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② .在健康保险经营实务中,保险人为了控制风险、防止逆
我都会劝妈妈控制不会有风险
③ 谁来告诉我健康保险的承保风险的种类和特点是什么
健康保险一般重点保障疾病,基础病种是必须有25类重疾,第一项一般都是“恶性肿瘤”。目前市面上的健康险一般包括四项:重大疾病,轻疾,身故,高残。可以附加住院,意外等附加险
④ 健康保险风险控制的新方法是是什么
健康保险风险控制的新方法是是什么?
商业健康保险风险控制的新方法是有五种,分别是对医疗服务过程的控制、医疗服务补偿方式、无赔款优待和其他利润分享措施、健康管理机制、管理式医疗。
那么我们一起来了解下这五种新的健康保险风险控制方法?
保险公司除了在理赔过程中通过严格审查来防范被保险人的欺诈行为外,越来越意识到要严格监控医疗服务流程,才能真正控制医疗费用,最终降低支付成本。
二、保险公司逐渐开始使用医疗服务利用审查、二次手术咨询和医疗服务使用监测等方法来控制医疗服务过程。
1、医疗服务利用评审
医疗服务利用评审是对参保人医疗服务利用必要性进行评审和评价的一种方法,是控制门诊和住院利用的常用方法。检讨的内容包括确认非急症住院的必要性,以及设定合理的住院时间。很多保险公司要求参保人在任何非急诊住院前都要取得入院证,而在住院后,参保人还必须告知相关信息,包括住院目的、预计住院时间等。然后,保险公司根据具体情况决定住院的适当性和所需的住院时间。遇有紧急情况,参保人及其主治医生也必须在入院后48小时内通知保险公司,否则,保险公司可以在没有住院许可的情况下降低住院费用支付水平。
2、第二外科医生的外科意见
第二外科医生的手术意见,又称第二外科意见,即保险人在审查部分手术治疗的必要性时,应当参考第二外科医生的意见,以确保手术治疗的必要性。(二)第二外科医生的意见,又称第二外科医生的意见,即保险人在审查部分手术治疗的必要性时,应当参考第二外科医生的意见,以确保手术治疗的必要性。
3.监测医疗服务的使用
监测医疗服务的使用是指保险公司监测被保险人接受的医疗服务,以确保他们得到必要和有效的医疗服务。如在患者住院后通过电话和走访了解参保人住院的原因和病情的变化等。一些保险公司还派人联系被保险人的主管医生,讨论他们的治疗计划和出院日期。在外国,保险公司可以使用自己的医生和护士来监督医疗服务的使用,也可以聘请独立的医疗服务监督机构或特殊服务机构进行监督。在医保业务管理上,国内一些保险公司也非常重视对参保人医疗服务使用情况的监控,一般要求销售人员入院后立即探望参保人,有时还会抽调理赔调查员到医院了解情况。
二、医疗服务补偿方式是从按服务项目付费的后付制,到采用按病种付费、按人头预付、按诊断相关分类预付费用的预付制。
三、无赔款优待和其他利润分享措施是在没有发生索赔的个人或团体提供一定的保费返还,或将优待款用来向客户提供免费体检和健康保健服务等。
四、健康管理机制指由事后风险管控延伸到事前预防在内的全过程管理。
eg:定期体检、健身计划、预约专家、设立健康热线、开办保健知识讲座、编印健康知识手册管理式医疗
五、管理式医疗是将医疗服务的提供与偿付结合起来
⑤ 谁来告诉我健康保险的承保风险的种类和特点是什么
什么是健康保险
健康保险是指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因为疾病的发生,而导致医疗上的财务损失时,保险公司负责给付保险金,因此健康保险又称为医疗保险。
对于医疗财务损失的给付,一般分为二种:实报实销与定额给付。实报实销,一般分为每日病房、杂费、外科手术补偿金,例如中国人寿公司的“附加住院医疗保险”。目前保险公司所卖的实报实销医疗保单,简单地说,即是保险公司赔偿的金额以被保险人实际付出的医疗费用为限。
但是,保险公司所卖的实报实销保险,仍然有自负额及最高保险金额的限制。
定额给付则是根据实际医疗日数给付保险契约上所约定的每日医疗保险金额,以及根据手术种类,给付定额的手术费用,例如中国人寿保险的“国寿住院医疗津贴保险”。
至于重大疾病的风险,则有专门的重大疾病保险和防癌保险,保险期间可以终身,保险给付,以投保金额为准,例如中国人寿保险公司的“康宁终身保险”。
健康保险的比较科学合理和全面系统的定义应该是“以被保险人的身体为保险标的,对被保险人因遭受疾病或意外伤害事故所发生的医疗
费用损失或导致工作能力丧失所引起的收入损失,以及因为年老、疾病或意外伤害事故导致需要长期护理的损失提供经济补偿的保险”因此,
健康保险( health insurance )包括医疗保险 (medical insurance) 、失能保险 (disability income insurance) 和护理保险 (long-term
care) 。其中,最常见的医疗保险包括了疾病医疗保险和意外医疗保险。判断一个保险产品是不是健康保险,主要是看它的保险责任,看设计
者的目的,看投保人购买的目的,是不是为了保障被保险人的健康。健康保险的责任不仅包括对被保险人医疗费用损失方面的经济补偿,而且
还包括被保险人因疾病或伤残而不能工作引起的收入损失的经济补偿,以及生活不能自理时所需要的护理经济补偿。健康保险关注的不仅是被
保险人遭受保险事故损失后的事后的经济补偿,而且更加关注被保险人遭受保险事故损失前的预防保健和健康教育,以及被保险人生存期间的
健康管理,因此,不论是现在的医疗保险,还是失能保险和护理保险,都应该加上对被保险人遭受损失前的预防保健和健康教育,以及对被保
险人生存期间的健康管理,才能称得上真正意义上的健康保险。
1健康保险特点
健康保险与意外伤害保险一样,属于短期性保险,两者在保险期限、保险事故、保险费的计算等方面,具有一些共同特点。有些国家把商
业保险分为财产保险,人寿保险和第三领域保险三类,其中第三领域保险就是健康保险和意外伤害保险。可见,这两种保险和人寿保险有着较
大的区别。但是,健康保险和意外伤害保险也有一些区别,主要表现在以下方面:
(1) 保险责任不同。
意外伤害保险强调事故的外来性,而健康保险则把身体内部疾病引起的治疗作为保险事故;两者的区别,在意外伤害上表现得很明显,
因意外伤害住院治疗的,健康保险将给付医疗保险金,而意外伤害保险则待医疗终结,确定为残疾时,才给付伤残保险金;由疾病造成的伤残
和死亡,是健康保险的保险责任,而意外伤害保险的保险责任是意外伤害造成的伤残和死亡。
(2) 给付的性质不同。
意外伤害保险大都是定额给付,具有给付性,即经济帮助的性质。健康保险的给付保险金大都具有补偿性,其形式有三种:
定额给付 ---类似于人寿保险和意外伤害保险;
实际补偿 ---按实际所发生的医疗费用给付,虽然有最高额的限制;
预付服务 ---由保险人直接支付医疗费用。
由于保险金给付的补偿性,健康保险与财产保险一样,存在着重复保险和代位追偿的问题。如果被保险人投保了多家保险公司的健康保
