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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债二级托管最高购买

发布时间:2021-09-16 10:55:31

『壹』 买国债最好去哪个银行

目前我行网上银行可以购买储蓄式国债,在储蓄国债的发行期限内,您可以通过我行网上银行专业版(柜台关联,不含存折)购买储蓄国债,暂不支持通过大众版、手机银行购买。
凭证式国债仅能通过我行任一网点柜台购买,购买的国债为非托管方式。前往柜台购买时请携带好您的有效身份证件(如需代办,请携带双人有效身份证件)。可使用一卡通、存折、挂账单、现金、支票等多种方式交易,我行会给您开具国债收款凭证。

『贰』 买国债有最低限额吗

凭证式或者储蓄国债是100元起,100元以上,按100元的整数倍销售。

记账式国债,最低是一手,一手等于10张,每张面值100元,如果是通过二级市场买,价格就不一样了,有些低于100元每张,有些高于100元每张。

参考资料:玉米地的老伯伯作品,拷贝请注明出处!

『叁』 国债怎么买

国债包括无记名式国债、凭证式国债、记账式国债和电子储蓄国债。其中无记名式国债适合金融机构购买,记账式国债需要开通证券账户购买,所以这里主要说说剩下两种,也就是大家都在抢的凭证式国债和电子式国债。

1、凭证式国债

凭证式国债以国债收款凭单的形式来作为债权证明,它不可上市流通转让。在持有期间内,可以到银行网点提前兑取。它的优势是发售网点多,购买和兑取都比较方便,手续也简单。其次就是可以记名挂失,持有的安全性很好。

利率方面,凭证式国债比银行同期存款利率高一到两个百分点。想要购买凭证式国债的,需要到银行网点现场。凭证式国债比较适合对理财了解少,风险承受能力低的投资者,像大爷大妈买,当做储蓄就非常适合。

2、电子式国债

与凭证式国债相比,电子式国债的购买更加方便。只需在银行柜台开通“国债托管”账户,然后在银行网点、手机银行或者网银上都能购买。

利率方面,以4月份发行的两期为例,第一期期限为3年,票面年利率为3.5%;第二期期限为5年,票面利率为4.17%。虽然期限都比较长,但是持有半年以上可以提前兑取,只不过会损失一定利息和手续费。

总结:短期来看,购买国债,资金流动性不太好,但长期来看,买国债还是比较划算的,比较合适短期内无资金需求,又厌恶风险的朋友。

(3)国债二级托管最高购买扩展阅读

国债发行策略与发行权限:

国债发行尽管采用了有借有还的信用方式,但毕竟是将民众所能支配的资金转为政府支配,因而并不是一件容易的事。对于小额所有者来说,总想将资金留归自己,以作生活后备;对于大额所有者来说,总想将资金留归自己经营,或多或少地存在不想应募的情绪。因此,国家要发行债券就要研究发行的技术,利用民众的心理,讲究发行策略。发行策略主要有:

1、发行爱国公债。养成民众的爱国心理和为国牺牲精神。民众的情绪富于冲动,既容易掀起,也容易消沉。这种策略不易长期利用。

2、高利发行。国债的发行主要应依照市场利率来确定发行利率,但也未偿不可在某些特定的时候发行高利率的国债。

3、免税发行。即凡购买国债者政府概不予以课税,借以鼓励民众应募。但这种方法可能进一步加剧社会的不平等程度,使财富进一步向富裕阶层倾斜。

4、强制发行。运用国家主权强制民众认购。这种方式的采用即表示国家信用不充分,它进一步损害国家信用,非不得已不应采用。

5、限制民众私人投资,迫使其投放于国债。如果国家能够限制民众的自由消费与营业,则可以从中腾出一部分资金转而认购国债。但这种限制做法的效力是有其限度的,如果达到限制目的,往往要作详细的限制规定,

