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粮食风险基金专户结存额

发布时间:2021-09-10 15:03:45

① 财政专户的类别

按核算管理的资金类型分,我国设立的财政专户主要包括四类:即专项支出财政专户、社会保险基金财政专户、非税收入收缴财政专户、外国政府和国际金融组织贷款赠款财政专户。按照规定,设立财政专户需有国务院及其财政部门、省级人民政府及其财政部门正式文件作为依据 。社会保险基金财政专户则是依据《社会保险法》设立的。

包括以下内容:

1、事业单位代收的纳入预算管理的基金。

2、行政性收费收入。

3、罚没收入。

4、无主财物变价收入。

5、其他按预算管理规定应上缴预算的款项,如固定资产处置净收益、固定资产出租收入等。

应缴财政专户款:是事业单位按规定代收的应上缴财政专户的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就是各级财政部门为核算具有专门用途的资金,在商业银行及其他金融机构开设的资金账户。财政专户是财政部门在银行及各类金融机构开设的用于核算和反映政府非税收入以及其他需要专户管理的财政专款账户。财政专户既包括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也包括社会保障资金专户、国债资金专户、农业综合开发专户、粮食风险专户等等财政性资金专户。

② 天长一六年种粮大户有那些补贴

16年的政策还没出来,现在只有15年的政策:
补贴的原则是:
 1、稳定种植,提升产能。调动种粮大户生产积极性,鼓励大户通过扩大种植规模和转变生产方式提升产能,提高全省粮食区域化生产和集约化经营水平。
 2、自主申报,择优立项。种粮大户根据自身实际,自主申报项目,县(市、区)农业局会同财政局组织审核确定。优先支持租田时间长、组织和实施能力强、个人信用好的种粮大户,以及更有利于稳定播种面积、提高粮食产量的项目。
 3、政府扶持,大户实施。政府通过财政补贴引导金融机构和社会资金投入粮食生产领域,帮助种粮大户改善生产条件。项目建设以种粮大户为实施主体,政府主管部门负责监管。
 4、强化监管,控制风险。建立健全项目管理体制和风险控制机制,加强项目监管,降低信贷资金风险,兼顾担保企业、金融机构等参与方的利益,发挥财政资金使用效益。
补贴对象和基本条件
 1、水稻种植大户2014年在本县(市、区)实际耕种水田300亩(含)以上;水稻种植专业合作社2014年在本县(市、区)实际耕种水田1000亩(含)以上、并经认定为2013年省级或2014年国家级示范社,其他非水稻种植专业合作社不作为补贴对象。
 2、水稻种植大户、水稻种植专业合作社在本县(市、区)2015年实际流转(含自有水田)水田面积也须达到上述所规定的规模。
 3、种粮大户必须投保2015年水稻种植保险,且投保面积也须达到上述所规定的规模。
 4、种粮大户(合作社指理事会成员)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具有组织项目建设能力。
 种粮大户基本条件认定的依据为种粮大户面积核实登记(2014年)、土地流转合同(或协议)、水稻种植保险合同等。2015年水稻种植保险合同根据实际,可放宽至项目验收前提供。
补贴内容
  包括金融支持和生产及配套设施补贴,两项补贴可同时申报。
 (一)金融支持
 包括财政担保、信贷融资和贷款贴息。
 1.财政担保。由省财政担保公司进行担保,帮助种粮大户获得农村信用社(农商银行)信贷资格,适度提高信贷额度,为种粮大户提供生产及相关项目投入资金。担保费用由省财政全额补贴。
 2.信贷融资。以种粮大户2015年流转并耕种的水田面积为计算依据,亩均不超过500元、最高不超过200万元。农村信用社(农商银行)发放的种粮大户贷款利率,上浮幅度不得超过国家基准利率的10%。
 3.贷款贴息。按农村信用社(农商银行)授信之日国家公布的一年期基准利率的70%予以贴息,贴息额以实际发放的信贷资金金额和规定贴息期限以内的计息天数为计算依据。贴息期限为一个年度以内,从农村信用社(农商银行)授信之日起计算。
 (二)生产及配套设施补贴
 2015年度,对种粮大户开展绿肥种植、晒场或稻谷烘干设施(只能选择一项)、工厂化育秧设备,以及农田配套基础设施进行补贴。
 1.绿肥种植。对种粮大户种植紫云英、肥田萝卜等绿肥作物进行补贴。补贴标准:50元/亩,申报补贴面积不得超过实际耕种水田面积的90%,最高不超过2000亩。
