该《办法》自2020年7月1日起施行。
银保监会官网发布关于印发《银行保险机构涉刑案件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该《办法》共计6章55条,分别包括总则、案件定义、分类及信息报送,案件风险事件定义及信息报送,案件处置,监督管理,附则。该《办法》自2020年7月1日起施行。
(1)保险业案件风险评价办法扩展阅读:
注意事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98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保险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1、投保人故意虚构保险标的,骗取保险金的。
2、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对发生的保险事故编造虚假的原因或者夸大损失的程度,骗取保险金的。
3、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编造未曾发生的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的。
4、投保人、被保险人故意造成财产损失的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的。
5、投保人、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或者疾病,骗取保险金的。
Ⅱ 简述保险公司的风险管理规则
简述下保险公司的风险管理规则:
1、全面管理与重点监控相统一的原则。
保险公司应当建立覆盖所有业务流程和操作环节,能够对风险进行持续监控、定期评估和准确预警的全面风险管理体系。
同时要根据公司实际有针对性地实施重点风险监控,及时发现、防范和化解对公司经营有重要影响的风险。
2、独立集中与分工协作相统一的原则。
保险公司应当建立全面评估和集中管理风险的机制,保证风险管理的独立性和客观性。
同时要强化业务单位的风险管理主体职责,在保证风险管理职能部门与业务单位分工明确、密切协作的基础上,使业务发展与风险管理平行推进,实现对风险的过程控制。
3、充分有效与成本控制相统一的原则。
保险公司应当建立与自身经营目标、业务规模、资本实力、管理能力和风险状况相适应的风险管理体系。
同时要合理权衡风险管理成本与效益的关系,合理配置风险管理资源,实现适当成本下的有效风险管理。
(2)保险业案件风险评价办法扩展阅读
保险公司可以设立由相关高级管理人员或者部门负责人组成的综合协调机构,由总经理或者总经理指定的高级管理人员担任负责,风险管理协调机构主要职责如下:
1、研究制定与保险公司发展战略、整体风险承受能力相匹配的风险管理政策和制度。
2、研究制定重大事件、重大决策和重要业务流程的风险评估报告以及重大风险的解决方案。
3、向董事会风险管理委员会和管理层提交年度风险评估报告。
4、指导、协调和监督各职能部门和各业务单位开展风险管理工作。
5、合理确定各类风险限额,组织协调风险管理日常工作,协助各业务部门在风险限额内开展业务,监控风险限额的遵守情况。
Ⅲ 业内案件是指银行保险机构及其从业人员
一、什么是业内案件?
1.银行保险机构从业人员独立实施或参与实施的,侵犯银行保险机构或客户资金、财产或其他权益的,已由公安、司法或监察机关立案查处的刑事犯罪案件;虽不涉嫌刑事犯罪,但存在违法违规行为,且该违法违规行为与案件发生存在因果关系,并已由公安、司法或监察机关立案查处的刑事犯罪案件。
2.银行保险机构从业人员违规使用银行保险机构重要空白凭证、印章、营业场所等,套取银行保险机构信用参与非法集资活动,以及保险机构从业人员虚构保险合同实施非法集资活动,已由公安、司法、监察等机关立案查处的刑事犯罪案件
二、与业外案件的区别
业外案件是指,业外案件是指银行保险机构以外的单位、人员,直接利用银行保险机构产品、服务渠道等,以诈骗、盗窃、抢劫等方式严重侵犯银行保险机构或客户合法权益,或在银行保险机构场所内,以暴力等方式危害银行保险机构场所安全及其从业人员、客户人身安全,已由公安、司法等机关立案查处的刑事犯罪案件。
主要区别:有无涉嫌刑事犯罪
三、谁负责?怎么负责?