6、经济发行法。这是正常的国债发行方法,也是最常用、最普遍的发行策略。前五种策略都有其局限性,只能在特定时期采用,不过可与经济发行相结合,作为经济发行的补充。

关于国债发行权限问题。一般说来,国债发行权限属于国家的最高立法机构或行政机构。它与债务主体应该相统一。

债务主体是指债务人,债务人除了依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负有按期还本付息的义务之外,还意味着它同时具有国债发行权。

政府是由各类行政部门或机构组成的,各部门职能组织毕竟各异,国债的借、用、还往往会出现脱节。因此,国家必须以法律形式明确规定债务主体及其具体执行机构;进而使其权利与还本付息的义务相一致,保证国债发行活动合理有序,保障国债债权人的合法权益,维持政府的信誉。

『肆』 国债怎么买

国债包括无记名式国债、凭证式国债、记账式国债和电子储蓄国债,买国债最好是买凭证式和储蓄国债,比较安全,期限一般有1年期、3年期、5年期,这两种国债购买方式如下:

1、凭证式国债

可以到发售网点或银行购买,不可上市流通转让,可以记名挂失;

2、储蓄国债

只需在银行柜台开通“国债托管”账户,然后在银行网点、手机银行或者网银上都能购买。

国内并非所有的银行都是可以购买国债的,只有那些开通国债代理的银行,分为国有银行和股份制银行。

6家国有银行,分别为工商银行、农业银行、中国银行、建设银行、交通银行、邮政银行等。

『伍』 储蓄国债(电子式)的债权托管体制是怎样的

储蓄国债交易实行二级托管体制。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是一级托管人。工商银行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储蓄国债代理总账户,用以记载和反映工商银行销售的储蓄国债总量债权;工商银行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储蓄国债自营总账户,用以记载和反映工商银行被动持有的储蓄国债总量债权。工商银行为二级托管人,客户在工商银行开立二级托管账户,用以记载和反映客户持有的储蓄国债余额情况。

