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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粮食风险基金立法

发布时间:2021-09-24 12:53:48

『壹』 中央出的粮食直补政策是哪一年出台的 哪一年开始执行的

2000年提出粮食直补的政策构想,到2004年全国实施,

相关内容介绍:

酝酿阶段

从2000年下半年开始,财政部开始酝酿研究粮食直补方案。在认真调研的基础上,

2001年3月24日,财政部向国务院报送了《关于完善粮改政策的建议》,提出了改革粮食补贴方式、实行对农民直补的初步设想,建议“完善粮改政策”、“保护农民种粮积极性”、建立“一个简便的、农民看得见好处的,直接对农民的调控手段”。

试点阶段

2001年国务院28号文件同意进行粮食直补试点。在财政部统一部署和指导下,2002年,安徽、吉林、湖南、湖北、河南、辽宁、内蒙古、江西、河北等粮食主产区进行了粮食补贴方式改革试点,对不同的补贴方式,

选择不同的县区进行试点。2003年,安徽省在总结天长、来安两县(市)的试点经验基础上,在全省范围内进行试点。改革试点得到国务院领导的高度重视和社会的关注,也为后期改革积累了宝贵经验。可以说,没有改革试点,直接全面实施粮食直补,当时很难被社会接受,也难以顺利开展。改革试点为后期改革的顺利进行奠定了坚实基础。

推广阶段

2003年10月28日,国务院召开的农业和粮食工作会议决定,从2004年起,在全国范围内实行粮食直补,要从粮食风险基金中安排不少于100亿元的资金,主要用于对主产区种粮农民的补贴。2004年3月23日,在国务院召开的全国农业及粮食工作会议上,温家宝总理对粮食直补工作进行了全面部署,提出了“尽可能在春播之前兑现部分补贴资金,全部补贴资金要在上半年基本兑现到农户”的直补工作任务,粮食直补工作全面推广开来。

(1)中国粮食风险基金立法扩展阅读:

粮食直补,全称粮食直接补贴,是为进一步促进粮食生产、保护粮食综合生产能力、调动农民种粮积极性和增加农民收入,国家财政按一定的补贴标准和粮食实际种植面积,对农户直接给予的补贴。

最新政策

1、2016年起,在全国全面推开农业“三项补贴”改革,从农资综合补贴中调整20%的资金,加上种粮大户补贴试点资金和农业“三项补贴”增量资金,统筹用于支持粮食适度规模经营,重点用于支持建立完善农业信贷担保体系;将农作物良种补贴、种粮农民直接补贴和农资综合补贴合并为农业支持保护补贴,政策目标调整为支持耕地地力保护和粮食适度规模经营。

2、用于耕地地力保护的补贴资金,其补贴对象原则上为拥有耕地承包权的种地农民;

3、补贴依据可以是二轮承包耕地面积、计税耕地面积、确权耕地面积或粮食种植面积等,具体以哪一种类型面积或哪几种类型面积,由省级人民政府结合本地实际自定;

4、补贴标准由地方根据补贴资金总量和确定的补贴依据综合测算确定。对已作为畜牧养殖场使用的耕地、林地、成片粮田转为设施农业用地、非农业征(占)用耕地等已改变用途的耕地,以及长年抛荒地、占补平衡中“补”的面积和质量达不到耕种条件的耕地等不再给予补贴。

5、鼓励各地创新方式方法,以绿色生态为导向,提高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水平,引导农民综合采取秸秆还田、深松整地、减少化肥农药用量、施用有机肥等措施,切实加强农业生态资源保护,自觉提升耕地地力。

『贰』 目前我国中央政府扶持粮食生产的政策有哪些

2010年中央政府扶持粮食生产主要有以下几方面政策:
一、完善农业补贴制度和市场调控机制。坚持对种粮农民实行直接补贴。增加良种补贴,扩大马铃薯补贴范围,启动青稞良种补贴,实施花生良种补贴试点。进一步增加农机具购置补贴,扩大补贴种类,把牧业、林业和抗旱、节水机械设备纳入补贴范围。落实和完善农资综合补贴动态调整机制。按照存量不动、增量倾斜的原则,新增农业补贴适当向种粮大户、农民专业合作社倾斜。逐步完善适合牧区、林区、垦区特点的农业补贴政策。加强对农业补贴对象、种类、资金结算的监督检查,确保补贴政策落到实处,不准将补贴资金用于抵扣农民交费。落实小麦最低收购价政策,继续提高稻谷最低收购价。扩大销区粮食储备规模。适时采取玉米、大豆、油菜籽等临时收储政策,支持企业参与收储,健全国家收储农产品的拍卖机制,做好棉花、食糖、猪肉调控预案,保持农产品市场稳定和价格合理水平。
二、稳定发展粮食等大宗农产品生产。在稳定粮食播种面积基础上,大力优化品种结构,着力提高粮食单产和品质。全面实施全国新增千亿斤粮食生产能力规划,尽快形成生产能力。加快建立健全粮食主产区利益补偿制度,增加产粮大县奖励补助资金,提高产粮大县人均财力水平。有关扶持政策要向商品粮调出量大、对国家粮食安全贡献突出的产粮大县(农场)倾斜。继续减少直至取消主产区粮食风险基金地方资金配套。大力发展油料生产,加快优质油菜、花生生产基地县建设,积极发展油茶、核桃等木本油料。支持优势产区发展棉花、糖料生产。继续实施粮食丰产科技工程。扩大粮棉油糖高产创建实施规模,年内覆盖全国所有农业县(农场)。大力推进农作物病虫害专业化统防统治。支持垦区率先发展现代化大农业,建设大型农产品基地,带动周边农村经济社会发展。
三、大力建设高标准农田。按照统筹规划、分工协作、集中投入、连片推进的要求,加快建设高产稳产基本农田。重视耕地质量建设,加大投入力度,安排中长期政策性贷款,支持农田排灌、土地整治、土壤改良、机耕道路和农田林网建设,把800个产粮大县的基本农田加快建成高标准农田,建立稳固的商品粮基地。继续增加农业综合开发、农村土地整治投入,有计划分片推进中低产田改造。扩大测土配方施肥、土壤有机质提升补贴规模和范围。推广保护性耕作技术,实施旱作农业示范工程,对应用旱作农业技术给予补助。

