车电器、线路、供油系统发生故障及载运货物自燃原因起火燃烧,造成车辆损失以及施救所支付的合理费用。
7.划痕险:
在使用过程中,被他人剐划(无明显碰撞痕迹)需要修复的费用。
8.不计免赔率:
车辆发生车辆损失险或第三者责任险的保险事故造成赔偿,对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免赔金额(20%),由保险公司负责赔。
9.不计免赔额:
车辆发生车辆损失险或第三者责任险的保险事故造成赔偿,对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免赔金额(500元),由保险公司负责赔。
10.交强险:
交强险是由保险公司对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受害人(不包括本车人员和被保险人)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在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的强制性责任保险。
11.新增设备损失险:
新增设备损失险负责赔偿车辆发生碰撞等意外事故造成车上新增设备的直接损失。新增设备是指除车辆原有设备以外,车主另外加装的设备及设施。如:CD、DVD及电视录像设备、GPS车载定位终端、真皮或电动座椅等等。
二、新车和老车的车险区别:
新车上保险自然是要齐全一点,但不宜盲目。要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来正确选择险种。一般来讲,自燃险不推荐购买。保险公司曾有这样的案例:新车车主购买了自燃险,结果由于新车电线质量不过关导致自燃,最后还是得不到保险公司的一分钱赔偿。因为自燃需要做事故鉴定。新车自燃肯定说不过去,如果不是用车的问题的话,自燃都需要由车型生产厂商负责。所以新车完全没有必要购买自燃险种。
划痕险可以根据自身情况来购买,如果新车本身为中高级车型,喷漆维修费用又比较高的话,可以考虑购买。至于经济类车型,本身价值不高,即便是新车,也没有太多必要购买这类险种。
推荐新车购买最佳险种搭配为:交强险(必保)+第三者责任险+车辆损失险+不计免赔率+不计免赔额+盗抢险,在根据适当情况是否加上车身划痕险。
老车某些保险也是需要的,比如车损险。同时随着车的使用年数加长,自燃的风险机率加大,自燃险更是不可或缺。
推荐老车购买最佳险种搭配为:交强险(必保)+第三者责任险+车辆损失险+不计免赔率
三、新手和老手的车险区别:
很多新手刚拿驾照就买了自己的车,这种情况在国内很普遍。新手尽管开车比较小心,但经验不足,难免有一些磕磕碰碰的事情发生。所以对于新手我们建议多买几个险种。而不要抱着侥幸心理,仅仅是购买交强险了事。要知道,一但出了事故,所需要花的钱比当时节约的买保险的投入要多出很多。
所以除了“交强险”以外,新手应该还购买“车辆损失险”。以保障自己的车辆发生事故时能够获得足够赔偿。交强险赔偿额度比较低,对于较大事故,比如撞伤人,或撞了奔驰宝马之类的名贵车辆以及造成了路面损失的话。交强险肯定是不够的。所以应该再购买“第三者责任险”,保额不应太低,在10万-20万之间为佳。如果不是很有把握,50万保额也是可以的。
同时不要忘记,如果购买了车辆损失险或第三者责任险的保险,最好也要买上“不计免赔率”。这个花钱不多,但效果却很显著。当然,针对新手容易发生较多挂擦事故的情形,“不计免赔额”也应该购买。否则有的公司有免赔金额,数字虽然不大,但每次都要扣除一些,车主承担的损失则较多。一些小事故可能损失就只有数百元,扣除掉免赔金额后,得到的赔偿对车主很不划算。特别是新手,小事故比较频繁的情况。
为了降低风险系数,新手也可以购买车上座位责任险。值得注意四的是新版车险对车上人员责任险的条款也做了一定的修改。将车上人员责任险分为驾驶员和乘客座位,投保人可以购买单独承保驾驶员或者单独承保乘客的险种。如果车主的车辆不常载客,可以选择投保驾驶员座位的车上人员责任险;如果车上经常需要搭载乘客的,可以选择驾驶员及乘客座位都投保车上人员责任险。如车上经常乘坐的是家人,而且你和家人都已经投保过其他保险公司的意外伤害保险和意外医疗保险,那就没有必要再投保车上人员责任保险了,因为意外伤害和意外医疗保险所提供的保障范围基本可以覆盖到车辆意外出险对人员造成的伤害。
对于新手,我们推荐的最佳保险模式为:交强险(必保)+第三者责任险20万+车辆损失险+不计免赔率+不计免赔额,有需要的话,可以适当投保-车上座位责任险。
相对新手,老手的驾驶经验更足,相应的回避风险的机率也更高。所以我们针对老手的推荐则更注重保险的经济性和保障性,而不是险种的齐全性。推荐的最佳模式为:交强险(必保)+第三者责任险10万+车辆损失险+不计免赔率,必要时也可以加上不计免赔额,但不是所有的保险公司都有免赔额规定。老手可以选择一些规模不是太大的保险公司。不仅购买保险更经济,同时也没有免赔额的规定。对于新手来说,还是投保规模大的保险公司更合算。毕竟自己不了解保险流程,大保险公司管理更严格。同时赔偿也较为及时到位。
四、男性和女性的车险区别:
