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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险准备金余额达到基金净资产

发布时间:2021-09-14 14:21:51

『壹』 风险准备金的制度规定

交易所为例,其风险准备金制度的规定如下:
风险准备金的来源包括:①交易所按向会员收取交易手续费收入(含向会员优惠减收部分)20%的比例,从管理费用中提取;②符合国家财政政策规定的其他收入。
当风险准备金余额达到交易所注册资本10倍时,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后可不再提取。
风险准备金必须单独核算,专户存储,除用于弥补风险损失外,不得挪作他用。
风险准备金的动用必须经交易所理事会批准,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按规定的用途和程序进行。

『贰』 什么是上电转债门事件

2007年8月14日,上电转债平静地完成了最后一天的交易。自8月14日起,上电转债停止交易和转股,未转股的转债将全部被冻结,上市公司将按照102.76元每份的价格赎回全部未转股的上电转债。

当天,上电转债最终以225.04元收盘,即使不转股,与2006年12月100元/张的申购价相比,申购者获得了120%以上的无风险收益

诡异的是,临门一脚,却有三家持有上电转债的基金公司却摆起了乌龙阵。

最终结果显示,该三家基金公司没有在最后交易日卖出或实施转股,三家基金公司旗下的五只基金被上市公司行使赎回权,致使基金资产受损合计为2200万元。

9月5日,证监会基金管理部就此事向各基金公司、托管银行正式发文,表示此次事件“反映出来的问题值得重视和深思”。

自摆乌龙

“我们的工作是充分的,在7月13日至8月13日的一个月时间内,我们发布了八次‘上电转债’赎回事宜的公告”上海电力(爱股,行情,资讯)(600021,SH)证券事务部人士说道,出现转债未卖出或未转股的情况,责任完全在相关基金公司一方。

中银国际可转债研究员杜远芳告诉记者,可转债是个进可攻退可守的投资品种。“如果市场行情不好,投资者可持有债券,虽然利率不高,但不会遭受债券面值的大幅下跌;如果行情好,公司的股价上涨,投资者可以转换成股票在二级市场获取收益,还可以在二级市场上出售债券。”

受益于行情的火爆,2006年12月18日上市的上电转债给投资者带来了可观的收益。

截至2007年8月14日,上电转债的收盘价为225.04元,与2006年12月100元/张的申购价相比,申购者获得了120%以上的无风险收益。

“更多的投资者则会选择转股。”杜远芳说道。根据公司约定,上电转债的转股价为4.43元/股,而8月14日的上海电力收盘价为10.12元/股。一买一卖之间,转股的收益也在120%之上。

而错过这个最后时点,转债就要被上市公司赎回。根据相关规定,公司将按照102.76元/张的价格赎回全部未转股的上电转债。102元和225元之间,实在是一个不小的距离。

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上海分公司提供的数据,截至2007年8月14日,已有972876942.64元“上电转债”转换为公司A股股票,累计转股219611048股,占“上电转债”开始转股前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14.05%。

而上电转债赎回的数量为271190张,本金为27119000元,仅占“上电转债”发行总额10亿元的2.71%。

遗憾的是,在这仅有2.71%的赎回份额中,三家基金管理公司旗下的五只基金赫然在目,其基金资产受损合计高达2200万元。

管理层关注

“上电转债门”事件一出,投资界四座惊愕。

9月5日,证监会基金管理部向各基金公司和托管银行发出《关于部分基金管理公司未按期操作上电转债事件的通报》。

《通报》指出,此次事件是近年来管理人未能勤勉尽责、操作不当而发生的较大案例之一,反映出相关投资管理人责任心和风险控制意识薄弱,专业素质和技能不够合格,同时,事件过程中部分托管银行工作人员责任心不强,无法满足基金托管业务的要求。

一位不愿意具名的基金经理表示,转债作为专业性很强的投资标的,偶尔会出现投资机构或上市公司触犯相关条款的事件。但从以往的情况来看,多源自投资人员不够专业,而这次以专业著称的基金公司犯如此低级失误,令人始料未及。

某大型基金公司副总经理兼投资总监告诉记者,基金公司的投资风险控制一般要经历三个关口,“相关行业研究员要盯住公司,随时向基金经理提醒相关动态,交易室人员要对近期的交易状况作出提醒,而基金经理则要随时跟踪旗下的投资标的。”

另外,公司还设有专门的风险控制人员,也要对投资品种作出监控。

而这次的转债事件,暴露了相关公司的内控形同虚设。

一位接近管理层的人士表示,除了相关人员的责任心,基金规模的快速膨胀,使得基金行业面临人才瓶颈是事件发生的一个重要原因。“某些公司的研究员一人要负责多个行业,体力脑力都会透支。”他指出,在制度建设层面,某些基金公司的风控流程设计也存在着不合理之处。

