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募基金会与公益组织合作面临的风险很多,主要的风险如下:
其一,公益组织财务管理不规范,导致可能的财务纠纷或者财务不清晰;
其二,公益组织专业能力不足,导致项目执行能力达不到预期目的;
其三,公益组织人员变动大,导致项目管理难度大,预期目的难以实现;
其四,公益组织故意找茬,当出现项目变动的时候,有些组织故意找茬,推卸责任,让项目达不到预期目的,甚至出现不良影响。
如此等等吧,因为国内公益组织发展很不成熟,很不专业化,风险是比较多的。
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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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企业如何成立自己的爱心基金
成立慈善基金,这需要专业的金融策划公司和投资管理顾问公司做。
我先简单的给你说一下:
首先 你发起基金,作为出资人,铺底资金有要求的,然后成立专门的基金管理人管理这支基金,既然是基金,当然应该有自己的基金投向,基金的组织形式无外法人组织和非法人组织,即公司制或者有限合伙,作为爱心事业基金,一方面做慈善,但同事为保证其正常运营,必要的运作费用也是应该事先计提的。
关于基金运作的策略、基金运用方式、投的方向,所投对象的审查,等等,那事情多了去了。不是一两句话能说清楚的。
C. 一个公司出资成立一个基金会能获利吗
基金能否获利是要看公司的投资运营、是一种间接
的证券投资方式。
投资基金是通过汇集众多投资者的资金,交给银行
保管,由基金管理公司负责投资于股票和债券等证
券,以实现保值增值目的的一种投资工具。
根据运作方式的不同,证券投资基金可分为封闭式证券投资基金和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封闭式证券投资基金,可简称为封闭式基金,又称为固定式证券投资基金,是指基金的预定数量发行完毕,在规定的时间(也称“封闭期”)内基金资本规模不再增大或缩减的证券投资基金。从组合特点来说,它具有股权性、债权性和监督性等重要特点。
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
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可简称为开放式基金,又称为变动式证券投资基金,是指基金证券数量从而基金资本可因发行新的基金证券或投资者赎回本金而变动的证券投资基金。从组合特点来说,它具有股权性、存款性和灵活性等重要特点。
所以这是一个很复杂的运作过程、既能从中获利也会一败涂地……
D. 公益基金是否可以进行投资行为市场行为与公益之间如何平衡
公益基金的资金来源主要是社会各界人士或企业组织的捐赠,至于基金的增值保值主要方式是存银行定期或购买国债,而不会进行其它的市场风险投资,毕竟公益基金的功能是公益而不是盈利。公益基金的市场参与度很低,也就是基础设施建设,必需品购买等。所以也不存在市场与公益之间的平衡。
E. 环境慈善基金管理运营风险有哪些
可以有两种主要的方式:
一、直接向民政部门申请,成立一个基金。
这种方式,需要投入很大的精力,要组建一班子人来运作。
没有雄厚、持续的资金支持会很难持久。
二、在慈善基金会、红十字会等下面设一个专项基金。
这个我曾经与上海市慈善基金会合作运作过,觉得比较现实、可操作性强。
具体来说就是,把款子交给慈善基金会保管,
指定捐助对象的范围和条件(如上海市贫困汽车驾驶员家庭的患重症儿童,等)
选择捐助对象时,实行捐款人推荐和慈善基金会选择相结合的方式,
A、捐款人推荐的,要符合慈善基金会的一些硬性规定(如受赠家庭贫困层度等硬性指标)
B、慈善基金会选定的,要取得捐款人书面同意。
与这些慈善机构合作,捐款人可以享受捐赠款免征所得税等优惠。对长期运作和发展会非常有利的。
我与上海慈善基金会合作很愉快,他们做事非常认真、主动、热情的。
这种方式更加公开透明、运作规范,适合于多种渠道筹款组建的基金。
F. 企业活动收入,按照甲方要求,需要代为捐赠公益基金,应该如何记账
企业活动收入按照甲方要求,需要代为捐赠公益基金应该如何记记账?刚到甲方的,要求。如果要带韦庄正公益基金的话,应该这么记账?
