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盘山县玉米补贴归哪个部门管
每年玉米播种结束后,各级农业部门会同统计部门研究制定具体工作方案,切实组织好玉米生产者分户补贴面积的统计核实确认工作。
1.自主申报登记。生产者当年玉米播种结束后,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自主向耕地所属村委会申报当年玉米实际种植面积,标明种植玉米耕地属性(承包、流转等),同时登记领取补贴惠农“一卡通”账号。
2.统计汇总核查。由乡镇(或农场,下同)农业主管部门组织各村委会对全村玉米生产者补贴基本信息情况(姓名、玉米种植面积、耕地属性、“一卡通”账号等)按照统一格式进行统计汇总,并逐户进行核查确认。
3.实行村级公示。经核查确认的玉米生产者补贴基本信息情况表由乡镇农业主管部门经手人签字、加盖公章和村委会负责人签字、加盖村委会公章后,以村为单位公示7天。公示期间,对群众有异议的基本信息,要立即核实并更正,确保基本信息完整准确。
4.汇总备份上报。以乡镇为单位,农业主管部门对各村委会经公示无误的补贴基本信息情况表(分户情况)汇总,由乡镇主要负责人签字并加盖乡镇公章后上报县农业主管部门,同时将相关基本信息情况表备份归档,以备核查。
5.核查确认移送。县级农业主管部门要组织力量对各乡镇上报补贴基本信息情况进行抽查、核验并确认后,以正式公函形式将玉米补贴基本信息情况表送县财政部门,以便测算补贴标准,发放补贴资金。县级农业主管部门要确保于每年6月30日(2016年于9月30日)前将上述补贴基本信息情况表按规定程序移送县财政部门。
6.动态信息管理。各乡镇农业主管部门要切实加强玉米生产者补贴信息档案管理,建立完善补贴信息动态管理制度,及时掌握土地流转情况,对补贴基本信息实施动态更新,确保相关补贴信息真实完整。
1.专户管理,封闭运行。玉米生产者补贴资金全部纳入粮食风险基金专户管理,封闭运行。除县级财政拨付并对玉米生产者发放补贴资金外,各级财政补贴资金必须通过在当地农业发展银行开设的“粮食风险基金专户”划拨。补贴资金要与专户内其他资金分账核算,单独反映,不得相互混用。
2.及时划拨资金。各级财政部门要及时划拨资金,确保按期发放补贴。省财政收到中央财政补贴资金后,应根据统计年鉴公布的基期分市玉米播种面积及产量,立即测算核定各市补贴资金额度,按规定程序审批后10个工作日内将补贴资金下达到市;各市财政收到省下达补贴资金后,按照本地具体实施方案,于10个工作日内将补贴资金分配下达到县;各县财政务于收到市下达补贴资金并收到县农业主管部门移送补贴基本信息后(以后到者为限)20个工作日内将补贴资金发放到户。
3.规范资金发放。各县财政部门根据市财政核定下达的补贴资金额度和县农业主管部门提供的玉米生产者实际种植面积、“一卡通”账号等基本信息,统一测算全县补贴标准,并分解测算玉米生产者分户补贴金额,通过惠农“一卡通”直接将补贴资金及时足额发放到玉米生产者存折账户。不得以现金形式发放补贴;任何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代领、代扣、挪用、挤占玉米生产者补贴资金。全部补贴资金发放工作务于每年的9月30日(2016年于10月31日)前完成。
⒋发放补贴公告。当年补贴资金发放完毕后,县财政部门要将全县补贴资金发放的补贴标准、补贴金额以及完成补贴发放时间等信息,以村为单位张榜公告。公告的内容包括补贴对象的姓名、补贴面积、补贴标准、补贴金额以及完成补贴发放的时间等。
⒌建立补贴发放备案制度。玉米生产者补贴资金全部发放完毕后,市、县财政局会同农业部门将本地补贴资金实际发放情况以正式文件形式联合报上一级财政和农业部门,并附补贴资金发放明细表(县级明细表细化到乡镇,市级明细表细化到县)。市级补贴发放情况报省备案时限为地区全部完成补贴发放后30日内。
B. 谁有(国家粮食直补政策 )相关文件
该政策是从2004年开始的,依据是当年发布的中央一号文件《关于促进农民增加收入若干政策的意见》。另外,05、06、07、08和09这几年的一号文件当中也都涉及到了,详情如下。由于各年文件的内容很多,只节选它们当中涉及直补政策的那一部分。2004年《关于促进农民增加收入若干政策的意见》(一)加强主产区粮食生产能力建设。当前种粮效益低、主产区农民增收困难的问题尤为突出,必须采取切实有力的措施,尽快加以解决。抓住了种粮农民的增收问题,就抓住了农民增收的重点;调动了农民的种粮积极性,就抓住了粮食生产的根本;保护和提高了主产区的粮食生产能力,就稳住了全国粮食的大局。从2004年起,国家将实施优质粮食产业工程,选择一部分有基础、有潜力的粮食大县和国有农场,集中力量建设一批国家优质专用粮食基地。要着力支持主产区特别是中部粮食产区重点建设旱涝保收、稳产高产基本农田。扩大沃土工程实施规模,不断提高耕地质量。加强大宗粮食作物良种繁育、病虫害防治工程建设,强化技术集成能力,优先支持主产区推广一批有重大影响的优良品种和先进适用技术。围绕农田基本建设,加快中小型水利设施建设,扩大农田有效灌溉面积,提高排涝和抗旱能力。提高农业机械化水平,对农民个人、农场职工、农机专业户和直接从事农业生产的农机服务组织购置和更新大型农机具给予一定补贴。(十七)深化粮食流通体制改革。从2004年开始,国家将全面放开粮食收购和销售市场,实行购销多渠道经营。有关部门要抓紧清理和修改不利于粮食自由流通的政策法规。加快国有粮食购销企业改革步伐,转变企业经营机制,完善粮食现货和期货市场,严禁地区封锁,搞好产销区协作,优化储备布局,加强粮食市场管理和宏观调控。当前,粮食主产区要注意发挥国有及国有控股粮食购销企业的主渠道作用。