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将保险合同分为单一风险合同,综合风险合同与一切险合同,这是按照什么划分的
B.承担风险责任的方式
2013版《保险基础知识》P51按照承担风险责任的方式分类,保险合同可分为单一风险合同、综合风险合同和一切险合同。
② 保险合同的分类
保险合同根据不一样规范,可作下列归类:
1.依据保险合同中的商业保险价值是不是先予明确为规范,可将保险合同分成时间常数保险合同与不确定值保险合同。时间常数保险合同就是指被保险人和保险人承诺商业保险标的的商业保险价值并在合同书中注明的,商业保险标的产生损害时,以承诺的商业保险价值为赔付测算规范的保险合同。不确定值保险合同就是指被保险人和保险人未承诺商业保险标的的商业保险价值,商业保险标的产生损害时,以保险事故产生时商业保险标的的具体价值为赔付测算规范的保险合同。因为人身险不会有商业保险价值难题,这类归类只适用资产保险合同。
2.依据商业保险价值与保险金额的关联,可将保险合同分成足额保险合同、不足额保险合同和超量保险合同。足额保险合同就是指保险金额相当于商业保险价值的保险合同,就是以商业保险标的的所有价值购买保险所签署的保险合同。假如商业保险标的遭到所有损害,保险人即按保险金额赔付;若为一部分损害,则按具体损害赔偿。不足额保险合同又被称为低额商业保险,就是指保险金额低于商业保险价值的保险合同,就是以商业保险标的的一部分购买保险。这代表着商业保险资产的具体价值与保险金额的差值一部分,由被保险人自主担负。依据在我国《保险法》第五十五条第四款的要求,保险金额小于商业保险价值的,除合同书另有承诺外,保险人依照保险金额与商业保险价值的占比担负赔付保障金的义务。超量保险合同就是指保险金额高过商业保险价值的保险合同,即超量商业保险。依据在我国《保险法》第五十五条第三款的要求,保险金额不可超出商业保险价值。超出商业保险价值的,超出一部分失效,保险人理应退回相对应的保险费用。
此外,依据商业保险标的的不一样,保险合同还可分成人身安全保险合同和财险同;依据保险人所担负的风险情况不一样,可将保险合同分成特殊风险保险合同和一切险保险合同等。
③ 保险合同有哪些分类
保险合同的分类:
1.根据保险合同的标的不同可分为财产保险合同和人身保险合同
财产保险合同:是以财产及其有关利益为保险标的的保险合同。财产保险合同所涉及的标的包括有形财产和无形财产,故而以有形的物质财产为合同标的的是有形财产保险合同,如企业财产保险合同等;以无形的财产为合同标的的是无形财产保险合同,如责任保险合同、信用保险合同等。
人身保险合同:是以人的寿命和身体为保险标的的保险合同。由于人身保险合同所保障的危险不同,又可以具体分为人寿保险合同、意外伤害保险合同和健康保险合同。
2.根据保险合同订立时是否确定保险价值可分为定值保险合同和不定值保险合同
定值保险合同:是指保险合同当事人将保险标的的保险价值事先约定并在合同中给予载明作为保险金额的保险合同。
不定值保险合同:是指只载明保险标的保险金额而未载明其保险价值的合同。在不定值保险合同中,仅载明保险金额,并依此作为赔偿的最高限额,至于保险标的的保险价值则处于不确定的状态。财产保险多采用不定值保险合同。一般而言,财产损失是以赔偿实际损失为原则,因此,不定值保险合同通常以保险标的的实际价值作为判定损失额的依据。
3.根据保险人支付保险金的行为性质不同可分为补偿性保险合同和给付性保险合同
补偿性保险合同:是指当保险事故发生时,保险人根据被保险人的要求并对保险标的的实际损失进行核定后支付保险金的合同。大多数的财产保险合同都是补偿性保险合同,尤其是不定值保险合同。
给付性保险合同:是指保险人与投保人协商一定的保险金额,待保险事故发生时,保险人负有支付全部保险金义务的合同。该类保险合同多为人身保险所采用。
4.按保险责任范围不同可分为特定风险合同和综合风险合同
特定风险保险合同:是指承保一种或某几种风险责任的保险合同,该合同通常是以列举的方式进行,如地震险或战争险。
综合风险合同是指保险人对“责任免除”以外的任何危险造成的损害负承保责任的合同。该合同订立的特点是以列举“责任免除”的形式约定保险合同适用的险情。
5.根据保险合同保障标的的不同可分为特定式合同、总括式合同、流动式合同和预约合同
特定式合同:是指保险人只对事先商定的具体保险标的进行承保的保险合同。
总括式合同:是指只规定保险人可以承保某种类别的保险标的,而对该类别保险标的不再分类的保险合同。
流动式合同:是指一种适合财产变化比较频繁的保险合同。
