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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券借贷业务风险控制

发布时间:2021-04-02 20:57:01

债券怎么做

该业务是国际债券市场广泛使用的重要工具之一。本次推出的债券借贷,主要是在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参与者(机构投资者)之间直接进行的债券借贷,是一对一的双边交易模式。

具体而言,债券借贷是指债券融入方以一定数量的债券为质押物,从债券融出方借入标的债券,同时约定在未来某一日期归还所借入的标的债券,并由债券融出方返还相应质押物的债券融通行为。比如,A债券持有人看跌B债券未来走势,于是以A债券为质押物,从某交易对手处换得B债券并卖出,当B债券确实如所料下跌后,再买入B债券,还给交易对手,并换回A债券。
与买断式回购相比,债券借贷业务最大不同就在于,其交易媒介是“以券换券”,而后者是“以钱换券”。买断式回购,是指正回购方以出售债券现券的方式,向逆回购方融入资金,并按照约定利率和期限,以债券回购方式赎回债券现券。
该业务将本来暂时不流动的债券出借给需要债券的投资者,增加了市场上可用于交易和结算的债券数量,提高了债券的周转速度,有助于增强市场的流动性。同时,也为投资者提供了新的投资盈利模式和风险规避手段.

㈡ 请解释质押式回购与债券借贷的区别,不都是用债券做质押吗

质押式回购是交易双方以债券为权利质押所进行的短期资金融通业务。在质押式回购交易中,资金融入方(正回购方)(在交易系统中委托显示“融资)在将债券出质给资金融出方(逆回购方)(在交易系统中委托显示融券)融入资金的同时,双方约定在将来某一日期由正回购方向逆回购方返还本金和按约定回购利率计算的利息,逆回购方向正回购方返还原出质债券。在质押式回购在交易过程中所有权不发生转移,该券一般由第三方托管机构进行冻结托管,并在到期时予以解冻。

债券借贷是指债券融入方以一定数量的债券为质物,从债券融出方借入标的债券,同时约定在未来某一日期归还所借入标的债券,并由债券融出方返还相应质物的债券融通行为。目前,债券借贷已成为国际债券市场广泛使用的重要工具之一。

二者之间在投资风险方面存在区别
在回购交易成交的时候就已经约定好交易期限(交易期限以债券回购的交易代码区分)和交易利率(交易行情中所示的价格实际为利率)。
并不是证券公司为投资者提供债券质押,准确来说是市场上某债券持有者以其手上持有的债券作为质押,向市场其他资金持有者借钱融资。

对于证券交易所的债券质押式回购来说是无风险的,若正回购方到期违约时,是由中登公司(即证券交易的交易清算机构)垫付相关本金和利息给逆回购方,然后对正回购违约者进行限制交易,在违约后的一定时限内未能偿还款项时,中登公司有权处置其所质押的债券,若处置后的款项不足,中登公司还有权处置该正回购违约者证券帐户内其他证券,还有在正回购违约时,中登公司可以对正回购违约者所在的证券公司作出相应的处罚。

㈢ 财务管理题与短期借款比较,发行公司债券哪个风险高

短期借款利率低但财务风险高。

㈣ 什么是债券借贷,债券借贷期限如何确定

什么是债券借贷
所谓债券借贷,是指债券融入方以一定数量的债券为质押物,从债券融出方借入标的债券,同时约定在未来某一日期归还所借入标的债券,并由债券融出方返还相应质物的债券融通行为。
债券借贷适用范围
目前债券借贷业务仅限于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所市场尚未推出,参与机构包括商业银行、证券公司、信用社、基金公司等。
债券借贷期限
债券借贷期限由双方协商确定,但最长不超过一年。
债券借贷的作用
债券借贷对于债券融出方来说,可以盘活存量资产,为持有到期债券为目的的投资者在不改变资产配置的情况下提供额外收益;对于债券融入方来说,可以用信用债券质押换取利率债来进行质押式回购,提高融资效率,降低融资成本,同时也可以直接做空或配合国债期货进行基差交易和利差交易套利。
债券借贷与买断式回购的区别
债券借贷是以质押券的形式获得所需债券,债券借入方需要向融入方支付一定的费用;买断式回购是正回购方通过向逆回购方卖出债券融资,且需向逆回购方支付一定的费用

