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单方为孩子购买的保险,离婚后保金该如何分割
本身就是给你孩子买的保险,受益人可以变更为你和配偶各50%,由一方给付对方补偿,再或则退保后夫妻平分。
『贰』 我给孩子买的保险算不算夫妻共有财产是的话如何分割
不算夫妻共有财产。
给孩子买的保险属于父母对孩子的财产赠与,该财产属于孩子所有,已经不再属于夫妻共有财产。如果夫妻离婚后,该财产由与其共同生活的一方以监护人身份代为管理,就是退保,也要按照《民法通则》第十八条规定
“
监护人应当履行监护职责,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除为被监护人的利益外,不得处理被监护人的财产。”
『叁』 给孩子买的保险离婚如何分配
保险小编帮您解答,更多疑问可在线答疑。
将按照设计类型的不同讨论父母为未成年子女购买的人身保险的分割问题。
关于普通型人身保险的利益分割
尽管人身保险产品可以被划分为多种类别,但都可以按照双方当事人是否愿意继续为子女投保来确定分割保险利益的具体方式。
首先,如果双方都愿意继续投保,原有的保险合同内容可不作变更,在尚有保险费用未交纳的情况下,由双方各半承担。将来可能产生的保险利益由双方按份平均所有,当事人有具体约定的除外。
其次,如果仅有一方愿意继续投保,无论离婚后该方对未成年子女是否拥有抚养权,均可以继续为子女投保。此时双方当事人可以将保险合同的投保人变更为愿意投保方,并由其交纳以后的保险费用和确定保险受益人。由于已交纳的保险费用是由婚后夫妻共同财产出资的,因此,法院可以判令愿意投保方给付另一方部分相关财产利益,具体数额为:如果在判令双方离婚时解除保险合同,根据保险合同的具体约定保险人应返还保险现金价值的二分之一。由于解除保险合同时所返还的现金价值会远远低于继续履行合同带来的保险效益及可能产生的收益,所以如此的计算方式可以降低因离婚而解除为未成年子女投保人身保险的概率,从而减轻未成年子女因父母离婚所带来的冲击。
再次,如果双方都不愿意继续投保,法院可以让双方自行办理退保手续,退还的保险现金价值平均分割。
关于人身保险新型产品的利益分割
人身保险新型产品是相对于普通型人身保险产品而言的,主要包括分红型、万能型、投资连结型人身保险。分红型保险是指保险公司将其实际经营成果优于定价假设的盈余,按照一定比例向保单持有人进行分配的人寿保险。万能型保险是指包含保险保障功能并设立有保底收益投资账户的人寿保险。此类产品为投资账户提供最低收益保证,并定期结算投资收益。投资连结型保险是指包含保险保障功能并至少在一个投资账户拥有一定资产价值的人寿保险。此种保险通常不设定最低保证利率,投资收益可以在账户价格波动中反映出来。因此,若具体投资账户运作不佳或随股市波动,投入该投资账户的投资收益可能会出现负数。
通过对以上三种类型保险的概念和特征的阐示,我们不难发现,它们具有不同于普通型人身保险的特点:兼具保障功能和投资功能,投资性特点更为突出;保险利益具有不确定性。正是基于以上两点特征,在离婚过程中需要依法分割保险利益时应采取不同于普通型人身保险的方式进行处理。
首先,如果双方都愿意继续投保,原有的保险合同内容可不作变更,依照保险合同已进行的投资及产生的收益各半所有,法院可以不予理涉。离婚后如果双方继续交纳保险费进行追加投资,具体的交费和利益分割方式由双方自行协商。
其次,如果仅有一方愿意继续投保,双方当事人可至保险人处将投保人变更为愿意继续投保的一方当事人,该方应自变更之日起支付以后的保险费用。同时,该方必须给付另一方与保险利益相应的价款。笔者认为,需将保险合同的内容分为两部分来合理分割其中的保险利益。一是关于被保险人人身保障部分的利益分割。为充分考虑到未成年子女的人身保障,不愿意继续投保方应获得的利益为:按照保险合同的具体约定,如果在判决之日投保人解除保险合同,保险人应返还给投保人该部分保险现金价值的二分之一。二是关于投资部分的利益分割。鉴于这三类保险本身具有较强的投资属性,为了使不愿意继续投保方免受不应有的投资利益损失,其应从另一方处获得的利益为:用于投资部分的保险费的二分之一加上自前一次分配投资收益之日至判决之日的同期银行存款利息,如未分配过投资收益,则自签订保险合同之日起计算利息。
再次,如果双方都不愿意继续投保,法院可以让双方自行办理退保手续,退还的保险现金价值平均分割。
『肆』 父母给孩子买保险父母离婚保险会被分割吗
父用给孩子买保险,公母离婚保险会被分割的,孩子归谁都行,别一方得拿抚养费含保险费,所以说父母离婚保险会被合割的。