险,一旦发生保险事故,就可能出现医疗给付保险金高于实际医疗费用的情况,这是不允许的。而如果保险事故是第三者造成的,保险人可以
在给付了保险金后,要求被保险人把向第二者追偿的权利转交给保险人,也可以在第三者赔偿后,补足赔偿金和保险金的差额。人寿保险和意
外伤害保险不存在上述问题。
2健康保险分类
商业健康保险是商业保险公司开办的,以人的身体为对象,以被保险人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因患病、生育所致医疗费用支出、收入减少、
致残或死亡为保险事故的人身保险。目前的商业健康保险大都涵盖在寿险公司的保险产品内。健康险分三类
1、以疾病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疾病保险(重大疾病保险)。即只要被保险人罹患保险条款中列出的某种疾病,无论是否发生医疗费用
或发生多少费用,都可获得保险公司的定额补偿。
2、以约定的医疗费用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医疗保险。即被保险人在接受医疗服务发生费用时,由保险公司按照一定比例和限额进行补
偿。
3 、以因意外伤害、疾病导致收入中断或减少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收入保障保险。即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疾病使工作能力丧失或降低
时,由保险公司按照约定的标准补偿其收入损失的一种保险。
⑥ 健康保险管理办法
健康保险管理办法?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19年第3号《健康保险管理办法》自2019年12月1日起施行。
健康保险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促进健康保险的发展,规范健康保险的经营行为,保护健康保险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提升人民群众健康保障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以下简称《保险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健康保险,是指由保险公司对被保险人因健康原因或者医疗行为的发生给付保险金的保险,主要包括医疗保险、疾病保险、失能收入损失保险、护理保险以及医疗意外保险等。
本办法所称医疗保险,是指按照保险合同约定为被保险人的医疗、康复等提供保障的保险。
本办法所称疾病保险,是指发生保险合同约定的疾病时,为被保险人提供保障的保险。
本办法所称失能收入损失保险,是指以保险合同约定的疾病或者意外伤害导致工作能力丧失为给付保险金条件,为被保险人在一定时期内收入减少或者中断提供保障的保险。
本办法所称护理保险,是指按照保险合同约定为被保险人日常生活能力障碍引发护理需要提供保障的保险。
本办法所称医疗意外保险,是指按照保险合同约定发生不能归责于医疗机构、医护人员责任的医疗损害,为被保险人提供保障的保险。
第三条 健康保险是国家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坚持健康保险的保障属性,鼓励保险公司遵循审慎、稳健原则,不断丰富健康保险产品,改进健康保险服务,扩大健康保险覆盖面,并通过有效管理和市场竞争降低健康保险价格和经营成本,提升保障水平。
第四条 健康保险按照保险期限分为长期健康保险和短期健康保险。
长期健康保险,是指保险期间超过一年或者保险期间虽不超过一年但含有保证续保条款的健康保险。
长期护理保险保险期间不得低于5年。
短期健康保险,是指保险期间为一年以及一年以下且不含有保证续保条款的健康保险。
保证续保条款,是指在前一保险期间届满前,投保人提出续保申请,保险公司必须按照原条款和约定费率继续承保的合同约定。
第五条 医疗保险按照保险金的给付性质分为费用补偿型医疗保险和定额给付型医疗保险。
费用补偿型医疗保险,是指根据被保险人实际发生的医疗、康复费用支出,按照约定的标准确定保险金数额的医疗保险。
定额给付型医疗保险,是指按照约定的数额给付保险金的医疗保险。
费用补偿型医疗保险的给付金额不得超过被保险人实际发生的医疗、康复费用金额。
第六条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银保监会)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授权,对保险公司经营健康保险的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第七条 保险公司开展的与健康保险相关的政策性保险业务,除国家政策另有规定外,参照本办法执行。
保险公司开展不承担保险风险的委托管理服务不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 经营管理
第八条 依法成立的健康保险公司、人寿保险公司、养老保险公司,经银保监会批准,可以经营健康保险业务。
前款规定以外的保险公司,经银保监会批准,可以经营短期健康保险业务。
第九条 除健康保险公司外,保险公司经营健康保险业务应当成立专门健康保险事业部。健康保险事业部应当持续具备下列条件:
(一)建立健康保险业务单独核算制度;
(二)建立健康保险精算制度和风险管理制度;
(三)建立健康保险核保制度和理赔制度;
(四)建立健康保险数据管理与信息披露制度;
(五)建立功能完整、相对独立的健康保险信息管理系统;
(六)配备具有健康保险专业知识的精算人员、核保人员、核赔人员和医学教育背景的管理人员;
(七)银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条 保险公司应当对从事健康保险的核保、理赔以及销售等工作的从业人员进行健康保险专业培训。
第十一条 保险公司应当加强投保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隐私保护,建立健康保险客户信息管理和保密制度。
第三章 产品管理
第十二条 保险公司拟定健康保险的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应当按照银保监会的有关规定报送审批或者备案。
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健康保险产品在产品设计、赔付率等方面应当遵循相关政策和监管要求。
