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出口信用保险的渗透率
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总经理唐若昕曾任职过邯郸市市长,当这位昔日的地方官员掌印中国信保这家纯粹政策性保险公司时,想得最多的却是如何按市场化方式来经营。按唐若昕的说法就是“政策性业务、商业化运作”。中国信保成立仅仅四年,即成为国家外经贸政策的重要组成部分。其与唐若昕一开始就在中国信保实施的市场化经营的思路密不可分。
优化流程管控风险
走市场化道路,最重要的就是要有进入市场搏击的能力。为此,中国信保在内部建立起了与市场化相适应、比较科学的业务运作流程及管理机制。早在2004年,中国信保就对信息化建设进行了全面、系统的规划,先后完成了“信息化规划”和“标准化管理”。2005年,又在此基础上对业务系统进行了整合和设计,搭建起统一的业务管理平台,初步实现了业务流程的电子化管理。
高效的风险管控更体现在中信保近年来业务网络布局的进一步完善上。
通过借鉴国际先进经营理念和管理经验,中国信保不断对自己的市场网络布局进行合理调配,目前,中国信保总部有16个职能部门,营业机构则包括总公司营业部、12个分公司和7个营业管理部,形成了覆盖全国的服务网络。中国信保还以信息化为依托,在逐步完善风险防范机制的同时,成功进入国际再保险市场,在全球范围分散业务风险。而集客户、行业、国别承保政策等各类信息为一体的出口信用保险资信中心的建设也在加快。
随着内部管理水平的不断提高,公司整体对市场的反应能力和风险防范能力迅速提升。完善的风险防范机制,使出口信用保险风险管理水平得到稳步提高,基本完成了从事前控制为主,向事前控制、过程监督、事后处理等多个环节结合的完整链条式管理的转变。
随着中国信保市场化管理和经营的成熟,其影响也在不断向新行业、新地区、新客户渗透,社会对出口信用保险的认知程度也正在不断提升。按目前中信保的发展势头,2006年和“十一五”期间,出口信用保险将在外贸出口中产生进一步的重要作用。
立体信息传递服务
为出口企业提供丰厚的风险信息提示,是中国信保一直在努力做的一件事。据了解,中国信保成立四年来,共为企业提供了近10万家交易对象的资信调查服务,帮助出口企业追回拖欠账款近2亿美元,向出口企业支付赔款约3亿美元。我国出口200强中过半数的中资企业和近半数的中国“出口名牌”企业都得到过出口信用保险的支持和服务。通过中国信保的风险管理服务,投保企业在财务管理水平和风险状况上得到了明显改善,特别是帮助企业解决了出口贸易中信息不对称、不充分、不畅通的问题。
中国信保通过探索出口企业对外贸易过程中的风险评估、风险跟踪、风险管理等问题,不断强化市场意识和服务意识,逐步提升对客户服务的手段和内容,创新服务模式。在出口收汇风险保障、贸易融资、商账追收和资信评估等产品和服务做足文章。比如中国信保自主开发了“信保通”短期险网上客户服务系统。通过互联网,实现保户限额申请、出运申报、可损通知、索赔申请等各项操作;积极尝试向投保企业出具《风险管理建议书》的做法;开发短期险项下的贸易融资功能;实行服务平台前移,创新承保模式等,给客户送去了最满意的服务。
产品体系不断完善
经过四年的快速发展,中国信保已经形成了较为系统、完善的产品和服务。其提供的主要产品和服务包括短期出口信用保险、中长期出口信用保险、海外投资保险、出口信用担保等。中长期业务主要体现积极贯彻国家外经贸战略,对国家重点外经贸项目进行支持。2004年,中长期险保险金额20.6亿美元,同比增长82.3%;保费收入1.1亿美元,增长76.9%;已决赔款5916.1万美元,同比增长9.5%;2005年,中长期险承保金额28亿美元,同比增长35.9%;保费收入1.4亿美元,同比增长27.3%;已决赔款2606.4万美元;
近几年,中国信保加大了新产品开发力度,他们根据市场变化和特点,有针对性地先后研发了特定合同保险、买方违约保险、短期票据保险、农产品特别险、出口劳务保险、出运前风险保险等产品,满足不同客户的需求。仅2005年5月,中国信保就向市场推出了10多项短险新产品。同时,为加大对中小企业出口的支持力度,中国信保2005年特别推出了中小企业保单,取消了中小企业投保的门槛,通过搭建区域性融资平台和简化业务流程等措施更好地服务于中小企业。另外,还陆续推出了国际商账追收业务、资信服务等中间产品,拓展了服务的深度和广度。目前,出口信用保险业务种类和产品系列不断完善,产品的适应性以及产品间的协调性和产品集群性得到明显提高。
由于中国信保推出的产品和服务吻合了市场的需求,其结果是中国信保支持出口信用保险额占我国一般贸易出口额的比重由2002年的2%上升到2005年的6.7%。虽然这一渗透率水平与世界平均渗透率水平相比仍有一定差距,但差距正在逐步缩小。
2006年,中国信保计划在已有基础上,继续加大产品和服务创新力度,更好地满足外经贸发展和出口企业的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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② 适合投保短期出口信用保险的业务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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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口信用保险大体上分两种的:
短期出口信用保险:
一般情况下保障信用期限在一年以内的出口收汇风险。适用于出口企业从事以信用证(L/C)、付款交单(D/P)、承兑交单(D/A)、赊销(OA)结算方式自中国出口或转口的贸易。
中长期出口信用保险:
旨在鼓励我国出口企业积极参与国际竞争,特别是高科技、高附加值的机电产品和成套设备等资本性货物的出口以及海外工程承包项目,支持银行等金融机构为出口贸易提供信贷融资;中长期出口信用保险通过承担保单列明的商业风险和政治风险,使被保险人得以有效规避以下风险:
1)出口企业收回延期付款的风险;
2)融资机构收回贷款本金和利息的风险。
中长期出口信用保险的特点:
1、保本经营为原则,不以盈利为目的;
2、政策性业务,受国家财政支持。
中长期出口信用保险的作用:
1、转移收汇风险,避免巨额损失;
2、提升信用等级,为出口商或进口商提供融资便利;
3、灵活贸易支付方式,增加成交机会;
4、拓宽信用调查和风险鉴别渠道,增强抗风险能力。
③ 出口信用保险的发展趋势
出口信用保险可分为短期和中长期业务两种。短期业务的私有化特征越来越明显。仅仅在十几年前,政府还是所有出口信用保险的承保者,约有25%的短期业务是由私营保险商在经营。仅1996年,私营保险商的保费收人就超过4亿美元,保险金额超过400亿美元。估计再过十年左右,这些短期业务大部分会由私营保险商掌握。
在经营机构私有化的浪潮中,私营保险商提供了更多的新产品,受到了出口商的欢迎。不但如此,出口商还能更容易得到贸易融资,得到更多的风险保障,如装船前风险、出口前融资风险、易货贸易风险等特殊风险。对于不适用于伯尔尼协议指导条例中的交易,私营保险商也能提供保险。
经营机构私有化不仅受到了出口商的欢迎,也受到了长期以来承办出口信用保险的政府的欢迎。英国的出口信用担保局(ECDG)是在1991年就把其短期信贷部门卖给了荷兰的一个私营保险商,并且该局实行短期信贷部分私有化的前提条件之一就是购买者必须要开展政治风险业务。而欧洲在这方面的进程已经是比较缓慢的了。在美国,以海外私人投资公司(OPIC)为例,它向在全球近40个发展中国家进行投资的美国公司提供保险服务,仅1996年就提供了112亿美元的政治风险保险,比1995年增长30%。这些私营保险商认为政治风险业务不仅是可以接受的,而且是吸引人的。 传统上,政府出口信用保险机构偏重于对出口商提供保险从而推动本国贸易发展,积累外汇,忽视了对出口信用保险中的风险进行管理与分散。许多政府建立或授权建立的出口信用保险机构发生连年亏损,面临倒闭,原因就在于此。
在这种压力之下,政府对自己在出口信用保险中的角色进行了重新定位,实施了一系列提高效率的方案和措施。例如:把发展贸易的角色与融资角色相分离,增强内部信息网络系统以加强对海外客户的了解,提高风险资产管理能力,等等。政府角色的再定位还表现在政府与私人保险商的关系变化上。在私营保险商出现初期,政府出口信用保险机构与其的关系是一种纯竞争的关系。随着私营保险商的发展,政府逐步认识到他们存在的合理性与必要性,开始尽力避免竞争,进行合作。这种合作关系通常是按风险性制裁来划分的。一般而言,政治风险与中长期风险由政府机构承担,短期商业风险则由政府授权给私营保险商承担。在涉及到多个国家的出口而需要相互给予融资时,政府与私营保险商也常常成为合作者。政府与私营保险商之间的合作范围越来越广,已经发展到由组织良好的机构来为其进行统一安排的格局了。 在贸易全球化与金融全球化的大趋势下,出口信用保险服务也在实现着国际化。欧盟的出口信用保险业务在20世纪80年代以前几乎完全限制在本国市场,在认识到出口信用保险的特殊性后,欧盟委员会单独颁布了一条法令,并把它作为1992年单一市场改革的一部分。该法令允许成员国内注册的信用保险商在欧盟范围内经营业务。欧盟信用保险市场已经成为运作良好的区域保险市场。
④ 出口信用保险的发展策略
1、企业外贸部门应充分重视出口信用保险。 每一个外贸出口企业,从经营者到业务员都必须增强风险意识,充分认识出口信用保险对化解风险、扩大出口的重要作用。企业内部应制定一套投保出口信用保险的制度,对信用等级较低、出口规模较大或新发展的客户,规定必须投保出口信用保险,避免只出口而不顾收汇,从而在制度上给予保证。
2、注意自身对出口信用风险的管理。
外贸行业的出口信用风险管理可以由经理和财务共同负责,大的企业要成立专门的信用管理部门。日本的许多大公司每年都要通过各种途径调查其国外客户的资信,他们的指导思想是,无论合作伙伴是大公司还是小企业,老客户还是新客户,都有可能存在信用风险。尤其世界经济正处于世界性的企业重组的大转变时期,既加强自身的出口信用风险管理,又投保出口信用保险,是外贸出口企业规避出口信用风险的较好选择。
3.保持对外贸易的稳定性,增强企业抗风险能力,改进中国出口信用保险现状。
加强立法,规范出口信用保险。
中国缺乏出口信用保险方面的专门立法,使具有政策性的出口信用保险只能等同于其他一般商业保险行为,仅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难以满足出口信用保险发展的现实需要。
拓展承保方式,改变单一统保局面。
中国出口信用保险承保方式单一,保险费相对较高,使得外贸企业很难接受这样的承保方式;保险额较低,那些高风险的外贸企业又处于无处投保的状况,难以发挥出口信用保险的积极作用。因此,人们应充分借鉴保险业发达国家的出口信用保险经验,改变传统的承保方式,扩大承保范围,调整费率标准。
对外贸易主体资格局限性较大,制约了出口信用保险业务发展。
1999年以前,中国企业外贸经营权限制较死,造成投保主体缺位,出口信用保险也因此发展极为缓慢。随着中国对外贸易经营主体资格的逐步放宽,多元化的外贸经营主体结构为出口信用保险的发展创造了更为有利的市场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