㈤ 如何进行证券借贷

债券借贷是指债券融入方以一定数量的债券为质物,从债券融出方借入标的债券,同时约定在未来某一日期归还所借入标的债券,并由债券融出方返还相应质物的债券融通行为。目前,债券借贷已成为国际债券市场广泛使用的重要工具之一。
债券借贷提供了合理与有效的做空手段。在债券借贷过程中,债券融入方可以先卖出,到期时再以较低的价格从市场上买入归还给债券融出方,从而达到做空的目的。债券借贷业务明确债券融入方须付出成本,借贷的期限最多可达365天,并且可以单个或多个债券作为质押品,为投资者提供多样化投资与风险规避的手段。
债券借贷能更方便地满足交易中对临时头寸的需求和结算的需求,降低存货风险和交易成本。以做市商为例,做市商一般会对自己的做市券种保持一个比较高的头寸,以防做市券种被大量点击成交后头寸不足。引入债券借贷业务后,做市商可以通过“借券”来满足对做市券种的临时需求。对于非做市商同样也会经常面临类似的临时头寸需求。在过去,机构交易员会通过其他各种业务的组合方式或者通过私底下的合同进行“借券”,但多业务组合的方式成本比较高,而私下的交易缺乏法律的保障,存在比较大的信用风险。债券借贷业务的推出将“借券”交易进行规范,并提供相应的交易系统和交易备案,为防范违约风险,促进市场有序、健康地发展提供有力的保障。

㈥ 债券借贷和债券质押式回购有什么区别

质押式回购是交易双方以债券为权利质押所进行的短期资金融通业务。在质押式回购交易中,资金融入方(正回购方)(在交易系统中委托显示“融资)在将债券出质给资金融出方(逆回购方)(在交易系统中委托显示融券)融入资金的同时,双方约定在将来某一日期由正回购方向逆回购方返还本金和按约定回购利率计算的利息,逆回购方向正回购方返还原出质债券。在质押式回购在交易过程中所有权不发生转移,该券一般由第三方托管机构进行冻结托管,并在到期时予以解冻。
债券借贷是指债券融入方以一定数量的债券为质物,从债券融出方借入标的债券,同时约定在未来某一日期归还所借入标的债券,并由债券融出方返还相应质物的债券融通行为。目前,债券借贷已成为国际债券市场广泛使用的重要工具之一。
二者之间在投资风险方面存在区别
在回购交易成交的时候就已经约定好交易期限(交易期限以债券回购的交易代码区分)和交易利率(交易行情中所示的价格实际为利率)。
并不是证券公司为投资者提供债券质押,准确来说是市场上某债券持有者以其手上持有的债券作为质押,向市场其他资金持有者借钱融资。
对于证券交易所的债券质押式回购来说是无风险的,若正回...质押式回购是交易双方以债券为权利质押所进行的短期资金融通业务。在质押式回购交易中,资金融入方(正回购方)(在交易系统中委托显示“融资)在将债券出质给资金融出方(逆回购方)(在交易系统中委托显示融券)融入资金的同时,双方约定在将来某一日期由正回购方向逆回购方返还本金和按约定回购利率计算的利息,逆回购方向正回购方返还原出质债券。在质押式回购在交易过程中所有权不发生转移,该券一般由第三方托管机构进行冻结托管,并在到期时予以解冻。
债券借贷是指债券融入方以一定数量的债券为质物,从债券融出方借入标的债券,同时约定在未来某一日期归还所借入标的债券,并由债券融出方返还相应质物的债券融通行为。目前,债券借贷已成为国际债券市场广泛使用的重要工具之一。
二者之间在投资风险方面存在区别
在回购交易成交的时候就已经约定好交易期限(交易期限以债券回购的交易代码区分)和交易利率(交易行情中所示的价格实际为利率)。
并不是证券公司为投资者提供债券质押,准确来说是市场上某债券持有者以其手上持有的债券作为质押,向市场其他资金持有者借钱融资。
对于证券交易所的债券质押式回购来说是无风险的,若正回购方到期违约时,是由中登公司(即证券交易的交易清算机构)垫付相关本金和利息给逆回购方,然后对正回购违约者进行限制交易,在违约后的一定时限内未能偿还款项时,中登公司有权处置其所质押的债券,若处置后的款项不足,中登公司还有权处置该正回购违约者证券帐户内其他证券,还有在正回购违约时,中登公司可以对正回购违约者所在的证券公司作出相应的处罚。

