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什么叫安全生产责任保险
安全责任保险全称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是指被保险生产经营单位对因生产安全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的赔偿责任。一般说来,是指企业在生产安全事故中投保安全责任保险造成的职工和第三者人身伤亡,由企业依法赔偿,由承保的保险公司负责赔偿。买保险前仔细阅读下面的攻略,可以让你少花几万块冤枉钱:《这些保险公司的套路你一定要知道 》
安责险保险费率低,保障范围广,保险责任大。与一般商业险种比较有以下优点:
(1)保险责任包括一般商业险种不予承保的“投保企业的重大过失责任”列入保险责任范围;
(2)保障对象包括企业雇员和社会公众;
(3)企业单位未能在规定的时间内履行对事故的受害方或第三方受益人的赔偿,保险公司可直接向事故伤亡人员进行先行赔付;
(4)对事故伤亡人员的赔偿遵循“无过错责任”原则,按照保险合同约定的全额赔付伤亡补偿金;
(5)针对人员密集场所的相关行业,增加了“扩展恐怖活动条款”、“扩展犯罪行为条款”安责险附加条款。
安全责任保险制度对于我们而言是比较少接触的,但是它的重要性却不容忽视。它是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载体建立的一种事故预防和事故赔偿保障机制,是运用市场机制和社会力量加强安全生产综合治理的重要举措,具有一定的公益性。安全责任保险制度的实施始终坚持“政府推动、市场化运作”的原则。
2. 判断风险事故与保险标的损失之间的因果关系,确定保险赔偿责任的近因是什么
近因是指在风险和损害之间,导致损害发生的最直接、最有效、起决定作用的原因,而不是指时间上或空间上最近的原因。
近因原则是指是判断风险事故与保险标的的损失直接的因果关系,从而确定保险赔偿责任的一项派生原则,是保险当事人处理保险案件,或法庭审理有关保险赔偿的诉讼案,在调查事件发生的起因和确定事件责任的归属时所遵循的原则。按照近因原则, 当保险人承保的风险事故是引起保险标的损失的近因时,保险人应负的保险责任。它是保险理赔所遵循的重要原则。
近因原则在保险中的运用具体分以下四种情况:
1、一因一果
导致保险事故的原因只有一个,这唯一的原因即为近因。若这个近因属于保险人被保风险,保险人应负赔偿责任。反之,该项原因属于未保风险或除外责任,保险人不需要负责赔偿。
例1:被保险人购买意外伤害保险后,乘坐公共汽车,由于车祸导致身故。那么保险公司就应该承担被保险人意外身故的赔偿责任。
2、多因一果
同时或者先后发生多个致损原因共同导致结果,但各原因又相对独立。由于致损原因相对独立,因此每一个原因都被认为是近因。如果这些致损原因均属于被保风险,保险人应承担全部赔偿责任。若都不属于承保责任的,则不承担赔偿责任。如果多种原因中既有被保风险,又有未保风险或除外责任,那么保险人应如何承担责任呢?通说认为保险人只赔偿因保险事故所造成的损失,对非保险事故造成的损失不予赔偿。到底承担多大程度的损失应按照承保风险和未保风险对损失造成的原因力的比例确定。如果损失无法划分,通常认为应按照公平原则分摊。
例2:行人A在过横穿马路时,被车辆B和车辆C共同撞击导致身故,此种情况下B车和C车对A的死亡都是近因,二者又是独立因素,因此B车和C车的交强险和三者险需要根据对A的死亡承担的责任比例承担相应的保险责任。
3、连环因果
连续发生的多个致损原因,彼此间互为因果关系。如果前后损因都属于被保风险的,保险人当然要对损失负责;如果连续发生的原因中含有未保风险或除外责任,在这种情况下,由于致损原因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因此前一个损因就是致损的近因。即前一个损因属于承保责任,而后一个损因却不是,保险人仍然负责赔偿损失。相反,如果前一个损因不属于承保风险,而后一个损因却是,保险人不必对损失负责。
例3:比如海上保险中,满载皮革和烟草的货船突然船舱进水,海水腐蚀了皮革,但并没浸湿烟草,也没浸湿包装烟草的纸箱。但是腐烂皮革散发的臭气仍然毁坏了烟草。船舱进水事故是导致烟草和皮革损失的原因。本案中船舱进水是前因,腐烂皮革是后因,是船舱进水的结果,因此船舱进水是烟草受损的近因,保险公司应当给予赔偿。
例4:被保险人患癫痫病,一次发作时倒在马路边的排水沟里,而排水沟通里面有少量积水,被保险人真好面部着地,最后因溺水身亡。意外险保险人拒赔的主张得到法庭的支持。