第十三条 保险公司拟定的健康保险产品包含两种以上健康保障责任的,应当由总精算师按照一般精算原理判断主要责任,并根据主要责任确定产品类型。
第十四条 医疗意外保险和长期疾病保险产品可以包含死亡保险责任。长期疾病保险的死亡给付金额不得高于疾病最高给付金额。其他健康保险产品不得包含死亡保险责任,但因疾病引发的死亡保险责任除外。
医疗保险、疾病保险和医疗意外保险产品不得包含生存保险责任。
第十五条 长期健康保险产品应当设置合同犹豫期,并在保险条款中列明投保人在犹豫期内的权利。长期健康保险产品的犹豫期不得少于15天。
第十六条 保险公司应当严格按照审批或者备案的产品费率销售短期个人健康保险产品。
第十七条 除家族遗传病史之外,保险公司不得基于被保险人其他遗传信息、基因检测资料进行区别定价。
第十八条 短期团体健康保险产品可以对产品参数进行调整。
产品参数,是指保险产品条款中根据投保团体的具体情况进行合理调整的保险金额、起付金额、给付比例、除外责任、责任等待期等事项。
第十九条 保险公司将产品参数可调的短期团体健康保险产品报送审批或者备案时,提交的申请材料应当包含产品参数调整办法,并由总精算师遵循审慎原则签字确认。
保险公司销售产品参数可调的短期团体健康保险产品,应当根据产品参数调整办法、自身风险管理水平和投保团体的风险情况计算相应的保险费率,且产品参数的调整不得改变费率计算方法以及费率计算需要的基础数据。
保险公司销售产品参数可调的短期团体健康保险产品,如需改变费率计算方法或者费率计算需要的基础数据的,应当将该产品重新报送审批或者备案。
第二十条 保险公司可以在保险产品中约定对长期医疗保险产品进行费率调整,并明确注明费率调整的触发条件。
长期医疗保险产品费率调整应当遵循公平、合理原则,触发条件应当客观且能普遍适用,并符合有关监管规定。
第二十一条 含有保证续保条款的健康保险产品,应当明确约定保证续保条款的生效时间。
含有保证续保条款的健康保险产品不得约定在续保时保险公司有减少保险责任和增加责任免除范围的权利。
保险公司将含有保证续保条款的健康保险产品报送审批或者备案的,应当在产品精算报告中说明保证续保的定价处理方法和责任准备金计算办法。
第二十二条 保险公司拟定医疗保险产品条款,应当尊重被保险人接受合理医疗服务的权利,不得在条款中设置不合理的或者违背一般医学标准的要求作为给付保险金的条件。
第二十三条 保险公司在健康保险产品条款中约定的疾病诊断标准应当符合通行的医学诊断标准,并考虑到医疗技术条件发展的趋势。
健康保险合同生效后,被保险人根据通行的医学诊断标准被确诊疾病的,保险公司不得以该诊断标准与保险合同约定不符为理由拒绝给付保险金。
第二十四条 保险公司设计费用补偿型医疗保险产品,必须区分被保险人是否拥有公费医疗、基本医疗保险、其他费用补偿型医疗保险等不同情况,在保险条款、费率或者赔付金额等方面予以区别对待。
第二十五条 被保险人同时拥有多份有效的费用补偿型医疗保险保险单的,可以自主决定理赔申请顺序。
第二十六条 保险公司可以同投保人约定,以被保险人在指定医疗机构中进行医疗为给付保险金的条件。
保险公司指定医疗机构应当遵循方便被保险人、合理管理医疗成本的原则,引导被保险人合理使用医疗资源、节省医疗费用支出,并对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做好说明、解释工作。
第二十七条 疾病保险、医疗保险、护理保险产品的等待期不得超过180天。
第二十八条 医疗保险产品可以在定价、赔付条件、保障范围等方面对贫困人口适当倾斜,并以书面形式予以明确。
第二十九条 护理保险产品在保险期间届满前给付的生存保险金,应当以被保险人因保险合同约定的日常生活能力障碍引发护理需要为给付条件。
第三十条 鼓励保险公司开发医疗保险产品,对新药品、新医疗器械和新诊疗方法在医疗服务中的应用支出进行保障。
第三十一条 鼓励保险公司采用大数据等新技术提升风险管理水平。对于事实清楚、责任明确的健康保险理赔申请,保险公司可以借助互联网等信息技术手段,对被保险人的数字化理赔材料进行审核,简化理赔流程,提升服务效率。
第三十二条 保险公司应当根据健康保险产品实际赔付经验,对产品定价进行回溯、分析,及时修订新销售的健康保险产品费率,并按照银保监会有关规定进行审批或者备案。
第三十三条 鼓励保险公司提供创新型健康保险产品,满足人民群众多层次多样化的健康保障需求。
第三十四条 保险公司开发的创新型健康保险产品应当符合《保险法》和保险基本原理,并按照有关规定报银保监会审批或者备案。
第四章 销售管理
第三十五条 保险公司销售健康保险产品,应当严格执行经审批或者备案的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
第三十六条 经过审批或者备案的健康保险产品,除法定理由和条款另有约定外,保险公司不得拒绝提供。
保险公司销售健康保险产品,不得强制搭配其他产品销售。
第三十七条 保险公司不得委托医疗机构或者医护人员销售健康保险产品。
第三十八条 保险公司销售健康保险产品,不得非法搜集、获取被保险人除家族遗传病史之外的遗传信息、基因检测资料;也不得要求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提供上述信息。
保险公司不得以被保险人家族遗传病史之外的遗传信息、基因检测资料作为核保条件。
第三十九条 保险公司销售健康保险产品,应当以书面或者口头等形式向投保人说明保险合同的内容,对下列事项作出明确告知,并由投保人确认:
(一)保险责任;
(二)保险责任的减轻或者免除;
(三)保险责任等待期;
(四)保险合同犹豫期以及投保人相关权利义务;
(五)是否提供保证续保以及续保有效时间;
(六)理赔程序以及理赔文件要求;
(七)组合式健康保险产品中各产品的保险期间;
(八)银保监会规定的其他告知事项。
第四十条 保险公司销售健康保险产品,不得夸大保险保障范围,不得隐瞒责任免除,不得误导投保人和被保险人。
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就保险条款中的保险、医疗和疾病等专业术语提出询问的,保险公司应当用清晰易懂的语言进行解释。
第四十一条 保险公司销售费用补偿型医疗保险,应当向投保人询问被保险人是否拥有公费医疗、基本医疗保险或者其他费用补偿型医疗保险的情况,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
保险公司应当向投保人说明未如实告知的法律后果,并做好相关记录。
保险公司不得诱导投保人为同一被保险人重复购买保障功能相同或者类似的费用补偿型医疗保险产品。
第四十二条 保险公司销售医疗保险,应当向投保人告知约定医疗机构的名单或者资质要求,并提供查询服务。
保险公司调整约定医疗机构的,应当及时通知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
