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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保险与再保险在风险转嫁

发布时间:2021-04-03 00:32:47

A. 共同保险与再保险的关系

就分担风险而言,共同保险是风险的第一次分担,而再保险是风险的第二次分担。就投保人与保险人之间的关系而言,在共同保险中,投保人与保险人之间建立的保险关系是横向的,但投保人与每个保险人之间有直接的法律关系;而在再保险中,投保人与再保险人之间没有直接的法律关系,再保险人仅与原保险人之间有直接的法律关系,因此,投保人无权向再保险人提出索赔请求,而再保险人同样也无权请求投保人缴付保险费。
从近年发展的情形看,共同保险与再保险虽然存在一些差异,但两者并非背道而驰,而是渐趋接近,彼此之间相辅相成。在现代社会中,各种保险标的危险累计增大,保险金额大量增加,因此,在保险市场中,共同保险与再保险结合采用,已经司空见惯,这可以达到危险迅速彻底分散的效果。共同保险在具体的做法上逐渐趋向于再保险化,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对并列式的共同保险实行首席共保人制度:首席共保人制度就是在若干个共同保险人中推举一个保险人作为首席共保人,由首席共保人全权处理每个共同保险实务,首席共保人制度的设立,实际上采纳了再保险合同的首席再保险人制度,是共同保险的再保险化的具体表现。
连带式的共同保险方式:连带式的共同保险方式,就是承保同一危险的各个共保人承担连带责任。所有的共同保险人对被保险人的保险赔偿承担连带的责任,每个共同保险人均有义务赔偿被保险人的全部损失,但共同保险人在向被保险人履行全部赔偿义务之后,应向其他共同保险人要求承担其分摊的份额。这种形式的共同保险,在具体做法上完全再保险化。
在共同保险再保险化的同时,再保险也采纳了共同保险的某些做法,出现了再保险的共同保险化的趋势。如再保险与直接保险之间在经济上已经形成了共同保险关系,近年来,伦敦保险市场的做法,表现了再保险与共同保险共存的趋势:在再保险合同内,明确规定再保险人要与原保险人为共同保险人,通过这种方式,再保险人直接参与直接保险业务。显而易见,原保险人与再保险人对同一危险承担共同责任的做法,是再保险的共同保险化的具体表现。

B. 下列属于再保险与共同保险的区别的是( )。

A
答案解析:
[解析]
再保险与共同保险的区别表现在:①共同保险反映的是投保人与各保险人之间的关系,这种保险关系是一种直接的法律关系,而再保险反映的是原保险人与再保险人之间的关系,再保险接受人与原投保人之间并不发生直接的关系;②共同保险的各保险公司对其承担风险责任的分摊是第一次分摊,而再保险则是对风险责任进行的第二次分摊。

C. 为什么说 再保险 是保险人对原始风险的纵向转嫁,并且属于保险人与保险人之间的'二次风险转嫁'

再保险关系形成过程,再保险有以下几种情况:
一是再保险的双方都是经营直接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简称为直接保险公司,下同),一方将自己直接承揽的保险业务的一部分分给另一方。参与分保的双方都是直接公司,前者是分出公司,后者是分入公司。
二是双方都是直接保险公司,二者之间互相分出分入业务。这种分保活动称为相互分保,双方互为分出、分入公司。
三是参与分保活动的双方,一方是直接保险公司,另一方是专门经营再保险业务的再保险公司(即只能接受分保业务,不能从投保人处接受直接保险业务),前者把自己业务的一部分分给后者,后者则分入这部分业务。在这种情况下,直接保险公司是分出公司,再保险公司是分入公司。
四是参与分保业务的双方,一方是直接保险公司,另一方是再保险公司。再保险公司将自己分入的保险业务的一部分,再分给直接保险公司,直接保险公司则分入这部分业务。在这里,再保险公司为分出公司,而直接保险公司则为分入公司。
五是参与分保业务的双方都是再保险公司,一方将自己分入的一部分保险业务再分给另一方,另一方则分入这部分业务。前者为分出公司,后者为分入公司。

D. 从风险转嫁方式看共同保险所体现的风险转嫁方式属于哪一种风险转嫁

共同保险是指保险人将其所承保的风险和责任部分或全部转移给其他保险人的一种保险,属于风险的第二次转嫁.