为保护种粮农民利益,要建立对农民的直接补贴制度。2004年,国家从粮食风险基金中拿出部分资金,用于主产区种粮农民的直接补贴。其他地区也要对本省(区、市)粮食主产县(市)的种粮农民实行直接补贴。要本着调动农民种粮积极性的原则,制定便于操作和监督的实施办法,确保补贴资金真正落实到农民手中。2005年《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工作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若干政策的意见》(一)继续加大“两减免、三补贴”等政策实施力度。减免农业税、取消除烟叶以外的农业特产税,对种粮农民实行直接补贴,对部分地区农民实行良种补贴和农机具购置补贴,是党中央、国务院为加强农业和粮食生产采取的重大措施,对调动农民种粮积极性、保护和提高粮食生产能力意义重大。这些行之有效的政策不能改变,给农民的实惠不能减少,支农的力度要不断加大。进一步扩大农业税免征范围,加大农业税减征力度。2005年,在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实行免征农业税试点,在其他地区进一步降低农业税税率。在牧区开展取消牧业税试点。国有农垦企业执行与所在地同等的农业税减免政策。因减免农(牧)业税而减少的地方财政收入,由中央财政安排专项转移支付给予适当补助。有条件的地方,可自主决定进行农业税免征试点。继续对种粮农民实行直接补贴,有条件的地方可进一步加大补贴力度。中央财政继续增加良种补贴和农机具购置补贴资金,地方财政也要根据当地财力和农业发展实际安排一定的良种补贴和农机具购置补贴资金。继续对短缺的重点粮食品种在主产区实行最低收购价政策,逐步建立和完善稳定粮食市场价格、保护种粮农民利益的制度和机制。搞好农业生产资料供应和市场管理,继续实行化肥出厂限价政策,通过税收等手段合理调节化肥进出口,控制农资价格过快上涨,严厉打击制售假冒伪劣农业生产资料等各种坑农害农行为。2006年《关于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若干意见》(十三)稳定、完善、强化对农业和农民的直接补贴政策。要加强国家对农业和农民的支持保护体系。对农民实行的“三减免、三补贴”和退耕还林补贴等政策,深受欢迎,效果明显,要继续稳定、完善和强化。2006年,粮食主产区要将种粮直接补贴的资金规模提高到粮食风险基金的50%以上,其他地区也要根据实际情况加大对种粮农民的补贴力度。增加良种补贴和农机具购置补贴。适应农业生产和市场变化的需要,建立和完善对种粮农民的支持保护制度。2007年《关于积极发展现代农业扎实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若干意见》(二)健全农业支持补贴制度。近几年实行的各项补贴政策,深受基层和农民欢迎,要不断巩固、完善和加强,逐步形成目标清晰、受益直接、类型多样、操作简便的农业补贴制度。各地用于种粮农民直接补贴的资金要达到粮食风险基金的50%以上。加大良种补贴力度,扩大补贴范围和品种。扩大农机具购置补贴规模、补贴机型和范围。加大农业生产资料综合补贴力度。中央财政要加大对产粮大县的奖励力度,增加对财政困难县乡增收节支的补助。同时,继续对重点地区、重点粮食品种实行最低收购价政策,并逐步完善办法、健全制度。2008年《关于切实加强农业基础建设进一步促进农业发展农民增收的若干意见》(二)巩固、完善、强化强农惠农政策。按照适合国情、着眼长远、逐步增加、健全机制的原则,坚持和完善农业补贴制度,不断强化对农业的支持保护。继续加大对农民的直接补贴力度,增加粮食直补、良种补贴、农机具购置补贴和农资综合直补。扩大良种补贴范围。增加农机具购置补贴种类,提高补贴标准,将农机具购置补贴覆盖到所有农业县。认真总结各地开展政策性农业保险试点的经验和做法,稳步扩大试点范围,科学确定补贴品种。全面落实对粮食、油料、生猪和奶牛生产的各项扶持政策,加大对生产大县的奖励补助,逐步形成稳定规范的制度。根据保障农产品供给和调动农民积极性的需要,统筹研究重要农产品的补贴政策。强农惠农政策要向重点产区倾斜,向提高生产能力倾斜。继续对重点地区、重点粮食品种实行最低收购价政策。2009年《关于促进农业稳定发展农民持续增收的若干意见》(二)较大幅度增加农业补贴。2009年要在上年较大幅度增加补贴的基础上,进一步增加补贴资金。增加对种粮农民直接补贴。加大良种补贴力度,提高补贴标准,实现水稻、小麦、玉米、棉花全覆盖,扩大油菜和大豆良种补贴范围。大规模增加农机具购置补贴,将先进适用、技术成熟、安全可靠、节能环保、服务到位的农机具纳入补贴目录,补贴范围覆盖全国所有农牧业县(场),带动农机普及应用和农机工业发展。加大农资综合补贴力度,完善补贴动态调整机制,加强农业生产成本收益监测,根据农资价格上涨幅度和农作物实际播种面积,及时增加补贴。按照目标清晰、简便高效、有利于鼓励粮食生产的要求,完善农业补贴办法。根据新增农业补贴的实际情况,逐步加大对专业大户、家庭农场种粮补贴力度。另外还有个直补政策的实施具体办法:财政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农业部、国家粮食局、中国农业发展银行2005年《关于进一步完善对种粮农民直接补贴政策的意见》根据国务院的统一部署,2004年,对种粮农民直接补贴(以下简称粮食直补)工作在全国范围内全面推开,粮食直补机制已初步确立。各地认真贯彻粮食直补政策,措施得力,效果较好。为进一步促进粮食生产、保护粮食综合生产能力、调动农民种粮积极性,推动粮食直补政策的深入贯彻和落实,现就进一步完善粮食直补政策,提出以下实施意见。