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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益基金会资产转为个人名下

发布时间:2021-09-19 03:59:02

1. 怎么把公司的固定资产过户到个人名下

如果是单位的固定资产过户到个人的名称下,需要的手续如下:

1、现在机主本人的有效身份证原件;

2、单位的公章、营业厅执照副本原件、单位代办人的有效身份证原件、单位介绍信,如单位是银行托收交费的还需要携带财务章。

从2002年1月1日起,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无论其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还是小规模纳税人,一律按4%的征收率减半增收增值税,不得抵口进项税。

(1)公益基金会资产转为个人名下扩展阅读:

固定资产的确认条件

1、与该固定资产有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

企业在确认固定资产时,需要判断与该项固定资产有关的经济利益是否很可能流入企业。实务中,主要是通过判断与该固定资产所有权相关的风险和报酬是否转移到了企业来确定。

通常情况下,取得固定资产所有权是判断与固定资产所有权有关的风险和报酬是否转移到企业的一个重要标志。凡是所有权已属于企业,无论企业是否收到或拥有该固定资产,均可作为企业的固定资产;反之,如果没有取得所有权,即使存放在企业,也不能作为企业的固定资产。

但是所有权是否转移不是判断的唯一标准。在有些情况下,某项固定资产的所有权虽然不属于企业,但是,企业能够控制与该项固定资产有关的经济利益流入企业,在这种情况下,企业应将该固定资产予以确认。

例如,融资租赁方式下租入的固定资产,企业(承租人)虽然不拥有该项固定资产的所有权,但企业能够控制与该固定资产有关的经济利益流入企业,与该固定资产所有权相关的风险和报酬实质上已转移到了企业,因此,符合固定资产确认的第一个条件。

2、该固定资产的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

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是资产确认的一项基本条件。要确认固定资产,企业取得该固定资产所发生的支出必须能够可靠地计量。

企业在确定固定资产成本时,有时需要根据所获得的最新资料,对固定资产的成本进行合理的估计。如果企业能够合理地估计出固定资产的成本,则视同固定资产的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

固定资产的各组成部分具有不同使用寿命或者以不同方式为企业提供经济利益,适用不同折旧率或折旧方法的,应当分别将各组成部分确认为单项固定资产。

2. 企业领导把企业资产转到个人名下可以直接报警吗

首先你要有证据,

当然可以报警的,这属于经济犯罪,

你也可以向纪委或者是政府信访办都是可以举报的。

3. 关于固定资产转让给个人的问题

契税、印花税
企业所得税
营业税
个人方面就是契税和印花税
建议还是不转的好,花功夫,花费用,还不能折旧作为公司的费用了。

4. 公益基金会资产负债表的净资产需要结转到下个年度吗

需要,而且必须。
凡是有余额的科目,都要结转到下一个年度,做年初余额。
不能有一分钱的遗漏。

5. 公益基金会的验资如何开账户

如何开立验资账户
一、 全体股东应尽量到银行现场,如有全体股东到场有困难,法人代表必须到银行。
二、 向银行提供工商部门出具的《名称核准通知书》原件和复印件
三、 向银行提供股东证明文件
四、 股东为自然人的提高身份证明件(出示原件)
五、 股东为企业法人的提交营业执照正、副本复印件(加盖公章或出示原件)
六、 股东为事业法人的提交事业法人登记书复印件(加盖公章或出示原件)
七、 股东为社团法人的提交社团法人登记书复印件(加盖公章或出示原件)
八、 股东为民办非企业的,提交民办非企业证书复印件(加盖公章或出示原件)
如何注入注册资金
九、 股东为自然人的可以从股东的私人银行卡注入到验资帐户,注意必须是各股东的本人银行卡,否则不能证明是该股东的出资。
十、 股东为自然人的用现金注入验资户的,各股东应分别填写进账单,不能合并为一张进账单注入到验资帐户,需要临时账户余额明细表。
十一、 股东为法人的从该法人的企业基本帐户注入到验资户,注意必须是从该法人的法人银行账户注入到验资帐户,否则不能证明是该股东的出资。
十二、 如果验资成功,验资户里的钱不能直接取出来,等工商营业执照出来后再把验资户的款转到基本账户。
十三、 如果验资不成功,退给投资单位注入的资金时,要做到“同户名出,同户名进”,不得提取现金,退回投入人注入的资金时,要求提资人出示身份证明,银行工作工作人员与开户时留存的身份证核对无误后,由投资人写支款凭条,银行予以付款。
条款:虚假出资是指公司发起人、股东违反公司法的规定未交付货币、实物或者未转移财产权,虚假出资的行为。申请公司登记使用虚假证明文件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虚报注册资本,欺骗公司登记主管部门,取得公司登记的虚报注册资本也属于虚假出资的一种。抽逃注册资本是指公司发起人、股东违反公司法的规定在公司成立后又将其资本抽回或者变相转移等行为。我国《公司法》规定,虚假出资和抽逃注册资本将承担民事和行政责任。同时,我国《刑法》也在第158条和第159条分别规定了虚报注册资本罪、虚假出资以及抽逃注册资金罪,违反了刑法相应规定的行为人将承担刑事责任。

