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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师事务所风险职业基金

发布时间:2021-09-23 20:44:22

㈠ 律师事务所提取的事业发展基金,职业风险基金,社会保险基金,培训基金是按收入来提还是按利润来提

财会[2001] 61号,财政部关于印发“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税务师事务所会计核算办法的通知

BR />国务院有关部委,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了规范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税务师事务所(以下简称“公司”)会计师事务所的会计信息质量的企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企业会计制度”,2002年1月1日,原公司财务会计的措施,以实现平稳过渡到“企业会计制度”,以确保实施的“企业会计制度”,我们起草了“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税务师事务所会计核算办法,公司在按照执行。该律师事务所的执行。该公司执行“企业会计制度”的规定有任何疑问,请及时传达我部。
附件:资产评估机构,会??计师事务所,税务师事务所的会计方法,会计财政部

今年○○11月2日,石臼

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税务师事务所会计核算办法

为了规范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税务师事务所会计(以下简称为“事务所”),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企业会计制度“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首先,公司应执行“企业会计制度”,自2002年1月1日起,按照“企业会计制度”的识别,测量和记录要求的会计标准的会计要素和按照企业会计制度的财务会计报告的要求
公司的基础上实施的“企业会计制度”,被调整如下:
(一)增设了“2333职业风险基金”科目
“职业风险需要提取职业风险补偿基金的会计科目事务储备。该公司提取职业风险基金时,借记“管理费用 - 职业风险基金”科目,贷记“职业风险基金”科目;公司根据法律,借记职业风险基金“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提取风险基金赔偿
(b)根据“管理费”的专业责任保险
“管理费用科目设置的详细信息的标题 - 专业责任是补偿不足,则差额直接在损益中。保险标的会计师事务所抵御风险,维护公司利益的当事人支付的保费。公司支付购买专业责任保险,借记“管理费用 - 职业责任保险”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的主题

(三)项下的“其他应付款”等付款 - 支付之间的业务协作费“科目核算公司的其他费用的业务合作。公司已确认收入的业务协作费详情并没有包括业务合作,与其他公司以可支付的其他公司的成本。企业应该将收取服务费,借记“银行存款”和其他科目,记者应支付的其他公司的业务协作费,计入“其他应付账款 - 业务协作费“科目,按贷款和记黄埔主营业务收入”科目之间的差异。公司支付的业务协作费,借记“其他应付款 - 业务协作费”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公司的业务协作费支付的其他公司,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主营业务收入“科目。
(四)在“盈余公积”帐户设置“共同基金”明细科目
盈余公积 - 共同基金“科目核算企业按照一定比例从净利润为企业发展基金。事务所提取的共同基金,借记利润分配 - 提取法定盈余公积帐户“盈??余公积 - 共同基金”帐户。
取消“盈余公积”项下的法定盈余公积,任意盈余公积,法定公益基金明细科目取消“利润分配”科目“提取任意盈余公积”明细科目的法定公益金“。
财务会计报告
(一)资产负债表项目,应按照“企业会计制度”规定的格式设置做如下调整:
1。由该公司根据职业风险的补偿的规定提取的其他专项应付款“项目储备结余的职业风险基金项目反映;
2。根据”储备“项目”包括:法定公益金项目取消。其他会计报表相关的法定公益金和任意盈余公积项目被取消。
(二)利润表项目应按照规定的格式,按“企业会计制度”的具体内容该公司的所有收入,支出报告根据分部报告的要求。
四,旧的和新的会计制度衔接问题的相关规定
(一)公司由于采用的会计政策变更,需要接受特别治疗的“企业会计制度”的实施,除了追溯调整法进行处理的规定。
(二)投资业务的“企业会计制度”的生效日期,“企业会计制度”规定的会计处理不追溯调整。之前发生的“企业会计制度”的实施日期,但仍坚持生效之日起的投资之日起颁布的“企业会计制度”应该是“企业会计制度”的规定处理,即“企业会计制度”前执行的原投资公司的会计系统确认,不追溯调整;随后的投资收益识别和调整的书价值投资,按照企业会计制度的规定进行处理。
(三)固定资产减值准备计提折旧时,应按照固定资产的账面价值(即固定资产按成本减累计折旧及减值准备,不变的情况下),以及尚可使用年限重新计算折旧率和折旧计提减值准备的固定资产价值恢复,折旧的固定资产及折旧率的确定方法,按照固定资产价值恢复后的账面价值,以及剩余的使用年限重新计算折旧率和折旧。实施的“企业会计制度”的要求,调整固定资产及折旧的固定资产折旧率计提减值的一个结果,没有提供已取得的固定资产减值准备前累计折旧规定进行调整。
影响其摊销无形资产减值拨备相同的原则的金额。
(四)企业在执行“企业会计制度”,及其他问题的治疗,按照下列规定执行:
1。“递延资产”账户余额应区别不同情况:尚未摊销的启动成本,而不是利益的会计期间,平衡,应直接转入期初保留盈利,借记利润分配 - 利润分配“科目,贷记”递延资产“科目,剩余的递延资产账户余额全部转移到长期待摊费用”科目,借记“长期待摊费用”科目,贷记“递延资产”科目。
2。“发展基金”和“合作伙伴共同基金”帐户余额转为盈余公积 - 共同基金“帐户。

