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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业刑事法律风险

发布时间:2021-09-08 14:19:35

1. 劳务风险 什么叫劳务风险!跪求解答!很急!

企业法律风险伴生于企业的经营管理活动,一个企业只要保持运营,法律风险就难以避免。由于不同法律风险的性质、后果以及其对企业发展的影响存在很大差别,法律风险防范策略也有多种,主要有避免、降低、转移和接受四种。推荐阅读:企业法律风险伴生于企业的经营管理活动,一个企业只要保持运营,法律风险就难以避免。由于不同法律风险的性质、后果以及其对企业发展的影响存在很大差别,法律风险防范策略也有多种,主要有避免、降低、转移和接受四种。
(一)避免风险
避免风险是指某种法律风险一旦发生后果严重,企业不能承受或不愿接受的情况下,采取严格的风险防范措施,尽量避免法律风险的发生。由于避免风险要放弃商业机会或付出巨大的控制成本,在一般情况下采取避免策略的风险,多是可能导致企业承担刑事责任或行政责任的法律风险,因为这类法律后果是企业难以承受的,如涉及犯罪、被吊销营业执照等。对于可能需要承担民事责任的法律风险,除了可能严重影响企业声誉及不能承担的灾难性经济后果以外,通常会采取其他应对策略。
(二)转移风险
简单地说,转移风险就是通过措施把风险从一个主体移到另一个主体的行为。如果某种法律风险难以完全避免,或者完全避免的成本过于高昂,则可以通过一定的控制措施,将风险或风险后果转移给其他主体。比如许多企业通过劳务公司雇佣员工,将劳务用工过程中可能产生的法律风险转移给劳务公司,或者通过投保、收取保证金的方式,将法律风险发生后的损失转移给保险公司或合作方。需要指出的是,转移法律风险是需要付出代价的,并且在很多情况下只能转移财产损失风险,对于非财产损失不能转移,如涉及企业声誉、商誉的损失。
(三)降低风险
如果某种法律风险难以完全避免,或者避免及转移的成本都过高,那么企业可以通过采取控制措施,从降低法律风险发生的可能性或降低法律风险发生后造成的损失程度人手对法律风险进行控制。这是企业最常采用的一种风险防范策略,因为对于企业面临的夫多数法律风险而言,只要企业开展经营活动,风险就无法避免,并且只要企业采取一定程度的控制措施,风险发生的可能性和造成的损失度就会明显下降。
(四)接受风险
接受风险,就是按照成本低于收益的总体原则,经过综合考量,企业愿意接受风险可能给企业带来的不利后果。如果某种法律风险发生的可能性很小,发生负面影响也小,或者承担风险比采取控制措旌对企业的综合收益更大,或者明知有风险的存在而无适当的控制措施,企业可以对风险暂时不采取控制措施。需要指出的是,对于法律风险而言,应该谨慎采取接受策略。因为法律风险和其他风险不同的是,即使通过法律风险的识别和测评,我们可以初步预测到具体风险一旦发生的损失度。但往往看似很小的法律风险,由于和其他风险的叠加或是和风险之外的不可控因素结合,仍然会给企业带来“惊涛骇浪”。特别是在企业经营的某些敏感时期,一个貌似不起眼的法律风险都会成为倒下的第一张多米诺牌。
风险防范策略的选择是一个复杂的过程,需要综合考虑风险的具体情况、企业的风险偏好、风险承受度、控制成本和控制效果等多方面的情况。其中企业的风险偏好,风险承受度是决定具体风险防范策略选择的原则要素。企业应根据不同业务特点统一确定风险偏好和风险承受度,即企业愿意承担哪些风险,明确风险的最低限度和不能超过的最高限度,并据此确定风险的预警线及相应采取的对策。确定风险偏好和风险承受度,要正确认识和把握风险与收益的平衡,防止和纠正忽视风险,片面追求收益而不讲条件、范围,认为风险越大、收益越高的观念和做法;同时,也要防止单纯为规避风险而放弃发展机遇。