『叁』 取消主产区粮食风险基金资金配套

(一)在中央政策指导下,粮食风险基金的具体补贴范围、补贴标准和补贴方式,由省级人民政府确定,并抄报财政部、国家计委、国家粮食局、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备案。
(二)省级人民政府制定粮食风险基金具体补贴范围、补贴标准和补贴方式,既要与中央政策相一致,又要与本地实际情况相结合。粮食购销企业执行保护价政策应得到合理的补贴,不得缩小补贴范围,压低补贴标准;制定保护价要能补偿粮食生产成本,并使农民得到适当收益,不得压低保护价,损害农民利益。
(三)粮食主产区要继续执行“三项政策、一项改革”。粮食主产区的粮食风险基金的使用,必须确保粮食购销企业按保护价敞开收购农民余粮。具体补贴方式可由省级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制定。
(四)粮食主销区的粮食风险基金使用,必须重点确保地方储备粮油所需的利息费用补贴。
(五)粮食购销平衡地区,可视本地区特点,比照粮食主产区或主销区,确定本地区粮食风险基金必须确保的重点。
(六)粮食风险基金在确保重点后,如有节余,可用于陈化粮价差亏损补贴、消化粮食财务挂账等粮食方面的开支,不准挪作他用。

『肆』 谁有(国家粮食直补政策 )相关文件

该政策是从2004年开始的,依据是当年发布的中央一号文件《关于促进农民增加收入若干政策的意见》。另外,05、06、07、08和09这几年的一号文件当中也都涉及到了,详情如下。由于各年文件的内容很多,只节选它们当中涉及直补政策的那一部分。2004年《关于促进农民增加收入若干政策的意见》(一)加强主产区粮食生产能力建设。当前种粮效益低、主产区农民增收困难的问题尤为突出,必须采取切实有力的措施,尽快加以解决。抓住了种粮农民的增收问题,就抓住了农民增收的重点;调动了农民的种粮积极性,就抓住了粮食生产的根本;保护和提高了主产区的粮食生产能力,就稳住了全国粮食的大局。从2004年起,国家将实施优质粮食产业工程,选择一部分有基础、有潜力的粮食大县和国有农场,集中力量建设一批国家优质专用粮食基地。要着力支持主产区特别是中部粮食产区重点建设旱涝保收、稳产高产基本农田。扩大沃土工程实施规模,不断提高耕地质量。加强大宗粮食作物良种繁育、病虫害防治工程建设,强化技术集成能力,优先支持主产区推广一批有重大影响的优良品种和先进适用技术。围绕农田基本建设,加快中小型水利设施建设,扩大农田有效灌溉面积,提高排涝和抗旱能力。提高农业机械化水平,对农民个人、农场职工、农机专业户和直接从事农业生产的农机服务组织购置和更新大型农机具给予一定补贴。(十七)深化粮食流通体制改革。从2004年开始,国家将全面放开粮食收购和销售市场,实行购销多渠道经营。有关部门要抓紧清理和修改不利于粮食自由流通的政策法规。加快国有粮食购销企业改革步伐,转变企业经营机制,完善粮食现货和期货市场,严禁地区封锁,搞好产销区协作,优化储备布局,加强粮食市场管理和宏观调控。当前,粮食主产区要注意发挥国有及国有控股粮食购销企业的主渠道作用。为保护种粮农民利益,要建立对农民的直接补贴制度。2004年,国家从粮食风险基金中拿出部分资金,用于主产区种粮农民的直接补贴。其他地区也要对本省(区、市)粮食主产县(市)的种粮农民实行直接补贴。要本着调动农民种粮积极性的原则,制定便于操作和监督的实施办法,确保补贴资金真正落实到农民手中。2005年《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工作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若干政策的意见》(一)继续加大“两减免、三补贴”等政策实施力度。减免农业税、取消除烟叶以外的农业特产税,对种粮农民实行直接补贴,对部分地区农民实行良种补贴和农机具购置补贴,是党中央、国务院为加强农业和粮食生产采取的重大措施,对调动农民种粮积极性、保护和提高粮食生产能力意义重大。这些行之有效的政策不能改变,给农民的实惠不能减少,支农的力度要不断加大。进一步扩大农业税免征范围,加大农业税减征力度。2005年,在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实行免征农业税试点,在其他地区进一步降低农业税税率。在牧区开展取消牧业税试点。国有农垦企业执行与所在地同等的农业税减免政策。因减免农(牧)业税而减少的地方财政收入,由中央财政安排专项转移支付给予适当补助。有条件的地方,可自主决定进行农业税免征试点。继续对种粮农民实行直接补贴,有条件的地方可进一步加大补贴力度。中央财政继续增加良种补贴和农机具购置补贴资金,地方财政也要根据当地财力和农业发展实际安排一定的良种补贴和农机具购置补贴资金。继续对短缺的重点粮食品种在主产区实行最低收购价政策,逐步建立和完善稳定粮食市场价格、保护种粮农民利益的制度和机制。