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证券的风险分析
1.经营风险
由于经纪业务的佣金收入占证券公司总收入的比重较大,证券公司对经纪业务的依赖性增强,二级市场行情波动对证券公司收益影响较大,当行情低迷时,固定成本(如通讯费用、场地租金等)居高不下,经营风险凸现。
上海证券交易所2000年度会员年检结果显示,96家证券公司类会员只有32%被列为年检好会员,与99年相比在总体规模、盈利水平有一定提高的同时,仍有近十家证券公司出现亏损或接近亏损,相当一部分证券公司净资产低于平均水平,在资产经营安全性、合法合规经营、内部控制等方面仍需进一步完善。
2.拓展业务风险
随着证券市场规范化、市场化、国际化改革的深入,证券公司在激烈的竞争中拓展业务时采用的一系列手段措施,面临较大风险:
(1)向客户融资。由于向客户透支资金的方法已经被严厉禁止,变相透支资金的情况时有发生(例如利用国债交易向客户融资等),有的还与银行共同协作,使融资行为不易被发现。
(2)返佣。返佣使经营成本加大,一旦行情不好,返佣成为节约费用的包袱;返佣的帐务处理有的返还现金,管理漏洞较多;返佣比例制定亦有较大的随意性,增加了规范管理的难度;同时返佣税金的收取有的只代扣了个人所得税,未扣所得税、营业税,留下了隐患。
(3)提供担保。证券公司有的分支机构为客户贷款资金提供担保,因担保方比较隐蔽,只有在资金链出现断裂,才有可能被发现,而这时证券公司面临的风险已十分严重。
(4)三方监管。有的证券公司分支机构实行三方监管(一客户提供资金给另一客户买股票,证券公司分支机构监管客户的股票,以保证另一客户资金安全),这是《证券法》不允许的行为,监管协议不受法律保障,监管行为不受法规认可,一旦发生纠纷,证券公司十分被动。
(5)业务创新。为追求规模扩大和市场占有率增加,证券公司开展了一系列的业务创新,并与银行、保险等机构结成战略伙伴关系,业务创新遇到来自包括技术、咨询、培训和推广等多方面的挑战,风险控制难度加大。
3.系统网络风险
随着网络信息技术在证券行业的广泛应用,随着证券行业业务创新的不断深入,网络是否安全可靠、网络是否便捷高效变得越来越重要。但证券公司对此的风险控制及抗风险能力仍不容乐观。
证券承销业务是证券公司的主要业务之一,因为项目周期长,受市场不可预测因素影响较大,随着监管力度的加强,证券公司的连带责任增加,公司各项风险增大。
如对上市公司的经营状况及发展前景研究不够,推荐企业发行证券失败而使证券公司遭受利润和信誉损失的风险。对二级市场的走势判断错误,造成股票价格定位不合理或债券的利率和期限设计不符合市场需求,券商包销的股票卖不出去;或者在增发配股时成了上市公司大股东,证券公司资金被大量占用引发财务风险。
随着B股市场将率先成为全流通市场,B股承销业务将有较大发展,如果履行包销责任,还可能出现外汇风险。对上市公司进行过分包装,在信息披露上出现过错,误导投资人,造成违规违法的风险。
㈡ 什么是债券的包销和代销
投资银行帮助一个公司发行债券融资
如果投行自己出钱把公司发的债券以较底价格买了
然后自己卖出
并承担可能有的债券卖不完的风险
这个叫包销
如果投行只是承诺帮公司卖,收手续费,不承诺帮他全卖完,这个就是代销
㈢ 如何理解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
代理发行政府债券是指商业银行根据债券发行人的委托,代替债券发行人发行政府债券的行为。在债券发行结束后,商业银行应当及时将发行债券所得款项连同未发行出去的债券全部退还给债券发行人。同时,向债券发行人收取一定的手续费。手续费的比例一般都是在事先约定好的,并在合同中订明。
代理兑付政府债券是指商业银行根据债券发行人的委托,代替其向债券持有人按券面规定的利率支付本金和利息的行为。在这种行为中,商业银行人为受托方,并不承担因债券本身所引起的民事纠纷,如果发生争议,由委托方承担责任,受托方只是按事先双方的约定收取手续费。
承销政府债券是指商业银行根据其与委托人的承销协议,代理发售政府债券,并从中收取手续费的行为。承销主要包括包销、代销等形式。代销债券是指根据发行人的委托代替其销售的行为。代销不承担销售不出去的责任,对于销不出去的债券,应如数退还给委托人。包销债券是指商业银行先以自己的名义买下发行的全部债券,然后在适当的时机以最好的价格通过有组织的销售集团将债券推销给社会公众。发行期结束,商业银行将未销售出去的债券全部买下,并按照双方的约定向债券发行人支付未发行出去部分的价款。
㈣ 如何理解企业法律风险是企业所有风险的最严重表现形式
1 、企业设立中的法律风险:在设立企业的过程中,企业的发起人是否对拟设立的企业进行充分的法律设计,是否对企业设立过程有了充分的认识和计划,是否完全履行了设立企业的义务,以及发起人本人是否具有相应的法律资格,这些都直接关系到拟设立企业能否具有一个合法、规范、良好的设立过程。
2 、合同法律风险:指在合同订立、生效、履行、变更和转让、终止及违约责任的确定过程中,合同当事人一方或双方利益损害或损失的可能性。合同法律风险是企业法律风险的重点。因为市场经济也是契约经济,合作双方中的任意一方无论主观或客观因素最终导致合同发生变化,且这种变化使一方当事人利益受到威胁时,风险已经降临。因此说,合同作为一种实现合同当事人利益的手段或者工具,具有动态性,双方当事人通过合同确定的权利义务的履行,最终需要确定某种财产关系或者与财产关系相关的状态的变化,得到一种静态财产归属或类似的归属关系。
