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控制方法包括:
a.风险避免:即放弃和不进行可能带来损失的活动和工作。
b.风险防止:即采取预防和抑制等手段减少损失发生的机会或降低损失的严重性。
c.风险分离:即将面临损失的风险单位进行分离。
d.风险分散:指根据风险因素间的以及风险因素与其他因素间的负相关关系进行资产的有效组合,使企业的风险减至最小。
(2)财务处理方法包括:
a.风险自留:即经济单位自行承担部分和全部风险。
b.风险转移:指经济单位将自己的风险转移给他人,包括保险转移和非保险转移两种方式。
保险属于.风险转移。
② 保险和风险有什么不同
一.风险和保险的概念
人们在日常生活中,经常会遇到一些难以预料的事故和自然灾害。意外事故和自然灾害都具有不确定性,我们称之为风险。
保险是投保人根据合同约定,向保险人支付保险费,保险人对于保险合同约定的可能发生的事故因起发生而造成的财产损失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或者当被保险人死、伤残和达到合同约定的合同约定的年龄、期限时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商业保险行为。
从法律角度看,保险是一种合同行为。投保人在保险人发生合同规定的损失时给予补偿。
探其本质,保险是一种社会化安排,是面临风险的人们通过保险人组织起来,从而使个人风险得以转移、分散,由保险人组织保险基金,集中承担。当被保险人发生损失,则可以从保险基金中获得补偿。即“人人为我,我为人人”。可见,保险本质是一种互助行为。
从经济学角度看,保险是对客观存在的未来风险进行转移,不不决定性损失转变为确定性成本(保费),是风险管理的有效手段之一。
二、可保风险与不可保风险
可保风险仅限于纯风险。所谓纯风险,是指只有损失可能而无获利机会的不确定性。但并非所有的纯风险都是可保风险。纯风险成为可保风险必须满足下列条件:1、损失程度较高。一旦发生,就会给人们造成极大的经济困难。对此类风险事件,保险便成为一种有效的风险管理手段。2、损失发生的概率较小。3、损失具有确定的概率分布。4、存在大量具有风险的保险标的。从而
保证风险发生次数及损失值以较高的概率集中在一个较小的波动幅度内。5、损失的发生必须是意外的。6、损失是可以确定和测量的。即损失发生的原因、时间、地点都可被确定以及损失金额可以测定。7、损失不能同时发生。
三、保险与风险管理
风险管理是指面临风险者进行风险识别、风险估测、风险评价、风险控制,以减少风险负面影响的决策及行动过程。风险管理一条总的原则是:以最小的成本获得最大的保障。
对纯风险的处理有回避风险,预测风险、自留风险和转移风险四种方法。
1、回避风险
回避风险是指主动避免开损失发生的可能性。它适用于对付那些损失发生概率高且损失程度大的风险。其局限性表现在,并非所有的风险都可以回避或应该进行回避。
2、预防风险
预防风险是指采取预防措施,以减少损失发生的可能性及损失程度。预防风险涉及到一个现师成本与潜在损失比较的问题。
3、自留风险
自留风险即自己非理性或理性地主动承担风险。在做出理性选择时,自留风险一般适用与对付发生概率小,且损失程度低的风险。
4、转移风险
转移风险是指通过某种安排,把自己面临的风险全部或部分转移给另一方。通过转移风险而得到保障,是应用保障,是应用范围最广、最有效的风险管理手段。保险就是转移风险的风险管理手段之一。
③ 风险和保险概述
作为年青的我们有一天迈入婚姻,人生的新阶段,有个一个他/她,从此有了家庭的重任也是铠甲。在一个家庭的角度出发,家庭理财本质是追求长久和稳固的。那么一个家庭的基本理财结构如下:
家庭理财金字塔主要分为三部分:最基本的是风险防范配置在10-30%;其次是家庭的消费与储蓄20%-80%;最后是投资配约40%,风险由低到高。
风险防范是指:基本的健康风险和突发紧急事项的风险。健康风险:社保和医保解决一部分,其他大部分需要:把最基本的风险转移到商业保险上,如果买了商业保险,那么商业保险会及时提供必要而足够的保障,以转接了社保和医保解决不了的部分,比如:危疾。社保和医保是不包含这部分医疗。
出现意外的风险、突发紧急事项的风险,则需要家庭准备一笔随时可以提取的存款作为风险资金。无论怎么强调风险防范的意识对于一个家庭都不为过。
④ 保险人将其所承保的风险和责任的一部分或全部转移给其他人的保险叫做什么保险
再保险是将承担的风险和责任部分转嫁给其他保险人的经营活动,不是转移全部的风险……
⑤ 为什么大的保险公司反而会将一部分风险分担给一些小的再保险公司
朋友,合理,道理很简单~
正如我们的家庭和我们的人生一样,风险无处不在,无时不在,人人都需要保险。保险公司也会做出理财规划和采取风险规避的方法,这和一家公司是不是资金雄厚没有太大关系的。就像一个人他已经很有钱了,就不需要存保险了吗?能够提供以钱生钱,或是花小钱保大钱的平台,是商业保险的特质。对于小保险公司来说,大保险公司也是他的客户。(小保险公司也可以向大保险公司投保啊~)华人首富李嘉诚曾经说过:“别人都说我很富有,其实我最大的财富是在我的有生之年,为我和我的家人购买了充足的人寿保险”。那么对于这样一个家喻户晓的富翁来说,他的钱已经多到几代人都花不完的地步,他的总资产可能比保险公司的都多,为什么还要从各大保险公司购买大量的商业保险呢?难道是他看不起病吗,难道是他的钱不够花吗,难道是他的钱没地方花了吗?不是,他这种明智的做法是为了保值、增值、合理避税......为子孙后代带来更大的财富!而且这样做,于人于己都是好事儿~