第四十三条 保险公司以附加险形式销售无保证续保条款的健康保险产品的,附加险的保险期限不得小于主险保险期限。
第四十四条 保险公司销售长期个人健康保险产品的,应当在犹豫期内对投保人进行回访。
保险公司在回访中发现投保人被误导的,应当做好解释工作,并明确告知投保人有依法解除保险合同的权利。
第四十五条 保险公司承保团体健康保险,应当以书面或者口头等形式告知每个被保险人其参保情况以及相关权益。
第四十六条 投保人解除团体健康保险合同的,保险公司应当要求投保人提供已通知被保险人退保的有效证明,并按照银保监会有关团体保险退保的规定将退保金通过银行转账或者原投保资金汇入路径退至投保人缴费账户或者其他账户。
第五章 准备金评估
第四十七条 经营健康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应当按照本办法有关规定提交上一年度的精算报告或者准备金评估报告。
第四十八条 对已经发生保险事故并已提出索赔、保险公司尚未结案的赔案,保险公司应当提取已发生已报案未决赔款准备金。
保险公司应当采取逐案估计法、案均赔款法等合理的方法谨慎提取已发生已报案未决赔款准备金。
保险公司如果采取逐案估计法之外的精算方法计提已发生已报案未决赔款准备金,应当详细报告该方法的基础数据、参数设定和估计方法,并说明基础数据来源、数据质量以及准备金计算结果的可靠性。
保险公司总精算师不能确认估计方法的可靠性或者相关业务的经验数据不足3年的,应当按照已经提出的索赔金额提取已发生已报案未决赔款准备金。
第四十九条 对已经发生保险事故但尚未提出的赔偿或者给付,保险公司应当提取已发生未报案未决赔款准备金。
保险公司应当根据险种的风险性质和经验数据等因素,至少采用链梯法、案均赔款法、准备金进展法、B-F法、赔付率法中的两种方法评估已发生未报案未决赔款准备金,并选取评估结果的最大值确定最佳估计值。
保险公司应当详细报告已发生未报案未决赔款准备金的基础数据、计算方法和参数设定,并说明基础数据来源、数据质量以及准备金计算结果的可靠性。
保险公司总精算师判断数据基础不能确保计算结果的可靠性,或者相关业务的经验数据不足3年的,应当按照不低于该会计年度实际赔款支出的10%提取已发生未报案未决赔款准备金。
第五十条 对于短期健康保险业务,保险公司应当提取未到期责任准备金。
短期健康保险提取未到期责任准备金,可以采用下列方法之一:
(一)二十四分之一毛保费法(以月为基础计提);
(二)三百六十五分之一毛保费法(以天为基础计提);
(三)根据风险分布状况可以采用其他更为谨慎、合理的方法,提取的未到期责任准备金不得低于方法(一)和(二)所得结果的较小者。
第五十一条 短期健康保险未到期责任准备金的提取金额应当不低于下列两者中较大者:
(一)预期未来发生的赔款与费用扣除相关投资收入之后的余额;
(二)在责任准备金评估日假设所有保单退保时的退保金额。
未到期责任准备金不足的,应当提取保费不足准备金,用于弥补未到期责任准备金和前款两项中较大者之间的差额。
第五十二条 本办法所称责任准备金为业务相关报告责任准备金,财务报告责任准备金、偿付能力报告责任准备金的计提按照财政部和银保监会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五十三条 长期健康保险未到期责任准备金的计提办法应当按照银保监会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十四条 保险公司应当按照再保前、再保后分别向银保监会报告准备金提取结果。
第六章 健康管理服务与合作
第五十五条 保险公司可以将健康保险产品与健康管理服务相结合,提供健康风险评估和干预、疾病预防、健康体检、健康咨询、健康维护、慢性病管理、养生保健等服务,降低健康风险,减少疾病损失。
第五十六条 保险公司开展健康管理服务的,有关健康管理服务内容可以在保险合同条款中列明,也可以另行签订健康管理服务合同。
第五十七条 健康保险产品提供健康管理服务,其分摊的成本不得超过净保险费的20%。
超出以上限额的服务,应当单独定价,不计入保险费,并在合同中明示健康管理服务价格。
第五十八条 保险公司经营医疗保险,应当加强与医疗机构、健康管理机构、康复服务机构等合作,为被保险人提供优质、方便的医疗服务。
保险公司经营医疗保险,应当按照有关政策文件规定,监督被保险人医疗行为的真实性和合法性,加强医疗费用支出合理性和必要性管理。
第五十九条 保险公司应当积极发挥健康保险费率调节机制对医疗费用和风险管控的作用,降低不合理的医疗费用支出。
第六十条 保险公司应当积极发挥作为医患关系第三方的作用,帮助缓解医患信息不对称,促进解决医患矛盾纠纷。
第六十一条 保险公司与医疗机构、健康管理机构之间的合作,不得损害被保险人的合法权益。
第六十二条 保险公司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充分保障客户隐私和数据安全,依据服务范围和服务对象与医疗机构、基本医保部门等进行必要的信息互联和数据共享。
第七章 再保险管理
第六十三条 保险公司办理健康保险再保险业务,应当遵守《保险法》和银保监会有关再保险业务管理的规定。
第六十四条 保险公司分支机构不得办理健康保险再保险分入业务,再保险公司分支机构除外。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五条 保险公司及其分支机构违反本办法,由银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进行处罚;法律、行政法规没有规定的,由银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对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3万元,对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六十六条 保险公司从业人员、保险公司分支机构从业人员违反本办法,由银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进行处罚;法律、行政法规没有规定的,由银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对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3万元,对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九章 附则
第六十七条 相互保险组织经营健康保险适用本办法。
第六十八条 保险中介机构及其从业人员销售健康保险产品适用本办法。