搞好农业生产资料供应和市场管理,继续实行化肥出厂限价政策,通过税收等手段合理调节化肥进出口,控制农资价格过快上涨,严厉打击制售假冒伪劣农业生产资料等各种坑农害农行为。2006年《关于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若干意见》(十三)稳定、完善、强化对农业和农民的直接补贴政策。要加强国家对农业和农民的支持保护体系。对农民实行的“三减免、三补贴”和退耕还林补贴等政策,深受欢迎,效果明显,要继续稳定、完善和强化。2006年,粮食主产区要将种粮直接补贴的资金规模提高到粮食风险基金的50%以上,其他地区也要根据实际情况加大对种粮农民的补贴力度。增加良种补贴和农机具购置补贴。适应农业生产和市场变化的需要,建立和完善对种粮农民的支持保护制度。2007年《关于积极发展现代农业扎实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若干意见》(二)健全农业支持补贴制度。近几年实行的各项补贴政策,深受基层和农民欢迎,要不断巩固、完善和加强,逐步形成目标清晰、受益直接、类型多样、操作简便的农业补贴制度。各地用于种粮农民直接补贴的资金要达到粮食风险基金的50%以上。加大良种补贴力度,扩大补贴范围和品种。扩大农机具购置补贴规模、补贴机型和范围。加大农业生产资料综合补贴力度。中央财政要加大对产粮大县的奖励力度,增加对财政困难县乡增收节支的补助。同时,继续对重点地区、重点粮食品种实行最低收购价政策,并逐步完善办法、健全制度。2008年《关于切实加强农业基础建设进一步促进农业发展农民增收的若干意见》(二)巩固、完善、强化强农惠农政策。按照适合国情、着眼长远、逐步增加、健全机制的原则,坚持和完善农业补贴制度,不断强化对农业的支持保护。继续加大对农民的直接补贴力度,增加粮食直补、良种补贴、农机具购置补贴和农资综合直补。扩大良种补贴范围。增加农机具购置补贴种类,提高补贴标准,将农机具购置补贴覆盖到所有农业县。认真总结各地开展政策性农业保险试点的经验和做法,稳步扩大试点范围,科学确定补贴品种。全面落实对粮食、油料、生猪和奶牛生产的各项扶持政策,加大对生产大县的奖励补助,逐步形成稳定规范的制度。根据保障农产品供给和调动农民积极性的需要,统筹研究重要农产品的补贴政策。强农惠农政策要向重点产区倾斜,向提高生产能力倾斜。继续对重点地区、重点粮食品种实行最低收购价政策。2009年《关于促进农业稳定发展农民持续增收的若干意见》(二)较大幅度增加农业补贴。2009年要在上年较大幅度增加补贴的基础上,进一步增加补贴资金。增加对种粮农民直接补贴。加大良种补贴力度,提高补贴标准,实现水稻、小麦、玉米、棉花全覆盖,扩大油菜和大豆良种补贴范围。大规模增加农机具购置补贴,将先进适用、技术成熟、安全可靠、节能环保、服务到位的农机具纳入补贴目录,补贴范围覆盖全国所有农牧业县(场),带动农机普及应用和农机工业发展。加大农资综合补贴力度,完善补贴动态调整机制,加强农业生产成本收益监测,根据农资价格上涨幅度和农作物实际播种面积,及时增加补贴。按照目标清晰、简便高效、有利于鼓励粮食生产的要求,完善农业补贴办法。根据新增农业补贴的实际情况,逐步加大对专业大户、家庭农场种粮补贴力度。另外还有个直补政策的实施具体办法:财政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农业部、国家粮食局、中国农业发展银行2005年《关于进一步完善对种粮农民直接补贴政策的意见》根据国务院的统一部署,2004年,对种粮农民直接补贴(以下简称粮食直补)工作在全国范围内全面推开,粮食直补机制已初步确立。各地认真贯彻粮食直补政策,措施得力,效果较好。为进一步促进粮食生产、保护粮食综合生产能力、调动农民种粮积极性,推动粮食直补政策的深入贯彻和落实,现就进一步完善粮食直补政策,提出以下实施意见。一、进一步完善对种粮农民的直补机制(一)坚持粮食直补向产粮大县、产粮大户倾斜的原则。省级政府依据当地粮食生产的实际情况,对种粮农民给予直接补贴。(二)省级政府对当地的主要粮食生产品种进行直接补贴,具体补贴品种及补贴标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确定,并提前向社会公布。2004年补贴标准过低、农民意见较大的地区,2005年要新增一部分补贴资金专项解决这个问题。新增资金的分配,必须用在标准确实过低的产粮大县和产粮大户身上,不搞平均分配。(三)对种粮农户的补贴方式,粮食主产省、自治区(指河北、内蒙古、辽宁、吉林、黑龙江、江苏、安徽、江西、山东、河南、湖北、湖南、四川,下同)原则上按种粮农户的实际种植面积补贴,如采取其他补贴方式,也要剔除不种粮因素,尽可能做到与种植面积接近;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要结合当地实际选择切实可行的补贴方式;具体补贴方式由省级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确定。