2. 企业刑事法律风险有哪些,如何防范

(一)因贿赂而带来的刑事法律风险
1.受贿罪
国企老总涉案多因受贿、贪污。刑法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国家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以受贿论处。
该罪名的迷惑之处在于,行贿人行贿的方法多种多样,也许受贿者并不认为某一行为是违法、是受贿,但该行为确实在法律上是违法的。所以,对于国企中的国家工作人员而言,弄清哪些行为是行贿、受贿,哪些行为是正常的人际往来,是十分关键的。
2 .行贿罪
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的,是行贿罪。因被勒索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没有获得不正当利益的,不是行贿。行贿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待行贿行为的,可以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现实中,行贿行为不少于受贿行为,但是鉴于法律鼓励披露受贿行为,一般对主动交待行贿行为的行贿者予以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所以,因行贿而身陷囹圄者远少于因受贿而身败名裂的人。
(二)挪用类犯罪
1.挪用公款罪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是挪用公款罪。
现实中存在这样的情况,即挪用公款者行为并非为自己,而是出于人情而帮助他人,最后弄得自己深陷官司之中。这是非常不值的,人情是人情,法律是法律,法常常不容情。
2.挪用资金罪
挪用资金罪与挪用公款罪在客观行为上面极为类似,区别之一在于主体,挪用资金罪的主体为公司、公司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对于原国家工作人员辞职后到公司工作时进行的挪用行为,应按挪用资金罪处理。
(三)侵占类犯罪
刑法对国有资产和非国有公司公司的合法财产采取了强有力的保护措施。对公司、公司人员使用窃取、骗取、侵吞等手段实施的侵害国有公司资产以及其他性质公司财产的行为予以严厉打击。
1.贪污罪
国企老总因贪污而涉案的占很大的比例,且贪污数额一般较大。在贪污数额达到5千元的情况下,行为人的行为是否造成客观的危害结果,是否构成既遂,成为应当努力把握的情节。

3. 保险诈骗要承担哪些刑事责任

保险欺诈行为不仅损害保险公司的利益,同时也损害其他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的利益,保险欺诈还常常伴有其他暴力犯罪事件,因此是一种社会危害极大的违法犯罪行为。除保险公司自身要采取措施防止被欺诈外,保险法从我国国情出发,对上述保险欺诈行为规定了应承担的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
(1)行政责任。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有上述所列保险欺诈行为之一,情节轻微,不构成犯罪的,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罚。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惩治破坏金融秩序犯罪的决定》的规定,可以由公安机关处以15日以下拘留、500元以下罚款。
(2)刑事责任。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有上述所列保险欺诈行为之一,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关于金融诈骗罪的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4. 保险公司在受理业务时发现受益人涉及刑事案件依照什么法律要求提供判决书

保险法里边就有规定,不管是投保人,被保险人,还是受益人。只要是涉及刑事案件的都是需要出具判决书的。受益人还会好一些。很多公司对于投保人,被保险人涉及刑事案件的都不予受理。
如果您还有什么不明白的,可以随时回复我。希望能够帮到你!

5. 缴纳社会保险会承担哪些法律风险

一、用人单位违背劳动法律的规定,不缴纳或不按规定缴纳都是违法行为,均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1、劳动者有权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支付经济补偿金。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上述法律赋予劳动者对于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有权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用书面通知,不用提前通知。并且用人单位还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如果不支付经济补偿金的话还应当支付两倍于经济补偿金的赔偿金。2、劳动者有权以用人单位未为其社会保险手续,且社会保险经机构不能补导致其无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为由,要求用人单位赔偿损失。(详见拙作《《劳动争议案件司法解释(三)》齐精智律师解读》)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一条的规定: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为其社会保险手续,且社会保险经机构不能补导致其无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为由,要求用人单位赔偿损失而发生争议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在本条司法解释出台之前,劳动仲裁机构和法院一般对于劳动者要求用人单位将未缴纳的社保直接补偿给劳动者的请求,予以驳回。而对于劳动者要求用人单位补交社保的请求虽会支持,但由于社保机构明确不补交业务,导致劳动者的诉求在实质上是无法实现的。而本条司法解释出台,将会对用人单位在缴纳社保上产生巨大而深远的影响!3、社保机构对用人单位的行政处罚。(1)社保机构有权对不社保登记的用人单位及负责人直接罚款。《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四条规定:用人单位不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用人单位处应缴社会保险费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2)社保机构对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用人单位有权直接罚款。《社会保险法》第八十五条规定: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限期缴纳或者补足,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由有关行政部门处欠缴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二、社保征收机构对未缴或欠缴用人单位的强制措施。(1)社保征收机构有权申请直接划扣用人单位的银行账户。《社会保险法》第六十三条规定:用人单位逾期仍未缴纳或者补足社会保险费的,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可以向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查询其存款账户;并可以申请县级以上有关行政部门作出划拨社会保险费的决定,书面通知其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划拨社会保险费。用人单位账户余额少于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的,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可以要求该用人单位提供担保,签订延期缴费协议。(2)社保征收机构有权申请法院扣押、查封、拍卖用人单位财产。《社会保险法》第六十三条规定:用人单位未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且未提供担保的,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扣押、查封、拍卖其价值相当于应当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财产,以拍卖所得抵缴社会保险费。随着司法解释明确劳动者可以要求用人单位赔偿未依法缴纳社保的规定出台,以及《社会保险法》在媒体上的广泛宣传,劳动者以诉讼或劳动仲裁的形式大规模要求用人单位赔偿社保损失的时代已经到来!