一、进一步完善对种粮农民的直补机制(一)坚持粮食直补向产粮大县、产粮大户倾斜的原则。省级政府依据当地粮食生产的实际情况,对种粮农民给予直接补贴。(二)省级政府对当地的主要粮食生产品种进行直接补贴,具体补贴品种及补贴标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确定,并提前向社会公布。2004年补贴标准过低、农民意见较大的地区,2005年要新增一部分补贴资金专项解决这个问题。新增资金的分配,必须用在标准确实过低的产粮大县和产粮大户身上,不搞平均分配。(三)对种粮农户的补贴方式,粮食主产省、自治区(指河北、内蒙古、辽宁、吉林、黑龙江、江苏、安徽、江西、山东、河南、湖北、湖南、四川,下同)原则上按种粮农户的实际种植面积补贴,如采取其他补贴方式,也要剔除不种粮因素,尽可能做到与种植面积接近;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要结合当地实际选择切实可行的补贴方式;具体补贴方式由省级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确定。(四)粮食直补资金的兑付方式,可以采取直接发放现金的方式,也可以逐步实行“一卡通”或“一折通”的方式,向农户发放储蓄存折或储蓄卡。兑现直接补贴可以与农民缴纳农业税同步进行,但要分开操作,缴归缴、补归补,不许采取直接抵扣农业税的办法,也严禁抵扣其他任何税费。具体兑现方式,由省级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实际,结合农民意愿自行确定。(五)当年的粮食直补资金尽可能在播种后3个月内一次性全部兑现到农户,最迟要在9月底之前基本兑付完毕。具体兑付方式由省级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确定。(六)粮食主产省、自治区必须在全省范围内实行对种粮农民(包括主产粮食的国有农场的种粮职工)直接补贴;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也要比照粮食主产省、自治区的做法,对粮食主产县(市)的种粮农民(包括主产粮食的国有农场的种粮职工)实行直接补贴,具体实施范围由省级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实际情况自行决定。二、粮食直补的资金安排、筹措与拨付(七)保持粮食直补资金规模的相对稳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安排的粮食直补资金,不得低于2004年的直补资金额度,有条件的省份,可以适当增加,加大对种粮农民的补贴力度,确保农民已得的实惠不减少。(八)粮食直补资金,从现行中央对省级政府包干的粮食风险基金中优先安排。13个粮食主产省、自治区,粮食风险基金暂时腾不出来,粮食直补资金不足的,经省级人民政府申请,由中央财政根据其粮食风险基金缺口情况给予借款支持,所借资金3年后逐步归还。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实行粮食直补后,粮食风险基金不足的,由省级人民政府自筹资金解决。(九)需中央财政借款支持的粮食主产省、自治区,必须在每年的2月底之前提出申请,中央财政在审核后,在3月底之前将借款资金拨付到省级粮食风险基金专户。(十)省级财政部门要将粮食直补资金与粮食风险基金的其他开支分开,单独测算补贴额度,单独拨付资金。三、对粮食直补资金的监管(十一)粮食直补资金实行专户管理。直补资金通过省、市、县(市)级财政部门在同级农业发展银行开设的粮食风险基金专户,进行管理。各级财政部门要在粮食风险基金专户下单设粮食直补资金专账,对直补资金进行单独核算。县以下没有农业发展银行的,有关部门要在农村信用社等金融机构开设粮食直补资金专户。要确保粮食直补资金专户管理、封闭运行。(十二)要健全粮食直补财务公开制度。粮食直补资金的兑付,要做到公开、公平、公正。每个农户的补贴面积、补贴标准、补贴金额都要张榜公布,接受群众的监督。(十三)要健全粮食直补基础档案管理工作,粮食直补的有关资料,要分类归档,严格管理。(十四)地方各级财政部门要加强对粮食直补资金的监管,确保直补资金及时兑付到种粮农民手中,禁止集体代领。坚决杜绝截留、挤占、挪用补贴资金现象的发生。四、坚持粮食省长负责制,积极稳妥地推进粮食直补工作(十五)实行粮食直补,直接关系到广大农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各省级政府要对本地粮食补贴方式改革全面负责,实行严格的粮食省长(主席、市长)负责制。省级政府要责成省级财政部门牵头,由财政、发展改革(计划)、农业、物价、粮食等部门和农业发展银行组成粮食直补工作小组,分工协作,共同落实粮食直补工作。(十六)省级政府要结合当地的实际,认真细致地制定具体实施方案,保证粮食直补工作的顺利实施。具体实施方案要报财政部备案。(十七)为做好粮食直补工作,与直补相关的工作经费,如宣传费、资料费、纸张印刷费、核实种粮面积所需的必不可少的经费,原则上由地方财政预算安排,中央财政适当补助。地方财政安排有困难的,在从紧控制的前提下,允许从粮食风险基金中列支,具体列支金额由省级财政部门提出申请,报财政部核定。(十八)省级政府要负责将本省、自治区、直辖市粮食直补所需资金及时筹措到位。粮食风险基金中的地方配套资金应根据直补需要提前到位。(十九)省级政府要采取切实措施,保证将粮食直补资金及时足额地兑现到农民手中。(二十)此文自印发之日起执行,以前政策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此文为准。法律条文并没有,因为这只是政府行政政策层面的,而不是法律制度层面的,属于国务院及其各部委法定行政职权的一部分。因此只需要国务院进行统筹安排规定,无需涉及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来制定法律。
