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车辆没有购买交强险肇事后如何赔偿
机动车方应在交强险赔偿范围内承担全部赔偿责任,超出部分,再依据事故责任划分赔偿比例。
1、机动车辆没有投保交强险,存在过错。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2条第1款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道路上行驶的机动车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
交强险是强制保险,机动车辆没有投保交强险,违反了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存在过错。2、机动车辆没有投保交强险,直接给受害人的经济造成损失,该部分损失依法应当由机动车方承担。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21条第1款规定: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依法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
在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中,只要投保车辆一方负有事故责任,不管事故责任大小,均由保险公司依法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由于机动车辆不依法投保交强险的违法行为,使受害人不能从保险公司得到交强险范围内的全额赔偿,直接给受害人的经济造成损失,该部分损失依法应当由机动车方承担。4、未投保交强险的机动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应当在交强险赔偿范围内承担全部赔偿责任,超出部分再按事故责任划分赔偿比例,这种赔偿方法,在全中国都是统一的,得到了全国人民,全国法院的一至认可。
5、如果不判决机动车方在交强险范围内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就等于变向支持违法。
机动车辆投保交强险,发生交通事故后,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超出交强险赔偿范围的,再按事故责任划分赔偿比例。机动车方不承担交强险赔偿范围内的赔偿责任。
如果机动车辆不投保交强险,发生交通事故后也不承担交强险赔偿范围内的赔偿责任,那么,哪个机动车辆还会每年花费上千元的费用去投保交强险?机动车辆不投保交强险是一种违法行为,如果不判决机动车方在交强险范围内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就等于变向支持机动车辆不投保交强险,就等于变向支持违法。相关知识延伸阅读:交通肇事怎么赔偿
道路交通事故造成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的赔偿项目标准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
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
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人状况确定。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无固定收入的按事故发生地的人均生活收入计算,
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护理人员有收人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护理人员原则上为一人,但医疗机构或者鉴定机构有明确意见的,可以参照确定护理人员人数。护理期限应计算至受害人恢复生活自理能力时止。
交通费:根据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交通费一般应当参照侵权行为地的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的车旅费标准支付交通费。乘坐的交通工具以普通公共汽车为主。
住院伙食补助费:可以参照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予以确定。
营养费:是指人体遭受损害后发生代谢改变,通过日常饮食不能满足受损机体对热能和各种营养素的要求,必须从其他食品中获得营养所给付的费用。
受害人一直赖在医院不出院,你可以通过法院来解决,等对方对你起诉法院判决后你在给对方合理的赔偿。你要相信法律,现在是法治社会,法律是公平的,法律在人面前人人平等。
『贰』 无交强险的交通事故如何赔偿标准有哪些法律依据
我国的汽车数量越来越多随之而来的是交通道路安全事故也越来越多,国家根据这一情况特要求上路的每一辆机动车都要交交通强制保险,就是俗称的交强险。那对于没有缴纳交强险的车辆我国是如何判定的呢,下面小编就为你讲解无交强险的交通事故如何赔偿标准有哪些法律依据。
一、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案件的司法解释第十九的规定:
未依法投保交强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请求投保义务人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投保义务人和侵权人不是同一人,当事人请求投保义务人和侵权人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因此,受害方可以起诉车辆所有人或者驾驶员,也可以将车辆所有人和驾驶员一并起诉。在交强险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超出交强险部分的损失依法按照双方事故责任来进行划分和赔偿
第八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被保险人在使用被保险机动车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致使受害人遭受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依法应当由被保险人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保险人按照交强险合同的约定对每次事故在下列赔偿限额内负责赔偿:
(一)死亡伤残赔偿限额为110000元;
(二)医疗费用赔偿限额为10000元;
(三)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为2000元;
(四)被保险人无责任时,无责任死亡伤残赔偿限额为11000元;无责任医疗费用赔偿限额为1000元;无责任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为100元。
死亡伤残赔偿限额和无责任死亡伤残赔偿限额项下负责赔偿丧葬费、死亡补偿费、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用、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护理费、康复费、交通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住宿费、误工费,被保险人依照法院判决或者调解承担的精神损害抚慰金。
医疗费用赔偿限额和无责任医疗费用赔偿限额项下负责赔偿医药费、诊疗费、住院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合理的后续治疗费、整容费、营养费。
我国的法律明确的要求没有缴纳交强险的车辆。按照交强险的标准进行赔偿被害人的伤害,以保证被害人基本的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超出的部分根据责任划分,按比例双方进行比例性的协商赔偿。
延伸阅读:
酒驾交强险是否赔付,交强险最多能赔多少?
