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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公司对机动车辆保险风险控制

发布时间:2021-09-07 01:04:28

『壹』 机动车辆保险特点有哪些

机动车辆保险的赔偿方式一般为修复,但如果车辆重置价格比修理费用是便宜的话,保险公司很可能宣称这辆车全损。一般来说,机动车辆保险的保险金额是新车的购买价格或者是车辆投保当时的价值,但是使用中车辆有折旧,另外保险公司会设置绝对免赔额,所以出险全损的情况下,赔款肯定会低于保险金额。这种保险的保险期间一般为一年或者一年以下,如果保险期间没有发生理赔,续保时可以享受无赔款优待费率。
(1)保险标的出险率高。机动车辆属于交通工具,常态即是不停运动,所以很容易出现碰撞造成人身财产损失。而且由于早期行政许可程序不够完善,许多驾驶人员不具备基本的操作技术。交通设施及管理也在逐步完善中,机动车辆出险率高。
(2)业务多,投保率高。 正由于机动车辆出险率高,所以机动车辆持有者及交通管理部门都通过保险转嫁风险,所以机动车辆保险业务增多,投保率高。
(3)险种复杂,专业性强,消费者易产生误解。
机动车辆保险分为基本险和附加险,其中附加险不能独立投保。基本险包括第三者责任险(三责险)、车辆损失险(车损险);附加险包括全车盗抢险(盗抢险)、车上责任险、无过失责任险、车载货物掉落责任险、玻璃单独破碎险、车辆停驶损失险、自燃损失险、新增设备损失险、不计免赔特约险。而其中许多险种不能通过简单的字面意思进行理解,并且部分保险公司工作人员在介绍保险时存在误导的情况,导致消费者不能较好的理解各个险种的条款,造成误解,产生纠纷。
(4)不确定性
由于机动车辆在陆上行驶、流动性大、行程不固定,对保险人而言,无疑增加了危险事故与保险损失的不确定性和难以预测性。
(5)扩大可保利益
比如,只要是经被保险人允许的合格驾驶人员使用已保险的机动车辆,如果发生保险合同中约定的保险事故、并造成第三者的财产损失或人身伤亡的,保险人均负赔偿责任。保险人在承担这项责任时,条件只是要求:驾驶员是合格的驾驶员、和驾驶已保险的机动车辆且得到了被保险人的同意,而不要求其对机动车辆拥有所有权、占有权或管理权等。这实际上是对保险合同中可保利益的一种扩大,同时也是保险责任的放大。
(6)无赔款优待
无赔款优待是机动车辆保险特有的制度,其核心是为了解决在风险不均匀分布的情况下,使保险费直接与实际损失相联系。
为了鼓励被保险人及其驾驶人员严格遵守交