C. 财政专户的类别
按核算管理的资金类型分,我国设立的财政专户主要包括四类:即专项支出财政专户、社会保险基金财政专户、非税收入收缴财政专户、外国政府和国际金融组织贷款赠款财政专户。按照规定,设立财政专户需有国务院及其财政部门、省级人民政府及其财政部门正式文件作为依据 。社会保险基金财政专户则是依据《社会保险法》设立的。
包括以下内容:
1、事业单位代收的纳入预算管理的基金。
2、行政性收费收入。
3、罚没收入。
4、无主财物变价收入。
5、其他按预算管理规定应上缴预算的款项,如固定资产处置净收益、固定资产出租收入等。
应缴财政专户款:是事业单位按规定代收的应上缴财政专户的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就是各级财政部门为核算具有专门用途的资金,在商业银行及其他金融机构开设的资金账户。财政专户是财政部门在银行及各类金融机构开设的用于核算和反映政府非税收入以及其他需要专户管理的财政专款账户。财政专户既包括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也包括社会保障资金专户、国债资金专户、农业综合开发专户、粮食风险专户等等财政性资金专户。
D. 粮食风险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罚则
(一)省级人民政府制定的粮食风险基金具体补贴政策与中央的规定不一致的,由财政部会同国家计委、国家粮食局、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提出意见并帮助纠正。
(二)中央财政按年考核地方自筹粮食风险基金到位情况,对不能按时到位的地区,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完善粮食生产和流通有关政策措施的通知》(国发〔2000〕12号)规定,中央财政将在下一年度初相应扣拨中央对地方财政税收返还款,直接拨入省级粮食风险基金专户,强制到位。
(三)粮食风险基金使用有违反规定挪作他用的,根据《粮食购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规定,没收违纪款,上交中央金库,并按规定追究相关单位和个人的责任。
(四)在对粮食风险基金监督检查过程中,如发现任何单位或个人以任何借口,将企业应享受的粮食风险基金补贴抽回或挪用,根据《粮食购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规定,没收违纪所得,上交中央金库,并按规定追究相关单位和个人的责任。
(五)如因农业发展银行汇拨不及时造成补贴资金不能按时到位的,由中国农业发展银行追究主要责任人的责任。
(六)对不按时报送粮食风险基金月报及年报的地区,财政部将以文件形式通报批评。
九、本办法自2001年12月1日起施行,本办法由财政部负责解释。以前规定与本办法相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可参照本办法制定具体监管办法
E. 耕地补贴
财政
粮食直补
水稻良种、粮食直补和综合补贴的有关政策规定
一、水稻良种补贴
(一)补贴对象及标准
水稻良种补贴实行直接补贴方式,以2004年计税土地面积为基础,按计税土地上水稻良种实际种植面积将补贴资金直接发放给水稻生产者。补贴标准为:早稻10元/亩、中稻15元/亩、晚稻7元/亩,2008年晚稻提高到15元/亩。
(二)操作程序
1、面积的核定:面积的核定首先由村民委会员调查摸底,据实填表,张榜公布,两榜定案,上报乡政府,由乡政府核定后逐级上报批准。
2、补贴资金的管理:水稻良种补贴资金实行专行专户、专帐管理。乡镇财政所按《2004年粮食风险基金对农民直接补贴实施办法》开设“粮食直补资金专户”。水稻良种补贴资金存入“粮食直补资金专户”,设立“水稻良种补贴资金”专帐核算水稻良种补贴资金的收入、支出和结存情况。
3、补贴资金的发放,补贴资金以存折形式发放。乡财政所将核定的补贴金额以通知书的形式一份告知到每个补贴农户,一份给当地农村信用社或农行分支机构,由当地农村信用社或农行分支机构根据通知书及时将补贴资金存入农户粮食直补存折。一律不准抵扣农业税及附加,不准抵扣债务,不准挤占、挪用。
2007年7月以后,全部采取“一卡通”形式发放。
二、关于粮食直补和综合直补
(一)什么是粮食风险基金
粮食风险基金是中央和地方政府用于保护粮食生产,维护粮食流通秩序,稳定粮食市场的宏观调控资金。这是国家针对关系国计民生的重要商品建立的第一个专项宏观调控资金。《国务院关于印发〈粮食风险基金实施〉的通知》规定,从1994年粮食年度起,中央和各省必须建立足够的粮食风险基金,地市、县是否建立粮食风险基金,由各地根据财力自行确定。
长期以来,为保护种粮农民利益,防止谷贱伤农,国家实行国有粮食购销企业按保护价收购农民余粮的政策,政府对国有粮食购销企业收购的保护价粮食给予保管费用、利息等项补贴,政府建立的粮食风险基金一直补贴在流通环节。这种补贴方式保证了粮食保护价政策的贯彻实施,发挥了一定的积极作用。但也存在中间环节多、流失严重、使用效率低,农民直接受益不多等弊端。
