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是否算夫妻共同财产要视具体情况。
由于我国法律对于当事人自行出资购买的商业保险所产生的保险利益却并未涉及,所以一般情况下要具体情况具体看。
比如,具有理财性质的分红型保险和养老保险,该类保险在购买时,一般都是以夫妻一方名义作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之后也以夫妻共同财产定期缴纳保费,目的则是为了将家庭财产达到增值保值的效果。如果认定为个人财产,对另一方来说是相当不公平的。在司法实践中,一般将该类保险的保单现金价值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再比如,人身险(含意外、健康等险种)以共同财产所缴纳的个人保险费,这是较有争议的一点。有案例显示,某男士因患病获得了公司为其投保的人身意外综合险赔付的保险金,在离婚时被判为了个人财产。
所以,保险财产分割的关键点主要和婚前婚后投保,是否是共同财产投保,保险的险种等各个因素有关。具体分割一般要看具体情况。
(1)保险认定个人财产扩展阅读
夫妻公司收益是共同财产:
离婚案件中如何处理“夫妻公司”及夫妻对公司享有的股权,工商登记中载明的夫妻投资比例并不绝对等同于夫妻之间的财产约定,如果有证据证明工商登记所载明的事项只是设立公司时形式上的需要,则应按夫妻双方真实的意思表示去处理。
在离婚案件中处理有关“夫妻公司”问题时,既要以《婚姻法》为依据,又要兼顾《公司法》中的规定。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无论是用一方婚前的个人财产还是用夫妻共同财产投资设立“夫妻公司”,公司经营所产生的收益均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贰』 保险属于个人财产,还是共有财产
首先,可以肯定的是,如果被保险人身亡,保险金不是遗产,而是归于受益人。保单的权益是属于被保险人的。
像你举的例子,如果男方赚钱很多,很多用来买了商业保险,这部分就应该不会作为共同财产
『叁』 如何认定有些保险为个人财产,有的认定为夫妻共
首先,有约定,依约定。
夫妻双方,可以就婚姻期间所得的保险金进行归属约定(可个人、可共同、可部分个人部分共同),此约定受法律保护。
法律链接:我国夫妻财产制,以法定的夫妻财产共同制为原则,根据《婚姻法》第17条,婚姻期间所得为夫妻共同财产,另有约定的除外!
其次,无约定,看保单性质。
在归属没有约定的情况下,所得保险理赔金的归属,主要看保单的性质,依性质进行确定。
法律链接:根据《婚姻法》第18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再次,哪些保险金属于上述应当归一方的财产呢?
这是理论与实务中的难点,通说认为具有“人身财产属性”是其显著特征。哪些种类的保险(理赔)金具有“人身财产属性”呢?
1、意外、健康类:
该类保单,属于消费型保险,不具有现金价值。以对受益人的“基本的生活(健康)保障”为主要目的,受益人所获得的意外与伤害保险金(自己为被保险人且为受益人)及作为受益人获得的死亡的理赔金(自己不是被保险人而是受益人),具有“人身财产属性”,属于受益人个人的财产(最高院此次纪要也予以明确)
2、寿险类:
寿险主要分为定期的不定期(终身)寿险,两者缴费方式与保障侧重不一。
其中,“定期寿”:属于消费型保险,以保障为目的,多不具有现金价值(有的定期寿有很少的现金价值)。“终身寿”:不属于消费型保险,具有储蓄、理财性质。
此次,最高院纪要未作上述区分,统称之为“以死亡为给付条件的人寿保险合同获得的保险金”,表述为“宜认定为个人财产”。
赞同此观点的多认为,基于此类保险通常“被保险人与受益人具有特定的身份关系,从探究当事人真实意思出发,宜认定为“被保险人或投保人只想让与其由特定身份的受益人本人得到该笔保险”为合适。
其法律逻辑多参照《婚姻法》第18条第三项 “ 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归一方所有 ” 及 “ 婚姻法解释三第7条婚后父母全款出资为子女购买不动产,产权登记在自己子女名下的,可按婚姻法第18条第三项之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的赠与,认定为子女个人财产 ” 。
对此不加区分的表述,笔者持谨慎态度。
笔者认为,定期寿的“人身保障属性”比较明显,宜认为为个人财产比较适合(纪要持此观点)。但是,对于“终身寿”,其不属于消费型保险,往往具有较大的现金价值,尤其是大额终身寿,其“起保障作用的人身财产属性”较弱,其突出的是“理财、储蓄的功能属性”。
因此,笔者认为此类理赔金不具有“基本的人身保障属性”,不宜认定为夫妻个人财产,而以“夫妻储蓄、理财性为考量重点”应以夫妻共同财产论。
对于这一点,结合此次“宜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的权益之计的保守用语,随着理论与实务界对终身寿“保障作用的弱化”及“储蓄、理财、传富”功能的进一步理解与共识,不排除,后期新的司法解释等会对此进行再次的“区分和区别对待”。
这一点是财保财传从业者应该考虑的,这就要求我们在进行财富保护与传承的安排与设计时,对可能存在于未来的调整,进行必要的考量,建议借助“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进行方案的规划与设计,以应对未来的不确定,实现客户稳久长远的财保财传目标。
3、年金类:
不属于消费型保险,尤其是大额年金保险,其“保障作用的人身财产属性”较弱,其突出的,同样是“理财、储蓄的功能属性”。
鉴于此,本纪要规定“夫妻一方依据以生存到一定年龄为给付条件的具有现金价值的保险合同获得的保险金,宜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对此笔者认为,这种认定是比较适宜的!