 2.晒场。对种粮大户新建晒场进行补贴,解决种粮大户及周边农户稻谷收晒的需要。补贴标准:60元/平方米;以种粮大户2014年实际耕种水田面积为依据,2000亩(含)以下的补贴面积不超过1500平方米,2000亩以上的补贴面积不超过3000平方米;晒场要求建设用地为荒坡、荒地等非耕地,使用C20(含)以上混凝土、浇筑厚度达15(含)公分以上,同意与周边村民免费共用。
 3.稻谷烘干设施。对种粮大户购买稻谷烘干设施进行补贴,解决大户稻谷烘干、入库存储需要。补贴标准:4500元/吨·批处理量。以种粮大户2015年实际耕种水田面积为依据,1000亩以下的大户申报烘干能力建设补贴不超过20吨,1000亩(含)-2000亩的大户申报烘干能力建设补贴不超过40吨,2000亩(含)-5000亩的大户申报烘干能力建设补贴不超过60吨,5000亩(含)-10000亩的大户申报烘干能力建设补贴不超过80吨,10000亩(含)以上的大户申报烘干能力建设补贴不超过100吨。本项目2013、2014年度已补贴的,按等额核减后的烘干能力规模限额申报补贴。
 4.工厂化育秧设备。对大户购买床土粉碎机、种子催芽器、播种流水线,以及构建钢架塑料大棚和连栋温室大棚(含喷滴灌设备和温控设备)等进行补贴。补贴标准:最大补贴金额不超过购买和建设直接资金(不含设计、验收等间接费用)的70%,单个大户本项目最高补贴不超过30万元。
 5.农田配套基础设施。对大户开展田间道路、防洪防涝、引水灌溉等农田水利设施建设进行补贴。补贴标准:最大补贴金额不超过建设直接资金(不含设计、验收等间接费用)的50%,单个大户本项目最高补贴不超过20万元。在现代农业示范园区内承租水田并符合基本条件的种粮大户,可将物联网建设纳入本项目补贴实施范围。
补贴申报
 (一)申报程序
 金融支持补贴。由种粮大户自主向省财政担保公司县级分公司、农村信用联社(农商银行)申请担保和贷款,并向乡镇政府(农场)报备,经县级财政、担保、农信部门联合初核,设区市财政、担保、农信部门复核后统一报省级财政、担保、农信部门最终核定。
 生产及配套设施补贴。由种粮大户自主向乡镇政府(农场)申报,乡镇政府(农场)审核后统一向县农业局和财政局申报。县农业局负责资格审查,根据资金规模,结合区域发展重点,择优立项,并会同县财政局进行公示和审批,由市农业部门汇总后,报省农业部门和财政部门备案。
 符合基本条件的水稻种植大户同时又是水稻种植专业合作社主要成员(含理事会和监事会成员)的,只能择一主体申报,不得重复申报。种粮大户可同时申报多个补贴项目。
 (二)申报材料
 申报材料包括种粮大户补贴试点项目申报审核书;水稻种植大户(本人及配偶)身份证复印件,或水稻种植合作社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理事会全体成员身份证等复印件;流转耕地租赁合同复印件(自有耕地计入耕种规模的还应附土地权证复印件)。申报金融支持还需提供农村信用联社(农商银行)、财政担保公司要求的其他材料。申报材料应装订成册,外加封面(封面应标注申报人、申报项目明细、申报时间等)。
 (三)申报时限
 种粮大户应在2015年6月30日前完成自主申报,县级应在2015年7月30日前完成项目审批并报设区市备案,设区市应在2015年8月10日前汇总报省级备案。
补贴发放
 生产及配套设施项目补贴资金由省财政厅按因素法进行分配,由省级粮食风险基金专户直接下拨到县级财政在农发行设立的粮食风险基金专户。项目完成验收和补贴核算后,由县财政局按财政资金管理规定,在30日内通过“一卡通”发放给种粮大户。
金融支持项目根据省财政担保公司及农村信用社共同确认的实际贷款金额和贴息金额,由省财政预拨到县级财政,年度终了进行清算。种粮大户归还贷款后由县级财政按财政资金管理有关规定拨付给种粮大户。担保费补贴由省级财政直接支付省财政担保公司。
 2013、2014年度种粮大户补贴试点项目结余资金可一并归入本年度项目实施使用,待2015年底进行清算后,所有未使用资金统一收回省财政。各县应于2015年12月10日前将资金使用情况报设区市,设区市应于2015年12月20日前汇总报省财政厅、农业厅。
项目监管
 项目实行属地管理制,各县负责本辖区项目的审核、批复、验收等管理工作,省、市负责项目督促检查工作。项目管理实行专家评审制、审批结果公示制、实施进度调度制、巡查制、大户资质和信用备案制。资格审查和项目督查贯穿于项目实施全过程,如发现种粮大户有弄虚作假、以及违反相关规定的行为,一经查实,立即收缴补贴资金,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并取消其以后3个年度的补贴资格。