(二)什么是粮食直补
2003年10月28日,国务院召开农业和粮食工作会议,决定从2004年起,在全国范围内实行粮食直补,补贴资金来源就是政府建立的粮食风险基金。
粮食直补即对种粮农民直接补贴,就是把通过流通环节的间接补贴改为对种粮农民的直接补贴,实现对种粮农民利益的直接保护,调动农民的种粮积极性,促进国家粮食安全。通过改革,把原来补在流通环节的钱拿出来直接补到了农民手里,也就是把原来的暗补变成了明补。
对种粮农民直接补贴机制的建立,其深层次的影响和作用主要表现在:(1)使农民这个现阶段我国相对弱势的群体感受到了党和政府的关怀,改善了农村干群关系,赢得了民心,产生了深远的政治影响。(2)尽管直补标准不高,农民得到补贴的数额不是很大,但国家向农民发出了鼓励种粮的信号,发出了高度重视粮食安全的信号,对调动农民种粮积极性,具有比较长远的导向作用。(3)实施对农民直补,创新了国家支持农业发展的机制,推进了粮食流通体制市场化改革。
(三)什么是综合直补
2004年以来,由于煤电、柴油、化肥、农药等农业生产资料价格上涨,增加了农民的种粮成本,尤其是2005年以来,国际石油价格持续上涨,我国也对成品油价格进行了调整。为了减少农民因为涨价引起的成本上升,保证其利益基本不会因为农资价格上涨而受到损害,国家从2006年开始实施农资综合直补,资金全部由中央财政安排。
农资综合直补是按粮食直补办法和直补面积进行拨付。除补贴标准外,综合直补的政策规定与要求和粮食直补资金是一致的。但是,在发放过程中,要求将综合直补资金与直补资金区分开来,单独列示,并告知每个农户。
(四)我省粮食直补和综合直补工作的主要政策规定与要求
1、补贴方式:在实际操作中,我省中、晚稻直补资金按上一年度农业税计税面积给予补贴,早稻按农业税计税土地上实际播种面积给予补贴。2006年增加综合直补资金后,补贴的面积依照粮食直补面积进行确认。
2、补贴标准:粮食直补资金2004、2005年每亩补贴10元,2006、2007年每亩补贴提高到11.8元。2006年增加综合直补资金,每亩补贴9.2元,2007年提高到每亩补贴19.2元,2008年开始提高到每亩补贴46.2元。
3、资金发放渠道:粮食直补资金通过粮食风险基金专户,由省财政直接拨付到县级财政。县级财政再将补贴资金拨付到乡镇财政所在农村信用社设立的粮食直补资金专户。农村信用社根据乡镇财政所提供的粮食直补通知将补贴资金直接打入农户直补存折。
4、资金发放时间:2006、2007年粮食直补资金都是分两次拨付的。为了解决农民资金需要,我省第一次发放的是中晚稻补贴资金(春播期间),在早稻种植以后发放早稻补贴资金。对资金发放到位的时间,省财政在下达资金时均有明确的要求,不允许滞留、截留和挪用专项资金。
政策法规
征收契税的有关政策规定
第十八个税收宣传日的活动主题为“税收、发展、民生”
1、什么是契税:契税是指在土地、房屋权属转移时,向取得土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的单位和个人征收的一种税。
2、契税的征收范围:是国有土地出让,包括出售、赠与和交换(不包括农村集体土地承包、经营权转移)、房屋买卖、赠与、交换。
3、契税的计征依据和税率:按使用权出让、买卖的成交价格核定,税率4%,个人购买自用普通住宅,税率可减半征收,税率为2%。
4、纳税人取得具有合同效力的契约协议、合约、单据、确认书和其他有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性质凭证之日起10天内,向契税征收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并在30天内缴纳税款。
5、契税的减免范围:包括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军事单位承受土地、房屋用于办公、教学、医学、科研和军事设施的事以免征契税。
征收耕地占用税的有关政策和规定
1、什么是耕地占用税:是国家在耕地被占用用于建房或者从事其他非农业建设时,按纳税人实际占用的耕地面积计税,向纳税人一次性征收的税。
2、耕地占用税的征收范围:包括水田、旱地、林地、牧草地、养殖水面等其他农用地。
3、耕地占用税的征收标准:对于2008年1月1日以后新发生的纳税行为,可按当地原平均税额的5倍进行征收。
4、哪些征用的耕地可以免征耕地占用税:部队军事设施用地、铁路线路、飞机跑道和停机坪用地、炸药库用地、学校、幼儿园、敬老院、医院用地、殡仪馆—火葬场用地、外国投资者在我省区域内举办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和外商独资企业用地。以上用地在改变用途后不再属于减免范围,应从改变用途起补交耕地占用税。
5、农村居民(指农业户口居民,包括渔民、牧民)占用耕地建设自用的住宅,按规定税额减半征收。
财政票据管理的的有关政策规定
1、财政票据的使用范围。财政通用票据只能用于行政事业性收费,其他不得使用,原则上只能用于代订杂志、报刊、代销内部书籍、代办会议、预收款、暂收款、抵押金、保证金、赞助款及各类应当收取的会务费等非盈利性往来结算,不得混淆使用两种票据、经营性、服务性收费一律使用税务发票。
2、对财政收据使用超出规定范围的,转借、转让、买卖、代开、涂改、抽底折本使用,擅自销毁财政票据的或使用过期、作废财政票据执收执罚的,责令退还所收款项,并视情节轻重处500元至1000元罚款,对责任人按规定给予行政处分。
3、对遗失财政票据的,视情节轻重处500元至1000元罚款,对责任人按规定给予行政处分。
