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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保险购买条款

发布时间:2021-09-27 18:43:54

㈠ 农业保险合同的条款应主要包括哪些内容

涝灾的具体内容是什么?

㈡ 农业养殖业如何购买保险

向保险公司申请,订立保险合同。

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就保险生猪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义务。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本合同。

被保险人应当遵守国家及地方有关生猪养殖管理的规定,搞好养殖管理,建立、健全和执行防疫、治疗的各项规章制度,接受畜牧部门和保险人的防灾检查及合理建议,切实做好安全防灾防损工作,维护保险生猪的安全。

(2)农业保险购买条款扩展阅读:

农业养殖业保险的相关要求规定:

1、保险生猪的每头保险金额由投保人与被保险人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单中载明,但最高不得超过保险人规定的可保金额。保险金额=每头保险金额×保险数量(头)。保险数量以保险单载明为准。

2、自本保险期间开始之日起的15日内为保险生猪的疾病观察期,保险生猪在疾病观察期内因保险责任范围内的疾病导致损失的,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保险期间届满续保的生猪,免除观察期。

3、保险费按保险数量乘以每头保险费计收。按上一年末累计、或投保前连续12个月累计出栏数量投保的规模场,保险人在赔偿保险金后按照赔偿数量补收保险费。

㈢ 2019年农业保险有哪些新政策

保险小编帮您解答,更多疑问可在线答疑。

最近,农业部、财政部和保监会联合发布《关于进一步完善中央财政型保险产品政策拟订工作的通知》,要求农业保险提供机构对种植业保险及能繁母猪、生猪、奶牛等按头(只)保险的大牲畜保险条款中不得设置绝对免赔。同时,要依据不同品种的风险状况及民政、农业部门的相关规定,科学合理地设置相对免赔。下面,我们就来为您解读这些政策:
1什么是农业保险?
农业保险是指专为农业生产者在从事种植业和养殖业生产过程中,对遭受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所造成的经济损失提供保障的一种保险。
2什么是绝对免赔额?
假如说您购买的是玉米保险,最高赔偿额是500元每亩,保险公司设置的绝对免赔额是50,也就是说如果您的损失在50元以内,保险公司有权拒绝赔偿。只有损失在50-500元之内,保险公司才会予以赔偿。而现在取消绝对免赔额之后,意味着同样的保费,你将可以得到更多的赔偿。
3国家如何补贴保费?
我国领土面积大,全国各地农业发展的优势和所面临的风险也不尽相同,比如海南受台风影响较大,西南地区受泥石流等灾害较多,中原地区受干旱灾害较多……也导致各省农业保险的品种、范围、保费以及金额都不一样。
4购买和理赔的方式有哪些?
在自愿的基础上签定合同。以村为单位统一投保,投保单位与承保公司签订保险合同。村里没有统一投保的,投保农户与承保公司签订保险合同,投保人应及时缴纳应承担的保费。保险合同须按品种(小麦、玉米、棉花等)签署,保费须按品种缴纳。投保农户不缴费,财政不补贴。
定损理赔农户如在合同期内发生了灾害,首先要及时通知所在村协保员或镇(区)三农保险服务站,由镇(区)、村协保员把受灾情况核实后报送保险机构;其次要保护好受灾现场,未经保险公司允许,不能随意对灾害现场进行处理;随后,保险机构和政府相关部门将联合对受灾情况进行查勘定损,保险公司将根据规定进行理赔公示,无异议后向受灾农户发放赔款。
争议处理:农户或农业生产经营组织与农业保险经办机构因保险事宜发生争议,可通过自行协商解决,也可向当地政策性农业保险工作机构或政府申请调解;如调解无法达成一致,可申请仲裁或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5需要注意的问题有哪些?
一、在投保前,须详细了解保费补贴政策、投保单上的重要提示和保险条款;同时,投保单必须由投保人亲自填写,集体投保的被保险人要在投保农户清单上签字确认;另外,投保后,必须妥善保管好保险单和发票。
二、投保者如实填报姓名、保险的作物、面积、身份证号、联系方式、地块位置以及用于领取赔款的资金账号等识别信息。

㈣ 农业保险农户投保方式

农业保险是在自愿的基础上,以村为单位统一投保,投保单位与承保公司签订保险合同(附参保农户投保明细单,同时提供投保农户身份证号及一卡通账号)。村里没有统一投保的,投保农户与承保公司签订保险合同,投保人应及时缴纳应承担的保费。保险合同须按品种(小麦、玉米、棉花等)签署,保费须按品种缴纳。投保农户不缴费,财政不补贴。
农业保险是专为农业生产者在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和渔业生产过程中,对遭受自然灾害、意外事故疫病、疾病等保险事故所造成的经济损失提供保障的一种保险。在投保的时候需要注意这些:
一、投保者在决定投保前,须详细了解保费补贴政策、投保单上的重要提示和保险条款(特别是保险责任、责任免除、被保险人义务等);同时,投保单必须由投保人亲自填写,集体投保的被保险人要在投保农户清单上签字确认;另外,投保后,必须妥善保管好保险单和发票。
二、投保者如实填报姓名、保险的作物、面积、身份证号、联系方式、地块位置以及用于领取赔款的资金账号等识别信息。