希望我的回答能够使您想明白个中道理 ^_^
⑥ 保险与其他风险管理技术是什么关系
风险管理的措施主要包括风险规避、控制损失、风险自留和风险转移。保险是风险转移的一种手段。
另外,风险规避是在某些情况下完全避免参加某项活动,以避免风险。
控制损失是指通过降低损失频率或损失幅度来降低损失,包括防损(如机器定期检修,减少损失发生可能性)和减损(如安全气囊,在损失发生情况下降低损失)。
风险自留,就是损失由个人或组织的自有资金(基金)来支付。
风险转移,通过一定的方式,将风险从一个主体转移到另一个主体。
⑦ 将所承担的风险和责任的一部分或全部转移给其他保险人的一种保险是( )
B.再保险
再保险(reinsurance)也称分保,是保险人在原保险合同的基础上,通过签订分保合同,将其所承保的部分风险和责任向其他保险人进行保险的行为。
⑧ 哪些属于保险业风险
当前保险公司的风险,主要体现在四个方面:
一是传统的风险。
二是激进经营的风险。
三是宏观环境的影响,2016年宏观经济下行资本市场波动,造成了企财险、货运险等领域的业务下滑,也加剧了行业的信用风险和市场风险。
四是随着全球化、信息化和金融业综合经营发展,保险公司与银行、证券、基金等领域的交叉性有所增多,一些互联网理财和B2B平台利用保险问题征信,跨市场、跨区域、跨行业传递风险开始显现。
⑨ 保险利息成立的条件
(一)保费收入的定义
保费收入是保险公司为履行保险合同规定的义务而向投保人收取的对价收入,是保险公司最主要的收入来源和履行保险责任最主要的资金来源。所以保费收入的确认对整个保险行业的发展产生重大的影响。
(二)新旧保险会计准则下对保费收入确认及区别
旧准则保费收入的确认条件:
1.单位保险合同成立并承担相应的保险责任。
2.与保险合同相关的经济利益能够流入。
3.与保险合同相关的收入和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
新准则保费收入确认条件:
1.原保险合同成立并承担相应保险责任。
2.与原保险合同相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
3.与原保险合同相关的收入能够可靠地计量。
对于非寿险原保险合同,应当根据原保险合同约定的保费总额确定。对于寿险原保险合同,分期收取保费的,应当根据当期应收取的保费确定;一次性收取保费的,应当根据一次性应收取的保费确定。
通过新旧准则的对比,有以下差别:
1.在旧制度下,没有对原保险合同制定准则,实务指导以《金融企业会计制度》为准。而新准则区分原保险合同和再保险合同,增加准备充足性测试。
2.旧准则对于长期保险合同所附加的储蓄成分和投资成分,普遍都是直接作为收入确认的。由于附加的储蓄、投资成分所获得的收入与保险风险并没有直接的关系,根据新准则的定义,这部分保费收入将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核算。
二、新准则下保费收入确认的局限性及建议
新保险会计准则虽然有很大的改进,但在防范保费虚增方面未取得实质性突破,不能从根本上挤破保费“泡沫”,有待完善,具体建议如下:
(一)改进保费确认方式
新准则规定“非寿险保险合同的保费收入金额,应当根据约定的保费总额确定。”这一规定是按权责发生制确认保费收入的。与之对应的是“收付实现制”,即以款项是否收付确认收入和费用的归属期。保费收入确认的一个条件是:“保险合同成立并承担相应的保险责任”,财产保险合同一般是签单生效,即保险合同一经签订,保险合同成立并承担相应保险责任,无论是否收到保费,都应确认为保费收入,它是基于“权责发生制”原则的,由此产生了“应收保费”这一难题。虽然权责发生制在某种意义上能够确认当期利润,但由于运用了应计、递延、摊销等一系列体现人为因素的原则,使得利润也最终成为一种受制于理念的计量结果。保险公司应从实际出发,针对不同的业务情况实行权责发生制与收付实现制并存的“联合发生制”。对于“非寿险保险合同的保费收入金额”,保险公司可以在开始承担保险责任,并实际收到保费时才能确认为保费收入,这样能提醒保险公司在承保时“见钱出单”,从源头上防范应收保费。
(二)增加“重大保险风险”,对混合保险合同进行拆分
新准则规定“保险人与投保人签订的合同,使保险人既承担保险风险又承担其他风险的,应当分情况进行处理。保险风险部分和其他风险部分能够区分,并且能够单独计量的,可以将保险风险部分和其他风险部分进行分拆。保险风险部分,确定为原保险合同。其他风险部分,不确定为原保险合同。保险风险部分和其他风险部分不能够区分,或者虽能够区分但不能够单独计量的,应当将整个合同确定为原保险合同。”即新准则缺乏对“重大保险风险”的要求,只要包含保险风险,在新准则下依然被认为是保险合同,没取得实质性突破,不能从根本上解决新型寿险保费虚增的问题。因为新会计准则未将“重大”两字移去,使得分拆工作难以进行,使“保费收入”帐户不能真实反映保险公司承担的风险责任高低,造成保费收入虚假增长和保险发展......