预约合同:又称开口合同,是保险人和投保人双方预先约定保险责任范围的长期性协议。险人自动承保。
6.根据订立合同的主体不同可分为原保险合同和再保险合同。
原保险合同:是指投保人与保险人之间就保险标的约定保险权利与义务的协议。
再保险合同:是指保险合同的分出人与分入人就保险责任的分担约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④ 保险合同的分类有哪些
保险合同的分类:
1.根据保险合同的标的不同可分为财产保险合同和人身保险合同
财产保险合同:是以财产及其有关利益为保险标的的保险合同。财产保险合同所涉及的标的包括有形财产和无形财产,故而以有形的物质财产为合同标的的是有形财产保险合同,如企业财产保险合同等;以无形的财产为合同标的的是无形财产保险合同,如责任保险合同、信用保险合同等。
人身保险合同:是以人的寿命和身体为保险标的的保险合同。由于人身保险合同所保障的危险不同,又可以具体分为人寿保险合同、意外伤害保险合同和健康保险合同。
2.根据保险合同订立时是否确定保险价值可分为定值保险合同和不定值保险合同
定值保险合同:是指保险合同当事人将保险标的的保险价值事先约定并在合同中给予载明作为保险金额的保险合同。
不定值保险合同:是指只载明保险标的保险金额而未载明其保险价值的合同。在不定值保险合同中,仅载明保险金额,并依此作为赔偿的最高限额,至于保险标的的保险价值则处于不确定的状态。财产保险多采用不定值保险合同。一般而言,财产损失是以赔偿实际损失为原则,因此,不定值保险合同通常以保险标的的实际价值作为判定损失额的依据。
3.根据保险人支付保险金的行为性质不同可分为补偿性保险合同和给付性保险合同
补偿性保险合同:是指当保险事故发生时,保险人根据被保险人的要求并对保险标的的实际损失进行核定后支付保险金的合同。大多数的财产保险合同都是补偿性保险合同,尤其是不定值保险合同。
给付性保险合同:是指保险人与投保人协商一定的保险金额,待保险事故发生时,保险人负有支付全部保险金义务的合同。该类保险合同多为人身保险所采用。
4.按保险责任范围不同可分为特定风险合同和综合风险合同
特定风险保险合同:是指承保一种或某几种风险责任的保险合同,该合同通常是以列举的方式进行,如地震险或战争险。
综合风险合同是指保险人对“责任免除”以外的任何危险造成的损害负承保责任的合同。该合同订立的特点是以列举“责任免除”的形式约定保险合同适用的险情。
5.根据保险合同保障标的的不同可分为特定式合同、总括式合同、流动式合同和预约合同
特定式合同:是指保险人只对事先商定的具体保险标的进行承保的保险合同。
总括式合同:是指只规定保险人可以承保某种类别的保险标的,而对该类别保险标的不再分类的保险合同。
流动式合同:是指一种适合财产变化比较频繁的保险合同。
预约合同:又称开口合同,是保险人和投保人双方预先约定保险责任范围的长期性协议。险人自动承保。
6.根据订立合同的主体不同可分为原保险合同和再保险合同。
原保险合同:是指投保人与保险人之间就保险标的约定保险权利与义务的协议。
再保险合同:是指保险合同的分出人与分入人就保险责任的分担约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⑤ 保险合同的分类
有15种保险合同。
⑥ 保险合同的各体是什么
一、保险合同的特征是什么?
保险合同的特征有:
(一)保险合同是有偿合同
保险合同的有偿性主要体现在投保人要取得保险的风险保障,必须支付相应的代价,即保险费;保险人要收取保险费,必须承诺承担保险保障责任。
(二)保险合同是保障合同
保险合同的保障主要表现在:保险合同双方当事人一经达成协议,保险合同从约定生效时起到终止的整个期间,投保人的经济利益受到保险人的保障。
(三)保险合同是有条件的双务合同
保险合同的双务性与一般双务合同并不完全相同,即保险人的赔付义务只有在约定的事故发生时才履行,因而是附有条件的双务合同。
(四)保险合同是附和合同
附和合同是指合同内容一般不是由当事人双方共同协商拟定,而是由一方当事人事先拟定,印就好格式条款供另一方当事人选择,另一方当事人只能作取与舍的决定,无权拟定合同的条文。
(五)保险合同是射幸合同
射辛合同是合同的效果在订约时不能确定的合同,即合同当事人一方并不必然履行给付义务,而只有当合同中约定的条件具备或合同约定的事件发生时才履行。
(六)保险合同是最大诚信合同
任何合同的订立,都应以合同当事人的诚信为基础。
二、保险合同的分类有哪些?