这个吗?

㈡ 吉林省提取职业风险金200万会计师事务所有多少家

问:《注册会计师法》第二十八条明确规定:会计师事务所按照国务院财政部门的规定建立职业风险基金,办理职业保险。财政部关于印发《会计师事务所财务管理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的通知(财会协字〔1994〕第123号)第十条第十五款规定:职业风险基金按业务收入的10%计提,作为因不可避免的工作失误而依法进行赔偿的准备金。财政部关于印发《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税务师事务所会计核算办法》的通知(财会〔2001〕61号),该核算办法规定:“职业风险基金”科目核算事务所按规定提取的用于职业风险赔偿的准备金。请问,我所根据业务收入计提的职业风险金,能否在税前扣除? 答:虽然注册会计师法及财政部相关文件,从会计制度方面明确规定事务所必须按规定提取职业风险基金。但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0〕84号)第六条第三款规定,存货跌价准备金、短期投资跌价准备金、长期投资减值准备金、风险准备基金(包括投资风险准备基金),以及国家税收法规规定可提取的准备金之外的任何形式的准备金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不得扣除。同时《税收征管法》第二十条第二款明确规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财务、会计制度或者财务、会计处理办法与国务院或者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有关税收的规定抵触的,依照国务院或者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有关税收的规定计算应纳税款、代扣代缴和代收代缴税款。 因此,中介机构计提的职业风险金不能在税前扣除。

㈢ 会计师事务所整体转让后之前老板计提的职业风险金怎么处理麻烦各位帮帮忙,谢谢!

这个我知道!
计提时:
借 管理费用-职业风险基金
贷 职业风险基金
用时:
借:职业风险基金
贷:相关科目
希望能帮到你!

㈣ 职业风险金会计分录

职业风险基金
1.本科目核算事务所按规定提取的用于因工作失误而依法进行赔偿的准备金。
2.提取职业风险基金时,借记“业务支出”科目,贷记本科目;因工作失误依法赔偿时,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如果所提职业风险基金不足以赔偿时,其差额应计入当期损益。
3.本科目期末贷方余额为提取的职业风险基金结余。

㈤ 会计师事务所风险有哪些,回答好的加分

会计师事务所执业风险日益增加,建立有效的风险应对与管理措施是每个事务所必须考虑的问题。从会计师事务所的内部治理来看,加强人力资源管理、严格事务所的质量控制和业务管理都能够有效控制执业风险。本文拟从与风险管理直接相关的职业风险基金的提取和法律咨询两个方面探讨会计师事务所的风险及其应对措施。