第六十九条 通过银行、邮政等渠道销售健康保险产品的,应当遵守相关监管部门的规定。
第七十条 本办法施行前原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颁布的规定与本办法不符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七十一条 本办法由银保监会负责解释。
第七十二条 本办法自2019年12月1日起施行。原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2006年8月7日发布的《健康保险管理办法》(保监会令2006 年第8号)同时废止。
⑦ 热爱健康企业员工健康风险管控
通过前期入职体检筛查,在员工刚入职是对员工健康进行管控,避免员工在入职后因健康原因给企业造成风险和损失,为企业节省不必要的开支,用极低的价格,做到最有效的管控
⑧ 健康保险公司组织架构
同志们:
这次会议,是在全省系统业务转型发展的关键时期,召开的一次非常重要的会议。两天的会议,内容丰富,重点突出,高效务实。28日上午,**总经理助理传达了集团公司、总公司和广东保监局上半年经营形势分析会精神,三大渠道分别做了下半年工作宣导;28日下午,裴赛进副总经理就推进依法合规经营做了工作安排,企划部做了经营形势分析报告,财务管理中心对地市公司财务资源配置方案进行了宣导;今天上午,会议邀请了知名的企业文化专家授课。会前,相关的会议材料我都看过,各位分管总、各个部门对下半年各项工作的安排和部署,我都赞同。上半年,我们的各项工作虽然取得了一定的成绩,基本符合省公司党委、总经理室的预期,但从目前的发展态势来看,下半年我们面临更加严峻的挑战,这要求全省系统务必坚定信心,全力以赴,把各项工作要求和安排落到实处,确保全面达成今年的各项任务目标。
下面,我代表省公司党委、总经理室讲三个方面的意见:
一、上半年工作回顾
**年,是寿险市场遭遇前所未有挑战的一年。对于我公司而言,也是近年来发展形势最为艰难的一年。面对复杂多变的内外部环境,全省系统认真贯彻落实集团公司与总公司各项工作部署,坚持遵循经营规律,扎实推进“服务广东”建设,狠抓业务发展不放松,在多数主要竞争对手出现负增长的背景下,继续领跑广东市场,取得了来之不易的阶段性成果。
(一)坚决落实积极进取的竞争策略,继续保持市场领先地位
截止6月30日,公司保费收入(含集团)199亿元,市场份额达39.6%,较去年同期上升1.9百分点。在行业发展整体放缓、主要竞争对手出现负增长的情况下,中国人寿成为扭转行业负增长格局的中坚力量。我公司自营保费收入为192.4亿元,同比增长11.4%,超过全国系统6.5的平均增幅近5个百分点。同时,上半年保费收入占到全国系统的9.8%,保费贡献度在系统内领先。其中新单保费108.4亿元,同比增幅1.3%,超过系统平均增幅2.5个百分点,继续以10.6%的贡献度领先兄弟公司。
(二)着力打造综合优势,推进三大渠道均衡发展
**年,我公司继续发挥个险、银保、团险三大渠道协同作战的综合优势,保障各条线均衡发展,基本达成了总公司下达的各项任务指标。个险渠道突出核心销售渠道定位,在动态调整中有效推进业务转型发展。上半年共完成长险首年期交保费20.7亿元,预算完成率达63.6%;10年期及以上业务7.9亿元,完成总部下达预算的42.1%,虽然进度暂时落后,但完成情况明显好于去年。同时,通过进一步提高基础管理水平,队伍产能得到有效改善。上半年,我们以不到系统一成的销售队伍,贡献了13.8%的短期险保费和15.4%的意外险保费,两项指标均在系统内遥遥领先。银保渠道突出规模,兼顾结构,坚决巩固市场主导地位。受银保新政的不利影响,在网点驻点受到限制的条件下,银保渠道以销售组织、大单开拓作为传统驻点销售的有效补充,上半年共完成长险首年保费87.2亿元,预算完成率达54.5%;首年期交保费11.8亿元,完成总部下达预算的42%。上半年,在广东银保全行业出现4.9%负增长的情况下,我公司的业务规模逆市上扬2.3%,对公司的整体市场份额起到了保驾护航作用。团险渠道坚持以效益为中心,加快发展步伐。通过积极开拓大渠道、大行业团险业务,为团险业务转型提供有效的发展平台;同时重点发展银行对公、计生保险、信贷保险及旅游险等四个专项渠道业务。上半年,共完成短期险保费3.8亿元,完成总部预算51.6%,意外险保费2.2亿元,完成总部预算56.8%。无论从业务规模还是从同比增长、完成进度等多项指标看,公司意外险、短期险发展态势均为近年来最好水平。
(三)大力推进业务结构调整,加快发展方式转型步伐
在业务实现平稳较快发展的同时,我们进一步加大结构调整力度,总保费结构、新单结构和短期险结构进一步优化。一是续期拉动效果明显。上半年,公司续期保费76.1亿元,同比增长30.1%,占总保费的比例达到37.3%,较去年同期提高5.7个百分点。二是新单期交率领先行业。上半年的新单保费中,首年期交保费占比达到30.1%,比去年同期提高了1.3个百分点。新单期交占比继续高于行业平均水平,领跑本地市场。三是短期险效益稳步提升。上半年,意外险占短期险的比重达到61%,较去年同期提升2.9个百分点。同时,短期险迅猛发展为结构调整赢得了主动权,上半年综合赔付率较去年同期下降了10个百分点,效益提升明显。
(四)着力激发基层活力,加快经营管理模式的创新探索
在加快业务发展的同时,省公司积极探索经营管理模式的创新,重点加强城区和四级机构建设,着力激发基层的活力和动力,提升一线应对市场竞争的积极性和主观能动性。
城区市场方面,通过加大资源投入,提高城区专业机构的经营能力,把资源重点投放到销售队伍建设、教育培训、客户服务等影响城区竞争能力提升的基础性、关键性领域,推进城区市场竞争力的提升。重点推进城区专业化支公司整合建设,进一步优化城区专业化机构设置,切实提升城区市场竞争能力,全省城区专业化机构由65家整合为58家。在竞争激烈的广州、佛山、东莞和惠州等区域,组建四家新型营销服务部,探索公司化组织扩张模式。
四级机构方面,通过完善薪酬分配制度及绩效考核体系建设,加大资源配置的倾斜力度,按照“科学统筹,适度放权”的原则,率先在省公司个险部进行了竞聘、双选工作,精兵简政,人员下沉,进一步理顺省、市、县三级机构的销售管理职责,省市公司在加强基本法、团队组织架构和基础管理等领域的规范化、标准化运作的同时,着重给予四级机构在销售策划、业务推动、销售运营费用等方面的自主权。同时,加强对基层经营管理者的教育培训,从6月到7月,省公司先后组织举行了4期全省中高级管理干部培训班,着重培训了三四级机构班子成员,取得了显著效果。
上述成绩,是在上半年宏观经济增速放缓、通货膨胀压力加大、市场监管趋向严格的复杂环境下取得的,是全省系统同舟共济、迎难而上、奋力拼搏的结果,来之不易,必须予以充分肯定。在此,我谨代表省公司党委、总经理室,向全省系统干部员工和营销伙伴表示诚挚的感谢和崇高的敬意!