保险合同的分类有:
(一)补偿性保险合同与给付性保险合同
按照合同的性质分类,保险合同可以分为补偿性保险合同与给付性保险合同。
1、补偿性保险合同:保险人的责任以补偿被保险人的经济损失为限,并不得超过保险金额的合同。
各类财产保险合同和人身保险中的医疗费用保险合同都属于补偿性保险合同。
2、给付性保险合同:保险金额由双方事先约定,在保险事件发生或约定的期限届满时,保险人按合同规定标准金额给付的合同。
各类寿险合同属于给付性保险合同。
(二)定值保险合同与不定值保险合同
在各类财产保险中,依据保险价值在订立合同时是否确定,将保险合同分为定值保险合同与不定值保险合同。
1、定值保险合同:在订立保险合同时,投保人和保险人即已确定保险标的的保险价值,并将其载明于合同中的保险合同。(如农作物保险、货物运输保险、字画、古玩等为保险标的的财产保险合同)
2、不定值保险合同:投保人和保险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不预先约定保险标的价值,仅载明保险金额作为保险事故发生后赔偿最高限额的保险合同。(大多数财产保险业务均采用不定值保险合同的形式。)
(三)单一风险合同、综合风险合同与一切险合同
按照承担风险责任的方式分类,保险合同可以分为单一风险合同、综合风险合同与一切险合同。
1、单一风险合同:只承保一种风险责任的保险合同。
2、综合风险合同:承保两种以上的多种特定风险责任的保险合同。
3、一切险合同:保险人承保的风险是合同中列明的除外不保风险之外的一切风险的保险合同。
(四)足额保险合同、不足额保险合同与超额保险合同
根据保险金额与出险时价值对比关系,保险合同可分为三种不同的类型。
1、足额保险合同:保险金额等于保险事故发生时的保险价值的保险合同。
2、不足额保险合同:保险金额小于保险事故发生时的保险价值的保险合同。
3、超额保险合同:保险金额大于保险事故发生时的保险价值的保险合同。
(五)财产保险合同与人身保险合同
按照保险标的分类,保险合同可分为财产保险合同与人身保险合同。
1、财产保险合同:是以财产及有关的经济利益为保险标的的保险合同。
财产保险合同可分为:财产损失保险合同、责任保险合同、信用保险合同。
2、人身保险合同:是以人的寿命和身体为保险标的的保险合同。
人身保险合同可分为:人寿保险合同、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合同、健康保险合同。
(六)原保险合同与再保险合同
按照保险合同当事人分类,保险合同可分为原保险合同与再保险合同。
1、原保险合同:保险人与投保人直接订立的保险合同,合同保障的对象是被保险人。
2、再保险合同:保险人为了将其所承担的保险责任转移给其他的保险人而订立的保险合同,合同直接保障的对象是原保险合同的保险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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⑦ 保险合同按照性质的不同,可以分为那些呢
保险合同的分类
1、按保险标的分类:财产保险合同、人身保险合同
2、按保险标的的分合及变动情况分类:特定式保险合同、总括式保险合同、流动式保险合同、预约式保险合同
3、按合同的性质分类:补偿性保险合同、给付性保险合同
4、按照标的价值在订立合同时是否确定分类:定值保险合同、不定值保险合同
5、按合同承担风险责任的方式分类:单一风险合同、综合风险合同、一切险合同
6、按保险人的承保方式分类:原保险合同、再保险合同
⑧ 保险合同的种类主要有哪些
一、补偿性保险合同与给付性保险合同
按照合同的性质分类,保险合同可以分为补偿性保险合同与给付性保险合同。
1.补偿性保险合同
补偿性保险合同是指保险人的责任,以补偿被保险人的经济损失为限,并不得超过保险金额的合同。各类财产保险合同和人身保险中的医疗费用保险合同都属于补偿性保险合间。
2.给付性保险合同
给付性保险合同是指保险金额由双方事先约定,在保险事件发生或约定的期限届满时,保险人按合同规定的标准金额给付的合同。各类寿险合同属于给付性保险合同。
二、定值保险合同与不定值保险合同
在各类财产保险中,依据保险价值在订立合同时是否确定,保险合同分为定值保险合同与不定值保险合同。
1.定值保险合同