6. 比尔盖茨捐出所有个人财产有何看法

有人这么认为: 一:
如果比尔-盖茨把全部个人资产捐出后,捐出的资产,就与他“一刀两断”,没有任何关联,那就是真的;如果盖茨资产捐出后,是把钱捐到《盖茨基金会》,而《盖茨基金会》的会长,又是比尔-盖茨的父亲(威廉-盖茨)担任的。这样的换个牌子的资产转移法,就叫搞慈善,那就是个骗局。为什么呢?
比尔-盖茨通过这样的资产转移,从比尔-盖茨的私人的金库,转到《盖茨基金会》的金库,但金库大门的钥匙,仍然掌握在盖茨家族手中,比尔-盖茨仍然可以动用《盖茨基金会》的资金,进行投资到一些企业,甚至去买美国国债、股票和外国政府的债券等去赚钱活动。不同的是,通过《盖茨基金会》去搞投资活动,可以免去政府高额的税收。
比方说:《盖茨基金会》2003年以268亿美元的资本去搞投资,就获得了高达39亿美元的投资报酬。而这些报酬,都属于比尔-盖茨自己所有。
一句话,比尔-盖茨捐出了全部个人资产后,可以得到三个好处:1.可以得到“公德无量”的口碑;2.可以逃避50%,甚至60%的“遗产税”;3.在《盖茨基金会》的名义下,仍然可以进行商业活动,而且可以得到政府免税的优惠待遇。
中国人理解的“捐献慈善”,跟美国人理解的“捐献慈善”,是两个概念。中国人理解的“捐献慈善”,是把钱捐出去后,就像拨出去的水,就覆水难收了。而美国比尔-盖茨理解的“捐献慈善”,是把钱捐出去后,就像嫁出去的女儿,还可以再回娘家的。
沃伦-巴菲特与比尔-盖茨,说要到中国来,游说中国的富豪们也要向他们学习,都把钱捐出来,这就像黄牛要劝说老虎要吃草不要吃荤一样,这简直是在开玩笑。
要中国的富豪们都把钱捐出来给慈善,不是不可能,只要中国政府愿意把美国的慈善基金会的一套玩意儿原封不动的搬到中国来,中国的富豪同样也会愿意都把钱捐出来的。
比尔-盖茨是个企业家,是个商人,全世界的商人都是一样的,都想赚钱,都想赚得越多越好,赚钱多多益善是商人的本质,不想赚钱的商人,是变不了富豪的。
比尔-盖茨要捐出个人全部资产的消息被披露后,许多中国人,就迫不及待的对美国富人的个人高尚品德,大捧特捧,而自己又不愿意去认真的思索一下,为什么美国的富人,对把自己的资产都捐献出来的热情,会这么高。他们辛辛苦苦一辈子,难道最后的目的,就是为了把钱送给人家吗?比尔-盖茨,既然要做好事,把钱捐出来就捐出来呗,把钱交给美国政府不就了事吗?为什么还要成立《盖茨基金会》,再把钱交给《盖茨基金会》,然后,再任命自己的父亲当《盖茨基金会》会长。这不是脱裤子放屁吗?
如果沃伦-巴菲特与比尔-盖茨,要来中国游说中国的富豪的话,是否先把《盖茨基金会》的钱,先发给几亿的中国穷人,这样游说起来,才有说服力。

二:

6月27日,在美国华盛顿州雷德蒙德的微软公司总部,美国微软公司联合创始人比尔·盖茨(右)在员工送别自己的活动中讲话。旁边是微软首席执行官史蒂夫·鲍尔默。当天,比尔·盖茨度过了他在微软最后一个全职工作日。

这些天,盖茨辞去微软董事长,将主要管理盖茨基金会一事,在我国被媒体炒的沸沸扬扬。我国的不少媒体或个人,就盖茨基金会一事做为证据,大谈“仁慈”、“人道”。有人还把盖茨主要管理盖茨基金会,说成是“比尔盖茨捐出了全部个人资产”。大谈的盖茨用资金成立基金会就是“捐出了全部个人资产” ,是“大公无私”,基金会就是从事“慈善”等说法。