③ 粮食风险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粮食风险基金包干

(一)从1999年开始,中央财政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实行了粮食风险基金包干。在此基础上,为了给粮食主产区更大的支持,从2001年开始,中央财政适当增加了对粮食主产区的粮食风险基金补助,由地方包干使用。没有增加补助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粮食风险基金维持1999年包干基数不变。
(二)粮食风险基金实行包干后,财政部的主要职责是:研究和制定指导性政策;按时拨付中央补助;监管资金的到位和使用;定期向国务院报告粮食风险基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等。国家计委、国家审计署、国家粮食局、中国农业发展银行等部门根据各自职能负责监督粮食风险基金的管理和使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主要职责是:在中央政策指导下,制定本地区粮食风险基金的具体补贴范围、补贴标准和补贴方式,以及具体监督管理办法;应确保地方粮食风险基金及时足额筹集到位;按时拨付粮食风险基金;负责本地区粮食风险基金的具体管理,确保专款专用。
(三)粮食风险基金继续实行农业发展银行专户管理。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必须在同级农业发展银行开设粮食风险基金专户,粮食风险基金必须通过专户拨付。

④ 专用基金收入的核算示例

设置“专用基金收入”账户,用于核算财政部门按规定设置或取得的专用基金收入。包括财政部指定的专用基金(如“粮食风险基金”)以及地方财政部门按规定设置的专用基金。“专用基金收入”以总预算会计实际收到的数额为准。其借方记专用基金收入退回数或年终转入“专用基金结余”数,贷方记从上级财政部门取得数或本级预算支出安排数。平时贷方余额反映专用基金收入累计数,年末余额全部转入“专用基金结余”账户,结转后年终无余额。本账户应按专用基金项目设置明细账。
[例1]财政部补助某省财政厅“粮食风险基金”1 000万元,并将资金拨入该省农业发展银行“粮食风险基金”专户,根据有关凭证编制会计分录如下:
借:其他财政存款——粮食风险基金存款 10 000 000
贷:与上级往来——一般预算与上级往来 10 000 000
借:一般预算支出 10 000 000
贷:专用基金收入——粮食风险基金收入 10 000 000
需要提出的是:下级财政部门收到上级财政部门的补助资金,应作为补助收入入账,但补助收入一般是在年终结账时上下级财政一起结算的,因此,平时收到上级拨入补助资金时,先作为与上级往来处理。同时,“粮食风险基金”是上级财政通过补助支出形式拨付下级财政的,并不作为上级财政的预算支出处理,应由具体使用资金的下级财政列支;如果某项资金是上级财政通过预算支出来补助下级财政的,则下级财政不能再列支,否则就会导致重复列支。
【例2】 某省财政厅通过预算支出安排“粮食风险基金”3000万元
借:一般预算支出 30 000 000
贷:国库存款 30 000 000
借:其他财政存款——粮食风险基金存款 30 000 000
贷:专用基金收入——粮食风险基金收入 30 000 000
【例3】年终专用基金结账,将粮食风险基金收入2亿元转入“专用基金结余”账户,根据有关凭证编制会计分录如下:
借:专用基金收入——粮食风险基金收入 200 000 000
贷:专用基金结余——粮食风险基金结余 200 000 000

⑤ 耕地补贴

财政

粮食直补

水稻良种、粮食直补和综合补贴的有关政策规定

一、水稻良种补贴

(一)补贴对象及标准

水稻良种补贴实行直接补贴方式,以2004年计税土地面积为基础,按计税土地上水稻良种实际种植面积将补贴资金直接发放给水稻生产者。补贴标准为:早稻10元/亩、中稻15元/亩、晚稻7元/亩,2008年晚稻提高到15元/亩。

(二)操作程序

1、面积的核定:面积的核定首先由村民委会员调查摸底,据实填表,张榜公布,两榜定案,上报乡政府,由乡政府核定后逐级上报批准。

2、补贴资金的管理:水稻良种补贴资金实行专行专户、专帐管理。乡镇财政所按《2004年粮食风险基金对农民直接补贴实施办法》开设“粮食直补资金专户”。水稻良种补贴资金存入“粮食直补资金专户”,设立“水稻良种补贴资金”专帐核算水稻良种补贴资金的收入、支出和结存情况。

3、补贴资金的发放,补贴资金以存折形式发放。乡财政所将核定的补贴金额以通知书的形式一份告知到每个补贴农户,一份给当地农村信用社或农行分支机构,由当地农村信用社或农行分支机构根据通知书及时将补贴资金存入农户粮食直补存折。一律不准抵扣农业税及附加,不准抵扣债务,不准挤占、挪用。

2007年7月以后,全部采取“一卡通”形式发放。

二、关于粮食直补和综合直补

(一)什么是粮食风险基金

粮食风险基金是中央和地方政府用于保护粮食生产,维护粮食流通秩序,稳定粮食市场的宏观调控资金。这是国家针对关系国计民生的重要商品建立的第一个专项宏观调控资金。《国务院关于印发〈粮食风险基金实施〉的通知》规定,从1994年粮食年度起,中央和各省必须建立足够的粮食风险基金,地市、县是否建立粮食风险基金,由各地根据财力自行确定。