一、会计师事务所风险形成的原因

(一)会计师事务所资本市场与有效治理结构的缺乏
我国现阶段尚未建立起规范、有效的资本市场,也未能形成有效的职业经理人市场机制和真正意义上的企业法人治理结构。上市公司的管理当局缺乏强调会计信息真实性的内在动机和提高独立性审计服务质量的自愿性需求。相反,为了提高自身的绩效薪酬、保证配股资格、避免被特别处罚或被摘牌,为了进行内幕交易和操纵市场,上市公司的管理当局普遍存在虚构会计信息、操纵利润等舞弊冲动。因此,一方面,舞弊因素的增加导致了注册会计师审计业务的难度,注册会计师难以查出舞弊导致的错报;另一方面,上市公司更倾向于聘请缺乏职业道德的、能够串通舞弊的会计师事务所。

(二)诉讼案件与赔付金额的日益增多
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执业不当的诉讼案件和赔付金额越来越多,职业赔偿保险公司的调查分析表明,由国际上著名会计师事务所通告索赔的数量日益增多,同时索赔发生的次数也越来越多,索赔金额迅速攀升。据调查,1974-1989年,会计师事务所清偿索赔数额为18亿美元,而1980—1995年,索赔金额上升至95亿美元。导致了目前“诉讼爆炸”和“保险危机”的局面,注册会计师的职业谨慎和专业胜任能力成为社会关注的焦点。

(三)注册会计师执业难度的增加
随着经济的发展,企业的组织结构、经济业务越来越趋于复杂,会计制度的不断改革使得会计处理方式更多涉及主观判断,从而增加了注册会计师的执业难度。从内部因素看,很多事务所缺乏相应的质量控制机制,或者虽然设计了质量控制机制但没有得到有效执行;事务所工作人员缺乏应有的执业谨慎和执业所需要的知识和技能,一味追求业务,缺乏专业服务精神,人员素质参差不齐。

二、会计师事务所职业风险基金的提取

(一)会计师事务所提取职业风险基金的原因
长期以来,由于民事法律责任制度不健全,监管主要依赖行政制裁和刑事责任,尤其是行政责任。但真正被追究刑事责任的注册会计师为数极少。由于过低的法律责任间接地助长了注册会计师行业的不诚信风气。2007年6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会计师事务所在审计业务活动中民事侵权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的发布,明确了由于注册会计师执业不谨慎或欺诈而出具不实报告对利害关系人造成损失的民事赔偿责任。与此相对应的是,会计师事务所净资产有限,如稍有不慎很可能导致“倾家荡产”。因此,会计师事务所有必要提取风险基金以及购买责任保险,在发生法律诉讼的情况下,防止或减少诉讼失败使会计师事务所发生面临破产的危机,对于注册会计师行业的健康发展起到一定的保护作用。

(二)会计师事务所提取风险基金的相关规定
2007年3月,财政部正式颁布了《管理办法》,用以规范事务所执业风险基金的具体管理,在最新的《管理办法》中明确规定了“事务所应当于每年年末,以本年度审计业务收入为基数,按照不低于5%的比例提取职业风险基金”。并且职业风险基金的用途是用于因职业责任引起的民事赔偿以及与民事赔偿相关的律师费、诉讼费等法律费用。笔者利用问卷对国内事务所的风险应对进行了调查,调查统计结果见表1。虽然《管理办法》规定,事务所购买职业保险的,实际缴纳的保险费可以按规定抵扣提取的职业风险基金,对职业风险基金的统计数据有一个抵减效应,但调查显示购买职业保险的事务所只占7.84%,所以国内事务所并没有完全按照《管理办法》的规定提取职业风险基金,且有部分事务所基金提取不足是显而易见的。目前事务所职业风险基金是由事务所自行管理的,由于民事赔偿制度还没有正式启动,该风险基金的设立有名无实,虽然累计的职业风险基金数额较大,但只是停留在账面上,只有很少部分对应在货币资金上,部分会计师事务所虚提、漏提、不提,或年末计提,年初冲销。《管理办法》中已对违反其规定的情况作了处罚措施。笔者认为,责令改正和公告不足以规范事务所的行为,财政部门应该制定更加严格的处罚措施以使事务所更加自觉按照规定提取职业风险基金;另一方面,注册会计师协会也应该下设专门的职业风险基金管理部门,借鉴住房公积金的计提方法,为各事务所开设专户,进行专户储存。发生职业风险需赔偿时由行业管理部门进行拨付,不足部分由事务所补足,可以保证专款专用,在面对民事赔偿上可以及时支付。真正地将职业风险基金的提取落实到实处,依法计提,有效计提,使得风险基金切实能够起到在涉及民事赔偿时候的风险应对作用。