扩展阅读:【保险】怎么买,哪个好,手把手教你避开保险的这些"坑"

㈤ 农业保险投保资料明细

商业保险报销主要是指对实际产生的医疗费用按条款约定进行理算赔付。
商业保险报销您首先需要准备必备的材料,一般来说,商业医疗保险报销您需要准备的材料有:
1.保单凭证;
2.理赔申请书;
3.事故者身份证明;
4.受益人身份证明、与被保险人的关系证明;
5.病历;
6.出院小结;
7.医疗费用收据原件、医疗费用结算明细表(处方);
8.医疗费用收据复印件;
9.疾病诊断书;
10.存折首页复印件(如选择银行转帐);
11.法医学鉴定书或医院鉴定诊断书(残疾鉴报告)。
不同类型的保险事故所需要准备的材料不同,最好根据保险公司的提示进行合理准备,以便于理赔更顺畅。
商业保险报销的流程:
1.及时报案。被保险人一旦不幸发生保险事故应该及时向所投保的保险公司报案,一般来说,超过保险公司规定的时间后报案保险公司是有理由拒赔的。
2.理赔受理。受益人按条款或协议约定的要求提交理赔材料,对符合受理要求的,保险公司予以受理。
3.理赔审核。保险公司专业理赔人员对案件进行审核并做出理赔决定。
4.若商业保险报销获得保险公司认可,那么被保险人可以在几个工作日后获得赔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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㈥ 农业保险条例的文件全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农业保险活动,保护农业保险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提高农业生产抗风险能力,促进农业保险事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等法律,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农业保险,是指保险机构根据农业保险合同,对被保险人在种植业、林业、畜牧业和渔业生产中因保险标的遭受约定的自然灾害、意外事故、疫病、疾病等保险事故所造成的财产损失,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的保险活动。
本条例所称保险机构,是指保险公司以及依法设立的农业互助保险等保险组织。
第三条
国家支持发展多种形式的农业保险,健全政策性农业保险制度。
农业保险实行政府引导、市场运作、自主自愿和协同推进的原则。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确定适合本地区实际的农业保险经营模式。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行政权力、职务或者职业便利以及其他方式强迫、限制农民或者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参加农业保险。
第四条
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对农业保险业务实施监督管理。国务院财政、农业、林业、发展改革、税务、民政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农业保险推进、管理的相关工作。
财政、保险监督管理、国土资源、农业、林业、气象等有关部门、机构应当建立农业保险相关信息的共享机制。
第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统一领导、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的农业保险工作,建立健全推进农业保险发展的工作机制。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农业保险推进、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六条
国务院有关部门、机构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加强对农业保险的宣传,提高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的保险意识,组织引导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积极参加农业保险。
第七条
农民或者农业生产经营组织投保的农业保险标的属于财政给予保险费补贴范围的,由财政部门按照规定给予保险费补贴,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同国务院农业、林业主管部门和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制定。
国家鼓励地方人民政府采取由地方财政给予保险费补贴等措施,支持发展农业保险。
第八条
国家建立财政支持的农业保险大灾风险分散机制,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
国家鼓励地方人民政府建立地方财政支持的农业保险大灾风险分散机制。
第九条
保险机构经营农业保险业务依法享受税收优惠。
国家支持保险机构建立适应农业保险业务发展需要的基层服务体系。
国家鼓励金融机构对投保农业保险的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加大信贷支持力度。
第二章 农业保险合同
第一条
农业保险可以由农民、农业生产经营组织自行投保,也可以由农业生产经营组织、村民委员会等单位组织农民投保。
由农业生产经营组织、村民委员会等单位组织农民投保的,保险机构应当在订立农业保险合同时,制定投保清单,详细列明被保险人的投保信息,并由被保险人签字确认。保险机构应当将承保情况予以公示。
第二条
在农业保险合同有效期内,合同当事人不得因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发生变化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农业保险合同。
第三条
保险机构接到发生保险事故的通知后,应当及时进行现场查勘,会同被保险人核定保险标的的受损情况。由农业生产经营组织、村民委员会等单位组织农民投保的,保险机构应当将查勘定损结果予以公示。
保险机构按照农业保险合同约定,可以采取抽样方式或者其他方式核定保险标的的损失程度。采用抽样方式核定损失程度的,应当符合有关部门规定的抽样技术规范。
第四条
法律、行政法规对受损的农业保险标的的处理有规定的,理赔时应当取得受损保险标的已依法处理的证据或者证明材料。
保险机构不得主张对受损的保险标的残余价值的权利,农业保险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五条
保险机构应当在与被保险人达成赔偿协议后10日内,将应赔偿的保险金支付给被保险人。农业保险合同对赔偿保险金的期限有约定的,保险机构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赔偿保险金义务。
第六条
保险机构应当按照农业保险合同约定,根据核定的保险标的的损失程度足额支付应赔偿的保险金。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保险机构履行赔偿保险金的义务,不得限制被保险人取得保险金的权利。
