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的网络金融风险监管存在法律体系不完善、行业协调及风险监管不理想、现行的风险管理模式与网络金融的发展不适应等诸多不足。因此,要通过健全法律制度、加强市场准入管理、完善监管体制、调整监管策略、构建安全体系等措施来加强我国的网络金融风险监管。
完善对网络金融风险的防范和监控1.健全法律制度。2.加强市场准入管理。3.完善监管体制。4.调整监管策略。5.构建安全体系。6.加快人才培养。
网络金融业务的综合性、高科技性对监管人员的素质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既要熟悉金融业务和管理知识,又要具有计算机信息系统工程实践经验;既要有丰富、扎实的金融法规功底,又要有开拓金融服务等方面的宽广视野,但目前在我国金融监管部门中,远没有形成一支能满足网络金融业务监管需要的专业人才队伍。
㈡ 互联网保险业务监管规定(征求意见稿)的介绍
互联网保险业务监管规定(征求意见稿)是公文。
㈢ 互联网保险包括哪些风险防范措施
一、互联网保险创新的现状
根据中国保险行业协会在2015年年初发布的《互联网保险行业发展报告》显示,针对经营互联网保险业务的公司分类,人身险公司有44家,财产险公司有16家,总体占全行业133家产寿险公司的45%。包括中国人保财险、泰康人寿、平安人寿、太平洋保险、天安财险等在内的多家险企已率先在线上跑马圈地,中国保险公司与互联网的深度融合已全面到来。
首先在监管层面,上个月,酝酿已久的《互联网保险业务监管暂行办法》终于由中国保监会发布,这标志着中国互联网保险业务基础监管规范的形成。《办法》以鼓励创新、防范风险和保护消费者权益为基本思路,从经营条件、经营区域、信息披露、监督管理等方面明确了互联网保险业务经营的基本规则;规定了互联网保险业务的销售、承保、理赔、退保、投诉处理及客户服务等保险经营行为应由保险机构管理负责;强化了经营主体履行信息披露和告知义务的内容和方式,着力解决互联网自主交易中可能存在的信息不透明、信息不对称等问题,以最大限度保护消费者的知情权和选择权。
其次在保险主体方面,早在2013年,中国人保就推出“掌上人保”,并号称是指尖上的保险;去年,以“理赔简单,就在天安”为口号的天安财险“车易赔”APP在全国上线;随后,“中国太保”“大地通保”、“泰康在线”等保险在线服务平台如雨后春笋般出现,可见,拼服务、拼体验已经成为各家保险主体竞争的主要方向。同时,各家保险公司在立足保险本身的同时,从渠道上也不断向外围延伸,分别与P2P平台、信用保证机构等开展不同程度的合作。以下是中国保险行业协会从服务创新、技术创新、渠道创新等三个方面对2014年60家提供互联网服务的产、寿险公司进行评价后的前15名榜单:
二、互联网保险创新背后的风险
应该说基于提升客户体验的互联网保险创新,方向是对的。互联网保险作为一个新兴的领域,发展空间巨大,但同时互联网保险创新也带来一系列风险和问题。从目前已经暴露的风险来看,主要包括保险产品创新异位、消费者投诉急剧增加、消费者道德风险敞口扩大、风险评估和控制不到位等。
(一)保险产品创新异位
自2013年底由“三马”投资的众安在线成立以来,带动了中国各大保险主体在保险产品上的创新热潮。盗刷险、高温险、退货险、喝麻险、世界杯足球流氓险等创新险种不断涌现,寿险公司也相继推出求关爱、爱升级、救生圈等所谓的基于微信平台的“扔捞”产品,名字一个比一个花哨,其中,不乏一些险种初具规模,但更多的是为创新而创新。如世界杯足球流氓险从头到尾就没卖出几份,导致本来就比较便宜的3元/份,到后期直接降价到1分钱/份,变成了一个十足的噱头。更有甚者,开发出雾霾险、赏月险、摇号险等,严重脱离保险的本质。
(二)消费者投诉急剧增加