4、对自制、自购票据执收执罚的,按“小金库”论处,所取得的收入全部没收上缴财政,并处1000元至30000元的罚款。
5、开具白条执收执罚的或执收执罚后不开具任何凭据的,按贪污论处,没收非法所得,对直接责任者按规定给予行政处分,触犯刑律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家电下乡的有关政策规定
1、全省家电下乡推广工作从今年2月1日起开始,时间4年,即从2009年2月1日至2013年1月底。
2、家电下乡的品种包括彩电、冰箱(含冰柜)、洗衣机和手机。
3、家电下乡有专门的销售网点,网点由内贸部会同财政部门确认(以市内贸部门文件明确的销售网点为准)。
4、家电下乡价格上有明确规定,分别为:彩电单价不超过2000元、电冰箱(含冰柜)单价不超过2500元、手机单价不超过1000元、洗衣机单价不超过2000元。
5、家电下乡产品有专门的产品标识卡和标识卡号,每个产品都有唯一的一个标识卡号。
6、家电下乡补贴数量和标准。在补贴周期内,每户每类家电产品数量为1台(或1件),补贴标准为13%。
7、农民申领家电补贴应携带的资料:需携带正规的税务发票原件、复印件、居民身份证或户口簿、家电产品专用标识卡、购买人一卡通存折。
8、乡镇财政所按照规定要求,对农户携带的资料进行初审,确认后,符合要求的,按产品价格的13%核定补贴金额,通过家电下乡信息管理系统及时进行备案,并上报市财政部门。不符合要求的,立即告知当事人,不作补贴备案处理。市财政对乡镇报送的材料进行复审后,按规定的30个工作日内,通过“一卡通”拨付程序将资金拨付给购买人。
F. 粮食直补款被乡镇截留怎么办
粮食直补的资金安排、筹措与拨付
(七)保持粮食直补资金规模的相对稳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安排的粮食直补资金,不得低于2004年的直补资金额度,有条件的省份,可以适当增加,加大对种粮农民的补贴力度,确保农民已得的实惠不减少。
(八)粮食直补资金,从现行中央对省级政府包干的粮食风险基金中优先安排。
13个粮食主产省、自治区,粮食风险基金暂时腾不出来,粮食直补资金不足的,经省级人民政府申请,由中央财政根据其粮食风险基金缺口情况给予借款支持,所借资金3年后逐步归还。
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实行粮食直补后,粮食风险基金不足的,由省级人民政府自筹资金解决。
(九)需中央财政借款支持的粮食主产省、自治区,必须在每年的2月底之前提出申请,中央财政在审核后,在3月底之前将借款资金拨付到省级粮食风险基金专户。
(十)省级财政部门要将粮食直补资金与粮食风险基金的其他开支分开,单独测算补贴额度,单独拨付资金。
三、对粮食直补资金的监管
(十一)粮食直补资金实行专户管理。直补资金通过省、市、县(市)级财政部门在同级农业发展银行开设的粮食风险基金专户,进行管理。各级财政部门要在粮食风险基金专户下单设粮食直补资金专账,对直补资金进行单独核算。县以下没有农业发展银行的,有关部门要在农村信用社等金融机构开设粮食直补资金专户。要确保粮食直补资金专户管理、封闭运行。
(十二)要健全粮食直补财务公开制度。粮食直补资金的兑付,要做到公开、公平、公正。每个农户的补贴面积、补贴标准、补贴金额都要张榜公布,接受群众的监督。
(十三)要健全粮食直补基础档案管理工作,粮食直补的有关资料,要分类归档,严格管理。
(十四)地方各级财政部门要加强对粮食直补资金的监管,确保直补资金及时兑付到种粮农民手中,禁止集体代领。坚决杜绝截留、挤占、挪用补贴资金现象的发生。
(十九)省级政府要采取切实措施,保证将粮食直补资金及时足额地兑现到农民手中。
(二十)此文自印发之日起执行,以前政策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此文为准。
G. 粮食风险基金的用途
粮食风险基金始建于1994年,是国家为保护种粮农民、稳定粮食市场、确保国家粮食安全设立的专项调控基金,由中央财政与地方政府共同筹资建立,地方政府包干使用。粮食风险基金作为我国粮油宏观调控的一项基本制度,有效促进了流通市场稳定和国家粮食安全。
在国办发[1998]17号文件中,明确规定粮食风险基金必须专项用于:
第一,支付省级储备粮油的利息、费用补贴;
第二,粮食企业执行敞开收购农民余粮的政策,致使经营周转粮库存增加,流转费用提高,而又不能通过顺价出售予以弥补的超正常库存的利息、费用补贴。
根据粮食风险基金用途,按照丰年向产区倾斜、歉年向销区倾斜的原则分配中央财政补助资金。当年节余的粮食风险基金,如数结转到下年滚动使用,但不得抵顶下年应到位资金。
国务院国发[1999]11号《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完善粮食流通体制改革政策措施的通知》中又明确,中央对地方粮食风险基金补助,在合理确定补助基金技术的前提下,从1999年起,实行地方政府包干办法。实行包干后各地节余的粮食风险基金只能用于粮食方面的支出,不得挪作他用。原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财政部、国家粮食局、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国粮调[2000]87号文件《关于进一步做好陈化粮处理工作的意见》中,对处理陈化粮价差亏损明确规定,陈化粮发生的价差亏损,中央储备粮和地方储备粮分别由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负担;粮食购销企业周转库存粮由粮食风险基金适当补助。对粮食企业周转库存中陈化粮价差亏损补贴,原则上由粮食风险基金负担。