E. 共同保险属于风险第一次转嫁吗

重复保险的投保人把风险转嫁给了保险公司;再保险则是保险公司再把自己所承担的原保险合同的风险的一部分转嫁给再保险公司。
保险风险的转嫁是针对保险人的;再保险属于第二次风险转嫁重复保险属于第一次风险转嫁(原保险)

F. 原保险,再保险和共同保险的区别

以港珠澳大桥建设为例,这座打破世界海上桥梁工程极限的大桥,造价1269亿,历时8年建成,建造过程中多项技术应用都是世界首例,客观上面临着很大的工程建设风险。

国内6家大型保险公司参与了港珠澳大桥的共同保险,保险金额高达人民币278亿元,同时项目还确定了瑞士再保险公司、苏黎世保险有限公司作为联合首席再保险公司,共同分担项目风险。

在整个港珠澳大桥施工过程中,项目累计保险赔付金额高达数亿元。这些赔偿损失,分别由6家国内保险公司与2家国外保险公司,通过共同保险与再保险机制共同分担,有效的实现了各保险人主体间的风险转移与分散。

此外,再以近年来我国工程保险市场快速发展的工程保证保险为例,各地在政策试点文件中普遍要求保险机构采用保险联合体(共同保险)的形式进行业务承保,其目的即为提高保险机构在开展工程保证保险业务时的风险管理能力,有效分散全新工程险种的市场业务承保风险。

近年来,建设工程领域各项新技术、新材料、新管理模式的快速发展应用,令国内保险机构在开展工程保险业务中,日益面临着更加严峻的业务经营风险。而实践证明,保险机构通过运用共同保险与再保险机制,能够有效分散、转移相应责任风险,提高业务经营的安全性。因此,进一步深入探索工程保险中的共同保险与再保险机制,应成为未来我国工程保险行业发展的重要方向。

G. 什么是再保险,与共同保险的区别,与原保险的关系如何

原保险:客户到保险公司买的保险,不管是哪类,都叫原保险。
再保险:保险公司为分散客户原保险给公司带来的可能的经营风险,而给这个原保险买的保险,叫再保险。所以再保险也叫保险的保险,相对于原保险的区别是,再保险只能由保险公司来买,分担的是保险公司的风险。
共同保险:他是指保险公司对于风险单位比较大的保险标的,为分散自己的承保风险,联合2家以上的保险公司对保险标的同时进行承保的保险。和再保险的区别是分散风险的方式不同,在保险是纵向的风险分散,而共同保险是横向的分散。

H. 比较直接保险、共同保险与再保险的异同

1、再保险与原保险的区别在于:(1)原保险标的是物、责任、信用或者是人的身体和生命,而再保险的标的是原保险人承担的风险和责任。(2)再保险合同是以原保险合同为基础的合同,但它又是脱离原保险合同的独立合同。主要表现在:再保险合同有自己独立的当事人,即原保险人和再保险人;一般情况下,再保险人不得请求原投保人交付保险费,原保险的被保险人也不得向再保险人提出赔偿要求;不论再保险人是不否履行再保险赔偿义务,原保险人都应对原被保险人履行赔偿义务;当原保险人因破产或春他原因未履行赔偿原被保险人的义务时,再保险人不得因此而免除对原保险人履行的再保险赔偿义务。(3)原保险合同分为补偿性合同和给付性合同两种。
2、共同保险简称“共保”,是指投保人和两个以上的保险人之间,就同一可保利益、同一风险共同缔结保险合同的一种保险。在保险损失发生时,各保险人按各自承保的保险金额比例分摊损失。共同保险是对可保风险的横向转移,但仍是第一次转移,这是它与再保险的主要区别。

I. 从风险转嫁方式看“共同保险”所体现的风险转嫁方式属于哪一种风险转嫁

属于风险横向转嫁,一个业务由若干家公司共同承担风险,大家直接按比例分布保费和承担的风险。

J. 共同保险与再保险的关系是什么

再保险是共同保险的二次延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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