许多网站曾刊登一篇名为《投资利益抵触基金宗旨盖茨基金会拟调投资策略》的文章。文章实际指出盖茨基金会在“慈善”名义下大肆赚钱赢利。文章引用美国《洛杉矶时报》的话说,盖茨基金会投入大量资金“持有一些企业的股票或债券,这些公司与盖茨基金会所宣称的促进健康、安居和社会福利问题等目标相抵触”。

《洛杉矶时报》还说,“慈善”的盖茨基金会每年从其盈利投资中获得巨额收益,而这些投资实际与其冠冕堂皇宣称的“社会公益活动相冲突”。根据《洛杉矶时报》资料,被某些人宣扬为主要从事社会慈善公益活动的盖茨基金会,其“总资产的41%以上(约87亿美元)被投资到了一些企业,这还不包括该基金会持有大量的美国国债和外国政府债券。”

根据文章引用的《福布斯》报道,据说主要从事社会慈善公益活动的的盖茨基金会,“ 2003年以268亿美元的资本获得了高达39亿美元的投资报酬。实际上,通过投资经营扩大慈善事业已经成为美国许多慈善基金会的基本运作模式。像多数慈善机构一样,盖茨基金会每年将总资产的5%用于捐赠以避免支付更多的税收,另外95%的资产用于投资。2005年,盖茨基金会捐献了大约14亿美元。”因此,被某些人宣扬为从事社会慈善公益活动的盖茨基金会,2003年以268亿美元的资本获得了高达39亿美元的投资报酬,其利润率高达15%左右,比许多公开宣布以盈利为目的的企业的利润率还要高。而右派们大肆宣扬盖茨基金会的 “慈善”,却避而不谈盖茨基金会在“慈善”下赚钱的真实。

实际上,“慈善事业”幌子下通过投资经营来赚钱并增加自己的财富,已经成为美国许多资本家赚钱并增加自己的财富的经营模式之一。而右派却硬要把将资本从其他经营模式转为基金会这种资本经营模式,美化为“将资产全部捐献出去了”。实际上,基金会这种资本经营模式披上仁慈的外装,还能带来减免税收的巨大经济利益。像美国多数号称从事慈善事业的基金会一样,盖茨基金会每年只要将总资产的5%用于捐赠,就可以使整个基金会获得减免税收好处。2005年,盖茨基金会捐献了大约14亿美元,而这使盖茨基金会另外95%的用于投资赢利资产获得减免税收好处。这个好处超过了它的14亿美元捐赠。

而且据有关资料,2003年盖茨基金会有268亿美元的资产,2005年底盖茨基金会共拥有350亿美元资产。因此,2005年,被某些人宣扬成极其“仁慈”的盖茨基金会,其捐献14亿美元,极可能还未达到其要求捐赠5%的百分比。

盖茨将几百亿资产转为自己名下的基金会去赚钱赢利,并且一年赚得几十亿美元。却硬要把盖茨将钱从左口袋放入右口袋的行为,说成是“比尔盖茨捐出了全部个人资产”,盖茨“裸捐”。似乎盖茨已捐得赤身裸体、一丝不挂。盖茨将“财产全数捐给名下慈善基金比尔及梅琳达盖茨基金会”。实际上,盖茨是将原来在A处赚钱的资产,转到B处----盖茨基金会赚钱。这种左手转右手,从左口袋取出放在右口袋,或者说资本经营模式的变化,怎能说是盖茨将“财产全数捐”?有将自己的财产捐给自己的说法吗?盖茨“完成了从企业家到慈善家的转身”。美国基金会(包括盖茨基金会)从事“慈善、公益”,而基金会(包括盖茨基金会)精于赚钱,大肆赢利。

2006年6月16日,香港的星岛环球网一文章写道,“美国的大型慈善基金会素以投资精明著称。以盖茨基金会为例,其在美国以投资的‘多样性’和‘保守性’而闻名。其惯用的手法就是简单的‘低吸高抛’,借机获利。除了股票之外,盖茨基金会还大量投资于短期投资项目,包括美国政府债券、高等级商业票据及短期贴现债券,还有国内国际共同基金投资、高收益企业证券和国际企业和政府证券等。

据《福布斯》报道,盖茨基金会2003年以268亿美元的资本获得了高达39亿美元的投资回报,而2001年其平均投资报酬率为18%左右,……其高效的投资水平令人称奇。因此有人认为,盖茨大笔捐钱是为了逃避政府的高额财产税。也有一些人认为,盖茨这样做是为了改善近年来因打官司而被损毁的公司形象”。