在《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意见》(国发[2001)28号)文件中明确,适当增加中央对粮食主产区的粮食风险基金补助,由地方包干使用。根据建立省级人民政府对粮食生产和流通全面负责的要求,为给粮食主产区更大的支持,从2001年开始,中央适当增加对粮食主产区的粮食风险基金补助,由地方包干使用。节余的粮食风险基金,要用于陈化粮价差亏损补贴、粮食出口补贴和消化粮食财务挂账等粮食方面的开支,不准挪作他用。
在国发[2001]28号文件下发后,由财政部、国家计委、粮食局、中国农业发展银行等四部门制定了《粮食风险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以法律法规的形式确立了粮食风险基金在国家对粮食进行宏观调控中的作用。财政部财建[2004]75号文件《实行对种粮农民直接补贴,调整粮食风险基金使用范围的实施意见》中,明确:实行对农民直接补贴及粮食流通体制市场化改革后,粮食风险基金的使用范围调整为:
1.对种粮农民的直接补贴。
2.省级储备粮油的利息费用补贴。
3.对政策性挂账的利息补贴。包括陈化粮挂账利息开支;改革前按保护价购进的库存粮食销售发生的价差亏损,经省级人民政府审核后,允许挂账,挂账利息从粮食风险基金中列支;1998年6月以后,新发生的亏损挂账,经省级人民政府认定为政策性挂帐的,挂账利息从风险基金中列支。
4.按保护价收购的老库存粮食在销售之前,补贴的利息费用仍从风险基金中列支,费用补贴标准要适当降低,具体标准由省级人民政府根据本省情况自行确定。
5.对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分流人员给予的适当补助,超过有关部门审批额度的补助,不允许从粮食风险基金中列支,由地方自筹资金解决。
6.为做好对农民直补工作,与直补相关的工作经费,如宣传费、纸张费、印刷费、核实种粮面积所需的必不可少的经费,原则上由地方财政预算安排,中央财政适当补助。地方财政安排有困难的,在从紧控制的前提下,允许从粮食风险基金中列支,具体列支金额由省级财政部门提出申请,报财政部核定。节余的粮食风险基金,要用于陈化粮差价亏损补贴、消化粮食财务挂账等粮食方面的开支,不准挪作他用。
H. 粮食风险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粮食风险基金包干
(一)从1999年开始,中央财政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实行了粮食风险基金包干。在此基础上,为了给粮食主产区更大的支持,从2001年开始,中央财政适当增加了对粮食主产区的粮食风险基金补助,由地方包干使用。没有增加补助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粮食风险基金维持1999年包干基数不变。
(二)粮食风险基金实行包干后,财政部的主要职责是:研究和制定指导性政策;按时拨付中央补助;监管资金的到位和使用;定期向国务院报告粮食风险基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等。国家计委、国家审计署、国家粮食局、中国农业发展银行等部门根据各自职能负责监督粮食风险基金的管理和使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主要职责是:在中央政策指导下,制定本地区粮食风险基金的具体补贴范围、补贴标准和补贴方式,以及具体监督管理办法;应确保地方粮食风险基金及时足额筹集到位;按时拨付粮食风险基金;负责本地区粮食风险基金的具体管理,确保专款专用。
(三)粮食风险基金继续实行农业发展银行专户管理。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必须在同级农业发展银行开设粮食风险基金专户,粮食风险基金必须通过专户拨付。
I. 求《河北省粮食风险基金管理办法》(冀财建[2004]101号)
河北省粮食风险基金管理办法
为进一步加强我省粮食风险基金管理,确保各项粮改政策的落实,根据财政部《实行对种粮农民直接补贴,调整粮食风险基金使用范围的实施意见》(财建[2004]75号)和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通知》(冀政[2004]31号)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一、关于粮食风险基金的管理
(一)继续执行粮食风险基金包干政策。在包干的基础上,按照政策要求,省可以从各市集中部分粮食风险基金,统筹安排用于对种粮农民直接补贴。
(二)各市管理粮食风险基金的权利和责任。各市可在中央和省的政策指导下,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粮食风险基金具体使用管理办法;确保配套资金的足额筹集;按照规定拨付粮食风险基金,确保专款专用。
(三)对粮食风险基金实行专户管理。各级财政部门必须在同级农业发展银行开设“粮食风险基金”专户;对粮食购销企业的补贴等开支,必须通过专户拨付;对种粮农民直接补贴的资金和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分流人员的补助资金,在确认的补贴和补助数额内,可采取提取现金或转账方式直接向农民和职工兑付。