三、会计师事务所的法律咨询
(一)注册会计师执业过程中法律法规要求与责任的遵守
目前注册会计师的法律责任正在逐渐扩展,特别是在西方国家,进入20世纪80年代后,无论是法院的判例解释,还是注册会计师职业团体的态度,和以往比较都发生了很大的变化。由于消费者利益保护主义的兴起,审计保险理论的运用还有在所有商业领域,注册会计师的参与度逐渐增加,注册会计师执业日益收到影响、甚至阻碍或冲击。我国自1996年4月最高人民法院法函(1996)56号文发布之后的两年间,司法实践中出现的注册会计师执业引发的民事纠纷案例达500余例。“遵循审计准则即免责”难以被法律界从感情上接受。我国股市一系列财务造假案,均已涉及注册会计师和会计师事务所的民事及刑事责任。因此,注册会计师应当遵守法律法规,避免法律诉讼。加强人力资源管理、严格事务所的质量控制和业务管理等以及提取职业风险基金等措施均可以降低执业风险,有利于避免法律诉讼,然而注册会计师在很多特殊的、涉及法律问题的领域并不十分熟悉,注册会计师应当及时在执业过程中就遇到的问题向律师征询法律意见,以利于根据法律意见及时采取进一步的行动。

(二)注册会计师执业过程中法律咨询的具体内容
一方面,注册会计师应尽可能聘请熟悉相关法规及注册会计师法律责任的、具有处理类似情况经验的律师,遇到重大法律问题,注册会计师应就该问题与所聘请的律师详细讨论潜在的危险,慎重考虑律师给出的建议,将事务所的法律责任降到最低;
另一方面,事务可以考虑单独聘请律师,专门处理本事务所的法律事务,这样可以使其更好地了解本事务所的情况。国际大所都聘请了专门的律师团以处理各种法律事务,国内部分实力较为雄厚的大所也配备了专门律师。由表1可知,52家事务所的有效问卷中只有两家显示单独聘请了律师,以培训事务所人员,提高风险意识及法律水准。
大多数国内事务所都没有配备专门律师,一是由于配备专门律师耗费较大,只有具备相当的实力基础的事务所才能单独聘请律师;二是根据问卷调查显示,大多数的事务所业务主要集中在中小型上市公司的财务报表审计和验资,小规模的客户和简单的业务使得很多事务所也无需要单独聘请专门律师。

四、会计师事务所风险应对策略

(一)提高执业质量,加强机构管理控制
事务所要严格按照《》的要求提出职业风险基金,切实提高执业质量,加强事务所质量控制。只有执业质量提高才能从根本上降低执业风险,事务所应该设置质量控制的专门机构、对重要的业务和风险较大的业务实施项目质量控制复核、对执业不当的员工采取适当的处罚、贯彻业务底稿三级复核制度。

(二)制定处罚标准与制度
除执行严格的管理机制以外,财政部门还应制定系统、规范的处罚标准,对违反规章制度的会计师事务所适当处罚。财政部门在运用行政处罚的时候应考虑行政处罚手段的有效性,与民事处罚和刑事处罚相比较,使事务所更加自觉地按照规定提取职业风险基金。

(三)设立专门职业基金管理部门
注册会计师协会可以下设专门的职业风险基金管理部门。注协可以借鉴住房公积金的计提方法,为各事务所开设专户,进行专户储存。发生职业风险需赔偿时由行业管理部门进行拨付,不足部分由事务所补足,可以保证专款专用,在面对民事赔偿上可以及时支付。从而真正地将职业风险基金的提取落实到实处,依法计提,有效计提,使风险基金切实能够起到在涉及民事赔偿时的风险应对作用。

