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如何规避外贸结汇风险
龚玉和钱学军 今天,如果走访内地的“外向型企业”,人们谈论最多的话题,莫过于外贸业务中的“收汇考核”及风险问题。不少企业掌门人一说到“外贸结汇风险”时,大都忧心忡忡,深惧一旦陷入“泥淖”,可能导致一发不可收拾的局面。在这里,我们就外贸实务中常见的“结汇操作及风险规避”等问题进行一些探讨。 众所周知,当前国际贸易发展迅速,数量、品种、金额等都在不断扩大,传统“银货两讫”的结算方式早已不能适应现代国际贸易的需求,多数外贸结汇都是经由银行,通过票据、单据等结算工具的转移和传递,来清偿国际间的债权、债务,从而实现买卖的最终完成。 目前,国际贸易的结算方式主要有以下几种,即汇款、信用证、托收、保函和保理等。那么,究竟选择何种国际结算品种对于成交最有利呢?这主要取决于国际经贸活动的内容、融资需求,风险保障程度以及银行服务范围等因素。在这里仅就各种结算方式一些操作上的问题进行分析,供客户根据自身的要求量体裁衣。以商业信用为基础的汇款结算方式 汇款是一种古老的结算方式,今天在外贸活动中仍得到广泛的运用。“汇款结算”又根据其性质,分为“前T/T”(PAYMENTINADVANCE)和“后T/T”(DEFFERREDPAYMENT)两种。 所谓“前T/T”,即“预付货款”,就是卖方在发货前就已经收到了货款,然后,按合同规定的时间内,将货物发给买方的一种结算方法。“后T/T”又称“货到付款”,就是在签署合同后,卖方先发货,买方收到货物后,再付款的结算方式。 显而易见,“预付货款”是一种对于出口商较为有利的结算品种。因为出口商在发货前就已经收到了货款,实际上等于得到了进口方的无息贷款,其出口的风险程度已经得到了控制。换言之,出口商已经接受了进口方的“购货担保”,从而掌握了出口的主动权。 也可以说,“预付货款”是一种对进口商较为不利的结算品种,因为(1)货未到手就付了款,等于向对方提供了无息贷款,造成了利息损失;(2)进口商实际承担了贸易中的风险,即,出口商可能在收款后,不按时、按量、按质地发货,使自己处于被动地位。 而“后T/T”,即“货到付款”,则刚好相反,是一种有利于进口商,而不利于出口商的结算方式。所以,“汇款”的交易方式实际上完全处在买、卖双方相互信任的基础上,因而,被称为“商业信用”。 当前,在进、出口贸易中,还有一种沿用“国内贸易”的结算办法(在浙江省的义乌、柯桥等地使用得最为广泛),即,买卖双方在签订合同以后,由买方先付50%~60%的订金。工厂先开工生产,等到货物出运后,再以交付提单为凭据(即,象征性“交货”),支付余下的40%~50%的货款。 一般而言,这种贸易结算办法,所付“订金”数额的多寡,要视买、卖双方的信任程度而定,有相当的伸缩余地。如果双方是“老客户”,对方所付订金也可在30%~40%之间。不少出口商甚至允许进口商在收货、验货之后,再支付余下的货款。 一般而言,“分批发货、分批收汇”,可以降低结汇风险程度。在实务中,是一个可以考虑“规避风险”的结汇模式。银行不承担责任的托收结算方式 国际贸易中“托收结算”方式程序较为简便,这个“简便”是相对于信用证结算方式而言,但是其中的风险也是不言而喻的。 “跟单托收”(DOCUMENTARYCOLLECTION)的具体做法,是由出口商开立跟单汇票,连同一整套货运单据交给出口地银行,委托银行通过其在国外的代理行,向进口商收取货款的一种结算方式。 托收又可以根据其性质,分为“D/P即期”和“D/A远期”两种。“D/P即期”就是出口国的托收行收到单据,审核无误后,寄给进口国的代收行,由代收行通知进口商前来付款赎单。因此,“D/P即期”手续较简单,风险相对也较小。 “D/A远期”的具体做法是,托收行将单据寄到对方银行,进口商前来银行取单。