6. 国有企业涉及的刑事法律风险有哪些

(一)因贿赂而带来的刑事法律风险
1.受贿罪
国企老总涉案多因受贿、贪污。刑法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国家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以受贿论处。
该罪名的迷惑之处在于,行贿人行贿的方法多种多样,也许受贿者并不认为某一行为是违法、是受贿,但该行为确实在法律上是违法的。所以,对于国企中的国家工作人员而言,弄清哪些行为是行贿、受贿,哪些行为是正常的人际往来,是十分关键的。
2 .行贿罪
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的,是行贿罪。因被勒索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没有获得不正当利益的,不是行贿。行贿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待行贿行为的,可以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现实中,行贿行为不少于受贿行为,但是鉴于法律鼓励披露受贿行为,一般对主动交待行贿行为的行贿者予以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所以,因行贿而身陷囹圄者远少于因受贿而身败名裂的人。
(二)挪用类犯罪
1.挪用公款罪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是挪用公款罪。
现实中存在这样的情况,即挪用公款者行为并非为自己,而是出于人情而帮助他人,最后弄得自己深陷官司之中。这是非常不值的,人情是人情,法律是法律,法常常不容情。
2.挪用资金罪
挪用资金罪与挪用公款罪在客观行为上面极为类似,区别之一在于主体,挪用资金罪的主体为公司、公司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对于原国家工作人员辞职后到公司工作时进行的挪用行为,应按挪用资金罪处理。
(三)侵占类犯罪
刑法对国有资产和非国有公司公司的合法财产采取了强有力的保护措施。对公司、公司人员使用窃取、骗取、侵吞等手段实施的侵害国有公司资产以及其他性质公司财产的行为予以严厉打击。
1.贪污罪
国企老总因贪污而涉案的占很大的比例,且贪污数额一般较大。在贪污数额达到5千元的情况下,行为人的行为是否造成客观的危害结果,是否构成既遂,成为应当努力把握的情节。
2.职务侵占罪
现实中,有些公司家认为公司的财产就是自己的财产,公司的一切都是自己的,这种想法是错误的。公司大多具有自己独立的财产,公司家的财产应当与公司的财产分离

7. 保险业领域的非法集资犯罪形式有哪些

一是主导型案件。犯罪分子虚构保险理财产品,或者在原有保险产品基础上承诺额外利益,或者与消费者签订“代客理财协议”,吸收资金;犯罪分子出具假保单,并在自购收据或公司作废收据上加盖私刻的公章,甚至直接出具白条骗取资金。

二是保险从业人员同时推介保险产品与非保险金融产品,混淆两种产品性质;保险从业人员承诺非保险金融产品以保险公司信誉为担保,保本且收益率较高;诱导保险消费者退保或进行保单质押,获取现金购买非保险金融产品。

三是被利用型案件。不法机构谎称与保险公司联合,虚构保险理财产品对外售卖,进行非法集资;将投保的险种偷换概念或夸大保险责任,宣称投资项目(财产)或资金安全由保险公司保障,进行非法集资;伪造保险协议,对外谎称保险公司为投资人提供信用履约保证保险,同时以高息为诱饵开展P2P业务。
非法集资是一种犯罪活动,是指单位或者个人未依照法定程序经有关部门批准,以发行股票、债券、彩票、投资基金证券或者其他债权凭证的方式向社会公众筹集资金,并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以及其他方式向出资人还本付息或给予回报的行为。
遇到非法集资首先不能慌乱,当事人可以立即报案,当事人的权益受到侵害时,可以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如有必要,可请刑事律师王 学 强 介入。