4、间断因果
间断发生的多个致损原因,但原因之间没有因果关系。在一连串发生的原因中,由于有新的独立的原因插入而使原有的因果关系链断裂并直接导致损失,该新介入的独立原因为近因。如果新的独立的原因属于被保风险,保险人就应当承担保险责任,相反保险人不承担保险责任。如投保人投保了火灾险而没有投保盗窃险,火灾发生时,一部分被抢救出来的财产被盗走,保险公司不应对被盗部分的损失承担责任。
例5:如投保人投保了火灾险而没有投保盗窃险,火灾发生时,一部分被抢救出来的财产被盗走,保险公司不应对被盗部分的损失承担责任。
近因原则作为判断保险人是否承担保险责任一个重要的标准,在存在多个致损原因的情况下,需要结合具体的情况分析近因,做出合理的赔付。
3. 责任认定事故保险理赔
1.如果是单方事故,首先要报案,然后定损,修车,最后到保险公司报销,如果你在4S店上的保险就什么都不用管了,他们会帮你办理一切事宜。
2.如果发生双方事故,你的全责,那么就要报案,对方和你一起去你的保险公司或定损中心定损,然后各自修车,对方把维修清单和发票给你,你先把钱给对方也行,等你去保险公司报销完在给对方也可以,怎么方便就怎样做,但是你第二年的交强险会有把上调,如果是对方的全责,你就随他去他的保险公司定损就可以了,你第二个的交强险不会上浮.
3.如果发生人伤,首先报案,把人送入医院,具体事宜在具体分析。最重要的是把医院开的各种票据都准备好,保险公司都要留底的,如果没有保险公司不给报销。
4. 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是怎么回事
某化工厂车间发生毒气泄漏事故,造成多名员工受伤和死亡。这次的灾难对该工厂造成巨大损失。对受伤员工和死亡家属的巨大赔偿也使化工厂入不敷出。该厂负责人刘某吸取此次教训,在投保工伤保险的同时,也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那么,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是怎么回事?
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是生产经营单位在发生生产安全事故以后对死亡、伤残者履行赔偿责任的保险,有利于维护社会安定和谐。如果生产企业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那么在发生安全事故后,会降低企业损失。我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八条第二款明确规定:“国家鼓励生产经营单位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由此可见,安全生产责任险并不是企业必须投保的险种。这也是安全生产责任险与工伤保险的不同之处。在本案中,负责人刘某使企业投保安全生产责任险,对企业日后发展大有益处。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四十八条第二款国家鼓励生产经营单位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
国家鼓励生产企业投保安全生产责任险,是在用经济手段加强和改善生产经营管理,强化安全事故风险管控。有利于增强安全生产意识,防范安全生产事故,预防和化解社会矛盾。同时,对于减轻各级政府在事故发生后的救助负担,促进社会稳定起了重要作用。
5. 单方事故责任认定保险
一、车辆单方事故
车辆单方事故:指不涉及人员伤(亡)或第三者财物损失的单方交通事故。举例:碰撞外界物体,自身车辆损坏,但外界物体无损坏或者无需赔偿。
事故处理及保险索赔程序:单方肇事是最为常见的一类事故,因为不涉及第三者的损害赔偿,仅仅造成被保险车辆损坏,事故责任为被保险车辆负全部责任,所以事故处理非常简单。
二、车辆单方事故处理流程:
第一步:报案
事故发生后,保留事故现场,拨打122或110并协助事故责任认定并立即向保险公司报案。
第二步:现场处理
1、损失较小(一万元以下),保险公司派人到现场查勘,并出具《查勘报告》
2、损失较大(一万元以上),如查勘员认为需要报交警处理,会向交警部门报案,由交警部门到现场调查取证,并出具《事故认定书》
第三步:定损修理
1、车主将车辆送抵定损中心并同时通知保险公司,定损
2、修理厂修车
3、车主提车
第四步:提交单证进行索赔理赔:收集索赔资料交保险公司办理索赔手续