但是,这次进口商并不需要付款,只是向代收行签署一个“托收承兑书”,保证到期付款,就可以把代表货物的单据取走。 因而,“D/A远期”的风险也是可想而知的。此时,如果进口商取单后不来付款,或者拖延付款,或者少付款,甚至不付款,对此,出口商毫无办法。因为托收结算方式,进口商是否付款,完全是依据进口商的信誉来完成付款行为的。 这就是人们通常所说的“商业信用”,从理论上来说,银行对此并不承担责任。 国际贸易中“托收结算方式”的优点是显而易见的,手续迅捷、简单。在跟单托收中,出口商以控制“货权”的单据来控制货物。托收银行以交付代表“货物”的单据来代表“交货”。而银行的“交单”,又以进口商的“付款”或“承兑”为先决条件。 但是,“托收结算方式”对于出口商来说,就较为不利了。因为卖方能否按时收回货款,完全取决于进口商的信用。假如进口商因商情变化,到时拒“不付款”或者拒“不承兑”,买方就有可能迟收货款、收不到货款的危险。如果遇到这种情况,托收银行和代收银行,对此是不承担任何责任的,所谓“商业信用”的风险性也就在这里。特别是当采用“空运交货”方式时,“托收结算方式”更应谨慎从事。 但是,从某种意义上来说,选择做“D/P即期”比选择做“D/A远期”较为安全。因为“D/P即期”,一般银行一定要等买方付了款之后,才交出代表货物的“单据”,卖方是不会落得“财货两空”的境地。从理论上来说,只要买方未付款,货运单据仍在银行,那么,货权仍归卖方,卖方仍可将货物转卖给他人或者运回。 相对来说,“D/A远期”风险就比较大,因为,进口商有可能不来承兑,或者签署了承兑书,取走了单据、提了货之后,到期日不来付款,或者少付款,银行和卖方是无可奈何的。 由此可见,在外贸结汇中,如果使用“汇款”或“托收”结算方式时,同时选择“续做出口信用保险”,不失为一个规避风险的最佳选择。以银行信用做担保的信用证结算方式 正因为“汇款”和“托收”结算方式存在着诸多弊病,为了解决买、卖双方的互不信任问题,“信用证”结算方式也就应运而生了。 “信用证结算”是当前国际贸易中,使用得最为广泛的一种结汇方式。它的主要特点是,把原来由进口商履行的“凭单付款”责任,转由银行来承担。即,通常所说的“以银行信用取代商业信用”。因为,银行信用更加可靠、更加稳健,而且,银行的资金也更加雄厚,使得买卖双方都增加了安全感,从而大大地促进国际贸易的发展。 因为有了开证行所作的“付款承诺”,进、出口双方在与他们相关的银行打交道时,每一个环节都可能得到银行的资金融通。如,出口商在收到信用证后,可以做“打包贷款”;交单、议付时,可以做“押汇”等。此一资金融通,一定程度上缓解了商人资金周转的困难,有利于他们的外贸拓展。 有的进口国存在着“外汇管制”,该国的一切进出口业务,都要报请当局批准。但是,如果他们开得出信用证,也就意味着该项贸易已经通过外汇管理部门的批准了。 但是,任何一种结算方式都不可能完美无缺,“信用证结算”也不例外,其主要弱点有:(1)由于信用证结算方式是一种纯粹的“单据买卖”行为,只要“单证相符”,开证银行就一定要付款,进口商也一定要“付款赎单”。因而,进口商有可能得到与信用证规定完全相符的单据,可是并不一定能得到与单据条款完全相符的货物;(2)信用证业务中,有可能存在欺诈。无良商人利用信用证的上述特点,进行不法活动。如,提供无货单据、假冒单据等;(3)出口商在履行信用证条款时,由于种种原因,造成“单证不符”,导致开证行的拒付;(4)开证行和进口商可能无理拒付或无力支付;(5)开证行在开立信用证时,通常向进口商收取一定数目的押金,由于信用证结算的周期较长,该资金被银行占用;(6)信用证的手续过繁、费用过高;(7)开证行可能在信用证中列出一些“软条款”,使信用证失去了其“保证付款”的功能等等。虽然信用证结算有以上不足之处,但是,由于信用证结算方式,“银行承担了第一性的付款责任”,实际上,已经成为现代国际结算影响最大、应用最广的结汇方式。 (作者单位:中国银行浙江省分行)