『陆』 储蓄国债(电子式)管理办法的内容

第一条 为了规范储蓄国债(电子式)管理,维护投资者和储蓄国债承销团成员(以下简称承销团成员)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储蓄国债(电子式),是指财政部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发行,通过承销团成员面向个人销售的、以电子方式记录债权的不可流通人民币国债。
第三条 财政部会同中国人民银行负责制订储蓄国债(电子式)相关政策。
第四条 财政部委托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国债登记公司)为财政部开发和维护储蓄国债(电子式)业务管理信息系统,用于管理储蓄国债(电子式)发行额度分配和接收、核对、记录承销团成员销售和持有储蓄国债(电子式)数据;制定数据传输规范,下发系统参数;协助财政部完成资金清算;提供管理信息和投资者储蓄国债(电子式)托管余额复核查询服务等。 第五条 储蓄国债(电子式)发行对象为个人。承销团成员不得向政府机关、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等任何机构销售储蓄国债(电子式),可按照本办法等规定持有投资者提前兑取的储蓄国债(电子式)。
第六条 储蓄国债(电子式)以100元面值单位发行和办理相关业务。
第七条 储蓄国债(电子式)从开始发行之日起计息,付息方式分为到期一次还本付息和定期付息。财政部于付息日或还本日通过承销团成员向投资者支付利息或本金。
第八条 储蓄国债(电子式)按实际天数计息,不计复利(具体计息规则见附1)。本办法生效前发行的各期储蓄国债(电子式)计息规则按原办法执行。
第九条 储蓄国债(电子式)不可流通转让,可提前兑取、质押贷款、非交易过户等。
第十条 储蓄国债(电子式)实行两级托管,国债登记公司为一级托管机构,承销团成员为二级托管机构。国债登记公司和承销团成员分别对一级和二级托管账务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安全性负责。
第十一条 储蓄国债(电子式)实行两级资金清算,财政部与承销团成员进行一级资金清算,承销团成员与投资者进行二级资金清算。二级资金清算通过投资者指定的人民币结算账户进行。 第十二条 承销团成员通过各自营业网点柜台和其他经批准的渠道,为投资者办理以下储蓄国债(电子式)业务:
(一)为投资者开立个人国债二级托管账户(以下简称个人国债账户),办理储蓄国债(电子式)托管和个人国债账户相关业务。
(二)为投资者办理储蓄国债(电子式)相关资金清算。
(三)为投资者办理储蓄国债(电子式)认购、付息、还本、提前兑取、非交易过户、质押贷款等业务,为投资者开立储蓄国债(电子式)持有证明(财产证明)。
(四)进行储蓄国债(电子式)政策宣传,为投资者提供储蓄国债(电子式)发行条件、业务操作规程等信息咨询和国债托管余额查询等服务。
承销团成员应开发储蓄国债(电子式)业务处理系统(以下简称业务处理系统)用于支持上述业务的办理。
第十三条 投资者首次购买储蓄国债(电子式),需持有效身份证件在承销团成员开立个人国债账户,用于记载投资者持有储蓄国债(电子式)的期次、数量及变动等情况。投资者在同一承销团成员只能开立一个个人国债账户。
如投资者已经在承销团成员开有个人国债账户用于记账式国债柜台交易,投资者可以直接使用该账户办理储蓄国债(电子式)业务,无需重复开户。
第十四条 个人国债账户比照《个人存款账户实名制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85号) 实行实名制,不得出租、出借或转让。
第十五条 国债登记公司和承销团成员应依法为投资者个人国债账户信息以及账户内的储蓄国债(电子式)托管情况保密。
第十六条 投资者可到账户所在的承销团成员注销本人托管余额为零的个人国债账户。对于连续5年余额为零的只办理储蓄国债(电子式)业务的个人国债账户,承销团成员有权予以注销。
第十七条 投资者不可在承销团成员之间办理储蓄国债(电子式)转托管。
第十八条 投资者开立个人国债账户时,需在同一承销团成员指定一个人民币个人银行结算账户作为个人国债账户的资金清算账户。投资者可变更资金清算账户。资金清算账户与个人国债账户的开户人须为同一人。
第十九条 投资者可于发行期内到个人国债账户所在的承销团成员认购当期储蓄国债(电子式),单一个人国债账户认购的单期储蓄国债(电子式)数量不得超过当期国债个人国债账户最高购买限额。
