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关于仲裁时保险补偿
1、无论是什么户口,通过仲裁裁决是不可以把补缴社保改成补现金的,这不符合劳动法规的精神,不能放到明处谈。只能是员工和单位双方协商。
2、如果补缴社保,单位需支付20%,个人也需支付8%,一般个人都希望拿现金,更不想再贴一部分钱到社保里,所以,双方协商一定的比例,由单位支付现金给个人,对大家都好,当然,这比例必须低于20%,否则单位不如补缴了。(有些单位因为赌气,宁可全额补缴也不愿意支付现金给个人)。
3、既然是协商,就无所谓什么户口了。
4、劳动局不管公积金的事。
2. 合同到期单位不续签,申请劳动仲裁期间,五险谁缴纳
合同到期单位不续签,申请劳动仲裁期间,如果劳动双方尚未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当依法予以缴纳,如果在劳动仲裁前,用人单位已经和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不再承担为劳动者缴纳社保的义务。
《社会保险法》
第五十八条 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未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其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
自愿参加社会保险的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社会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应当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
国家建立全国统一的个人社会保障号码。个人社会保障号码为公民身份号码。
第六十三条 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其限期缴纳或者补足。
用人单位逾期仍未缴纳或者补足社会保险费的,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可以向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查询其存款账户;并可以申请县级以上有关行政部门作出划拨社会保险费的决定,书面通知其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划拨社会保险费。用人单位账户余额少于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的,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可以要求该用人单位提供担保,签订延期缴费协议。
用人单位未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且未提供担保的,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扣押、查封、拍卖其价值相当于应当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财产,以拍卖所得抵缴社会保险费。
3. 经劳动仲裁后单位补交社会保险,个人部分怎么办
社会保险费个人部分由用人单位出没有法理依据,因此仲裁之后应由员工个人承担。根据《社会保险法》第五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未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其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
第六十三条规定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其限期缴纳或者补足。一般情况下,补缴保险的期间根据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视企业情况而定。
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的起付标准按上一年本市职工平均工资的10%左右确定。个人在一个年度内第二次以及以后住院发生的医疗费用,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的起付标准按上一年本市职工平均工资的5%左右确定。
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在一个年度内支付职工和退休人员的医疗费用累计最高支付限额按上一年本市职工平均工资的4倍左右确定。
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医疗费用设定结算期。结算期按职工和退休人员住院治疗的时间,恶性肿瘤放射治疗和化学治疗、肾透析、肾移植后服抗排异药门诊治疗的时间设定。
4. 劳动仲裁时二个月的社保费谁交
1、用人单位没有缴纳劳动者的保险的,劳动者可以要求用人单位补交或者支付相应的经济补偿。
2、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这里所称的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按应发工资计算。
《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八条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5. 因为诉讼和仲裁导致的费用,哪些属于必要合理费用必须由保险人承担,哪些又为非必要的由被保险人承担.
保险合同中一般约定,诉讼和仲裁的案件受理费,财产保全费,保险公司不承担。这些可能就是你说的非必要的费用。除了这些费用以外的都属于必要费用,由保险公司依据保险的合同约定进行赔付。
6. 在劳动仲裁期间能否自己交保险或者单位可以交保险吗
单位必须缴纳的。
7. 劳动仲裁期间社保欠缴的费用谁来承担