第五步:损失理算保险公司收到齐备的索赔单证后进行理算,以确定最终的赔付金额。
第六步:赔付保险公司财务人员会根据理赔人员理算后的金额,向车主指定帐户划拨赔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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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保险责任和保险风险的区别
保险责任
和
保险风险
是两个不同的概念。
保险责任是指人身保险金给付的责任。即
保险合同
中约定由保险人承担的危险范围,在
保险事故
发生时所负的赔偿责任,包括损害赔偿、责任赔偿、保险金给付、
施救费用
、救助费用、
诉讼费用
等。被保险人签订保险合同并交付保险费后,
保险合同条款
中规定的责任范围,即成为保险人承担的责任。在
保险责任范围
内发生财产损失或人身保险事故,保险人均要负责赔偿或给付保险金。保险人赔偿或给付保险金的责任范围包括:损害发生在保险责任内;保险责任发生在
保险期限
内;以
保险金额
为限度。
保险风险是指尚未发生的、能使保险对象遭受损害的危险或事故,如自然灾害、意外事故或事件等。被视为保险风险的事件具有可能性和偶然性。
7. 保险人所承担的责任风险中的责任限于什么
根据中国《保险法》规定,保险人又称“承保人”,是指与投保人订立保险合同,并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保险公司。在中国有股份有限公司和国有独资公司两种形式。保险人是法人,公民个人不能作为保险人。保险人的具体形式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相互保险公司、相互保险社、保险合作社、国营保险公司及专业自保公司。
保险人又叫承保人,是指经营保险业务的组织和法人。指与投保人订立保险合同,并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保险公司。又称“承保人”。
按照现行的法律,保险人需要依法注册成立,经营被限制在一定的地域和业务范围之内。跨区域经营或者超范围经营都会导致保险合同的效力缩水。个别地方出现的“地下保单”和“空心保单”就是保险人没有按照法律规定从事业务的现象。保险的实力有大小,经营有好坏;所以不要抱保险人不会破产的念头。
当然,大多数在市场联系业务的还不是保险人自己,而是打着保险公司旗号的各类保险代理人或保险人的营销人员。在没有查清保险人身份实力和市场信誉的情况下,不要签定保险合同。
权利与义务
《保险法》规定的保险人的权利主要有:
1、对保险标的的检查、建议权。
2、投保人、被保险人违约时的增加保险费或合同解除权。
3、经被保险人同意采取安全预防措施权。
4、危险增加而增加保险费或合同解除权。
5、代位赔偿请求权。
保险人
6、除合同有相反约定外,保险标的部分损失时,保险人有权终止合同。保险人终止合同的,应提前15日通知投保人并退还相应的保险费。
义务
保险人的主要义务为:
1.说明告知合同内容,免责条款等的义务
2.赔偿和给予保险金的义务
3.及时签单的义务。
4.对于被保险人的任何信息和涉及保险条款相关协定内容等的保密义务。
其中承担保险赔偿(给付)的义务是保险人依照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所承担的最重要、最基本的义务。也是保险人履行保险合同义务的具体体现。
说明义务
保险人的说明义务有特定含义,指保险人在合同订立阶段保险人向投保人负担对合同条款进行明确陈述、解释的义务。保险交易日益消费化,保险人与投保人之间的交易能力差距越来越大,他们对保险知识与产品知识的把握也越来越不平衡,保险合同成为最为典型的格式合同,如何维护交易公平是保险合同法必须面临的现代课题。在对保险交易管制逐渐放松的现实背景下,强化保险人说明义务、适当提高保险人在缔约信息收集与交流方面的注意义务水平是一种合理选择,各国保险法对保险人说明义务的规定越来越严格。中国《保险法》规定了严格的说明义务,保险人不仅要说明合同内容,而且必须明确说明责任免除条款。保险人利用保险条款进行欺诈的现象绝非个别,人们当然会对保险人说明义务制度有相当高的期望,司法实务也倾向于扩展保险人说明义务,要求保险人对合同条款进行实质性说明。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就曾认为,“明确说明,是指在与投保人签保险合同之前或签订保险合同之时,对于保险合同中所约定的免责条款,除了在保险单上提示投保人注意之外,还应当对有关免责条款的概念、内容及其法律后果等,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或其代理人做出解释,以使投保人明了该条款的真实含义和法律后果。”立法规定与司法意见的期望无可非议,但保险市场运行实际表明,制度预期与现实之间存在着巨大反差。“保险就是骗钱”成为许多保险消费者的共同认识,中国保险业遭