另一篇文章也根据《福布斯》数据,分析了盖茨基金会到底是热衷于慈善还是赚钱。“据《福布斯》报道,据其年报,该基金会2003年以268亿美元的资本获得了高达39亿美元的投资报酬。这个总数是其财产转让所得的12亿美元的3倍多。2001年盖茨基金的平均投资报酬率为18%左右。……甚至当标准普尔 500股指的股息下降12% 的时候,盖茨基金年收益率还能达到7.8%。这些数字表明,这家慈善机构的工作重点似乎不是放在慈善事业而是其投资报酬上。”

2007年1月,我国的许多网站都刊登一篇名为《盖茨基金会违背投资宗旨破坏世界环境?》的文章,文章说,“有国外媒体报道,比尔和梅林达·盖茨基金会的部分投资行为与其初衷相违背。据《洛杉矶时报》报道,盖茨基金会将大笔资金投入到石油公司,这将给发展中国家的环境带来巨大的灾难。这与基金会与贫穷和艾滋病作斗争的宗旨相违背。

同时,盖茨基金会所投资的一些医药公司还曾被指控阻止向贫穷国家提供低价药品。另外,盖茨基金会每年从其投资中获得巨额收益,而这些投资可能与其宣称的社会公益活动相冲突。”

盖茨基金会为了赚钱不讲道德,不择手段的唯利是图行为,不仅发生在国外,也发生在中国。被吹捧为“大公无私”、“ 高尚的道德情操”体现的盖茨基金会早就在我国投资赚钱赢利,并使我国一些跟风投资的民众损失惨重。这些事情也是大肆称赞盖茨基金会“慈善”、 “ 高尚的道德情操”的哈美人士避而不谈的。他们只谈盖茨基金会要来我国从事慈善活动。

2004年8月6日新浪刊登了名为《减持海域化工盖茨基金获利就跑追涨股民遭套牢》的报道。报道说:“近日盖茨基金在香港炒中国股票激起人们的无限激情,盖茨概念股北人股份(资讯 行情论坛)(600860)昨天再度涨停,然而,正当股民还在狂欢之时,一瓢冷水就当头泼来:盖茨基金开始出货了!

香港联交所昨日公布的交易资料显示,盖茨基金在8月3日减持了278.8万股海域化工股份,每股均价1.35元,持股量由5.38%降至4.8%。该基金当初买入的均价是0.94港元/股,此次卖出每股获利0.41元,一个月的收益率达到43%。盖茨基金初玩中国股票,就尝到了甜头。

盖茨基金是在7月5前买海域化工,8月2日公布消息,公布当天海域化工股价飙升36.7%,收于1.34港元,由于是跳空高开,大部分香港股民追涨的成本都在1.25港元以上。

盖茨基金8月3日出货,当天海域化工下跌11.85%,昨天在香港股市大涨的情况下该股再跌3.36%,报收1.15港元,8月3日追涨的股民普遍账面亏损10%以上,惨被套牢。”

在中国股票市场上,盖茨基金会一贯利用股票市场中它操纵炒作起来的“盖茨概念”,诱使广大股民跟风抬高盖茨基金会购买的股票价格,然后盖茨基金会抛出其股票获利,同时“大公无私”、“ 高尚道德情操”地将使盖茨基金会获利的中国股民抛向亏损、套牢境地。“大公无私”、“ 高尚的道德情操”盖茨基金会这种靠损害他人利益来获利的真实面目,高歌盖茨基金会慈悲的哈美人士是不会谈及。

金融界》的这篇文章,讲述盖茨基金会、洛克菲勒基金会在捐助医疗科研的幌子下,参与卫生决策,而决策“考虑的对象永远只是自己”,并且专制地要求医疗科研必须与盖茨、洛克菲勒等捐助方的“意愿相一致”,“ 利益相一致”。如科研课题负责人不按捐助方的意愿行事,“仁慈”的基金会就会专制地要求受捐助方将科研课题负责人隔离、下岗。文章说:“近日,世界卫生组织负责疟疾的官员抱怨,由于比尔和梅琳达盖茨基金会在世界范围内进行的疟疾研究越来越广,已处于支配该领域的程度。世界卫生组织表示,盖茨基金会的一家独大将可能阻碍科学家们在该领域提出不同意见,使得在世界范围内共同制定卫生决策的功能逐渐丧失。

在一份谅解备忘录中,世界卫生组织的疟疾部主管阿拉塔·科崎博士向世界卫生组织的总干事陈冯富珍博士提出了自己的忧虑:盖茨基金会捐给世界卫生组织的钱是‘关键的,但同时有着深远的、意想不到的后果。’

‘ 由于研究经费的限制,世界上许多在疟疾研究领域处于领先地位的科学家,在研究导向上都必须与支持自己研究的机构意愿相一致。’科崎博士说:‘如果每个在这个领域做研究的人都要与自己的集团利益相一致,科学家进行科学研究的独立性将会越来越难以保证。’

