养老保险
1.我有几年没交养老保险金,可补交吗?
答:关于补交养老保险金的问题,京劳社养发[2007]21号文件作出了明确规定。由于用人单位原因未给您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您所在的单位可以向单位所在区县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书面补缴申请,并提交申请补缴期间与您存在劳动关系的证明以及工资收入凭证,经确认后按照相关文件的具体规定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但如果是因为个人原因而未能缴纳的将不能补缴。
2.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应支付哪些养老待遇?
答: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支付下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一)被保险人的基本养老金;
(二)被保险人退休后死亡的丧葬补助费;
(三)国家和本市规定的其他支付项目的费用。
3.被保险人符合什么条件才能领取养老金?
答:被保险人符合下列条件的,自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核准后的次月起,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
(一)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条件并办理相关手续的;
(二)按规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累计缴费年限满15年的。
“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条件”是:
(一)男年满六十周岁,女干部年满五十五周岁,女工人年满五十周岁;
(二)从事井下、高空、高温、特别繁重体力劳动或者其他有害身体健康的工作,男年满五十五周岁,女年满四十五周岁;
(三)男年满五十周岁,女年满四十五周岁,经劳动鉴定委员会鉴定,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4.个人账户怎么构成?
答:个人账户由被保险人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和利息以及2007年以前的累计储存额本息合计共同构成。
5.个人账户储存额能提前支取吗?
答:个人账户储存额只能用于被保险人养老,不得提前支取。被保险人死亡后,个人账户储存额或者余额中个人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及其利息可以依法继承,其余部分并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
6.个人帐户是如何计息的?
答:根据1998年4月6日北京市政府发布的《北京市企业城镇劳动者养老保险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要求,在具体实施中是这样计息的:
(一)职工个人帐户储存额的计帐利率参照银行规定的居民储蓄存款1年期利率计息;
(二)职工个人当年缴费额参照银行规定的居民储蓄活期利率计息。其利息每年结算一次,并作为第二年计息的基数。
(三)职工退休后不再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但个人帐户储存额在支付个人帐户养老金后的余额部分继续按同期银行规定的1年期利率计算利息。
7.个人帐户储存额是否可以继承?
答:按照《规定》要求,被保险人在职或退休后死亡,个人帐户余额中的个人缴费部分及其利息可以由被保险人生前指定的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继承。由于退休人员去世前个人帐户储存额已经支付了一部分个人帐户养老金,因此个人帐户储存额的继承额是支付一定时期的养老金的余额部分。
8.基本养老保险金的高低取决于什么?
答:《规定》实施后,职工退休时基本养老金水平的高低,主要取决于缴费时间的长短和缴费额度的多少。因此,职工缴费时间越长,缴费额度越高,其退休后基本养老金水平就越高。反之则低。这充分体现权利与义务相对等的关系。
9.哪些人可以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
答:凡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并按有关缴费规定按时足额缴费的被保险人,在符合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时,累计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满15年以上;1998年7月1日新《规定》实施前参加工作的人员,累计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10年以上,经企业和主管部门或区、县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办理手续后可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
10.户籍在外地,工作几年后返回原籍,社会保险是否可以转回,原来在外地的社保是否可以合并?
答:如已参加社会保险,保险关系是否转移到外地取决于外地的相关政策。如果不能转移也没关系,您的相关记录已在社保留存,将来可以享受相关待遇或再转走均可。如果你现在在北京工作、且户口也转到北京的就可以做两个地区的社保帐户合并。假如你没有北京户口,暂时还做不了合并,但你原来的帐户仍然保留,并有效。重要的是,回到原籍应参加当地的社会保险以保障您的权益,至于两地保险的衔接问题,将来肯定会得到妥善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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② 外省人在云南交医疗保险怎么查询
可以在网上输入你的工号。把你医疗保险的保单以及人名身份证等相关证件输入,就可以查询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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④ 云南省 个人办理医保
现在只能交2016年的,17年的还没有核定出来,具体参照:
一、执行标准
根据省统计局公布的数据,2015年度云南省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为55025元,月平均工资为4585元;2015年度云南省企业退休人员年平均基本养老金为26184元,月平均基本养老金为2182元/月,从2016年6月核定7月应缴医疗保险费开始,按以下标准执行:
(一)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基数的执行标准
1.在职职工以本人2015年度月平均工资为缴费基数,个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低于2015年度云南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的,以2015年度云南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作为缴费基数,即:2751元/月;个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高于2015年度云南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0%的,以2015年度云南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0%作为缴费基数,即:13755元/月。
2.灵活就业、自谋职业在职参保人基本医疗保险月缴费基数为2015年度云南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即:4585元/月。
3.单位每个月为你缴纳9%,你自己缴纳2%外加10块钱的大病统筹
(二)重特病医疗统筹缴费标准
单位按2015年度云南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0.6%核定,即:单位27.51元/月,个人1元/月。
(三)相关人员的划账基数
1.灵活就业退休人员个人账户月划账基数,按2015年度云南省企业退休人员月平均基本养老金和2015年度云南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之和的平均数计算,即:3383.5元/月。
2.未参加养老保险或不能按月领取养老金的退休人员,个人账户划账基数为2015年度云南省企业退休人员平均养老金,即:2182元/月。
3.随同用人单位参保的退休人员个人账户划账基数组成按原规定执行,金额按2016年增资调待后的当月基本养老金数计算。自谋职业退休人员划账基数执行标准与随同用人单位参保的退休人员一致。
二、工作要求
(一)用人单位申报缴费基数时应填报《2016年度城镇职工医疗保险缴费基数申报承诺书》,按法规政策的规定如实申报在职职工缴费基数、单位缴费基数总额及退休人员个人账户划账基数。在职职工缴费基数的组成及计算严格按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关于规范社会保险缴费基数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险中心函﹝2006﹞60号)的规定进行。医疗保险费申报情况应告知职工本人,参保单位提供的工资花名册应由职工本人签字。对申报的缴费基数有异常存在虚假嫌疑的,各县(市)区应深入核查,进行缴费基数的稽核。
(二)由于统计局劳动工资统计报表报送范围和报送方式发生了变化,从2016年度起,不再收取各参保单位的劳动工资统计报表作为缴费基数申报的资料。
(三)根据《社会保险法》第六十二条及《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规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0号)第八条,在2016年年度核定工作期间,用人单位未按规定申报应当缴纳的医疗保险费数额的,自2016年9月起,按照该单位8月缴费额的百分之一百一十确定应当缴纳数额。
(四)灵活就业、自谋职业参保人自2015年10月开始欠费至2016年度核定结束时依然欠费的,视为本人未按规定进行申报,自2016年9月起,暂停其缴费核定。
三、核定时间
2016年度单位、在职职工缴费基数和退休人员个人账户划账基数核定工作,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开始,至2016年8月31日结束,请各医保中心做好统筹安排,确保本年度核定工作按期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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⑤ 云南城乡居民医疗保险缴费在手机上如何缴费
原来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在手机上如何交费?打开当地的医疗保险网页。输入你相关的资料。就显示出来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