(一)改进保费确认方式
新准则规定“非寿险保险合同的保费收入金额,应当根据约定的保费总额确定。”这一规定是按权责发生制确认保费收入的。与之对应的是“收付实现制”,即以款项是否收付确认收入和费用的归属期。保费收入确认的一个条件是:“保险合同成立并承担相应的保险责任”,财产保险合同一般是签单生效,即保险合同一经签订,保险合同成立并承担相应保险责任,无论是否收到保费,都应确认为保费收入,它是基于“权责发生制”原则的,由此产生了“应收保费”这一难题。虽然权责发生制在某种意义上能够确认当期利润,但由于运用了应计、递延、摊销等一系列体现人为因素的原则,使得利润也最终成为一种受制于理念的计量结果。保险公司应从实际出发,针对不同的业务情况实行权责发生制与收付实现制并存的“联合发生制”。对于“非寿险保险合同的保费收入金额”,保险公司可以在开始承担保险责任,并实际收到保费时才能确认为保费收入,这样能提醒保险公司在承保时“见钱出单”,从源头上防范应收保费。
(二)增加“重大保险风险”,对混合保险合同进行拆分
新准则规定“保险人与投保人签订的合同,使保险人既承担保险风险又承担其他风险的,应当分情况进行处理。保险风险部分和其他风险部分能够区分,并且能够单独计量的,可以将保险风险部分和其他风险部分进行分拆。保险风险部分,确定为原保险合同。其他风险部分,不确定为原保险合同。保险风险部分和其他风险部分不能够区分,或者虽能够区分但不能够单独计量的,应当将整个合同确定为原保险合同。”即新准则缺乏对“重大保险风险”的要求,只要包含保险风险,在新准则下依然被认为是保险合同,没取得实质性突破,不能从根本上解决新型寿险保费虚增的问题。因为新会计准则未将“重大”两字移去,使得分拆工作难以进行,使“保费收入”帐户不能真实反映保险公司承担的风险责任高低,造成保费收入虚假增长和保险发展的泡沫。对此,我们可以借鉴国际做法,对“保险风险”进行界定。国际保险筹委会对保险风险进行了明确的定义,并将其分为三类:发生风险,即保险事故实际发生数量与预期发生数量不同的可能性;程度风险,即保险事故实际成本与预期成本不同的可能性;发展风险,即在合同末期,保险人义务金额的改变。因而特定利率、证券价格、商品价格、汇率、价格或利率指数,或者类似变量的变化而引起的不确定性称为价格风险。只引起价格风险而没有保险风险的合同不是保险合同,而是属于衍生金融工具。我国在认定保险合同时应提高“重大保险风险”的限定,并对重大保险风险进行适当的量化,以将混合保险合同中的商品价格、汇率、嵌入衍生工具等非保险风险实施分拆,提高财务报表的真实性。
(三)借鉴非寿险投资型产品会计处理方式,分拆新型寿险合同
分拆确认,就是对保险合同中的保险成分和非保险成分采用不同的会计标准,保险成分按照保险会计准则处理,非保险成分则按照金融工具等会计准则处理。我国可以借鉴非寿险投资型产品的会计处理方式分拆新型寿险合同。非寿险投资型产品将非保险风险的资金作为托管资金,不计入保费收入。在会计处理上,保险人将收到的“保险投资金”记在“其他应付款”科目下而将该资金在未来保险期间的利息所得部分或全部计入“保费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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