而在实现最终的静态归属过程中,可能有各种因素影响最终归属关系的视线,当合同利益的取得或者实现出现障碍,一种根源于合同利益的损失风险就展现出来。
3、 企业并购法律风险:并购是兼并与收购的总称。从法律风险的角度看,企业收购并没有改变原企业的资产状态,对被收购方而言法律风险并没有变化。因此,企业并购的法律风险主要表现在企业兼并中。企业兼并涉及企业法、竞争法、税收法、知识产权法等法律法规,且操作复杂,对社会影响较大,隐蔽性的法律风险较高。近年来国内外著名企业在并购重组中因对法律风险的预期不足而导致损失的案例层出不穷,比较典型的如TCL并购汤姆逊和阿尔卡特案:
2004年,TCL并购了汤姆逊彩电业务、吞购了阿尔卡特手机业务。希望可以通过对海外这两个强势品牌的收购来提高TCL集团的声誉度。同时,也能获得彩电和手机业务的核心技术,两大强势业务的发展,也能帮助TCL形成规模经济。连锁效益下,TCL集团的彩电以及手机业务在国内市场的强势地位也能为集团带来丰厚的回报,正好弥补了因收购汤姆逊彩电业务和阿尔卡特手机业务而暂时出现的巨额亏损。然而,就在TCL宣布收购法国汤姆逊彩电业务和法国阿尔卡特手机业务没有多久,产业的趋势发生了重大变化。
根据TCL集团2005年度第3季度财报披露,TCL集团公司期内亏损人民币4.46亿元,前3季度亏损总额达11.39亿元,现金流-7.87亿元。
并购之后,导致TCL集团出现亏损的主要原因是欧洲的运营成本高、尤其是员工成本很高。“招人招不到,裁员裁不了”的局面让TCL很是无奈。在并购之前TCL并没有注意到欧洲的劳动法律。欧洲裁员的补偿标准是世界上最高的。员工除了得到法定的补偿外,还会要求增加一些额外补偿,超过10人以上的裁员,补偿的数额就要由资方与工会谈判决定。按照当地法律,劳方还享有3个月的预通知期,其间资方需继续支付工资。由于谈判一直进行得很艰难,到2006年5月份TCL更换欧洲团队的时候,和工会的谈判仍然在进行,并且当时的局面很难控制。
4、 知识产权法律风险:知识产权是蕴涵创造力和智慧结晶的成果,其客体是一种非物质形态的特殊财产,要求相关法律给予特别规定。多数企业没有意识到或没有关注知识产权的深入保护,从法律风险的解决成本看,避免他人制造侵权产品比事后索赔更为经济。
5、人力资源管理法律风险:在我国,与人力资源有关的主要是劳动合同法、劳动法以及国务院制定的相关行政法规及部门规章。在企业人力资源管理过程各个环节中,从招聘开始,面试、录用、使用、签订劳动合同、员工的待遇问题直至员工离职这一系列流程中,都有相关的劳动法律法规的约束,企业的任何不遵守法律的行为都有可能给企业带来劳资纠纷,给企业造成不良影响,且这个问题处置不慎将会引发社会矛盾,而这种现象随着社会问题的不断叠加而引向尖锐和复杂。
近年来劳资纠纷案件统计数量不断上升,并出现劳资纠纷“升级版”——群体性事件。如:
2008年11月25日下午5时50分左右,广东东莞中堂镇开达玩具厂发生一宗劳资纠纷引起的群体性事件。500余人打砸警车致5人受伤。
2008年12月9日中国皮具之都——狮岭镇人民政府成立劳资纠纷突发事件应急指挥处置领导小组,及时提出处理意见和解决办法,组织、指派维稳力量处置劳资纠纷群体突发事件。
2009年2月4日杭州出口加工区出台了劳资纠纷群体性事件处置预案。
2009年9月8日德阳市旌阳区妥善处理了一起因劳资纠纷引发的群体突发事件。
随着《劳动合同法》的实施,劳动者的维权意识越来越强,如何正确处理劳资纠纷,怎样依法防范用工风险对企业来说显得越来越重要。
6、企业税收法律风险:指企业的涉税行为因为没能正确有效遵守税收法规而导致企业未来利益的可能损失或不利的法律后果,具体表现为企业涉税行为影响纳税准确性的不确定因素,结果就是企业多交了税或少交了税,或者因为涉税行为而承担了相应的法律责任。
如果企业对法律风险估计不足或处理不当,会带来相当严重的法律后果,有时甚至是颠覆性的灾难。
如:中国人寿发行证券信息披露欺诈被诉案
中国人寿股份有限公司前身是1998年成立的中国人寿保险公司(People's Insurance Company of China)。2003年6月,中国人寿保险公司重组为中国人寿集团公司和中国人寿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国人寿)。按照重组协议,中国人寿集团公司负责承担前中国人寿保险公司一切债务和责任。2003年12月17日和18日,中国人寿分别在纽约证劵交易所和香港证劵交易所上市交易。在纽约证劵交易所上市的股票发行价是每股18.68美元,2003年12月29日,其股价达到最高点为每股34.75美元。
2004年2月3日,彭博通讯社报道了一些所谓的中国国家审计署审计结果的细节。同一天,新华财经网在其报道中指出中国国家审计署已发现涉及几十亿元人民币的非法活动。受此影响,中国人寿在美国证劵交易所的股价在2004年2月5日跌至每股26.63美元。2004年3月16日,中国人寿被告到美国纽约南区联邦地区法院。