8. 如何做好企业不同阶段的刑事法律风险防范

(一)企业的设立和清算如同人的出生和死亡,要做到善始善终,企业家应尽量去掉浮躁、消除任何可能存在的隐患。在设立和清算环节,企业容易涉及虚报注册资本罪、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罪、妨害清算罪、虚假破产罪等罪名。其中,虚报注册资本罪应引起企业家们的重视。事实上,公司法对企业注册资本的数额要求越来越低,企业家应避免弄虚作假、制造泡沫经济而给企业埋下隐患。
(二)避免因融资而“倒下”
企业要维持正常的生产和经营,资金起到如同“血液”般的作用。但是,无论是证券融资,还是银行贷款,企业都必须严格遵守有关证券、金融法律法规。否则,很可能触犯刑律。民企老板触犯刑律成因较多,在融资问题上犯罪的人不在少数。在融资环节频频犯罪,反映出企业对资金的需求旺盛,导致出现了不惜以犯罪手段进行融资的现象。市场缺乏完善的金融供应体系,民间资本难以健康发展,是企业家因“找钱”而“倒下”的部分外部原因。在现今外部环境之下,企业家将行为规范在法律之内则是自保之所需。
1.违反证券融资的相关法律规定可能涉嫌擅自发行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罪、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罪、诱骗投资者买卖证券罪以及操纵证券交易价格罪。违反现行贷款融资相关法律禁止性规定的,可能涉嫌贷款诈骗罪、高利转贷罪以及骗取贷款、票据承兑、金融票证罪。以转贷牟利为目的,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高利转贷他人,违法所得数额较大的,可能构成高利转贷罪。
2.另外,企业在资金短缺急需融资来缓解资金压力,但又无法正常获取银行贷款的时候,企业可能不得不从其他渠道来寻求融资,在这种情况下有的企业家可能采取其他非法手段获取资金。比如,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可以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如果是以非法占有的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较大的,则可能构成“集资诈骗罪”。
企业避免因管理内部人员而带来的刑事法律风险
(一)因贿赂而带来的刑事法律风险
1.受贿罪
国企老总涉案多因受贿、贪污。刑法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国家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以受贿论处。
该罪名的迷惑之处在于,行贿人行贿的方法多种多样,也许受贿者并不认为某一行为是违法、是受贿,但该行为确实在法律上是违法的。所以,对于国企中的国家工作人员而言,弄清哪些行为是行贿、受贿,哪些行为是正常的人际往来,是十分关键的。
2 .行贿罪
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的,是行贿罪。因被勒索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没有获得不正当利益的,不是行贿。行贿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待行贿行为的,可以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二)挪用类犯罪
1.挪用公款罪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是挪用公款罪。
现实中存在这样的情况,即挪用公款者行为并非为自己,而是出于人情而帮助他人,最后弄得自己深陷官司之中。这是非常不值的,人情是人情,法律是法律,法常常不容情。
2.挪用资金罪
挪用资金罪与挪用公款罪在客观行为上面极为类似,区别之一在于主体,挪用资金罪的主体为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对于原国家工作人员辞职后到企业工作时进行的挪用行为,应按挪用资金罪处理。
(三)侵占类犯罪
刑法对国有资产和非国有公司企业的合法财产采取了强有力的保护措施。对公司、企业人员使用窃取、骗取、侵吞等手段实施的侵害国有企业资产以及其他性质企业财产的行为予以严厉打击。
1.贪污罪
国企老总因贪污而涉案的占很大的比例,且贪污数额一般较大。在贪污数额达到5千元的情况下,行为人的行为是否造成客观的危害结果,是否构成既遂,成为应当努力把握的情节。
2.职务侵占罪
现实中,有些企业家认为企业的财产就是自己的财产,企业的一切都是自己的,这种想法是错误的。企业大多具有自己独立的财产,企业家的财产应当与企业的财产分离,否则容易引发法律问题。
3.私分国有资产罪
现实中,一些国企高管私设小金库或者以单位名义将国有资产分给员工,他的行为或许只是为了企业的普通员工能生活得更好,自己并未多分一分钱,但是最后却东窗事发、身陷囹圄。其实,处理好与员工的关系,员工如果知道自己的领导是冒着这样的风险而“分红”的,那么,也许他们宁愿不要那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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