② 短期出口信用保险主要承保哪些风险
出口信用保险可按不同的标准进行分类。根据保险的期限不同,出口信用保险可分为短期出口信用保险和中长期出口信用保险;根据保险责任起讫时间不同,出口信用保险可分为出运前的保险和出运后的保险;根据承保方式不同,出口信用保险可以分为综合承保与选择承保;根据承保的风险不同,又可将出口信用保险分为商业风险保险与政治风险保险。
最基本的分类是按照保险期限分类,所以这里分别介绍中国的短期出口信用保险和中长期出口信用保险。(喵喵保)
③ 出口信用保险跟支付方式有关吗有要求特定的支付方式吗
任何付款方式都可以投保出口信用保险,不管什么付款方式,其实也就是三类LC,赊销,DP/DA。比如凭提单传真件付款视同DP,本质上也是付款交单,风险是拒收。货权先转移给进口商后收款的方式统称赊销,风险是客户收货后不给钱。
不同的付款方式和帐期由于风险不同费率是有区别的,赊销180天费率要比赊销90天高,赊销费率要比DP费率高,DP比LC费率高。
④ 外贸出口收汇风险有哪些
出口收汇风险是指一国出口本国产品后,未能按合同金额收取相应的货币,其中包括本币和外币,从而导致对外债权流失的可能性。
出口收汇风险可分为一般风险和特殊风险。一般风险包括市场风险、信用风险、操作风险、环境风险和政策性风险等。而特殊风险一般主要是指出口逃汇。
(一)一般风险
1.市场风险,是指由于国际市场上商品价格的变动,使出口企业无法收汇或无法全额收汇。如中国五矿大连贸易有限公司1998年5月利用银行贷款,以进料加工方式向荷兰寄售出口价值203万美元钼铁。由于受国际市场钼铁需求下降的影响,国际市场钼铁价格持续下跌,由USDl0.5/kg降至目前的USD6.1/kg,现在已无法出售,只能将货物存放在鹿特丹仓库,期待价格回升。随着经济全球化趋势的迅猛发展,国际市场竞争日益激烈,国际市场商品价格对供求关系的反应越来越敏感,变化越来越快,市场风险有逐步加大的趋势。
2.信用风险,是指交易对象没有履行或没有完全履行结算约定而发生的收汇风险,它包括商业信用风险和银行信用风险。如辽宁成大股份有限公司于1999年12月向阿联酋出口袜子,合同金额1.43万美元,以即期信用证结算。货到目的港后,先是客户要求降价,未获我方同意后,对方开证行即以箱单无序列号为由提出了不符点,拒付货款。信用风险产生的原因:一方面随着全球贸易量的扩大,大量中小贸易公司纷纷涌现,我国有相当一部分出口是这些公司实现的,这些企业实力不均,信用良莠不齐,欺诈案件时有发生;另一方面,目前我国缺乏调查客户资信的有效渠道。据有些出口企业反映,目前主要是通过代理行和保险公司调查客户资信状况,渠道比较单一。对发达国家客户资信调查较为可靠,对发展中国家客户进行资信调查比较困难,可信度也较低。
3.操作风险,是指出口企业或有关银行在办理出口业务时,因操作失误而导致的出口收汇风险。例如有的企业急于出口,麻痹大意,迁就客户苛刻的要求,采用了不恰当的结算方式。有的出口企业和银行经办人员因业务不熟练,出现了货物质量、信用证项下不符点等问题。如1999年8月,某公司向甲银行提交了一笔信用证项下全套单据,金额为6.8万美元。甲银行审单,单证相符,并将该套单据寄往开证行索汇.不久,开证行电传通知甲银行单证不符:提单没有信用证号,单据因此被拒付。经过调查,开证行拒付是因为某企业制作单据质量不高和甲银行审单不严造成。