长期以来,为保护种粮农民利益,防止谷贱伤农,国家实行国有粮食购销企业按保护价收购农民余粮的政策,政府对国有粮食购销企业收购的保护价粮食给予保管费用、利息等项补贴,政府建立的粮食风险基金一直补贴在流通环节。这种补贴方式保证了粮食保护价政策的贯彻实施,发挥了一定的积极作用。但也存在中间环节多、流失严重、使用效率低,农民直接受益不多等弊端。

(二)什么是粮食直补

2003年10月28日,国务院召开农业和粮食工作会议,决定从2004年起,在全国范围内实行粮食直补,补贴资金来源就是政府建立的粮食风险基金。

粮食直补即对种粮农民直接补贴,就是把通过流通环节的间接补贴改为对种粮农民的直接补贴,实现对种粮农民利益的直接保护,调动农民的种粮积极性,促进国家粮食安全。通过改革,把原来补在流通环节的钱拿出来直接补到了农民手里,也就是把原来的暗补变成了明补。

对种粮农民直接补贴机制的建立,其深层次的影响和作用主要表现在:(1)使农民这个现阶段我国相对弱势的群体感受到了党和政府的关怀,改善了农村干群关系,赢得了民心,产生了深远的政治影响。(2)尽管直补标准不高,农民得到补贴的数额不是很大,但国家向农民发出了鼓励种粮的信号,发出了高度重视粮食安全的信号,对调动农民种粮积极性,具有比较长远的导向作用。(3)实施对农民直补,创新了国家支持农业发展的机制,推进了粮食流通体制市场化改革。

(三)什么是综合直补

2004年以来,由于煤电、柴油、化肥、农药等农业生产资料价格上涨,增加了农民的种粮成本,尤其是2005年以来,国际石油价格持续上涨,我国也对成品油价格进行了调整。为了减少农民因为涨价引起的成本上升,保证其利益基本不会因为农资价格上涨而受到损害,国家从2006年开始实施农资综合直补,资金全部由中央财政安排。

农资综合直补是按粮食直补办法和直补面积进行拨付。除补贴标准外,综合直补的政策规定与要求和粮食直补资金是一致的。但是,在发放过程中,要求将综合直补资金与直补资金区分开来,单独列示,并告知每个农户。

(四)我省粮食直补和综合直补工作的主要政策规定与要求

1、补贴方式:在实际操作中,我省中、晚稻直补资金按上一年度农业税计税面积给予补贴,早稻按农业税计税土地上实际播种面积给予补贴。2006年增加综合直补资金后,补贴的面积依照粮食直补面积进行确认。

2、补贴标准:粮食直补资金2004、2005年每亩补贴10元,2006、2007年每亩补贴提高到11.8元。2006年增加综合直补资金,每亩补贴9.2元,2007年提高到每亩补贴19.2元,2008年开始提高到每亩补贴46.2元。

3、资金发放渠道:粮食直补资金通过粮食风险基金专户,由省财政直接拨付到县级财政。县级财政再将补贴资金拨付到乡镇财政所在农村信用社设立的粮食直补资金专户。农村信用社根据乡镇财政所提供的粮食直补通知将补贴资金直接打入农户直补存折。

4、资金发放时间:2006、2007年粮食直补资金都是分两次拨付的。为了解决农民资金需要,我省第一次发放的是中晚稻补贴资金(春播期间),在早稻种植以后发放早稻补贴资金。对资金发放到位的时间,省财政在下达资金时均有明确的要求,不允许滞留、截留和挪用专项资金。

政策法规

征收契税的有关政策规定

第十八个税收宣传日的活动主题为“税收、发展、民生”

1、什么是契税:契税是指在土地、房屋权属转移时,向取得土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的单位和个人征收的一种税。

2、契税的征收范围:是国有土地出让,包括出售、赠与和交换(不包括农村集体土地承包、经营权转移)、房屋买卖、赠与、交换。

3、契税的计征依据和税率:按使用权出让、买卖的成交价格核定,税率4%,个人购买自用普通住宅,税率可减半征收,税率为2%。

4、纳税人取得具有合同效力的契约协议、合约、单据、确认书和其他有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性质凭证之日起10天内,向契税征收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并在30天内缴纳税款。

5、契税的减免范围:包括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军事单位承受土地、房屋用于办公、教学、医学、科研和军事设施的事以免征契税。