『贰』 客运公司车辆保险监管的职责是什么

机动车辆保险监管的基本制度
为保证机动车辆保险管理制度的有效实施,提高机动车辆保险业务管理水平,促进保险市场健康发展,国家有关主管部门规定了机动车辆保险管理工作的基本制度,其主要内容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条款费率的管理
财产保险公司应严格按照保监会《关于改革机动车辆保险条款费率管理制度的通知》(保监发[2002]87号)、《关于印发〈机动车辆保险条款费率审批程序及核心内容〉的通知》(保监发[2002]95号)等文件的要求申报车险条款费率。各财产保险公司,应严格执行经保监会批准的车险条款费率,严禁擅自变更车险条款费率。
各财产保险公司应科学、合理地调整车险产品基准费率。自2006年6月1日起,财产保险公司通过无赔款优待、随人因素、随车因素等方式给予投保人的所有优惠总和不得超过车险产品基准费率的30%。对现行使用的车险产品费率进行调整的保险公司,应在2006年4月1日前向保监会进行申报。重新申报的车险基准费率总体水平原则上不得低于调整前的水平。各公司应审慎进行车险产品费率的调整。2006年4月1日后,除特殊情况外,各保险总公司要对车险产品费率(包括手续费、佣金支付比例)重新进行调整的,间隔期应不短于半年。不调整车险产品基准费率的保险公司,要将原有的各项费率因素向下浮动上限由50%调整为30%。调整后的费率应报告保监会备案。
财产保险公司应当严格执行车险产品手续费(佣金)标准明示报告制度,并据实列支。公司应在向保监会报备的车险产品精算报告中,根据实际情况真实填报手续费(佣金)支付比例;并在经营中严格遵循、不得突破向监管部门报备的手续费(佣金)支付标准。保险公司支付给保险中介机构、个人代理人(营销员)的总体手续费(佣金)水平与每份车险保单的手续费(佣金)水平均不得超过报备的手续费(佣金)标准。各公司应检查、调整现行的车险信息系统,保证在新的车险产品费率运行时能够将手续费(佣金)分解到每份车险保单。
(二)保险单证管理
各财产保险公司应加强对机动车辆保险单证的管理,建立并严格执行单证印制、发送、存放、领用、核销、盘点等制度。
1.选择印刷单位的事后报告制度。各财产保险公司应选择行业资质良好,管理科学、技术先进的印刷企业,为机动车辆保险单证的印刷单位,印制单证的防伪技术应达到《关于机动车辆保险监制单证技术问题的通知》(保监发[2002]11号)规定的要求。各财产保险公司选定印刷单位后,应向中国保监会报告,报告的主要内容包括:双方签订的印刷合同复印件、选定印刷企业的工商执照复印件、选定印刷企业的基本情况介绍、选定企业印制的样本等。
2.单证样本和编号的事后报告制度。其主要内容包括:
(1)单证样本的事后报告。财产保险公司在变更机动车辆保险单证格式后,应于10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情况向中国保监会及当地保监办报告,报告的内容和程序参照《关于印发〈机动车辆保险监制单证管理办法〉的通知》(保监发[2002]6号)中关于样本备案的要求。
(2)单证编号的事后报告。各财产保险公司和省级分支机构应将监制单证的印刷流水号、使用编号的编制办法,于使用后的10个工作日内分别向中国保监会和当地保监办报告。
3.建立监制单证登记制度。根据有关保险单证的技术标准,保险单证上的“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监制”字体为书宋简体12Pt,“中”距保单左侧底纹25mm,距上底纹4mm,以红色防伪油墨印制,在紫外线灯下发红色。保单标题下划线由微缩文字组成,微缩文字长度与标题同长,线粗0.3mm,微缩文字高0.22mm。微缩文字应在5倍以上放大镜下清楚可辨。正本满版用浅褐色做线条底纹,同时满版用小汽车和货车图案做浮雕底纹,小汽车与货车间隔出现,中间用公司徽标或大写字母作光栅效果。线纹粗细为0.05mm,间距为0.4mm,货车与轿车横向间距为14mm,上下间距为7mm。公司徽标或大写字母位于保单正中,上下幅度不得超过50mm,大小根据字母多少自行设计。保险人签单的正本纸质应使用65克无碳复写纸。
保险公司要做到车险监制单证的领用、发放、核销手续完备,保单各项要素填写完整,按规定装订和管理保单副本,严禁缮制“阴阳保单”,严禁代理人出单。机动车辆保险监制单证各联应通过电脑终端一次打印完成。否则,保监会将重新审核其经营机动车辆保险业务的资格。
4.作废单证的管理。监制单证的销毁应由各财产保险公司总公司同意,原则上以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深圳市为单位统一进行。首先,要建立销毁单证的登记制度。财产保险公司应建立机动车辆保险单证销毁登记表,按销毁单证的单位逐级填报,并由各级负责人签字。销毁登记表应妥善保存。其次,要建立销毁单证报告制度。财产保险公司的省级分支机构在销毁单证前,应向当地保监办报告,保监办可到销毁现场检查。财产保险公司应严格管理机动车辆保险单证,防止出现撕单、埋单等违法违规行为。