(四)粮食直补资金的兑付方式,可以采取直接发放现金的方式,也可以逐步实行“一卡通”或“一折通”的方式,向农户发放储蓄存折或储蓄卡。兑现直接补贴可以与农民缴纳农业税同步进行,但要分开操作,缴归缴、补归补,不许采取直接抵扣农业税的办法,也严禁抵扣其他任何税费。具体兑现方式,由省级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实际,结合农民意愿自行确定。(五)当年的粮食直补资金尽可能在播种后3个月内一次性全部兑现到农户,最迟要在9月底之前基本兑付完毕。具体兑付方式由省级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确定。(六)粮食主产省、自治区必须在全省范围内实行对种粮农民(包括主产粮食的国有农场的种粮职工)直接补贴;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也要比照粮食主产省、自治区的做法,对粮食主产县(市)的种粮农民(包括主产粮食的国有农场的种粮职工)实行直接补贴,具体实施范围由省级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实际情况自行决定。二、粮食直补的资金安排、筹措与拨付(七)保持粮食直补资金规模的相对稳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安排的粮食直补资金,不得低于2004年的直补资金额度,有条件的省份,可以适当增加,加大对种粮农民的补贴力度,确保农民已得的实惠不减少。(八)粮食直补资金,从现行中央对省级政府包干的粮食风险基金中优先安排。13个粮食主产省、自治区,粮食风险基金暂时腾不出来,粮食直补资金不足的,经省级人民政府申请,由中央财政根据其粮食风险基金缺口情况给予借款支持,所借资金3年后逐步归还。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实行粮食直补后,粮食风险基金不足的,由省级人民政府自筹资金解决。(九)需中央财政借款支持的粮食主产省、自治区,必须在每年的2月底之前提出申请,中央财政在审核后,在3月底之前将借款资金拨付到省级粮食风险基金专户。(十)省级财政部门要将粮食直补资金与粮食风险基金的其他开支分开,单独测算补贴额度,单独拨付资金。三、对粮食直补资金的监管(十一)粮食直补资金实行专户管理。直补资金通过省、市、县(市)级财政部门在同级农业发展银行开设的粮食风险基金专户,进行管理。各级财政部门要在粮食风险基金专户下单设粮食直补资金专账,对直补资金进行单独核算。县以下没有农业发展银行的,有关部门要在农村信用社等金融机构开设粮食直补资金专户。要确保粮食直补资金专户管理、封闭运行。(十二)要健全粮食直补财务公开制度。粮食直补资金的兑付,要做到公开、公平、公正。每个农户的补贴面积、补贴标准、补贴金额都要张榜公布,接受群众的监督。(十三)要健全粮食直补基础档案管理工作,粮食直补的有关资料,要分类归档,严格管理。(十四)地方各级财政部门要加强对粮食直补资金的监管,确保直补资金及时兑付到种粮农民手中,禁止集体代领。坚决杜绝截留、挤占、挪用补贴资金现象的发生。四、坚持粮食省长负责制,积极稳妥地推进粮食直补工作(十五)实行粮食直补,直接关系到广大农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各省级政府要对本地粮食补贴方式改革全面负责,实行严格的粮食省长(主席、市长)负责制。省级政府要责成省级财政部门牵头,由财政、发展改革(计划)、农业、物价、粮食等部门和农业发展银行组成粮食直补工作小组,分工协作,共同落实粮食直补工作。(十六)省级政府要结合当地的实际,认真细致地制定具体实施方案,保证粮食直补工作的顺利实施。具体实施方案要报财政部备案。(十七)为做好粮食直补工作,与直补相关的工作经费,如宣传费、资料费、纸张印刷费、核实种粮面积所需的必不可少的经费,原则上由地方财政预算安排,中央财政适当补助。地方财政安排有困难的,在从紧控制的前提下,允许从粮食风险基金中列支,具体列支金额由省级财政部门提出申请,报财政部核定。(十八)省级政府要负责将本省、自治区、直辖市粮食直补所需资金及时筹措到位。粮食风险基金中的地方配套资金应根据直补需要提前到位。(十九)省级政府要采取切实措施,保证将粮食直补资金及时足额地兑现到农民手中。(二十)此文自印发之日起执行,以前政策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此文为准。法律条文并没有,因为这只是政府行政政策层面的,而不是法律制度层面的,属于国务院及其各部委法定行政职权的一部分。因此只需要国务院进行统筹安排规定,无需涉及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来制定法律。