摩托车交强险免赔事项有哪些
私家车交强险一般多少钱,交强险保费如何计算?
『叁』 未购买交强险的交通事故该如何划分赔偿责任
《道路交通安全法》颁布实施已有数年,是我们审判实践中运用较多的法律之一。关于《道路交通安全法》的适用,尤其是对其第七十六条的适用,理论界和实务界均有较多论述,笔者不想对此作过多赘述,仅就车辆在未购买交强险的情况下,第七十六条在实务应用中常被忽略的问题进行一点初浅的探讨。 一、第七十六条中的“机动车一方”如何理解 实务中对该“机动车一方”含义有两种不同理解,一种理解为仅指该机动车所有人;另一种理解为指机动车所有人和事故发生时的实际驾驶人。 在大多交通事故中,车辆所有人与实际驾驶人是一致的,在该种情况下,直接适用第七十六的规定当无疑义。但当驾驶人与车辆所有人不一致时如何适用,就有不同的声音,基于不同的认识,在承担责任的主体上存在较大分歧。 如偷开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的情形,假设车辆所有人购车的目的在于自己特定的范围内使用,无需到公共道路上行驶,车主没有为该车购买交强险。后在车主完全不知情的情况下,其雇员甲为自己私事擅自将车开到公共道路上,并与他人乙驾驶的机动车相撞,导致乙身受重伤,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经交警勘察认定,双方负对等责任。因赔偿金额无法达成一致,乙将驾驶人甲及该车车主诉诸法院,要求二被告连带赔偿其损失。对于该案的处理,一种意见认为,“机动车一方”应指车辆所有人,车主未依法购买交强险,故其应在交强险赔偿限额内赔付;另一种意见认为,“机动车一方”应指车辆所有人和车辆驾驶人,应由车辆所有人和车辆驾驶人共同对受害人甲在交强险的赔偿限额内给予赔偿。 笔者认为第二种意见更符合法律的规定,理由如下: 1、如认定车主在交强险限额内负全部的赔偿责任,势必使直接侵权人实际上处于第三人的地位,这样的判决结果既难以让老百姓接受,又可能导致不良的道德危机。 2、车主在该案的发生过程中仅存在管理不严的过失责任,因该车的使用范围特定,不存在上路的需要,其也就不存在购买交强险的强制义务。发生该交通事故系因乙的偷开行为所导致,真正过错方在于乙,要车主先行全额承担赔偿有违公平。 3、认定“机动车一方”为车主和实际驾驶人有利于保护受害人的利益。车辆所有人的偿付能力未必就好于实际驾驶人,将二者认定为一方有利于增大受害人的实际受偿率,尤其是在没有购买交强险的情况下。 二、交通事故中机动车责任方的责任划分与承担 上述事故中,一方所应承担的赔偿责任对外应如何分配,在实践中也颇有争议。一种观点认为肇事一方的多人应在交强险赔偿限额内对受害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对内按过错比例分担;另一观点认为,应依据侵权责任法的规定,多人实施不同的侵权行为,导致同一侵权结果的应按过错比例承担按份责任。 笔者认为第一种观点更符合立法目的,交强险作为法律强制规定的一种合同,其设立的目的在于充分保护受害人的利益,如果判决承担按份责任,完全可能使设立机动车强制保险的目的落空,从而损害受害人的利益。对于超出交强险赔偿限额的部分,按份承担责任更能体现出法律的公平。 综上所述,在车辆未购买交强险的情况下,肇事一方车辆的车主和驾驶人应在交强险赔偿限额内对受害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对内按过错比例分担。独家声明:向日葵保险网独家稿件,版权所有,请勿转载,违者必究。确需使用稿件或更多资料,请与我们联系获得授权,注明版权信息方可转载。
『肆』 车辆未投交强险,发生事故后如何赔偿
机动车方应在交强险赔偿范围内承担全部赔偿责任,超出部分,再依据事故责任划分赔偿比例。 1、机动车辆没有投保交强险,存在过错。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2条第1款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道路上行驶的机动车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 交强险是强制保险,机动车辆没有投保交强险,违反了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存在过错。 2、机动车辆没有投保交强险,直接给受害人的经济造成损失,该部分损失依法应当由机动车方承担。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21条第1款规定: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依法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 在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中,只要投保车辆一方负有事故责任,不管事故责任大小,均由保险公司依法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由于机动车辆不依法投保交强险的违法行为,使受害人不能从保险公司得到交强险范围内的全额赔偿,直接给受害人的经济造成损失,该部分损失依法应当由机动车方承担。 4、未投保交强险的机动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应当在交强险赔偿范围内承担全部赔偿责任,超出部分再按事故责任划分赔偿比例,这种赔偿方法,在全中国都是统一的,得到了全国人民,全国法院的一至认可。 5、如果不判决机动车方在交强险范围内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就等于变向支持违法。 机动车辆投保交强险,发生交通事故后,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超出交强险赔偿范围的,再按事故责任划分赔偿比例。机动车方不承担交强险赔偿范围内的赔偿责任。 如果机动车辆不投保交强险,发生交通事故后也不承担交强险赔偿范围内的赔偿责任,那么,哪个机动车辆还会每年花费上千元的费用去投保交强险?