上半年,公司的各项工作虽然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也面临着一系列制约我们发展的问题和矛盾,亟待解决和突破。一是省级集中后,各级机构管理职责不清晰、管理流程尚未完全理顺,难以适应公司应对市场,加快发展的需要;二是省市公司本部服务基层的意识和能力还有待提高,资源配置还有待进一步优化,基层“责权利”不对等的问题始终没有得到根本性改善;三是基层管理队伍老化,能力、活力和动力不足,销售队伍素质参差不齐、技能弱化、收入偏低等问题成为制约公司发展的瓶颈;四是有些经营管理者发现问题、分析问题的能力偏弱,无法从特殊的事件中发现普遍性问题存在的根源,在解决问题的过程中就事论事,头痛医头,脚痛医脚,长此以往,掩盖和积累了公司发展过程中的矛盾,伤害了公司可持续发展的基础;五是在公司转型发展的关键时期,有些负责人改变现状、创新突破的动机不足,缺少对历史负责、对公司负责和对员工负责的责任心和职业精神。
要解决上述存在的问题,各级领导干部首先要解决人的思想意识问题。尤其是各级机构的“一把手”,要把抓好意识形态工作放在首要位置,在自己所管辖的经营单位,要围绕统一思想、坚定信心,强化意愿、激发活力去开展工作,充分发挥下属、员工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是我们做好一切工作的基础和前提。
二、当前面临的形势和任务
从宏观经济来看,外部需求疲软和内部“腾笼换鸟”、“转型升级”政策加速推进,导致广东尤其是珠三角用工荒进一步加剧,劳动力成本进一步上升。劳动力用工成本和社会平均工资的上涨导致寿险行业的吸引力下降,“增员难”的问题更加突出。通货膨胀进一步加剧,加息、存款准备金率上调和信贷紧缩导致银行的资金压力加大,存款、短期理财产品对保险的分流作用逐步显现,保险理财产品收益率比较优势下降,给销售带来一定影响。
从监管环境来看,银保渠道不允许客户经理驻点的新政出台,虽然有利于渠道的长远经营和规范发展,但短期来看,对公司的业务和队伍产生了一定的影响和冲击,尤其是二季度以来,银保业务日均平台下滑,预算目标达成率偏低。
今年上半年,我们遭遇的严峻局面,从表面上看,是由于宏观经济形势和市场监管环境造成的,但根本原因,还是在于我们自身的核心竞争优势不足,无法有效应对外部环境变化带来的挑战。市场对每一个参与者都是公平的,今天,我们遇到的困难,竞争对手同样遇到了,要顺利的克服困难,实现更大的发展,关键就看谁的承受能力和应变能力更强,谁能够率先提升核心竞争力。从上半年的业务发展情况来看,我们的优势较为明显,只要我们善于运用优势,充分发挥优势,就能够保持和扩大市场领先地位。
一是发展基础良好。中国人寿作为国内最大的保险公司,我们的基础是全行业最雄厚的。尤其是广东公司,经过这几年的快速发展,我们的市场地位、品牌形象、人才队伍、财务资源和客户基础都在行业内遥遥领先,这是我们克服一切困难,赢得市场竞争的前提条件。
二是国有政策优势。近10年来,中国经济的一个突出特征,就是“国进民退”,资源向政府部门、国有大中型企业集中。我们要清晰的认识这个趋势,善于运用我们的国有政策优势,不仅“找市场”,还要学会“找市长”。比如,我们的计生险业务,之所以有今天良好的局面,就是因为我们充分发挥国有优势,善于“找市长”的结果。再比如,我们的银保业务,虽然面临90号文的监管,但前段时间,我在拜访几家国有银行的行长时,他们都表示很希望发展银保业务,尤其是希望和中国人寿加强合作,进一步做大做强银保业务。关键是接下来我们如何转变发展方式,建立双方互利共赢的业务模式。还有我们的团险业务和企业年金业务,我们都要善于发挥国有政策优势。
三是严格监管的机遇。虽然监管机构下发的90号文和10号文在短期内抑制了银保业务的快速发展,但从中长期看,在规范银保业务发展、推进银保业务转型,促进行业持续健康发展上,这两个文件有着积极而正面的意义。我们必须看到,市场监管趋向严格和规范,是行业发展的必然要求,作为行业的龙头,我们虽然面临过渡时期的阵痛,但从长期来看,我们将是行业规范发展的最大受益者,市场上的“搅局者”和实力弱小的公司,必将因为规范监管,生存空间受到挤压,甚至走向消亡,这正是我们进一步强化渠道建设,完善银保合作机制,做大做强银保业务的良好契机。
总之,今年我们的业务发展虽然面临严峻的挑战,但形势总体是好的,对我们有利。结合当前的内外部形势,我们下半年乃至今后一段时期,要重点抓好以下几项任务:
一是加快发展。发展是解决所有问题的关键,是我们的首要任务和中心工作,没有发展,一切无从谈起,我们必须牢牢抓住当前保险业发展的重要机遇期,加大发展力度,在确保完成全年各项任务目标基础上,能发展多快就发展多快,这是我们赢得主动、赢得优势、赢得未来的关键所在。
二是依法合规。在集团公司的半年会上,袁力总裁指出,防范风险是一个企业赖以生存与发展的生命线。我们要从确保中国人寿健康可持续发展和基业长青的全局高度,采取坚决措施,下大力气解决好依法合规经营的问题。近年来,在依法合规这个问题上,我们全省系统始终坚持高标准,严要求,妥善处置了历史遗留问题,没有新发生重大违规案件,取得了良好的工作成果。接下来,在狠抓业务发展的同时,我们要始终绷紧依法合规这根弦,深入落实上级机构的各项工作要求,巩固和扩大依法合规经营的成果。