『伍』 为子女购买的人身保险离婚时如何分割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人们风险意识的不断提高以及保险业的逐步完善,越来越多的父母给未成年子女购买人身保险。如此一来,在离婚时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过程中,如何处理尚处
null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人们风险意识的不断提高以及保险业的逐步完善,越来越多的父母给未成年子女购买人身保险。如此一来,在离婚时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过程中,如何处理尚处于有效期内的子女人身保险,就成了大家越来越关注的问题。根据保监会的相关规定,人身保险产品按设计类型可以分为普通型、分红型、万能型、投资连结型。笔者将按照设计类型的不同讨论父母为未成年子女购买的人身保险的分割问题。
关于普通型人身保险的利益分割
尽管人身保险产品可以被划分为多种类别,但都可以按照双方当事人是否愿意继续为子女投保来确定分割保险利益的具体方式。
首先,如果双方都愿意继续投保,原有的保险合同内容可不作变更,在尚有保险费用未交纳的情况下,由双方各半承担。将来可能产生的保险利益由双方按份平均所有,当事人有具体约定的除外。
其次,如果仅有一方愿意继续投保,无论离婚后该方对未成年子女是否拥有抚养权,均可以继续为子女投保。此时双方当事人可以将保险合同的投保人变更为愿意投保方,并由其交纳以后的保险费用和确定保险受益人。由于已交纳的保险费用是由婚后夫妻共同财产出资的,因此,法院可以判令愿意投保方给付另一方部分相关财产利益,具体数额为:如果在判令双方离婚时解除保险合同,根据保险合同的具体约定保险人应返还保险现金价值的二分之一。由于解除保险合同时所返还的现金价值会远远低于继续履行合同带来的保险效益及可能产生的收益,所以如此的计算方式可以降低因离婚而解除为未成年子女投保人身保险的概率,从而减轻未成年子女因父母离婚所带来的冲击。
再次,如果双方都不愿意继续投保,法院可以让双方自行办理退保手续,退还的保险现金价值平均分割。
关于人身保险新型产品的利益分割
人身保险新型产品是相对于普通型人身保险产品而言的,主要包括分红型、万能型、投资连结型人身保险。分红型保险是指保险公司将其实际经营成果优于定价假设的盈余,按照一定比例向保单持有人进行分配的人寿保险。万能型保险是指包含保险保障功能并设立有保底收益投资账户的人寿保险。此类产品为投资账户提供最低收益保证,并定期结算投资收益。投资连结型保险是指包含保险保障功能并至少在一个投资账户拥有一定资产价值的人寿保险。此种保险通常不设定最低保证利率,投资收益可以在账户价格波动中反映出来。因此,若具体投资账户运作不佳或随股市波动,投入该投资账户的投资收益可能会出现负数。
通过对以上三种类型保险的概念和特征的阐示,我们不难发现,它们具有不同于普通型人身保险的特点:兼具保障功能和投资功能,投资性特点更为突出;保险利益具有不确定性。正是基于以上两点特征,在离婚过程中需要依法分割保险利益时应采取不同于普通型人身保险的方式进行处理。
首先,如果双方都愿意继续投保,原有的保险合同内容可不作变更,依照保险合同已进行的投资及产生的收益各半所有,法院可以不予理涉。离婚后如果双方继续交纳保险费进行追加投资,具体的交费和利益分割方式由双方自行协商。
其次,如果仅有一方愿意继续投保,双方当事人可至保险人处将投保人变更为愿意继续投保的一方当事人,该方应自变更之日起支付以后的保险费用。同时,该方必须给付另一方与保险利益相应的价款。笔者认为,需将保险合同的内容分为两部分来合理分割其中的保险利益。一是关于被保险人人身保障部分的利益分割。为充分考虑到未成年子女的人身保障,不愿意继续投保方应获得的利益为:按照保险合同的具体约定,如果在判决之日投保人解除保险合同,保险人应返还给投保人该部分保险现金价值的二分之一。二是关于投资部分的利益分割。鉴于这三类保险本身具有较强的投资属性,为了使不愿意继续投保方免受不应有的投资利益损失,其应从另一方处获得的利益为:用于投资部分的保险费的二分之一加上自前一次分配投资收益之日至判决之日的同期银行存款利息,如未分配过投资收益,则自签订保险合同之日起计算利息。
再次,如果双方都不愿意继续投保,法院可以让双方自行办理退保手续,退还的保险现金价值平均分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