美国一位购买了中国人寿股票的投资者委托其代理律师,在律师事务所网站上征集于2003年12月22日至2004年2月3日期间购买中国人寿股票的投资者,60天内可到法院登记加入原告队伍,对中国人寿进行集团诉讼。这家事务所提交的诉状称,认为中国人寿发布虚假的和误导性的信息以及故意遗漏重大事实,从而人为抬高中国人寿的股价。并指控中国人寿及其部分管理人员和董事的行为违反了1934年美国《证劵交易法》第10(b)款项,应对原告因此所受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2004年3月30日,中国国家审计署发布审计报告,报告显示,之前的媒体的夸张报道多与该审计报告不符。审计报告指出发现的违法问题仅涉及前中国人寿保险公司,不涉及现在的中国人寿。有关罚款也是由前中国人寿保险公司负责,而且数额是815万美元,就前中国人寿保险公司的规模而言这只是很小的一部分。中国人寿随后就审计结果主要内容向美国证劵交易委员会提交了一份Form 6-K报告,中国人寿股价也由4月6日的每股24.83美元涨至4月7日的每股26.88美元。
2008年9月3日,美国联邦地区法院纽约南区法院作出判决,认为信息披露欺诈不成立。
尽管如此,通过该案件,我们得出结论,中国公司在海外资本市场融资时,要学会国外的游戏规则,加强与海外市场的沟通,及时发布有关信息,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尤其是近年来,有越来越多的中国公司争取到包括美国在内的海外市场上市,并取得了一定的成功。但也有一些中国公司在海外上市的过程中,遭遇海外投资者以各种理由提出的诉讼,在一定程度上阻碍了中国企业海外上市的步伐。本案中,美国法院对中国人寿的行为是否构成对重大事实的虚假陈述或遗漏的分析,有助于中国企业更好地理解美国法律有关信息披露的要求,在尽可能做到信息及时、全面披露的同时,维护好自己的合法利益,避免可能遭受的诉讼。
如:长虹公司法人股转配红股违规上市事件
1995年7月24日,四川长虹开始公告配股说明书。由于当时大势低迷及转配股比例过高等原因,长虹转配股并未完全配售出去,4400万转配股中有1100万股由承销商中国经济开发信托投资公司(以下称“中经开”)及上海财政证券公司(以下称“上财证”)包销。8月15日,长虹公告送股派息当天,上交所擅自批准长虹转配红股上市,并定于8月21日长虹送股除权日同公众股的红股部分一起上市流通。主承销商中经开于8月21日至23日上午两天半时间内,利用自营帐号抛出转配红股421万股,所得金额437570万元,其中8月21日集合竟价时,利用自营帐号抛出80万股转配红股,占当日集合竟价开盘交易总量的81%。
与此同时,上财证也于8月21日上午利用自营帐号将70万股转配红股悉数抛出。
事件发生后,中国证监会立即通报批评了上海证券交易所(简称“上交所”),并对长虹事件展开深入调查。中国证监会查明:长虹公司法人股转配红股违规上市事件、是一起违反国家法规政策、违反“三公”原则、扰乱证券市场秩序、损害投资人合法权益的严重违规事件。中国证监会指出,上交所、中经开的行为违反了证券委、证监会关干法人股及其转配股存量增量部分均暂不上市流通的有关规定;违反了涉及股市重大政策问题的重要信息必须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和向社会公众披露的有关规定。
中经开作为主承销商,还存在违反规定推销转配股余额和利用A、B字头帐户自营买卖420余万股长虹股票的问题。中国证监会还指出,上财证为副主承销商,也违反了证券委、证监会的有关规定。长虹公司为此次配股的发行人,得知长虹法人股转配红股已上市这一重大情况,未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违反了有关信息披露的规定。
为严肃证券法纪、促进证券市场的规范化和健康发展,中国证监会经研究决定:
1、对上交所予以通报批评:责成其对本单位主要责任人员分别给予行政记过和纪律处分。
2、对中经开所获非法收入扣除必要的成本后,剩余2506.32万元没收上交国库;中经开所掌握的转配红股尚未流出部分397.1659万股予以锁定;对其处以200万元罚款;责成其对本单位有关责任部门进行整顿,对有关责任人员进行处理;对其在自营中使用A字头帐户问题,由于涉嫌其他违规行为,证监会将另案查处。
3、对上财证券所获非法收入扣除必要的成本后,剩余406.16万元没收上交国库。
4、责成长虹公司对其内部证券事务进行整顿,切实规范信息披露工作。
5、对其他投资者所获转配红股,由于已有部分上市流通,剩余部分可继续上市流通。
6、在证监会公布对长虹事件处理决定的三天后复牌。
如:中国航油(新加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中航油”)从事投机性石油衍生品交易亏损破产案
中航油于2001年底获批在新加坡上市,在取得中国航油集团公司授权后,自2003年开始做油品套期保值业务。但在此期间,总裁陈久霖擅自扩大业务范围,从事石油衍生品期权交易。2004年12月,中航油新加坡公司因从事投机性石油衍生品交易,亏损5.54亿美元,不久就向新加坡证券交易所申请停牌,并向当地法院申请破产保护,成为继巴林银行破产以来最大的投机丑闻。