『伍』 求《河北省粮食风险基金管理办法》(冀财建[2004]101号)

河北省粮食风险基金管理办法

为进一步加强我省粮食风险基金管理,确保各项粮改政策的落实,根据财政部《实行对种粮农民直接补贴,调整粮食风险基金使用范围的实施意见》(财建[2004]75号)和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通知》(冀政[2004]31号)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一、关于粮食风险基金的管理
(一)继续执行粮食风险基金包干政策。在包干的基础上,按照政策要求,省可以从各市集中部分粮食风险基金,统筹安排用于对种粮农民直接补贴。
(二)各市管理粮食风险基金的权利和责任。各市可在中央和省的政策指导下,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粮食风险基金具体使用管理办法;确保配套资金的足额筹集;按照规定拨付粮食风险基金,确保专款专用。
(三)对粮食风险基金实行专户管理。各级财政部门必须在同级农业发展银行开设“粮食风险基金”专户;对粮食购销企业的补贴等开支,必须通过专户拨付;对种粮农民直接补贴的资金和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分流人员的补助资金,在确认的补贴和补助数额内,可采取提取现金或转账方式直接向农民和职工兑付。
二、关于地方配套资金的筹措
(一)为确保粮食风险基金及时足额到位,对各市应筹措的配套资金,继续采取财政划转的方式从市全额上划到省,省按包干数额及有关规定及时拨付。
(二)省级配套和各市筹措的粮食风险基金要按季均衡到位,每季的第二个月底前拨到省财政厅在省农业发展银行营业部开设的粮食风险基金专户。
(三)当年结余的粮食风险基金,如数结转下年使用,不得抵顶下年度应到位的配套资金。
(四)粮食风险基金专户资金按单位活期存款利率按季计息,并转增粮食风险基金本金,不得抵顶地方财政应到位的配套资金,不得挪作他用。
(五)各市当年的粮食风险基金超支时,应由市政府负责筹措解决。对确实无法筹措到位的缺口部分,可经省政府批准后向国务院申请商业银行借款。
三、关于粮食风险基金的使用
(一)实行对种粮农民直接补贴及粮食流通体制市场化改革后,粮食风险基金的使用范围调整为:
1、种粮农民的直接补贴。
2、省、市储备粮油的利息费用补贴。
3、对政策性挂账的利息补贴。包括陈化粮销售价差亏损挂账利息开支;政策性高价位库存小麦销售价差亏损挂账利息开支;1998年6月1日至2004年5月31日期间新发生的亏损,经省认定为政策性亏损挂账的,挂账利息从粮食风险基金中列支。
4、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分流人员的适当补助。具体补助金额由省财政厅会同省粮食局、省农发行,在中央各有关部门审批的额度内,根据各市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分流人员的情况审定。
5、与粮食直补有关的工作经费。与粮食直补有关的宣传费、资料费、印刷费、核实种粮面积等所必需的经费开支,原则上由地方财政预算安排,中央和省财政适当补助。地方财政安排有困难的,在从紧控制的前提下,允许从粮食风险基金中列支。具体列支金额由省财政厅根据财政部审批的额度核定。
(二)粮食风险基金要按照中央和省规定的用途统筹使用,节余的粮食风险基金,要用于陈化粮差价亏损补贴、消化粮食政策性财务挂账本金等粮食方面的开支,不准挪作他用。
四、关于粮食风险基金的拨付和清算
(一)对省、市储备粮油的利息费用补贴,分别由省、市财政部门按季拨付,补贴资金于每季度最后一个月15日前拨付到承担储备任务的粮食购销企业。
(二)对政策性挂账的利息补贴,由农业发展银行按月向财政部门提供计息单,财政部门审核后,将利息补贴款直接拨给农业发展银行。消化政策性挂账本金款,也由财政部门直接拨给农业发展银行。农业发展银行收到消化挂账款后,要及时通知负责政策性挂账集中管理的县以上(含县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核销相应账务。
(三)各市财政部门收到省财政拨付的粮食风险基金后,根据应补贴数额要在10日内拨付同级粮食购销企业、农业发展银行或下级财政部门在农业发展银行设立的粮食风险基金专户。如无正当理由滞拨资金的,省农业发展银行可根据财建[2001]691号文件规定向应补贴单位的开户行划拨一定比例的应补贴资金,并通知相关财政部门及时清算。
(四)各级农业发展银行收到同级财政部门开具的拨款通知后,要在2日内(节假日顺延)划拨到下一级财政部门或应补贴企业在农业发展银行开设的专户上,并将回执通知同级财政部门。如农业发展银行因故不能拨款的,必须及时通知同级财政部门,并解释原因。
(五)粮食风险基金拨付到企业后,按政策规定应由企业享受的补贴资金,由企业用于经营和发展,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借口收回。
(六)有关业务完成后或年度终了,各级财政部门要做好有关补贴项目或粮食风险基金使用范围内各项补贴的清算工作。对种粮农民直接补贴资金兑付工作完成后,县(市、区)财政部门要对补贴资金进行清理,将不能兑付的资金余额缴回省财政“粮食风险基金”专户;年度终了,各级财政部门根据粮食主管部门或粮食购销企业提供的库存统计报表,与企业清算储备粮油利息费用补贴。根据同级农业发展银行提供的计息清单,清算政策性挂账利息补贴。在全面清算的基础上,按照要求编报单项补贴的决算报表或粮食风险基金决算报表。
五、关于粮食风险基金的月报和年报制度
(一) 各市财政部门负责编报粮食风险基金月报工作。每月的月报经同级农业发展银行签章后,按规定的格式于次月的3日前上报省财政厅,并抄报省农业发展银行。
省财政厅将根据粮食风险基金使用范围变动情况,重新制定下发粮食风险基金月报表,具体格式另行下发。
(二)粮食风险基金的决算报表,由各市财政部门负责编报,经同级粮食部门、农业发展银行会签盖章后,于次年第一季度末之前上报省财政厅,并抄报省粮食局、省农业发展银行。
六、关于粮食风险基金的监督检查
(一)粮食风险基金要纳入各级审计部门年度审计计划,各市财政局要积极配合审计部门做好粮食风险基金的审计工作。
(二)粮食风险基金使用有违反规定挪作他用或将已拨补企业的粮食风险基金补贴抽回用于其他项目开支的,根据《粮食流通管理条例》规定,没收违纪款,上交省金库,并按规定追究有关单位和个人的责任。
(三)如因农业发展银行汇拨不及时造成补贴资金不能按时到位的,由省农业发展银行追究滞拨行的责任。
(四)对不按时报送粮食风险基金月报和年报的市,省财政厅将给予通报批评。
七、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由省财政厅会同有关部门负责解释。凡与本办法有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

『陆』 中国对三大政策黄箱、蓝箱和绿箱的实施情况是怎样及政策建议有哪些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促进农民增加收入若干政策的意见》(简称中央2004年“1号文件”),实事求是地分析了当前农业农村经济形势,突出强调了增加农民收入的重要性和紧迫性,明确了做好农民增收工作的总体要求,提出了一系列重大的政策措施,为解决我国长期形成的“三农”问题

提供了政策和制度的保障。

笔者在2003年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中,对我国的“三农”问题进行了一些研究,并对解决“三农”问题的政策措施进行了前瞻性的分析,认为其中对农民实施粮食直补,也就是推行粮食补贴方式改革,是对农民增收最直接有效的政策措施。但仅就粮食直补,全国各地都有不同的做法,有倾向于价格补贴的,有对种粮大户进行补贴的,不一而足。笔者认为,这些包括目前我区正在实施补贴的做法,均有较大的缺陷。本文最后将专门对我区粮食直补政策进行述评。笔者目前比较推崇安徽、吉林等省的粮食补贴方式改革,并据此形成如下观点:即粮食补贴方式改革应与农村税费改革相衔接,应与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相配套,应与我国加入WTO的形势相适应。总之,通过粮食补贴方式改革,应实现上述三大政策目标。现分述如下:

一、它应是农村税费改革的继续和深化。农村税费改革是我国继土地改革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之后在农村推行的第三次重大改革。解放初期的土地改革,解决了“耕有其田”的问题,实现了中国农民千百年来世世代代梦寐以求的夙愿。改革开放初期的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解决了“耕者有其权”的问题,亿万农民重新获得了生产经营的自主权,极大地调动和挖掘了农民生产经营的积极性和主创潜力。现时的农村税费改革,则要实现农民“耕者有其利”的政策目标,通过“三取消、两调整、一改革”,减轻农民负担,规范农村的税费制度。但这还远远不够,如果据此认为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全面完成”,那就大错特错了。虽说“减负就是增收”,但这仅是现行改法的政策措施,最大的意义还仅是体现在规范农村的税费制度上。由于农产品价格低廉、农业劳动生产力水平低、自然环境和耕作条件恶化,加上税改所定农业税较之改革前有较大幅度地增长,农民难以实现“有其利”的目标,只是过渡期确保农村基层政府正常运转的政策需求。真正要使农民增加收入,减负之外,再施以补贴、支持等方面的措施,这才是解决农民增收困难的治本之举。农村税费改革是全方位的,它涉及的对象是农村中的所有农户,因此,粮食补贴方式改革也应针对所有农户。这才称得上是对农民减负增收的普惠措施。具体地讲,就是应将改革的着落点定位在农民的计税土地和计税常产上,使之与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中前期的并税改制工作有效地衔接起来,并完全将其视为农村税费改革的继续和深化。当然,除此之外,农村税费改革还包括通过政府的机构改革,调整教育布局等措施以保证农民负担不再反弹;通过弥补以往政府在农村中公共服务项目的缺失,加大对农村社会事业的政府支持力度,“让财政的阳光普照广大的农村地区”来改变农村中各项事业的落后面貌等等。这些都体现了农村税费改革的长期性、艰巨性和复杂性,但这不是本文讨论的话题。

二、它应同时将深化粮食流通体制改革作为配套的政策措施。中央“1号文件”中有关“深化粮食流通体制改革”方面的叙述是:“从2004年开始,国家将全面放开粮食收购和销售市场,实行购销多渠道经营。有关部门要抓紧清理和修改不利于粮食自由流通的政策法规。加快国有粮食购销企业改革步伐,转变企业经营机制,完善粮食现货和期货市场,严禁地区封锁,搞好产销区协作,优化储备布局,加强粮食市场管理和宏观调控。当前,粮食主产区要注意发挥国有及国有控股粮食购销企业的主渠道作用,为保护种粮农民利益,要建立对农民的直接补贴制度。2004年,国家从粮食风险基金中拿出部分资金,用于主产区种粮农民的直接补贴。其它地区也要对本省(区、市)粮食主产县(市)的种粮农民实行直接补贴。要本着调动农民种粮积极性的原则,制定便于操作和监督的实施办法,确保补贴资金真正落实到农民手中”。

粮食补贴方试改革的政策要求,一是把政府的补贴由原来补给粮食企业变为直接补给农民,由补贴流通环节变成补贴生产环节。二是通过配套改革,搞活粮食流通体制,进行粮食企业改革。过去,国家通过粮食流通环节以“保护价”的方式间接补贴农民的做法,其实并未使农民受益,反而为政府增加了一项沉重的财政负担。此其一。其二,多年来,按保护价敞开收购农民余粮的政策,使国有粮食购销企业难以走向市场。“价格国家定,资金银行贷,储备财政补,亏损给挂账”,这种“安逸”的经营环境造成了国有企业只负责执行政策,不负责企业效益,只负责收购,不负责销售,只负责储粮,不负责盈亏,把主要精力都放在争收购、争库存和争补贴上,积重难返,“粮食大锅饭”使得国有粮食购销企业逐渐形成了“三老、三多、三旧”的通病。“三老”即人老、粮老、账老;“三多”即亏损多、不良资产多、机构人员多;“三旧”即思想观念陈旧、经营机制陈旧、管理模式陈旧。粮食流通企业同时拥有部分政府职能,成了臃肿的官僚机构,是到目前为止我国经济体制改革尚未触及的计划经济航母,对其进行改革已不能再拖延!

有鉴于此,实施粮食直补,同时对粮食流通企业体制改革作为其中的配套改革措施,无从时间上、机遇上还是操作上,都是再合适不过的事。安徽、吉林等省此前实施的直补改革,都是从改革补贴方式作为基本着眼点,并且是在无经验可循的前提下,提出了“一取消、两放开、一锁定、一调整”的具体改革内容,也就是取消按保护价收购余粮的政策;放开粮食收购价格,放开粮食销售市场;锁定国有粮食购销企业老库存、老挂帐;把对粮食流通环节的补贴调整为直接补贴给农民。在具体实施上,采取与农村税费改革时所定的农业税计税常年产量、计税土地面积相关的各种实施方案,以致形成了这样一种良性互动的态势:税费改革的成功经验为直补改革的顺利进行奠定了坚实的基础,而粮食直补又进一步保证了税费改革的成果。可以说两者相辅相成,相得益彰。同时,区外的粮食直补改革很多都没有限定补贴品种,规定,农民只要种地,不管是种粮食还是种经济作物,都能拿到补贴。

三、它同时还应是我国对农产品补贴的开始。我国加入WTO已三年,是到了对国内农产品生产和流通等方面启动国内支持措施的时候了。WTO《农业协议》把国内支持政策主要划分为三类:绿箱政策、黄箱政策和蓝箱政策。绿箱政策,是对生产和贸易没有扭曲影响或影响很小,不受限制或免于削减义务的支持政策。它以政府提供一般性服务、农业安全和环境保护为主要内容,具体包含农业科研、病虫害防治、培训、技术推广和咨询、检验检测、营销和促销、基础设施等服务措施,对生产者退休计划和资源停用计划提供的结构调整补助,以及对结构调整提供的投资补贴、环境保护补助,地区性援助等措施。黄箱政策,是对生产和贸易产生扭曲影响,需要限制或削减的支持政策。蓝箱政策,属于黄箱政策的特例,是免于削减义务的国内支持政策。