保险人
遇了前所未有的诚信危机。
《保险法》第17条规定,保险人有说明合同内容的义务;第18条规定,对于免责条款,保险人必须予以明确说明,未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发生效力。保险人的说明义务属于格式合同条款订入规则范畴。对消费合同中格式条款的订入控制,主要有合理提醒规则、了解机会规则、消费者同意规则。(注:由于消费合同中格式合同条款负面影响程度比商业合同的要严重得多,所以法律对一般消费合同中格式条款的控制严格得多。(苏好朋.论格式条款订入合同的规则[J].载杨振山、桑德罗?斯奇巴尼.罗马法?中国法与民法法典化—物权和债权之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570.))合理提醒规则要求经营者在订约时必须以明示或者其他合理、适当的方式提醒相对人注意其欲以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事实。格式条款对消费者愈不利,则经营者提醒消费者注意的义务也愈重。了解机会规则要求条款使用,为确保相对人有了解机会,条款使用人有提供条款的义务,有的国家还强制规定某些合同的成立需要经过一定时间,强令消费者在订立合同之前认真地进行权衡。消费者同意规则是指消费者对该条款的同意是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前提。(注:苏好朋:《论格式条款订入合同的规则》,载杨振山、桑德罗?斯奇巴尼:《罗马法?中国法与民法法典化—物权和债权之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570页。)法律规定的保险说明义务与一般规则的显著区别在于:保险人的义务是“说明”,而非“提醒”,对于免责条款还有“明确”的要求;没有使用了解机会规则,保险人必须使投保人了解条款内容,而不是仅仅给予机会;保险人必须主动说明,不需要投保人询问。这些不同,实质上是义务履行的实质判断与形式判断的区别。保险法对说明义务的界定强调实质判断,一般规则则强调形式判断。面对有关说明义务的争议,保险人应当承担已经履行的证明义务。
实质判断,就是以某个人的实际理解为基准进行判断。依据判断基准人的不同,有保险人理解标准、投保人的理解标准、“理性外行”理解标准。有理论认为,由于是以一般保险外行人为标准进行判断而能够有效衡平双方当事人利益,“理性外行”标准代表了立法发展趋势。(注:徐卫东:《商法基本问题研究》,法律出版社,2002年版,第页。)但是从有效解决有关争议的角度看,实质性标准对于判断保险人履行说明义务有具体指导作用,但没有决定性意义,还不是一个有效标准。一方面,难以存在一个统一的实质性判断标准;一方面,要求保险人对合同每一个条款进行主动说明与解释也未免过于苛刻。要求保险人要就所有条款进行口头解释会相当困难,而把全部条款用书面表达出来并且全部进行书面解释就更加困难,因为每一种保险产品的条款及其解释都多达百页。
8. 安全生产责任险是什么保险
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是生产经营单位在发生生产安全事故以后对死亡、伤残者履行赔偿责任的保险,对维护社会安定和谐具有重要作用。对于高危行业分布广泛,伤亡事故时有发生的地区,发展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用责任保险等经济手段加强和改善安全生产管理,是强化安全事故风险管控的重要措施,有利于增强安全生产意识,防范事故发生,促进地区安全生产形势稳定好转;有利于预防和化解社会矛盾,减轻各级政府在事故发生后的救助负担;有利于维护人民群众根本利益,促进经济健康运行,保持社会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