征收耕地占用税的有关政策和规定

1、什么是耕地占用税:是国家在耕地被占用用于建房或者从事其他非农业建设时,按纳税人实际占用的耕地面积计税,向纳税人一次性征收的税。

2、耕地占用税的征收范围:包括水田、旱地、林地、牧草地、养殖水面等其他农用地。

3、耕地占用税的征收标准:对于2008年1月1日以后新发生的纳税行为,可按当地原平均税额的5倍进行征收。

4、哪些征用的耕地可以免征耕地占用税:部队军事设施用地、铁路线路、飞机跑道和停机坪用地、炸药库用地、学校、幼儿园、敬老院、医院用地、殡仪馆—火葬场用地、外国投资者在我省区域内举办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和外商独资企业用地。以上用地在改变用途后不再属于减免范围,应从改变用途起补交耕地占用税。

5、农村居民(指农业户口居民,包括渔民、牧民)占用耕地建设自用的住宅,按规定税额减半征收。

财政票据管理的的有关政策规定

1、财政票据的使用范围。财政通用票据只能用于行政事业性收费,其他不得使用,原则上只能用于代订杂志、报刊、代销内部书籍、代办会议、预收款、暂收款、抵押金、保证金、赞助款及各类应当收取的会务费等非盈利性往来结算,不得混淆使用两种票据、经营性、服务性收费一律使用税务发票。

2、对财政收据使用超出规定范围的,转借、转让、买卖、代开、涂改、抽底折本使用,擅自销毁财政票据的或使用过期、作废财政票据执收执罚的,责令退还所收款项,并视情节轻重处500元至1000元罚款,对责任人按规定给予行政处分。

3、对遗失财政票据的,视情节轻重处500元至1000元罚款,对责任人按规定给予行政处分。

4、对自制、自购票据执收执罚的,按“小金库”论处,所取得的收入全部没收上缴财政,并处1000元至30000元的罚款。

5、开具白条执收执罚的或执收执罚后不开具任何凭据的,按贪污论处,没收非法所得,对直接责任者按规定给予行政处分,触犯刑律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家电下乡的有关政策规定

1、全省家电下乡推广工作从今年2月1日起开始,时间4年,即从2009年2月1日至2013年1月底。

2、家电下乡的品种包括彩电、冰箱(含冰柜)、洗衣机和手机。

3、家电下乡有专门的销售网点,网点由内贸部会同财政部门确认(以市内贸部门文件明确的销售网点为准)。

4、家电下乡价格上有明确规定,分别为:彩电单价不超过2000元、电冰箱(含冰柜)单价不超过2500元、手机单价不超过1000元、洗衣机单价不超过2000元。

5、家电下乡产品有专门的产品标识卡和标识卡号,每个产品都有唯一的一个标识卡号。

6、家电下乡补贴数量和标准。在补贴周期内,每户每类家电产品数量为1台(或1件),补贴标准为13%。

7、农民申领家电补贴应携带的资料:需携带正规的税务发票原件、复印件、居民身份证或户口簿、家电产品专用标识卡、购买人一卡通存折。

8、乡镇财政所按照规定要求,对农户携带的资料进行初审,确认后,符合要求的,按产品价格的13%核定补贴金额,通过家电下乡信息管理系统及时进行备案,并上报市财政部门。不符合要求的,立即告知当事人,不作补贴备案处理。市财政对乡镇报送的材料进行复审后,按规定的30个工作日内,通过“一卡通”拨付程序将资金拨付给购买人。

