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理财产品的风险:
1、知情权受侵犯
从理财产品销售的实践来看,客户知情权遭受侵犯最容易引发相关法律风险。表现在:理财产品对于投资去向约定不明;投资标的的表述不确定或含糊不清。有的理财产品的有关法律文件仅授权银行用客户资金投资某类产品,但是对这些产品缺乏描述和限定。投资产品的背景缺乏披露,尤其是直接影响客户收益指标和风险的因素缺乏揭示。
2、不当宣传或不当销售行为
如私自口头承诺,夸大预期收益,掩饰或故意不提及产品的投资风险,或者突破认购协议和产品说明书等有关法律文件的约定而擅自对客户进行口头宣传或承诺;书面宣传资料与交易法律文件分离,两者不一致、不协调或不衔接。
3、风险提示不到位
理财产品的风险提示问题是引发客户纠纷的最核心环节。如在产品名称中显示有诱惑性、误导性或承诺性收益安排的字样;用过于专业化的语言来描述产品风险,并有意将风险抽象化或模糊化;在认购协议和产品说明书中有关风险提示的表述处于不明显的位置,或将风险因素分散在不同的条款,有意淡化风险;使用引用性表述,不直接将风险记载于产品的核心法律文件中。
4、营业机构或个人违规承销或代销理财产品
此类违规行为,在目前商业银行理财产品销售中,因其具有隐蔽性,一般不易被发现,倘若出现关联理财类公司高管“跑路”或不利丑闻,对银行业的信誉及代理理财销售,毕将带来不小的冲击。
风险防范措施:
1、做好信息公示
信息公示或者说信息披露,是消除理财产品知情权受侵犯和风险提示不到位所引发风险的一种重要方式。做好信息公示,要求理财产品在设计和营销的过程中,相关当事方,充分说明相关产品的资金用途、投资风险及产品背景,避免因投资方援引消费者知情权受侵害抗辩权,引起不必要的诉讼风险的发生。同样,做好信心公示,也有利于减少不当宣传及不当销售行为的发生,充分保护双方的合法权益。
2、规范宣传、营销行为
从理财产品的实践来看,大多数产品均能做到最基本的信息公示,相关法律纠纷多发生在营销阶段。所以,规范营销行为在理财产品的营销中就显得尤为重要。规范营销行为,要求银行从业人员在产品的营销过程中,基于产品自身的要求,做好宣传、销售及重要信息的提示,避免用过度专业的术语来描述产品,坚决杜绝夸大或隐瞒有关产品重要风险提示情况的发生,避免陷入虚假宣传或欺诈营销的法律风险,做到合理合法营销。
3、加强营销监管建设
由于银行从业者的特殊性,根据银监会要求,商业银行基本都已建立专业营销队伍,并已按要求持相关专业资格证上岗,但营销队伍素质参差不齐、鱼龙混杂,相关专业资质证书取得流于形式、无证上岗的现象仍时有发生。加强营销队伍建设不仅要关注营销人员的业务素质,也要关注营销人员的道德素养,防范道德风险的发生。商业银行或地方银监部门,可以通过建立营销人员定期轮岗制度或者电话回访制度等加强监管,防范营销人员道德风险的发生,避免营业机构或个人违规承销或代销理财产品的行为发生。
② 银行理财产品主要涉及哪些法律法规其核心内容是什么
1、银监会关于进一步规范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投资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2、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
3、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调整商业银行代客境外理财业务境外投资范围的通知
4、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信托公司受托境外理财业务管理暂行办
5、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商业银行开展代客境外理财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
6、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商业银行开展个人理财业务风险提示的通知
7、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外资银行代客境外理财业务和托管业务市场准入事项的通知
8、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发布《商业银行开办代客境外
9、中国人民银行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国家外汇管理局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管理暂行办法
③ 银行理财产品是否可以宣传
可以的,合法的东西。
银行理财产品,按照标准的解释,应该是商业银行在对潜在目标客户群分析研究的基础上,针对特定目标客户群开发设计并销售的资金投资和管理计划。在理财产品这种投资方式中,银行只是接受客户的授权管理资金,投资收益与风险由客户或客户与银行按照约定方式双方承担。[1-2]
银监会出台的《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管理暂行办法》对于“个人理财业务”的界定是,“商业银行为个人客户提供的财务分析、财务规划、投资顾问、资产管理等专业化服务活动”。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按照管理运作方式的不同,分为理财顾问服务和综合理财服务。我们一般所说的“银行理财产品”,其实是指其中的综合理财服务。
购买的时候要仔细看清楚合同。
④ 如何看待理财产品的法律风险
市面上的理财产品种类复杂。有的是银行自己设计的产品形态,这一形式由银行信用作为支撑,相对还算安全。风险最为难以预估的就是这几年发行如火如荼并且游走在法律边缘的各类私募股权。
据了解,市场上有些项目就是讲故事,讲完故事后把产品设计出一套貌似很严密的法律文件交给银行。老百姓不明所以,误认为这是银行发行的东西,疯狂抢购,其实这些产品跟作为发行方的银行一毛钱关系都没有。一旦出现风险,银行并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有个别投资人已经出现了血本无归的遭遇。
另外还有一大部分理财产品,圈到钱后,最终投向的目标都不见得是最初承诺的项目或者是宣传的项目,作为一个普通投资者,并不具备专业的金融和法律知识,很难甄别这些真真假假、虚虚实实的各类理财产品,风险根本难以控制。
⑤ 商业银行法律风险有哪些
您好!商业银行的风险如下:
1、市场准入法律风险。
《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第四十五条和四十六条将个人理财业务的准入机制分为两类,即审批制和报告制。如果商业银行不注意个人理财产品性质的定位,可能发生该向银行监管机构申请批准的未申请,或者该报告未能及时地报告。这种准入程序上的瑕疵,既可能导致业务违规风险,从而招致监管机构的惩罚,还可能成为与客户发生纠纷时承担有关民事赔偿责任的根源之一。