二、关于地方配套资金的筹措
(一)为确保粮食风险基金及时足额到位,对各市应筹措的配套资金,继续采取财政划转的方式从市全额上划到省,省按包干数额及有关规定及时拨付。
(二)省级配套和各市筹措的粮食风险基金要按季均衡到位,每季的第二个月底前拨到省财政厅在省农业发展银行营业部开设的粮食风险基金专户。
(三)当年结余的粮食风险基金,如数结转下年使用,不得抵顶下年度应到位的配套资金。
(四)粮食风险基金专户资金按单位活期存款利率按季计息,并转增粮食风险基金本金,不得抵顶地方财政应到位的配套资金,不得挪作他用。
(五)各市当年的粮食风险基金超支时,应由市政府负责筹措解决。对确实无法筹措到位的缺口部分,可经省政府批准后向国务院申请商业银行借款。
三、关于粮食风险基金的使用
(一)实行对种粮农民直接补贴及粮食流通体制市场化改革后,粮食风险基金的使用范围调整为:
1、种粮农民的直接补贴。
2、省、市储备粮油的利息费用补贴。
3、对政策性挂账的利息补贴。包括陈化粮销售价差亏损挂账利息开支;政策性高价位库存小麦销售价差亏损挂账利息开支;1998年6月1日至2004年5月31日期间新发生的亏损,经省认定为政策性亏损挂账的,挂账利息从粮食风险基金中列支。
4、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分流人员的适当补助。具体补助金额由省财政厅会同省粮食局、省农发行,在中央各有关部门审批的额度内,根据各市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分流人员的情况审定。
5、与粮食直补有关的工作经费。与粮食直补有关的宣传费、资料费、印刷费、核实种粮面积等所必需的经费开支,原则上由地方财政预算安排,中央和省财政适当补助。地方财政安排有困难的,在从紧控制的前提下,允许从粮食风险基金中列支。具体列支金额由省财政厅根据财政部审批的额度核定。
(二)粮食风险基金要按照中央和省规定的用途统筹使用,节余的粮食风险基金,要用于陈化粮差价亏损补贴、消化粮食政策性财务挂账本金等粮食方面的开支,不准挪作他用。
四、关于粮食风险基金的拨付和清算
(一)对省、市储备粮油的利息费用补贴,分别由省、市财政部门按季拨付,补贴资金于每季度最后一个月15日前拨付到承担储备任务的粮食购销企业。
(二)对政策性挂账的利息补贴,由农业发展银行按月向财政部门提供计息单,财政部门审核后,将利息补贴款直接拨给农业发展银行。消化政策性挂账本金款,也由财政部门直接拨给农业发展银行。农业发展银行收到消化挂账款后,要及时通知负责政策性挂账集中管理的县以上(含县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核销相应账务。
(三)各市财政部门收到省财政拨付的粮食风险基金后,根据应补贴数额要在10日内拨付同级粮食购销企业、农业发展银行或下级财政部门在农业发展银行设立的粮食风险基金专户。如无正当理由滞拨资金的,省农业发展银行可根据财建[2001]691号文件规定向应补贴单位的开户行划拨一定比例的应补贴资金,并通知相关财政部门及时清算。
(四)各级农业发展银行收到同级财政部门开具的拨款通知后,要在2日内(节假日顺延)划拨到下一级财政部门或应补贴企业在农业发展银行开设的专户上,并将回执通知同级财政部门。如农业发展银行因故不能拨款的,必须及时通知同级财政部门,并解释原因。
(五)粮食风险基金拨付到企业后,按政策规定应由企业享受的补贴资金,由企业用于经营和发展,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借口收回。
(六)有关业务完成后或年度终了,各级财政部门要做好有关补贴项目或粮食风险基金使用范围内各项补贴的清算工作。对种粮农民直接补贴资金兑付工作完成后,县(市、区)财政部门要对补贴资金进行清理,将不能兑付的资金余额缴回省财政“粮食风险基金”专户;年度终了,各级财政部门根据粮食主管部门或粮食购销企业提供的库存统计报表,与企业清算储备粮油利息费用补贴。根据同级农业发展银行提供的计息清单,清算政策性挂账利息补贴。在全面清算的基础上,按照要求编报单项补贴的决算报表或粮食风险基金决算报表。
五、关于粮食风险基金的月报和年报制度
(一) 各市财政部门负责编报粮食风险基金月报工作。每月的月报经同级农业发展银行签章后,按规定的格式于次月的3日前上报省财政厅,并抄报省农业发展银行。
省财政厅将根据粮食风险基金使用范围变动情况,重新制定下发粮食风险基金月报表,具体格式另行下发。
(二)粮食风险基金的决算报表,由各市财政部门负责编报,经同级粮食部门、农业发展银行会签盖章后,于次年第一季度末之前上报省财政厅,并抄报省粮食局、省农业发展银行。
六、关于粮食风险基金的监督检查
(一)粮食风险基金要纳入各级审计部门年度审计计划,各市财政局要积极配合审计部门做好粮食风险基金的审计工作。
(二)粮食风险基金使用有违反规定挪作他用或将已拨补企业的粮食风险基金补贴抽回用于其他项目开支的,根据《粮食流通管理条例》规定,没收违纪款,上交省金库,并按规定追究有关单位和个人的责任。
(三)如因农业发展银行汇拨不及时造成补贴资金不能按时到位的,由省农业发展银行追究滞拨行的责任。
(四)对不按时报送粮食风险基金月报和年报的市,省财政厅将给予通报批评。
七、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由省财政厅会同有关部门负责解释。凡与本办法有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