4.环境风险,是指在国际贸易环境发生不利于出口商的变化时,如汇率波动或自然灾害、战争等不可抗力引起的出口收汇风险。例如辽宁省轻工业品进出口公司于1998年5月向俄罗斯出口价值13万美元的电话机散件,先是载货船只发生爆炸,货柜滞期两个月才到达目的港。后来客户以到货晚为由拒付货款。在经过反复协商,客户同意分期付款后,又逢俄罗斯金融危机爆发,卢布大幅贬值,客户损失惨重,最后只支付了2.4万美元。环境风险中汇率风险发生加剧的主要原因是,近年来国际贸易赖以生存的金融环境有所恶化,旧的国际金融体系不能适应经济全球化的发展需要,新的国际金融体系尚未建立,巨额短期资本频繁恶意的流动,对一些国家的货币造成严重冲击,货币大幅贬值,金融危机爆发,我国出口企业因此蒙受了较大损失。
5.政策风险,是指由于在制定和执行出口政策上的偏差,而导致的出口收汇风险。如一些地方和部门片面强调出口指标,使得一些企业“重出口,轻收汇”,为完成出口任务,忽视出口产品质量,甚至做违规代理业务,给出口收汇带来潜在风险。
外企业主要承受的是一般风险,而国家则是在承受了一般风险的基础上,还将承受特殊风险。
(二)特殊风险
特殊风险主指出口逃汇。出口逃汇是指为逃避国家对出口收汇的监管,擅自在境内外截留出口应收外汇的行为。出口逃汇的目的是:
1.逃避境外投资管理规定,以出口商品或出口货款作为资本,在境外直接投资。
2.少数外商投资企业为抽回资本,当产品出口后,擅自在境外截留出口货款。
3.少数出口企业非法炒汇牟利。有的企业将出口货款在境外炒汇牟利;有的将外汇汇入非出口收汇账户,或汇入到个人外汇账户,伺机在外汇黑市上卖出;有的截留出口收入的现钞直接拿到外汇黑市卜炒卖。
4.个别涉外业务人员中饱私囊,指示国外客户,将出口货款汇入到国外或国内的个人账户上。
出口逃汇的手段主要有:
1.编造不收汇理由,伪造相关单据。人为伪造货损单据,伪造国外质检证明,逃避出口收汇核销监管。
2.采取低于实际成交价报关。有的将差额部分截留境外;有的将多余的外汇用来核销一些无法核销的核销单。
3.伪造出口收汇核销专用联。
4.虚报出口收汇核销单丢失。
⑤ 有没有做外贸的,还投保了出口信用保险的你有没有遇到过什么问题或者不满意啊
加我msn,我来告诉你
⑥ ”出口信用保险“是什么意思
出口信用保险是国家为了推动本国的出口贸易,保障出口企业的收汇安全而制定的一项由国家财政提供保险准备金的非赢利性的政策性保险业务
出口企业为防范出口信用方面的风险,可向出口信用保险公司填写投保单、申请买方信用限额,并在出口信用保险公司批准后支付保费,保险责任即成立。
企业按时申报适保范围内的全部出口,如发生保单所列的风险,企业可按规定向出口信用保险公司索赔。根据支付方式、信用期限和出口国别的不同,保费从 0.23%至2.81%不等,平均为0.9%。买家拒付、拒收的,赔付比例为实际损失的80%;其它的为90%。保险公司在赔付后向买家追讨的受益,按上述比例再分配给投保企业。
⑦ 外贸付款方式有哪些,比较保险的有哪些
看你公司规模还有生意大小了。两者都不大的时候,就去做前TT。L/C相对繁琐很多,不建议去做。稍微上点规模了,或者客人(规定)要用L/C的时候再去做。
⑧ 出口如何办理出口信用保险呢办理信用保险有什么要求吗保费一般是怎么算了呢
财政部关于申请办理出口信用保险若干规定的通知
我国开办出口信用保险业务十年来,在支持外贸出口和避免出口企业
的收汇风险,维护国家利益等方面起到了积极作用。为了加强国家对出口
信用保险风险的管理和控制,规范出口信用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经
办机构”)和出口企业的行为,按国务院要求,现将企业申请办理出口信
用保险的有关规定通知如下:
一、我国目前经办出口信用保险的机构是中保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和中
国进出口银行。企业投保出口信用保险业务,一律由这两家经办机构办理
。
二、出口信用保险分为以下三种:
(一)短期出口信用保险(简称“短期险”)。短期险承保放帐期在