据保监会近日公布的《关于2015年上半年保险消费者投诉情况的通报》显示,2015年上半年,中国保监会12378投诉维权热线全国转人工呼入总量157544件,同比上升40.24%。而其中,捆绑销售互联网产品的投诉占据一定比例,究其原因,很多保险主体互联网保险业务发展迅速,但管理和服务能力严重不足,片面注重销售前端网络化,后台运营管理却仍是传统思维,前端和后台不配套,买时容易退时难,从而导致消费者投诉。
(三)消费者道德风险敞口扩大
目前,各家保险主体在理赔服务上基本上都推出了简易赔付,即保险公司对于一定金额以下(2000-10000元不等)的保险事故实行简易赔付,消费者通过保险公司自己推出的APP平台,或拍照、或视频,将事故现场信息传输到保险公司后台,保险公司审核确认后立刻赔付,全程一般在5分钟左右时间完成。应该说这种做法极大地简化了理赔程序,缩短了理赔时间,方便了消费者。但是,客观地讲,我们也不得不面对当下国内的基本现状,国民的平均道德水准有待提高,修理厂、4S店有组织地批量造假,保险欺诈层出不穷,这些无疑都将保险公司的风险敞口无限扩大。
(四)风险评估和管理不到位
保险从本质上是风险转移的安排,应该有可量化的数据支撑,目前,很多产品的创新,缺少基本的费率厘定、成本测算等程序。同时,保险讲究的是大数法则,如果一款产品不能具备一定规模,赔付水平就会极不稳定,风险管理也就无从谈起。
三、互联网保险创新的风险管理
(一)保险产品创新:回归本质
保险,在法律和经济学意义上,是一种风险管理方式。因此,保险产品创新的基本原则和底线是创新的产品具有风险管理的可能性,即通过经验的积累和有效的管理措施能够降低保险标的风险。这也就是一般情况下地震、飓风等不可抗力不列入保险范围的根本原因,因为到目前为止,人类还无法通过自身的行为影响上述事件的发生。反观现在的保险产品创新,雾霾险也好,赏月险也罢,甚至是高温险,基本上都突破了上述这一基本原则。
之所以会出现现在这种情况,我想主要有两个方面原因,一是保险本身,在目前的保险市场上,规模产品的同质性非常严重,基本相同的条款,基本相同的费率,基本相同的服务,在这种情况下,产品创新的目标已经不再是客户的“需求”,而是客户的“眼球”。记得若干年前,有一个保险公司开发了一个险种叫“酒驾险”,从始至终没卖出一份保单,但公司从上到下都非常开心,因为这个产品在当时引起了包括新闻媒体、监管部门、同业公司以及消费者的极大关注,很好地提高了公司的知名度。二是与目前整个社会的大环境有关,当下,从集体到个体,在物质和经济的指挥下,每一个社会组织和细胞都在极力获取尽量多的资源,而忽视了资源本身的效用和价值。正像有一句话所说,走着,走着,忘记了出发的目的。
(二)保险风险管理:大数据为器
1.大数据在费率厘定中的应用。保单的费率设定是保险公司风险管理的源头,也是一项非常重要的工作,主要目的是使设定的费率对应于投保人的风险等级,风险越小,费率越低,尽量做到公平。确定费率较为关键的问题就是找出“影响赔付支出的风险因素或变量”,其实生命表就是“影响赔付支出的风险因素或变量”之一年龄的一个分类。再如,在车险定价中城市交通的拥挤程度、驾驶员的年龄、驾龄、性别、汽车的新旧程度等都可能是“影响赔付支出的风险因素或变量”,而这些因素或变量就是可以通过大量数据分析和处理来确定。
2.大数据在风险评估中的应用。在大数据时代,风险评估已经不仅仅局限于公司的历史数据、行业的历史数据,无论是风险特征的描述还是数据资源的获取都更加便利。首先在占据财产险市场70%以上份额的车险领域,保险公司可以获取三个层级数据来支撑风险评估,第一层级是核心层,包括公司和行业数据,第二层级是紧密层,包括车型、汽车零整比、二手车等数据;第三层级是外围移动层,包括利用车载传感设备收集驾驶员行为数据等。同时,对于保险公司的精算师来讲,更多、更广的数据获取,可以更精确地识别个体对象的潜在风险,建立更加有效的数据模型,不断改善和提高精算的精准程度,以帮助判断和评估风险以及风险准备金。