(四)建立专业法律咨询制度
会计师事务所应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充分考虑及深入分析,从而决定是否单独聘请律师对本事务所的法律事务相关专门处理。

㈥ 职业风险基金可以在税前扣除吗

因此,会计师事务所计提的职业风险准备金不得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责任编辑:编辑组]

㈦ 会计师事务所 职业保险

会计师事务所执业风险日益增加,建立有效的风险应对与管理措施是每个事务所必须考虑的问题。从会计师事务所的内部治理来看,加强人力资源管理、严格事务所的质量控制和业务管理都能够有效控制执业风险。本文拟从与风险管理直接相关的职业风险基金的提取和法律咨询两个方面探讨会计师事务所的风险及其应对措施。
一、会计师事务所风险形成的原因
(一)会计师事务所资本市场与有效治理结构的缺乏
我国现阶段尚未建立起规范、有效的资本市场,也未能形成有效的职业经理人市场机制和真正意义上的企业法人治理结构。上市公司的管理当局缺乏强调会计信息真实性的内在动机和提高独立性审计服务质量的自愿性需求。相反,为了提高自身的绩效薪酬、保证配股资格、避免被特别处罚或被摘牌,为了进行内幕交易和操纵市场,上市公司的管理当局普遍存在虚构会计信息、操纵利润等舞弊冲动。因此,一方面,舞弊因素的增加导致了注册会计师审计业务的难度,注册会计师难以查出舞弊导致的错报;另一方面,上市公司更倾向于聘请缺乏职业道德的、能够串通舞弊的会计师事务所。
(二)诉讼案件与赔付金额的日益增多
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执业不当的诉讼案件和赔付金额越来越多,职业赔偿保险公司的调查分析表明,由国际上著名会计师事务所通告索赔的数量日益增多,同时索赔发生的次数也越来越多,索赔金额迅速攀升。据调查,1974-1989年,会计师事务所清偿索赔数额为18亿美元,而1980—1995年,索赔金额上升至95亿美元。导致了目前“诉讼爆炸”和“保险危机”的局面,注册会计师的职业谨慎和专业胜任能力成为社会关注的焦点。
(三)注册会计师执业难度的增加
随着经济的发展,企业的组织结构、经济业务越来越趋于复杂,会计制度的不断改革使得会计处理方式更多涉及主观判断,从而增加了注册会计师的执业难度。从内部因素看,很多事务所缺乏相应的质量控制机制,或者虽然设计了质量控制机制但没有得到有效执行;事务所工作人员缺乏应有的执业谨慎和执业所需要的知识和技能,一味追求业务,缺乏专业服务精神,人员素质参差不齐。
二、会计师事务所职业风险基金的提取
(一)会计师事务所提取职业风险基金的原因
长期以来,由于民事法律责任制度不健全,监管主要依赖行政制裁和刑事责任,尤其是行政责任。但真正被追究刑事责任的注册会计师为数极少。由于过低的法律责任间接地助长了注册会计师行业的不诚信风气。2007年6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会计师事务所在审计业务活动中民事侵权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的发布,明确了由于注册会计师执业不谨慎或欺诈而出具不实报告对利害关系人造成损失的民事赔偿责任。与此相对应的是,会计师事务所净资产有限,如稍有不慎很可能导致“倾家荡产”。因此,会计师事务所有必要提取风险基金以及购买责任保险,在发生法律诉讼的情况下,防止或减少诉讼失败使会计师事务所发生面临破产的危机,对于注册会计师行业的健康发展起到一定的保护作用。
(二)会计师事务所提取风险基金的相关规定
2007年3月,财政部正式颁布了《管理办法》,用以规范事务所执业风险基金的具体管理,在最新的《管理办法》中明确规定了“事务所应当于每年年末,以本年度审计业务收入为基数,按照不低于5%的比例提取职业风险基金”。并且职业风险基金的用途是用于因职业责任引起的民事赔偿以及与民事赔偿相关的律师费、诉讼费等法律费用。笔者利用问卷对国内事务所的风险应对进行了调查,调查统计结果见表1。虽然《管理办法》规定,事务所购买职业保险的,实际缴纳的保险费可以按规定抵扣提取的职业风险基金,对职业风险基金的统计数据有一个抵减效应,但调查显示购买职业保险的事务所只占7.84%,所以国内事务所并没有完全按照《管理办法》的规定提取职业风险基金,且有部分事务所基金提取不足是显而易见的。