2、理财产品设计中的法律风险。
理财产品的设计不仅体现了银行在满足不同客户差异化需求方面的金融创新能力,也是对银行的风险管理能力的一种考验,在理财产品的设计中主要会出现下列几种法律风险:理财产品同质化中的法律风险;理财产品法律定位不当引发的法律风险;理财产品违反财务税收的风险。
3、理财产品宣传和销售中的法律风险。
理财产品的宣传和销售是理财业务开展一个非常关键的环节,同时也是法律风险出现比较密集的环节。尽管我国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商业银行必须遵守相关要求并承担相应责任和后果,但实际效果并不明显。具体来说,银行在宣传和销售理财产品时主要面临以下几种风险:宣传和销售理财产品操作不当引起的风险;理财产品收费违法违规风险;风险提示不当、不充分的违规风险。
4、理财资金使用中的法律风险。
《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商业银行应对理财计划的资金成本与收益进行独立测算,采用科学合理的测算方式预测理财投资组合的收益率。在理财资金使用中商业银行应该在遵守相关法律的前提下切实按照理财产品的计划使用理财资金,尤其是那些已经取得代客境外理财业务资格的商业银行。因为可以将理财资金在全球进行投资,这就对商业银行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其不仅受限于国内相关法律法规,还必须熟悉和遵守投资地的法律法规,否则可能会面临投资地的法律制裁或惩罚。
5、其他法律风险。
除以上情况外,商业银行还可能在证据保留和履行职责等过程中产生法律风险。例如《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商业银行未保存有关客户评估记录和相关资料的,不能证明理财计划或产品的销售符合客户利益原则,给客户造成经济损失的,应按法律规定或合同的约定承担责任”。可以看出该规定要求商业银行在诉讼中承担证明理财计划或产品销售的正确性的举证责任。所以商业银行一定要注重书面合约的内容设计和文件保存等问题,合约中要尽量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后期要妥善保管好相关文件,使自己能够在诉讼中有充分的证据来证明自己行为的正当性。
如能提供更多信息,则可给出更为周详的法律意见。
⑥ 商业银行理财产品中存在着哪些风险
理财产品通常都不保本。您可以根据理财产品的期限,收益,风险等级等来选择适合自己的产品。
目前,我行的个人理财产品在主页上有公布,您可以进入主页,点击“理财产品”-“个人理 财产品”-“搜索”,分类您需要的产品信息。如需建议,请联系客户经理了解。(温馨提示:购买前请详细阅读产品说明书)
⑦ 如何完善商业银行理财产品风险的相关法律法规
最靠谱的就是阅读产品说明书;风险嘛,说明书上都说有..比如保本稳健形,就是你宁可少赚点,但绝不能伤到本金,比如投1万,本来说好了有4个点的收益,但后来没达到,只有2点6,那也可以接受,只是不能接受,到最后投1万收回8千这样的结果,有些又是必须投多久,比如签定3年或是5年这样的才可以赎回,反正,还是产品说明书靠谱。
⑧ 银行理财产品相关法律法规
银监会关于进一步规范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投资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
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调整商业银行代客境外理财业务境外投资范围的通知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信托公司受托境外理财业务管理暂行办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商业银行开展代客境外理财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商业银行开展个人理财业务风险提示的通知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外资银行代客境外理财业务和托管业务市场准入事项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发布《商业银行开办代客境外
中国人民银行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国家外汇管理局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管理暂行办法
⑨ 银监会要求商业银行在从事理财业务中的"四银监会要求商业银行在从事理财业务中的"四个禁止"是什么 个禁止
银监会颁布《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管理暂行办法》和《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风险管理指引》可以概括为“一个原则、两项制度、三点要求、四个禁止、五个注意”。
一个原则:即商业银行应按照符合客户利益和风险承受能力的原则,审慎尽责地开展个人理财业务。这是体现在《办法》和《指引》中的一条主线。
两项制度:就是商业银行开展理财业务,必须针对业务特点制定相应的风险管理制度和内部控制制度。
三点要求:一是要求理财业务成本可算,不能稀里糊涂不管挣钱赔钱什么都办;二是风险可控;三是信息披露或曰充分风险揭示,要对社会负责,这个产品到底是谁承担风险-是商业银行还是客户,要说清楚。
四个禁止:一是禁止将理财业务作为变相高息揽储的手段;二是禁止将一般储蓄存款产品单独当作理财计划销售;三是禁止销售无条件向客户承诺高于同期储蓄存款利率的保证收益率产品;四是禁止销售不能独立测算或收益率为零或负值的理财计划。
五个注意:一是在理财产品销售和相关资产管理过程中,注意防范法律风险和声誉风险-变相高息揽储就承担着声誉风险。二是在理财投资过程中,注意防范市场风险和信用风险;三是在内部人员管理过程中,注意防范操作风险;四是在理财业务的会计处理、税务管理等方面,注意防范合规性风险;五是在确定理财业务发展方向方面,注意防范战略风险。
⑩ 商业银行理财产品主要涉及哪些法律法规'
互联网金融视野短浅,惧寡头政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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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处: 【雪山贷p2p论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