3.大数据在反理赔欺诈中的应用。在确保数据资源的情况下,通过完整的、多样化的数据(数据包括但不限于公司内部保单及理赔历史记录、行业数据、征信记录、公共社交网络数据、犯罪记录等),辅之以有效的算法和模型,来识别理赔中可能的欺诈模式、理赔人潜在的欺诈行为以及可能存在的欺诈链条,应该是未来反理赔欺诈的主要方向。而对于整个中国保险行业来讲,尽快建立起一套行业级的保险数据信息平台,是反理赔欺诈的关键。目前,上海、江苏等省市已经实现理赔信息数据共享,在这些地区反理赔欺诈行为的成效明显提高。
4.大数据在保险行业风险管理中应用之核心—数据整合。目前保险公司的数据有行业平台的同业数据、前端客户APP导入(或现场出单)数据,中端中介、渠道、理赔、呼叫数据,后端财务收付数据,另外,还有定价系统的汽车零配件数据、人事系统的人员数据、稽核审计风控系统的风控数据等,种类繁多和庞杂,因此,急需建立大数据平台进行数据整合,统一数据存储和传递标准,并将不同系统进行数据打通,再根据不同需要进行数据挖掘。
(三)保险风险控制:新技术应用
未来,新技术、新设备的应用将成为保险行业风险控制的主要途径。在承保环节,基于大数据基础的数据分析技术将在第一时间立体呈现保险标的各项数据和特征,为承保决策和政策提供第一手资料,从源头控制风险。在理赔环节,新技术、新设备同样将被广泛应用。在车辆保险领域,通过装载在车上的无线电子设备,运用通讯网络,实现对车辆、道路以及行车驾驶员进行静、动态信息提取和行为记录,从而监督行车驾驶员人的行为风险和道德风险,并进行出险前预防、出险中响应和出险后处理,从而使保险事故管理变被动为主动,降低理赔成本。在人寿保险领域,利用能够实时监控人体健康情况的可穿戴设备,来获取和细分不同群体、不同年龄的人体健康和生死概率,并适时向客户提供饮食、健身等方面的建议,从而降低投保人的医疗费用。在家庭财产险领域,通过智能家居系统对住宅进行远程监控并及时发现和缓解风险,当家中发生煤气泄漏或水管爆裂,可自动关掉阀门,从而减轻损失等。
任何事物的发展,都要有与之相对应的配套管理措施,互联网保险创新也不例外。今后相当长一段时间,互联网保险创新都将在路上,基于互联网保险创新的风险管理也必将亦步亦趋,紧紧跟随。
㈣ 保监会提出哪些风险防控措施
4月23日,中国保监会发布公告称,其已于近日对各保险公司印发了《中国保监会关于进一步加强保险业风险防控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
《通知》要求全行业进一步加强风险防控工作,强化各保险公司在风险防控工作中的主体责任和一线责任,切实加强保险业风险防范的前瞻性、有效性和针对性,严守不发生系统性风险底线,维护保险业稳定健康发展。
九是声誉风险防控。要求保险公司加强舆情监测,切实增强舆情应对能力,提升应急处置能力。十是保险公司要健全风险防控工作机制,从组织领导、责任分工、信息报告、责任追究等方面,加强风险防控工作。
《通知》强调,保险公司要深刻认识当前加强风险防控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增强大局意识和责任意识,切实承担起风险防控的主体责任和一线责任,把风险防控作为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的重点工作。保险公司要形成“一把手”负总责,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的风险防控工作格局,确保防控工作取得实效。对于出现的苗头性、突发性、趋势性风险,要及时向公司股东、董事会以及监管部门报告,不得隐瞒、掩盖风险。保险公司对违法经营造成损失和风险的人员,要严格追责,涉嫌犯罪的,要坚决移送司法机关,不护短遮丑。