此外,科崎认为,基金会资助的研究方向往往都偏重自己的喜好,如果盖茨基金会的决策足以对世界范围内的机构有着举足轻重的指导意义,这将对世界范围政策的制定过程有着不良的影响,政策将不会估计到所有人的利益。

……科崎博士在世界卫生组织是一位性格刚直的官员,曾因为抗击世界肺结核扩散而受到行内的尊敬。然而此次在抗击疟疾项目上,科崎被‘隔离’,其原因是他得罪了像洛克菲勒基金会、盖茨基金会这样的捐赠方。科崎认为这些基金会在参与世界性卫生决策时,如同一个封闭的内部工作程序,其考虑的对象永远只是自己。他补充,基金会总是把其既得利益者所看到的数据融入到政策的制定中。”
世界卫生组织的疟疾部主管阿拉塔·科崎博士这个案例,只是无数个资本家基金会用“慈善捐赠”来专制、霸道地控制受捐助方的案例之一。科崎博士这个案例之所以暴露出来,是因为“科崎博士在世界卫生组织是一位性格刚直的官员”,他不屈从资本压力,他以为西方真的是“科研自由”,他以为西方真得“尊重”民主自由,“尊重人材”,而他是“受到行内的尊敬”的人材,所以认为他能按自己的科研方向行事。他没明白垄断资本基金会的“仁慈”只是骗人幌子,垄断资本是社会的统治者,垄断资本要求社会的一切人都服从自己的权力,即使在所谓“慈善捐赠”时也不例外。因此科崎博士“得罪了像洛克菲勒基金会、盖茨基金会这样的捐赠方”而被隔离。