㈦ 债券借贷业务是指的什么

所谓债券借贷,是指持有债券的法人机构(出借者)将其所持有的债券暂时借给因投机或投资策略而需要债券的其他法人机构。在债券借贷期间,出借者仍然拥有获取债券的利息等权利,并且向借贷者收取一定的出借费用。

㈧ 2015中国金融改革大事件成效评论(不少于8项),谢谢!

天啊,这是要写死人的节奏啊,没个200财富,没人会写吧....


列几点吧:

  1. 放开了存款利率上限,利率市场化基本完成

  2. 改变汇率形成机制,汇率市场化走出关键一步

  3. 深港通

  4. IPO注册制

  5. 新三板引进做市商

  6. 人民币加入SDR

  7. 地方债置换

  8. PPP政府项目模式


今年以来,我国出台一系列加快人民币市场化进程的措施:

5月1日《存款保险条例》开始施行,存款保险实行限额偿付。

7月14日央行宣布境外央行、国际金融组织、主权财富基金可以运用人民币投资银行间市场,将其投资范围从现券扩展至债券回购、债券借贷、债券远期、利率互换、远期利率协议等交易,并允许其自主选择人民银行或银行间市场结算代理人为其代理交易和结算。此举有助于外国央行对冲人民币作为储备货币的风险。

7月28日央行宣布按照国际货币基金组织数据公布特殊标准(SDDS)公布了我国外汇储备、黄金储备等数据,相应调整了我国外债数据口径,公布了包含人民币外债在内的全口径外债。

8月11日央行调整人民币汇率中间价,使得人民币汇率形成机制朝着市场化方向迈进。

10月6日中国人民银行行长周小川以国际货币基金组织中国理事身份致函国际货币基金组织总裁拉加德,正式通报中国采纳国际货币基金组织数据公布特殊标准(SDDS)的决定。

10月8日人民币跨境支付系统(一期)成功上线运行,成为人民币国际化重要里程碑。人民币跨境支付系统(CIPS)为境内外金融机构人民币跨境和离岸业务提供资金清算、结算服务,是重要的金融基础设施。

10月24日央行在降准、降息的同时,对商业银行和农村合作金融机构等不再设置存款利率浮动上限,标志着利率市场化改革完成重要一跃。

10月30日央行等发布《进一步推进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金融开放创新试点加快上海国际金融中心建设方案》,提出在自贸试验区内进行人民币资本项目可兑换的先行先试,逐步提高资本项下各项目可兑换程度。研究启动合格境内个人投资者境外投资试点,适时出台相关实施细则,允许符合条件的个人开展境外实业投资、不动产投资和金融类投资。