目前事务所职业风险基金是由事务所自行管理的,由于民事赔偿制度还没有正式启动,该风险基金的设立有名无实,虽然累计的职业风险基金数额较大,但只是停留在账面上,只有很少部分对应在货币资金上,部分会计师事务所虚提、漏提、不提,或年末计提,年初冲销。《管理办法》中已对违反其规定的情况作了处罚措施。笔者认为,责令改正和公告不足以规范事务所的行为,财政部门应该制定更加严格的处罚措施以使事务所更加自觉按照规定提取职业风险基金;另一方面,注册会计师协会也应该下设专门的职业风险基金管理部门,借鉴住房公积金的计提方法,为各事务所开设专户,进行专户储存。发生职业风险需赔偿时由行业管理部门进行拨付,不足部分由事务所补足,可以保证专款专用,在面对民事赔偿上可以及时支付。真正地将职业风险基金的提取落实到实处,依法计提,有效计提,使得风险基金切实能够起到在涉及民事赔偿时候的风险应对作用。
三、会计师事务所的法律咨询
(一)注册会计师执业过程中法律法规要求与责任的遵守
目前注册会计师的法律责任正在逐渐扩展,特别是在西方国家,进入20世纪80年代后,无论是法院的判例解释,还是注册会计师职业团体的态度,和以往比较都发生了很大的变化。由于消费者利益保护主义的兴起,审计保险理论的运用还有在所有商业领域,注册会计师的参与度逐渐增加,注册会计师执业日益收到影响、甚至阻碍或冲击。我国自1996年4月最高人民法院法函(1996)56号文发布之后的两年间,司法实践中出现的注册会计师执业引发的民事纠纷案例达500余例。“遵循审计准则即免责”难以被法律界从感情上接受。我国股市一系列财务造假案,均已涉及注册会计师和会计师事务所的民事及刑事责任。因此,注册会计师应当遵守法律法规,避免法律诉讼。加强人力资源管理、严格事务所的质量控制和业务管理等以及提取职业风险基金等措施均可以降低执业风险,有利于避免法律诉讼,然而注册会计师在很多特殊的、涉及法律问题的领域并不十分熟悉,注册会计师应当及时在执业过程中就遇到的问题向律师征询法律意见,以利于根据法律意见及时采取进一步的行动。
(二)注册会计师执业过程中法律咨询的具体内容
一方面,注册会计师应尽可能聘请熟悉相关法规及注册会计师法律责任的、具有处理类似情况经验的律师,遇到重大法律问题,注册会计师应就该问题与所聘请的律师详细讨论潜在的危险,慎重考虑律师给出的建议,将事务所的法律责任降到最低;
另一方面,事务可以考虑单独聘请律师,专门处理本事务所的法律事务,这样可以使其更好地了解本事务所的情况。国际大所都聘请了专门的律师团以处理各种法律事务,国内部分实力较为雄厚的大所也配备了专门律师。由表1可知,52家事务所的有效问卷中只有两家显示单独聘请了律师,以培训事务所人员,提高风险意识及法律水准。
大多数国内事务所都没有配备专门律师,一是由于配备专门律师耗费较大,只有具备相当的实力基础的事务所才能单独聘请律师;二是根据问卷调查显示,大多数的事务所业务主要集中在中小型上市公司的财务报表审计和验资,小规模的客户和简单的业务使得很多事务所也无需要单独聘请专门律师。
四、会计师事务所风险应对策略
(一)提高执业质量,加强机构管理控制
事务所要严格按照《》的要求提出职业风险基金,切实提高执业质量,加强事务所质量控制。只有执业质量提高才能从根本上降低执业风险,事务所应该设置质量控制的专门机构、对重要的业务和风险较大的业务实施项目质量控制复核、对执业不当的员工采取适当的处罚、贯彻业务底稿三级复核制度。
(二)制定处罚标准与制度
除执行严格的管理机制以外,财政部门还应制定系统、规范的处罚标准,对违反规章制度的会计师事务所适当处罚。财政部门在运用行政处罚的时候应考虑行政处罚手段的有效性,与民事处罚和刑事处罚相比较,使事务所更加自觉地按照规定提取职业风险基金。
(三)设立专门职业基金管理部门
注册会计师协会可以下设专门的职业风险基金管理部门。注协可以借鉴住房公积金的计提方法,为各事务所开设专户,进行专户储存。发生职业风险需赔偿时由行业管理部门进行拨付,不足部分由事务所补足,可以保证专款专用,在面对民事赔偿上可以及时支付。从而真正地将职业风险基金的提取落实到实处,依法计提,有效计提,使风险基金切实能够起到在涉及民事赔偿时的风险应对作用。
(四)建立专业法律咨询制度
会计师事务所应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充分考虑及深入分析,从而决定是否单独聘请律师对本事务所的法律事务相关专门处理。