『伍』 法律对车辆未投强险的,要在责任限额内先行赔偿,有什么法律依据
一、交强险定义、性质及赔偿原则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也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是首个由国家法律明确规定实行的强制保险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以下简称《道交法》)第十七条规定“国家实行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制度,设立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根据国务院颁布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规定,交强险是指由保险公司对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在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的强制责任保险。首先,交强险具有强制性。强制投保,根据《条例》第二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道路上行驶的机动车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按照《道交法》的规定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强制承保,根据《条例》第十条规定,投保人在投保时应当选择具备从事交强险业务资格的保险公司,被选择的保险公司不得拒绝或者拖延承保。一般情况下也不得随意解除交强险合同。违反该强制性规定的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保险公司都将受到处罚。其次,交强险具有社会保障性。交强险是为不特定的第三人利益而设立,旨在保障第三人因交通事故受到损害时,能够从保险人处获得救济赔偿,从而保证最大程度上为交通事故受害人提供及时和基本的经济保障,有利于受害人获得及时有效的医疗救治。交强险实行“无过错责任”赔偿原则。《道交法》第七十六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投保了交强险的机动车,无论肇事者在事故中是否有过错,只要造成第三人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承保的保险公司都必须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超出交强险限额部分的赔偿责任由事故双方按事故责任比例分担。二、未投保交强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赔偿责任问题依法投保交强险的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引发交通事故,造成第三者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应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若肇事机动车未依法投保交强险,应如何承担赔偿责任。若简单地要求事故双方按照事故责任比例分担交强险内的责任,将大大降低受害人获得的赔偿数额,不利于维护受害人正当权益。这种让受害人为投保义务人之应投保而未投保的违法行为买单的做法显然不合理。那事故发生后,机动车方应由谁为未投保的事实买单?我们需要分两种情况讨论,区分肇事车辆所有人或者管理人与肇事者是否为同一人:两者为同一人时,处理规则比较简单,应当首先由肇事车主在其应投保的交强险限额内承担足额的赔偿责任,超出限额部分的损失数额,由事故双方按事故责任比例分担,没有争议。两者非同一人时,对在交强险赔偿额度内和赔偿额度外责任的承担存在一定争议,司法实践也不统一。下面将就车辆所有人或者管理人与肇事者并非同一人进行分情况讨论。过错责任是侵权行为最基础的责任承担原则,这也是现代民法的基础,而其他几种责任承担原则是在社会发展过程中起到补充作用的归责方法,或因为程序因素,或因为照顾弱者,或因为维护公平。换句话讲,在法律没有明确规定承担过错推定责任、无过错责任、公平责任的情况下,就应该以过错责任归责。反驳承担过错推定责任的观点。过错推定责任在我国民法中仅见于《侵权责任法》第八十五条规定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等脱落、坠落致人损害的情况,在法律没有规定的情况下不应扩展到其他情况。从法理上讲,过错推定责任是一种证明责任的分担,更多的具有程序法意义,初衷在于减轻受害者的举证责任,法律没有明确规定决不可做扩大解释。反驳承担无过错责任的观点。持这种观点的人认为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应对机动车的使用包括出借他人使用尽最大的注意义务,对于出借的后果应有预见性,对出借造成的损害应承担连带责任。然而,无过错责任原则只有在法律有特别规定时才能适用。《侵权责任法》对高度危险责任作了规定:民用核设施、民用航空器、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等高度危险物、从事高空、高压、地下挖掘活动或者使用高速轨道运输工具等对周围环境有高度危险的作业及遗失、抛弃、非法占有高度危险物等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道交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侵权责任法》和《道交法》所确立的无过错责任原则是对直接行为人的归责方法,如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中的车辆实际驾驶人,而不能当然地理解为车辆所有人或出借人在不驾驶车辆时也适用同样的归责原则。在职务或雇佣行为时驾驶人员的行为视为职务单位或雇主的行为,则另当别论。反驳承担公平责任的观点。