风险并不单单出现在基金公司内部。

上电转债事件发生后,托管银行的常规监管也引起了监管层的关注。在通报中,证监会要求各银行随着托管业务的加大,“应加大系统投入,及时补充懂业务、有责任心的业务人员,原则上每位核算人员操作的基金不能超过4支。”

“虽然三家公司出现了上电转债的操作失误,但我们并没有出现风险控制的系统性风险”,管理层人士强调,管理层很快就发现了存在的问题,并对问题进行了妥善处理,没有给基金持有者带来实质的损失。

上述人士告诉记者,这一事件的发生原委、其中细节还将在未来的基金报表中得以揭示。

基金公司买单

上电转债事件发生后,三家基金公司承担了相关损失,未对当天基金的净值计算以及申购赎回造成影响。

根据通报,3家基金公司已使用风险准备金弥补基金财产全部损失,针对潜在漏洞进行了积极整改,并对相关责任人进行了严肃处理。

根据2006年8月14日颁布的《关于基金管理公司提取风险准备金有关问题的通知》,基金公司每月从基金管理费收入中计提风险准备金,计提比例不低于基金管理费收入的5%,风险准备金余额达到基金资产净值的1%可以不再提取。

而风险准备金用于赔偿因基金公司违法违规、违反基金合同、技术故障、操作错误等给基金财产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的损失。

不过,不少业内人士对风险准备金全额赔付这一说法表示怀疑。某基金公司督察长认为,从2006年度开始提取的风险准备金不足以弥补这一损失,“赔付的大多是公司的自有资本金

『叁』 什么是基金风险准备金

风险准备金制度是指期货交易所从自己收取的会员交易手续费中提取
一定比例的资金,做为确保交易所担保履约的备付金的制度。
交易所风险准备金的设立,
是为维护期货市场正常运转而提供财务担保和弥补因不可预见的风险
带来的亏损。交易所不但要从交易手续费中提取风险准备金,
而且要针对股指期货的特殊风险建立由会员缴纳的股指期货特别风险准备金。
股指期货特别风险准备金只能用于为维护股指期货市场正常运转提供
财务担保和弥补因交易所不可预见风险带来的亏损。
风险准备金必须单独核算,专户存储,除用于弥补风险损失外,
不能挪作他用。风险准备金的动用应遵循事先规定的法定程序,
经交易所理事会批准,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按规定的用途和程序进行。

『肆』 管理费的10%作为风险准备金 在哪个法规中

按照现行的《业年金基金管理试行法》——劳动和社会保障部23号令第58条规定:投资管理人从当期收取的管理费中,提取20%作为企业年金基金投资管理风险准备金,专项用于弥补企业年金基金投资亏损。企业年金基金投资管理风险准备金在托管银行专户存储,余额达到投资管理企业年金基金财产净值的10%时可不再提取。

『伍』 企业年金基金投资管理风险准备金提出比例是多少

按照现行的《业年金基金管理试行办法》——劳动和社会保障部23号令第58条规定:投资管理人从当期收取的管理费中,提取20%作为企业年金基金投资管理风险准备金,专项用于弥补企业年金基金投资亏损。企业年金基金投资管理风险准备金在托管银行专户存储,余额达到投资管理企业年金基金财产净值的10%时可不再提取。