2005年3月,新加坡普华永道在种种猜疑下提交了针对此亏损事件所做的第一期调查报告。报告中认为,中航油新加坡公司的巨额亏损由诸多因素造成,主要包括:2003年第四季度对未来油价走势的错误判断;公司未能根据行业标准评估期权组合价值;缺乏推行基本的对期权投机的风险管理措施;对期权交易的风险管理规则和控制,管理层也没有做好执行的准备等。
排除一些从事市场交易活动都难以避免的技术原因,我们从普华永道的报告可以得出一个结论:中航油从事期权交易业务的决策以及整个交易过程都无视制度的存在,公司最终的巨亏是不按制度行事的结果。这次事件引发了政府、企业和理论界对内控执行和完善的思考,内控的有效性再度引起了大家的关注。
如:美国安然能源公司破产案美国安然能源公(EnronCorp.ENE),其曾名列世界500强第16位,并连续4年荣获“美国最具创新精神的公司”称号,2001年被美国《财富》杂志评为全球最受称赞的公司。2001年9月30日其资产负债表上显示的总资产达618亿美元;其业绩甚至曾经超过IBM和AT&T这些市场表现优异的公司。但即使是这样曾经是“业绩优良”的巨型公司,却由于通过“设立特定目的公司”进行关联交易来虚增营业额和利润,涉嫌做假帐,受到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的调查,并最终破产,成为有史以来最大的公司破产案之一。
如:安达信违规造假导致巨额罚款事件
1913年由芝加哥阿瑟安德森教授创建的安达信公司,经过88年经营,在世界84个国家和地区拥有8.5万名员工,在全球拥有10万家大型客户,曾是全球五大会计师事务所之一。而在安然事件揭露前后不到几个月,这个“百年老店”毁于一旦,实在令人深思。
安然公司成立以来,从80年代到90年代,安达信不仅一直负责其审计工作,而且同时提供咨询服务。利益驱使安达信帮助安然造假。随着安然问题的暴露,安达信一系列的造假行径相继揭露。2001年,安达信就曾两次因违规操作而被处罚。一次是与审计美国废物管理公司工作中提供虚假误导性审计报告有关,安达信在1992年至1996年期间“明知故犯”和“不顾后果”地为美国废物管理公司提供虚假、具有误导性的审计报告,虚报收入14.3亿美元,华盛顿联邦法庭以“欺骗及伪造账目”罪判处安达信罚款700万美元。
其中有三名合伙人除了罚款外,还处以5年内不得从事审计工作,另一人的禁审期为一年。2001年春,安达信因为替自己负责审计的佛罗里达州家用设备企业阳光公司做假账,被法院判定向阳光公司的股东支付1.1亿美元。
如:帕玛拉特财务欺诈导致破产事件:
帕玛拉特公司是意大利的第八大企业,其成立于1961年,是一家拥有40多年历史的家族企业,向以食品生产享誉世界。在债券市场,帕玛拉特是一个重量级客户,过去一直对外负担巨额债务。由于公司声称拥有雄厚的现金储备,不良信用并未引起投资者及有关方面的重视。帕玛拉特危机的爆发是在2003年11月中旬。由于公司突然宣布无法偿还到期价值1.5亿欧元的债券,从而引起了审计师和银行对其财务状况的警觉;而当宣称无法清偿在开曼群岛大约5亿欧元的共同基金时,真正的恐慌开始了。帕玛拉特的股票价格在几个星期内持续跌落,在12月份下跌了87%。2003年12月27日,帕玛拉特向帕尔马地方破产法院申请破产保护并得到批准。
财务欺诈是导致危机的元凶。在初步调查之后,意大利检查人员表示,在过去长达15年的时间里,帕玛拉特管理当局通过伪造会计记录,以虚增资产的方法弥补了累计高达162亿美元的负债。欺诈的目的不外乎两个,一是隐瞒公司因长期扩张而导致的严重财务亏空,一是把资金从帕玛拉特(其中坦齐家族占有51%的股份)转移到坦齐家族完全控股的其他公司。
难怪美国通用电气企业(GE)原总裁杰克.韦尔奇在回答别人问他最担心什么问题时,他说:“其实并不是GE的业务使我担心,而是有什么人做了从法律上看非常愚蠢的事而给企业的声誉带来污点,并使企业毁于一旦。”
(四)企业法律风险的成因
根据现代企业六大职能----即决策、计划、组织、指挥、协调、控制特点,企业在实际运行当中的法律风险成因主要有以下几种:
1、决策违规。企业重大战略、经营决策和重要经济活动违反决策程序,不经过法律论证,被迫承担法律后果。例如有的企业违规出借资金、对外担保,形成法律风险。
2、经营违法。有的企业从事经营活动,违反强制性规定,例如违规建设的项目,未经环保部门、城市规划部门批准,失去法律保护,招致执法部门查处和法律制裁。
3、民事违约。企业订立与履行合同不规范,违反约定导致经济纠纷,被对方起诉承担违约责任。有的企业因未能偿还到期债务,被银行起诉,造成企业资产被法院强制执行。
4、遭受不法侵害。企业维权意识不强,经营行为存在漏洞,防范机制不健全,遭受不法侵害、恶意诉讼或突发危机时,被动应付。
上述是从一般企业出发,分析了造成企业法律风险的普遍原因。而对于国有企业而言,由于其企业自身的特殊性,其在法律风险的成因上也存在一些不同于其他企业的特殊原因:
1、国有股权一股独大,股权过于集中,直接导致公司的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都有大股东控制现象的发生,形成内部人控制的局面,使制衡机制得不到有效发挥。加之政企不分、政资不分使国有企业在执行法律法规和政府规章时发生冲突,且这种冲突最终是人治胜于法治,政权大于法权。
