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事业单位临聘人员应该买哪些保险
团体意外险就好了,非常方便,费用也就2百上下。被保险人可以变更,增加减少人员都可以。例如张三走了,来了个李四,直接把张三变更为李四就好了,费用不用再交;张三走了,李四没来,退还张三没享受完的保费;张三没走,李四来了,再付2百就好了。
B. 行政事业单位可以公款购买商业保险吗
《关于党政机关及事业单位用公款为个人购买商业保险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
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有关人民团体,高法院,高检院,民主党派,工商联,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监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监察局:
根据2004年中央纪委第三次全会的部署,为了进一步加强党风廉政建设,维护财经纪律的严肃性,财政部、监察部针对目前党政机关及事业单位用公款为个人购买商业保险的有关问题,研究制定了《关于党政机关及事业单位用公款为个人购买商业保险若干问题的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反馈。
附件:关于党政机关及事业单位用公款为个人购买商业保险若干问题的规定
关于党政机关及事业单位用公款为个人购买商业保险若干问题的规定
为规范党政机关及事业单位用公款为个人购买商业保险的行为,维护财经纪律的严肃性,加强财政性资金的管理,进一步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现将有关问题规定如下:
一、本规定所称党政机关及事业单位用公款为个人购买商业保险,是指由单位缴付全部或部分保费,为干部职工购买商业保险公司提供的各类商业保险产品的行为。
二、本规定所称“党政机关及事业单位”区分为以下两类:
(一)党政机关和依照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其中:党政机关是指,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以及各级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依照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是指,按照人事部和各地人事厅局有关文件确定的依照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
(二)不依照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
三、党政机关和依照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用公款为干部职工购买商业保险,应严格遵守下列规定:
(一)购保的险种。仅限于旨在风险补偿的人身意外伤害险,包括公务旅行交通意外伤害险、特岗人员的意外伤害险,以及为援藏援疆等支援西部地区干部职工购买的人身意外伤害险。
(二)受保的人员范围。一般仅限于单位在职的干部职工,但离退休人员参加单位组织的集体活动、赴外就医的,可以购买交通意外伤害险。
(三)保费的财务列支渠道。公务旅行交通意外伤害险的费用在单位的差旅费中列支。特岗人员、援藏援疆等支援西部地区干部职工人身意外伤害险费用,应首先在单位按照规定计提的职工福利费中列支;职工福利费不足的,党政机关在人员经费中列支,事业单位在职工福利基金中列支。
四、不依照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用公款为干部职工购买商业保险,应严格遵守下列规定:
(一)购保的险种。限于本规定第三条第一款规定的意外伤害险,以及与建立补充医疗保险相关的险种。购买补充医疗保险的只能是未享受公务员医疗补助或公费医疗的事业单位。
(二)受保的人员范围。意外伤害险受保人员的范围按本规定第三条第二款的规定执行;补充医疗保险受保人员的范围包括单位在职干部职工和离退休人员。
(三)保费的财务列支渠道。公务旅行交通意外伤害险、特岗人员以及援藏援疆等支援西部地区干部职工人身意外伤害险费用的财务列支渠道,按照本规定第三条第三款的规定处理。补充医疗保险费用在社会保障费中列支。
五、党政机关及事业单位为特岗人员购买人身意外伤害险的,对特岗人员的界定、具体的意外伤害险险种、以及购保资金的额度等,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由省级政府和中央部门审批确定。其中,中央单位由部级机关审批确定,报财政部备案;地方单位由省级政府各部门及直属单位商省级财政部门报省政府审批确定,有关审批文件抄送省级财政部门。