如果劳动合同确实已解除且不影响员工自己缴交社保费的话,则员工说的社保费用问题,要看员工的仲裁请求以及最终的裁判结果:如果员工仅要求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或者以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为由要求赔偿金,那无论裁判结果如何,员工都无法要求用人单位承担劳动合同解除以后的社保费;如果员工以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为由要求恢复劳动关系,那就要看最终裁判结果,如果裁判支持恢复劳动关系,劳动关系恢复前用人单位应当承担的社保费就应由用人单位承担,如果裁决不支持恢复劳动关系,用人单位还是不用承担劳动关系解除后的社保费用。
8. 劳动仲裁期间公司继续缴纳保险和公积金吗
公司是应当继续缴纳社保和公积金的。
仲裁期间,你与公司的劳动关系并没有结束,所以,公司不能中断你的社保和公积金。
但是如果在仲裁之前,你与公司的劳动关系已经解除,公司肯定是不需要再给你缴纳保险和公积金的。
9. 劳动仲裁期问社保谁交
公司代缴,给社保。公司人员带着公章,去社保大厦,填表后缴款。
劳动仲裁判公司补缴社保,而不是补给你们个人的损失,所以公司应补缴给社保,而不是给你们个人钱。
看下文第六条,这是北京的规定,其他地方应差不多。
《关于贯彻实施<北京市基本养老保险规定>有关问题的具体办法》的通知
关于印发《关于贯彻实施<北京市基本养老保险规定>有关问题的具体办法》的通知
京劳社养发〔2007〕2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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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各企业集团(总公司),各中央在京企业,计划单列企业:
根据《北京市基本养老保险规定》的规定,经市政府批准同意,现将《关于贯彻实施<北京市基本养老保险规定>有关问题的具体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二○○七年二月八日
关于贯彻实施《北京市基本养老保险规定》
有关问题的具体办法
一、为贯彻执行《北京市基本养老保险规定》(2006年12月14日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183号,以下简称183号令),保证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平稳过渡,顺利实施,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二、关于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
基本养老金按以下标准计发:
(一)基础养老金月标准为:以被保险人退休时上一年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与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的平均值为基数,按被保险人的全部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下同)每满一年发给1%;
(二)个人账户养老金月标准为:被保险人个人账户累计储存额除以国家规定的计发月数(见附表1);
(三)过渡性养老金月标准为:按视同缴费年限计算的月过渡性养老金与按实际缴费年限计算的月过渡性养老金之和。其中:
按视同缴费年限计算的月过渡性养老金为:以被保险人退休时上一年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按被保险人的视同缴费年限每满一年发给1%;
按实际缴费年限计算的月过渡性养老金为:以被保险人退休时上一年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与其本人缴费工资指数的乘积为基数,按1998年6月30日前被保险人的实际缴费年限每满一年发给1%。
基础养老金、过渡性养老金具体计算公式见附件一。
三、关于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的过渡期
为使183号令实施后的基本养老金水平合理衔接、平稳过渡,根据国家确定的原则,改革基本养老金计算办法,实行五年过渡(自2006年1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过渡期内,符合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办理退休手续的人员,分别按照新办法和原办法计算基本养老金并进行比较。按新办法计算的基本养老金水平低于按原办法计算的,其差额部分予以补足;高于原办法的,2006年退休的,基本养老金增长幅度不超过按原办法计算的20%;2007年退休的,不超过40%;2008年退休的,不超过60%;2009年退休的,不超过80%;2010年退休的,不超过100%。自2011年起,基本养老金的计发不再进行两种计算办法比较。
过渡期内,两种计算办法比较时,按原办法计算基本养老金使用的本市职工平均工资封定在2005年的32808元/年(2734元/月)。
四、关于调整最低缴费基数的过渡办法
根据183号令第十二条规定,本市基本养老保险最低缴费基数,由本市职工最低工资标准调整为上一年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为平稳过渡,最低缴费基数的调整实行五年过渡(2007年4月1日至2012年3月31日,每年4月1日至次年3月31日为一个缴费年度)。2007年至2011年各缴费年度最低缴费基数分别调整为相应年度上一年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40%、45%、50%、55%、60%。
2007年1月1日至3月31日最低缴费基数仍按原标准执行,不再调整。
五、关于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的缴费基数问题
根据183号令第十四条规定,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以本市上一年职工月平均工资作为缴费基数。对于按上述标准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确有困难的人员,经本人书面申请,可选择以本市上一年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作为缴费基数。