2、公司治理结构不够完善,没有形成有效制约。一些国有企业的法人治理结构与构建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差距较大,企业的决策、执行和监督层面的职责不清晰,运行不规范,未形成有效运转、相互制衡的机制,法律风险防范缺乏体制保障。这些都与国有企业特点密不可分,无论内设监事会还是外派监事会,都因为有名无实、职责与能力不匹配,责权不对等而监督不到位;国有及国有控股公司职工代表大会因其《条例》落后而使其民主管理流于形式。尽管《公司法》第十八条、四十五条、五十二条、六十八条、和一百一十八条中都有涉及职工参与制度的规定,但其局限性使职工董事、监事在人数确定、权力发挥和信息反馈都落后于现代企业制度要求。
3、独立董事定位不清,独立性不强。我现在搞不清独立董事是决策者还是智囊团?如果是决策者,为什么决策失败他们不承担责任?如果是智囊团,为什么还要强调他们在公司治理过程中的制衡作用?现在有的独立董事仅是花瓶而已,有的则成了人情董事。
4、法律风险意识淡薄。一些国有企业对企业法制建设工作不重视,对国家有关经济法规知识不熟悉,对防范经营风险的重要性认识不到位,依法经营的意识不强。有的企业内部管理混乱,内控制度不健全,在一些关键环节上存在管理漏洞。
5、内部风险控制体系不健全,决策缺乏论证审核。不少国有企业未设立专门的法律事务机构和配备专职的法律工作人员。一些企业在对外投资、对外担保等重大经营决策上缺乏必要的工作程序,决策的前期论证工作不充分,不民主,不科学,不听取法律工作者的意见,仅凭少数人的意志和经验进行决策,导致决策失误,引发法律风险。
6、对管理层的约束机制不健全,导致国有资产流失和腐败现象频频发生。管理层级多,资产监管链条长,造成失控,母公司对子公司缺乏监管。
7、企业盲目扩张,过分追求多元化、超速发展,造成风险无法控制。
二、企业法律风险防范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一)企业法律风险防范的必要性
企业法律防范制度初创于1954年9月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通过的首部宪法,一些企业为适应依法经营和发展的需要,开始在企业内部设置“法律室”。周恩来总理在1955年1月13日国务院常务会议上对建立法律室做出原则指示。国务院法制局根据国内有些机关、企业已有的初步经验,并参照苏联经验,起草了《国务院法制局关于法律室任务职责和组织办法的报告》。随后,企业法律风险防范随着“十年文革”和历史变迁也随之淡化、消失。
改革开放以来,特别是我国特色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日趋完善,为适应经济全球化和市场一体化,建立企业法律风险防范已经迫在眉睫。欧洲大公司、大集团普遍重视企业总法律顾问制度。
西方国家大公司、大集团建立企业总法律顾问制度,是在日趋激烈的市场竞争环境中的自觉选择。随着经济全球化的加剧,市场竞争进一步激烈,企业法律顾问的作用得到越来越多企业的认可。这是企业法律风险防范的有效途径。
1、有效防范企业法律风险,是企业参与市场竞争的客观需要。在当今世界,国际国内市场竞争空前激烈,企业面临的法律风险越来越多。企业要在参与市场竞争中取得优势,必须有效防范企业法律风险,以最大限度地减少和控制损失的发生。
2、有效防范企业法律风险,是企业自身发展壮大的重要保障。企业发展壮大,必须不断积累资产和财富,减少因法律风险造成的损失。
3、有效防范企业法律风险,是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组成部分。企业作为社会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企业生产经营状况对社会稳定起着重要作用。企业经营状况不佳,下岗失业人员增多,势必影响社会稳定,对构建和谐社会起着一定的阻碍作用。反之,则可以有力地推进构建和谐社会的进程。
㈤ 如何判断教材为包销教材
2009年证券从业考试新旧教材对比——《证券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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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新版《证券交易》教材(以下简称“新教材”)与2008年旧版教材(以下简称“旧教材”)相比,新教材共九章,298页,总体来说,变化不大,但基本上每章都有所调整。现就新旧教材各章出现的变化一一做出详解。第一章 证券交易概述此章内容未有大的变化,依旧是保持了旧教材中原有的三节。新教材中删除了“深圳证券交易所席位的分类”、“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单元”等知识点。第二章 证券经纪业务的含义和特点此章共分为七节,与旧教材第二章相比有较大变化,主要体现在以下两个方面:1. 