『陆』 由谁决定一般风险准备金提取

一般风险准备(General Risk Preparation),是指从事证券业务的金融企业按规定从 净利润中提取,用于弥补亏损的 风险准备。

一般风险准备按净利润的10%计提。 一般风险准备的管理办法:一般风险准备只能用于弥补亏损。

(2007年1月12日 证监会计字〔2007〕1号)
为规范基金管理公司设立风险准备的有关财务管理工作,明确相关事项,现做出如下补充规定,请遵照执行。
一、《关于基金管理公司提取风险准备金有关问题的通知》(证监基金字〔2006〕154号,以下简称《通知》)中“风险准备金”指用于弥补尚未识别的可能性损失的一般风险准备,应区别于有特定使用目的或有特定使用对象的专项风险准备。
二、一般风险准备的提取从《通知》发布当月起执行,余额达到基金管理公司管理的开放式、封闭式证券投资基金的总基金资产净值的1%时,可以不再提取。托管行按托管的每只证券投资基金资产净值为提取基数,余额超过1%时可以不再提取。
三、基金管理公司在《通知》生效之前已以管理费收入为基数,按高于《通知》最低标准提取一般风险准备的,可以选择继续执行较高提取标准或执行《通知》要求。
四、各基金管理费中提取的一般风险准备应统一存管于开立的一般风险准备专户中,统一管理,统一使用。一般风险准备的使用不区分一般风险准备的提取来源,作为公司统一的一般风险准备使用,服务于基金管理公司管理的所有开放式及封闭式证券投资基金。
五、一般风险准备专户中的资金和使用一般风险准备进行投资而持有的证券及相关收益,属于使用目的受限的公司固有资产,税后投资收益属于一般风险准备资产。
六、以前年度已提取的一般风险准备,作为负债或权益处理的,应按此规定,将资金余额转入一般风险准备专户,并在本年度将余额一并转入“一般风险准备”,作为公司的一项所有者权益。
七、从营业费用中支出的一般风险准备以实际损失发生数列支,累计超出提取的风险准备余额的部分应由基金管理公司使用其他自有财产进行弥补。在计算公司所得税时,公司应按照现行税法要求,根据使用一般风险准备所针对的具体风险事项的性质做出必要的纳税调整。
八、对于一般风险准备,除特别要求以外,基金管理公司应执行以下财务管理规定:
(一)提取一般风险准备
管理费收入应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比例全额入账,计入公司管理费收入。一般风险准备按《通知》要求按管理费收入的一定比例逐月提取,公司应指令托管银行,将提取的一般风险准备划入一般风险准备专户。公司提取一般风险准备按利润分配处理,不得计入费用。一般风险准备是公司所有者权益的组成部分。
(二)使用及支付一般风险准备
使用一般风险准备时,公司应冲减“一般风险准备”,相应增加公司的“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并将资金由一般风险准备专户转至公司的自有资金银行存款账户。
因基金管理公司自身原因造成的风险损失,应按照相关规定追究有关当事人的责任。应由当事人承担的金额需要基金管理公司以一般风险准备垫付的,记入“其他应收款”;应由基金管理公司负担的金额,从营业费用中列支,营业费用下须单设“一般风险准备支出”明细列支由公司承担的金额。
当事人归还公司垫付金额时,按归还金额冲销公司的“其他应收款”.
公司以一般风险准备垫付当事人承担金额,且当事人无法归还公司垫付金额时,公司应以自有资金补足一般风险准备,并将相应资金从自有资金银行存款账户转入一般风险准备专户。
对难以收回的垫付款应按照相关原则予以计提坏账准备及核销。
(三)转回一般风险准备
公司可在已提取的范围内转回一般风险准备,并相应转回一般风险准备专户存款余额,但转回后的一般风险准备余额不得少于基金管理公司管理的存续总基金资产净值的1%。转回一般风险准备时,在冲减“一般风险准备”的同时,应相应增加公司的“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并将资金由一般风险准备专户转至公司的自有资金银行存款账户。
(四)一般风险准备投资
基金管理公司运用一般风险准备资产进行包括银行存款在内的投资时,应按照相关企业会计准则规定的贷款和应收款项或交易性金融资产投资原则逐月进行核算,在资产负债表中作为使用受限的资产反映。含银行利息在内的投资损益,应纳入基金管理公司资产相关的损益科目,并在相关资产及损益科目下设明细科目,用以区别于其他资产投资。
一般风险准备投资收益暂按一般风险准备投资收益所需缴纳企业所得税后的余额,纳入一般风险准备管理。余额的计算公式为:
一般风险准备投资收益所得税税后金额=一般风险准备税前投资收益× (100%-适用公司所得税税率)
上述税后金额按照利润分配的原则计入“一般风险准备”,作为公司的一项所有者权益,并将同等金额从自有资金银行存款账户转入一般风险准备专户。
公司税前亏损的,一般风险准备投资收益应全额纳入一般风险准备管理。
风险准备投资发生亏损的,公司应以亏损金额冲减一般风险准备余额。
九、对有特定使用目的的专项风险准备(以下统称“专项风险准备”) ,除特别要求以外,基金管理公司应执行以下财务管理规定:
(一)以管理费收入的一定比例提取专项风险准备的,应以扣除当期提取专项风险准备后的管理费净额作为管理费收入。提取的专项风险准备作为负债,计入“其他应付款--专项风险准备”,并存入专项风险准备专户。
(二)原有从税后利润中提取的专项风险准备,余额应继续作为所有者权益。自本补充规定生效日起,该类风险准备应按照管理费收入的一定比例提取,作为一项负债,计入“其他应付款--专项风险准备”,并存入专项风险准备专户。
管理费收入按扣除提取专项风险准备后的净额入账。
(三)使用及支付专项风险准备时,公司应根据实际使用金额从“其他应付款--专项风险准备”余额中支出。
(四)专项风险准备到期,或在基金管理公司解散清算时,可在已提取专项风险准备的范围内转回,调整 “其他应付款--专项风险准备”余额及管理费收入,并将资金由专项风险准备专户转至自有资金银行存款账户。
(五)根据相关法规,可以运用专项风险准备资产进行包括银行存款在内的投资的,基金管理公司应按照相关企业会计准则规定的原则进行核算,在资产负债表中作为使用受限的资产反映。含银行利息在内的投资损益应纳入管理公司资产相关的投资损益科目,并在相关资产及损益科目下设明细科目,用以区别于其他固有资产投资。专项风险准备投资收益应纳入专项风险准备管理,并由专项风险准备承担投资风险。
(六)基金管理公司应对专项风险准备、一般风险准备分别开设专户管理。
十、基金管理公司在经审计年度财务报告附注中,应单独设立“风险准备提取及使用情况”小节,披露一般及专项风险准备如下事项:
(一)本年度一般及专项风险准备平均提取比例;
(二)累计和当期提取的一般及专项风险准备金额;
(三)累计使用金额、当期使用金额及原因;
(四)各项风险准备期末专户存款余额;
(五)投资明细,包括但不限于以下事项:银行存款金额、投资品种个券名称、持有数量、期末公允价值、投资成本、当期投资损益(含当期投资变动引起的)、期末公允价值占期末风险准备金比例,以及各项合计数。
十一、如财政部对基金管理公司提取风险准备有关会计确认和计量等事项另有明确规定的,从其规定。