《侵权责任法》第二十四条规定了公平责任原则,但公平责任适用的条件非常严格,只有在双方都没有过错的情况下才可以适用,而道路交通事故中双方都没有过错的情况少之又少,尽管如此,公平责任在实践中有被滥用的情况,俗话讲就是“和稀泥”,对于侵权行为首先应当分清过错大小、划分责任,而非“各打五十大板”。交强险的存在,使过错的划分复杂化,在交强险赔偿额度之内和之外的责任承担应区分不同情况。《江苏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五十二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未参加交强险的,由机动车方按照该车应当投保的最低保险责任限额予以赔偿。机动车方,包括车辆所有人、管理人(投保义务人)及肇事者,他们二者之间应当由谁来承担赔偿责任,分别应当承担怎样的责任?一种观点认为,投保义务人应承担赔偿责任,肇事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理由是交强险是国家强制要求投保险种,如果投保则事故赔偿款由保险公司承担,投保义务人应投保而未投保存在过错,现在因投保义务人的过错而无法求偿,故投保义务人承担赔偿责任。另一种观点认为,肇事者应承担赔偿责任,投保义务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交通事故是肇事者造成的,虽然投保义务人有过错,但损害结果是由肇事者直接造成的,如果没有交通事故就没有赔偿责任,更谈不上保险的问题,故肇事者承担赔偿责任。笔者同意第一种观点。交强险实行“无过错责任”赔偿原则,即投保了交强险的机动车,无论肇事者在事故中是否有过错,只要造成第三人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承保的保险公司都必须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此外,交强险还是一种社会保障制度,其设立目的是为受害人提供及时的医疗救助和基本的经济保障。故交强险部分的赔偿,出于保障受害者权益角度考虑,不能首先从简单的民事过错归责角度考虑肇事者的过错,而应先考虑有无投保交强险情况。车辆所有人或者管理人作为投保义务人,对于应当投保交强险而未投保的事实存在过错,故交强险内的损失应当由投保义务人承担赔偿责任,由肇事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从另一个角度看,出借人应当预料到出借未投保交强险的车辆有可能发生交通事故引发赔偿问题。对于超出交强险限额的损失,应视出借人即车辆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有无过错来分担。如果出借人有过错,则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侵权责任法》第四十九条)。例如出借人明知肇事者无驾驶资格而借车,再如出借人明知肇事者饮酒而借车,又如出借人明知肇事者超载而借车。这种情况无法列举穷尽,应依据个案的具体情况而定。如果出借人没有过错,依一般人的注意义务未发现肇事者存在可能引发交通事故的情况,则出借人不承担赔偿责任,由肇事者自行承担。一种观点认为,虽然机动车辆被盗后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损害,应由肇事者承担赔偿责任,但车辆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投保而未投保,存在过错,应在交强险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另一种观点认为,车辆虽然没有保险,但并非车辆所有人或者管理人自愿将车辆出借给他人,车辆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在主观上对事故的发生没有过错,另外,根据《条例》,投保人在被保险机动车经公安机关证实丢失的,本身就可以退保。说明法律并不要求车辆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对丢失的车辆保险负责。笔者同意第二种观点。从理论上讲,侵权过错责任的四个构成要件是违法行为、过错、损害后果、违法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有因果关系。首先《条例》第十六条规定:“投保人不得解除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合同,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被保险机动车被依法注销登记的;(二)被保险机动车办理停驶的;(三)被保险机动车经公安机关证实丢失的。”机动车未投交强险是违法的,但车辆被盗后(公安机关证实),其缴纳保险费的义务也随之而免除,也就是说法律并不要求车辆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对丢失车辆的保险负责。退一步讲,已经投保的机动车丢失,投保人有权与保险公司解除保险合同,如果第一种观点成立,则得出解除保险合同还要对事故负责的结论,显然荒谬。其次,车辆并非由车辆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出借或出租给肇事者,而是肇事者窃得或抢得,对于车辆所有人或者管理人而言,这属于“事件”,而非“行为”,他们并不希望肇事者开车上路,因此车辆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和肇事结果断绝了因果联系。综上,车辆所有人或者管理人作为投保义务人未投保交强险,属违法行为,但违法行为与损害后果分别发生在不同的时间段,且无关联,而且车辆被盗后车辆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未缴纳交强险保费的行为不再是违法,故车主不应承担赔偿责任。退一步想,第一种观点成立的话,如果被盗车辆如果一直没有被找到,是不是车辆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每年都要对丢失的车辆续缴保险费?