男性用户驾车比较老道,即便是新手,熟悉的过程比较快,很多人对于一些小挂擦也不在意。所以险种购买也可以尽量偏向经济方面。但大的险种不应该省略,特别是需要常常跑长途的车主。而女性车主虽然开车比较小心,但因为操作技术不够熟练,常常造成小事故比较多。而大事故几乎还是很少。所以险种尽量偏向齐全和更多的保障性。比如盗抢险,对于身单力薄的女性用户还是很必要的
推荐男性购买最佳险种搭配为:交强险(必保)+第三者责任险20万+车辆损失险+不计免赔率
而女性用户推荐的投保最佳模式为:交强险(必保)+第三者责任险10万+车辆损失险+不计免赔率+不计免赔额+盗抢险+划痕险
扩展阅读:【保险】怎么买,哪个好,手把手教你避开保险的这些"坑"
④ 要买机动车保险,请问机动车损失保险条款主要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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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机动车损失保险条款主要包括总则,保险责任,责任免除,保险金额,保险期限等十一项规定内容。在为您的爱车购买保险后推荐可以选择一份驾驶员意外伤害保险进行补充,车险都是保车不保人的。
>>驾驶员意外伤害险
⑤ 工程机械设备保险条款
一、附加碰撞、倾覆保险条款二、附加第三者责任保险条款三、附加工程机械设备盗抢保险条款四、附加自燃损失保险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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⑥ 购买保险时需要注意查看哪些保险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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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买保险买的是保障。大多数人在买保险的时候,更在乎公司的名气,而忽视了真正起到保障作用的保险条款,实际上条款才是投保人所真正需要在乎的。购买保险时需要注意查看保险条款。保险条款是保险公司与投保人关于保险权利义务的约定,是保险合同的核心内容。由于保险合同是一种定式合同,一般而言,条款由保险公司单方面制订,且内容复杂,专业性强。购买保险时需要注意查看基本条款和附加条款,法定条款和任意条款等保险条款。
⑦ 起重机械综合保险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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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是不需要毕业证但是需要以下证件的。
(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资质证书、组织机构代码
申请人需提交正副本扫描件,其中企业营业执照载明的地址与资质证书载明的注册地址、资质证书登载资质内容与申请表必须完全一致。
(二)各级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目录及文件,操作规程目录
资料需用红头文件形式下发,其中,安全生产责任制需包括公司各级、各部门责任制;规章制度至少包括安全会议、安全检查、领导带班、隐患排查治理、重大危险源监控和应急救援、安全奖惩、教育培训、安全投入及安全费用提取、安全设施“三同时”、职业安全健康管理、管理人员职责、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等12项制度;操作规程需结合企业资质范围明确各工种操作规程。
(三)保证安全生产投入的证明文件(包括企业保证安全生产投入的管理办法或规章制度、年度安全资金投入计划及实施情况)
一是企业按照安全投入制度制订下发当年的年度投入计划,计划要有量化内容,和当年按照计划实施的投入发票;发票应为购买各种劳保用具、设施设备、安全教育和岗位培训等相关收据;二是企业风险抵押金制度和安全绩效工资制度,其中安全绩效工资原则上不低于员工收入的20%。
(四)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文件
企业需用红头文件明确成立专职安全机构——不得以安全生产领导小组等非常设性机构代替,明确机构工作职责及负责人。
(五)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合格名单及证书
相关人员数量应符合最低配备要求。凡涉及水利、交通、通信等其他行业的:
一是相关行业对其企业许可证三类人员数量有具体要求时,以其要求为准;
二是企业除了具有相关行业资质外,还具有建委管理的其他资质时,按照“就高”原则核查建委颁发的三类人员证件;
三是相关行业所核发三类人员证件,需提供查询网址或相关部门证明材料,以证实其真实、有效。
(六)本企业特种作业人员名单及操作资格证书
如本企业没有特种作业人员,须提供签署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意见并加盖鲜章的证明;
