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基金研究部总监是否可以兼任基金经理,对基金公司的投资风险控制有什么影响
可以兼任,对风险控制当然有影响,没问题,国家不管。
Ⅱ 作为一名基金经理如何有效地基金管理的战略调整及各种资产的配置来帮助投资者获得更高收益.
在2010年这一特殊的年份,各种不确定性相互影响、相互叠加,证券市场各板块之间有可能呈现异于寻常的独立性,主题轮动色彩浓郁。当某只基金的投资主题与市场热点恰好契合时,基金业绩往往就比较出众。
而主题投资刚好凸显了择时进行波段操作这一主题。大部分时间里,基金行业的净买入与该行业的超额收益方向高度一致。基金收益于领先的研究与投资水准,以及信息优势,基金在市场博弈中所形成的群体共识合理,足以对A股市场产生重大影响。因此在趋势投资氛围浓厚的阶段,在A股市场中分享成果最佳策略无疑是跟随该趋势,基金是趋势行情中最大受益者。
应当利用主题轮动主动出击,市场总是在追逐热点,板块往往存在轮动。追逐市场热点同样是基金投资的一种策略。2010年经济复苏各项预期的不确定性有可以导致大盘大幅波动,应当进行波段操作,实现收益的最大化。多家证券公司也在2010年基金的策略报告中确定了主题轮动、波段操作的策略思路。
基金对股票仓位只能进行微调,而且失误率较高,这说明在选定的类型或者基金公司下,应该注重基金经理的选股能力。而在今年股指期货推出的预期下,指数基金将平添择时良器。大成基金研究部人士指出,“合理运用套保策略,基金可以通过卖空股指期货来抵御大盘下跌带来的风险,或是对冲投资组合下行风险。通过指数套利,基金还可以获得一定的无风险收益。”富国天鼎中证红利指数增强型基金经理常松称,“通过股指期货来进行仓位的控制,可以有效降低指数基金的跟踪误差。”
除了股票基金的机会外,好买基金研究中心认为投资者可以视野更为宽广。例如,2010年债券基金配置价值高于2009年,这主要是作为资产配置的稳定器,债券基金能在基金组合中发挥更大的作用。基于一季度债券市场缺乏系统性机会,以及股票市场短期可能出现一定调整的判断,好买建议投资者选择权益类资产主动管理能力强的基金经理管理的偏债债券基金。此外,随着海外市场逐步走强,QDII基金在资产组合中优化收益和风险关系的功能将得到更深一步的挖掘。
在维持坚定持有偏股型基金的基础上,确定全球配置的投资战略,并进一步细化操作策略,考虑在整体基金资产配置中保持15%-20%左右的QDII基金;密切关注热点,利用主题轮动主动出击主题基金;运用基金调仓信号,实现指数基金波段化操作。经过了上一波牛市和熊市的洗礼,基民已经不再对基金抱有不切实际的收益率要求,对基金的认识更为成熟和理性,而一个必然得到正反馈的现象是,越是成熟和理性的基民在2010年这样复杂的市场中,越有可能通过合理的资产配置,取得更为理想的投资收益。理性的背后是基民经历了大浪淘沙的洗礼,渠道和销售机构也变得更为专业化。”
Ⅲ 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任职管理办法的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证券投资基金行业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管理,保护投资人及相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司法和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证券投资基金行业高级管理人员(以下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基金管理公司的董事长、总经理、副总经理、督察长以及实际履行上述职务的其他人员,基金托管银行基金托管部门的总经理、副总经理以及实际履行上述职务的其他人员。
第三条高级管理人员的选任或者改任,应当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审核。
未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基金管理公司、基金托管银行不得选任或者改任高级管理人员,不得违反规定决定代为履行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人员。
第四条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遵守公司章程和行业规范,恪守诚信,审慎勤勉,忠实尽责,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第五条中国证监会依法对高级管理人员进行监督管理,制定高级管理人员、董事、基金经理等人员管理的具体规定。
基金管理公司的董事和基金经理的任免,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第二章任职条件和审核程序
第六条申请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取得基金从业资格;
(二)通过中国证监会或者其授权机构组织的高级管理人员证券投资法律知识考试;
(三)具有3年以上基金、证券、银行等金融相关领域的工作经历及与拟任职务相适应的管理经历,督察长还应当具有法律、会计、监察、稽核等工作经历;
(四)没有公司法、证券投资基金法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监事、经理和基金从业人员的情形;
(五)最近3年没有受到证券、银行、工商和税务等行政管理部门的行政处罚。
第七条申请基金管理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应当由基金管理公司向中国证监会报送下列申请材料:
(一)对拟任高级管理人员(以下简称拟任人)任职资格进行审核的申请及任职资格申请表;
(二)相关会议的决议;
(三)前条第(三)项规定的从业经历证明;
(四)最近3年工作单位出具的离任审计报告、离任审查报告或者鉴定意见;
(五)对拟任人的考察意见;
(六)拟任人身份、学历、学位证明复印件;
(七)拟任人基金从业资格证明复印件;
