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海盗洗劫属于什么风险
自然灾害
⑵ 列举我国海运保险险别及承保范围
1.下列保险条款中承保风险类似我国平安险的是(C)。
2.在投保“水渍险”的基础上可以加保(C)
3.投保一切险后,还可以加保(D)。
4.保单出具后,因保险内容变更,保险人应被保险人要求签发的补充、变更原保单内容的凭证是(D)。
5.某货轮在航行途中,A舱起火,船长误以为B舱也同时失火,命令对两舱同时施救,A舱共有两批货物,甲批货物被火烧坏,乙批货物没被火烧但遭水浸湿,B舱货也全遭水浸,因此(C)
6.在保险人所承保的海上风险中,雨淋、渗漏属于(C)。
7.在海运过程中,被保险物被海盗劫持造成的损失属于(A)。
8.某外贸公司出口茶叶5公吨,在海运途中遭受暴风雨,海水涌入舱内,致使一部分茶叶发霉变质,这种损失属于(D)。
9.我公司按CIF条件出口棉花300包,货物在海运途中因货舱内水管渗漏,致使50包棉花遭水渍受损,在投保下列哪种险别时,保险公司负责赔偿(D)。
10.根据仓至仓条款的规定,从货物在目的港卸离海轮时起满(D)天,不管货物是否进入保险单载明的收货人仓库,保险公司的保险责任均告终止。
二、多项选择题
1.在海上保险业务中,构成被保险货物“实际全损”的情况有(ABCD)。
2.我公司以CFR条件进口一批货物,在海运途中部分货物丢失。要得到保险公司赔偿,我公司可投保(BC)。
A.平安险B.一切险C.平安险加偷窃提货不着险D.一切险加偷窃提货不着险
3.根据我国现行《海洋货物运输保险条款》的规定,能够独立投保的险别有(ABC)。
A.平安险B.水渍险C.一切险D.战争险
4.根据英国的“协会货物条款”的规定,下列险别中,可以单独投保的是(ABC)。
A.ICC(A)B.ICC(B)C.ICC(C)D.偷窃、提货不着险
5.根据我国现行《海洋货物运输保险条款》的规定,下列损失中,属于水渍险承保范围的有(ABD)。
6.根据C.I.C保险条款采用“仓至仓条款”的保险险别是(A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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⑶ 特殊风险保险是什么保险的一种
特殊风险保险(Special Risk Insurance)是指为特殊行业设计的各种保险。主要指航空保险、航天保险、核电站保险和海洋石油开发保险。其特征是高价值、高风险、高技术(其中高技术是指特殊风险保险承保、理赔的技术含量较高);再保险和共保必不可少;保险险种国际化;承保条件与国际市场同步;原保险人与再保险人共同处理赔案。
⑷ 在保险条款中包括海盗
我国的海上保险市场普遍使用中国人民保险公司(以下简称“人保”)制定的船舶和货运保险条款。人保1986年船舶保险条款分为全损险和一切险,它们都承保海盗风险,具体条款规定如下:
“一、责任范围
本保险承保由于下列原因所造成的被保险船舶的全损:
……
4、来自船外的暴力盗窃或海盗行为;
……”
另外,我国人保1981年的海洋运输货物保险条款并不承保海盗险。要投保海盗险,则需要另外投保海洋运输货物战争险条款,其中关于承保海盗风险的条款规定如下:
“一、责任范围
本保险负责赔偿:
(一)直接由于战争、类似战争行为和敌对行为、武装冲突或海盗行为所致的损失。
……”
同样,我国的保险条款中虽然有关于承保海盗风险的规定,但是它们也都没有对“海盗行为”作出明确的定义。
所以没有已获得保险赔付的案例
如有其他保险疑问,请来:多保鱼讲保险!,
⑸ 海盗抢劫该给货物保哪种险
INSTITUTE CYBER ATRACK EXCLUSION CLAUSE OF 10.11.03 (CL380) TERMINATION OF TRANSIT CLAUSE ( TERRORISM)
恐怖主义破坏险
供参考.