定值保险合同是指在订立保险合同时,投保人和保险人即已确定保险标的的保险价值,并将其载明于合同中的保险合同。定值保险合同成立后,一旦发生保险事故,保险合同当事人应以事先确定的保险价值作为保险人确定赔偿金数额的计算依据。如果保险事故造成保险标的的全部损失,无论该保险标的实际损失如何,保险人均应支付合同所约定的保险金额的全部,不必对保险标的重新估价;如果保险事故仅造成保险标的的部分损失,则只需要确定损失的比例。该比例与保险价值的乘积,即为保险人应支付的赔偿金额,同样无须重新对保险标的的实际损失的价值进行估量。在保险实务中,定值保险合同多适用于某些不易确定价值的财产,如农作物保险、货物运输保险以及以字画、古玩等为保险标的的财产保险合同。
2.不定值保险合同
不定值保险合同是指订立保险合同时不预先约定保险标的的保险价值,仅载明保险金额作为保险事故发生后赔偿最高限额的保险合同。在不定值保险合同条件下,一旦发生保险事故,保险合同当事人需确定保险价值,并以此作为保险人确定赔偿金数额的计算依据。通常情况下,受损保险标的的保险价值以保险事故发生时当地同类财产的市场价格来确定,但保险人对保险标的所遭受损失的赔偿不得超过合同所约定的保险金额。如果实际损失大于保险金额,保险人的赔偿责任仅以保险金额为限;如果实际损失小于保险金额,则保险人的赔偿不会超过实际损失。大多数财产保险业务均采用不定值保险合同的形式。
三、单一风险合同、综合风险合同与一切险合同
按照承担风险责任的方式分类,保险合同可分为单一风险合同、综合风险合同与一切险合同。
1.单一风险合同
单一风险合同是指只承保一种风险责任的保险合同。如农作物雹灾保险合同,只对于冰雹造成的农作物损失负责赔偿。
2.综合风险合同
综合风险合同是指承保两种以上的多种特定风险责任的保险合同。这种保险合同必须一一列明承保的各项风险责任,只要损失是由于所保风险造成,保险人就负责赔偿。
3.一切险合同
一切险合同是指保险人承保合同中列明的除外不保风险以外的一切风险,由此可见,所谓一切险合同并非意味着保险人承保一切风险,即保险人承保的风险仍然是有限制的,但这种限制通过列明除外不保风险的方式来设立。在一切险合同中,保险人并不列举规定承保的具体风险,而是以“责任免除”条款确定其不承保的风险。也就是说,凡未列入责任免除条款中的风险均属于保险人承保的范围。
四、足额保险合同、不足额保险合同与超额保险合同
根据保险金额与出险时保险价值对比关系,保险合同可分为三种不同的类型。
1.足额保险合同。指保险金额等于保险事故发生时的保险价值的保险合同。
2.不足额保险合同。指保险金额小于保险事故发生时的保险价值的保险合同。
3.超额保险合同。指保险金额大于保险事故发生时的保险价值的保险合同。
对于上述三种不同类型的保险合同,若一旦发生保险事故而需要进行保险理赔时,保险人通常采取的处理方式分别可简单归纳为:足额保险,十足赔偿;不足额保险,按照保险金额与保险价值的比例承担赔偿责任;超额保险,超过部分则无效。
五、财产保险合同与人身保险合同
按照保险标的分类,保险合同可分为财产保险合同与人身保险合同。
1.财产保险合同。财产保险合同是以财产及其有关的经济利益为保险标的的保险合同。财产保险合同通常又可分为财产损失保险合同、责任保险合同、信用保险权利人向保险人投保债务人的信用风险的一种保险,当债务人不能履行其义务时,由保险人承担赔偿责任。合同等。
2.人身保险合同。人身保险合同是以人的寿命和身体为保险标的的保险合同。人身保险合同又可分为人寿保险合同、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合同、健康保险合同等。
六、原保险合同与再保险合
按照保险承保方式分类,保险合同可分为原保险合同与再保险合同。
1.原保险合同。原保险合同是指保险人与投保人直接订立的保险合同,合同保障的对象是被保险人。
2.再保险合同。再保险合同是指保险人为了将其所承担的保险责任转移给其他的保险人而订立的保险合同,合同直接保障的对象是原保险合同的保险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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⑨ 按照合同的性质分类保险合同的种类分为
保险合同的分类
1、按保险标的分类:财产保险合同、人身保险合同
2、按保险标的的分合及变动情况分类:特定式保险合同、总括式保险合同、流动式保险合同、预约式保险合同
3、按合同的性质分类:补偿性保险合同、给付性保险合同
4、按照标的价值在订立合同时是否确定分类:定值保险合同、不定值保险合同
5、按合同承担风险责任的方式分类:单一风险合同、综合风险合同、一切险合同
6、按保险人的承保方式分类:原保险合同、再保险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