(八)拟任人高级管理人员证券投资法律知识考试合格证明复印件;
(九)任职条件、任职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的法律意见书;
(十)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材料。
申请基金托管部门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应当由基金托管银行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前款除第(二)项、第(九)项以外的申请材料。
上述申请材料应当是中文文本,一式3份。原件是外文的,应当附中文译本。
第八条中国证监会依法对申请材料进行受理和审查。
中国证监会可以通过考察、谈话等方式对拟任人进行审查。考察、谈话应当由两名工作人员进行,谈话应当作出记录并经考察人和拟任人签字。
第九条申报机构应当自收到中国证监会核准文件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按照本机构的章程等规定作出选任或者改任的决定,并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条自取得任职资格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拟任人未按照拟任机构的规定履行拟任职务的,除有正当理由的外,其任职资格自动失效。
高级管理人员离任的,其任职资格自离任之日起自动失效。
第十一条基金管理公司免去高级管理人员职务、任免董事和基金经理,基金托管银行免去基金托管部门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应当在作出决定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报告,报送任职、免职报告材料。
第十二条基金管理公司董事应当具备本办法第六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的条件。
独立董事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5年以上金融、法律或者财务的工作经历;
(二)有履行职责所需要的时间;
(三)最近3年没有在拟任职的基金管理公司及其股东单位、与拟任职的基金管理公司存在业务联系或者利益关系的机构任职;
(四)与拟任职的基金管理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其他董事、监事、基金经理、财务负责人没有利害关系;
(五)直系亲属不在拟任职的基金管理公司任职。
第十三条基金管理公司董事任职报告材料应当包括:
(一)董事任职报告和任职登记表;
(二)相关会议的决议;
(三)本办法第七条第(四)项至第(六)项、第(九)项所列材料。
独立董事任职报告材料还应当包括独立董事具有5年以上金融、法律或者财务工作经历的证明,以及独立董事作出的本人符合前条第二款第(二)项至第(五)项规定的书面承诺。
第十四条基金管理公司基金经理应当具有3年以上证券投资管理经历,并符合本办法第六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和第(五)项规定的条件。
第十五条基金经理任职报告材料应当包括:
(一)基金经理任职报告和任职登记表;
(二)相关会议的决议;
(三)具有3年以上证券投资管理经历的证明;
(四)本办法第七条第(四)项至第(七)项所列材料。
第十六条基金管理公司免去高级管理人员、董事职务,基金托管银行免去基金托管部门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提交下列免职报告材料:
(一)免职报告;
(二)相关会议的决议;
(三)免职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等规定的法律意见书。
基金管理公司免去基金经理职务的,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提交前款第(一)项和第(二)项规定的免职报告材料。
第十七条中国证监会依法对高级管理人员免职报告材料进行审查。免职程序不符合规定的,中国证监会责令其任职机构改正。
第十八条中国证监会依法对基金管理公司董事、基金经理的任职和免职报告材料进行审查。
董事、基金经理不符合法定任职条件的,中国证监会责令其任职的基金管理公司按照规定予以更换。任免程序不符合规定的,中国证监会责令改正。
第三章基本行为规范
第十九条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管理公司基金经理应当维护所管理基金的合法利益,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与基金管理公司、基金托管银行的利益发生冲突时,应当坚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的原则。
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管理公司基金经理不得从事或者配合他人从事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活动,不得从事与所服务的基金管理公司或者基金托管银行的合法利益相冲突的活动。
第二十条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管理公司基金经理应当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勤勉尽责,切实履行基金合同、公司章程和公司制度规定的职责,不得滥用职权,不得违反规定授权他人代为履行职务,不得利用职务之便谋取私利,未经规定程序不得离职。
第二十一条基金管理公司董事应当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董事会会议、参加公司的活动,切实履行职责。