下一步,保监会将加强跟踪督导,确保《通知》中各项风险防控工作要求落到实处。对在风险防控工作中失责失当、出现重大风险的公司,保监会将追究公司“一把手”和相关人员的责任,做到有错必纠、有责必问、有案必查;涉嫌犯罪的,坚决移送司法,依法严肃处理。
㈤ 互联网保险业务发展中主要存在哪些问题
法律制度、监管体系不完善
用户信息安全隐患
缺乏完善的体系
㈥ 互联网保险业务发展及其合规问题探析
与此同时,意见稿还引导保险公司在内控管理中做好经营环节、人员职责和业务数据等有效衔接,提高保险消费者享有的服务水平。
不难发现,意见稿在规范互联网保险业务规则的同时也旨在引导新型业态健康合规成长:通过鼓励保险与互联网、大数据、区块链等新技术相融合,建立健全适应互联网保险特点的新型监管机制,《互联网保险业务监管办法》将统领互联网保险监管领域迈上新台阶。
㈦ 互联网保险业务监管规定(征求意见稿)的第三章 经营规则
第十二条保险公司、保险专业中介机构应当对互联网保险业务实行集中运营、集中管理。
保险公司分支机构、保险专业中介机构分支机构开展互联网保险业务的,应当取得其总公司的授权。
第十三条保险公司、保险专业中介机构通过非自办网站开展保险业务的,应当由其总公司与非自办网站主办者签订书面委托合作协议,详细约定保险产品种类、保险费收取方式、网站信息技术服务费、宣传费等相关费用结算标准和方式、互联网保险业务交易安全保障措施、反洗钱管理措施、投诉及争议处理、应急处置等事项。
第十四条保险公司、保险专业中介机构开展互联网保险业务的,应当在相关互联网站页面的显著位置披露自身的相关信息,披露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下列内容:
(一)中国保监会颁发的业务许可证;
(二)营业执照登载的信息或者营业执照的电子链接标识;
(三)保险公司委托保险专业中介机构开展互联网保险业务的,委托合作双方均应当披露保险公司的授权范围及内容;
(四)在全国省、自治区、直辖市已依法设立的分公司名称、办公地址、服务电话号码。
保险公司、保险专业中介机构拥有自办网站的,还应当
在自办网站上披露与其合作的网站名称和网址等信息。
第十五条保险公司、保险专业中介机构开展互联网保险业务的,应当在相关互联网站页面的显著位置列明保险产品及服务等信息,列明的信息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保险产品的特点、风险及其经营、销售主体;
(二)保险合同全部条款和费率表,其中应当对保险合同中的犹豫期、免除保险公司责任条款、费用扣除、退保、保险单现金价值等事项予以重点提示;
(三)保险费支付方式;
(四)保险合同订立的形式,其中采用电子保险单格式的,应当予以明确说明;
(五)保险单证、保险费发票凭证的配送主体和配送方式;
(六)保险单查询及投保人咨询、投诉渠道;
(七)保险合同承保、保全、退保、理赔办理流程及退保金、保险金支付方式;
(八)依法保障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身份信息、投保交易信息和投保交易安全保障措施;
(九)中国保监会要求列明的其他信息。
第十六条通过互联网站销售的保险产品,应当按照中国保监会有关规定经审批或者备案,并注明“通过互联网渠道销售”。
第十七条互联网站上公布的保险产品相关信息,应当由保险公司总公司统一制作和授权发布,并确保信息内容合法、真实、完整。
第十八条保险公司、保险专业中介机构开展互联网保险业务的,应当在相关互联网站页面的投保流程开始前向投保人提示以下内容:“投保人或者保险标的处于保险公司已依法设立分公司的省、自治区、直辖市辖区内,有利于保障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获取便利的保险服务。”