结构调整方面:将旧教材中第二节“证券账户管理、证券登记、证券托管与存管”编入了新教材的第三章“经纪业务相关实务”中,原第五节“特别交易规定和交易事项”以及第六节“交易信息和交易行为的监督与管理”编入了新教材的第四章“特别交易事项及其监管”中。同时新教材将旧教材第八章的第八节内容编入了本章第五节“证券公司与客户之间的清算与交收”,将旧教材中知识点“证券经纪关系的建立”独立成本章第二节。通过对本章的结构调整我们可以看出,监管部门进一步明确了证券经纪业务的含义与其业务范围。2. 内容删减方面:首先是细化了“证券经纪关系的建立”这部分内容,明确了经纪关系建立的流程,新增了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第三方存管的具体操作流程;其次是在“证券公司与客户之间的清算与交收”一节中,细化了证券公司与客户之间资金清算与交收的具体流程,此处内容可能成为一个新的考点;最后在第七节“证券经纪业务的风险及其防范”中,将旧教材的“法律风险”改为了“合规风险”,并且增加了很多违反各类风险的情形,必将成为多选题的重要考点。第三章 经纪业务相关事项总体上来看,此章主要是将旧教材中第二章的第二节“证券账户管理、证券登记、证券托管与存管”做为本章的第一节编入。从细节上来看,本章简化了“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开户要求”、“证券账户挂失与补办”、“指定交易的办理与撤销程序”等内容,删除了“深圳交易所的分红派息流程”、“ETF的申购、赎回清单”等内容。从此章的安排来看,《证券交易》的易读性明显得到改善,对于广大考生来说,也许是一个利好消息。第四章 特别交易事项及其监管从章节名称来看,此章是新增的一章,但是其内容属于旧教材第二章5、6小节的一个简单复制。深入阅读之后,我们会发现:在“大宗交易”知识点中,新增了“深圳证券交易所综合协议交易平台业务”,这部分主要是根据2009年深圳交易所推出的新规(用综合协议交易平台取代原有大宗交易系统)来编写。第五章 证券自营业务 、第六章 资产管理业务 、第七章 融资融券业务这三章分别是旧教材第四、五、六章的一个翻版,基本上没有变化。在第六章“资产管理业务”中,精简了对于“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说明书”与“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合同”的阐述,从视觉上减轻了广大考生的负担。但遗憾的是,文中许多重复内容并没有进行较好的总结。另外,这三章中“法律风险”均改名为“合规风险”。第八章 债券回购交易这一章主要是对旧教材第七章进行了精简与更新,基本内容并没有发生变化,故此章试题也不会有太多变动。在第一节“债券质押式回购交易”中,精简了关于债券质押式回购的概念,根据最新规定明确了“交易所质押式回购的债券品种包含所有在交易所上市的债券品种”;在“标准品种”这个知识点上进行了较大变化,一是对原有篇幅进行了缩减;二是明确了“上海证券交易所质押式回购品种不再区分国债回购和企业债回购”;由于质押式回购双方的权利与义务已包含在定义之中,故新教材删掉了“全国银行间市场质押式正回购方和逆回购方的权利和义务”知识点。在第二节“债券买断式回购交易”中,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买断式回购交易的基本规则”中删除了一些与考生实际无关的条款。第九章 清算与交收新教材第九章是在旧教材第八章内容的基础上来编写的。这一章的变化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 将“结算账户”的管理这一知识点独立成节,我们认为主要是由于“结算账户”我国法人结算模式中的核心。独立成节更能凸显其重要性,考生应认真把握。2. 对于上海A股的清算与交收流程,根据最新规定,关于结算参与人补足结算备付金的最终时点由“T+1日17:00”更正为“T+1日16:00”。3. 由于结算流程相对比较复杂,考生平时也少有接触。新教材删除了旧教材中许多有关结算的专业术语与细微环节。如:删除了上海市场B股清算与交收的“具体流程”、删除了“标准券折算率的计算公式”、删除了“买断式回购初始结算的待交收处理”知识点,精简了“ETF的清算与交收”知识点。4. 将旧教材第八节内容调整至第二章中,更进一步明确了我国“分级结算”的清算原则。总体来看,《证券交易》新版教材对旧教材进行了全面梳理,调整了部分章节设置,并根据最新颁布的法规对相关内容进行了修订和补充,删除了许多不合时宜的内容,将许多重复的知识点进行了精简
㈥ 国际债券市场的发行人主要包括哪些呀
1,国际债券发行的当事人主要包括债券发行人、牵头经理人、承销团、中介机构、财务代理人与支付代理人、债券投资人等。
1)债券发行人
国际债券的发行人是指发行国际债券并承担债券上债务的外国政府机构、金融机构和企业组织。按照多数国际债券市场的要求,国际债券的发行人应当具备较高的信用等级,这通常是指国际主要债券信用评级机构评估的 BBB以上的等级。
2) 牵头经理人