⑥ 粮食风险基金的用途

粮食风险基金始建于1994年,是国家为保护种粮农民、稳定粮食市场、确保国家粮食安全设立的专项调控基金,由中央财政与地方政府共同筹资建立,地方政府包干使用。粮食风险基金作为我国粮油宏观调控的一项基本制度,有效促进了流通市场稳定和国家粮食安全。
在国办发[1998]17号文件中,明确规定粮食风险基金必须专项用于:
第一,支付省级储备粮油的利息、费用补贴;
第二,粮食企业执行敞开收购农民余粮的政策,致使经营周转粮库存增加,流转费用提高,而又不能通过顺价出售予以弥补的超正常库存的利息、费用补贴。
根据粮食风险基金用途,按照丰年向产区倾斜、歉年向销区倾斜的原则分配中央财政补助资金。当年节余的粮食风险基金,如数结转到下年滚动使用,但不得抵顶下年应到位资金。
国务院国发[1999]11号《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完善粮食流通体制改革政策措施的通知》中又明确,中央对地方粮食风险基金补助,在合理确定补助基金技术的前提下,从1999年起,实行地方政府包干办法。实行包干后各地节余的粮食风险基金只能用于粮食方面的支出,不得挪作他用。原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财政部、国家粮食局、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国粮调[2000]87号文件《关于进一步做好陈化粮处理工作的意见》中,对处理陈化粮价差亏损明确规定,陈化粮发生的价差亏损,中央储备粮和地方储备粮分别由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负担;粮食购销企业周转库存粮由粮食风险基金适当补助。对粮食企业周转库存中陈化粮价差亏损补贴,原则上由粮食风险基金负担。
在《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意见》(国发[2001)28号)文件中明确,适当增加中央对粮食主产区的粮食风险基金补助,由地方包干使用。根据建立省级人民政府对粮食生产和流通全面负责的要求,为给粮食主产区更大的支持,从2001年开始,中央适当增加对粮食主产区的粮食风险基金补助,由地方包干使用。节余的粮食风险基金,要用于陈化粮价差亏损补贴、粮食出口补贴和消化粮食财务挂账等粮食方面的开支,不准挪作他用。
在国发[2001]28号文件下发后,由财政部、国家计委、粮食局、中国农业发展银行等四部门制定了《粮食风险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以法律法规的形式确立了粮食风险基金在国家对粮食进行宏观调控中的作用。财政部财建[2004]75号文件《实行对种粮农民直接补贴,调整粮食风险基金使用范围的实施意见》中,明确:实行对农民直接补贴及粮食流通体制市场化改革后,粮食风险基金的使用范围调整为:
1.对种粮农民的直接补贴。
2.省级储备粮油的利息费用补贴。
3.对政策性挂账的利息补贴。包括陈化粮挂账利息开支;改革前按保护价购进的库存粮食销售发生的价差亏损,经省级人民政府审核后,允许挂账,挂账利息从粮食风险基金中列支;1998年6月以后,新发生的亏损挂账,经省级人民政府认定为政策性挂帐的,挂账利息从风险基金中列支。
4.按保护价收购的老库存粮食在销售之前,补贴的利息费用仍从风险基金中列支,费用补贴标准要适当降低,具体标准由省级人民政府根据本省情况自行确定。
5.对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分流人员给予的适当补助,超过有关部门审批额度的补助,不允许从粮食风险基金中列支,由地方自筹资金解决。
6.为做好对农民直补工作,与直补相关的工作经费,如宣传费、纸张费、印刷费、核实种粮面积所需的必不可少的经费,原则上由地方财政预算安排,中央财政适当补助。地方财政安排有困难的,在从紧控制的前提下,允许从粮食风险基金中列支,具体列支金额由省级财政部门提出申请,报财政部核定。节余的粮食风险基金,要用于陈化粮差价亏损补贴、消化粮食财务挂账等粮食方面的开支,不准挪作他用。

⑦ 粮食风险基金资金性质

粮食风险基金资金性质?粮食风险基金的用途主要有:

用于国家储备粮油、国家专项储备粮食的利息、费用支出和在特殊情况下需动用中央储备粮调节粮食市场价格时所需的开支,用于地方政府为平抑粮食市场价格吞吐粮食发生的利息、费用和价差支出,对贫困地区吃返销粮的农民由于粮价提高而增加的开支的补助。当年节余的粮食风险基金结转到下年度滚动使用。

粮食风险基金的建立为国有粮食购销企业的发展带来了一定的优惠政策,尤其是对于粮食主产区。但在接下来的一段时间里,我国面临到连续几年的粮食大丰收,给国有粮食收储企业造成了收购上的难度,粮食收购难度加大,为此,国家专门调整了粮食风险基金的使用范围。

在国办发[1998]17号文件中,明确规定粮食风险基金必须专项用于:

第一,支付省级储备粮油的利息、费用补贴;

第二,粮食企业执行敞开收购农民余粮的政策,致使经营周转粮库存增加,流转费用提高,而又不能通过顺价出售予以弥补的超正常库存的利息、费用补贴。

根据粮食风险基金用途,按照丰年向产区倾斜、歉年向销区倾斜的原则分配中央财政补助资金。当年节余的粮食风险基金,如数结转到下年滚动使用,但不得抵顶下年应到位资金。

国务院国发[1999]11号《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完善粮食流通体制改革政策措施的通知》中又明确,中央对地方粮食风险基金补助,在合理确定补助基金技术的前提下,从1999年起,实行地方政府包干办法。实行包干后各地节余的粮食风险基金只能用于粮食方面的支出,不得挪作他用。原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财政部、国家粮食局、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国粮调[2000]87号文件《关于进一步做好陈化粮处理工作的意见》中,对处理陈化粮价差亏损明确规定,陈化粮发生的价差亏损,中央储备粮和地方储备粮分别由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负担;粮食购销企业周转库存粮由粮食风险基金适当补助。对粮食企业周转库存中陈化粮价差亏吨补贴,原则上由粮食风险基金负担。

在《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意见》(国发[2001)28号)文件中明确,适当增加中央对粮食主产区的粮食风险基金补助,由地方包干使用。根据建立省级人民政府对粮食生产和流通全面负责的要求,为给粮食主产区更大的支持,从2001年开始,中央适当增加对粮食主产区的粮食风险基金补助,由地方包干使用。节余的粮食风险基金,要用于陈化粮价差亏损补贴、粮食出口补贴和消化粮食财务挂账等粮食方面的开支,不准挪作他用。