第十九条保险公司、保险专业中介机构开展互联网保险业务的,应当在相关互联网站页面的投保流程中设置投保人点击确认环节,由投保人确认以下内容:“是否已阅读保险条款的全部内容,了解并接受包括免除保险公司责任条款、犹豫期、费用扣除、退保、保险单现金价值等在内的重要事项。”
第二十条保险公司、保险专业中介机构开展互联网保险业务的,应当在相关互联网站页面的投保流程中详细列明应由投保人自主、如实填写的以下内容: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身份及联系方式、保险标的、保障额度、保障范围、保险期间、保险费及支付方式等。
保险公司、保险专业中介机构应当确保投保人所填写的全部投保信息能够与保险公司核心业务系统实时对接。
第二十一条保险公司、保险专业中介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在办理互联网保险业务活动中,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在网站上发布、登载不良和违法有害信息;
(二)在网站上发布虚假的保险产品及服务信息;
(三)在网站上不如实提示保险产品的特点、风险及其经营、销售主体,以及保险合同中的犹豫期、免除保险公司责任条款、费用扣除、退保、保险单现金价值等重要事项;
(四)在网站上夸大或者变相夸大保险产品的收益;
(五)在网站上伪造保险产品并对外销售。
除前款所列情形外,保险公司、保险专业中介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在办理互联网保险业务活动中,不得有《保险法》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一百三十一条规定的其他违法行为。
第二十二条保险公司委托保险专业中介机构开展互联网保险业务的,应当在委托合作协议中明确约定合作互联网站应当符合本规定要求、保险专业中介机构应当承担的合规经营义务及相应责任等内容,加强对保险专业中介机构互联网保险业务的合规管控,预防和纠正保险专业中介机构及其从业人员欺骗投保人等违法行为。
第二十三条保险公司、保险专业中介机构通过互联网站销售保险产品,采用电子保险单格式的,应当采取有效的安全保障技术,确保电子保险单的全部内容合法、真实可靠、不可篡改。
第二十四条保险公司或者保险专业中介机构应当通过柜台、电话、短信、电子邮件、网上在线等其中一种或者多种方式,主动向投保人提示承保信息,并为投保人通过柜台、电话、短信、网上在线等方式实现每天24小时自主查询保险单相关信息提供必要的便利条件。
根据互联网保险产品的特性或者投保人的要求,需要提供纸质保险单证、保险费发票凭证的,保险公司或者保险专业中介机构应当自保险合同成立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送达投保人。因特殊原因不能在约定时间内送达的,应当与投保人协商一致或者及时向投保人说明有关情况。向投保人提供保险单证时,应当附保险合同全部条款。
第二十五条保险公司应当加强互联网保险产品售后服务管理,确保互联网渠道投保人享有的保险单信息查询、保全、退保、业务接报案、理赔等各项服务标准与其他渠道的投保人享有的服务标准基本一致。
第二十六条保险公司、保险专业中介机构开展互联网保险业务的,应当畅通投诉渠道,及时、妥善处理互联网保险业务经营中的各种投诉纠纷事件,积极化解矛盾和风险。
第二十七条保险公司、保险专业中介机构因系统故障、升级、调试等原因需要暂停互联网保险业务的,应当在相关网站页面的显著位置或者全国性媒体上及时予以公示。
保险公司、保险专业中介机构应当制定应急处置预案,有效应对因突发事件、不可抗力等原因导致互联网保险业务的经营中断,避免意外事故的发生。
第二十八条保险公司、保险专业中介机构应当根据中国保监会有关规定,对互联网保险从业人员开展包括但不限于法律法规、保险业务知识、职业道德等内容的教育培训,建立完整的培训档案,并对培训内容的合法性和真实性负责。