7. 我们是一家慈善基金会,主要是收到捐赠物品后再捐赠出去,请问这样该怎么做会计分录

如果是民间慈善组织,适用民间非盈利组织会计制度,
关于民间非赢利组织的会计制度和处理
《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
2004年8月18日,财政部发布了《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要求适用的民间非营利组织①自2005年1月1日起施行该制度。这一制度的发布,填补了我国会计规范的一项空白,对于规范民间非营利组织的会计行为,提高其会计信息质量和透明度,实现与相关法律法规的协调,促进民间非营利组织的健康发展,将起到积极作用。
一、关于捐赠(包括政府补助)的会计处理 在民间非营利组织中,捐赠(包括政府补助)往往是其重要的资金来源,因此,对各种捐赠业务如何进行会计处理就显得十分重要,它也涉及到一些基本的会计概念问题。
(一)对于取得的捐赠,应当确认为收入还是净资产
民间非营利组织的主要资金来源之一是捐赠,但对于接受的捐赠应当确认为收人还是净资产则有不同意见:
一种意见认为,我国现行企业会计制度将企业接受的捐赠作为“资本公积”处理,其实质是将捐赠直接作为“净资产”确认,因此,民间非营利组织也应当和企业一样,将接受的捐赠确认为净资产。
另一种意见则认为,如果将民间非营利组织接受的捐赠作为净资产确认,民间非营利组织的很大一部分收入将无法在业务活动表中反映出来,既不利于真实、完整地反映民间非营利组织的业务活动情况,也不利于衡量管理者的经营业绩。另外,民间非营利组织接受的捐赠符合收入的定义,即它是民间非营利组织在业务活动中取得的,最终会导致净资产的增加,因此,应当将其确认为收入。
我国《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采纳了上述第二种观点,即民间非营利组织取得的捐赠应当确认为收入,在业务活动表中予以反映,以完整地反映其收入来源和业务活动开展情况。
(二)对于取得的捐赠,是否应当区分无条件捐赠和附条件捐赠分别进行处理
民间非营利组织取得的捐赠,根据捐赠合同或者协议是否附有对捐赠资产的使用设置限制条件,通常可以区分为无条件捐赠和附条件捐赠。对于无条件的捐赠,国际上一般都规定应当在收到捐赠时确认收入。但是,对于附条件的捐赠,则有不同看法:
一种意见认为,对于附条件的捐赠,在所附条件满足之前不能确认收人。按照这一意见,民间非营利组织在收到附条件捐赠时,应当首先将其计入“递延收入(或者递延收益)”,在资产负债表中作为负债反映。比如,现行《国际会计准则第20号—政府补助会计和政府援助的披露》规定,对于政府补助,只有在合理保证企业将满足所附条件和补助能够收到时,才能够予以确认;政府补助应当在与其拟补偿的相关成本相配比的期间内,系统地确认为收益;政府补助不应当直接贷记股东权益。按照这一规定,收到的政府补助将被确认为负债,计人“递延收入”,然后,分期摊销,计人有关会计期间的收入。
另一种意见认为,将附条件的捐赠确认为“递延收入”,并在资产负债表中作为负债反映,不符合负债的定义和确认条件,因为民间非营利组织在收到捐赠资产时,尽管对于捐赠资产存在使用方面的限制,但是并不存在需要偿还捐赠资产或者相应资金的现时义务,所以,不应当将收人递延,确认为负债。对于附条件的捐赠,只要民间非营利组织已经取得了捐赠资产的控制权,导致了净资产的增加,民间非营利组织就应当将其确认为当期收入。
考虑到上述第一种观点在会计基本概念上站不住脚,而且容易导致收入确认和计量上的主观随意性,再加上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已经作出决议,否定了现行国际会计准则第20号的做法,准备取消这一准则或者以新的准则取而代之。而第二种观点将是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拟选用的方法,也是目前澳大利亚等国的做法。所以,我国《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选择了第二种观点,即对于无条件的捐赠或政府补助,应当在捐赠或政府补助收到时确认收入;对于附条件的捐赠或政府补助,应当在取得捐赠资产或政府补助资产控制权时确认收人。与此同时,制度又规定,当民间非营利组织存在需要偿还全部或者部分捐赠资产(或者政府补助资产)或者相应金额的现时义务时,则应当就需要偿还的金额同时确认一项负债和费用。
二、关于受托代理业务的会计处理
在民间非营利组织实务中,通常还从事不少受托代理业务,尤其是一些基金会、慈善组织等。这些受托代理业务有时在民间非营利组织的业务总量中还占有不小的份额。
民间非营利组织所从事的受托代理业务,是指民间非营利组织只是从委托方收到受托资产,并按照委托人的意愿将资产转赠给指定的其他组织或者个人,或者按照有关规定将资产转交给指定的其他组织或者个人的行为。民间非营利组织本身只是在交易过程中起中介作用,无权改变受托代理资产的用途或者受益人。
显然,受托代理业务与接受捐赠业务有本质上的差别。在接受捐赠业务中,民间非营利组织获得了捐赠资产,并拥有了捐赠资产的所有权和使用权;而在受托代理交易业务中,资产并不是捐赠给民间非营利组织的,它是委托人捐赠给指定的组织和个人的,民间非营利组织本身并没有导致净资产的增加。同时,资产转给指定的组织和个人时,通常也不是以民间非营利组织的名义赠予受赠人的,它仍然是以委托人的名义赠予受赠人的。因此,民间非营利组织在进行会计处理时,应当将受托代理交易业务与捐赠业务相区分。在实务中,不少民间非营利组织将受托代理业务视同捐赠处理,实际上虚增了捐赠收入和净资产,不利于如实反映民间非营利组织的财务状况和运营绩效。