在国发[2001]28号文件下发后,由财政部、国家计委、粮食局、中国农业发展银行等四部门制定了《粮食风险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以法律法规的形式确立了粮食风险基金在国家对粮食进行宏观调控中的作用。财政部财建[2004]75号文件《实行对种粮农民直接补贴,调整粮食风险基金使用范围的实施意见》中,明确:实行对农民直接补贴及粮食流通体制市场化改革后,粮食风险基金的使用范围调整为:

1.对种粮农民的直接补贴。

2.省级储备粮油的利息费用补贴。

3.对政策性挂账的利息补贴。包括陈化粮挂账利息开支;改革前按保护价购进的库存粮食销售发生的价差亏损,经省级人民政府审核后,允许挂账,挂账利息从粮食风险基金中列支;1998年6月以后,新发生的亏损挂账,经省级人民政府认定为政策性挂帐的,挂账利息从风险基金中列支。

4.按保护价收购的老库存粮食在销售之前,补贴的利息费用仍从风险基金中列支,费用补贴标准要适当降低,具体标准由省级人民政府根据本省情况自行确定。

5.对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分流人员给予的适当补助,超过有关部门审批额度的补助,不允许从粮食风险基金中列支,由地方自筹资金解决。

6.为做好对农民直补工作,与直补相关的工作经费,如宣传费、纸张费、印刷费、核实种粮面积所需的必不可少的经费,原则上由地方财政预算安排,中央财政适当补助。地方财政安排有困难的,在从紧控制的前提下,允许从粮食风险基金中列支,具体列支金额由省级财政部门提出申请,报财政部核定。节余的粮食风险基金,要用于陈化粮差价亏损补贴、消化粮食财务挂账等粮食方面的开支,不准挪作他用。