(三)条款、费率、单证格式的社会公布和机动车辆保险管理制度的宣传
财产保险公司应将机动车辆保险条款、费率及费率说明、保险单证的样式、保监会提示消费者购买机动车辆保险注意事项的公告,在所有营业场所以及代理机构张贴,并在公司网站公布,提醒消费者注意。财产保险公司应遵守保监会有关规定,加强对机动车辆保险管理制度的宣传工作。严禁将本公司车险产品与其他公司产品进行比较,误导消费者;严禁各保险公司相互诋毁。
(四)信息统计与分析
财产保险公司应进一步加强机动车辆保险业务的信息统计工作,完善机动车辆保险的信息化建设。
1.机动车辆保险的电子化管理。财产保险公司应将机动车辆保险的所有数据纳入计算机系统管理,计算机系统的数据库信息应向中国保监会和各地保监办开放,并达到以下要求:分角色管理控制系统;条款、费率中涉及的重大风险因素的分类统计汇总;按保单、指定时间段、指定区域提取数据,包括批改情况、收费情况、赔款情况等;按保单发生年、赔款发生年以及会计年度统计有关信息;数据应能转换为EXCEL表或中国保监会指定的其他数据库类型;业务数据与财务数据对接,能够自动核对保单的收费及财务入账情况,能够自动生成业务统计和财务报表。
2.监管报表的填报。财产保险公司应严格按照保监会的有关规定填制、报送《机动车辆保险监管季报表》和《机动车辆保险监管年报表》,监管报表应由计算机系统根据基础数据自动生成。
(五)数据真实性
财产保险公司应继续加强对机动车辆保险业务的管理,保证机动车辆保险财务、业务数据真实。
1.保险公司要加强对保费收入真实性的管理,严禁以撕单、埋单、坐扣保费、鸳鸯单等形式进行账外经营套取资金;要严格按照会计制度和财务制度的要求确认保费收入,不得在账外核算应收保费,严禁保费收入不入账和跨核算期甩账。
2.加强对代理人和代理手续费的管理。代理手续费只限于向具有合法资格的保险代理人支付,不得向其他人支付,应以转账形式支付单位代理手续费。
3.各项准备金的提取应按有关规定足额、及时提取,严禁任意提取准备金。
4.加强机动车辆保险理赔管理,不得在赔款支出项目中列支与理赔无关的费用,严禁编造假赔案。
5.规范财务管理。财产保险公司不得从保费收入中直接抵扣手续费、退费或返还等形式违规展业,确应给予无赔款优待的应以减收保费形式实现。应收保费必须如实反映,按规定进行相应的账务处理。严禁私设小金库,以账外资金支付退费。财产保险公司要规范参与政府采购保险竞标行为,不得采取扩大保险责任、降低费率、支付高额返还、变相退费等违规手段参与政府采购保险竞标活动。
6.按规定核算机动车辆保险经营费用,合理确定综合性费用的分配原则。财产保险公司要根据手续费(佣金)实际支付金额,全额在“手续费支出”科目中据实列支。手续费(佣金)只能支付给具有合法资格的保险中介机构与个人代理人(营销员),支付给保险中介机构的手续费(佣金)必须取得对方开具的“保险中介服务统一发票”;不得以向被保险人赠送其他保险产品的方式变相降低车险费率;要严格规范车险的退保、退费批改操作。涉及退保、退费的批改,必须经过投保人的书面申请,并取得投保人及其委托人的身份证复印件与签章后,保险公司才可进行办理。保险公司不得以退费、退保等形式支付手续费。财产保险公司不得以现金方式向代理机构支付手续费;财产保险公司不得对直接保险业务支付手续费;不得向被保险人、其他单位或人员支付手续费;严禁重复支付手续费;严禁挪用公司营业费用变相支付手续费。公司不得对初次登记的新车、不能提供清洁保单或无赔款证明的车辆给予无赔款优待;不得在保单要素未作变更的情况下出具批单退费;严禁以假退保、假赔案等方式变相退费。凡以分期付款方式交付保费的,保险公司必须与投保人签订分期付款协议并在保单上注明“分期付款”字样,并应按实际收取的保费金额分别开具保费发票或收据,严禁以减收或免收末期保费方式变相退费。
7.财产保险公司应切实加强内控制度建设,认真做好机动车辆保险业务的各项管理工作。保监会也要依据《保险法》的有关规定,加强对机动车辆保险的监管,严肃查处各种违法、违规行为。保险公司要提高合法合规经营意识,加强车险运营的内部控制,保险公司要加强应收保费的管理控制。对应收保费应建立账龄分析制度,严格催收管理,不得以应收保费挂账等的形式支付手续费。
8.保险公司要加强车险理赔管理。财产保险公司不得在赔款支出项目中列支与理赔无关的费用,严禁以编造假赔案或虚增赔案损失等形式套取资金,堵塞各种“跑、冒、滴、漏”现象。财产保险公司还要建立核保、核赔关键岗位责任追究制度。对于滥用费率因素打折、利用赔款套取资金等扰乱市场行为而没有发挥管理职责的关键岗位人员,保险公司应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叁』 汽车被保险公司定为全损风险管控是什么意思