扩展阅读:【保险】怎么买,哪个好,手把手教你避开保险的这些"坑"

㈧ 事务所上岗收取3000元执业风险金合法吗

您好。

不知您所提是律师事务所,还是会计事务所(还有一个税务师事务所)?
查阅资料显示:
首先,不论是律师还是会计,在执业过程中都存在风险金之说。该风险金的用途两者相同,均是用于弥补、减少因执业人员在执业中发生的错误而需要对当事人承担相应责任的风险。一般情况下执业人员所在(律师、会计、税务)事务所会根据司法部、财政部、税务总局的要求提取相应的风险金,并没有明确风险金是由个人承担还是由个人承担。
其次,事务所的特殊性,各事务所中的执业人员的种类也存在略微差异。例如律师事务所中的律师有的是提成制,有的是授薪制,相应的其需要承担的社保、职业风险金等也不相同。
建议您若对缴纳执业(职业)风险金有异议的,可以向所在单位负责人或内勤详询具体情况以及标准。若实在不行可以对应的向当地司法局(律所)、财政局(会计所)、税务总局(税务师)咨询相关问题。

参考:
《会计师事务所职业风险基金管理办法》(财会函[2007]9号)
《税务师事务所职业风险基金管理办法》(公告2010年第14号)

㈨ 职业风险基金可否扣除

问:《注册会计师法》第二十八条明确规定:会计师事务所按照国务院财政部门的规定建立职业风险基金,办理职业保险。财政部关于印发《会计师事务所财务管理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的通知(财会协字〔1994〕第123号)第十条第十五款规定:职业风险基金按业务收入的10%计提,作为因不可避免的工作失误而依法进行赔偿的准备金。财政部关于印发《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税务师事务所会计核算办法》的通知(财会〔2001〕61号),该核算办法规定:“职业风险基金”科目核算事务所按规定提取的用于职业风险赔偿的准备金。请问,我所根据业务收入计提的职业风险金,能否在税前扣除? 答:虽然注册会计师法及财政部相关文件,从会计制度方面明确规定事务所必须按规定提取职业风险基金。但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0〕84号)第六条第三款规定,存货跌价准备金、短期投资跌价准备金、长期投资减值准备金、风险准备基金(包括投资风险准备基金),以及国家税收法规规定可提取的准备金之外的任何形式的准备金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不得扣除。同时《税收征管法》第二十条第二款明确规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财务、会计制度或者财务、会计处理办法与国务院或者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有关税收的规定抵触的,依照国务院或者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有关税收的规定计算应纳税款、代扣代缴和代收代缴税款。 因此,中介机构计提的职业风险金不能在税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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