1.问责对象
银行保险机构应追究案发机构案件责任人员的责任,并对上一级机构相关条线部门负责人、机构分管负责人、机构主要负责人及其他案件责任人员进行责任认定,根据责任认定情况进行问责。
发生重大案件的,银行保险机构除对案发机构及其上一级机构案件责任人员进行责任认定外,还应对上一级机构的上级机构相关条线部门负责人、机构分管负责人、机构主要负责人等进行责任认定,根据责任认定情况进行问责。
2.问责方式:
(1)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等纪律处分;
(2)罚款、扣减绩效工资、降低薪酬级次、要求赔偿经济损失等经济处理;
(3)通报批评、调离、停职、引咎辞职、责令辞职、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等其他问责方式。
案件问责方式可以合并使用。应予纪律处分的,不得以经济处理或其他问责方式替代。
三、行政处罚
对此类案件的行政处罚,《办法》规定应坚持依法从严、过罚相当原则,除对涉案机构的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予以行政处罚外,还应对案件责任人员予以行政处罚。对涉及多家银行保险机构的案件,按照穿透原则,依法对相关机构及责任人员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查处。
四、如何更好规避业内业外案件“台风”
1. 银行机构从业人员、保险机构高管人员因不明原因离岗、失联的;
2. 客户反映非自身原因账户资金、保单状态出现异常的;
3. 大额授信企业及其法定代表人或实际控制人失联或被采取强制措施的;
4. 同业业务发生重大违约或引发重大负面舆情的;
5. 银行保险机构向公安、司法、监察等机关报案但尚未立案,或者银保监会派出机构向公安、司法、监察等机关移送案件线索但尚未立案的;
6. 其他可能演化为案件但尚未达到确认标准的情形
总之来说,为更好服务投保人和保险公司,要尽可能规避风险。从某种程度上来说,今后案件风险管理能力越强的保险公司,资本要求越低;反之,资本要求则越高。值得一提的是,目前在保险领域,案件风险评价也是重要内容。只有这样才能确保红线不踩!
Ⅳ 保险公司如何有效防控案件风险,发生案件后,应从哪些方面做好应对工作
你这个问题太笼统了,保险公司的专业保险类型有别,大类一般是人身险和财产险
财产险里就有好多种不同的险种,因此案件风险也会不同,但总体上来说要减小风险,一般要对参保人做严格的审查,并要严谨制定保险合同,并对合同进行管理,一般还要定期回访,了解参保人的情况
Ⅳ 保监会提出哪些风险防控措施
4月23日,中国保监会发布公告称,其已于近日对各保险公司印发了《中国保监会关于进一步加强保险业风险防控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
《通知》要求全行业进一步加强风险防控工作,强化各保险公司在风险防控工作中的主体责任和一线责任,切实加强保险业风险防范的前瞻性、有效性和针对性,严守不发生系统性风险底线,维护保险业稳定健康发展。
九是声誉风险防控。要求保险公司加强舆情监测,切实增强舆情应对能力,提升应急处置能力。十是保险公司要健全风险防控工作机制,从组织领导、责任分工、信息报告、责任追究等方面,加强风险防控工作。
《通知》强调,保险公司要深刻认识当前加强风险防控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增强大局意识和责任意识,切实承担起风险防控的主体责任和一线责任,把风险防控作为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的重点工作。保险公司要形成“一把手”负总责,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的风险防控工作格局,确保防控工作取得实效。对于出现的苗头性、突发性、趋势性风险,要及时向公司股东、董事会以及监管部门报告,不得隐瞒、掩盖风险。保险公司对违法经营造成损失和风险的人员,要严格追责,涉嫌犯罪的,要坚决移送司法机关,不护短遮丑。
下一步,保监会将加强跟踪督导,确保《通知》中各项风险防控工作要求落到实处。对在风险防控工作中失责失当、出现重大风险的公司,保监会将追究公司“一把手”和相关人员的责任,做到有错必纠、有责必问、有案必查;涉嫌犯罪的,坚决移送司法,依法严肃处理。
Ⅵ 问一大家,保险业需要风险评价吗
需要的 不仅仅需要风险评价 还需要精算师
不然它的那些定价怎么出来啊
Ⅶ 哪些属于保险业风险
当前保险公司的风险,主要体现在四个方面:
一是传统的风险。
二是激进经营的风险。
三是宏观环境的影响,2016年宏观经济下行资本市场波动,造成了企财险、货运险等领域的业务下滑,也加剧了行业的信用风险和市场风险。
四是随着全球化、信息化和金融业综合经营发展,保险公司与银行、证券、基金等领域的交叉性有所增多,一些互联网理财和B2B平台利用保险问题征信,跨市场、跨区域、跨行业传递风险开始显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