指的是汽车实际上发生的损失已经超过了保险额度,就会被认为无法避免实际全损,为了避免持续支付的费用高于保险价值,就会被列入推定全损的范围内,即保险公司仅以保险金额的全部作为赔偿。从而汽车被保险公司定为全损风险管控。

『肆』 保险公司理赔的车辆保险业务中,最主要的风险因素是什么比如,是交通事故还是别的什么因素

主要是驾驶员的因素,人是第一位的,不同驾驶员的反应及其他是有天壤之别的,偶亲见一君眼见着撞上前车,又见一君在路口眼疾手快车身一个90度转身避免事故,保险公司指定驾驶员主要的依据是驾龄与年龄。

『伍』 什么是一般机动车辆保险

机动车辆保险的赔偿方式一般为修复,但如果车辆重置价格比修理费用是便宜的话,保险公司很可能宣称这辆车全损。一般来说,机动车辆保险的保险金额是新车的购买价格或者是车辆投保当时的价值,但是使用中车辆有折旧,另外保险公司会设置绝对免赔额,所以出险全损的情况下,赔款肯定会低于保险金额。这种保险的保险期间一般为一年或者一年以下,如果保险期间没有发生理赔,续保时可以享受无赔款优待费率。
(1)保险标的出险率高。机动车辆属于交通工具,常态即是不停运动,所以很容易出现碰撞造成人身财产损失。而且由于早期行政许可程序不够完善,许多驾驶人员不具备基本的操作技术。交通设施及管理也在逐步完善中,机动车辆出险率高。
(2)业务多,投保率高。正由于机动车辆出险率高,所以机动车辆持有者及交通管理部门都通过保险转嫁风险,所以机动车辆保险业务增多,投保率高。
(3)险种复杂,专业性强,消费者易产生误解。
机动车辆保险分为基本险和附加险,其中附加险不能独立投保。基本险包括第三者责任险(三责险)、车辆损失险(车损险);附加险包括全车盗抢险(盗抢险)、车上责任险、无过失责任险、车载货物掉落责任险、玻璃单独破碎险、车辆停驶损失险、自燃损失险、新增设备损失险、不计免赔特约险。而其中许多险种不能通过简单的字面意思进行理解,并且部分保险公司工作人员在介绍保险时存在误导的情况,导致消费者不能较好的理解各个险种的条款,造成误解,产生纠纷。
(4)不确定性
由于机动车辆在陆上行驶、流动性大、行程不固定,对保险人而言,无疑增加了危险事故与保险损失的不确定性和难以预测性。
(5)扩大可保利益
比如,只要是经被保险人允许的合格驾驶人员使用已保险的机动车辆,如果发生保险合同中约定的保险事故、并造成第三者的财产损失或人身伤亡的,保险人均负赔偿责任。保险人在承担这项责任时,条件只是要求:驾驶员是合格的驾驶员、和驾驶已保险的机动车辆且得到了被保险人的同意,而不要求其对机动车辆拥有所有权、占有权或管理权等。这实际上是对保险合同中可保利益的一种扩大,同时也是保险责任的放大。
(6)无赔款优待
无赔款优待是机动车辆保险特有的制度,其核心是为了解决在风险不均匀分布的情况下,使保险费直接与实际损失相联系。
为了鼓励被保险人及其驾驶人员严格遵守交

扩展阅读:【保险】怎么买,哪个好,手把手教你避开保险的这些"坑"

『陆』 汽车保险基本的风险识别知识

夏日机动车风险识别与应对
发布时间:2011-08-25

一、夏季机动车容易出现哪些出险情况?分别是什么?
1、夏季天气酷热,体力消耗大,高温天气也使人容易烦躁,导致驾驶员注意力不易集中,遇到危险或紧急情况时反应慢,易发生碰撞事故。
2、夏季白天长、夜间闷热,休息不好,使人易疲劳,导致磕睡、反应迟钝,容易引发大事故。
3、高温的外部环境,使车辆经常处于严酷的工作的工作状态下,易引起电器线路、供油管线的加速老化,容易引发自燃等火灾事故。
4、一次性的气体打火机,在暴晒的车内极易暴燃,导致严重火灾的发生。
5、夏季多暴雨、冰雹等强对流天气,是水淹、冰雹砸伤等事故的多发期。
6、夏季的高温,也极易引起爆胎,导致严重车祸的发生。
7、夏季炎热人们都喜欢喜欢喝啤酒,,很多男性司机往往存在侥幸心理,认为喝点啤酒问题不大。喝酒无论是什么种类的酒,都会对司机的判断力、反应时间产生严重影响,切记酒后不能驾驶车辆。

二、针对夏季机动车出险,有没有补救的措施?
虽然由保险公司提供了保险保障,但安全驾驶、避免事故的发生始终应放在第一位:
1、注意休息,保证充足的睡眠,长时间开车后要停车休息,切忌疲劳驾驶。
2、对电路、油路、空调系统等进行夏季保养。
3、夏天轮胎的气不要打得太足,尤其是上高速公路行驶,事先检查轮胎有无损伤,不要使用有裂纹、鼓泡、损伤的轮胎。
4、遇积水不要盲目通过;遇冰雹时因在保证安全的情况下就近停车,切忌高速行驶。
5、一旦发生事故,要及时通知交警和保险公司。

三、什么情况下保险公司赔?什么情况下不赔?
保险关系是一种合同关系,投保单、保险单组成了保险合同。什么情况下保险公司可以赔、什么情况下保险公司不能赔,在投保单、保单所附的保险条款上都有明确规定,因此投保人在投保前及拿到保单后,都应仔细阅读保险条款,尤其是保险责任、除外责任、特别约定的规定,有异议的要明确提出。

针对夏季机动车可能出现的主要风险,车主应注意:
1、酒后驾驶属于严重违章,也是保险条款明确列明的除外责任,保险公司对酒后驾车发生的交通事故是不负责赔偿的。
2、对电器、油路等原因引起的自燃,要看有没有投保自燃险,如果投保了,保险公司负责赔偿。
3、遇到积水道路,尽量不要涉水行驶,对因涉水行驶导致发动机的损坏,保险公司是不负责赔偿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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