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关于保险公司 从哪一年需要投保人抄录风险提示语句的问题
从2009年起。
2009年10月1日起实施的《人身保险新型产品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第六条第三款规定:向个人销售新型产品的,保险公司提供的投保单应当包含投保人确认栏,并由投保人抄录下列语句后签名:“本人已阅读保险条款、产品说明书和投保提示书,了解本产品的特点和保单利益的不确定性”。本条是对2002年实施的《人身保险新型产品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的扩充和完善。事实上,《办法》中并未出现“风险提示语句”字样。只是在《关于<人身保险新型产品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有关条文解释的通知》中指出“《办法》规定投保人抄录有关语句的主要目的是向投保人进行风险提示,帮助其正确认识所购买的保险产品和可能面临的风险”,才将该语句称为“风险提示语句”。
B. 现在买分红型保险 是不是既要投保人签字 还需要投保人抄录风险提示语句 合同才能生效
我不知道是否抓住了问题的关键。
不管有没有投保提示语抄录,有一点需要确认的是,购买保险后,会有保险合同下发,合同收到后,回执签字确认,即是已认可你对所购买的保单已经有所了解,并愿意承担责任。如果发现不符,可以在10天之内申请退保,同时保险公司也安排客服对你进行投保契约回访,再次确认你购买保险的利益,责任,内容等保险信息,这此保险公司都会以电话录音作为依据的。
要求投保人抄录有关语句的主要目的是向投保人进行风险提示,防止销售误导行为。他还强调指出,风险提示语句中的“保单利益的不确定性”,仅指分红和万能产品非保证利益部分,即分红产品的红利分配,万能产品结算利率超过最低保证利率的部分,以及投资连结保险的投资账户单位价值等。投保人按照《办法》第六条抄录风险提示语句不影响投保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按照保险合同可以享有的确定利益。
C. 为因风险提示语不是投保人抄写的,保险公司私底下跟客户陪钱合法吗
你好!
如果你能通过公证说,风险提示语不是投保人自己写的,有相关的证据,是有依据去抗辩的
希望对你有所帮助,望采纳。
D. 平安人寿保险中的风险提示不是本人写的会怎样
出险时保险公司可以拒绝赔付,因此在签订保险合同时,在投保单的填写过程中一定要亲自填写风险提示和亲自签名,否则保险合同可以无效。
E. 为因风险提示语不是投保人抄写的,是公司员工代写出,投保人一 年后要求保险公司全额退款,保险公司跟客户
你可以以“辨别字迹”、“合同不合法”的理由废除合同,如果你把这几个理由讲出来,核赔部门的员工会害怕的,因为在法律上的确站不住脚。
在这个情况下,如果他们公司提出折中办法,比如,退回70%--80%或者全部,那么你可以接受,因为如果闹法院去了,对你来讲也是费神闹心的事情。
希望对你有所帮助。
F. 关于保险合同中“风险提示语”问题
效力待定合同,不被认可视为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