其中起重设备安装资质、附着式升降脚手架专业承包企业和脚手架搭设劳务企业必须按要求提供足够数量的由市城乡建委颁发的起重设备安拆、信号司索、建筑架子工等证件;(起重设备安装资质需提供4个以上起重设备按拆工证件)
其他交通、水利、安监部门所发特种作业证件,需提供查询网址或相关部门证明材料,以证实其真实、有效。
(七)本企业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年度安全培训教育材料
一是企业按照教育培训制度制订下发的企业年度培训计划;二是企业按照年度培训计划开展的相关培训考核记录,如培训时间表,人员名单,或考试试卷等。
(八)从业人员参加工伤保险以及施工现场从事危险作业人员参加意外伤害保险有关证明
申报企业需提供6个月内的工伤保险发票、社保登记申请审批表、参保人员名单,且企业在册的所有三类人员必须全部参加工伤保险。
总承包企业须提供当年有效的所承包工程的意外保险投保单,如无工程须提供签署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意见,并加盖公章的证明材料。
(九)施工起重机械设备检测合格证明
一是企业如有起重机械,须提供备案证明;二是总承包企业须提供承接工程使用起重机械执行原建设部166号令所涉及的安装告知、检测和使用登记证;如企业没有起重机械或是总承包企业没有工程,须提供签署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意见,并加盖公章的证明材料。
(十)职业危害防治措施
企业针对本企业业务特点可能会导致的职业病种类制定相应的预防措施,须以红头文件形式下发。
(十一)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及施工现场易发生重大事故的部位、环节的预防监控措施和应急预案
企业按照制订的隐患排查治理、重大危险源监控和应急救援制度,结合企业实际,开展的一系列活动及记录,其中隐患排查记录要有整改回执,重大危险源监控要详细列出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和事故易发部位、环节及有针对性和可操作性的控制措施和应急预案。
(十二)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一应急预案要定期修订,并赋予企业生产现场带班人员、班组长和调度人员在遇到险情时第一时间下达停产撤人命令的直接决策权和指挥权;二是本着事故发生后有效救援原则,列出救援组织人员详细名单、救援器材、设备清单和救援演练记录,演练记录原则上一个项目不少于一次,总承包资质企业每半年不少于一次。
⑧ 为什么要给机器设备投保险
机器设备损坏险是财产保险的附加验,凡投保财产保险的单位的机器设备,均可附加本保险。
第一条保险责任:保险机器设备由于下列原因造成的直接损失,本公司负责赔偿;
1、工人、技术人员操作失误;
2、电器短路;
3、被保险人自有的供电、供水、供气的意外中止;
4、离心力引的断裂;
5、为防止上述灾害故事蔓延或因施救、保护保险财产所支付的直接合理的费用。
第二条责任免除:保险机器设备由于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和费用,本公司不负赔偿责任:
1、因机器设备本身质量造成的依法应由供货方、制造人等负责的和依法应由第三者负责的损失和费用;
2、超过规定使用期限的机器设备以及机器设备主要部件以外的易损易耗件的损失和正常维修换件费用;
3、机器设备的自然磨损、氧化、腐蚀、锈蚀、锅垢等;
4、各种传送传动带、缆绳、金属线、缝条、轮胎、印模、可调换的工具印刻滚筒、玻璃、磁、陶及钢筛、网筛、毛毡物品,一切操作中的媒介物(如润滑油、燃料、催化剂等);
5、无证上岗人员及不符合国家和有关部门规定技术标准要求的人员进行操作、安装所造成的损失和费用;
6、没按设备管理要求在规定的期限内进行维修保养以及由于管理混乱导致的机器设备损失;
7、由于供电、供水、供气部门的责任事故造成;
8、其它不属于本条款第一条所列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和费用。
第三条不保范围:下列机器设备不在本队加险保险范围内:
1、电脑设备;
2、安装调设的机器设备;
3、正处于危险状态的机器设备。
第四条每台机器设备每次事故的赔款绝对免赔10%,最低免赔额为1000元。
第五条其他事项均按财产保险主险条款办理。
根据以上条款内容(主要看“保险责任”部分),作为附加部分,他们确实是不承担保险责任的。
因为你的这个设备跟主险承保范围内的财产不在一起,所以也不给你按照主险承保责任算。
有一点可以试着追究一下,该设备在投保时是不是在城区的固定财产清单中,如果在,那么,因某种原因,只是在迁移后没有告知保险公司,是否可以考虑以此为由,申请理赔?当然,如果是赔了,也是通融赔付了。具体情况不了解,只能提供这么多,希望能够帮到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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