独立董事应当审慎和客观地发表独立意见,切实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第二十二条基金管理公司总经理应当认真执行董事会决议,有效执行公司制度,防范和化解经营风险,提高经营管理效率,确保经营业务的稳健运行和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安全完整,促进公司持续、稳定、健康发展。
基金管理公司副总经理应当协助总经理工作,忠实履行职责。
第二十三条基金管理公司督察长应当认真履行职责,对公司各项制度、业务的合法合规性及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监察、稽核。
第二十四条基金管理公司基金经理应当严格遵守基金合同及公司有关投资制度的规定,审慎勤勉,充分发挥专业判断能力,不受他人干预,在授权范围内独立行使投资决策权。
第二十五条基金托管银行基金托管部门的总经理、副总经理应当建立、健全本部门的各项业务制度和管理制度,确保本部门切实履行托管人职责,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保障基金财产的独立与完整。
第二十六条高级管理人员和基金管理公司董事、基金经理应当加强业务学习,跟踪行业发展动态,按照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参加业务培训,不断提高管理水平和专业技能。
第四章监督管理
第二十七条拟任人在高级管理人员证券投资法律知识考试中作弊,或者提交虚假任职资格申请材料的,中国证监会3年内不受理其任职资格申请。
第二十八条基金管理公司和基金托管银行应当建立高级管理人员考核制度,定期对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考核,建立考核档案。
中国证监会定期或者不定期对高级管理人员考核档案进行检查,对高级管理人员守法合规情况等进行考核。
第二十九条中国证监会建立高级管理人员管理信息系统,记录高级管理人员从事基金业务的相关情况。
基金管理公司和基金托管银行应当依法对高级管理人员的变动情况予以披露。
第三十条基金管理公司董事长兼任其他职务的,应当经董事会批准,并自批准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在经营性机构兼职。
基金管理公司董事不得担任基金托管银行或者其他基金管理公司的任何职务。董事兼职的,基金管理公司应当自其兼职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第三十一条基金管理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督察长应当在知悉该信息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一)因涉嫌违法违纪被有关机关调查或者处理;
(二)辞职、离职、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或者因其他原因不能履行职务;
(三)拟因私出境1个月以上或者出境逾期未归;
(四)直系亲属拟移居境外或者已在境外定居;
(五)在非经营性机构兼职;
(六)其他可能影响高级管理人员正常履行职务的情形。
督察长发生以上情形时,公司总经理、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第三十二条基金管理公司被行业协会、证券交易所等自律组织纪律处分,或者被工商、税务和审计等行政管理部门立案调查、行政处罚的,公司应当自知悉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将相关情况及负有责任的高级管理人员名单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第三十三条基金管理公司董事长、总经理或者督察长因故不能履行职务的,公司董事会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决定由符合高级管理人员任职条件的人员代为履行职务,并在作出决定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报中国证监会报告。
董事会决定的人员不符合高级管理人员任职条件的,中国证监会责令董事会限期另行决定代为履行职务的人员。
代为履行职务的时间不得超过90日,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十四条基金管理公司董事长和总经理因故同时不能履行职务,董事会不能按照前条规定决定代为履行职务人员的,主要股东应当召开临时股东会议,作出决定。
第三十五条基金管理公司、基金托管银行基金托管部门或者高级管理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国证监会依法对相关高级管理人员出具警示函、进行监管谈话:
(一)业务活动可能严重损害基金财产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二)基金管理公司的治理结构、内部控制制度或者基金托管银行基金托管部门的内部控制制度不健全、执行不力,导致出现或者可能出现重大隐患,可能影响其正常履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
(三)违反诚信、审慎、勤勉、忠实义务;
(四)中国证监会根据审慎监管原则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六条高级管理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国证监会可以建议任职机构暂停或者免除其职务:
(一)最近1年内中国证监会出具警示函、进行监管谈话两次以上,或者在收到警示函、被监管谈话后不按照规定整改;
(二)最近1年内受到行业协会纪律处分、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两次以上;
(三)擅离职守;
(四)向中国证监会提供虚假信息、隐瞒重大事项,或者拒绝配合中国证监会履行监管职责;
