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缴费记录只能在单位查询。
用人单位和职工均应参加失业保险,用人单位按照全部职工工资总额为基数缴费,职工个人以本人工资为基数缴费。但是,失业保险不同于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职工个人缴费由单位代扣代缴,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收取的失业保险费是单位的总额,职工享受失业保险条件是按照缴费年限,与缴费金额无关,并不建立个人账户。因此,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只是可以查询到职工失业保险缴费年限,个人缴纳的金额,则需要到单位查询。
《社会保险法》
第四十四条职工应当参加失业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按照国家规定共同缴纳失业保险费。
第四十六条失业人员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累计缴费满一年不足五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十二个月;累计缴费满五年不足十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十八个月;累计缴费十年以上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二十四个月。重新就业后,再次失业的,缴费时间重新计算,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与前次失业应当领取而尚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合并计算,最长不超过二十四个月。
国务院
《失业保险条例》
第六条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按照本单位工资总额的百分之二缴纳失业保险费。城镇企业事业单位职工按照本人工资的百分之一缴纳失业保险费。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招用的农民合同制工人本人不缴纳失业保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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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福建省失业保险个人缴费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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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业保险手册丢失可以办理补办手续。
若原件遗失可到原来办理失业保险登记的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补办手续。
企业(单位)申领《失业保险单位缴费手册》应提供下列材料的原件及复印件:
1、营业执照以及批准成立证件或其它核准执业证件;
2、《社会保险登记证》正、副本;
3、《社会保险登记表》;
4、《职工参加社会保险花名册》;
5、《社会保险费申报表》;
6、缴纳失业保险的税单;
参保单位提供材料齐全,经审核后发给《失业保险单位缴费手册》。
如果参保单位名称、地址等社保登记事项变更或注销时,应向经办机构申请办理变更登记或注销登记手续;如果遗失《失业保险单位缴费手册》,应及时向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补发。
企业(单位)申领《福建省失业保险个人缴费凭证》申领《福建省失业保险个人缴费凭证》,应提供下列资料:
1、《失业保险单位缴费手册》;
2、已按失业保险软件要求,录有参保人员增减信息数据的U盘;
3、《社会保险费申报表》及缴纳失业保险税单;
4、《参保单位新增加社会保险职工申报表》或《参保单位当年减员职工缴费工资分解表》。
3. 福州地区失业险怎么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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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业保险缴费明细的查询方法:
1、到参保地的社保经办机构窗口查询;
在社保经办机构服务区的自助终端依提示自助查询。到营业大厅查询机输入员工身份证号查询,查询机只能查询养老保险。
2、登录社会保险网或者劳动保障网上服务平台,通过个人用户注册后,根据个人社保号查询个人社保账户进行查询。(个人注册要填写身份证号、社保电脑号、手机等信息)
3、拨打“12333”热线服务电话根据语音提示进行查询。
个人缴费记录的对象为依法参加失业保险的缴费单位职工。个人缴费记录要简明、准确、安全、完整,便于操作、查询。有条件的地区,可采取适当方式与养老、医疗等社会保险实现信息资源共享。
个人缴费记录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设立的经办失业保险业务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建立。失业保险费由税务机关征收的地区,经办机构应积极向税务机关索取缴费凭证等相关资料。
建立个人缴费记录的主要依据是缴费单位提供的经审核的社会保险费申报表、代扣代缴明细表、缴费凭证、单位职工名册及经办机构规定的其他资料。
个人缴费记录的基本内容应包括职工个人基本信息和缴费信息两部分。
职工个人基本信息的内容包括:单位编号、单位名称、单位类型、姓名、性别、出生年月、社会保障号码(或公民身份证号码)、户口所在地、用工形式、参加失业保险时间等。
缴费信息的内容包括:职工个人缴费起始时间、职工个人与单位缴费情况等,是否记载个人缴费金额,各地可根据实际需要和技术条件自行决定。对农民合同制工人,只记录单位缴费情况。缴费情况应每年度汇总一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