扩展阅读:【保险】怎么买,哪个好,手把手教你避开保险的这些"坑"
『陆』 车辆未购买保险犯什么法
违反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道路上行驶的机动车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
第四条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以下称保监会)依法对保险公司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业务实施监督管理。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农业(农业机械)主管部门(以下统称机动车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对机动车参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情况实施监督检查。对未参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机动车,机动车管理部门不得予以登记,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不得予以检验。
『柒』 未购买交强险的交通事故如何划分赔偿责任
《道路交通安全法》颁布实施已有数年,是我们审判实践中运用较多的法律之一。关于《道路交通安全法》的适用,尤其是对其第七十六条的适用,理论界和实务界均有较多论述,笔者不想对此作过多赘述,仅就车辆在未购买交强险的情况下,第七十六条在实务应用中常被忽略的问题进行一点初浅的探讨。 实务中对该机动车一方含义有两种不同理解,一种理解为仅指该机动车所有人;另一种理解为指机动车所有人和事故发生时的实际驾驶人。 如偷开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的情形,假设车辆所有人购车的目的在于自己特定的范围内使用,无需到公共道路上行驶,车主没有为该车购买交强险。后在车主完全不知情的情况下,其雇员甲为自己私事擅自将车开到公共道路上,并与他人乙驾驶的机动车相撞,导致乙身受重伤,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经交警勘察认定,双方负对等责任。因赔偿金额无法达成一致,乙将驾驶人甲及该车车主诉诸法院,要求二被告连带赔偿其损失。对于该案的处理,一种意见认为,机动车一方应指车辆所有人,车主未依法购买交强险,故其应在交强险赔偿限额内赔付;另一种意见认为,机动车一方应指车辆所有人和车辆驾驶人,应由车辆所有人和车辆驾驶人共同对受害人甲在交强险的赔偿限额内给予赔偿。 笔者认为第二种意见更符合法律的规定,理由如下: 1 、如认定车主在交强险限额内负全部的赔偿责任,势必使直接侵权人实际上处于第三人的地位,这样的判决结果既难以让老百姓接受,又可能导致不良的道德危机。 2 、车主在该案的发生过程中仅存在管理不严的过失责任,因该车的使用范围特定,不存在上路的需要,其也就不存在购买交强险的强制义务。发生该交通事故系因乙的偷开行为所导致,真正过错方在于乙,要车主先行全额承担赔偿有违公平。 3 、认定机动车一方为车主和实际驾驶人有利于保护受害人的利益。车辆所有人的偿付能力未必就好于实际驾驶人,将二者认定为一方有利于增大受害人的实际受偿率,尤其是在没有购买交强险的情况下。 二、交通事故中机动车责任方的责任划分与承担 笔者认为第一种观点更符合立法目的,交强险作为法律强制规定的一种合同,其设立的目的在于充分保护受害人的利益,如果判决承担按份责任,完全可能使设立机动车强制保险的目的落空,从而损害受害人的利益。对于超出交强险赔偿限额的部分,按份承担责任更能体现出法律的公平。 综上所述,在车辆未购买交强险的情况下,肇事一方车辆的车主和驾驶人应在交强险赔偿限额内对受害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对内按过错比例分担。 (作者单位:湖南省安乡县人民法院)
『捌』 未买机动车强制保险发生交通事故后如何赔偿
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明确规定机动车应当购买交强险,其目的是机动车一旦发生交通事故后,能保证受害人得到及时有效的救治和赔偿。如果违反了这一法律强制性规定,未购买机动车交强险。尽管交通事故中无过错,不负事故责任,但仍应依法承担不买机动车交强险的法律后果,应在交强险赔偿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七条规定:对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实行强制保险制度。即上路车辆必须购买交强险。