2007年至2010年缴费年度内,选择以本市上一年职工月平均工资60%作为缴费基数缴费仍有困难的,2007年缴费年度可选择40%;2008年缴费年度可选择45%;2009年缴费年度可选择50%;2010年缴费年度可选择55%;2011年缴费年度及以后可选择60%作为缴费基数。
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自愿申请按上述标准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其已经缴纳部分的缴费基数不再调整。
六、关于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问题
(一)2005年缴费年度(含)前的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不再变更。
(二)在国家规定劳动年龄内的被保险人,由于用人单位原因应缴未缴基本养老保险费的,用人单位可以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书面补缴申请,并提交申请补缴期间与被保险人存在劳动关系的证明,以及工资收入凭证,经确认后,可以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
补缴时,以被保险人相应补缴年度的缴费工资基数,分别乘以办理补缴时上一年本市职工平均工资与相应补缴年度上一年本市职工平均工资的比值,作为相应补缴年度的补缴基数,按历年规定的单位与个人缴费比例之和缴纳。被保险人以本人相应年度的缴费工资基数乘以相应补缴年度个人缴费比例补缴,差额部分全部由用人单位承担。计入个人账户的个人缴费部分与单位缴费部分,均以本人相应年度的缴费工资为基数,按历年规定的比例计入。(补缴公式见附件二)
七、本意见自183号令实施之日起执行。
附件一:
1、基础养老金计算公式
J=(C平+C平×Z实指数)÷2×N实+同×1%
2、过渡性养老金计算公式
G=G同+G实
其中:G同=C平×Z同指数×N同×1%
G实=C平×Z实指数×N实98×1%
3、基本养老金计算公式中有关指标解释
(1)J为“基础养老金”;
(2)C平为被保险人退休上一年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保留两位小数);
(3)Z实指数(实际缴费工资指数,计算结果保留四位小数)=(Xn/Cn-1+……+X1993/C1992+X1992/C1991)/N应缴;
(4)Xn,……,X1993,X1992为被保险人退休当年至1992年相应年度各月本人缴费工资基数之和;
(5)Cn-1,……,C1992,C1991为被保险人退休上一年至1991年相应年度本市职工平均工资(见附表2),其中Cn-1为被保险人退休上一年本市职工平均工资除以12再乘以当年的应缴费月数,C1991为1991年本市职工平均工资除以12再乘以3;
(6)N应缴为被保险人应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年限;
(7)C平×Z实指数为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
(8)N实+同为实际缴费年限与视同缴费年限之和;
(9)G为“过渡性养老金”;
(10)G同为按视同缴费年限计算的过渡性养老金;
(11)Z同指数(视同缴费年限的缴费工资指数)=1;
(12)N同(视同缴费年限)为实行个人缴费前按国家规定计算的连续工龄;
(13)G实为按实际缴费年限计算的过渡性养老金;
(14)N实98为被保险人1992年10月1日至1998年6月30日前的实际缴费年限。
以上涉及的缴费年限,均计算到月,保留两位小数。
以上涉及基本养老保险金的计算,以元为单位,保留两位小数。
附件二:
B全补=X1×B1×C0/C1+X2×B2×C0/C2+……+Xn×Bn×C0/Cn
B个人补=X1×b1+X2×b2+……+Xn×bn
B单位补=B全补-B个人补
B全补为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全部费用;
B个人补为被保险人个人承担的补缴费用;
B单位补为用人单位承担的补缴费用;
X1、X2、……Xn分别为相应补缴年度个人缴费工资基数;
C0为办理补缴时上一年本市职工平均工资;
C1、C2、……Cn分别为相应补缴年度上一年全市职工平均工资;
B1、B2、……Bn分别为相应补缴年度单位与个人缴费比例之和;
b1、b2、……bn分别为相应补缴年度个人缴费比例(其中,1992年10月至1993年12月为2%;1994年1月至1998年12月为5%;1999年1月至2000年12月为6%;2001年1月至2002年12月为7%;2003年1月至今为8%)。
历年应计入个人账户的比例分别为:1992年10月至1993年12月为2%;1994年1月至1998年6月为5%;1998年7月至2005年12月为11%;2006年1月至今为8%。
以上计算保留两位小数。
附表1
国家统一规定的个人帐户养老金计发月数
退休年龄(周岁)计发月数(月)退休年龄(周岁)计发月数(月)
4023356164
4123057158
4222658152
4322359145
4422060139
4521661132
4621262125
4720863117
4820464109
4919965101
501956693
511906784
521856875
531806965
541757056
55170
附表2
1991年至2005年本市职工平均工资一览表
年职工平均工资(元)
19912877
19923402
19934523
19946540
19958144
19969579
199711019
199812285
199913778
200015726
200118092
200220728
200324045
200428348
200532808
扩展阅读:【保险】怎么买,哪个好,手把手教你避开保险的这些"坑"
10. 劳动纠纷期间的生活费和保险谁来承担
这个要看什么样的劳动纠纷了,如果是公司违反法律规定,解除合同,造成员工没有保险的话,一旦仲裁裁定恢复劳动关系的话,用人单位不仅要补回保险,还应补回这期间的全部工资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