⑧ 国家农民的补贴都有些什么需要详细的,比如油补,粮食补贴等 谢谢

国家对农民种粮实行补贴政策
为调动农民种粮积极性,确保粮食生产稳定发展,国家对种粮农民实行直接补贴。具体到广东省,对种植水稻的农民实行直补、综合直补和良种补贴。国家根据实际情况每年对补贴标准会作适当的调整。种粮农民可依据自己年种植水稻面积在本村委会申报这三项补贴。补贴资金直接由当地镇财政所划存到个人账户,不得由村委会或镇农办代领。2008年直补标准为年种植水稻15亩及以上的农户,每年每亩补25元;综合直补标准为每年每亩30元;良种补贴标准为早稻每亩10元,中、晚稻每亩为15元。
附件1: 2008年中央水稻良种补贴实施方案
为加强对水稻良种补贴项目的管理与监督,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部农业部关于印发〈水稻良种推广补贴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农〔2004〕17号)以及中央财政安排下达我省水稻良种补贴资金的有关要求,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通过实施水稻良种补贴政策,运用政策导向和资金扶持手段,充分调动农民种粮的积极性,鼓励和引导农民扩大粮食播种面积,提高水稻良种和先进栽培技术的入户率和覆盖率,增加种粮效益,实现粮食稳定增产和农民持续增收。
二、基本原则。补贴资金的安排使用遵循公平、公正、公开原则,做到“补贴政策公开、补贴面积公开、补贴标准公开、补贴农户公开,资金直补到户、据实进行结算”,确保补贴资金及时足额发放到位。
三、补贴范围。对在广东省内种植的水稻全部实行良种补贴。
四、补贴标准。中央水稻良种补贴早稻每亩补贴10元,中稻、晚稻每亩补贴15元。
五、补贴程序。中央水稻良种补贴资金实行直接补贴方式,按实际播种面积直接发放到种植水稻的农户。
(一)村委会组织申报、登记、造册。每造水稻插秧结束后,由村委会组织农户按实际种植面积申报,并以农户土地承包证书中水田面积为依据逐户调查核实,农户申报面积与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中水田面积有变化的要说明增减原因。村委会对农户水稻种植面积登记造册后,汇总报送乡镇人民政府。
(二)乡镇人民政府对各村申报情况审核汇总后,应在各自然村按户张榜公示水稻种植面积和补贴金额,公示时间不少于7天。公示期间,各乡镇人民政府要认真听取农民群众的意见,接受群众监督。凡有异议的,要重新组织丈量、核对,再予张榜公布。公示无异议后,由各镇政府汇总报县级农业部门。
(三)县级农业部门负责对各乡镇政府上报的补贴对象、种植面积、品种进行核实,审核盖章后报送同级财政部门。县级财政部门根据同级农业部门核定的补贴对象、种植品种与面积、补贴金额,通过当地银信机构,及时将水稻良种补贴专项资金直接支付至农户。
(四)地级以上市农业部门会同级财政部门于5月底和9月底前,将早稻和中晚稻良种补贴情况报省农业厅和省财政厅。
六、加强项目监管
(一)各级农业和财政部门应明确职责,共同做好水稻良种补贴工作。各级农业部门负责做好中央水稻良种补贴政策宣传,补贴对象、种植面积审核确认及公示等工作。各级财政部门要及时足额落实及拨付资金,加强资金监管,做好水稻良种补贴财政保障工作。
(二)各市县财政、农业部门应切实加强资金监管,确保资金专项专用。任何地方、单位和个人不得虚报水稻种植面积,不得骗取、挤占、截留和挪用中央水稻良种补贴资金。如发现上述违规违纪现象,将按国务院《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三)各市县农业、财政部门要及时跟踪了解补贴发放情况并定期进行抽查,实地走访基层干部和农户,及时纠正补贴资金发放的违规现象,确保补贴资金及时足额拨付至农户。
(四)市、县农业和财政部门要设立水稻良种补贴专线举报电话,会同县级行政监察部门认真查证落实农民群众举报事项,对发现的违规违纪行为要及时严肃查处。
附件2:惠州市2007年对种粮农民农资综合直补资金发放办法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积极发展现代农业扎实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若干意见》(中发〔2007〕1号),进一步促进粮食生产发展、农民增收,做好2007年中央财政农资综合直补资金发放工作,根据省财政厅、省农业厅《关于做好2007年对我省种粮农民农资综合直补工作的通知》(粤财工〔2007〕122号)要求及我市的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农资综合直补政策目标
(一)在保持农资综合直补政策相对稳定的基础上,进一步加大补贴力度,鼓励多产粮、多调粮、产好粮,更好地调动农民种粮积极性。
(二)充分考虑农资增支对种粮农民的影响,一次性将补贴资金发放给种粮农民。期间补贴不再随农资市场价格的变化而变化。
第二条 农资综合直补的范围和标准
(一)补贴范围:播种水稻的种粮农民(含国有农场的种粮职工)。
(二)补贴标准:按核定的播种水稻的面积(2006年)给予每亩19元的补贴。
第三条 农资综合直补资金的拨付和管理
(一)市财政局通过粮食风险基金专户将农资综合直补资金拨付给县区财政粮食风险基金专户。县区财政局要在粮食风险基金中,将种粮直补资金和2007年农资综合直补资金分账核算,单独反映,便于统计和监督。
(二)市财政局根据核定的2006年度各县区农资综合直补面积(具体为惠城区243807.62亩、惠阳区88675.75亩、惠东县383492.53亩、博罗县505115.1亩、龙门县304285.31亩、大亚湾区7713.28亩),统一补贴标准,核定各县区2007年度农资综合直补资金。市财政局一次性将补贴资金拨付给县区财政局,不再结算。
(三)综合直补资金必须在7月底之前兑付到种粮农民手中。各县区、乡镇财政部门要利用现有综合直补渠道,将补贴资金在规定的时间内通过“一卡通”(一折通)的形式直接发放给种粮农民。不允许由村委会代领。
第四条 综合直补资金兑付
(一)综合直补资金的兑付实行公示制度。综合直补资金兑付给种粮农民之前,要将种粮农民的补贴面积、补贴标准、补贴金额等情况在行政村张榜公示,做到公开、透明。公示后没有异议的,向符合农资综合直补条件的种粮农民发放补贴通知。同时,乡镇财政部门按照种粮农民的补贴面积,统一标准,利用“一卡通”(一折通)将综合补贴资金存入该农户账户。补贴通知应明确综合直补标准、补贴面积、补贴金额等内容,让种粮农民知道国家已对2007年农资增支因素给予了补贴,切实体会到党和政府的关怀。
(二)种粮农民领取综合直补资金实行造册登记制度。对种粮农民领取综合直补资金后,要造册登记,并由领取人签名(或摁手印)确认,以便进行监督检查。
第五条 加强对农资综合直补工作的监督检查
(一)各县区根据自身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县区的综合直补资金发放办法,认真落实农资综合直补工作责任制,并报市财政局、市农业局备案。
财政部门负责对综合直补资金的拨付、审核和监督工作;农业部门负责对综合直补面积的汇总和核定工作,及时如实提供相关数据。
(二)各县区农业和财政部门,乡镇人民政府必须设立综合直补举报电话,对综合直补的有关举报,要及时处理和核实,并将处理和核实意见答复举报人。
(三)各县区、乡镇政府及农业部门、财政部门,要定期或不定期对综合直补资金的拨付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马上报告,立即纠正,重大事项应请示上级主管部门处理。对违反财政纪律和补贴政策的单位和个人,进行严肃查处,情节严重的,追究行政主管领导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触犯刑律的移送司法机关。
第六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市农业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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