『柒』 哪些准备金可以税前扣除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证券行业准备金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33号)规定,自2008年1月1日起至2010年12月31日止,证券行业按照以下规定提取的证券类准备金和期货类准备金,可以税前扣除:
“一、证券类准备金
(一)证券交易所风险基金。
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按证券交易所交易收取经手费的20%、会员年费的10%提取的证券交易所风险基金,在各基金净资产不超过10亿元的额度内,准予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二)证券结算风险基金。
1.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所属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按证券登记结算公司业务收入的20%提取的证券结算风险基金,在各基金净资产不超过30亿元的额度内,准予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2.证券公司作为结算会员按人民币普通股和基金成交金额的十万分之三、国债现货成交金额的十万分之一、1天期国债回购成交额的千万分之五、2天期国债回购成交额的千万分之十、3天期国债回购成交额的千万分之十五、4天期国债回购成交额的千万分之二十、7天期国债回购成交额的千万分之五十、14天期国债回购成交额的十万分之一、28天期国债回购成交额的十万分之二、91天期国债回购成交额的十万分之六、182天期国债回购成交额的十万分之十二逐日交纳的证券结算风险基金,准予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三)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
1.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在风险基金分别达到规定的上限后,按交易经手费的20%缴纳的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准予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2.证券公司按其营业收入0.5%~5%缴纳的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准予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二、期货类准备金
(一)期货交易所风险准备金。
上海期货交易所、大连商品交易所、郑州商品交易所和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分别按向会员收取手续费收入的20%计提的风险准备金,在风险准备金余额达到有关规定的额度内,准予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二)期货公司风险准备金。
期货公司从其收取的交易手续费收入减去应付期货交易所手续费后的净收入的5%提取的期货公司风险准备金,准予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三)期货投资者保障基金。
1.上海期货交易所、大连商品交易所、郑州商品交易所和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按其向期货公司会员收取的交易手续费的3%缴纳的期货投资者保障基金,在基金总额达到有关规定的额度内,准予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2.期货公司从其收取的交易手续费中按照代理交易额的千万分之五至千万分之十的比例缴纳的期货投资者保障基金,在基金总额达到有关规定的额度内,准予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2.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保险公司准备金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48号)规定,自2008年1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止,保险公司按照以下规定缴纳或提取的保险保障基金、未到期责任准备金、寿险责任准备金、长期健康险责任准备金、未决赔款准备金等,准予税前扣除:
⑴未到期责任准备金、寿险责任准备金、长期健康险责任准备金依据精算师或出具专项审计报告的中介机构确定的金额提取。
⑵未决赔款准备金分已发生已报案未决赔款准备金、已发生未报案未决赔款准备金和理赔费用准备金。已发生已报案未决赔款准备金,按最高不超过当期已经提出的保险赔款或者给付金额的100%提取;已发生未报案未决赔款准备金按不超过当年实际赔款支出额的8%提取。
3.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有关准备金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2号)规定,自2008年1月1日起至2010年12月31日止,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按照以下规定提取的担保赔偿准备、未到期责任准备,准予税前扣除:
⑴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可按照不超过当年年末担保责任余额1%的比例计提担保赔偿准备,允许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⑵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可按照不超过当年担保费收入50%的比例计提未到期责任准备,允许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同时将上年度计提的未到期责任准备余额转为当期收入。
⑶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实际发生的代偿损失,应依次冲减已在税前扣除的担保赔偿准备和在税后利润中提取的一般风险准备,不足冲减部分据实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4.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企业贷款损失准备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4号)规定,自2008年1月1日起至2010年12月31日止,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财务公司和城乡信用社等国家允许从事贷款业务的金融企业按照以下规定提取的贷款损失准备,准予税前扣除:
准予提取贷款损失准备的贷款资产范围包括:(一)贷款(含抵押、质押、担保等贷款);(二)银行卡透支、贴现、信用垫款(含银行承兑汇票垫款、信用证垫款、担保垫款等)、进出口押汇、同业拆出等各项具有贷款特征的风险资产;(三)由金融企业转贷并承担对外还款责任的国外贷款,包括国际金融组织贷款、外国买方信贷、外国政府贷款、日本国际协力银行不附条件贷款和外国政府混合贷款等资产。
金融企业准予当年税前扣除的贷款损失准备计算公式如下:准予当年税前扣除的贷款损失准备=本年末准予提取贷款损失准备的贷款资产余额×1%-截至上年末已在税前扣除的贷款损失准备余额。
金融企业按上述公式计算的数额如为负数,应当相应调增当年应纳税所得额。
5.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保险公司提取农业巨灾风险准备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10号)规定,自2008年1月1日起至2010年12月31日止,保险公司按照以下规定计提的巨灾风险准备金,准予税前扣除:
按不超过补贴险种当年保费收入25%的比例计提的巨灾风险准备金,准予在企业所得税前据实扣除。具体计算公式为:本年度扣除的巨灾风险准备金=本年度保费收入×25%一上年度已在税前扣除的巨灾风险准备金结存余额。
按上述公式计算的数额如为负数,应调增当年应纳税所得额。
6.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企业涉农贷款和中小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99号)规定,自2008年1月1日起至2010年12月31日止,金融企业按照以下规定提取的贷款损失专项准备金,准予税前扣除:
(一)关注类贷款,计提比例为2%;
(二)次级类贷款,计提比例为25%;
(三)可疑类贷款,计提比例为50%;
(四)损失类贷款,计提比例为100%。
准备金是纳税人所得税申报时的主要纳税调整项目,纳税人要关注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对于未经核定的准备金支出,即不符合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但是行业财务会计制度允许计提的各项资产减值准备、风险准备等准备金支出应及时调整,以避开不必要的涉税风险。
目前除上述6类准备金外,其他各类资产减值准备、风险准备均不得税前扣除。