黄箱政策以补贴和价格支持为主,对国内农产品生产的支持作用很大,这也就意味着对与国外农产品竞争力的提升。具体是,黄箱政策对农产品价格实行补贴,对农产品给予营销贷款;按产品种植面积对生产或个人给予补贴;按畜禽数量对生产或个人给予补贴;对农民使用种子、肥料、农药、灌溉等投入给予补贴等等。这些措施对促进生产、提高产品的竞争能力,其作用比绿箱政策更为直接。因此,研究如何用好、用足黄箱支持政策是更为重要、更为紧迫的任务。

很显然,对农民实行粮食直接补贴是我国对黄箱支持政策的启动,但认识到这一点还远远不够,还必须同时认识到:

(一)目前补贴项目仅为粮食,今后的补贴还将扩展到农业产出的方方面面。

(二)目前补贴总量很小,未来仍有较大的补贴空间,即所谓先动存量(粮食风险基金),后动增量。

(三)体现在我国农业政策上,一方面是征收农业税的阶段性、暂时性;另一方面是补贴的长期性,是未来的主题。

(四)补贴将受到限制和削减,应增强补贴紧迫性的认识。

在黄箱政策中,WTO要求各成员方按综合支持总量(AMS)占农业总产量(或产品产值)的一定比例来削减黄箱支持水平。《农业协议》中规定:对某一具体农产品(或所有农产品)的支持,其综合支持总量不能超过该产品生产总值(或农业生产总值)的5%(发展中国家为10%)。我国入世所作的承诺为8.5%,即对农业或某一具体农产品的支持只能在当年农业生产总值(或某一产品产值)的8.5%以内。另外,根据《农业协议》规定,综合支持总量必须以1986—1988年三年的平均水平为基础,自1995年开始,发达国家在6年内逐步削减20%,发展中国家在10年内逐步削减13%。由于我国刚加入WTO,我国国内支持基期时间为1996—1998年。我国农业补贴在1996——1998年的基期内,直接补贴是没有的,间接补贴的总额也很小,约为300亿元(粮食风险基金),而且并没有真正补到农民手中并对农民征收农业税,这种状况如果继续延续下去的话,中国农业真的很危险,最惨可至全行业崩溃破产。而如按1996—1998年我国农业总产值平均水平(20,400亿元左右)计算,我国每年对农产品补贴的水平就可达到1734亿元,即目前每年最少有1400多亿元的补贴空间,而且随着时间的推移,还要逐步削减。而现在,仍有不少人认为中国没有能力补贴农民,这其实是个认识误区。财政有一个总量的问题,但更重要的是分配问题,何况近年国家财政增收很快。现在,真正认识到我国补贴农产品必要性的有识之士,认为国家每年就以发行国债的方式来实施补贴都是值得的。可见,这实在的一个认识问题。特别是我们的当局者们,更需要具备这种补贴的认识。

而我区的粮食直补政策,明显存在很多缺陷。首先,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财政厅等部门《关于对部分粮食主产县种粮农民实行直接补贴与储备粮订单收购挂钩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桂政办发〔2004〕50号,以下简称《通知》),就将对种粮农民实行直接补贴与储备粮订单收购挂钩。显然,它是在维持当前我国的三级储备制的前提下实施的“改革”。其次《通知》说,“工商部门负责加强粮食市场管理”,说明并没有做到“两放开”。第三,《通知》规定与直补挂钩的粮食品种为“农民当年自己种植的早籼稻谷(扣除农民自己用的口粮)”,既限品种又限数量,实在谈不上有什么“改革”的意味。第四,《通知》还说,“种粮农民凭签订的储备粮订单收购合同销售粮食,享受补贴;没有签订订单合同销售的粮食不能享受补贴”。这一方面说明它不是真正要补贴农民,让农民增收和还利于农民;另一方面体现出它的政策主旨是确保国家粮库能收到粮,那么,补贴就仅仅是对收粮的一种激励措施,是次要的。由此,笔者认为,它至少存在以下几方面的问题和漏洞:

(一)它没有将对粮食流通企业的体制改革作为一项重要配套改革措施是最大的缺陷。这将错失深化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良机。

(二)它本身并非粮食补贴方式改革或直补农民。在原有体制不变,“保护价”政策不变、补贴主体及手段不变的情况下,这种补贴充其量属于对农民交售余粮的奖励。

(三)政策规定补贴的对象是农民交售的当年生产的早籼稻谷,而不是对所有农民进行补贴,就算成功地执行了这套政策,也极有可能在农村中制造贫富分化。

(四)政策规定给予粮食流通企业很多主导权,反而巩固了粮食流通企业的官商及官僚机构的地位。

(五)这种直补曲解了国家关于“确保国家粮食安全”的政策精神,认为国家粮库有粮就“安全”了,而忽视了“天下足,仓廪实”的道理。

(六)这种直补完全与农村税费改革脱节,与税改无关。

(七)这种直补在操作上存在很大的漏洞,容易出问题,容易成为滋生腐败的温床。部门利益甚至个体利益将有可能扭转政策导向。按政策很容易看得出是为了国家能收到粮,多收粮,但在不正当利益的驱使下,就可能出现主观上以苛刻的条件让农民售粮不成,然后收合同,搞操作,“完成”收购任务,窃取补贴款。

为此,笔者对今后补贴农业、农民提出几点建议:

第一, 明确补贴的重点,把补贴放在农业生产的投入和农产品贸易上,以降低农业生产成本和增强农产品贸易的竞争能力,让广大农民尽快增收致富。

第二, 尽快扩大补贴范围和增加补贴额度,按照“先动存量,后动增量”的要求,首先应把存量中的粮食风险基金用足;然后通过调整财政和国债投入结构,使农村能获得较多的财政资金,加速改善农业生产和农村生活环境。

第三, 要利用WTO“绿箱”政策,对农业资源和环境进行保护。

第四, 要学习利用技术壁垒保护农业。
我只看到这些!!知道这些

『柒』 “粮食风险基金”是什么,具体包括哪些

http://www.xslw.com/article.asp?id=601

http://www.law-lib.com/law/law_view.asp?id=58088

『捌』 粮食风险基金什么时候取消

估计您这个需要等到年底了!取消这个可并不容易啊!早着呢!