第二十条 投资者成功认购储蓄国债(电子式)后,承销团成员应向投资者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储蓄国债(电子式)认购确认书》(标准单据格式见附2)。
第二十一条 投资者可在发行期结束后的规定时间内到原购买国债的承销团成员提前兑取其持有的部分或全部储蓄国债(电子式)。投资者办理提前兑取只能按照当期国债提前兑取条件计息,并且要按照提前兑取本金的一定比例向承销团成员支付手续费。承销团成员确认储蓄国债(电子式)数量及相关手续无误后,应立即向投资者支付资金。
第二十二条 承销团成员应于付息日或还本日营业开始前向投资者资金清算账户足额划付利息或本金。
第二十三条 由于个人资金清算账户注销或者账户信息错误导致无法正常完成二级资金清算,承销团成员应将无法支付的资金设专户保留,待投资者补齐相关手续后再行支付。
第二十四条 因法院判决而扣划给其他个人的储蓄国债(电子式),承销团成员应依据有关规定和判决结果办理非交易过户;因法院判决扣划给非个人的储蓄国债(电子式),应按照有关规定和判决结果变现后划转资金。
第二十五条 投资者在办理开户、认购、提前兑取、质押贷款、非交易过户等业务时,承销团成员应及时在其业务处理系统中准确记录个人国债账户和账户内储蓄国债(电子式)变动情况,并保留完整的指令记录。
如投资者通过营业网点柜台办理上述业务,承销团成员应在办理完上述业务后向投资者提供纸质业务单据,并保留投资者书面指令备查。
第二十六条 承销团成员应至少通过营业网点柜台和电话为投资者提供个人国债账户内储蓄国债(电子式)变动情况及托管余额查询服务,承销团成员记载的并经国债登记公司核查通过的个人国债账户内储蓄国债(电子式)托管余额为投资者持有的储蓄国债(电子式)数额。国债登记公司应建立电话语音查询系统,为投资者提供储蓄国债(电子式)托管余额复核查询服务。
第二十七条 投资者对储蓄国债(电子式)托管余额有疑问的,应先向个人国债账户所在的承销团成员提出咨询;未能解决的,可向当地财政部门和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反映;仍未能解决的,可向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反映。
第二十八条 法定节假日承销团成员应办理提前兑取和还本付息业务。如法定节假日在发行期内,承销团成员还应办理个人国债账户开户和储蓄国债(电子式)认购业务。
第二十九条 储蓄国债(电子式)付息日和还本日前若干个工作日起,停止办理当期国债提前兑取、非交易过户等与债权转移相关业务和国债质押,付息日起恢复办理。
第三十条 承销团成员不得就个人国债账户开户及储蓄国债(电子式)托管服务收取费用。投资者申请开通个人国债账户的记账式国债柜台交易功能,承销团成员按照有关规定收取费用。
承销团成员办理提前兑取、非交易过户、个人国债账户凭证的挂失补办和开立财产证明可收取手续费,其中,提前兑取手续费率由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统一规定,其他三项收费标准由各承销团成员根据相关监管要求执行。办理其他储蓄国债(电子式)业务如需收费,须报财政部和中国人民银行批准。承销团成员不得因办理储蓄国债(电子式)资金清算而对相关资金清算账户增加收费。 第三十一条 储蓄国债(电子式)采用代销方式发行,每期储蓄国债(电子式)的发行数量不超过当期国债最大发行额。发行期内,承销团成员在取得的发行额度内对投资者销售,不得委托其他机构代理销售。发行期结束后,承销团成员未售出的发行额度由财政部收回注销。
第三十二条 储蓄国债(电子式)发行额度分为基本代销额度和机动代销额度,分别按照计划分配和竞争性抓取的方式分配给承销团成员。具体方式为:
(一)发行开始前,财政部将当期储蓄国债(电子式)最大发行额的全部或部分作为基本代销额度,按比例分配给承销团成员。未分配的发行额度作为机动代销额度供承销团成员在发行期内抓取。
(二)发行期内,承销团成员可在规定时间内通过系统联网方式按有关规则抓取机动代销额度。抓取申请按时间优先原则进行处理,处理结果向承销团成员反馈。承销团成员违反规则抓取机动代销额度将被暂停或终止当期国债发行额度抓取。
(三)发行期每日日终,如承销团成员当日实际销售量大于日初未售出基本代销额度,应将未售出发行额度全部退回财政部;如承销团成员当日实际销售量小于或等于日初未售出基本代销额度,应将当日抓取机动代销额度全部退回财政部。
(四)发行期内,财政部会同中国人民银行有权调减销售进度缓慢的承销团成员未售出基本代销额度,调减出的发行额度作为机动代销额度供竞争性抓取。