第二十九条保险公司、保险专业中介机构开展互联网保险业务的,应当通过柜台、电话、电子邮件、网上在线等其中一种或者多种方式,及时、全面、准确地回答社会公众有关互联网保险业务方面的咨询。
第三十条保险公司、保险专业中介机构开展互联网保险业务的,应当如实记载业务收支情况。
第三十一条保险公司、保险专业中介机构开展互联网保险业务的,应当按照中国保监会的规定,及时、准确、完整地报送有关报告、报表、文件和资料。
第三十二条保险公司、保险专业中介机构开展互联网保险业务的,应当妥善保管保险合同生成的全部信息、互联网保险业务账簿、相关原始凭证和资料,保管期限自保险合同终止之日起计算,保险期间在1年以下的不得少于5年,保险期间超过1年的不得少于10年。
保险公司、保险专业中介机构应当采取数据备份、故障恢复等技术手段,确保与互联网保险业务有关的交易数据和信息的安全、真实、完整。
第三十三条为互联网保险业务提供交易平台服务的网站主办者,应当依法对申请在本网站上开展保险业务的单位的经营资质进行核验,不得与未经中国保监会批准、非法经营互联网保险业务的单位和个人合作。
㈧ 互联网保险强监管时代 第三方网络平台哪些业务不能碰
非持牌机构不得违规从事互联网保险中介业务,除了“保费试算、报价比价、业务推介、资金支付等保险销售活动”外,还有哪些业务属于互联网保险中介服务?第三方网络平台发布保险产品广告,提供保险产品排名服务、以网络问卷调查或大数据分析的形式给予投保建议或者观点,免费赠送保险产品和保险服务是否合规?
近期保监会下发《关于整治机动车辆保险市场乱象的通知》(下称《通知》),明确要求“各财产保险公司应加强对第三方网络平台合作车险业务的合规性管控。财产保险公司可以委托第三方网络平台提供网页链接服务,但不得委托或允许不具备保险中介合法资格的第三方网络平台在其网页上开展保费试算、报价比价、业务推介、资金支付等保险销售活动。”
因为《互联网保险业务监管暂行办法》(下称《办法》)早已对保险机构和第三方网络平台进行了明确的角色分工:(1)保险机构管理和负责互联网保险业务的销售、承保、理赔、退保、投诉处理及客户服务等保险经营行为;(2)第三方网络平台只能为保险机构提供网络技术支持辅助服务。若要开展保险业务,应取得保险业务经营资格。而在实践中,第三方网络平台容易僭越“网络技术服务”的角色,充当互联网保险中介的角色,此次明确禁止的几类保险销售行为就是大部分第三方网络平台从事互联网中介业务常采用的模式。
这一通知的下发释放的不仅仅是对车险的整治信号,也对第三方网络平台非法经营保险中介业务发出了警告。
一
监管收紧,合法与非法的界限在哪?
此次《通知》还禁止了“保险机构委托第三方开展保费试算、报价比价、业务推介、资金支付等保险销售活动”,意味着以往第三方网络平台通过在网页上注明“XX服务由XX保险机构提供”的方式也行不通了,也表明了互联网保险的监管政策进一步收紧。
然而在《通知》下发前,我国《保险法》《办法》等相关法律对互联网保险销售等互联网保险中介服务的认定标准和表现形式并没有明确,而且互联网保险中介服务相比传统保险中介服务呈现出了跨地域经营、程序化运行、线上交流等新特征,对于本身就融合了技术服务与信息中介服务功能为一体的第三方网络平台来说,合法与非法界限模糊。
但通过近一年对非持牌机构违规经营互联网保险业务排查,此次保监会在《通知》中已经明确认定第三方网络平台在其网页上开展保费试算、报价比价、业务推介、资金支付等活动为保险销售活动。
该通知下发后,有很多第三方网络平台负责人咨询我们,除了“保费试算、报价比价、业务推介、资金支付等保险销售活动”,还有哪些业务属于互联网保险中介服务?第三方网络平台还能发布保险产品广告吗?提供保险产品排名服务、以网络问卷调查或大数据分析的形式给予投保建议或者观点,免费赠送保险产品和保险服务是否属于互联网保险中介活动?笔者针对上述问题主要从保险中介业务内涵来分析第三方网络平台哪些行为属于违规从事互联网保险中介业务。