『捌』 计提的风险准备一般计提比例是多少

计提的风险准备一般计提比例是10%。

财政部关于印发《金融企业财务规则--实施指南》的通知(财金[2007]23号)

十一、关于金融企业利润分配的规定
《规则》第44条规定:“金融企业本年实现净利润(减弥补亏损,下同),应当按照提取法定盈余公积金、提取一般(风险)准备金、向投资者分配利润的顺序进行分配。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一)关于一般准备金的提取。
……
主营担保业务的企业,应按本年实现净利润的10%提取一般风险准备金,用于弥补亏损,不得用于分红、转增资本。

央行、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外汇局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

指导意见规定,金融机构应当按照资管产品管理费收入的10%计提风险准备金,或者按照规定计提操作风险资本或相应风险资本准备。风险准备金余额达到产品余额的1%时可以不再提取。风险准备金主要用于弥补因金融机构违法违规、违反资管产品协议、操作错误或者技术故障等给资管产品财产或者投资者造成的损失。

(8)风险准备金余额达到基金净资产扩展阅读:

一般风险准备(General Risk Preparation),是指从事证券业务的金融企业按规定从净利润中提取,用于弥补亏损的风险准备。“一般风险准备”属所有者权益类科目。

会计处理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金融)按规定从净利润中提取的一般风险准备。

二、企业提取的一般风险准备,借记“利润分配——提取一般风险准备”科目,贷记本科目。用一般风险准备弥补亏损,借记本科目,贷记“利润分配——一般风险准备补亏”科目。

三、本科目期末贷方余额,反映企业的一般风险准备。

阅读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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