第三十三条 财政部储蓄国债(电子式)发行公告日至发行开始日前一日,如遇中国人民银行调整同期限金融机构存款基准利率,当期储蓄国债(电子式)取消发行。发行期内,如遇中国人民银行调整同期限金融机构存款基准利率,当期国债从调息之日起停止发行,未售出发行额度由财政部收回注销。
第三十四条 承销团成员应按要求向财政部及时足额缴纳发行款,财政部按双方约定向承销团成员支付手续费。
第三十五条 投资者提前兑取的各期储蓄国债(电子式)一级资金清算方式分为定期清算和不清算两种。定期清算指,投资者提前兑取储蓄国债(电子式)由承销团成员暂时持有,财政部在指定日期与承销团成员清算资金,并注销相应债权。不清算指,投资者提前兑取储蓄国债(电子式)由承销团成员持有到期。
第三十六条 财政部不晚于付息日或还本日前一个工作日向承销团成员支付储蓄国债(电子式)利息或本金。
第三十七条 承销团成员应于每日营业结束后按有关规定将储蓄国债(电子式)业务数据传送至储蓄国债(电子式)业务管理信息系统。国债登记公司应对承销团成员传送的业务数据进行核查,并于次日向承销团成员反馈核查结果。承销团成员应于收到反馈当日完成全部数据核对和账务调整工作。
第三十八条 承销团成员首次办理储蓄国债(电子式)业务前,应将下列材料报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备案:
(一)本单位业务处理系统开发方案。
(二)业务处理系统内部测试报告和国债登记公司出具的联网测试报告。
(三)储蓄国债(电子式)业务单据和相关收费标准。
(四)财政部和中国人民银行要求的其他资料。
如上述各项材料内容发生变更,承销团成员应及时向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备案。
第三十九条 不再具备承销团成员资格的机构,对其托管的尚未到期的储蓄国债(电子式),应按规定继续办理除储蓄国债(电子式)认购以外的各项业务,并做好相关国债托管和资金清算工作。 第四十条 财政部会同中国人民银行对承销团成员和国债登记公司的储蓄国债(电子式)相关业务进行监督检查,各级财政部门、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对承销团成员当地分支网点办理储蓄国债(电子式)业务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四十一条 经财政部会同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国债登记公司可对承销团成员的二级托管账务进行核查,承销团成员应予以配合。
第四十二条 承销团成员在办理储蓄国债(电子式)业务过程中有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本办法规定的行为,或者未按照与财政部签订的国债承销协议执行,情节严重的,财政部将会同中国人民银行予以通报,并按照国债承销协议的规定暂停或者终止其执行协议。
在做出最终处理决定前,财政部有权要求承销团成员暂停办理储蓄国债(电子式)认购业务。
第四十三条 国债登记公司办理储蓄国债(电子式)相关业务过程中有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本办法规定的行为,情节严重的,财政部将会同中国人民银行予以通报,并建议主管部门对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给予纪律处分。 第四十四条 以下术语在本办法中的含义是:
(一)发行期:指对于具体期次的储蓄国债(电子式),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规定承销团成员向投资者销售当期国债的时间。
(二)提前兑取:指投资者于发行期结束后至还本日前的规定时间内,到原购买储蓄国债(电子式)的承销团成员兑取未到期国债的行为。
(三)质押贷款:指投资者以持有的储蓄国债(电子式)为质押品,向原购买国债的承销团成员贷款的行为。
(四)非交易过户:指投资者或相关利益方因法院扣划、抵债、赠予、遗产继承等非交易原因,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程序,通过承销团成员办理个人间储蓄国债(电子式)所有权转移的行为。
第四十五条 国债登记公司根据本办法制定《储蓄国债(电子式)相关业务实施细则》,报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后实施。