因此,民间非营利组织因从事受托代理业务而获得受托代理资产时,不应当确认收入,因为受托代理交易不会增加民间非营利组织的净资产。但是,在对受托代理交易进行具体会计处理时,则有不同观点:一种意见认为,既然民间非营利组织对于受托代理交易只是起中介作用,民间非营利组织只是受委托人之托将受托代理资产转赠或者转交给指定的组织或者个人,因此主张不在财务报告中反映这一事项,即对于受托代理交易事项,既不予确认和计量,也不必披露。
另一种意见认为,对于受托代理交易事项,可以不予确认和计量,但是应当在会计报表附注中予以披露,以反映民间非营利组织开展的业务活动情况。
第三种意见则认为,仅仅在会计报表附注中披露受托代理交易事项是不够的,因为受托代理交易资产一旦进入民间非营利组织,就属于已经被民间非营利组织所控制的资源,而且民间非营利组织有义务将该资产转交给受赠人。所以,民间非营利组织应当在资产负债表中反映受托代理资产和受托代理负债,以全面反映其资产负债状况,这样也有助于在会计报表中综合反映其业务开展情况。
我国《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采纳了第三种意见。即规定民间非营利组织应当对受托代理资产进行确认和计量,并且在确认一项受托代理资产时,应当同时确认一项受托代理负债。考虑到该项交易的特殊性,制度还规定,民间非营利组织应当在资产负债表中单列项目反映所确认的受托代理资产和受托代理负债。
三、关于固定资产折旧的会计处理
在会计实务中,民间非营利组织一般是参照事业单位会计制度进行会计核算的,所以固定资产并不计提折旧。但是,固定资产不计提折旧一方面无法反映固定资产的损耗情况,导致资产负债表中所反映的固定资产金额没有反映其实际价值,进而导致资产价值和净资产价值的高估;另一方面,固定资产不计提折旧,也使得民间非营利组织每期业务活动表中的成本、费用低估,不利于如实反映民间非营利组织的经营业绩。
基于上述理由,我国《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规定,民间非营利组织应当对固定资产计提折旧,在固定资产的预计使用寿命内系统地分摊固定资产的成本,这样一方面可以提高民间非营利组织资产负债表和业务活动表信息的质量,另一方面有助于加强民间非营利组织的资产管理和成本管理。
四、关于文物文化资产的会计处理
在会计实务中,不少民间非营利组织拥有大量的艺术品和历史文物等,比如基金会接受捐赠的字画和其他艺术品、博物馆的艺术品及文物收藏和寺庙拥有的历史文物等,主要用于展览、教育或研究等目的,通常不对外捐赠或销售。对于这些历史文物、艺术品以及其他具有文化或历史价值并作长期或者永久保存的典藏等应当如何进行核算?过去一直没有明确。从实务情况来看,大量的民间非营利组织并没有将其纳入表内核算,有些甚至连基本的实物登记和管理制度都没有,导致这些文物文化资产管理上的混乱。
应该讲,上述文物文化资产是符合固定资产定义的,因此从全面反映民间非营利组织的资产和加强这些组织的资产管理的角度,我国《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规定,对于用于展览、教育或研究等目的的历史文物、艺术品以及其他具有文化或历史价值并作长期或者永久保存的典藏等,应当作为固定资产核算,并要求单设“文物文化资产”科目进行核算,在资产负债表的固定资产大类下单列项目予以列报。但考虑到这些资产的价值一般并不随着时间的推移而减少,也就是说,它们一般不存在象其他固定资产那样的损耗问题,所以,我国《民问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规定,对于文物文化资产,不必计提折旧。
五、关于资产减值会计
在会计实务中,民间非营利组织一般参照事业单位会计制度进行会计核算,所以,对于所发生的资产减值损失,一般都不予确认。这一会计处理原则已经导致许多民间非营利组织的一些长期无法收回的应收款项继续挂账,无法得到及时处理;市价超跌的投资或者可收回金额严重低于账面价值的存货等继续以账面价值计价,资产价值高估。
为此,在《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的起草和征求意见过程中,大家普遍认为应当允许民间非营利组织对所发生的资产减值损失予以确认和计量,以如实反映民间非营利组织的资产价值情况。尤其是捐赠人、债权人等资金提供者和会计信息使用者都希望民间非营利组织应当在资产负债表确认资产减值损失,以方便其如实评价民间非营利组织的财务状况。基于此,我国《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规定,民间非营利组织应当定期或者至少于每年年度终了,对短期投资、应收款项、存货、长期投资等资产是否发生了减值进行检查,如果这些资产发生了减值,应当计提减值准备,确认减值损失,并计人当期费用。
考虑到民间非营利组织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其他长期资产,在一般情况下发生减值的可能性较小,而且其减值损失的计量也相对比较困难,所以,该制度在要求民间非营利组织对固定资产计提折旧和对无形资产进行摊销外,原则上不要求计提减值准备,但是如果固定资产或者无形资产发生了重大减值,则应当计提减值准备,确认减值损失。
六、关于净资产的分类与列报
由于民间非营利组织一般既没有所有权属于出资者的投入资本,也没有针对出资者的分配,所以,民间非营利组织的净资产来源基本上都为其所获得的收入扣减相应的费用后的余额。民间非营利组织的这种组织特征决定了它对于净资产的分类与列报与企业有明显不同。
既然民间非营利组织的净资产主要来自于收入减去费用后的余额,而在构成民间非营利组织收人来源的相关资产中,则又因其使用是否受到限制而在性质上有所不同。所以,将民间非营利组织的净资产按照其资产的使用是否受到限制进行分类有助于向会计信息使用者提供较为有用的信息,有利于会计信息使用者据以判断在民间非营利组织的净资产中,有多少属于其使用受到资产提供者等限制的,有多少属于不受限制的,是民间非营利组织可以自由支配和使用的。