牵头经理人又称“国际协调人”、“主千事经理人”,它是指在国际债券发行中负责组织债券发行准备工作,组织承销团工作。牵头经理人在兼任主承销人的情况下,是承销协议和分销协议的当事人,也是债券招募说明书的签署人。牵头经理人具有承销团代表人的地位,它通常由有良好声誉的国际性投资银行、证券公司或金融机构担任,并且可以由两家以上的机构组成(称为“联席牵头经理人”);在发行规模较大的项目中,牵头经理人还可以在其下组织由若干家金融机构组成的经理人集团(称“联席经理人”)共同工作。
3) 承销团
国际债券承销团由负有主承销责任和分销责任的金融中介机构组成,通常为投资银行、证券公司、商业银行(多数国家允许商业银行从事证券承销业务)和其他金融机构。承销团成员可分为主承销人、副主承销人和分销人三个层次,其承销关系由分销协议(又称”承销团协议”)确定。主承销人可以由两家以上的金融机构组成,通常兼任牵头经理人或联席经理人;副主承销人也可由两家以上的金融机构组成;分销人通常根据承销规模与承销要求由许多家金融机构组成。承销团成员根据债券承销协议和分销协议通常负有承销或包销债券的责任,并有权收取承销费用;其中主承销人或联席经理人以上的承销人通常负有主要的承销责任,一般占总发行额的40%以上,分销人的承销份额较少,一般仅取得0.5%一2%的分销比例。
4) 中介机构
在国际债券发行中,通常需要有债券评级机构对拟发债券进行债信评级。对于初次进入国际债券市场的发行人来说这乃是必要条件,牵头经理人在决定组织承销其债券之前往往要求对该债券先行评级;而对于已进入该国际债券市场的发行人来说,获得高等级债信评级显然可提高其债券发行条件。目前国际间公认的债信评级机构主要包括美国摩迪投资服务公司(Moodys Investors Services Inc.)、美国标准普尔公司(Standard and Poor's Corp.)、加拿大债务级别服务公司、英国艾克斯特尔统计服务公司、日本社团债务研究所等奉行”非利害关系宗旨”的独立机构,它们的债券评级在债券市场上通常受到投资者的信任和重视。从实践来看,许多国家债券的发行人往往委托两家以上的债券评级机构对其债券进行评级。如债券评级机构所作的评级结果不令发行人满意时,发行人可以要求其不公布评级结果;但如果债券发行人接受该评级结果,债券评级机构将有权向投资者公布其评估结果和资料,并且在所发行的债券得到完全清偿前有责任定期或随时对债券发行人进行审查,如发行人的偿债情况发 生变化,债券评级机构将对其债券等级降级或升级,并将向投资人公布。
2,国际债券(international bonds) 国际债券是一国政府、金融机构、工商企业或国家组织为筹措和融通资金,在国外金融市场上发行的,以外国货币为面值的债券。 国际债券的重要特征,是发行者和投资者属于不同的国家,筹集的资金来源于国外金融市场。 国际债券的发行和交易,既可用来平衡发行国的国际收支,也可用来为发行国政府或企业引入资金从事开发和生产。 依发行债券所用货币与发行地点的不同,国际债券又可分为外国债券和欧洲债券。
㈦ 债券分为哪些种类
按照不同的划分方式,债券可分为不同种类。主要的划分方式有12种,对应的种类如下。
一、按发行主体划分
1.政府债券
政府债券是政府为筹集资金而发行的债券。主要包括国债、地方政府债券等,其中最主要的是国债。
2.金融债券
金融债券是由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发行的债券。
3.公司(企业)债券
在国外,没有企业债和公司债的划分,统称为公司债。在我国,企业债券是按照《企业债券管理条例》规定发行与交易、由国家发展与改革委员会监督管理的债券,在实际中,其发债主体为中央政府部门所属机构、国有独资企业或国有控股企业,因此,它在很大程度上体现了政府信用。
二、按财产担保划分
1.抵押债券
抵押债券是以企业财产作为担保的债券,按抵押品的不同又可以分为一般抵押债券、不动产抵押债券、动产抵押债券和证券信托抵押债券。
2.信用债券
信用债券是不以任何公司财产作为担保,完全凭信用发行的债券。政府债券属于此类债券。
三、按债券形态分类
1.实物债券(无记名债券)
实物债券是一种具有标准格式实物券面的债券。它与无实物票卷相对应,简单地说就是发给你的债券是纸质的而非电脑里的数字。
2.凭证式债券
凭证式国债是指国家采取不印刷实物券,而用填制“国库券收款凭证”的方式发行的国债。
3.记帐式债券
记帐式债券指没有实物形态的票券,以电脑记帐方式记录债权,通过证券交易所的交易系统发行和交易。
四、按是否可转换划分
1.可转换债券
可转换债券是指在特定时期内可以按某一固定的比例转换成普通股的债券,它具有债务与权益双重属性,属于一种混合性筹资方式。
2.不可转换债券
不可转换债券是指不能转换为普通股的债券,又称为普通债券。由于其没有赋予债券持有人将来成为公司股东的权利,所以其利率一般高于可转换债券。
五、按付息的方式划分
1.零息债券
零息债券,也叫贴现债券,是指债券券面上不附有息票,在票面上不规定利率,发行时按规定的折扣率,以低于债券面值的价格发行,到期按面值支付本息的债券。
2.定息债券
固定利率债券是将利率印在票面上并按期向债券持有人支付利息的债券。
3.浮息债券
浮动利率债券的息票率是随市场利率变动而调整的利率。
六、按能否提前偿还划分
1.可赎回债券
可赎回债券是指在债券到期前,发行人可以以事先约定的赎回价格收回的债券。
2.不可赎回债券
不可赎回债券是指不能在债券到期前收回的债券。
七、按偿还方式不同划分
1.一次到期债券