第四十六条 本办法由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负责解释。
第四十七条 本办法自2013年2月1日起施行。
已按照《财政部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储蓄国债(电子式)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财库〔2009〕73号)发行的储蓄国债(电子式),仍执行财库〔2009〕73号文件有关规定。
附:1.计息规则
2.中华人民共和国储蓄国债(电子式)认购确认书标准单据格式 计息规则
一、一般原则
1. 一年按当年实际天数计算。
2. 票面年利率和由此计算出的提前兑取执行利率的小数保留位数均按以下规定执行:计算过程保留14位,计算结果保留2位(指百分数,例:2.51%),保留位数以下4舍5入。
3. 付息日应计利息、还本日应还本金、提前兑取应计利息和应扣利息以元为单位,计算过程保留14位小数,计算结果保留2位小数(至分),保留位数以下4舍5入。
4. 提前兑取执行利率和应扣除天数根据实际持有时间(从起息日计算至资金清算日,算头不算尾)和当期国债发行通知规定的分档执行。
5.对于提前兑取一级资金清算,提前兑取结算金额=提前兑取面值金额+提前兑取应计利息-提前兑取应扣利息
对于提前兑取二级资金清算,提前兑取结算金额=提前兑取面值金额+提前兑取应计利息-提前兑取应扣利息-提前兑取手续费
二、固定利率定期付息储蓄国债(电子式)计息公式
其中,f为每年付息次数。
其中,执行利率根据实际持有时间,可取0或者票面年利率,下同。
当前计息年度实际天数为自起息日起对月对日算一年计算的第N+1个整年度的实际天数(N为起息日起对月对日算一年计算的持有整年数,如持有不满一年,N=0)。从上一付息日起实际持有天数为从上一付息日(含)至资金清算日(不含)的实际天数。如提前兑取资金清算前该期国债从未付过息,上述计算时,上一付息日为起息日。
其中,当前计息年度实际天数为自起息日起对月对日算一年计算的第N+1个整年度的实际天数(N为起息日起对月对日算一年计算的持有整年数,如持有不满一年,N=0)。
三、固定利率到期一次还本付息储蓄国债(电子式)计息公式
其中:N为起息日起对月对日算一年计算的持有整年数,如持有不满一年,N=0。当前计息年度实际天数为自起息日起对月对日算一年计算的第N+1个整年度的实际天数。当前计息年度实际持有天数为自起息日起对月对日算一年计算的第N+1年首日(含)计算至资金清算日(不含)的实际天数。
其中:当前计息年度实际天数为自起息日起对月对日算一年计算的第N+1个整年度的实际天数(N为起息日起对月对日算一年计算的持有整年数,如持有不满1年,N=0)。 中华人民共和国储蓄国债(电子式)
认购确认书标准单据格式
一、单据正面式样
二、单据背面文字
客户须知
一、本确认书并非债权凭证,仅用于账务核对,丢失并不影响对国债的所有权。
二、本国债实行实名制,不可流通转让,但可在规定期限内提前兑取或质押贷款。
三、提前兑取要做一定的利益扣除并交纳相应的手续费。
四、付息日和还本日前若干个工作日起开始停止办理提前兑取业务,付息日起恢复办理。
五、若计息方式为固定利率,则执行利率为票面利率。
六、客户可通过在柜台打印对账单或者拨通承办银行客户服务电话查询自己国债余额变动情况。
七、客户可在认购次日起通过中央国债登记结算公司语音复核查询查询自己国债余额变动情况。
三、印制说明
1. 凭单规格:175×100(mm)
2. 边距:左10mm,右10mm,上0mm,下3mm。
3. 行标:XXXX银行为各行印制行标之处。
4. 颜色:字体颜色除各银行行标之外均为黑色,纸张颜色统一为白色。
5. 字体:表单标题为隶书小三加粗,其余为宋体五号,最左侧一列加粗。
四、打印说明:
1. 若计息方式为固定利率,则该栏打印:固定利率,票面利率:x%。
2. 最后一栏由银行自行选择打印要素,银行签章为必选项,可选项包括经办、复核和客户签字等。
3. 需要复写打印多联的银行第一联(客户联)必须按统一要求,银行留存各联字体颜色和纸张颜色各行自定。
五、使用说明:
各承销团成员可在2013年12月31日前继续使用符合《财政部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储蓄国债(电子式)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财库[2009]73号)规定格式的认购确认书为客户办理业务。从2014年1月1日起,所有认购确认书格式必须符合本办法规定。