其他如生存、两全、万能险等的“人身保险”,笔者建议,其“人身财产属性”较弱,“投资、理 财属性”较强,根据《婚姻法》第17条的规定,夫妻期间所得,当然以认定为共同财产为宜。
『肆』 婚姻存续期间,女性购买什么保险属于个人财产
一般来说,婚前个人财产不因结婚婚姻以及婚姻存续时间的长短而变成夫妻共同财产。但是在实践中,一般都是指不动产,比如房屋,如是婚前所买,无论婚后是否由双方来支付房贷,离婚时,房屋归婚前购房者所有,用夫妻共同财产支付的房贷的,用夫妻共同财产支付的房贷总额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另外可以有房屋所有者补偿房屋相应增值部分的利益。当然其他的动产可以双方协议约定归属以及婚后支配方式。婚姻存续期,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明确只归夫妻一方的财产,则此财产为个人财产,比如婚姻存续期间,一方父母出资购买的房屋,且房屋登记在一方名下的,认定是个人财产;法定继承以及遗嘱或赠与合同没有明确只归夫妻一方的财产,都是夫妻共同财产。婚前个人财产婚姻存续期间的孳息和自然增值属于个人财产。婚姻存续期间,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为个人财产;另外之贵妇火气一方使用的生活用品,比如衣服、帽子、鞋子、手机等也归个人所有。婚姻存续期间下列财产为夫妻共同财产(如双方对婚姻存续期财产有约定的从其约定):工资、奖金;生产经营收益;知识产权收益;因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双方实际取得的或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双方实际取得或应取得的养老保险金、破产安置补偿费。
扩展阅读:【保险】怎么买,哪个好,手把手教你避开保险的这些"坑"
『伍』 保险究竟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呢
保险小编帮您解答,更多疑问可在线答疑。
小诺解答:
您好!
现在关于夫妻共同财产的认定已经延伸到保险领域了,保险合同相关的个人财产是否归入婚后共有财产,还需要视具体情况而定。
保险合同所涉及的个人资产主要包括保险费、保单红利、退保现金价值、养老金、保险赔款等项目。除非保险合同或者夫妻双方有特别约定,绝大多数情况下,保险费、保单收益、现金价值、养老金都属于婚后夫妻共同财产。但是很多情况下,保险关系中并不存在夫妻关系,也不存在婚前婚后问题,因为保险金不能作为财产来分割,它属于受益人。如夫妻一方作为指定受益人获取的死亡、伤残保险金,不属于夫妻共有财产。
『陆』 请问离婚的话保险属于个人财产的规定 是在保险法第几条
保险关系中不存在夫妻关系,也不存在婚前婚后的问题,保险金不能作为财产来分割,保险金只属于受益人。
新版保险法明确人身保险合同的关系人有三个: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投保人就是交保险费的人;被保险人就是享有保险保单保障的人;受益人就是保险合同所承担的事项发生时保险金的领取人。
从财产分配角度来看,如果保险的受益人是谁,保险金就应该属于谁,如果保险的受益人已经过世,那么保险金将由受益人的近亲属继承。所以,保险关系中不存在夫妻关系,也不存在婚前婚后的问题,以终身寿险而言,死亡受益人是谁,那么死亡保险金就是谁的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