农业生产经营组织、村民委员会等单位组织农民投保的,理赔清单应当由被保险人签字确认,保险机构应当将理赔结果予以公示。
第七条
本条例对农业保险合同未作规定的,参照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中保险合同的有关规定。
第三章
第一条
保险机构经营农业保险业务,应当符合下列条件,并经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依法批准:
(一)有完善的基层服务网络;
(二)有专门的农业保险经营部门并配备相应的专业人员;
(三)有完善的农业保险内控制度;
(四)有稳健的农业再保险和大灾风险安排以及风险应对预案;
(五)偿付能力符合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
(六)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条件。
未经依法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农业保险业务。
第二条
保险机构经营农业保险业务,实行自主经营、自负盈亏。
保险机构经营农业保险业务,应当与其他保险业务分开管理,单独核算损益。
第三条
保险机构应当公平、合理地拟订农业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属于财政给予保险费补贴的险种的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保险机构应当在充分听取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财政、农业、林业部门和农民代表意见的基础上拟订。
农业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应当依法报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审批或者备案。
第四条
保险机构经营农业保险业务的准备金评估和偿付能力报告的编制,应当符合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
农业保险业务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需要采取特殊原则和方法的,由国务院财政部门制定具体办法。
第五条
保险机构可以委托基层农业技术推广等机构协助办理农业保险业务。保险机构应当与被委托协助办理农业保险业务的机构签订书面合同,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约定费用支付,并对协助办理农业保险业务的机构进行业务指导。
第六条
保险机构应当按照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妥善保存农业保险查勘定损的原始资料。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涂改、伪造、隐匿或者违反规定销毁查勘定损的原始资料。
第七条
保险费补贴的取得和使用,应当遵守依照本条例第七条制定的具体办法的规定。
禁止以下列方式或者其他任何方式骗取农业保险的保险费补贴:
(一)虚构或者虚增保险标的或者以同一保险标的进行多次投保;
(二)以虚假理赔、虚列费用、虚假退保或者截留、挪用保险金、挪用经营费用等方式冲销投保人应缴的保险费或者财政给予的保险费补贴。
第八条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挪用、截留、侵占保险机构应当赔偿被保险人的保险金。
第九条
本条例对农业保险经营规则未作规定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中保险经营规则及监督管理的有关规定。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一条
保险机构未经批准经营农业保险业务的,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0万元的,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
保险机构以外的其他组织或者个人非法经营农业保险业务的,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予以取缔,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0万元的,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条
保险机构经营农业保险业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限制其业务范围,责令停止接受新业务甚至取消经营农业保险业务资格:
(一)编制或者提供虚假的报告、报表、文件、资料;
(二)拒绝或者妨碍依法监督检查;
(三)未按照规定使用经批准或者备案的农业保险条款、保险费率。
第三条
保险机构经营农业保险业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限制其业务范围、责令停止接受新业务或者取消经营农业保险业务资格:
(一)未按照规定将农业保险业务与其他保险业务分开管理,单独核算损益;
(二)利用开展农业保险业务为其他机构或者个人牟取不正当利益;
(三)未按照规定申请批准农业保险条款、保险费率。
保险机构经营农业保险业务,未按照规定报送农业保险条款、保险费率备案的,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条
保险机构违反本条例规定,保险监督管理机构除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给予处罚外,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对取得任职资格或者从业资格的人员撤销其相应资格。
第五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骗取保险费补贴的,由财政部门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挪用、截留、侵占保险金的,由有关部门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条
保险机构违反本条例规定的法律责任,本条例未作规定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的有关规定。
第五章 附则
第一条
保险机构经营有政策支持的涉农保险,参照适用本条例有关规定。
涉农保险是指农业保险以外、为农民在农业生产生活中提供保险保障的保险,包括农房、农机具、渔船等财产保险,涉及农民的生命和身体等方面的短期意外伤害保险。
第二条
本条例自2013年3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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