一次到期债券是发行公司于债券到期日一次偿还全部债券本金的债券。
2.分期到期债券
分期到期债券可以减轻发行公司集中还本的财务负担。
八、按计息方式分类
1.单利债券
单利债券指在计息时,不论期限长短,仅按本金计息,所生利息不再加入本金计算下期利息的债券。
2.复利债券
复利债券与单利债券相对应,指计算利息时,按一定期限将所生利息加入本金再计算利息,逐期滚算的债券。
3.累进利率债券
累进利率债券指年利率以利率逐年累进方法计息的债券。累进利率债券的利率随着时间的推移,后期利率比前期利率更高,呈累进状态。
九、按债券是否记名分类
1.记名公司债券
在公司债券上记载持券人姓名或名称的债券。
2.无记名债券
没有在公司债券上记载持券人姓名或名称的债券。
十、按是否盈余分配分类
1.参加公司债券
债权人除享有到期向公司请求还本付息的权利外,还有权按规定参加公司盈余分配的债券,为参加公司债券。
2.不参加公司债券。
债权人放弃使用参加公司盈余分配的债券项目,为不参加公司债券。
十一、按募集方式分类
1.公募债券
指向社会公开发行,任何投资者均可购买的债券,向不特定的多数投资者公开募集的债券,它可以在证券市场上转让。
2.私募债券
是指向与发行者有特定关系的少数投资者募集的债券,其发行和转让均有一定的局限性。私募债券的发行手续简单,一般不能在证券市场上交易。公募债券与私募债券在欧洲市场上区分并不明显,可是在美国与日本的债券市场上,这种区分是很严格的,并且也是非常重要的。
十二、按能否上市分类
1.上市债券
可在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的债券,为上市债券。
2.非上市债券。
没有在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的债券,为非上市债券。
(7)债券包销法律风险扩展阅读
尽管债券种类多种多样,但是在内容上包含了相同的基本要素。这些基本要素具体包括:
1.债券面值
指的是债券的票面价值,是发行人对债券持有人在债券到期后应偿还的本金数额,也是企业向债券持有人按期支付利息的计算依据。
债券的面值与债券实际的发行价格并不一定是一致的,发行价格大于面值称为溢价发行,小于面值称为折价发行,等价发行称为平价发行。
2.偿还期
指的是指企业债券上载明的偿还债券本金的期限,即债券发行日至到期日之间的时间间隔。公司要结合自身资金周转状况及外部资本市场的各种影响因素来确定公司债券的偿还期。
3.付息期
指企业发行债券后的利息支付的时间。它可以是到期一次支付,或1年、半年或者3个月支付一次。在考虑货币时间价值和通货膨胀因素的情况下,付息期对债券投资者的实际收益有很大影响。到期一次付息的债券,其利息通常是按单利计算的;而年内分期付息的债券,其利息是按复利计算的。
4.票面利率
指债券利息与债券面值的比率,是发行人承诺以后一定时期支付给债券持有人报酬的计算标准。债券票面利率的确定主要受到银行利率、发行者的资信状况、偿还期限和利息计算方法以及当时资金市场上资金供求情况等因素的影响。
5.发行人名称
指明债券的债务主体,为债权人到期追回本金和利息提供依据。
注意:债券票面的基本要素在发行时并不一定全部在票面印制出来。例如,在很多情况下,债券发行者是以公告或条例形式向社会公布债券的期限和利率。
参考资料:网络—债券
㈧ 债券的承销机构有哪些
从证券承销实践看,证券承销主要有以下四种方式:代销、助销、包销及承销团承销。
(一)证券代销
所谓证券代销,是指承销商代理发售证券,并发售期结束后,将未出售证券全部退还给发行人的承销方式。
证券代销的特点是:
(1)发行人与承销商之间建立的是一种委托代理关系 。代销过程中,未售出证券的所有权属于发行人 ,承销商仅是受委托办理证券销售事务;
(2)承销商作为发行人的推销者,不垫资金 ,对不能售出的证券不负任何责任,证券发行的风险基本上是由发行人自己承担;
(3)由于承销商不承担主要风险 ,相对包销而言,所得收入(手续费)也少。
(二)证券助销
所谓证券助销,是指承销商按承销合同规定,在约定的承销期满后对剩余的证券出资买进(余额包销),或者按剩余部分的数额向发行人贷款,以保证发行人的筹资、用资计划顺利实现。我国的证券法将余额包销归入包销方式。
(三)证券包销
所谓证券包销是指在证券发行时,承销商以自己的资金购买计划发行的全部或部分证券,然后再向公众出售,承销期满时未销出部分仍由承销商自己持有的一种承销方式。
证券包销又分两种方式:一种全额包销,一种是定额包销。全额包销是承销商承购发行的全部证券,承销商将按合同约定支付给发行人证券的资金总额。定额包销是承销商承购发行人发行的部分证券。无论是全额包销,还是定额包销,发行人与承销商之间形成的关系都是证券买卖关系。在承销过程中未售出的证券,其所有权属于承销商。
(四)承销团承销。
亦称"联合承销",是指两个以上的证券承销商共同接受发行人的委托向社会公开发售某一证券的承销方式。由两个以上的承销商临时组成的一个承销机构称为承销团。
我国《证券法》规定,向社会公开发行的证券票面总值超过人民币5000万元的,应当由承销团承销。承销团应当由主承销与参与承销的证券公司组成。
你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