『玖』 粮食风险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粮食风险基金使用

(一)在中央政策指导下,粮食风险基金的具体补贴范围、补贴标准和补贴方式,由省级人民政府确定,并抄报财政部、国家计委、国家粮食局、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备案。
(二)省级人民政府制定粮食风险基金具体补贴范围、补贴标准和补贴方式,既要与中央政策相一致,又要与本地实际情况相结合。粮食购销企业执行保护价政策应得到合理的补贴,不得缩小补贴范围,压低补贴标准;制定保护价要能补偿粮食生产成本,并使农民得到适当收益,不得压低保护价,损害农民利益。
(三)粮食主产区要继续执行“三项政策、一项改革”。粮食主产区的粮食风险基金的使用,必须确保粮食购销企业按保护价敞开收购农民余粮。具体补贴方式可由省级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制定。
(四)粮食主销区的粮食风险基金使用,必须重点确保地方储备粮油所需的利息费用补贴。
(五)粮食购销平衡地区,可视本地区特点,比照粮食主产区或主销区,确定本地区粮食风险基金必须确保的重点。
(六)粮食风险基金在确保重点后,如有节余,可用于陈化粮价差亏损补贴、消化粮食财务挂账等粮食方面的开支,不准挪作他用。

『拾』 粮食风险基金资金性质

粮食风险基金资金性质?粮食风险基金的用途主要有:

用于国家储备粮油、国家专项储备粮食的利息、费用支出和在特殊情况下需动用中央储备粮调节粮食市场价格时所需的开支,用于地方政府为平抑粮食市场价格吞吐粮食发生的利息、费用和价差支出,对贫困地区吃返销粮的农民由于粮价提高而增加的开支的补助。当年节余的粮食风险基金结转到下年度滚动使用。

粮食风险基金的建立为国有粮食购销企业的发展带来了一定的优惠政策,尤其是对于粮食主产区。但在接下来的一段时间里,我国面临到连续几年的粮食大丰收,给国有粮食收储企业造成了收购上的难度,粮食收购难度加大,为此,国家专门调整了粮食风险基金的使用范围。

在国办发[1998]17号文件中,明确规定粮食风险基金必须专项用于:

第一,支付省级储备粮油的利息、费用补贴;

第二,粮食企业执行敞开收购农民余粮的政策,致使经营周转粮库存增加,流转费用提高,而又不能通过顺价出售予以弥补的超正常库存的利息、费用补贴。

根据粮食风险基金用途,按照丰年向产区倾斜、歉年向销区倾斜的原则分配中央财政补助资金。当年节余的粮食风险基金,如数结转到下年滚动使用,但不得抵顶下年应到位资金。

国务院国发[1999]11号《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完善粮食流通体制改革政策措施的通知》中又明确,中央对地方粮食风险基金补助,在合理确定补助基金技术的前提下,从1999年起,实行地方政府包干办法。实行包干后各地节余的粮食风险基金只能用于粮食方面的支出,不得挪作他用。原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财政部、国家粮食局、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国粮调[2000]87号文件《关于进一步做好陈化粮处理工作的意见》中,对处理陈化粮价差亏损明确规定,陈化粮发生的价差亏损,中央储备粮和地方储备粮分别由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负担;粮食购销企业周转库存粮由粮食风险基金适当补助。对粮食企业周转库存中陈化粮价差亏吨补贴,原则上由粮食风险基金负担。

在《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意见》(国发[2001)28号)文件中明确,适当增加中央对粮食主产区的粮食风险基金补助,由地方包干使用。根据建立省级人民政府对粮食生产和流通全面负责的要求,为给粮食主产区更大的支持,从2001年开始,中央适当增加对粮食主产区的粮食风险基金补助,由地方包干使用。节余的粮食风险基金,要用于陈化粮价差亏损补贴、粮食出口补贴和消化粮食财务挂账等粮食方面的开支,不准挪作他用。

在国发[2001]28号文件下发后,由财政部、国家计委、粮食局、中国农业发展银行等四部门制定了《粮食风险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以法律法规的形式确立了粮食风险基金在国家对粮食进行宏观调控中的作用。财政部财建[2004]75号文件《实行对种粮农民直接补贴,调整粮食风险基金使用范围的实施意见》中,明确:实行对农民直接补贴及粮食流通体制市场化改革后,粮食风险基金的使用范围调整为:

1.对种粮农民的直接补贴。

2.省级储备粮油的利息费用补贴。

3.对政策性挂账的利息补贴。包括陈化粮挂账利息开支;改革前按保护价购进的库存粮食销售发生的价差亏损,经省级人民政府审核后,允许挂账,挂账利息从粮食风险基金中列支;1998年6月以后,新发生的亏损挂账,经省级人民政府认定为政策性挂帐的,挂账利息从风险基金中列支。

4.按保护价收购的老库存粮食在销售之前,补贴的利息费用仍从风险基金中列支,费用补贴标准要适当降低,具体标准由省级人民政府根据本省情况自行确定。

5.对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分流人员给予的适当补助,超过有关部门审批额度的补助,不允许从粮食风险基金中列支,由地方自筹资金解决。

6.为做好对农民直补工作,与直补相关的工作经费,如宣传费、纸张费、印刷费、核实种粮面积所需的必不可少的经费,原则上由地方财政预算安排,中央财政适当补助。地方财政安排有困难的,在从紧控制的前提下,允许从粮食风险基金中列支,具体列支金额由省级财政部门提出申请,报财政部核定。节余的粮食风险基金,要用于陈化粮差价亏损补贴、消化粮食财务挂账等粮食方面的开支,不准挪作他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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