根据《中国保监会关于调整交强险责任限额的公告》规定:被保险机动车在道路交通事故中有责任的赔偿限额为:死亡伤残赔偿限额110000元人民币;医疗费用赔偿限额10000元人民币;财产损失赔偿限额2000元人民币。被保险机动车在道路交通事故中无责任的赔偿限额为:死亡伤残赔偿限额11000元人民币;医疗费用赔偿限额1000元人民币;财产损失赔偿限额100元人民币。在交强险赔偿限额内,是不区分责任的。就本案而言,虽然为同等责任,但在计算具体赔偿额时,应先将交强险限额部分12.2万元划出,再就剩余部分依责任按比例承担。
『玖』 机动车没有买强制保险发生交通事故能不能得到赔偿
机动车未买交强险发生交通事故如何计算赔偿额
来源:华律网整理发表时间:2014年06月09日浏览:6621 次
借贷纠纷其他民商拆迁安置农村承包合同纠纷抵押担保
案情简介
a公司系某汽车制造企业,其成品车(成品车:系由该企业生产装配完毕的,可以销售的商品车。)一直经企业附近的市区道路转场。2009年杨某驾驶轻型货车在前述市区道路与a公司的成品车发生碰撞,造成杨某死亡,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后交警部门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将该事故划分为同等责任。杨某亲属委托蔡晓波、李勇律师担任起代理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a公司承担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责任。庭审中,原被告双方对事故的基本事实、责任的划分、以及赔偿总额约为47万元基本无异议。但a公司认为:既然本次事故责任为同等责任,因其所有的成品车没有购买交强险,故在本案中应排除交强险的赔付方式,本公司应承担的赔偿额应为总额的1/2,即23.5万余元。蔡晓波、李勇律师认为,上路行驶的车辆应该购买交强险,a公司成品车为购买交强险就上路行驶系a公司的过错,在确定本案最终赔偿额时候,应该先从总额中减去交强险赔偿额,对剩余的额度在划分责任,即:47万减去12.2万元再除以2.最终法院支持的我方的诉讼请求。
律师观点: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七条规定:对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实行强制保险制度。即上路车辆必须购买交强险。a公司让其未购买交强险的车辆上路行驶存在过错。根据《中国保监会关于调整交强险责任限额的公告》规定:被保险机动车在道路交通事故中有责任的赔偿限额为:死亡伤残赔偿限额110000元人民币;医疗费用赔偿限额10000元人民币;财产损失赔偿限额2000元人民币。被保险机动车在道路交通事故中无责任的赔偿限额为:死亡伤残赔偿限额11000元人民币;医疗费用赔偿限额1000元人民币;财产损失赔偿限额100元人民币。在交强险赔偿限额内,是不区分责任的。就本案而言,虽然为同等责任,但在计算具体赔偿额时,应先将交强险限额部分12.2万元划出,再就剩余部分依责任按比例承担。虽然a公司未购买交强险,但也不能排除原告依交强险主张赔偿的权利,且未购买交强险属a公司的过错,故交强险应赔偿部分也应由a公司承担。
『拾』 哪部法律规定机动车所有人没买保险应首先在保险责任范围内承担
题主你好
你所说的这个,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九条:
未依法投保交强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请求投保义务人在交强险责任 限额内予以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投保义务人和侵权人不是同一个人,当事人请求投保义务人和侵权人在交强险责任限额 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以上,用大白话解释一下,一般买车,人们一般都会买两种保险,一种交强险,一种是商业保险。
交强险是车的强制险,就是必须上的,商业保险有很多,这个是自愿的。
当车出了事情,先交强险来在自己的责任限额范围内帮你向受害人赔偿,然后不足部分有商业险来根据保险合同帮你出钱赔偿。还不足的,由侵权人来承担。
但是如果这个车什么保险都没有,那就要你自己赔了,上面所说的投保义务人,就是有为车投保义务的人,简而言之就是车主,因为谁的车谁有义务上保险。你不上保险,你出事了,只有你自己赔了,保险公司不帮你赔。
当投保义务人和侵权人不是同一个人,用大白话说就是你的车你朋友开了,然后出事了。车又没有上保险,那你两个都要赔钱,连带责任。
以上,全手打,望采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