从国际上看,西方成熟市场经济国家一般也是采用这种分类方法。但是分类方式则略有不同。比如美国将净资产分为三类:永久限定性净资产、暂时限定性净资产和非限定性净资产。英国则将净资产仅仅分为限定性净资产和非限定性净资产两类。
我国《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只将净资产分为两类,即限定性净资产和非限定性净资产。没有对限定性净资产再进一步区分永久限定性净资产和暂时限定性净资产的理由主要有三点:
一是在制度中很难对“永久限定性”和“暂时限定性”的概念进行严格界定,我国现行有关合同、协议等法律法规中,也没有这些术语,所以,没有法律上的严格界定可资参考。
二是在实际操作中,会计人员有时很难判断净资产的使用属于永久限定性的,还是暂时限定性的,从而会导致实务中对于永久限定性净资产和暂时限定性净资产的分类带有一定的主观随意性,影响会计信息的可比性。
三是所谓永久限定实际上也是相对的,出资人等可能改变或撤消对资产的限定。
七、关于收入的确认原则
关于民间非营利组织收入的确认问题,从国际上来看,一般是将民间非营利组织的收入区分为交换交易所形成的收入和非交换交易所形成的收入两类。
所谓交换交易,是指按照等价交换原则所从事的交易,即当某一主体取得资产、获得服务或者解除债务时,需要向交易对方支付等值或者大致等值的现金,或者提供等值或者大致等值的货物、服务等的交易。如按照等价交换原则销售商品、提供劳务等,均属于交换交易。
非交换交易是指除交换交易之外的交易,在非交换交易中,某一主体取得资产、获得服务或者解除债务时,不必向交易对方支付等值或者大致等值的现金,或者提供等值或者大致等值的货物、服务等,或者某一主体在对外提供货物、服务等时,没有收到等值或者大致等值的现金、货物等。如接受捐赠、政府补助等,均属于非交换交易。
无论从美国等国的会计准则,还是有关国际准则来看,对于因交换交易所形成的收入均采用与企业相同交易一致的确认原则,如《国际会计准则第18号一收入》和我国的收入会计准则等。对于非交换交易(如捐赠、政府补助等),则一般按照交易的资源是否导致实体增加了资产或者减少了负债(即是否导致实体增加了净资产)来确认收入。
我国《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借鉴了国际上的这一通行做法,在规范收入确认原则时,亦区分交换交易和非交换交易进行规范。对于交换交易形成的收入的确认原则与我国《企业会计准则——收入》相一致;对于非交换交易形成的收人,则应当在符合以下条件时才能予以确认:1.与交易相关的含有经济利益或者服务潜力的资源能够流人民间非营利组织并为其所控制,或者相关的债务能够得到解除;
2.交易能够引起净资产的增加;
3.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
八、关于费用的确认与列报
由于我国《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规定的会计核算基础为权责发生制,而且业务活动表的主要功能是用以评价民间非营利组织的经营绩效,所以,该制度要求在对费用的会计核算中,应当严格区分业务活动成本和期间费用,将两者分别列报。其中,业务活动成本,是指用于归集民间非营利组织为了实现其业务活动目标、开展其项目活动或者提供服务所发生的费用。在民间非营利组织所从事的项目、业务或者服务种类比较多的情况下,民间非营利组织应当在“业务活动成本”项目下分别项目、服务或者业务大类进行核算和列报,以反映更加充分的成本信息,也有利于将成本信息与相关收入信息相比较,更好地考察民间非营利组织的绩效。
对于民间非营利组织发生的为了组织、管理其业务活动和为了筹集业务活动所需资金所发生的费用,该制度规定应当确认为当期费用,分别计人管理费用和筹资费用,对于当期所发生的除业务活动成本、管理费用和筹资费用以外的其他费用,也应当确认为当期费用,单列“其他费用”项目进行核算和列报。
我国《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在制定过程中,充分吸收了我国企业会计改革的成果,并借鉴了相关国际惯例和财务会计的最新进展,引入了一些较新的会计理念和会计处理规定,比如区分捐赠和受托代理业务进行会计处理、区分交换交易与非交换交易规范收入确认原则、分别净资产的限定性与非限定性进行列报等。这些会计规定,不仅对于规范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核算行为,而且对于丰富我国会计理论、完善我国会计标准建设均富有积极意义。

如果是官方的,有拨款的,适用事业单位会计制度
.(一)事业单位接受固定资产捐赠的会计处理

《事业单位会计制度》在固定资产科目的规定中指出,接受捐赠的固定资产,按照同类固定资产的市场价格或根据捐赠方提供的有关凭据记账。接受固定资产时发生的相关费用,应当计入固定资产价值。同时作如下会计分录:

借:固定资产

贷:固定基金

(二)外单位捐赠未限定用途财物的会计处理

《事业单位会计制度》在其他收入科目的规定指出,其他收入核算事业单位对外投资收益、固定资产出租、外单位捐赠未限定用途的财物、其他单位对本单位的补助以及其他零星杂项收入等。为此,事业单位接受外单位捐赠未限定用途的财物应将其作为其他收入核算。同时作如下会计分录:

借:外单位捐赠未限定用途的财物所在的相关科目

贷:其他收入——下捐赠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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