⑹ 船舶被海盗劫持属于海上风险吗
属于海损。
一切险不包括船舶被海盗劫持。
⑺ 海上的几种主要的风险有什么
一、海上风险的含义
海上风险(Perils of the Sea),指的是与船舶、货物、航海相联系、共同存在的可能发生的危险。该风险与航海事故有关,但是有关航海事故并非一定要在海上发生不可,只要是在航海过程中或航海相关连的环境中发生的危险都是海上风险,所以这种风险是航海过程中所特有的或可能发生的一切危险。例如船舶为航海停泊在港口做准备时的内水危险;海上钻探海底石油的大型海上石油平台的各种危险均为海上风险。
3.其他外来原因引起的外来风险,包括:偷盗、破碎、雨淋、受潮、受热、发霉、串味、沾污、短量、渗漏、钩损和锈损;
4.特殊的风险。此类风险虽然属于海上风险范畴,但都由被保险人与保险人协商约定附加,如政治风险、行政措施等行为引起的意外事故――战争、罢工、交货不到、拒收等风险。
由此可见,现代意义上的海上风险已由自然灾害、意外事故、外来原因、特殊风险发展到包括合同或民事责任引起的损失等具有偶发性的一切风险。
⑻ 由于海盗行为所致的货物损失属于ICC何种承保。 ICC战争险 ICC(A)险 ICC(B)险 ICC(C)险
ICC(A)险
⑼ 风险与保险与什么关系
风险管理与保险有着密切的关系,两者相互影响,共同构成人类处置风险的强有力手段。
(一)风险是保险和风险管理的共同对象
风险的存在是保险得以产生、存在和发展的客观原因与条件,并成为保险经营的对象。但是,保险不是唯一的处置风险的办法,更不是所有的风险都可以保险。从这一点上看,风险管理所管理的风险要比保险的范围广泛得多,其处理风险得手段也比较保险多。保险只是风险管理的一种财务手段,它着眼于可保风险事故发生前的防预、发生中的控制和发生后的补偿等综合治理。尽管在处置风险手段上存在这些区别,但它们所管理的共同对象都是风险。
(二)保险是风险管理的基础,风险管理又是保险经济效益的源泉
1.风险管理源于保险。从风险管理的历史上看,最早形成系统理论并在实践中广泛应用的风险管理手段就是保险。在风险管理理论形成以前的相当长的时间里,人们主要通过保险的方法来管理企业和个人的风险。从20世纪30年代初期风险管理在美国兴起,到20世纪80年代形成全球范围内的国际性风险管理运动,保险一直是风险管理的主要工具,并越来越显示出其重要地位。
2.保险位风险管理提供了丰富的经验和科学资料。由于保险起步早,业务范围广泛,经过长期的经营活动,积累了丰富的识别风险、预测与估价风险和防灾防损的经验和技术资料。掌握了许多风险发生的规律,制定了大量的预防和控制风险的行之有效的措施。所有这些都为风险管理理论和实践的发展奠定了基础。
3.风向管理是保险经济效益的源泉。保险公司是专门经营风险的企业,同样需要进行风险管理一个卓越的保险公司并不是通过提高保险费率、惜赔等方法来增加利润的。它是通过承保大量的同质风险,通过自身防灾防损等管理活动,力求降低赔付率,从而获得预期的利润的。作为经营风险的企业,拥有并运用风险管理技术为被保险人提供高水平的风险管理服务,是除展业、理赔、资金运用等环节之外最为重要的一环。
(三)保险业是风险管理的一支主力军
保险业是经营风险的特殊行业,除了不断探索风险的内在规律,积极组织风险分散和经济补偿之外,保险业还造成了一大批熟悉各类风险发生变化特点的风险管理技术队伍。他们为了提高保险公司的经济效益,在直接保险业务之外,还从事有效的防灾防损工作,使大量的社会财富免遭损失。保险公司还通过自身的经营活动和多种形式的宣传,培养国民的风险意识,提高社会的防灾水平。保险公司的风险管理职能,更多的是通过承保其他风险管理手段所无法处置的巨大风险,来为社会提供风险管理服务的。所以,保险是风险管理的一支主力军。
⑽ 海运货物一切险是否包括抢劫风险
陆上武装抢劫是否属于一切险条款的承保范围(转载)(2009-04-13 10:52:02)
提要】本案涉及陆上武装抢劫是否属于人保“一切险”(仓至仓)条款的承保范围。仲裁庭认为,“一切险”属于非列明风险,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一切险”条款的限定只是国家保险监管机关对其所属内部作出的解释,不能对保险合同当事人之间的民事合同产生法律效力。
一、案情:
2003年8月,被申请人接受货物托运人之投保申请,承保SGH0228398(01)、SGH0230035(02)两份海运提单项下200桶水杨酸甲酯和40桶安赛蜜货物从上海港至Guatemala City的海运一切险(仓至仓)及战争险,被申请人签发了编号为1101200020203001197和1101200020203001236的保单并明确保险金额合计为美元18,398元。货物在运往目的港的仓库途中遭遇武装抢劫,导致了申请人提货不着,申请人遂向被申请人要求保险赔偿,遭到拒绝。故申请人提起仲裁,请求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保险赔偿金等。