二
保险中介业务内涵
根据我国《保险法》,保险中介机构包括保险代理机构、保险经纪机构和保险公估机构,虽然三者立场不同,但共同特征在于介于保险公司和投保人之间,在保险合同订立前、中、后提供一系列服务,包括咨询与销售、承保、理赔、退保、投诉处理及客户服务、风险管理与安排、价值衡量与评估、损失鉴定与理算等中介服务活动,并从中依法获取佣金或手续费的机构。而根据国际保险监督官协会(International Association of Insurance Supervisors,简称IAIS)的定义,保险中介指通过任何媒介招揽、协商、销售保险合同的行为。
因此保险中介业务内涵很广泛,围绕保险合同订立产生一系列中介服务基本都可以被纳入保险中介范畴。
三
互联网保险中介服务认定
互联网保险中介服务本质仍然是保险中介服务,并非网络技术服务。根据最新监管趋势及《保险法》《办法》《通知》的基本精神,笔者认为若第三方网络平台以介于保险机构和投保人之间的第三方的身份,负责在保险合同订立前、中、后提供包括咨询与销售、承保、理赔、退保、投诉处理及客户服务、风险管理与安排、价值衡量与评估、损失鉴定与理算等活动就是从事保险中介服务,应取得保险中介经营资格。通过上述分析,针对第三方网络平台的疑问,笔者观点如下:
1
第三方网络平台若只是接受保险机构委托发布广告、为消费者提供信息,保险机构对广告的合规性、真实性负责,则不属于保险中介行为。
2
第三方网络平台对保险产品进行排序、评价、比较的行为或以网络问卷调查或大数据分析的形式给予投保建议或者观点,往往有向用户推介保险产品的主观意图,应属于保险中介服务中的保险销售行为。
3
根据《中国保监会关于规范人身保险公司赠送保险有关行为的通知》相关规定,只有人身保险公司可以按照规定赠送人身保险,赠送保险的行为视为保险销售行为。因此若第三方网络平台向用户赠送保险产品或者保险服务等,应视为保险中介服务中的保险销售行为。
四
第三方网络平台合规与创新
互联网保险业务兴起于2011年,2012年-2015年进入高速增长阶段, “互联网+保险”开启了保险销售与产品的创新时代。越来越多的互联网企业加入到保险行业的盛宴中,为保险行业的发展注入了新的活力,但随着互联网保险规模爆发、业务不断扩张也带来了种种风险。事实上,大部分互联网企业对保险业务和经营规则并不熟悉,合规风控意识淡薄,很多平台以科技创新为名实质违规开展互联网保险业务,不断触及监管边界。2016年10月保监会联合14个部门发布了《互联网保险风险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强调加强风险排查,对借创新之名实行违法违规活动的机构予以查处。其中无牌机构非法经营互联网保险业务是整治工作的重点之一。
鉴于互联网保险中介行为内涵广泛,并且监管呈现不断从严趋势,若不具备保险中介合法资质,第三方网络平台只能为保险机构提供网络链接、界面搭建等网络技术辅助服务和非推介性质的广告服务,不能进行保费试算、咨询、报价比价、投保方案建议与制定、业务推介、资金支付等保险中介业务,不能对保险信息做任何主观分析、加工、处理。
因此第三方网络平台若想继续在互联网保险业务中分一杯羹,要么争取通过申请或收购方式成为持牌机构,要么只能转型为专业技术公司,用核心技术降低保险机构开展互联网保险业务运营风险,提升业务转化效率和用户体验。
在互联网保险强监管时代,如何在合规的前提下探索、创新与发展已成为互联网企业需要重点思考和解决的问题。
㈨ 互联网保险现在面临的风险有哪些互联网监管该从哪几方面入手
互联网保险现在面临的风险是无法预测分享等级,人们对互联网保险很迷茫,应该加大互联网监管,首先应该给买保险的人安全的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