(五)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七条中国证监会按照前条规定作出建议之前,应当事先告知相关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机构。相关高级管理人员可以在3个工作日内向任职机构作出说明,任职机构对中国证监会拟作出的建议有异议的,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任职机构应当自收到中国证监会建议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暂停或者免除相关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决定,并在作出决定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基金管理公司及基金托管银行不得聘用被按照前款规定免职未满两年的人员担任高级管理人员。
第三十八条基金管理公司应当建立高级管理人员、董事和基金经理的离任制度,对离任审计、离任审查等事项作出规定。
基金托管银行应当建立基金托管部门高级管理人员的离任制度,对离任审查等事项作出规定。
第三十九条基金管理公司董事长、总经理离任的,公司应当立即聘请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离任审计,并自离任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将审计报告报送中国证监会。
审计报告应当附有被审计人的书面意见;被审计人员拒绝对审计报告发表意见的,应当注明。
第四十条基金管理公司副总经理、督察长、基金经理离任的,公司应当立即对其进行离任审查,并自离任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将审查报告报送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部门高级管理人员离任的,基金托管银行应当立即对其进行离任审查,并自离任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将审查报告报送中国证监会。
审查报告应当附有被审查人的书面意见;被审查人员拒绝对审查报告发表意见的,应当注明。
第四十一条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离开任职机构的,应当配合原任职机构完成工作移交,并接受离任审计或者离任审查;在离任审计或者离任审查期间,不得到其他基金管理公司、基金托管银行基金托管部门任职。
第四十二条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离开任职机构后,不得泄漏原任职机构的非公开信息,不得利用非公开信息为本人或者他人谋取利益。
基金管理公司不得聘用离任未满3个月的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从事证券投资业务。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四十三条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管理公司的董事或者基金经理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依法应予行政处罚的,依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罚;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四条未经中国证监会审核批准,基金管理公司、基金托管银行擅自选任或者改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罚款。
基金管理公司违反本办法的规定,决定代为履行高级管理人员职务人员的,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罚款。
第四十五条基金管理公司、基金托管银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罚款:
(一)未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履行报告义务,或者报送的报告材料存在虚假内容;
(二)违反程序免去高级管理人员职务或者任免基金管理公司董事、基金经理;
(三)对中国证监会作出的暂停或者免除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建议,未按照规定作出相应处理;
(四)违反本办法第四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聘用从事投资业务的人员;
(五)不按照本办法规定对离任人员进行离任审计、离任审查。
第四十六条高级管理人员和基金管理公司董事违反本办法的规定兼任其他职务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罚款。
第四十七条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情节严重的,依法暂停或者吊销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违反证券投资基金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情节严重的,依法暂停或者吊销直接负责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
第六章附则
第四十八条本办法自2004年10月1日起施行。中国证监会发布的《基金从业人员资格管理办法暂行规定(证监发[1999]53号)》同时废止。
Ⅳ 基金经理控制数亿的资金一旦赔钱基金经理负责吗
基金经理控制数亿的资金一旦赔钱基金经理负责吗?
明确的告诉你,基金经理不会负责的