㈨ 商业银行债券投资业务的风险管理内容主要涉及以下哪些方面

《商业银行法》第59条规定:商业银行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制订本行的义务规则,建立、健全本行的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制度。商业的各项业务都具有很大的风险性,特别是贷款业务,如果管理不严格,制度不完善,商业银行的经营安全就会受到威胁,可能导致信用危机的产生。所以商业银行必须建立、健全完善、严格的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制度。 《信贷资金管理暂行方法》规定,商业银行应建立健全贷款审查审批制度、完善信贷风险准备制度等。为此,商业银行要根据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和中国人民银行的规定,建立起贷款责任制和资产风险管理制度,对贷款企业要建立科学规范的信用评级制度,对各类新增贷款和投资项目要认真进行市场调查和预测,进而确定资金投向和调整结构的着力点。此外,要建立贷款三查、岗位分离和审贷职能分离制度,健全贷款制约机制。要积极利用现行的呆帐准备金制度,尽快将呆帐核销工作开展起来,力争使每年提取的呆帐准备金能按规定用于呆帐贷款的核销,防止风险积累。要实行国际通行的风险度管理办法,参照巴塞尔协议,用量化指标预测和评估各类贷款风险度,据以作为考核贷款质量、划分贷款审批权限的依据。 商业银行的内部管理制度涉及以下内容: (1)业务管理制度。即要求商业银行贯彻实施其业务活动规则,包括建立、健全储蓄利率管理制度;建立抵押贷款的保证贷款制度;资产负债比例管理制度;加强建立经营效益的考核制度;建立各项会计结算管理制度。以使商业银行的各项业务符合安全性、流动性、效益性的原则。 (2)建立现金管理制度,即商业银行根据的授权,对开户单位的现金收付活动,即对使用现金的数量和范围进行控制和管理制度。商业银行在经营活动中要对现金业务进行监督,对开户单位的库存现金和现金使用情况进行审查和检查,通过制定本行的现金管理制度,来完成现金管理任务。 (3)建立各项安全防范制度。商业银行有大量的现金、外币和有价证券,为了防止社会不法分子的违法犯罪活动,和商业银行内部员工的不法行为,商业银行应建立健全各项安全防范制度以确保资金安全,具体包括对现金库、银行帐务、保管箱及消防、安全保卫等方面的防范措施。

㈩ 商业银行集团客户授信业务风险管理指引的修改决定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修改《商业银行集团客户授信业务风险管理指引》的决定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决定对《商业银行集团客户授信业务风险管理指引》作如下修改:
一、第二条修改为:“本指引所称商业银行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中资、中外合资、外商独资商业银行等。”
二、第四条修改为:“授信是指商业银行向客户直接提供资金支持,或者对客户在有关经济活动中可能产生的赔偿、支付责任做出保证。包括但不限于:贷款、贸易融资、票据承兑和贴现、透支、保理、担保、贷款承诺、开立信用证等表内外业务。”
三、第四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商业银行持有的集团客户成员企业发行的公司债券、企业债券、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等债券资产以及通过衍生产品等交易行为所产生的信用风险暴露应纳入集团客户授信业务进行风险管理。”
四、第七条第二款修改为:“商业银行制定的集团客户授信业务风险管理制度应当报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备案。”
五、第十二条修改为:“一家商业银行对单一集团客户授信余额(包括第四条第二款所列各类信用风险暴露)不得超过该商业银行资本净额的15%,否则将视为超过其风险承受能力。
“当一个集团客户授信需求超过一家银行风险的承受能力时,商业银行应当采取组织银团贷款、联合贷款和贷款转让等措施分散风险。
“计算授信余额时,可扣除客户提供的保证金存款及质押的银行存单和国债金额。
“根据审慎监管的要求,银行业监管机构可以调低单个商业银行单一集团客户授信余额与资本净额的比例。”
六、第十三条第一款修改为:“商业银行在对集团客户授信时,应当要求集团客户提供真实、完整的信息资料,包括但不限于集团客户各成员的名称、相互之间的关联关系、组织机构代码、法定代表人及证件、实际控制人及证件、注册地、注册资本、主营业务、股权结构、高级管理人员情况、财务状况、重大资产项目、担保情况和重大诉讼情况以及在其他金融机构授信情况等。”
七、第十八条第一款修改为:“商业银行给集团客户贷款时,应在贷款合同中约定,贷款对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贷款人有权单方决定停止支付借款人尚未使用的贷款,提前收回部分或全部贷款本息,并依法采取其他措施:
八、第十八条增加一款:“(七)商业银行认定的其他重大违约行为。”
九、第三十条修改为:“政策性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城市信用社、农村信用社、信托公司、金融租赁公司、汽车金融公司、外国银行分行等对集团客户授信业务风险管理参照本指引执行。”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商业银行集团客户授信业务风险管理指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并对条款顺序作相应调整后,重新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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