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保险法如何规定:关于投保前未如实告知,是否能
新保险法对在新保险法颁布前不如实告知的认定,分为以下几种情况: 关于保险合同效力问题,适用修订前的《保险法》。如果适用修订前的《保险法》,合同被认定无效的,而修订后的《保险法》认为该保险合同有效的,应当适用修订后的《保险法》; 2.如果在修订后的《保险法》实施之后出现保险标的转让、保险事故、理赔、代位求偿、因投保人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或者隐瞒年龄保险人要求解除合同等行为或事件,适用修订后的《保险法》; 如果投保人有确凿证据证明在订立合同时业务员存在明知其有病,仍与其签订保险合同的行为,则合同不能解除。根据修订后的《保险法》第16条第五款规定:“保险人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因为业务员在保险业务中的行为是一种职务行为,代表了保险公司,合同顺利签订应视为保险公司接受了投保人的投保申请,因此不能在合同签订后又以投保人未如实履行告知义务为由解除合同
② 保险从业人员未明确告知消费者保险条款细节的情况下误导消费者购买保险,消费者该怎么办如何进行维权
近日,上海保监局强调正着手制订寿险业行业服务标准,其中最重要的一条就是保险公司要向客户“如实告知”:如果保险公司涉嫌误导或没有进行风险提示,无论客户投保了多久,都可以要求退保,保险公司必须100%退还已经缴纳的保费。保险公司应“告知”在先
“3.15”前后,保险公司因销售万能险未“如实告知”或“告知不明”,遭消费者投诉的现象大量增多。究其原因,就是保险公司没有以通俗、显著的方式,如实告知消费者万能险产品的实际收益水平。
其实,不仅是万能险存在不“如实告知”的问题,其他很多保险产品同样存在这一问题。消费者在被保险公司要求“如实告知”的同时,也应强烈要求对方不仅要“如实告知”,更要“通俗告知”。
近年来,保险公司在医疗健康险中,常常以“未如实告知”为由,拒赔客户已经到了泛滥的程度。
5年前,一位客户在某著名公司,为儿子投保人身保险。最近,年仅25岁的儿子不幸突发急病身故。在实施抢救时,父母曾向医生提及一句“小时候曾有过哮喘”。不料这句话,竟成为保险公司拒赔的理由。原因是“投保时未如实告知,足以影响公司的承保决定”。
一方面,保险公司应以通俗、显著的方式,在条款或产品说明书上注明容易引起争议的内容;另一方面,消费者也应要求代理人对健康告知书、保险条款上的每一条款作通俗解释,录以备忘,作为万一出现纠纷时的证据。分红投资报告应通俗“告知”
最近几年,各种分红、投资保险被大量销售,由于少数保险公司和代理人在销售时,没有正确地告知客户产品的收益和风险状况,而后每年提供给客户的分红投资报告又让人难以理解,直接导致了产品的实际收益与消费者的心理预期产生重大落差。
吴女士去年投保了一份以储蓄理财为主要功能的分红型两全保险。当第一次收到保险公司的分红通知书时,才发现保险公司实际的分红情况与当初代理人介绍的大相径庭。
对此,保险监管部门认为,根据我国目前的法律法规,保险公司必须“使用非专业性语言说明投资收益状况、费用支出及费用分摊方法等,以及保单持有人应获得红利金额以及红利的计算基础和方法。”
专家指出,分红保险是我国目前最不透明的保险产品,保险公司利用信息和专业的不对称,让客户无从得知自己究竟能够得到多少红利。拒绝未清楚“告知”产品
去年,浙江省消协在点评保险业霸王条款时,有一条是“保险公司在条款中设置过多有利于自己选择的内容”。由于这些内容从未向消费者“如实告知”,使客户在投保后无法维护自己的权益。
某大型中资寿险公司推出一款“个人住院补贴医疗保险”,在宣传时称该险种具有“保证续保”功能。其条款规定,“连续续保满两年,投保人在第二次续保的保险期满后30内申请保证续保,经保险人审核同意、确定续保条件,在投保人缴纳保费后,可保证续保。”
李先生在投保两年后,申请保证续保时,才发现了这一条款的“奥妙”。保险公司为他开出一份“特别告知书”,提出“双规”的要求,即必须在规定的时段、到规定的医院作体检,其结果才能作为保险公司决定是否保证续保的依据。
李先生表示:“我已经买过多份保险,投保时特别注意了要求保险代理人要详细告知,但最终还是没有注意到这个‘陷阱’。由于这一条款根本没有明确规定保证续保的条件,又把解释决定权完全放在保险公司一边,当客户提出保证续保而被以种种理由拒绝以后,根本没有任何办法与之抗辩。”
李先生认为:“保险公司不在条款中把所有事项清楚告知,而在事后随意设置条件,这种不清不楚的保险产品,不如不投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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③ 买保险未如实告知,超过两年就一定能赔吗
超过两年可以获赔。
保险合同成立满两年后,保险人不得以投保人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为由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为了防止保险公司滥用合同解除权,有效保护被保险人长期利益,2009年修订的保险法增设了保险合同不可抗辩规则。根据修订后的保险法第16条的规定,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
但是,自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两年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此条款被称为保险合同的“不可抗辩规条款。简言之,修改后保险法对保险人解除合同的权利作出进一步限制,即投保人未依法履行如实告知义务,保险人可以依法行使解除权,但自合同成立之日起两年内未行使该权利的,则不得再行使。换言之,保险人解除合同的抗辩权的期限为两年。
(3)在未告知情况下强制购买保险扩展阅读:
据了解,投保时要如实告知,这是购买商业寿险能否获得索赔的关键,也是投保人必须履行的义务。所谓如实告知是指在投保时应在《个人寿险投保单》健康告知书询问内容进行书面告知。也就是投保人有什么病应该全部说清楚,如果不说,那就是投保人的过失,保险公司可以不予理赔。
根据《保险法》第十六条规定:被保险人投保并未满两年,故不适用于两年不可抗辩条款,且被保险人明知自己投保前曾经住院,且长期药物治疗,应属于故意不如实告知,故保险公司做出不承担保险责任、解除保险合同、不退还保险费的理赔决定。
④ 保险从业人员未明确告知消费者保险条款细节的情况下误导消费者购买保险,消费者该怎么办如何进行维权
这个看你是什么时候买的,买的时候,你收到合同时,会让你签一个字,然后几天内,保险公司有电话问您是否明白条款什么的,您如回答的是,你就视同明白所有条款!
消费者维权的途径可以通过媒体爆光。
希望能帮到您!
我是您右边网络知道理财行家--邬宏,
⑤ 保险公司以未如实告知在其他保险公司购买相同产品为由拒赔怎么办
如果保险公司未告知在其他保险公司购买相同产品而拒绝理赔的话,你可以到法院去起诉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