被申请人认为,本案两份保险单承保的“一切险”不应被理解为所有的一切非列明风险,而应被理解为所有的一切“意外危险”或“外在危险”,是排除任何“确定的危险”、“预期的危险”、“正常的危险”和“社会性风险”的。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海洋货物运输保险“一切险”条款解释的请示>的复函》(银函【1997】210号)将外来的原因所致风险明确为“仅指盗窃、提货不着、淡水雨淋、短量、混杂、沾污、渗漏、碰损、破碎、串味、受潮受热、钩损、包装破碎和锈损”,而保费的确定也是根据上述风险而进行计算的,否则保险业界将无法确定“一切险”的保险费率。从人保战争险条款措辞来看,武装冲突和海盗行为是并列出现的,海盗行为实际上是一种抢劫行为,因此,应认为武装冲突实际包含有抢劫性质的行为,武装人员劫持应属武装冲突行动,所以武装行动导致货物被劫持属于战争险的承保范围。但因本案武装劫持是发生在陆上的,已经超越了战争险的承保路程范围,不在保险单的承保范围。
申请人认为,货物战争险承保任何针对或来自交战团体的任何敌对行为,而本案的武装抢劫显然不属于任何由交战团体引起的敌对行为,因而不属于战争险的承保范围。但陆上武装抢劫应属“一切险”承保责任,而本案保险单采用“仓至仓”条款,陆上武装抢劫属于保险人的承保期限。“一切险”是非列明风险条款,应由欲免责方即被申请人承担举证责任。中国人民银行的解释只是我国保险业的主管机关作出的部门规章,只对其所属的保险公司从事保险业务起指导作用。本案保险合同并没有将央行的上述指导意见纳入到保险单中转化为合同条款,因此不能对保险人和被保险人平等民事主体之间的民事合同产生约束力。此外,根据我国《合同法》和《保险法》对保险合同格式条款的规定,合同双方对格式条款内容存有争议时,应作出不利于格式条款制作者即被申请人的解释。
二、仲裁庭意见:
由于保险单的签发地在中国境内,本案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和法规。本案争议所依据的保险单条款为:中国人民保险公司1981/1/1海洋运输货物保险条款(包括仓至仓条款)及中国人民保险公司1981/1/1海洋运输货物战争险条款。
申请人认为保险单明确承保“一切险”,本案遭遇武装抢劫所致的损失应由被申请人赔付。“一切险”属于非列明风险,该险的条款载明“除包括上列平安险和水渍险的各项责任外,本保险还负责被保险货物在运输途中由于外来原因所致的全部或部分损失。”“外来原因”系概括性术语,在没有进一步限定其范围的情况下,只是一般性、包容性的范畴。据此,仲裁庭认为,被申请人如欲拒赔,应举证损失确系保险单除外责任中所列的范围。而“一切险”除外责任第(五)条款中的文字并不能说明本案武装抢劫系除外责任。此外,我国《保险法》第十八条规定:“保险合同中规定有关于保险人责任免除条款的,保险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应当向投保人明确说明,未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我国《合同法》第四十一条规定:“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按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 因此,仲裁庭认同申请人关于本案损失应属 “一切险”的主张。
被申请人提出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海洋货物运输保险“一切险”条款解释的请示>的复函》(银函【1997】210号)中将该条款的“外来原因”限定为“仅指盗窃、提货不着、淡水雨淋、短量、混杂、沾污、渗漏、碰损、破碎、串味、受潮受热、钩损、包装破碎和锈损。”故而对本案武装抢劫损失,不应由保险人负责。仲裁庭认为,中国人民银行的上述限定,只是国家保险监管机关对其所属内部作出的解释,不能对保险合同当事人之间的民事合同产生法律效力。如以此为准,有违法律赋予民事主体缔约自由的权利。
被申请人还提出“一切险”的保费是按照业内对该险的解释惯例和14种限定责任来拟定费率的,如扩而大之,将“一切险”解释为一切非列明的风险,将无法确定“一切险”的费率。被保险人交纳的是确定的保险费,只能承担确定的可列明的风险,难以承担如此扩大的责任,因而申请人的索赔不符合保险业内的惯例和保险实践。仲裁庭认为,根据我国《合同法》第八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的规定,双方应按照保险合同规定的权利义务来履行。至于业内的惯例解释,以及系一方内部经营管理的费率成本核算,两者均不能影响合同履行的严肃性。
综上所述,仲裁庭认定,本案武装抢劫损失属于“一切险”的承保范围,被申请人应赔付申请人货物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