三是强化基层。这个基层,主要是指四级机构。在今年总公司半年会上,集团公司袁力总裁和总公司万峰总裁都对基层问题给予了高度关注。万峰总裁在讲话中从战略的高度论述了基层的重要性,从六个方面部署了强化基层的举措。这几年,我们广东公司始终把激发四级机构的活力和动力,提升基层的核心竞争力作为开展工作的重要内容,接下来,我们要贯彻落实总部的要求,进一步推进“服务广东”建设,关爱基层,服务基层,做到资源向基层倾斜,激发基层的活力和动力;进一步优化省、市、县各级机构的管理职责和管理流程,做到精简高效,充分发挥基层应对市场的主观能动性和灵活性。
三、下半年的工作要求
关于下半年的工作,相关的分管总和部门已经做了宣导和要求,我完全同意。总体思路就是要按照年初省保会既定的工作方针和总体部署,抓推进、抓落实、抓执行。下面,我就几项重点工作,谈几点要求:
(一)切实增强责任意识,坚决以“保增长”为核心,确保各项任务指标的达成
从目前各项核心指标的日均平台来看,下半年公司业务发展的压力较大。实现业务平稳健康发展,确保各项指标达成,是对经营管理者最基本的要求。各级领导干部要进一步增强责任意识,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调动一切积极的因素,全力以赴的服务和支持一线队伍,加快核心业务发展。个险渠道要通过优化销售组织,加强基础管理、营造销售氛围来加快10年期及以上业务发展;同时,要继续加强销售队伍建设,通过新基本法的上线带来人力发展的新突破,确保人力质量和数量共同提升;重点改善举绩率和人均产能等基础性指标。银保渠道要进一步加强渠道维护和开发力度。要按照监管机构要求,切实推进依法合规经营,积极创新,探索业务发展的新模式,要重点加快期交业务发展。团险渠道要继续坚持以效益为中心,加快发展,积极开拓信贷保险、计生保险、旅游险等新渠道,逐步调整业务结构,降低综合成本率。
(二)切实增强忧患意识,从战略高度谋划个险转型发展,发挥销售主渠道的核心作用
自**年以来,我们在自营保费、首年期交、期交总量等核心指标上相继实现了对江苏公司的赶超,今年,我们还将实现续期保费对江苏的反超。但我们必须看到,剔除银保业务的优势,和江苏公司相比,个险一直是我们的短板,尤其是个险10年期及以上业务,我们一直和江苏公司存在较大的差距,上半年,我们实现10年期及以上首年保费7.9亿元,比江苏少了2.7个亿,给我们未来的续期保费增量带来很大的压力。如果没有10年期及以上业务的快速发展,我们就没有稳定的、长期的续期保费增量,就存在落后的危机。同时,个险10年期及以上业务的发展水平,是营销队伍素质、销售技能和基础管理水平的集中体现,是个险转型发展的重要目标。
我多次强调,个险是公司销售的主渠道,银保业务做得再大,主动权还是掌握在银行的手上。这几年,我们之所以不断做大银保业务规模,尤其是全力以赴的做大银保期交业务规模,就是要为个险的发展保驾护航,为个险的转型发展赢得时间和空间。在当前银保业务面临政策冲击的情况下,加快个险的转型发展尤为紧迫。
近年来,公司业务发展的突出矛盾表现在个险,转型发展的难点是个险,我们也投入了大量的人力、物力和财力去解决,但效果并不理想,个险始终没有实现有效突破。根本原因在于,我们谈个险的转型发展,始终停留在就事论事的层面,就“个险谈个险”,而没有从整个公司的思想认识、发展理念、组织文化和运营机制等方面去分析问题的根源,探索解决问题的办法。广州公司的个险为什么能够实现对平安和友邦的反超?根本原因就在于,他们成功的消除了各部门、各经营单位的“亚文化”,形成了统一的公司文化,统一了全体员工的思想,建立了以销售为中心、为销售服务的组织文化和运营机制。因此,要推进个险的转型发展,我们各级领导干部首先要走出认识的误区,解决自身和员工思想意识方面存在的问题。对个险转型发展的重要性和紧迫性有没有深刻认识?员工的思想有没有统一?传统的行政官僚文化有没有打破?服务基层、服务一线的组织文化和运营机制有没有建立?这些问题,都是影响个险转型发展的关键因素。在这里,就个险发展的问题,我重点强调几点:
一是要统一思想,深刻认识个险转型发展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各级领导干部,尤其是主要负责人,首先要抓意识形态工作,解决人的思想认识问题。要引导和教育员工深刻认识到:业务发展是公司的根基,销售队伍是我们的衣食父母。要积极主动的改变传统的行政官僚文化,在员工中间倡导和树立以销售为主轴,以基层为中心的服务文化;要坚决的回归寿险营销的基本规律,在销售队伍中重新塑造营销文化,激发伙伴干事创业的激情和动力。在此基础上,要按照发展的需要和营销的基本规律,优化公司的运营机制,提升整体运营效率。
二是要增强整体运营服务能力,集中优势资源重点投入。推动个险转型发展,不是个险部一个部门的工作,而是整个公司的战略任务,是一项系统性工程。从营销员的招募、培训、留存,再到保单的销售、出单、理赔和售后服务,任何一个环节存在不足,任何一个部门的工作不到位,都会影响到个险转型发展的质量。全省系统各级机构要围绕个险的发展,整合优化销售和后台资源,提升整体运营效率,为个险的转型发展提供强有力的支持和服务,尤其是今天在座的各地市公司和四级机构的一把手,要从战略的高度,从事关公司兴衰的高度,谋划个险的转型发展。
三是要遵循营销规律,狠抓销售队伍建设。抓好拜访活动量和增员活动量这两个活动量管理,是做好寿险营销的基本路径。在日常经营中,公司与营销员,不是领导与被领导的行政关系,而是平等的合作关系,公司要逐步减少对营销队伍的行政化干预,致力于加强营销服务支持系统建设,引导和帮助主管做好两个活动量管理,为伙伴做强做大提供良好的服务和支持。