G. 国有企业参与设立基金有什么规定
成立基金公司的流程、所需人员、资质和成本等问题,都得依据你拟设基金公司的性质和类型,尤其是你将来打算据以投资和分配的模式来确定。
依据我国法律法规的规定,基金公司至少可以有如下分类:按组织实体类型分,有公司型基金和合伙型基金;按投资领域分,有证券投资基金和股权投资基金;按设立方式不同分,有公开募集设立的基金和私募基金。
上述不同的基金公司,其设立时要考虑的因素都不同,但其工商注册登记程序基本一致。根据我国公司或者合伙企业登记管理的法规规定,二者都得去工商登记,但公司型基金出资人得认缴出资而且在投资公司类型下5年之内必须实际缴付,而合伙型基金并不需要登记注册资本,其合伙人可以根据合伙协议自由约定如何缴付出资以及各自的出资份额。
同为合伙企业,法律上又有普通合伙和有限合伙企业之分,实践中采取合伙类型的基金多采用有限合伙企业的形式。普通合伙和有限合伙对合伙人之间缴付出资和承担责任的模式又存在较大不同。总之,从基金登记注册程序来讲,公司型基金其登记要求比合伙型基金公司要求严格,需要作更多的提前准备,其管理会更规范但缺乏灵活性;合伙型基金是目前采用较多的基金组织形式,尤其以有限合伙型基金比较普遍。
以实践中比较普遍的有限合伙型基金为例,设立一个有限合伙型基金至少需要一名普通合伙人,他得对基金的管理运作负责管理,并对基金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普通合伙人可以分得更多的基金盈利同时又可以只缴付象征性的出资甚至可以不出资,一般都得由在该基金投资运营领域内有相当投资管理经验或者相当技术、资源的人来担任,由于他要负责基金的具体管理和运作,人选是否适当几乎直接影响基金的成败。
除了普通合伙人,有限合伙基金还需要多名有限合伙人。有限合伙人的基金实体中充当出资人的角色,是基金投资资金的主要来源,尤其是基金初始运营资金的来源。有限合伙人对基金债务只以其出资为限承担责任,而且不参与基金的管理和运作,但要根据约定的利润分成来提取投资回报,也不从基金中领取日常报酬,因此,可以说,基金中的有限合伙人只要有钱就可以了。但是,如果这个有限合伙人既有钱又有在基金投资领域里的行业经验和相关资源,那就相当理想了。
就基金公司的资质而言,我国法律法规并没有特别规定基金投资公司所需要的特殊资质,你只要确保其合法注册成立,依法运作即可。
至于你所要求的最低成本,也是个比较复杂的问题。因为公司的成本构成有很多因素,设立成本、运营成本、管理成本、融资成本、投资成本等,如果你不能明确是指哪方面,很难在此给出一个比较满意的回答。鉴于你的基金还在初创阶段,从设立成本来讲,还是采用合伙型基金类型比较合适。
一是合伙型基金没有法定最低注册资本要求,对合伙人的初始出资压力很小,合伙人完全可以根据将来投资运作的需要追加投资,还可以根据需要去市场募集资金而不需要自己凑齐全部出资;二是合伙型基金比公司型基金运作起来更灵活,容易在基金合伙人中取得一致认可,投资策略调整起来也相对容易,更适合投资基金对外投资的快速、即使和准确的要求。
设立合伙型基金尤其需要注意的是合伙协议的起草,因为合伙协议如何约定直接决定了合伙人之间的利润分配,可以说合伙型基金成功运作的纲领性文件,你的基金要以什么样的架构来搭建、以什么样的模式进行投资、合伙人怎么样分配盈利、发生亏损如何分担、执行合伙人报酬如何确定等等事项,都得事先考虑妥当后,落实到合伙协议中来
H. 企业参与社会公益活动的状况及企业文化的举例
当年柯达在厦门,在湖滨北路那出资绿化了一个角。企业的根本在于做好企业,招更多的人并保持工作稳定,足额缴纳社保等基金。
I. 公司设立爱心基金注意什么
企业爱心基金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为特定的公益目的而设立;
(二)全国性公募基金会的原始基金不低于800万元人民币,地方性公募基金会的原始基金不低于400万元人民币,非公募基金会的原始基金不低于200万元人民币;原始基金必须为到账货币资金;
(三)有规范的名称、章程、组织机构以及与其开展活动相适应的专职工作人员;
(四)有固定的住所;
(五)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申办材料 申请设立基金会,申请人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下列文件:
(一)申请书;
(二)章程草案; (三)验资证明和住所证明;
(四)理事名单、身份证明以及拟任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简历;
(五)业务主管单位同意设立的文件。 基金会设立登记的事项包括:名称、住所、类型、宗旨、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原始基金数额和法定代表人。 基金会拟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应当向原登记管理机关提出登记申请,并提交拟设机构的名称、住所和负责人等情况的文件。 办理程序 登记管理机关应当自收到前款所列全部有效文件之日起60日内作出准予或者不予登记的决定。准予登记的,发给《基金会分支(代表)机构登记证书》;不予登记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境外基金会在中国内地设立代表机构,应当经有关业务主管单位同意后,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下列文件:
(一)申请书;
(二)基金会在境外依法登记成立的证明和基金会章程;
(三)拟设代表机构负责人身份证明及简历;
(四)住所证明;
(五)业务主管单位同意在中国内地设立代表机构的文件。 登记管理机关应当自收到前款所列全部有效文件之日起60日内,作出准予或者不予登记的决定。准予登记的,发给《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登记证书》;不予登记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设立登记的事项包括:名称、住所、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和负责人。 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应当从事符合中国公益事业性质的公益活动。境外基金会对其在中国内地代表机构的民事行为,依照中国法律承担民事责任。 基金会、基金会分支机构、基金会代表机构和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的登记事项需要变更的,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基金会、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一)按照章程规定终止的;
(二)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从事公益活动的;
(三)由于其他原因终止的。 基金会撤销其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注销登记。 基金会注销的,其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同时注销。 基金会在办理注销登记前,应当在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完成清算工作。 基金会应当自清算结束之日起15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在清算期间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基金会、基金会分支机构、基金会代表机构以及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的设立、变更、注销登记,由登记管理机关向社会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