180天以内的收汇风险,主要用于以付款交单(D/P)、承兑交单(
D/A)、赊帐(O/A)等商业信用为付款条件的出口。根据实际情况
,短期险还可扩展承保放帐期在180天以上、360天以内的出口,以
及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开具的信用证项下的出口。
(二)中长期出口信用保险(简称“中长期险”),可分为买方信贷
保险、卖方信用保险和海外投资保险三大类。中长期险承保放帐期在一年
以上、一般不超过10年的收汇风险,主要用于大型机电产品和成套设备
的出口,以及海外投资,如以BOT、BOO或合资等形式在境外兴办企
业等。
(三)与出口相关的履约保证保险(简称“保证保险”)。保证保险
分为直接保证保险和间接保证保险。直接保证保险包括开立预付款保函、
出具履约保证保险等;间接保证保险包括承保进口方不合理没收出口方银
行保函。
三、短期出口信用保险的申办要求。短期险是以“买方信用限额”为
责任上限,由经办机构承担企业收汇风险责任。“买方信用限额”是经办
机构根据付款方式对进口方资信调查,对出口企业向某一进口方就某一付
款方式将承担的最高保险责任余额。经批准后的“买方信用限额”可循环
使用,即:如不发生保险赔偿责任,出口企业可以在收到买方付款后,继
续按原定付款方式和约定限额向该进口方出口发货。为此,企业如需办理
短期信用保险,应在对外签订出口合同前,向经办机构投保短期险,并将
进口方和开证行的英文名称、地址、负责人、联系电话及传真,以及已获
知的进口方资信情况提供给经办机构,并办理“买方信用限额”申请手续
。待“买方信用限额”批准后,企业可在该限额内组织发货。
四、中长期出口信用保险的申办要求,由于中长期险的保险金额较大
,还款期限较长,风险程度相对短期险要大得多。因此,企业在安排中长
期出口项目时,要特别注意按规定预先落实保险事宜。出口企业投保中长
期险需按下列程序逐一落实:
(一)企业在对外投标或草签中长期出口合同前,至少提前一个月,
向经办机构递交《投保申请书》,同时提供下列材料:
1.项目名称、项目规模、合同金额、项目所在地等;
2.拟定信贷方式、信贷条件等(进口方一般需要支付15%的预付
款);
3.进口方名称、地址和资信材料;
4.借款人或转贷行(在我国提供买方信贷时)名称、地址和资信情
况;
5.还款担保人的名称、地址和资信情况;
6.出口项目可行性分析报告(包括技术、专利、换汇成本预测、经
济效益等);
7.进出口双方拟草签的商务合同,或出口企业拟投标书中商务部分
;
8.出口企业的营业执照及要求的其他文件。
(二)经办机构在收到上述《投保申请书》及所附文件后,即对投保
项目进行初步审评,如符合国家政策性出口信用保险支持条件,将在四周
内出具《承保意向书》。企业可凭此意向书向银行申请信贷。
(三)在进出口双方就商务合同条件、贷款银行与借款人就有关出口
信贷协议条款达成一致后,经办机构将对整个项目和全部合同文件进行审
定,核定保险费率,并按国家有关规定履行报批手续后出具保险单或签订
保险协议。
五、经办机构按国家政策规定,在授权范围内,代表政府办理具体保
险业务。为确保国家出口信用保险的正常经营,对出口企业的下列情况,
经办机构不得办理保险事宜:
1.未征得经办机构同意,擅自对外承诺或签署合同;
2.先出运后投保;
3.其他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行为。
六、凡违反本通知规定造成的出口经营损失,不论项目和金额大小,
一律由出口企业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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