首先,基金经理只负责投资,只是尽可能获得收益,并不是一定保证你收益为正,而且资金由第三方机构代为保管。
其次,投资作为一种风险的东西,没有人会为你的资金负责,所以说投资需谨慎。
举个例子,股市为熊市的时候,那么多人赔钱,证券交易所也没说为赔钱的人负责吧。
Ⅳ 基金公司如何控制投资风险
首先,基金管理公司设有风险控制委员会等风控机构,负责整体上控制基金运作的风险。其次,内部的风险控制制度主要包括:严格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进行投资,不得从事规定禁止基金投资的业务;坚持独立原则,基金公司的基金资产与自有资产互相独立,分账管理;前台后台部门独立运作等等。再者,基金公司内部有着监察稽核控制,可以对公司内部管理及投资运作中的风险,及时提示或者提出改进意见。基金公司内部还设有督察长一职,督察长的职责可以覆盖基金以及基金公司运作的所有业务环节。
举例来说,在某只股票型基金的运作中,如果单个股票的持仓比例接近了相关法规的上限,哪怕该个股涨幅再高,对基金净值的贡献再大,基金公司内部的风控部门也会不断地直接提醒基金经理,直到风险的“警戒”解除;在股市上涨期间,如果某只纯债券型基金以超过20%的基金资产去买入股票,风控部门同样会提醒相关投资人员,直至投资比例回到合同约定范围内。
对于个人来说,投资的风险控制主要依赖个人的纪律意识,不可能像机构投资者那样有一个专业的部门来监督投资中的一举一动。但是,给自己的投资设置一个“警戒线”也是可以做到的。譬如,个人投资者如果认为承受风险能力不高,只适合以一部分的资产投资风险较高的股票型基金或者直接买股票,就不必在上涨时为自己错过赚钱行情而郁闷,遵守自己的投资纪律就是最好的风险控制方法。
Ⅵ 买入基金时,是否应该找基金经理做风险评估
很多人在看到身边的亲朋好友们买基金获得一定的收益之后,也想纷纷的把自己的闲置资金放在基金市场里进行一定的投资,希望也能够通过这种方式让自己的钱生钱获得更高的收益。但是很多刚进入这个投资市场的小白,他们可能不知道如何的进行一些投资上的规划,怕自己的操作可能会导致一些失误让自己的钱反而会出现亏损的这样的情况发生。
因此在准备买入基金的时候。应该去找基金经理做一个风险评估这是非常有必要的。可以看到很多投资理财的产品,他们在进行买入的过程中都会要先进行一个风险评估。只有在进行风险评估之后,才能够判断这个人是属于稳健型的,还是属于平衡型还是属于一些风险型的投资者。这样的话也会根据他们的偏好做一些分析,另外在平时推荐股票的时候或者是推荐推荐基金的时候,有一个相应的范围,他们在进行理财活动的时候,也可以针对自己适合的股票或者是基金进行相应的投资。
Ⅶ 基金经理操作基金买卖有什么规则
1、基金经理操作基金买卖的规则:每个基金在成立之初都会有招募说明书以及基金合约,都是具体法律效力的文件,规定了该基金的投资组合,这就是基金卖买必须遵守的规则。
2、招募说明书是基金发起人编制并向投资人提供的经国家有关部门认可的一项法律性文件。编制的目的是为了让广大投资人了解基金的详情,以供投资人作出是否投资该基金的决策。
3、基金经理人代表基金公司,管理共同基金或其他投资计划,并代表公司成员在事先一致同意的总指导方针下,作出适当的投资决策,是基金管理的灵魂人物,其能力影响基金的整体报酬。基金经理人通常管理的资金庞大,故在证券市场上具有一定的影响力。基金经理人须由券商或公司的研究部门所提供的研究报告中,挑出适合投资的标的,且定期拜访那些具潜力或已投资的上市公司,去感觉和发掘获利的契机,甚至回避掉潜在的风险。
Ⅷ 基金经理与风险管理经理一样吗
基金经理是基金公司的内部职务,往往管理一个基金,其职责与普通公司经理相同,而风险管理经理是投资公司或银行对客户设立的职务,专门负责对VIP客户进行投资风险方面的咨询和管理,在国外也是做这个工作,其实“风险管理经理”就是舶来品,是从国外引进的。
Ⅸ 怎么看一个基金经理管理哪些基金
可以登录基金公司官方或比较大基金网站(例如:天天基金网、数米基金网、爱基金网等)查询。
平安银行有代销多种基金产品,您可以登录平安口袋银行APP-首页-金融-基金-基金排行-选择基金产品-基金经理-即可查询基金经理管理的基金信息。
温馨提示:
1、基金产品由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发行与管理,平安银行仅为代销机构,代销机构不承担产品的投资、兑付和风险管理责任;
2、以上信息仅供参考,不做任何建议;入市有风险,投资需谨慎。您在做任何投资之前,应确保自己完全明白该产品的投资性质和所涉及的风险,详细了解和谨慎评估产品后,再自身判断是否参与交易。
应答时间:2021-02-09,最新业务变化请以平安银行官网公布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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Ⅹ 基金经理应该具备的证书有那些
1、金融风险管理师FRM:由美国GARP协会组织命题、考试并颁发证书,每年11月在全球100多个国家的城市举行,全球考试通过率为50%左右。
2、注册金融分析师CFA:作为投资行业的黄金标准,CFA持证人炙手可热,其考试重点是国际最前沿的金融理论和技术,范围包括投资分析、投资组合管理、财务报表分析、企业财务、经济学、投资表现评估及专业道德操守。
3、期货从业人员资格证:期货从业准入性质的入门考试(看好是入门考试,跟高大上的薪酬待遇没关系),是全国性的职业资格考试。考试由中国期货业协会主办,考务工作由ATA公司具体承办。
(10)基金经理风险管理办法扩展阅读:
基金经理岗位职责:
1、从研究部门所提供的研究报告中,选择适合的投资标的,定期拜访有潜力或者已上市的公司,发掘获利契机。
2、根据投资决策委员会的投资战略,在研究部门研究报告的支持下,结合对证券市场、上市公司、投资时机的分析,拟定所管理基金的具体投资计划,包括资产配置、行业配置、重仓个股投资方案。
3、根据基金契约规定向研究发展部提出研究需求。
4、走访上市公司,进行进一步的调研,对股票基本面进行深入分析。
5、构建投资组合,并在授权范围内可自主决策,不能自主决策的,要上报投资负责人和投资决策委员会批准后,再向中央交易室交易员下达交易指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