四是要营造销售氛围,激发队伍发展的意愿。营销离不开氛围的营造,要按照“服务广东”的要求,通过关心队伍,服务队伍,充分激发伙伴内心的动力,点燃团队自我发展的意愿和热情,通过内在的激励和氛围的营造相结合,掀起销售的热潮。
(三)切实增强责权利意识,发挥财务政策“指挥棒”作用,进一步优化资源配置
昨天下午,财务管理中心就《地市公司财务配置标准》和《地市公司财务资源配置评价办法》两个方案进行了宣导。两个方案统一了地市公司渠道以及县支公司预算政策,明确了各项财务资源在各层级的配置标准,并确定了资源配置的评价方法,对引导各地市公司优化资源配置,确保资源投放的有效性和针对性,具有重要的意义。这两个方案,其本质都是立足于建立科学的利益分配机制,使各级机构的责权利对等,解决发展活力和动力的问题。其指挥棒作用主要在三个方面:一是资源向基层倾斜。贯彻了全面预算的管控理念,统一了全省系统省市县三级机构的资源配置标准,在统筹管理与简政放权之间综合平衡,积极探索解决四级机构事权下放、财权不足的问题,保证各级单位责权利对等,提高四级机构经营发展的主动性,进一步激发基层的活力。二是资源重点投放。坚持资源聚焦理念,引入了竞争性的分配机制,以经营效益为导向,建立资源投入产出效益标准,最大限度地发挥财务资源的作用。三是引导树立长期经营理念。针对地市公司资源侧重于业务投入而忽视长期规划投入的现象,这个方案结合三年滚动考核,通过合理评价和有效激励,鼓励竞争力较强的单位率先发展,提高自主经营意识,引导竞争力较薄弱的单位科学调整资源投放结构,不断夯实管理基础,树立长期经营和资源统筹管理理念,构筑持续经营“体质”。
(四)切实增强服务意识,进一步落实“服务广东”的要求,激发基层的活力和动力
要深入贯彻落实集团公司、总公司关于强化基层的总体部署,进一步落实“服务广东”的要求,提升四级机构的竞争力和战斗力。一是高度重视。全省系统要认真学习袁力总裁、万峰总裁在半年会上的重要讲话,深刻认识四级机构在公司发展中的重要作用,要把关爱基层、服务基层的理念传达给每一位员工,每一个岗位,在公司营造工作依靠基层,一切为了基层的良好氛围。二是合理配置资源。下半年,各地市公司要按照省公司财务政策的导向,加强对四级机构的资源配置。在费用资源紧张、业务发展压力大的情况下,省市公司本部要进一步厉行节约,规范开支,确保资源向一线倾斜。三是加强队伍建设。一方面,要利用省公司本部开展竞聘、双选工作为契机,选拔一批优秀员工充实到四级机构,各地市公司要把培养符合发展需要的四级机构管理人才作为一项重要的工作长抓不懈。另一方面,要善于从四级机构管理队伍中发现人才,选拔人才。要明确和完善四级机构管理人员的选拔、流动、晋升和淘汰机制,要让那些有作为的四级机构负责人,优先充实到地市公司班子中去,激发基层发展的活力和动力。今年,省公司党委先后从江门、佛山、惠州选拔了三位优秀的四级机构负责人,充实到所在的地市公司班子,进一步明确了省公司的用人导向。四是继续抓好新型营销服务部建设。对前期组建的四家新型营销服务部,省市公司要及时跟进,加强支持和指导力度,不断总结发展过程中的经验和教训。下半年,要利用省公司本部开展人力资源改革的契机,在尊重员工意愿的基础上,有计划的组建更多的新型营销服务部,在实战中发现人才,培养人才。
(五)切实增强风险意识,大力推进依法合规经营
不管任何时候,依法合规经营都是公司的生命线。针对这个问题,昨天,裴总在会上已经进行了针对性的部署。在这里,我补充强调几点意见:一是加强教育,深化认识。合规经营、防范风险本质上还是对人的管理,必须切实做好人的工作。要加强法纪教育和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的教育,引导广大干部员工和营销员不断强化法纪观念、道德观念和合规意识,筑牢依法合规经营的思想防线。我们的业务发展得再好,一旦触碰了风险防范这根高压线,一切成绩都归零。二是落实要求,加强防范。这几年,我们的各项内控制度逐步完善,关键是要抓好落实,要进一步深化监督资源整合创新,积极推进“全覆盖、高效能”的大监督模式,做好风险排查,强化问责机制,提高依法合规经营的水平。三是加强排查,消除隐患。下半年,集团公司、总公司将开展风险专项排查行动,全省系统务必按照上级部署,高度重视,加强领导,制定周密的工作方案,抓紧部署,迅速行动;各级机构的“一把手”是第一责任人,要切实负起责任,确保专项排查行动平稳、有序、顺利进行。四是继续做好维稳工作。重点是妥善处置老保险员历史遗留问题。前期,省公司和相关地市公司做了大量工作,取得了阶段性成果,受到了省委、省政府、总公司和监管部门的高度肯定。下半年,各级机构要继续高度重视,一方面,按照既定的原则和方案,积极处理相关问题;另一方面,要保持高度警惕,做好应急预案,防范群体性事件发生,为公司发展营造良好的环境,为维护社会稳定作出贡献。
同志们,下半年的是业务发展的关键时期,我们的使命艰巨而光荣。我们全体同仁务必认清形势,坚定信心,积极进取,全面完成开局之年的各项任务,奠定“**”发展的良好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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