『柒』 请教:为什么我所购买的记帐式国债证券公司出现问题,国家只给我的本金9折,国债不是零风险的吗

民安证券是因挪用客户保证金、违规进行委托理财等原因,被中国证监会责令托管的

国债实行二级托管,中央结算登记中心并不能直接记录到您的实际国债拥有量,只能记录券商大席位下的实际拥有数,这就给券商挪券融资作回购、放大操作提供了方便。

而根据《个人债权及客户证券交易结算资金收购意见》的规定,“被挪用的委托财产形成对金融机构的个人债权,纳入收购范围”,因此您被券商非法挪用国债,而形成的债权,即属于被收购的范围。其次,根据该《意见》的收购标准:“(一)同一个人(即同一身份证号的个人,下同)债权金额累计在10万元(含10万元)人民币以内的,予以全额收购。(二)同一个人债权金额累计在10万元(不含10万元)人民币以上部分,按九折价格收购。”所以“打折”是有法律依据的。再次,根据该《意见》,您作为“个人债权人可以选择接受收购,并按本意见执行;也可以选择参加被处置金融机构的最后清算,同时签署参与清算确认书,如果最终清算受偿金额低于收购额,不予补偿。”所以,是否接受收购完全取决于您的意愿。

『捌』 网上国债怎么买的啊

  网上银行可以进行记账式国债的买卖。通过网上银行进行国债买卖,您需要先在银行营业网点或“个人网上银行-->网上证券-->网上国债-->账户管理-->国债账户开户”功能中开立二级债券托管账户。
  
如果您是在营业网点开立的债券托管账户,您需要指定一个本人的活期存折作为国债买卖的资金账户,将该债券托管账户挂到灵通卡或理财金卡下,同时将该灵通卡或理财金卡注册到网上银行,即可进行国债买卖了。
    
目前个人网上国债买卖仅限于记账式国债买卖,申购债券总面值必须是100的整数倍,债券交易时间必须在指定交易日内操作。(正常工作日的9:00到15:30,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另有特殊规定的除外。
  )

『玖』 储蓄式国债怎么购买

投资者必须通过其在任意一家承办银行开立的个人国债托管账户(以下简称国债账户)购买电子式储蓄国债。

投资者可从2006年6月26日开始,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和承办银行其中一家的人民币结算账户(活期存折或借记卡),

到对应承办银行办理国债账户开户手续,国债账户不收取账户开户费及维护费用,一旦开立可终身使用。

已经开立过记账式国债托管账户的投资者不必重复开户,可直接使用原有账户。

没有在对应承办银行开立过人民币结算账户的投资者必须在该行新开立一个人民币结算账户作为个人国债托管账户对应的资金账户,

以便结算兑付本金和利息,个人结算账户的收费按各承办银行的有关规定收取。

拥有国债账户的投资者可以于发行期内到账户所在的承办银行的联网网点购买储蓄国债。

(9)国债二级托管最高购买扩展阅读:

一. 债权查询:

投资者在购买电子式储蓄国债后,可以通过在柜台打印对账单或者拨打承办银行客户服务电话查询自己债权余额及变更情况,部分承办银行还为投资者提供了国债账户折,用于打印债权信息。

投资者从购买该期国债的次日起,即可通过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债权复核查询系统对其国债托管余额进行复核查询。

如对查询结果有疑义可向承办银行咨询,未能得到解决的可以向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复核。

二. 投资优势:

1、信用等级最高,安全性最好。由于储蓄国债是财政部代表中央人民政府发行的国家公债,是以国家信用为保证的,到期由财政部还本付息,其信用等级最高。

这是其他以商业信用为担保的投资工具所无法比拟的。

2、利息免税,收益稳定。储蓄国债利率固定,利息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发行利率高于相同期限银行储蓄存款税后收益;

在储蓄国债到期前的整个存续期内,面值稳定并随着时间增加而自然获取利息,没有价格涨跌波动风险。

3、购买方便,管理科学。试点期间的储蓄国债在中国绝大部分省、市、自治区的近6万多个营业网点销售,城乡居民可就近购买;

储蓄国债通过计算机系统记录债权,并可以通过电话进行债权复核查询,管理更加科学、债权更加安全。

4、变现灵活,流动性好。储蓄国债虽不能上市交易,但可按规定提前兑取现金;

投资者在购买储蓄国债的同时,即获得了一个优良的融资工具,当需要小额贷款时,可用储蓄国债作为质押物,到原购买银行质押贷款。

『拾』 为什么结算代理人不能设立债券二级托管业务

在中国人民银行制定的《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交易管理办法》([2000]第2号)中明确规定: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简称中央结算公司)为中国人民银行指定的办理债券的登记、托管与结算机构。市场参与者应统一将其债券托管在中央结算公司。结算代理人不能办理债券二级托管是为了保证各结算成员持有债券的真实性,防止结算代理人挪用委托人的债券,避免日后发生债券纠纷,也使人民银行能更有效地监督结算代理人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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