六、不依照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为干部职工建立补充医疗保险的,单位承担的年度购保资金额度不得超过上一年度工资总额的4%(工资总额按国家统计局的口径执行);超出部分的购保资金,由受保人员自行承担,并由单位在其工资中代扣代缴。其他有关事项,按照((国务院关于印发完善城镇社会保障体系试点方案的通知))(国发[2000]42号)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企业建立补充医疗保险的规定执行。
七、党政机关及事业单位用公款为个人购买商业保险时,严禁下列行为:
(一)购买虽在本规定险种范围之内,但具有投资分红性质的商业保险;
(二)购买本规定险种范围之外其他任何形式的商业保险;
(三)为本规定受保人员范围之外的其他人员购买任何形式的商业保险:
(四)违反本规定的财务列支渠道,挤占、挪用其他资金购买商业保险,以及私设“小金库”购买商业保险等;
(五)利用行政隶属关系或行政管理职权,指使或接受主管范围以内的下属单位为单位领导干部或职工购买商业保险;
(六)利用职务之便,在购买商业保险的过程中收取“回扣”等谋取私利的行为。
八、党政机关及事业单位应严格按照以上条款的规定,认真清理本单位用公款为干部职工购买的商业保险,有关清退政策规定如下:
(一)清退范围的界定。对各单位用公款购买的商业保险,凡不符合上述规定的商业保险险种、受保的人员范围,以及用私设“小金库”或财政专款购买的商业保险,一律纳入清退范围。保险已经期满或失效,个人领取了年金、红利等收益的,以及在本规定下发之前已办理退保并由个人领取了退保金的,也必须全部清退。
在本规定下发时受保人员已经死亡或正在接受大病医疗保险的,可不列入清退的范围。
(二)退保资金的财务处理。对纳入清退范围的退保资金,属于用私设“小金库”或财政专款购买的商业保险,一律上缴同级财政部门;属于用职工福利费、职工福利基金、工会经费等其他资金购买的商业保险,由单位按原资金来源渠道收回。对于没有纳入清退范围,但财务列支渠道与本规定不一致的,可不再进行账务调整。
(三)保费的清退方式。各保险公司在向原投保单位支付退保资金时,对由单位缴付全部保费的商业保险,退保资金一律通过银行转账支付给单位,不得直接向受保人员支付现金或银行储蓄存单;对由单位和个人共同出资购买的商业保险,退保资金由单位和个人按缴费比例分配,退保损失也应按比例分摊,保险公司给单位的退保资金须通过银行转账支付。
(四)允许个人自愿买断。在受保人员自愿用个人资金补偿单位已缴保费的前提下,允许个人续保。采取个人自愿买断方式的,单位不得再以任何形式弥补个人应补偿给单位的款项或为个人续保提供赞助。
(五)清退时限及监督检查。各单位应由主要领导负责,高度重视清退工作,严格执行本规定的各项政策和要求,并将有关清退结果报同级纪检、监察和财政部门备案。各级纪检、监察和财政部门应加强对各单位清退工作的指导和监督,及时跟踪检查各单位清退工作的进度和质量,并对清退结果进行必要的抽查,切实保证各项清退政策的贯彻执行。各中央单位和省级财政部门应认真汇总《用公款为个人购买商业保险清退情况统计表》(附后),形成清退总结报告,并于2004年11月30日之前上报财政部。
九、各级党政机关及事业单位应严格按照现行财务规章制度及财政性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加强自身内部财务管理,杜绝用公款违规为个人购买商业保险的行为。
单位在规定的清退期限内拒不自查自纠,甚至弄虚作假、隐瞒不报,以及在本规定下发后仍违规用公款为个人购买商业保险的,一经查出,购保资金一律没收并上缴同级财政部门;对单位主要领导等有关责任人员,按照党纪政纪的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处理;构成犯罪行为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省级政府和中央部门可以结合实际情况,依据本规定明确的各项政策和原则要求,制定具体的落实措施和清退方案,并报财政部、监察部备案。
十一、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各级政府和部门制定颁发的有关政策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C. 事业单位可以为职工购买商业团体补充养老保险吗
可以的。
只要单位经济条件允许,上级机关允许就可以。
D. 事业单位给员工买0.5的保险合法吗
你好,希望一下内容可以帮助到您。
参照职工在企业的工作年限、工资水平、工作岗位等条件,结合企业的实际情况,经企业与员工双方协商,报有关部门批准,由企业一次性支付给员工一定数额的金钱,从而解除企业和富余员工之间的劳动关系,把员工推向社会。此为本质意义上的“买断工龄”。
这里有几个问题需要明确:
1.“买断工龄”的前提是职工没有医疗、养老、失业等社会保障,员工生死全依托企业,离开企业,职工即无任何保障,亦即成为“游民”。如果企业已为职工交纳了医疗、养老、失业等社会保险,亦即“三险”,则再无“买断工龄”之事。
2.“买断工龄”虽然残酷,但也不是谁都可以享受的。谁有资格享受呢?是国营企业的职工。听明白了,如果你是外资企职工,或者是私营企业职工,你是没有资格享受这一待遇的。打个比方,一个农民工,施工队说让他明天走人,他只能离开,拖欠他三个月的工资不给那是少的。哪怕他给这个包工队干了二十年,也绝无“买断工龄”之理。所以,作为国企职工,你还是应该庆幸的(主人嘛!)。
3.中国是一个等级森严的社会,官与民、工人与农民、处级与科级大有不同,个中利益自不必说。“买断工龄”之后,这个人由国企职工的身份一下子变成了所谓的“游民”,由领导阶级成为了被领导阶级,原则上讲,其身份变化有天壤之别。正因为此,有人把“买断工龄”的钱也称之为“身份置换费”。言内之意,你的身份被贬值了,给你点补偿。
4.“买断工龄”没有法定的标准。一般参照职工的工作年限、工资水平、工作岗位等条件,并结合本单位实力、效益而定。所以,三、五千有之,三、五万也有,更有夸张者,可能有人因“买断工龄”得了二、三十万,发了大财。我们身边不乏这样的例子。发钱多的,比如银行、保险、石油等企业,他们财力雄厚,不缺那几个人头钱,而且,也不是自己的钱,发了也不心疼,何不送个人情,落得皆大欢喜。故有人因“买断工龄”致贫,有人因“买断工龄”致富。
客观地讲,当年的银行、保险、石油等单位,均是纯粹的国营企业,其资产均属国家所有。在没法律依据的情况下,以每人几十万元为这些工人的后半生买路,无异于将纳税人的钱白送给个人。其中本质,不说也罢。
5.“买断工龄”之后,职工与企业再无任何关系,职工生老病死均与原企业无关。由于职工没有社会保险,职工即使到了退休年龄,也只能以“买断工龄”的钱维持余生。
当然,也有尚年富力强者,或者知识分子,下海经商,利用企业发的钱做生意,发了大财的。或者找个地方打工,也是可以的。
但是,什么东西都是有代价的。对于“买断工龄”,除了下岗外,地方上对再就业也有很苛刻的限制,就是对于“买断工龄”者,劳动人事机关要将其本人事档案要封存(实质是冻结),不能再向其他单位流动。其用意是:你既然拿了这么多“买断”钱,国家已经把你的后半生解决了,你不能再去其他单位找工作,否则的话,你既拿到“买断”钱,又能就业,便宜不全让你占了?国企还怎么“减员”?
冻结人事档案是地方上的土做法,国家是没有这种规定的。严格讲,劳动机关这一做法是违法的。但是这一做法并没有被禁止,且延续至今。客观而言,这种做法收效有限,因为目前很多单位(主要是民营企业)根本不看你的人事档案,拿到“买断”钱之后仍可到这样的单位就业,谁也不能把你怎样。但是,也有些单位是必需要人事档案的。主要是跟“国”字沾边的如国企、党政机关、军队、学校、科研院所等事业单位。假如你的档案不能调动,你就无法到这些单位就业。
到这里,你应该明白他为什么要冻结你的档案了。你是从国企出来的,原来吃国家饭,国家已给了你“买断”钱。假如你再让你回到国有单位去,你不就多吃了一回“国家饭”?
再后来,国家逐步建立了统一的社会保障制度,国有企业要为职工交纳医疗、养老、失业等社会保险,亦即“三险”,保险资金由国家专门设立的机关来管理。职工生老病死原则上与企业已无关系。即使企业辞退职工,职工仍可享受失业保险,可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因此,职工即使不再是“企业人”也仍然是“社会人”,而不会像从前那样成为“游民”。
至此,“买断工龄”的背景已不复存在,已不应再有“买断工龄”的做法出现。
这样明白了吗?
扩展阅读:【保险】怎么买,哪个好,手把手教你避开保险的这些"坑"
E. 事业单位可以为员工购买团体意外险吗,法律依据是什么
您好!可以的,法律没有要求不许给员工买团体意外,现在一些待遇好的单位已经开始买团体重疾和团体养老年金了!
F. 单位可以为员工购买商业险
单位为职工购买保险主要根据员工的实际需要和企业财务状况,企业的能力和责任将更充分地为员工提供保险,主要包括各种意外保险、人寿保险、健康保险和养老保险。
1、团体意外险,主要防范意外险,包括:意外伤害、意外医疗、交通事故、意外住院津贴;
2、团体寿险,主要防范死亡风险,包括:一年期定期寿险、定期寿险、人寿保险;
3、团体健康保险,主要防范健康风险,包括:重大疾病保险、补充住院、住院津贴、补充急诊;
4、团体养老保险,主要为职工提供养老保障,包括:分红险、万能险、投资保险。
1.商业保险的经营主体是商业保险公司。
2.商业保险所反映的保险关系是通过保险合同体现的。
3.商业保险的对象可以是人和物(包括有形的和无形的),具体标的有人的生命和身体、财产以及与财产有关的利益、责任、信用等。
4.商业保险的经营要以盈利为目的,而且要获取最大限度的利润,以保障被保险人享受最大程度的经济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